私营经济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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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论文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1

新经济作为一种重大的经济现象和存在模式,其意义在于对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形成的资本创业模式进行了自我否定,它创立了知本创业环境,推出了知本创业制度,即把知识转化为资本的制度。信息、知识和因特网等技术已经成了区别新经济与旧经济的主要标志。具体说来,旧经济是由各个专业化的规模生产驱动的,以便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新经济的驱动力量是信息知识和网络技术,在高速滚动的运动中极大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因此,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是相对于以传统产业为核心的旧经济而言的。

传统产业如制造业等是建立在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其生产和供给不仅要有固定资本的投入,而且还要不断地有流动资本的投入,其发展变化受规模经济和边际收益递减趋势的影响。而新经济不同于旧经济的最突出之处是,它以特定条件下的服务产品为特点,一次性的固定资本投入很大,获得成功后并不消耗实物资源,却提高了实物产品的使用量,其再生产所需的流动资本投入很小,但产出很大,再加上网络的外在性效应,需求不断扩大,引致更大规模的供给,从而会出现收益递增的趋势。

不少民营企业的事实已表明,新经济作为一种注重技术创新的经济,对企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例如,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使产品从导入到增长或扩大、再成熟、再到老化诸阶段的生命周期急剧缩短,并使劳动生产率的增速日益提高。应该说,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永恒的主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许多民营企业在其赖以生存的产品完成生命周期以后,也就开始走下坡路。但在注重技术创新,实现外向型的产业整合以后,这些民营企业又焕发了青春活力,甚至有可能做到长生不老。加之,新经济中的知识产品几乎没有运输成本,市场又具有高度统一性,因而会出现企业强者恒强和赢家通吃的局面。这有别于旧经济中由于存在巨大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运输成本,市场又可以被分割,因而市场竞争说得极端一点不过是双寡头垄断竞争,赢家通吃局面几乎不会出现。

当然,新经济之所以产生和发展,除了技术进步以外,还有其制度前提。这就是:

(1)必须建立有激励动力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制度允许知识转化为资本入股,并明确界定知识的所有权,使得知识资源的占有者的界定划分更个体化,知识的共享更具有广泛性;从而让掌握专业知识的经理、经济专家、工程师、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才都可以在企业里以知识专利换取股份。这样,这些专业人才就可以既有劳动收益权,又获得股份分配权,并使得工资与利润都具有激励的性质。

(2)高利率的资本市场。只有知本产权资本化,才能让知识产权利用资本市场,包括创业板和股票期权,实现资本的最大利好。民营企业家作为创业者,一定要建立适合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创新者不仅获得一般的劳动报酬,还能分享企业发展的长期利润和资本市场的最大利益。像美国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的存在,就出了一个微软和以比尔·盖茨为代表的一批知本创业者,更重要的是它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推出了全新的制度。此外,资本市场上的大量资源投入到互联网公司中,形成了一批优质高价的网络股,成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得以迅速拓展新经济的发展空间。

(3)杜绝政府不必要的干预。这是经济学说史上以18世纪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继续和发展。民营企业必须做到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创业自由,使开业资本低到任何一个想成为企业主的个人都可以承受的地步;与此同时,投融资体制必须市场化,使手无分文而有知识产权的创业家能够获得资金的支持。

为了加速我国民营企业新经济的成长,我们需要培植新经济的沃土,诸如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为知识积累提供有效的所有权激励;建立与激励相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新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市场创新,为新经济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条件;发展教育,增加人力投资,提高知识(包括技术形态的知识和信息形态的知识)存量和流量的积累;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获得政府的有力支持才能达到目的。

民营企业如何应对新经济的冲击

谈到新经济,当然并不是希望凡是民营企业都搞高科技,事实上也不可能家家民营企业都搞高科技。何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旧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新经济发展的基础更差,提供培植新经济的沃土也绝非易事。但是,民营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需要高度重视新经济的冲击,因为新经济对旧经济、对整个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市场、机制、观念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是全球性的浪潮,在其冲击下,可以预见今后几年,传统产业有相当大一部分会退出历史舞台,相当大一部分通过改造提高会脱胎成现代产业,还有一部分通过重组,以更大的规模、更低的成本、更优良的质量,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产业或“科技板块”,将影响未来产业的变动方向。无视这一潮流,不参与全球新经济的竞争与角逐,我国的民营经济就有可能在经济全球化中落伍甚至被淘汰出局。20世纪80年代浙江的不少响当当的民营企业为什么辉煌不再,为什么民营企业会出现“你唱罢来我登场,各领三五年”,就是因为它们无视或轻视新经济的潮流,不进行相应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公司经营体制的调整和治理方式的调整的缘故。

谈到发展新经济,也不要忘了我国还面临发展传统工业的繁重任务。我们应该通过技术创新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来武装传统工业,使其融入新经济的浪潮中。现在许多以传统模式经营的民营企业纷纷投资网络建设,运用网络来提升自身的层次,利用实用的信息和服务,在“后发效应”作用下赶上全球新经济的形势是不成问题的,而不像旧经济需要资本和技术的长期积累。由于获取知识的渠道远比获取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渠道方便,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并借助于网络来完成,其流动不受空间距离限制,所以成本也要低得多。只要建立起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就可以使知识以极快的速度和极低的成本不断地进行扩大再生产,而不需要有形的要素投入。

应该指出,在由旧经济迈向新经济的过程中,民营企业的领导者最重要的责任是要向旧传统挑战,向旧规则挑战,在挑战中提出自己的设想,并将其付诸实施。这就要求民营企业家有一种异乎寻常的创新精神。如果没有创新精神,民营企业是很难发展的,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又正是创新的动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任何民营企业家都可以充分自主地进行创新活动。但是,民营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培养。这其中,民营企业家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使观念创新具备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民营企业家要进行观念创新和思维创新,必须开阔自己的知识面,更新知识和改善知识结构,否则,观念创新和思维创新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无法付诸实践。按照西方知识经济学家的说法,“世界上可怕的不是贫穷,而是无知。”民营企业家的责任要求其自身必须认真地研究知识经济的理论,提高发现优化配置生产资源机会的敏锐力,关注知识经济理论融入企业的实践后,对企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第二,敢闯敢冒敢试,从企业不协调因素中发掘出新的东西。民营企业家如果墨守成规,按部就班

,那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这是因为,创新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必须将强烈的进取精神与坚韧果断的魄力统一起来,才能达到目的。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P·F·Drucker)在其《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一书中举出一个例子,道破了企业家创新精神的真谛。这个例子是说,有夫妻俩到市郊开设了一家餐厅,把赚钱的希望寄托在那个地区到外面就餐的人日益增多这个预测上。尽管对自身而言,他们从事的是一项新的经营,但他们不是企业家,他们既没有给顾客带来新的满意,也没有激起人们新的消费需求,因而没有体现创新精神。再以麦当劳快餐公司来说,它尽管没有发明任何东西,但却应用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使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工艺和服务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开拓了新的市场,招揽了新的生意。这种敢闯敢冒敢试的做法就体现了一种创新精神。

第三,不怕冒险的压力。如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民营企业家为了开发新产品(包括提高已有产品的质量),引进新的生产方式(包括科学技术上新的发明创造、经营组织上的调整以及引进新的产品流通手段),开辟新的市场(特别是在新地区的出口市场),常常需要采取一定的冒险行动。但是,不同的民营企业家由于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程度和所受的教育方式,以及生活的经历等等的不同,在面临风险的压力时,所表现出的信心、勇气和毅力就有很大的不同。有的民营企业家遇事畏缩不前,害怕不确定的因素和未知的事物。相反,有的民营企业家却知难而进,解决一个又一个棘手问题,在企业的发展中体现出创新精神,并获取难以言状的愉悦。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2

【关键词】管理层持股;经营绩效;外生性;内生性

关于管理层持股和公司绩效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32年Berle与Means的著作《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这本书首次提出管理层持股比率愈低时,由于公司绩效与管理者自身财富的关系愈小,因而愈容易形成管理者特权消费行为,进而降低企业价值。自此大量的文献开始关注管理层持股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但研究得到的结果却很不相同。本文主要回顾一下国内外的学者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外生性视角的研究

所谓外生性视角是指把管理层股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研究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作用。代表人物主要有Stulz(1988),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McConnell和Servaes(1990)等。主要的研究结果都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

最早对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关系进行建模分析的是Stulz(1988)。他建模发现,公司绩效先随着内部人持股的增加而增加,当内部人持股达到某一水平后反而开始下降。

Chen、Hexter和Hu''''s(1993)采用1976、1980和1984年《财富》500家大公司作为样本,检验了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托宾Q值是管理层股权的函数:当股权在0%~5%之间时,托宾Q值上升;当股权增加到12%时托宾Q值下降;当股权超过12%时,研究结果随着样本年度不同而有所变化。

Griffith(1999)检验了CEO持股对公司绩效有重要影响这一假设,发现公司绩效是托宾Q值的非单调函数。具体说来,当CEO持股0%~15%时,Q值上升;当CEO持股上升到50%时Q值下降,超过50%时Q值再上升。McConnell和Servaes(1995),Steiner、thomas和Lorenz(1996),Myeong-Hyeon和Cho(1998),以及Holderness、Kroszner和Sheehan(1999)都发现,美国公司绩效与管理层持股比例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

(二)内生性视角的研究

早期的研究忽略了股权结构的内生性,近期的研究文献试图克服早期的缺陷,开始从新的角度去分析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它们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管理层股权的内生性问题上。内生性视角认为管理层股权水平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而是行业、规模、企业战略、治理结构乃至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微观和宏观因素共同作用的均衡结果。

Demsetz(1985)和Cho(1998)认为,所有权结构是在均衡中被内生所决定的,它取决于公司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如行业、投资机会、成长性、商业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所以公司的管理层股权和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系统的关系。

Kole(1994)提供了所有权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证据,表明公司绩效决定所有权结构,而不是被所有权结构所决定。Himmelberg等(1999)拓展了Demsetz和Lehn(1985)的研究,加入了一些新变量解释管理层持股比例。他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和工具变量来控制各种可能无法观察的异质性,例如股东监督管理者的能力、无形资产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运用二次方程、分阶段线性回归方程的方法来预测公司的绩效。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与资本/销售收入、研发费用/销售收入成反比,而与广告费用/销售收入、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正比。当控制这些变量并消除固定公司效应后,管理层持股并不显著影响公司的绩效。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管理层持股和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管理层持股和公司绩效是否相关,但是也没有形成权威和一致的意见。由于采用的方法和角度不同,结论出现很大的差异

(一)两者不存在显著性关系

袁国良等(1999)以1996年和1997年年报为依据,随机抽取了10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这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和高层经理)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之间基本不相关,而且,即使非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也非常低。他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性质是造成管理层股权激励不明显的重要原因。李增泉(2000)以1999年年报披露的848家上市公司中的799家和748家公司为样本,分别研究了经理人员(仅包括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持股情况、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并不与公司绩效相关联,持股制度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但大部分公司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比较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魏刚(2000)以1999年年报公布的816家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对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发现两者并不相关。陈湘永等(2000)发现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EPS,ROE)之间基本不存在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徐二明、王智慧(2000)则从另一角度,选用公司的战略绩效(相对公司绩效、公司的价值

成长能力)作为业绩衡量指标,分析了其与高管人员持股的关系,认为业绩指标与高管人员持股之间没有获得任何预期的正向关系。

(二)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

刘国亮,王加胜(2000)通过对经理人员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与公司ROA,ROE,EPS的关系进行研究后认为,公司经营绩效与经理人员的持股份额正相关。吴淑混(2002)研究表明,内部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总资产利润率ROA)呈显著性倒U型相关关系。张宗益,宋增基(2002)认为企业绩效与经理持股比例存在立方关系。许承明和蹼卫东(2003),张俊瑞等(2003)分别发现公司经营绩效与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呈正相关关系。堪新民和刘善敏(2003)将经营者界定为董事长和总经理,选取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为衡量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绩效指标,发现持股比例与经营绩效有显著性弱相关关系。上海荣正证券公司(2004)的研究报告也指出,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市值与公司业绩呈弱正相关关系。黄小花(2004)的研究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在0~4.41%的范围内与公司治理绩效正相关,在4.41%~32.88%之间时,关联程度还有所加强,而如果管理层持股比例大于32.88%,则与公司治理绩效负相关。徐大伟等(2005)则发现当管理者持股比例在0~7.50%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经营绩效ROE值与管理层持股比例正相关,在7.50%~33.35%之间时表现负相关,大于33.35%又恢复为正相关。

三、结语

从上面的综述看出来,国外对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早而且比较广泛,因为国内股票1999年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层持股,对管理层持股和公司绩效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晚。但是他们得到的结果都相差很大,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管理层股权的界定不同

有的界定为股票所有权,有的除了股票所有权之外,还包括股票期权。根据Sanders(2001)的研究,股票所有权和股票期权的风险-报偿特征不同,存在不对称风险效应,因此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作用是不同的,股票所有权将使公司管理层更趋向于风险回避,而股票期权将导致公司管理层追求风险,因而股票所有权和股票期权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对管理层持有的股权的界定不同将导致不同的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

(二)公司经营绩效的测度指标不同

在研究中有的使用ROA等会计指标,有的使用托宾Q值等市场指标。使用会计指标还是市场指标来测度公司经营绩效将导致实证研究的不同结果。因此使用会计指标测度公司绩效其随意性相比使用市场指标而言要小。

(三)解释变量设置不同

管理层股权只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激励机制的一种形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其它诸如董事会、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等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种监督激励机制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因此,在研究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绩效关系时,解释变量设置的不同将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

(四)研究样本不同

不同研究人员所选用的研究样本是不同的,无论是样本规模、样本公司的特征、样本期等都存在显著差异。我们还发现样本数据的口径也经常不一致,有的是对横截面数据进行分析,有的是考察时间序列,有的则采用面板数据(paneldata)。应该说,研究样本的不同也是导致实证结论差异的原因之一。

(五)计量方法不同

在研究中,有的使用线性回归模型,有的使用非线性回归模型,有的则采用分段线性回归的方法,有的采用单一方程,有的则是联立方程。计量方法的不同无疑将导致实证结果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于建霞,曹廷求.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理论及实证的国际观点[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3,24(5).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3

[关键词]城市功能土地经营若干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载体,是城市功能发挥和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使具备一定规划条件的城市土地变得更加稀缺。为此,城市政府在促进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的过程中,必须以经营理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范式来配置稀缺的城市土地。这正在和已经成为各级各类城市政府的共识。然而,城市土地经营不是“炒地皮”,而是为产业集聚提供空间载体;在“优地优用”的土地资源配置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城市土地经营过程中,把土地资源转变成为土地资本,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和协同。

一、城市功能的优化是城市土地经营的前提

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城市功能的优劣呈正相关:城市功能越是优化,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越大;反之则反。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直接取决于城市功能的经营,而城市综合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经济实力,经济实力是城区功能集中优化的结果。都市经济的核心是城区经济。城区集聚程度(包括人口、资本、消费、基础设施)高,社会分工发达,科学技术先进,交通运输便捷,其活动具有明显的聚集性、扩散性、商品性、高效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城区是创造力的中心,财富的中心,也是企业竞争的中心。[1]因此,培养整个城区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城区经济增长级,增加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关键在于优化城区功能。城市要加快发展,须围绕中心城、卫星城、小城镇的发展来带动整个城市经济发展,以合理的功能分工,实现城乡经济的交融。按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区分工。比如,将城区内的某些区位发展成为中心城区内主要的工业区;某些区位为科学文化区,重点发展科研、教育、文化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功能;某些区位为以风景旅游和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重点完善休闲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某些区位为对外交通、仓储及商贸功能为主等等。同时,以扩大城市中心区辐射为依托,扩张城区配置和利用资源的范围,调整区域分工格局,优化城区功能,构筑更大范围的经济协作体系,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巩固城区在城市经济中的中心和枢纽地位。所以,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在优化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首先,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适当疏散中心城区密度。针对城市各级机关团体绝大多数拥挤在城区核心范围的情况,着手规划疏散中心城区密度。要积极建设和完善高新区,坚持城市向非耕地和耕地利用率不高区域发展的原则,建设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区的建筑容积率不能过高,这也是这次SARS在一些地区流行给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的新课题。

其次,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对各区(市)县的辐射能力。按辐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卫星城建设和发展。城市“环状加放射”的地面网络已基本形成。着重抓好地铁项目,母城中心区走地下,向外辐射走地上,既方便市区交通,又带动卫星城建设和发展。搞好城市管网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在城市周边形成一批二、三产业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带,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区更加合理。除保留中央商务区、中心金融区等几个中心功能区外,大量的都可外迁、疏散。同时,要增强各区(市)县承接辐射的能力,主动要靠近大都市的方向发展,努力形成特大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根据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和枢纽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贸、交通、通讯等功能,力争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城区在特大城市经济中的吸引和辐射力,巩固和发展城区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进城市更加繁荣。与此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县域城区功能,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大中心城市是大城市带大郊区,城市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来自区(市)县经济。这说明区县经济不仅是城市经济的支撑,也是城市加快发展的希望所在。搞好县域城区建设,培育县域城区主导功能,造就经济增长带头区域,带动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将其建设成为实力较强的县域经济中心。努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扩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重点抓好体制创新、工业强县和特色经济,促进区县经济快速发展。以强市富民、农民增收为目标,冲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行城乡一盘棋,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推动农村城镇化,加快城市县域经济发展。要不断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保障人、财、物、信息的合理流动,增强城镇的聚集功能,树立城镇品牌,提升城镇形象,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二、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城市土地价格受其区位的直接影响:“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还是区位”。这里所指的“区位”不是简单的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而是经济地理位置。因此,区位的内涵包括了城市规划、功能、品牌、产业、市场、商机、人气等在内的精髓。根据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笔者以为,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城市级差地租和级差地价形成的条件,从而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笔者以为,城市规划的优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注重的是城市内涵型发展,而不是外延型扩张。城市建设不是单纯的建广场、辟街或扩地开道,做简单的“加减法”和“摊大饼”式地向地带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单纯追求“量变”的建设已经违背了城市建设作为一门科学的特性。如在不少城市的新城区的入口处,大都会有一个大的圆形雕塑广场,在新盖的城市政府大楼前都有一块巨大的草坪地,靠河的地段都会开辟一条景观路,旧房扒掉后都一式盖相同层楼、格调相似的新房。在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驱使下,一些城市内部工业、商业、住宅等各项功能区分不尽合理。在建筑风格上,许多地方没有任何特点,临街建筑以及“火柴盒式”的“钢筋加水泥”的“灰色森林”,成了许多地方城市的建筑模式。诚然,建设新城区不是不要广场、草坪,但是必须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要实用。城市街道两边的房屋并不是整齐、同一式样就气派。

论文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来自

目前,我们不仅要关注产业同构性问题,而且要防止城市建设和城市经营中的同构性问题。城市功能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可以说是经营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它的产业经济特色和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筑风格的同构性只会使其显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个城市的街道两旁,其建筑物也应风格各异,其建筑物可以有进有退,有高有低,色调有冷有暖,突出层次和色调的和谐。另外,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会浪费财力资源、土地资源,更浪费了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意大利、希腊、法国等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楼大厦,而是它历史赋予的浓厚的文化底蕴。另外,有的城市在建设和改造中缺乏整体长远规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扩地建路、盖房造屋后,却将城市应该必备的配套设备,如给排水、供电等设施给淡化了。刚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开;建好的绿化带又推倒重来;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统,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与饮水源混杂,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笔者以为,在城市建设中除了量的变化外,最重要的是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要让城市的居民享受到城市生活的文明进步,如城市化的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其它内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水平与城市土地的地租、地价和土地贡献率呈正相关。坚持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把经营城市的思路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产业与市场运作的全过程,树立城市形象,营造城市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档次,从而使城市土地在价值上不断增值。所以,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的优化上,城市政府应该把软硬环境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绿化、美化、亮化城市,优化和深化城市功能;以产业、市场和人气的营造为核心,增强城市的内需力;以建设标志性建筑为亮点,增添新的人文景观,把城市形象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同时,着力打造有利于投资创业和经济运行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政府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以此造商机、造人气,带动城市土地增值。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阶段和区位控制制度是经营城市土地的关键

城市土地的供求关系是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关系。城市土地的价格高低与城市土地的供地总量密切相关。根据城市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城市土地的价格由城市土地的供应总量制导:城市土地的供应量愈大,其单位面积的城市地价就愈低;反之则反。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健提升的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不仅是加强用地管理的基础条件,也是经营城市土地和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关键。那种在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不顾市场需求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敞开口子、相互攀比的做法,不是解放思想的表现,而是不懂经济规律、竭泽而渔的蛮干。

为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时,要根据土地供应总量与地价之间互动机理,来有序安排土地的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区位。土地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能随意改变,每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计划,不得随意突破。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模拟财政预算管理硬约束制度安排来供应城市土地,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在城市土地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严禁单位和个人乱占滥用土地,以保证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城市土地在供应上不仅要注重控制总量,而且要把握好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要根据用地性质、城市功能、市场需要、资金来源、建设时间、配套条件等等来进行抉择。从而才能确保城市土地经营,运用土地供求和价值规律打好“时间差”和“空间差”,进而使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本最低,产生的效率最大。

城市政府要高度垄断和统一建设用地特别是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渠道,对新增建设用地,要采取统一征用、统一提供的方式。同时,要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对县区土地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禁止开发商与城市郊区的村镇直接签订用地项目,禁止直接租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不允许各种各样的“园、区”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职能,对以各种各样名目另立“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以所谓的“生态项目”实为囤积城市土地、待价而沽的圈地作法,甚至炒卖土地谋利的行为,一定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交易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重要条件

在推进城市土地经营的过程中,城市政府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城市土地上市节奏、开发程度和质量的同时,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或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的运作机制。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用地应挂牌公告,如在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用地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交易。为了规范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机制。在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招标、拍卖公告;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有的地块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要明确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程序、组织办法,认证一批具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资格的主持人。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挂牌交易中,其公示内容应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交易底价、当前报价等。城市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报价期限,应根据城市土地市场供求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要严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出让土地成交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其次,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城市土地交易申报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形市场是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形市场,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的交易。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土地交易申报制度。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相应的规则入市交易。对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的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后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禁止通过隐形市场私下交易。同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以便于政府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地价信息,实施城市土地优先购买权。

再次,要实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公开程度和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是衡量城市地产市场是否规范的重要指标。目前,由于地价管理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少地方的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社会化服务程度普遍较低。地价以及建设用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内容仍掌握在一些部门的少数人手里,土地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公开公布供地信息、地价信息,为社会、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城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要实行土地登记的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签证准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第四,要加强和完善城市地价管理制度。城市地价管理是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城市地价确定得合理与否,关系到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地价评估的高与低,关系到土地收益的再分配等问题,从而关系到城市土地经营的效率。基准地价作为地价体系中属控制性地价,是城市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地价管理政策、指导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地价管理的重要基础。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城市基准地价应定期修订和公布,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部分地方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严格保密,影响了基准地价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基准地价的修订、公布的程序、方法、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及具体的操作规则。为了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必须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科学地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与土地定级的修订工作。要把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的定期修订和公布,作为地价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在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评估、更新完成后,应及时报请城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作为城市政府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地价,引导市场的依据。要规范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公布的方式、内容、时间等要求,建立地价可查询制度。要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和地价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的确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进行了地价的评估、其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是否是集体决策,以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而引发的寻租行为。

第五,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制度。目前,仍有不少土地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依仗自己过去的政府背景或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执业行为很不规范。“中介不中”对城市地价的管理,对培育和规范城市土地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政府机构与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彻底脱钩,以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应该围绕完善管理、创新经营的要求,对现有的财务、劳动、人事、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竞争机制、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上岗机制,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机制和以审计为中心的监控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加强评估技术标准的管理和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对违规机构要加强处罚力度,真正保证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业。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监察管理体制。当前,城市土地交易和经营中还存在不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例如: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已按有关程序确定价格后,有关部门又擅自减免地价;改变城市土地用途,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未达到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批租土地化整为零,逃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土地挂牌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假挂牌等虚假行为;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要进一步整顿城市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必须重点整顿清理城市土地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投资、入股、出租、抵押、转让等在内的土地流转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土地市场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要重点防止化整为零批租土地的行为,对同一主体在相邻地块累加批租土地要严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可参考有关城市在出让土地中实行的“四步会审制”(即专业队伍评估、地价办公室初审、地价评议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形成出让招标方案),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应该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为主向土地市场管理为主的转化。当前,要根据WTO的游戏规则,进一步强化土地监察执法手段,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可以考虑建立土地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以减少来自“块块管理”的约束,并进一步探索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同时,要加强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以确保土地监察执行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土资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土地资源的供求信息不透明,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为政府实施土地监察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将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工程纳入政府议事日程。通过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需求状况等相关信息,随时对城郊结合部地带的土地进行监测,并可实现土地政务管理办公自动化,以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从而增加土地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参与到土地审批过程中去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得到一定的规范和制衡,从而有利于消除土地行政中的腐败现象。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五、构建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

为了实现城市土地的可持续经营,必须构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笔者以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就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或机构集中对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体制安排,它是城市政府主导和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之一。城市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来运作。在此基础上,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可根据城市建设的具体需要和城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等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分区规划的制订,即对用地(包括增量和存量土地)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方案的设计。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需统一开展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有计划地集中和积累建设用地。其土地来源包括征用农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机制,从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然后,政府再将进入储备体系的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归并、整理,从宏观上进行平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储备土地成为可供出让和出租的建设用地(熟地)。为此,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以确保土地收购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城市土地储备体系的前提下,政府应将城郊结合的土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在其尚未整理为建设用地时,将这些土地视为同质化的土地储备范围,将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调控房地产周期的需要(主要是地价水平),通过调节土地的供求量达到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目的。目前,要把市地和农地结合地带作为重点监控区。任何农地转为市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的法定程序,由政府垄断供应土地资源的源头。目前,可以考虑把城郊结合部作为城市城镇发展“特区”,在城市或城镇规划指导下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其具体建议是:对近期城市的空间拓展,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成片征为国有土地,作为城市土地储备。对中期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先征用,然后租赁给农民在保持原用途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政府需要时随时收回。对中长期规划区内的土地,政府未作征用处理的,也应将之纳入城市土地储备计划,允许集体或农民个人在法律和城市规划许可的范围加以利用,并保护其权益。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市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清退,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补齐有关手续,使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通过把城郊结合的集体农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可以避免土地供给和用地结构安排的盲目性,从而可以有效地调控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及布局的合理性,进而促进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旧有的城市土地供应方式即是一种城市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由原土地使用人手中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供应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城市土地进入市场的速度快,程序简单,政府不必或极少在城市土地上进行开发投资,因而也没有任何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在城市土地的出让中获得一部分级差收益。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最突出的是市场运行不规范,容易因追求短期内的城市土地收益而造成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的失控。因此,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模式优化的角度看,深化改革可以从以下措施切入:

(1)吸收国外土地银行运作模式的优点,通过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与整理等方式,将出让和年租土地完全纳入政府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的范畴。

(2)改变城市土地从原使用者手中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的作法。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将纳入储备的城市土地进行开发或再开发,使生地、毛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逐步将其推向城市土地市场。

(3)采用灵活多样的城市土地储备形式,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努力建立和形成一个分层次、多形式的城市土地储备体系。[2]“分层次”,是指在城市政府统一的土地储备总量计划之下,按照目前各大城市“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市为主的城市土地储备网。“多形式”,是指在城市土地的储备形式上可以多样化,包括规划储备、计划储备和通过收购地块后的直接储备。“规划储备”,是指运用规划的手段,对列入城市规划中需改造或需调整结构的地块进行开发时间、开发进度上的控制。“计划储备”,指对“九五”、“十五”期间已批准征用的大批土地,按照其规划状况、市政配套等条件,编制计划,控制其开发进度。“直接的地块储备”,是指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整理”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后的直接储备。通过这一体系,有助于使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状况、进度等实行全方位的有效调控。

筹集购地资金是征购土地的关键所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通常伴随着资金的运行,要进行大量的土地收购储备活动,并将生地变为熟地,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并通过专业机构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土地“征购、储备、出让”在土地资产和资金上的双向良性循环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总是伴随着资金的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便成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财力保障。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可能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政府拨款,目前各个试点城市政府都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启动资金。二是政府贷款,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行,必然带来较为可观的运行收入。因而,用于城市土地储备的政府贷款可以说是一种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贷款。在初期启动阶段,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完全可以用贷款方式建立土地储备基金。三是政府预划拨部分城市土地给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这相当于政府以土地资产实物的形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之中。四是土地收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实施多年,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引入,已经为政府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土地收益,这些收益一部分已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剩余部分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五是城市土地储备收益。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一段时期后,将会产生土地储备收益,这些收益也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滚动使用。六是由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土地债券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收益来还本付息。七是其他资金,包括各种按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土地储备基金的公共基金、社会基金,如各种保险基金、离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等。

另外,还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运作主体。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来实际运作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作为城市土地基金运作主体,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的职能是受城市政府委托,承担土地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回收以及存量土地的收购;组织城市土地供应、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产的管理等公共事务工作。运作土地基金,既要接受政府计划指导,又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高效运作,确保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的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架构,必然涉及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供应机制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层面的创新;同时,还直接受城市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与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土地收购与储备、土地资本化运营和土地证券化等方面的关系,并着重研究和解决好建立城市土地基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城市政府通过征购方式,集中进行城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现行法律中有一些依据,但不尽明确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见,我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用地单位只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最高处置权,国家对土地的处置权利应当包括回购土地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仅作了如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的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收回或调整土地的,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规定为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很不充分,覆盖范围太小。关于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建设,可以借鉴国外赋予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作法,根据我国土地基本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保障问题。瑞典、荷兰等欧洲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如规定政府对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或征用权)以及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农场主和森林主等等。[3]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不仅要在继续完善国家对农地征用权的基础上,赋予城市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应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根据我国城市用地的复杂性,可以将以下十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另外,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依法实行年租或短租,并将租赁收益纳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运作主体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4]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炳贤.资本运营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探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0).

(3)杨继瑞.城市土地使用者产权的“长约年租制”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1998,(1).

(4)朱寅传等.杭州市土地储备体系及模式[J].中国土地,1999,(8).

(5)LIWen.YANGJirui.ReformoftheUrbanLandSysteminChina[J].SocialSciencesinChina,1992,(2).

OntheProblemsoftheUrbanLandOperation

YANGJirui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4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过去20多年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持续的增长,吸引外资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已占我国GDP的31.2%,出口额达到1700亿美元,已占我国全部出口额的52.2%。但是,也应当看到,它们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其中在转移价格的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经研究发现,有近一半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承认在与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交易时,使用了转移价格。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影响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对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极为不利。

一、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1.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 转移价格,又称划拨价格,管理价格等等,是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企业系统内部在进行交易时所执行的价格。根据转移价格确定方法的主观性的不同,运用转移价格的目的的差异,可以将转移价格划分为两种。第一种转移价格,是指它成为一种既脱离中间产品的成本,又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成为为跨国企业全球战略服务和谋求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转移价格。第二种转移价格,是指以中间产品的成本为基础的价格,但同时可以满足母公司合资公司利润最大化的条件的价格。转移价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由跨国公司为达到其全球战略目标所决定的。

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避税。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减少缴税是跨国公司的方略。

(2)逃避外汇管制。我国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一定程度外汇管制,为了能及时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从货物价格、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开我国对汇出利润的外汇管制。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中国主要以合资与合作的形式开展活动。为了独占或多得税后利润,境外母公司利用自己与子公司进行交易的机会,通过转移定价,把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自己的账上,使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或出现亏损,这样跨国母公司就可以把理应属于中方投资者的一部分利润也据为己有。

(4)增强子公司的竞争能力。为了资助新成立或遇到激烈竞争对手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就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向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或收取较低的技术使用费,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竞争能力。

2.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形式

(1)货物价格。在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中,货物价格的使用占了很大比重。公司通过使用货物转移价格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资金的流动。

(2)劳务费用。在跨国公司体系中,各公司之间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收取高额或低额服务费用来实现转移价格。劳务费用有技术性劳务费和管理性劳务费两种。

(3)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可以用单纯的形式或隐藏在其他价格中(如隐藏在设备价格中)。特别是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由于具有不可比性,很难掌握其真实价格,所以跨国公司可以在这方面大做文章,灵活性较大。

(4)提供内部贷款。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贷款较之参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因为子公司用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支付的贷款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母公司还可以根据整个公司情况制定利息率的大小。 (5)租赁费。利用租赁而不是购置设备可以免去筹资的负担,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租赁费可以作为转移价格的一种形式,如利用很低的租赁费在跨国公司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堂而皇之地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实现其经营目的。

二、转移价格的几种方式及危害

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人为的影响或控制子公司成本和利润,其主要方式和方法有以下几种方面。

1.控制商品进出 口价格 在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运用中,货物购销占有重要地位。在涉及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半成品及产成品的内部交易活动中,跨国公司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转出利润的一方面高价支付货款,低价售出商品;采用这种方法,可将利润从高税地区转入低税地区。

2.控制固定资产出售价格和使用年限 有些跨国公司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是由内部相互提供的。跨国公司认为变换固定资产价格及其使用年限,既可以影响企业的股权份额,也可以影响子公司折旧费的分摊,进而改变当期产品成本,从而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分配。

3.控制内部资金融通的利率 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经常进行各种方式的资金融通,借贷是最常见的方式。关联企业的资金借贷,其利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移价格认为控制借贷利率,从而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成本,达到转移价格的目的。

4.控制无形资产使用费标准 跨国公司经常向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却很难准确估算。跨国公司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无形资产转让时,任意规定价格,从而实现其控制关联企业成本,转移利润的目的。

三、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通过转移价格,跨国公司控制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使这些子公司服从于其全球战略目标,并保证跨国公司本体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达到自身目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1.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合作企业来说,中方利润由合同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这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利润变大。

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效果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对“三资企业”的税收构成了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部分。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就是说“三资企业”运营后第三年起所得税税率为16.5%,第六年起所得税税率为33%,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出,从而逃避了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外商投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严重恶化了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一方面,转移价格的使用可使外商整体利润增加,从而驱动外商大量进口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加,经常项目流出。另一方面,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的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产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的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的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4.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很多外商利用其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及半成品,而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国内企业是可以生产的,而且符合质量要求,价格也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控制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对策 对于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我们应该成两方面看:跨国公司正当使用转移价格,可以使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同时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情况下,作为东道国的我国也可以扩大贸易量,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当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时,就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必须进行监控和管制。

主要有以下一些对策:

1.改变控制转移价格会影响利用外资的思想 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后(适度管制的最低标准为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大于零),外商理性的反应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仍然大于零,则保留和继续在华投资;第二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小于零,则停止或撤出在华投资。显然,无论发生哪种情况,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都会增大。因此,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并不是损害而恰恰是促进了利用外资的工作。

2.切实制定和执行反转移价格避税法,完善税收制度,有 效进行避税防范 从国际惯例看,可将外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由“盈利开始年度起”改为“企业投资经营后的某某年起”,其年度可根据外商投资的行业、年限、资本额来综合考核确定。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在使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对不提供必要交易情况资料的纳税人采取惩罚手段等;

3.建立国际商情网,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商品的监督检验 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经济情报网,搜集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对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有关价格、性能、市场行情有全面的了解,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机制。商检部门应对由外方提供的有关原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验鉴定,防止以次充好,以旧当新,杜绝跨国公司对在我国的子公司实施的高转移价格流动方式。

4.增强合资企业中中方的管理权 外商能任意使用转移价格的先决条件是外商实际控制企业的主导经营权,而这些是通过股权安排或非股权安排来实现的。因此,为了控制外商利用转移价格来损害中方的利益,中方一方面要力争多数股权;另一方面要尽快消化吸收并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熟悉国际销售渠道,并切实增强中方经理的责任心与业务水平。

李尔华: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张纪康: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胡峰:论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方法及其依据[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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