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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1
一、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执法改革
1.出台执法改革方案。制定出台《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整合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改革整体推进、如期完成。协调省级有关等部门,制定出台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执法队伍编制、职责文件,并认真抓好落实。(厅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干部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教育培训处配合落实)
2.制定执法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厘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监管执法职责,制定出台应急管理部门通用综合执法事项清单。指导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修订本级综合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理顺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到2021年底基本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执法有力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干部人事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执法保障能力。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从改革方案实施年度起,各级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和标志使用。配齐执法装备、执法服装、执法车辆,达到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厅规划财务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准军事化管理。坚持政治建队和战斗力标准,落实《执法队伍建设标准规范》,打造符合新时代要求,体现实战化特点准军事化模式的执法队伍。落实《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伍条令》《训练条令》等规章,建设健全教育体系,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市县队伍规范化管理。(厅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执法局,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从严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5.科学编制执法计划。以安全生产执法为重点,科学编制省级《202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对省级明确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进行全覆盖执法。督促市、县两级做好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和报备工作,依法依规实行重点行业领域全覆盖执法。(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配合落实)
6.开展重点领域集中执法。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尽最大可能化解安全生产领域具体风险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煤矿领域,重点对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大面积悬顶等灾害突出煤矿和列入2021年关闭和引导退出及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及非正规开采、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的煤矿开展执法;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对《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上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开展执法;烟花爆竹领域,重点对生产环节存在的分包转包、带药检维修、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存放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矿商贸领域,重点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尚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小矿山、地下矿山及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领域开展执法。安全中介机构,重点对执业行为和安全评价报告公开情况开展执法。(厅执法局综合协调,煤矿监管处、危化监管处、工矿商贸监管处、财务规划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7.针对短板弱项实施精准执法。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安全生产执法的特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主要内容,对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合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等企业单位和不守规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近五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重点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至少两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精准执法水平。(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配合)
8.严格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通过精准执法、交叉执法、定期督查、警示提醒、约谈追责等督查检查方式,加大对“零立案、零处罚”单位的问责力度,持续整治不会、不想、不敢执法、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切实纠正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不良现象。(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9.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执法。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分级分类执法要求,及时公布本级执法对象目录名单,明确本级执法事权,夯实各级监管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确保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执法主体。对纳入本级执法的A、B类企业分别按照占比5%、30%进行执法检查,C、D类企业做到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置,并负责督办整改到位。(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入落实执法“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应急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和更新机制。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全过程记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重大法制审核决定范围和审核内容,确定法制审核人员、落实法制审核责任。(厅执法局牵头,政策法规处、煤矿监管处、煤灾防治处、危化监管处、工矿商贸监管处、规划财务处、教育培训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严格规定现场执法程序,持续全面推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厅执法局牵头,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切实加强行刑衔接。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执法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加大追究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克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局及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13.扎实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2021年建设任务书》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执法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高危行业领域违法行为监测能力,坚持现场巡查和大数据检测分析“两条腿”走路,精准圈定违法嫌疑目标,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执法。(厅执法局、科技和信息化处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互联网+执法”工作。加强对各市县配备“互联网+执法”系统执法终端和运用系统开展执法情况的督导,全面深化“互联网+执法”系统与应急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以及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融合,推进执法程序网络化、活动流程化、卷宗电子化、质量标准化,达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轨迹可寻。(厅执法局牵头,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5.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口。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严禁调用执法人员从事非行政执法工作事项,严禁辅助人员执法,全面清理规范临时和编外聘用人员。(厅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政策法规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加强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入职培训、定期轮训,现有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质后方可上岗,新招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通过在职教育、脱产学习、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等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应急部“大培训方案”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年内安排不少于2周时间的执法业务轮训。到2021年年底,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少于应急管理在职执法人员的50%。(厅教育培训处、政策法规处、干部人事处、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17.持续开展执法质量督查。通过执法数据填报督查和案卷质量评查,对发现的执法数据、执法案卷和法制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梳理分析,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督导市县有效解决执法检查数据填报不及时、执法文书制作不合格、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使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突出问题。(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认真做好典型案例收集上报。加强重大案件备案管理和典型案例定期上报及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逐级备案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省级每半年、市级每季度、县级每2月直接向应急部至少报一个典型执法案例。收集汇编典型执法案例,示范引领市县开展执法。(厅执法局牵头,其他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2
“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在新形式下,能否能继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部适应社会形势需要的普法规划,下面,就“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谈谈看法。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工作,涉及面广。因此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的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前些年,通过各级普法机构的努力,基本保证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机构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应作为常设机构设置,配备一名同级副职为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单独列编。
二是要强化刚性保障机制。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有些地方也尝试立法。但仅限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则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设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用传统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设的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其组织、机构、职能、责任、义务等,应确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权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间,还要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来源:文秘站 )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评比奖励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以规范和约束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六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对连续两年取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单位挂牌整改,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由普法主管部门建议同级党委,政府予以免职。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年度普法考试不合格,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职务或跨区、跨行业转任新职务时,还必须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进行补考。两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是要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习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限其改正,以保证普法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要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奖项之中,广泛表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进集体(个人)。尤其注重对从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逐步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同时对习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勇于揭发者也要予以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
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普法队伍建设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队伍建设壮况来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拿我县来说专职普法人员2人(编制在司法局),基层单位多数是兼职人员,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间,一方面可以通过单独列编的形式,彻底解决普法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宣传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五支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用。同时加强执法建设,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坚决清除那些违法建纪人员,促进执法状况的全面改善,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六是要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普法经费数额不足,不能到位,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可借鉴科普法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的做法,由习法行政、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用增加。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3
一是要抓好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自我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学习作为普法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丰富科学知识来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因此要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网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要扎实工作。当前,实现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公民法治观念仍然不强,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的观念还很淡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公民法治观念不强引起的。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我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目前能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提高自我法律素质。
三是要开拓创新。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大力创新。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在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我们要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工作,涉及面广。因此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的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前些年,通过各级普法机构的努力,基本保证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机构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应作为常设机构设置,配备一名同级副职为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单独列编。
二是要强化刚性保障机制。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有些地方也尝试立法。但仅限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则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设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用传统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设的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其组织、机构、职能、责任、义务等,应确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权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间,还要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评比奖励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以规范和约束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六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对连续两年取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单位挂牌整改,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由普法主管部门建议同级党委,政府予以免职。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年度普法考试不合格,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职务或跨区、跨行业转任新职务时,还必须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进行补考。两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是要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习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限其改正,以保证普法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要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奖项之中,广泛表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进集体(个人)。尤其注重对从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逐步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同时对习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勇于揭发者也要予以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和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管理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本岗位履职相关的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20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函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检查制度,制定抽考办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发证情况报送上级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实施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现场监察以及抽测抽考,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发证、证书注销等情况,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5
1、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历史沿革。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创建制度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之后,一些省、市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尝试,开始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虽然当时的认识是初步的,但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由于许多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进度也不一致,执法责任制工作急盼统一。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2001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原则、内容及整体框架,初步建立起了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2002年初,盐城市国税局在全省国税系统较早地组织编写了《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与工作规程》,将征收、管理、稽查各专业局的职能具体分解成55个岗位721项工作职责和109项业务规程,积极探索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积累了经验。200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五年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描绘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宏伟蓝图。二是发展创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确立奠定了行政法规效力的依据。在总局的积极引导下,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在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中引入新理念、充实新内容、运用新技术。2004年底,省局制定下发了全省统一的国税系统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范本,并试点开发了监控考核软件,对执法程序实施过程监控,提高了考核效率,为全国依托信息化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宝贵经验。总局对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十分重视,将执法责任制软件与执法监察软件进行整合,形成了统一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的工作效率,实现了税收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手段质的飞跃,代表了发展的方向。三是统一规范阶段。2005年3月,总局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全国税务系统规范地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税收执法责任制每一次理论和实践的创新,都把税收执法责任制向进推进了一步。
2、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工作内容。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这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将岗责体系中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到每个执法人员,确保岗位职责的落实,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二是建立完善工作规程,按照岗位工作职责细化每个执法岗位工作规程,为执法人员行使岗位职责提供明确规范的依据,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三是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核定其执法质量,解决“做得怎么样”问题;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过错责任追究,解决“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内容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有机整体。
3、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的成效。近年来,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作为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即“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指导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广大税务干部的理解和认可;二是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抓手,已经被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当作重要的一项工作加以研究部署;三是总局统一制定了岗责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此基础上,省局完善了执法责任制的各个子系统,执法责任制中最难具体落实的评议考核系统已经由原来单纯的手工操作迈上了计算机的平台,更加科学、有效;四是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一方面规范了执法行为,加大了执法力度,促进了国税干部执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党政机关的充分地理解、支持和认可,进一步提升了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年的实践,税收执法责任制对依法治税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距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实践中税收执法责任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观念转变不到位,税收执法不规范。一些税务干部对“重在治内”的意义认识不足,思想深处仍然留恋手中原来可以自由支配的权力,不愿接受监督,消极对待监督,甚至抵触监督,使执法责任制难以深入。在部分地区依法治税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真正形成机制的有效监督力度还比较弱,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依法征收还没有到位。一些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工作中,有的受计划指标影响,有的因地方政府的干预,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随意性的现象仍然存在,税务管理还不够严密。一些单位征管制度规定不落实,责任缺位、管理疏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走逃户”和“失踪户”缺乏有力监控,对偷、骗税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特点、动向警觉不够,防范不力,打击震慑的威力不大。
2、岗责修订不及时,规程设置不完善。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必须统一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各地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摸索、实践,都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定了统一的岗责体系,2005年3月,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便于各地对照执行。目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统一后一般都保持几年不变,体现了岗责体系的稳定性。但税收政策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不断出台。但由于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缺乏系统的、统一的规划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修订远远跟不上税收政策调整的步伐,很多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都没有及时纳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造成岗位职责界定不明晰,工作规程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执法责任制整体功效的发挥。
3、考核评议不科学,考评结果不真实。一是考核机构不独立,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目前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机构作为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专门机构,但县级以下的税务机关大都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而由其他业务部门兼职承担,形式不尽相同,主体不明,职责不清,不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导致市、县局之间管理脱节。而这些业务部门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执法职能,并负有指导和规范下级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和行为的工作职责,这种集运动员、指挥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组织机构体制,难以保证执法考核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二是各类考核名目繁多,内容交叉,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现象较多,影响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目前各部门很多业务工作都有单项的考核办法,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责任区管理考核、金税工程考核等,这些考核在内容上与执法责任制考核互有交叉。有的考核按月或按季进行,有的考核则是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部门扎口,以至各打乒乓,各唱各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考核最终都要落实到基层,既增加了基层接待检查考核的负担,又弱化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三是考核的真实性不高。一些地区考核不认真,特别是没有实行自动化考核的地方,手工考核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工作上长期共处,考核时难免心慈手软,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在上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或者外部审计中却发现很多执法问题,考评工作流于形式。
4、执法过错不追究,执法责任不落实。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焦点和难点。据统计,2006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有4561人次被追究了执法责任,大部分追究形式都是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书面检查等,而给予通报批评的为66人次,给予记过以上的追究仅有3人次。有的地方过错追究松紧不一,发现问题后不敢真追究,甚至找各种客观理由推脱责任,个别地方全年执法过错追究数甚至为零,过错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考核人员怕得罪人,碍于情面,不敢动真碰硬,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姑息纵容助长了少数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的侥幸心理和行为,个别执法人员廉政意识较差,用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作交易、送人情、捞好处,破坏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
5、激励机制不配套,两权监督不平衡。一是缺乏激励机制。由于执法岗位的分配基本上是由部门领导根据各个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来安排的,相对来说,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分配的执法岗位就多,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就多,受到追究的可能性也就大,而在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却没有什么区别,形成苦乐不均、分配不公,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相关制度不够配套,造成考核评议工作岗位的不平衡。执法责任制是对执法工作进行监控考核的体系,不涉及到从事人事、教育、宣传、财务等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工作人员的非执法事项,被追究者基本上是一线执法人员,非执法人员一般不会被追究,不仅不必承担风险,而且还有加分的机会。长期下去就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考核的不平衡,影响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接受考核的主动性。
三、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有机载体,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1、破除权力本位观念,强化责任本位意识。客观上讲,纳税人偷、骗税行为的发生与税务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规范税收秩序必须切实纠正就是依法治民、依法治理纳税人的认识误区,牢固树立重在治内的指导思想,从税务机关内部抓起,通过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促进外部执法环境的转变。针对一些干部认为执法责任追究是“授人以柄”、“束缚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理解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干部的爱护和保护,不仅有利于事先防范,避免干部犯错误,而且有利于抵制外界对税收执法的干扰,从而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2、破除规程修订常规,实施动态长效管理。执法责任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应与时俱进,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及时修订完善。要在税务系统内建立自上而下的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使执法责任制统领各项执法工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始终。总局各部门在制定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时应同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并由法规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在税收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地纳入执法责任制体系中,对执法责任制实行动态的适时管理,保持执法责任制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时代性。
3、破除考评机制桎梏,构建科学考评体系。一是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从执法责任制的实践看,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是基层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制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县、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好,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上下衔接、连贯通畅的执法责任制组织体系,在县、区局设立专门的考核工作机构,在人员、经费上予以必要保障,并不参与所在单位的部门评议,其工作质量直接由县、区局领导和上级法制部门考核衡量,以保证其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消除后顾之忧,使考核人员在执法监督考核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税收执法责任的实施在组织上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以执法责任制考核替代其他执法类考核。总局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确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涵盖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全过程,体现了执法责任制考体内容的广泛性。税收执法责任制四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相互衔接,考核程序严谨、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科学的考核链,保证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科学性。以执法责任制考核替代其他执法类考核,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应本着“资源共享、精简效能、避免重复”的原则,把征管质量考核、责任区管理考核、金税工程考核等执法类考核整合到执法责任制考核中去,有机地融为一体,使考核内容更全面,减少重复考核、多头考核的现象,实现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等考核制度的有机结合,并逐步实现全员考核。
4、破除考评方式束缚,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加大计算机考核的力度。逐步实现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人工考核分析为辅的考核模式,实现从“人管人”模式到“机器管人”模式的转变,使考评科学、规范、公正、及时,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注重日常考核,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系统产生的数据,考核人员在考核前集中时间利用执法监控系统、预警系统对征管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统一的预警数据,提高考核的针对性。三是强化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由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保证考核的质效。四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两级责任追究体制,实行下管一级。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下开展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基层执法部门存在的执法偏差,并对下级执法考核机构的工作质效进行监督,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进行日常执法监督考核,对执法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直接由上级机关追究到具体执法人员,并根据问题情节、性质纳入对下级考核机关工作质效的考核,从而保证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五是借鉴公安部门对交通违章处罚的方法,实行执法过错累计扣分自动淘汰制,即对各项执法过错行为根据其过错性质设定不同的扣分值,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如违规执法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值后自动取消执法资格,作待岗处理,需重新参加总局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执法岗位。在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有关津贴补助,以给违规执法人员造成潜在的压力,促使执法人员时刻绷紧执法责任这根弦。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6
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而责任区管理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税务管理责任区是税源管理的载体,税收管理员是税源管理的主体。因此,只有实现税收管理员与税务管理责任区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税收征管之目的,切实加强基层税务管理责任区的建设。
一、丰富责任区载体建设
(一)合理划分税务责任区
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依托信息化、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利于采集征管信息、落实管理职能和考核责任、方便快捷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原则划分责任区。
1.责任区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所有管辖的纳税户纳入责任区管理,责任区设置的数量应以管辖地域的大小以及纳税户数的多少为依据进行合理划分,即综合责任区。
2.按“条块结合”方式设立的主管税务机关,除了应按行政区划设立税务责任区外,对条线管理的企业还应按主管部门或所属行业的不同设立相应的责任区,即分类责任区。
3.外税、进出口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及实行大企业专业管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责任区,即大企业管理责任区。
4.商品交易市场在划分责任区时,可根据市场规模单独设立责任区,也可将几个商品交易市场组成一个责任区。
5.对乡镇或集贸市场范围内的个体业户,根据纳税人的数量可单独设立个体管理责任区。
(二)合理设定责任区评定指标
责任区的工作质量考核以现行各项税收管理制度为衡量标准,对责任区的考核纳入本级目标管理考核,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
定性考核主要考核责任区管理工作是否完整、及时和准确。完整是指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领导交办的任务是否落实;及时是指各项工作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准确是指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制作、记录、传递相关文书,是否存在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履行职责。
定量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即征管质量指标、执法质量指标、纳税遵从度指标和纳税服务指标。
征管质量指标具体包括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票种的鉴定维护准确率,监控决策系统中的各类错误信息,停业面等各类数据指标。
执法质量指标具体包括税种登记及时率,违章处罚正确率,未准期申报、入库催缴率,逾期申报处罚率。
纳税遵从度指标具体包括零、负申报率,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核销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负率,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规范率,所得税贡献率,普通发票申报准确率,征税面,双定户征税面增长率,个体税收增长率,达起征点户月户均定额调增率,查账征收户户均纳税额增长率。
纳税服务指标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及时率,工作流执行及时率,注销登记规范率,供票资格认定准确率。
在制定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考核指标,针对具体工作情况,结合干部的业务素质、岗位工作量、工作难易风险程度等因素,科学地对各责任区管理员制订一个合理的指标值,进一步量化、均衡、公平考核体系。
(三)切实推进责任区信息化管理
针对当前纳税人数量快速增长和征管人手相对紧缺的客观矛盾,责任区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的层次和水平。通过配置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整合与责任区管理相关的软件,为责任区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工作中所获信息应及时按要求输入计算机,实行共享。责任区要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同时以信息化为依托定期采集和分析税源管理数据,并据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责任区要通过网络实现与稽查、征收等部门的实时连接,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畅衔接。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督促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
(四)建立科学的考评监督和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责任区考核指标体系,以省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基础,结合税源监控指标体系中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对分局长、科(股)长、管理员等不同层级的责任人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并书面落实到人。要建立责任区管理过程控制机制,切实加大考核监督力度,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的形式加强对责任区的监督考核,定期对各层级责任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给予考核评价。
逐步建立责任区管理评价体系,通过对责任区管理的星级评定,突显优秀管理责任区的示范作用;建立责任区管理激励机制,完善责任区管理主辅岗制度,开展评选“管理能手”活动,鼓励税务干部成为税源监控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从而促进税务管理责任区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责任区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保证。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只有靠扎实的征管基础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点主要在基层,基层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化责任区管理正是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基础的有效措施。
二、强化责任区主体建设
(一)强化培训,提高综合技能。通过对责任区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一是利用日常的政治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从思想上帮助管理员认清形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安排岗位人员每人讲一课,每人出一卷,每月一考试,每季一评比,让新手上路,老手更专。根据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实际,结合管理员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培训。如:企业财务制度、财务知识、税收政策法规等专题培训和讲座,增强管理员依法治税的能力;公文处理系统、一户式查询系统、CTAIS2.0系统和监控决策系统等操作培训,提高管理员信息技术操作水平和数据综合分析利用能力;针对管理员管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及层次不一的实际,开展管理艺术和沟通技巧等培训,增强管理员沟通协调和捕捉信息的能力;开展典型案例剖析和交流,定期开展责任区税源管理讲评会,增强管理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促进管理员能力升级。结合能级考试、能手选拔和执业资格考试,让更多的管理人员去超越自己,塑造新我,让工作能力提升,业务水平增强,个人内涵充实。通过岗位练兵,使得税收管理员做到“五清一会”,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清;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发票购买情况清;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会运用“五清”资料进行纳税评估。
(二)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制度是规范也是要求,要提高管理水平,堵塞管理的漏洞,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是要加强责任区管理员各种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要结合实际,科学管理。根据日常工作特点,管理员应实施分时段管理。即:每月1—10日,管理人员在分局负责抄报税、税款申报和入库等催报催缴以及日常事务性工作;11—14日管理人员采集申报信息,开展相关的数据审核分析;15—25日管理员下户开展调查、巡查、核查、日常性检查和纳税评估等工作,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26日至月底管理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本月的工作报告,制定次月工作计划,了解纳税人的认证信息,开具发票的情况,掌握收入的主动权。三是开拓思维,创新管理方法。实行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报告制度,下户工作要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申请审批单”,审批单上注明下户对象、下户工作内容、计划下户时间和时限等信息,批准后下户,杜绝税收管理员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提高下户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四是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促进工作改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防止滋生腐败。在内部建立税收监控体系,强化对责任区管理员的监督;在外部通过开展向纳税人述职述廉、设立举报电话、聘请行风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管理员的约束。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调查、核查、协查和巡查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还包括日常检查、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税源管理分析等工作。结合责任区主辅岗制度和定期换岗制度,实行股内竞岗、股间竞位,针对不同的管理岗位和管理团队,科学确定竞岗竞位的内容、程序、要求和标准,使得各人自如发挥专长,巧妙克服不足,进一步激发责任区管理人员的工作潜能,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职责是责任,也是工作目标,职责不明确,责任就难以界定。规范职责,明确责任是加强税收管理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收管理员责任区管理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增强落实意识。二是与管理员签定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三是利用思想分析会、民主座谈会、分局长与干部谈心等形式,了解责任区管理员工作动态和心理状态,及时加强教育引导,促使其增强法治意识。
(四)完善奖惩,强化考核。奖勤罚懒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推动工作上台阶的重要举措,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如对责任管理人员的考核要立足于目前工作现状,通过细化企业类责任区的20个指标和个体责任区的12个指标来进行,哪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就扣哪项的分,既直观也公正。二是加大奖惩力度。制定量化的奖惩额度,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着手进行。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评比活动,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四是建立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对在考核和评比中落后的管理员要坚决予以换岗,同时对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管理员进行轮换。对责任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工作过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主体与载体的立体管理
(一)实施责任区层级点评。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找出差距,分析问题,提高管理员和责任区整体的工作绩效。基层分局按照责任区讲评制度,实施“层级讲评”:一是抓自评,进行自我对照,提升自我纠错和自发上升的能力;二是抓互评,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三是抓点评,从一定的高度、不同的角度和整体的进度上来点评,可以实行股长、分局长和县局联动办等层级点评,也可以请专家点评、领导点评。
(二)实现绩效管理。基层分局要完善三项机制:一是争先创优加分制,二是工作业绩得分制,三是工作过程问责制,根据市县局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税收管理员的问绩问效和沟通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