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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名言范文1
2012年,江西省查明该省页岩气预测蕴藏约5万亿方之后,去年年底贵州宣布与国土资源部合作推进的页岩气勘查开发,查明贵州省页岩气资源主要分布在牛蹄塘组等6套地层26个有利区中,全省页岩气地质资源量为13.54万亿方,技术可采资储量约1.95万亿方,全国排名由曾经第四上升到了第三。
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页岩气还是一个新名词。的确,即使是在学术界这同样也算是一个比较新的热词。2013年12月3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举行学术研讨会讨论“页岩气革命:美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如果这算是一个智库学术圈代表的国人对此认识的开始,到现在也只有5个月的时间。但在业界还有人更早意识到页岩气中国革命的意义,比如中国地产界的大嘴任志强。两年前,在北京举行讨论房地产问题的圆桌会,任志强就把鄂尔多斯市变成鬼城解读为是市场兴趣对集中于煤炭开发的转移。美国页岩气革命横空出世,我国能源开发也随之增添了热点,一度盛旺的煤城人气失去了产业(城市群落)集聚的依据,单一资源支持的鄂尔多斯落入了城市空心化或产业支撑不足的发展陷阱,自然把超前过度投机的房地产开发与炒房热撂在了那里。
2012年7月和2013年下半年,我先后两次集中时段追踪研究页岩气革命,也相对早一点接触了一些国际国内页岩气问题的信息。这使我明白了几个基本的点:比如什么叫页岩气?天然气的一种;存在于致密泥页岩中。美国页岩气革命,在网上早炒得沸沸扬扬,真的假的?来自我们自己的调研网络专家,美国地质学博士提供的资讯与我们自己的专家进入美国网站检索的结果表明,作为能源独立战略成功的标志,美国页岩气革命是真的。
2010 年美国页岩气产量达到了1378 亿方,为2005 年的7 倍,年均增长47.7 %。到 2011 年,页岩油气井数达到了10万多口,产量占美国天然气总产量的34%。美国页岩气革命成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对内给金融危机后的美国经济带来了复苏,给美联储前不久宣布退出量化宽松额货币政策提供了支撑,对外则改变了国际地缘政治格局。面对美国页岩气革命成功的巨大示范效应,中国和许多国家是否都应加大页岩气开发的力度?
显然,从经济学的角度这已不是问题。事实上,页岩气的开发与利用,也早就进入了我国国家发展战略视野。根据北京大学工学院院长张东晓教授提供的数据,全球页岩气储量为456万亿方,技术可采储量189万亿方,其中美国24.4万亿方,中国26万亿方。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化石能源。燃烧同等热值的天然气,其二氧化碳排放只有煤炭的50%,石油的70%,采用冷热电三联供,其能源利用效率可达80%左右,而燃煤只有40%。节能减排、化解雾霾问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都离不开绿色能源的支撑。目前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比重为70%,而全球平均水平则为30%。
企业家名言范文2
【关键词】 公司治理;家族企业;信息透明度
一、引言
由于家族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以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相对于非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在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模式方面有着自身独特之处。自1992年“深圳华源”成为我国第一家家族上市公司以来,在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与现实中家族企业的欣欣向荣、方兴未艾不相称的是,我国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而且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相互矛盾。
本文从家族企业独特的公司治理特征入手,对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进行比较,指出不同的公司治理因素对于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信息透明度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使得控股股东更容易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Fama and Jensen,1983;Morck, Shleifer 和 Vishny,1988)。Chen和Jaggi (2000)发现家族控制会对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产生负面影响。Fan 和 Wong(2002)认为,东亚国家和地区企业集中的所有权、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现象的存在,使得控制股东与外部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控股股东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操纵掩盖其攫取私人收益的动机,使得财务报告对外部投资者而言缺乏公信力。同时,对于所有权集中型的企业来讲,低透明度的披露方式也是其避免将私人信息泄漏给竞争对手,使企业免于暴露在政治与公众监督之下的手段。Burgstahler, Hail和Leuz(2006)指出由于家族企业集中所有权结构的存在,使得其通过私人渠道传递信息更为有效,这就使得家族企业不愿意在披露公司业绩方面消耗太多的资源。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上市家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要显著低于非家族企业。
家族由于牢牢掌控企业的现金流权,有激励也有能力采取措施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私人利益,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强势和选择性披露误导外部股东(Gomez-Mejia, Nunez-Nickel和 Gutierrez ,2001)。另一方面,Demsetz 和 Lehn (1985)认为,投资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拥有更强的经济激励去消除冲突,从而最大化企业价值。由于家族的财富与企业的繁荣被紧紧捆绑在了一起,家庭有更大的动机去监督管理层,并且最小化伴随着中小股东一直存在搭便车问题。也就是说家庭股东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当中起到了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协同效应;二是壕沟效应。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对于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取决于两种效应的比较,在家族持股比例较低的区域,此时“协同效应”要大于“壕沟效应”,持股比例与信息透明度正相关;当家族的持股比例增加到使其具有绝对控股地位时,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制衡,“壕沟效应”超过了“协同效应”,为逃避监督和处罚,大股东倾向于设法操纵相关信息以隐瞒自身的剥夺行为,避免披露可能会导致外部股东进行严密监督的信息(Fan和Wong,2002),此时持股比例与信息透明度负相关。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家族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信息透明度成倒U型曲线关系。
内部人控制理论认为,董事会只是一种徒具法律形式的组织机构;Lipton和Lorsch(1992)认为,董事会的规模过大会导致内部协调能力变差,影响其对管理层的监督;Yermack(1996)、 Beasley(1996)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从这个角度上讲,规模较大的董事会是一个“虚弱的”董事会。Mlshra和TrondRandoy(2001)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认为小规模的董事会对家族控股公司来说是一个较好的内部治理机制。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家族企业董事会规模与信息透明度呈负相关关系。
Jensen (1993)指出一个能实施有效监督的董事会有相对较多的独立董事。Forker(1992) 研究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将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在严格的监督机制下,管理层通过抑制信息披露而获取更多利益的成本将会大大升高, 从而降低了其机会主义行为,增强了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4:家族企业中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与信息透明度呈正相关关系。
Donaldson 和 Davis(1991)认为,总经理和董事长职务的合一可以减少两职分离所引起的权利利益纠纷和企业运行的低效率,成本大大减少。两职合一为公司提供了一个领导核心,并会产生更清晰的公司战略和使命,因此两职合一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是有利的,进而会促进企业绩效的提升。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5:家族企业中两职合一的领导权结构与信息透明度呈正相关关系。
当家族董事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时,不仅使他们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管理层经营企业,使家族越来越关注企业剩余的创造,相应的企业的绩效会越来越好,而且家族董事的持股与一般公司基于股票的报酬计划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家族股东并非为短期内出售股票获利而持有股票,因而不存在使用可以影响股价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Healy和Wahlen,1999)。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6:家族企业中高管持股比例与信息透明度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本文对家族企业的筛选标准如下:上市公司必须是民营企业;最终控制人能够追溯到自然人或家族。以此为标准,共选取了586家家族企业。研究期间为2007―2010年。另外,以同行业和资产规模相近为依据,选择非家族企业作为配对样本,最终得到1 861个观测值。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于CSMAR数据库和RESSET数据库。
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选择盈余激进度作为信息透明度的变量。盈余激进度指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时候, 避免报告损失而加快报告收益的倾向,其结果是增加应计利润。盈余激进度越大,说明公司管理层越有可能利用应计制下会计政策选择的弹性对盈余项目进行粉饰,以掩盖公司实际的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从而增加公司信息的不透明度。
Bhattacharya et al.(2003)以应计利润总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作为盈余激进度的变量,但是,以应计利润总额衡量盈余激进度存在着较大的噪音,有些学者以采用行业横截面修正后的Jones模型计量可操控应计项目来衡量盈余激进度。研究表明,行业截面修正过的Jones模型比时间序列修正过的效果要好。本文所采取的也是这种方法。
当盈余激进度为正数时,数值越大,说明公司避免报告损失而加速报告收益的倾向越高,信息透明度越低。但是盈余激进度为负值时,其值越大,说明信息透明度越高。所以本文采用对EA取绝对值的方法来消除这种影响。
同时,借鉴已有文献并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选择以下控制变量Ishare、LEVER、SIZE、GROWTH、ROA、YEAR、INDUSTRY分别控制公司机构持股、债务水平、公司规模、成长性、盈利能力、年份、行业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具体的变量定义与描述见表1。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表2列示了2007年至2010年共1 861家家族企业与相应配对非家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与公司治理特征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家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要明显低于非家族企业,其盈余激进度要高出非家族企业6%,假设1得到验证。股权集中是家族企业的普遍特征,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38%,股权的制衡程度也要弱于非家族企业。另外,家族企业的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程度、高管持股与机构持股都要高于非家族企业。样本平均董事会规模约为12人,平均独立董事比例约为34.9%。另外,约有24%的样本采用了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领导职位设置模式。
为了验证不同的公司治理因素对于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信息透明度的不同影响,本文以盈余激进度EA作为信息透明度的变量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从非家族企业的回归结果来看:第一,Top1/Top2与盈余激进度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股权的制衡度越低,盈余激进度越大,信息透明度越低;第二,董事会规模与盈余激进度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第三,独立董事比例的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反映出独立董事的设立更多的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而非企业实际的需要;第四,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合一状况在5%的水平上与盈余激进度显著负相关,说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会使其权力过大,而相应的制衡不足,由此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更加严重;第五,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激进度显著正相关,高管人员为短期内出售股票获利而持有股票,因而存在着使用一切可以影响股价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动机(Healy和Wahlen,1999)。
从家族企业的回归结果来看, Top1CEN的回归系数小于0,而Top1SQ的回归系数大于0,并且其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激进度呈U型曲线关系,而与信息透明度呈先升后降的倒U型曲线关系,假设2得到了支持。结合抛物线的特征,可以计算出驻点的位置,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9.21%时, 家族企业的盈余激进度最低,信息透明度(TRA)达到最高点。另外,董事会规模与盈余激进度正相关,并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董事会人数的增加会降低信息透明度,假设3得到支持。独立董事比例与盈余激进度的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反映出独立董事制度在家族企业当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Jaggi, Leung和Gul(2009)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结论。认为董事会在监督信息披露质量上的有效性会受到家族所有权的削弱。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合一状况会降低信息透明度,但是并不显著。高管持股比例对家族企业信息透明度虽然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利用2007―2010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以同行业和资产规模相近为依据,为每家家族企业选择相应的非家族企业进行配比,对两者的信息透明度进行比较,研究公司治理机制对两类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不同影响。研究结论表明,家族治理并不能提升家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采用盈余激进度来衡量信息透明度时,家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要低于非家族企业。同时发现,家族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信息透明度呈先升后降的倒U型曲线关系。家族企业董事会人数的增加会降低其信息透明度。尽管家族企业的独立董事比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1/3,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家族企业当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对信息透明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另外,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合一状况、高管持股比例对家族企业信息透明度的影响也并不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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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名言范文3
关键词:家族式;企业;生命周期
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家族式企业,往往企业生产的规模都相对的较小,在过去,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企业的财务管理往往都保持着一成不变的制度,这严重的影响到家族式企业在不断阶段的发展,一方面,财务管理不能体现出在该阶段的各项优势,另外一方面,也没有能够很好的规避在家族式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中所处的劣势。使家族式企业往往错失了一些发展壮大的良机。下面逐一分析家族式企业在不同的阶段,财务管理相对应的方法。
1.创业期
在家族式企业最初成立的时候,也就是企业在成立的最初的十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时间里,往往是家族式企业夭折率最高的一段时间。原因是这样的:在这一时期之内,家族式企业往往刚刚开始成立,企业内部缺乏各种相关的科学规章制度。除了家族式企业的创业主管是很明确的以外,企业内部管理的等级观念、企业组织管理经营系统都不是很明晰,企业在这个时候一般处于不太稳定的状态,家族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产生相应的挫折。有鉴于此,家族式企业在财务管理的过程当中,应该做出如下的相关调整。
由于企业刚刚成立不久,在各个方面都表现的比较脆弱,家族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随时可能面对各种突如其来的经营风险,企业发生夭折的概率是很大的,因此,在这个时间段内,家族式企业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企业今后的成长方向,也就是明确今后,家族式的企业应该创立一个什么类型的决策问题。这个问题往往会牵涉到企业发展的方方面的问题:由企业所要面对的内部环境、企业的外部环境、企业的政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相关因素,如果在这个方面考虑的不够全面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家族式企业的创立根基,如果企业发展的根据都不稳定,那么家族式企业的今后的成长与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的。此外,在这个企业的发展阶段时期之内,家族式企业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和创新精神对于企业来说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在这一发展的时间段内,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的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更好的为企业筹集资本,建立起一套稳健的财务制度来。
根据成功家族企业发展的经历来看:在家族式企业感刚刚建立之初,企业在进行资本融资的过程时候,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企业采用负债的方式来进行融资。这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方面,在企业刚刚成立的时候,发生财务危机的风向是相对比较大的,家族式企业溢价融资的成本是很高的。第二个方面,家族式企业在创立之初,往往都会享受到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在税收的免税或者减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在这个时候的资本存量是十分有限的,在这个时候,应该更多的是采用集权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将企业中有限的资金集中企业进行相关的调配,加强企业原始资金的积累,努力扩大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针对某一特定的市场,进行重点的投资。在家族式企业成立初期的利润分配上,企业经营者应该把这部分利润作为留存的利润,为下一周期的生产经营,作为投入资本,保障企业的资金链不会发生断裂,家族式企业的收益逐步的增长。
2.成长期
家族式企业在经历成立之初的各种困难之后,就进入了家族式企业的成长期。在这个时期,家族式企业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就是企业的规模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以前成立之初的小企业,发展到了具备一定规模的程度。家族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更多的会采用横向一体化或者纵向一体化的法式,延长家族式企业的整个产业链,企业的经营者们将会把一些任务交给下属来完成,而不是像刚成立之初,企业中的大大小小都由自己来亲自完成。但是,对于企业经营者的下属来说,往往会面临权利与自己的责任不对等的情况,家族式企业的经营者们形成了家长制的管理作风,在一些问题上,会严重影响到家族式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家族式企业发展到了成长期这个阶段,企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不断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成长管理的重心应该放在对新市场的不断开阔上,逐步的扩大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各项占有率,家族式企业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之内获得因为各项冒险投资成功而带来的相关的高收益高回报。家族式企业在这一阶段已经发展到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状态,企业的融资的能力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家族式企业的各项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降低,但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和对自己企业今后发展方向的把握能力,能够充分的认识并且理解到家族式企业在快速成长背后,可能所潜伏的相关危机,不断的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逐步的规范企业在各项管理工作,努力的保障企业稳定的增长速度。在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这个阶段,家族式企业的经营者们应该采取一些扩张化的企业投资战略,不断有效的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实现家族式企业在成长期规模性的企业经济快速的发展壮大。
3.成熟期
家族式企业通过成长的发展壮大,进入企业的成熟期以后,往往这个阶段企业发展比较平稳,各个方面的实力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往往企业资金相对雄厚,产品在市场中也有了一定的占有率。但是,这并不是就意味着企业就以应没有任何的奉献了,家族式企业的经营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可以大胆的开始多元化的投资了。曾经赫赫有名的巨人集团企业、春都集团企业的倒闭,就是发生在这个阶段的。
4.衰退期
企业家名言范文4
原告: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以下简称同仁中心)。
被告:张家口市奥马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
被告:张家口市亨得利验光配镜部(以下简称亨得利配镜部)。
同仁医院以精湛的眼科、医疗及配镜服务技术蜚声全国。经同仁医院申请,1997年9月,国家商标局为该医院核发了第1115385和111538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其申请的“同仁”汉字商标及“TONGREN”拼音与“TR”字头组合的图形服务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42类,其中含眼镜行服务。次年5月10日,同仁医院与同仁中心签订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647号通知,认定了“同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8年初,被告奥马公司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开办其分支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企业名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11日以(张市)名称预核〔98〕第369号给其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奥马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在《张家口晚报》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成立暨于五月一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该广告载明:“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让山城人像纽约、巴黎、东京的市民一样享受国际水准的服务”,并登载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另外,还载有“特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免费咨询、检查”等内容。5月1日,奥马公司又在同一刊物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今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广告中亦登有“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验光配镜”内容,并登载了“TR”图形。在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店门前的右侧上方安装了“同仁眼镜中心”的灯箱。同年5月11日,“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张家口有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电视台于5月18日至次年5月17日期间“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提醒您注意天气变化”等宣传广告。
原告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在发现奥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遂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于1998年8月10日给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称:你单位擅自使用“同仁”商标作为企业牌匾,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于1998年9月10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月27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同验光配镜中心关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整改报告”,称:“本公司为了维护北京同仁医院、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声誉,避免造成公众误认,对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企业牌匾、灯箱、视力表、眼镜盒等进行全面整改,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将怡安街30号门头上店名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1998年8月31日前,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并在店名字体下边写明该企业所在地址:‘张家口市怡安街30号’;二、拆除户外灯箱;三、在店堂内带有‘同仁’字样的灯箱上全部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四、销毁不锈钢牌匾一块;五、销毁眼镜盒800个;六、销毁眼镜布1200块;七、销毁视力表一万张;八、销毁验光配镜专用单600本;九、销毁三维画面广告带。我公司已全力按照贵局的要求,将所带有‘同仁’的字样进行规范使用,保证以后在各种媒体中合法使用广告用语,保证不引起公众误认及误导消费者。”同年11月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张家口邮电局主办的《中国邮递广告》上刊登了“同仁眼镜告诉您:我们有能力做到配树脂不花钱;配镜在同仁,中保做后盾”的促销广告。1998年12月15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接贵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就张家口桥东怡安街30号‘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服务商标一案的申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此案涉及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两方面问题。我国商标管理采取的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商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二、张家口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张家口奥马眼镜有限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是1996年7月1日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三、鉴于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不当,没有按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全称使用。我们已责令其纠正”。
1998年12月1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中国邮递广告》上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向全市人民拜年”为题做促销广告。1999年3月25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为庆祝其下属的同仁验光中心开业一周年做促销广告的申请。次月20日,该广告刊登于《中国邮递广告》,标题为“热烈庆祝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一周年。开业周年感谢各方支持,同仁真心回报山城父老”,并载明店庆活动的有奖销售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奥马公司亦于5月4日、5日、10日在“张家口晚报”刊载了相同内容的店庆促销广告。5月4日,奥马公司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其分支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注销登记,当日又以原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负责人谢爱珠的名义,以相同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相同的经营场所,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办理了“张家口市桥东同仁眼镜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7月26日,又经该工商分局将该店更名为“张家口桥东亨得利验光配镜部”。7月28日,奥马公司又以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在“张家口晚报”刊载声明称:“原张家口市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忙,受到了山城人民的厚爱,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根据市场的需要,更好地为山城人民服务,经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批准,现更名为: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
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于1999年8月27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桥东区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依二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的经营场所采取了录像、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其时,该部店前仍保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店堂内显著位置仍保留有“TR”拼音字头符号,每节柜台上均仍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
原告同仁医院、同仁中心诉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的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原告同仁中心的企业名称相同,并且突出使用“同仁”做其商店的牌匾、标识,其出售的眼镜盒、镜布、视力表和验光配镜单上都突出“同仁眼镜”及其拼音“TONGRENYANJING”的标识,在店内显著位置上有醒目的“TR”与同仁商标相似的标识;同时在张家口市电台、电视台、报刊上公然以“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大作广告。1999年5月4日,该配镜中心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注销后,仍在《张家口晚报》上作广告,搞店庆有奖销售活动。可见其利用“同仁”商标为自己大肆宣传是一种蓄意侵权行为。该验光配镜中心被注销后,被告亨得利配镜部在原址继续从事相同的经营项目,并在店内仍保留了“TR”标识和“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已作广告的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费598000元。
被告奥马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开办的分支选择了“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字号,是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的。我公司开办的分支在张家口市工商局的辖区内使用“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经该局核准的名称,不是擅自使用。况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词或词组。因此,我公司使用经过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反而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答辩称:依照国家工商局(1999)第81号文件规定,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企业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义务去调查该名称是否是他人的名称或是注册商标,而且该名称经过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是擅自使用。即使名称使用不当,我部也不是侵权主体,其责任应由张家口市工商局承担,我方并无过错。另外,即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侵权,原告也不应起诉我部,其责任应由奥马公司承担。
「审判
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同仁医院依法取得了“同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同仁中心依法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原告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其分支机构??“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时,其申请以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均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的规定。因“同仁”二字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它不仅是同仁医院及其同仁中心的字号,而且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服务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它与同仁字号已不再是字号与字号的关系。因此,被告及张家口市工商局强调的仅是在不同的区域使用了“同仁”作为企业字号的说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悖。即使被告在使用该字号时,在其前面加注了地域范围或隶属关系的其他定语,仍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使人产生与原告的服务有着某种特殊联系的结果。况且,被告在其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服务柜台以及广告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均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商业行为,因此,足以认定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被告亨得利配镜部虽几经易名,但其经营场所、人员及服务设施均未改变,从其更名声明的内容以及促销活动广告的内容,亦证实其是被告奥马公司原分支机构的改头换面。而且,直至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其仍在经营场所使用着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或相似的拼音及字头,这些行为仍然会产生使公众误解的结果,依然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尽管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造成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但侵权行为却是被告直接实施的,故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4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当庭向原告同仁医院及同仁中心致歉(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如果被告能按此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对上述协议,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取得由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即可取得。同仁医院早在1995年就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将“同仁”汉字及“TONGREN”拼音与其“TR”字母结合的图形注册为商标,核准的项目中含眼镜行服务。1999年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同仁”商标所有人就是同仁医院。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几方面内容。本案中同仁医院经协议,与同仁中心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仁中心就依法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还涉及的一种标志是商号。商号也称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人,而一个商号可以有多个使用人,这也是造成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一个焦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其中“同仁”即为企业商号,受法律保护的也仅为“同仁”二字。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可使用,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这样企业名称与企业商标相同,就可受双重保护。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未经服务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许可,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或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致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即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同仁医院取得了对“同仁”商标的专用权,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擅自设立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并采用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以“同仁”为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多次做广告,开展促销活动,使公众对被告的服务行为产生了与原告的服务有特殊联系的认识,以为“张家口同仁配镜中心”就是北京同仁配镜中心在张家口设立的分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侵权事实是存在的。
本案中被告是将原告企业名称(也是商标)注册登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那么在不同地域能否使用相同企业名称呢?这也是本案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虽然被告已到当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使其行为合法化,但是,这种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因为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均具有排他性、专用性。更何况原告已将“同仁”注册为服务商标,这样,被告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之行为显属侵权。
从性质上说,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认定上,也应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具体本案,侵权事实存在,侵权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在于认定其主观过错。作为经营配镜服务的企业,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对“同仁”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应知道“同仁”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就负有“不得侵权”的义务。但从被告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分析,被告正是利用了“同仁”字号的知名度,目的在于假借“同仁”的名气为自己企业获取信誉,误导消费者。侵权方式是有意规避法律,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因此,被告的主观故意是确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之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中极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曾规定:“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具体到案件中,无论适用哪一种方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都很难操作。主要困难在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额不好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多少也不易查清。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带有财产性质,但如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大小,有一定难度。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方法,较之上述方法更进了一步,可操作性更强。实践中,一般是综合侵权人的行为过错大小、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侵权时间长短、被侵权人实际支出费用等因素,计算出赔偿额。本案即是据此调解结案的。对于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的问题,理论界提出设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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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同仁”即是原告方依法注册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又是原告方企业名称中突出的字号(商号),“同仁”又被依法确认为驰名商标,原告方诉讼请求为商标侵权。被告方在其有关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柜台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被告方也未在这些问题上予以抗辩。但对于被告方在其分支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这种行为,被告方以是经过核准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理由予以抗辩的,认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被告方的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侵害的是商标权,还是企业名称权,是本案法律问题的难点。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依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不可否认,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两个同行业企业名称,在逻辑上和现实上是可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各自享有自己名称的专用权,一般不会发生谁侵谁的名称权的问题。这也许是原告方为什么不主张名称权的一个主要考虑。同时,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6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为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该条规定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对含有这些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规范的是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但就“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则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可能产生侵权的法律问题,这种侵权的处理,就不仅仅是该规定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处理的问题,而是依不同的侵权性质,由被侵权人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予以处理。所以,被告方提出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的主张,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不能成立。
规范的企业名称是由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其中的字号是与商标邻接的一种标记,通常也被称为“厂商名称”,与商标一般是商品的标记,代表着商品的信誉不同,字号则是厂商的标记,代表着厂商的信誉。但在实践中,某种或某些商品在市场上的信誉,往往与厂商字号密切联系,人们并不注意厂商经营的商品的商标;更有甚者,商标与字号可能是同一个内容,特别是一些著名的专业厂商,亦将其字号作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予以商标注册,如本案原告方就是如此,为商标法所允许。因此,对这种著名厂商字号的保护水平,理应超过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水平,赋予其绝对的独占性、排他性,即对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同行业的两个以上企业使用相同字号的,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厂商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否则,“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正是这样一种联系,也使被侵权人在主张什么权利上有了一种选择余地,即被侵权人的字号进行了商标注册的,要求按照商标权加以保护,就有事实联系和法律联系。本案原告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被告,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被告分支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可以认为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企业家名言范文5
关键词:“三性五化七合一”;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孙伟宏(1962-),男,江苏张家港人,江苏张家港职业教育中心校党委书记、校长,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马建松(1963-),男,江苏张家港人,江苏张家港职业教育中心校教科督导处主任,中学高级教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0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适应现代技术工人培养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模式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JA104021),主持人:孙伟宏。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2-0064-03
目前,职业教育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已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高的深层转变。2010年教育部启动了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创建活动,其目的在于促进职业学校内涵建设。近几年来,我校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实践“三性五化七合一”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学校的毕业生受到了企业和社会的青睐,供不应求。
一、“三性五化七合一”教学模式的内涵
要适应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迫切要求,职业学校必须打破原有的教学体系,构建新型教学模式,真正实现教学与岗位的“零距离”、专业与职业的“零距离”、训练与生产的“零距离”、课堂与车间的“零距离”、学校与企业的“零距离”。我们创新教学理念,积极探索“三性五化七合一”教学模式。“三性”即主体性、情感性、实践性。“主体性”就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学始终围绕学生愿学、能学、会学、乐学和学有成效展开,强调学生的自主训练,合作探究,开发创新;“情感性”就是培养学生对专业的痴情、对课堂的热情、对实训的激情;“实践性”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加大实训力度,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五化”即教学环境企业化、教学内容项目化、教学方法综合化、教学评价多元化、教学关系师徒化。“七合一”为教室和车间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学生与学徒合一、理论与实践合一、教学与科研合一、作品与产品合一、服务与创收合一。
二、深化教学改革,探索实践“三性五化七合一”教学模式
(一)加强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实现“教室和车间合一”
1.实训基地功能兼顾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理论学习区布置黑板、投影、台凳, 便于教师和学生在车间教室合一的场所内互动讨论、研究和学习。实践操作区的布置,便于教师组织教学, 方便学生观察、操作、学习和探究。这样,区域分明、功能齐全,使实训室既是学习专业理论的教室,又是练习专业技能的车间,打破了教室内学理论、实训车间内学技能的传统,使学生在校内实训基地同时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训练。
2.实训基地环境体现真实的职业环境。我校在建设实训基地的过程中,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全程参与建设方案的论证与设计,设备配置与企业技术同步,与课程改革配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实训基地的文化建设也力求贴近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一线:一是实训基地的设计力求体现真实的职业环境与职业氛围,营造基地的企业文化;二是布置实习程序、安全操作方法、专业发展定位、技术沿革等相关信息,建设基地的技术文化;三是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采用贴近企业的管理模式。这样从设备、环境、文化等多层面建设实训基地,让学生来到实训基地,就像来到企业车间,能够在一个“仿真”的职业环境下按照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现“教师与师傅合一”
“教师与师傅合一”,就是将知识、技能、技术教学一体化。要做到这一点,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
我校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职业培训,让教师在专业课堂上既是传授理论的老师,又是指导生产的师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分阶段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轮训,确保全体专业教师每两年有两个月的时间进行见习和实践性锻炼;二是与劳动局和相关高校联合对专业教师开展技能培训;三是引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来校担任专、兼职专业教师,引领、促进专业教师成长;四是邀请专家、企业家来校作专题报告,拓展教师视野;五是推行“名师工作室制度”和“青蓝工程”,带动优秀“双师型”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六是开展专业教师技能大比武等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合一”
“理论与实践合一”就是将传统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实行完全融合一体化, 淡化理论课与实践课的界线。在全面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中,我校以“五化”为标准,实现了专业课“理论与实践合一”。其中“教学环境企业化”、“教学关系师徒化”另有阐述,在此重点阐述以下三点:
1.教学内容项目化。我们改变原来的课程实施形式,把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体系改变为以项目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彻底打破了原来的学科界限。教学不再是围绕学科展开,而是围绕项目将所需各学科知识进行有机整合,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就是各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过程。我校自编了《数控加工技术》、《电力拖动》、《会计基础》等40余本项目教材,课堂上通过完成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典型项目,让学生在“实践—理论—再实践”的学习过程中,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同时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例如,在车工教学中,围绕阶台轴的生产这个项目,学生学习机械制图、公差配合、金属材料、刀具、车床、切削加工等多种知识,通过项目,整合了多门学科知识,使学生的学习潜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激发。
2.教学方法的综合化。我校大力建设了适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的专业教室,根据不同的专业,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方式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商务类专业、财经类专业多采用角色扮演法进行教学,如在基础会计的教学中,学生在模拟银行或模拟企业财务室内,分组担任出纳、主办会计等角色进行课程学习;机电专业课程多采用在实验室中进行仿真教学法,通过模拟加工和设备组装,达到预期目标。另外,我校还采用案例教学法、操作训练法、小组合作教学法等多种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实现了在做中学,边做边学,学以致用的目的。
3.教学评价的多元化。教学评价打破原来的以考试成绩为主要评价标准的模式,围绕“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三个方面,采用多种评价手段进行综合评价,如技能测试、模拟演练、实物制作、专题研讨、口头与书面问答、直接观察等。我们设立了各专业的多维评价体系,例如数控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一个数控加工项目后,不仅要评价他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还要从他的工作态度,工、量具的规范使用,与他人的合作、沟通及组织能力等方面进行多维评价,每次评价时将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一个学生的学习状况。
(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现“作品与产品合一”
我校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海陆锅炉集团、天翔电气等企业开展合作,组织师生承接企业来料加工:由企业提供原材料及加工刀具,承担设备损耗、水电费用,同时委派技术人员到我校进行实际加工的指导,担任兼职教师和专业顾问;生产过程采用企业的“5S”管理模式,要求实训学生着装符合要求、工量具摆放整齐、实践操作规范、设备维护到位、实训场地整洁。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解决了部分专业实习成本高,实习费用大的难题,还使学生真正有机会接触实际工件的加工。在工学结合过程中,学生完成的作品、作业就是企业的合格产品,变消耗性的实习为生产性的实习,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零距离。
(五)加强综合职业素养教育,实现“学生与学徒合一”
在工学结合的过程中,学生既是专业技能学习者, 又是工业产品的生产者。在教师指导下, 学生边动手操作, 边学习知识、技能和技术, 还能根据要求生产出合格产品,实现了“学生与学徒合一”。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与学徒合一”不仅是身份的合一,关键还在于理念的合一。为此,我们以综合职业素养教育为抓手,促进学生对“学生与学徒”双重身份的认可,从而实现学生、学徒角色的自然转换。我校的建筑、广场及道路均用知名企业命名;校园内布置优秀企业家、技工楷模、优秀毕业生、校园技能明星的照片;教室内布置具有专业特色的学习园地,张贴企业家名人名言和创业故事,让学生在专业化、企业化的文化环境中接受熏陶。企业化的校园文化环境,促使学生产生热爱专业、热爱岗位、热爱工人的情感,树立努力学习专业技能,早日成为高素质技术人才的使命感,使学生成为乐于学习、善于学习的“学徒”。
(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实现“服务与创收合一”
“服务与创收合一”就是利用实训基地资源开放、共享,实现社会服务和创收一体化。除了承接企业来料加工、帮助中小企业技术升级以外,我校还通过开展社会技能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来实现“服务与创收合一”。我校充分发挥职教中心的示范辐射作用,以国家技能鉴定所和国家星火学校农业科技培训中心为平台,成立了张家港市现代技术培训中心、张家港市职工教育培训基地。为张家港电教馆、第一人民商场、农商行、财政局等单位员工开设技能培训;面向农村闲余劳动者、失地下岗劳动者、外来务工劳动者,每年定期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学员近4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