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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移范文1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的一部分,切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如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工商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一般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上述三项的金融资产。
例如:甲公司为充分利用资金,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二级市场上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了乙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100万元,同时发生交易费用1.1万元。
该项金融资产如何分类呢,我们首先分析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股票是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近期出售以赚取差价。其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二章第十九条归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却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三)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计量.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后续计量采用的基础不完全相同。
1.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计息日或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确认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摊余陈本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贷款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四类资产因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与套期保值有关的,应当按照套期会计方法处理。
对于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
方(转入方)。如出售应收债权、应收票据贴现。金融资产转移可能是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分为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和不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两种情形。
1.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收入方的,或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企业已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条款的设计,使得该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其行权)。此时应终止该金融资产的确认。
2.不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例如:将贷款整体转移但对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此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贷款的转移;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或是签订看跌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使得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上述情形企业不应当终止确认转移的金融资产。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充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
2.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
3.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受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受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
三、金融资产减值的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减值及其转回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及其转回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资产转移范文2
公司合并,其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转移;
二、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别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需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是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资产转移范文3
[关键词]控制权转移; 资产重组; CEO变更; 企业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2-0024-08
一、引 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一起被广泛用来降低公司内部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委托-问题。与内部治理机制侧重于组织设计(如董事会)和薪酬体系设计(如股票期权)从而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不同,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关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或转移而对管理层形成的制约。一个有效的控制权转移市场能够让投资者发现那些因存在严重问题而出现经营不善的企业,并通过接管企业、解雇不称职的首席执行官(CEO)等一系列举措从而使企业重新步入正规。
自1993年“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开始,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活动拉开了帷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每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数量多达近百起。那么,控制权转移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何,即控制权转移对公司绩效改善是否有帮助?而在转移过程中,资产重组和CEO的变更是否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已经引起了国内一些学者的关注,然而,这方面的研究仍然现对欠缺。
本文采用所谓的“变化模型”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与现有的多数研究相比,本研究:①在研究样本的选择方面更加严格,我们选择那些在长达6年时间里只发生过一次所有权转移的公司作为样本;②我们将公司发生控制权转移前2年的业绩平均作为衡量企业业绩变化的基准,而不是其他很多学者那样采用前1年的业绩作为基准,这样可以克服因某一年度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的系统性业绩变异;③我们将资产重组和CEO更替作为重要的调节变量引入模型,分析资产重组和CEO变更对控制权转移有效性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使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Jensen and Fama, 1983)。公司委托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外部接管市场即公司控制权市场进行约束。
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控制权转移的有效性问题受到了大量学者的关注。人们陆续推出了变化模型(Change model)、截距模型(Intercept model)和配对模型(Matching model)来衡量控制权转移的有效性。变化模型主要考察公司控制权转移发生前后经行业调整后的企业业绩的变化(Kaplan, 1989),以此来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有效性。截距模型主要是用控制权转移后公司的现金流(经期初资产市价和行业调整)对控制权转移之前现金流进行回归,由回归模型的截距来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有效性(Healy, Palepu and Ruback, 1992)。而配对模型主要选择一组规模和业绩都与控制权转移公司差不多的但未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公司作为参照系,通过比较控制权转移公司在控制权发生转移后的业绩与对照公司业绩的差异来衡量控制权市场的有效性(Ghosh, 2001)。
基于上述不同的业绩衡量方法,一些学者对控制权转移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比如,Healy, Palepu and Ruback(1992)对1979年~1984年间,美国证券市场50起最大兼并活动的绩效进行了检验,发现兼并企业经行业调整后的资产周转率显著改善,销售的现金流未发生显著变化,二者相乘得出的资产市值的利润率相应有显著提高,结论是合并后企业经行业调整后业绩有改善。Parrino and Harris(1999)研究了1982年~1987年的197起控制权转移事件,得出结论:控制权转移后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回报率(经营现金流除以资产的市场价值)显著增加,平均达2.1%;在并购双方至少能共享生产线或技术优势时,并购后的回报显著较高。Ghosh (2001)以1981年~1995年间美国315起并购为样本,分别采用截距模型、变化模型和配对模型研究并购前后经营业绩的变化。当采用截距模型时,并购后的业绩相对并购前有显著提高;但是,当采用变化模型和配对模型时,研究结果则表明并购后相对于并购前的业绩没有显著变化。
白云霞、吴联生、徐信忠(2004)运用变化模型和配对模型对我国1996年~1999年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126家企业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不显著,而伴随控制权转移而发生的资产收购行为对公司业绩有显著影响。张维、邹高峰(2004)以中国2000年~2003年发生的108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发生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件为研究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对我国控制权市场的作用进行检验,研究结果发现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的股东平均获得6.359%的累积超额收益率。王旭国(2004)选择了2000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78家公司,通过查询和分析样本企业1999年~2003年的财务指标,研究发现控制权转移后总样本当年、第1年、第2年、第3年的综合绩效得分都比转移前低,大部分公司在控制权转移后绩效都是下降的。这些研究表明,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目前尚没有一致的结论,不同学者因在样本选择、财务指标选取、研究方法采用等方面的差异,其研究结论也不同。
在现有研究中,CEO变更作为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重要一环,尚没有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现实的普遍情况是:公司管理层的调整往往与控制权的转移相伴随。Walsh(1988)在研究了1975年~1979年间发生的55起接管事件后发现:在控制权发生转移后两年内有37%的目标公司CEO或者总裁(President)发生了更换。Martin and McConnell(1991)研究了1958年~1984年间发生的253起接管事件,发现在控制权发生转移后两年内公司高管的更换率达到了61%。其后,Walsh and Ellwood(1991)将样本数扩大到102个,并且比较了控制权转移前后的高管更换频率,发现控制权发生转移后两年内的高管更换频率是控制权发生转移前两年的3倍。Kennedy and Limmack(1996)也验证了英国上市公司中由于接管引发大量CEO更换的情况,在控制权转移后两年内共有68%的公司CEO发生了更替。周建、刘小元和方刚(2009)采用2002年~2005年的数据,从CEO更替的视角检验了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他们的研究表明,企业绩效差的CEO更可能被更换,但这种有效性与正式制度安排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不相关,作者们判断是非正式制度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事实上暗示,控制权的转移对CEO的更换起了关键性作用。
综合起来,现有文献表明: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仍然是待解之谜;作为控制权转移后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CEO变更往往跟随控制权转移而发生,然而,CEO更换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研究仍然非常欠缺;控制权转移后的资产重组行为可能对企业业绩有重要影响。基于上述判断,本文选用变化模型,运用会计研究方法,将总资产收益率(ROA)作为企业绩效的衡量指标,通过样本均值和中位数对比的方法,检验控制权转移、资产重组和CEO更替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三、研究方法
除极个别情况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里(胡天存、杨鸥,2004),因此本文的研究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样本就是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司。本研究中样本的选择依据是:①企业在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前2年和后3年都稳定经营,即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仅发生过一次控制权转移;②所需数据完整,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当年、前2年及后3年的相关会计数据完整,即需要公司连续6年的会计数据;③排除第一大股东出现名称改变却不涉及目标上市公司所有权变化的公司样本;④排除金融保险类公司样本(金融保险类公司业务特殊,与其他上市公司缺乏可比性);⑤剔除经过行业调整后ROA异常的企业(ROA>100%或ROA
根据上述标准对我国上市公司2000年至2008年共9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最终挑选出242个样本,其中2002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为63家,2003年66家,2004年53家,2005年60家(如表1所示)。在所选样本的行业分布中主要以制造业为主,制造型企业达到了130家,占样本总数的53.71%。
采用总资产收益率(ROA)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由于不同行业因制度环境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差异而拥有不同的业绩水平(即非同行企业之间的业绩可比性差),因此,我们将各公司每年的ROA减去其行业当年的平均ROA来进行调整,确保数据的可比性。
本研究中采用的各企业的财务数据跨度为6年,我们将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当年设定为第0年,控制权转移的前两年和后三年分别设为第-2年、第-1年和第1年、第2年、第3年。用ROAi是指第i年的ROA。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即连续三年业绩亏损的公司拟退市,我们将控制权转移前公司的业绩衡量控制为前2年的平均数,即ROA前=(ROA-2+ROA-1)/2,然后用控制权转移后的公司业绩与之对比,据此判断企业业绩的改变。ROA前作为衡量控制权转移前企业绩效的指标比仅用控制权转移前1年的ROA(即ROA-1)更加科学,因为这样做有助于减轻某个单一年度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出现的企业业绩的变异。我们用ROA后表示控制权转移当年及后三年的ROA的平均值,即ROA后=(ROA0+ROA1+ROA2+ROA3)/4,用ROA后来反映控制权转移后绩效在一段时期内的总体状况。通过比较ROA后与ROA前的变化来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整体有效性。
表2中列出了样本企业在控制权转移前2年、当年及转移后3年的平均业绩水平。同时,我们对总样本分重组企业与未重组企业、CEO变更企业与未变更企业进行了业绩衡量。
为了减少重组行为的影响,在研究CEO变更对控制权转移后绩效的影响时所选的样本是发生控制权转移并且没有资产重组行为的187个样本。在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当年和后3年,在187个样本中有132个企业有CEO(总裁)变更的情况发生,约占总样本的70.59%,只有55个样本企业的CEO未发生变更。在发生CEO变更的样本中,71家企业CEO变更过1次,44家变更过2次,13家变更过3次,1家变更过4次(共发生202次CEO变更)。控制权转移当年有68家企业的CEO变更,占样本总数的33.66%(见表3),远高于控制权转移后3年的CEO变更比率,说明CEO更替一般会伴随控制权转移而发生。
四、研究发现
1. 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为了考察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在不考虑资产重组和CEO变更的前提下),我们对所有242个发生控制权转移的企业构成的总样本分别计算控制权转移当年(第0年)及随后3年(第1, 2, 3年)的公司业绩并将之与控制权转移前的业绩进行对比(如表4所示),通过样本均值的T检验和中位数的符号秩检验(S)来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有效性。但是根据正态性Shapiro Wilk检验,样本显著不服从正态分布,因此主要参考符号秩检验的结果。
总体而言,控制权转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如下:在所考察的时间范围里,仅在控制权转移当年(第0年)公司业绩出现轻微改善(均值与中位数均为正,但不显著),而在其余各年(第1,2,3年),公司业绩与控制权转移发生前相比进一步恶化。特别是在控制权转移后的第2和第3年,公司业绩都显著不如控制权转移前。并且,从控制权转移当年及随后3年业绩的平均数(ROA后)来看,公司控制权转移后的绩效显著比控制权转移前的绩效差。这说明,公司控制权转移不仅没有改善企业绩效,反是使企业绩效降低。
2. 资产重组对控制权转移公司业绩的影响
在242个样本中,有58家在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当年及后三年发生过重大的资产重组行为,占总样本数的23.97%。为了考察资产重组对控制权转移公司的业绩的影响,我们将总样本分解成2个子样本:重组样本(58家)和未重组样本(184家)。同样采取T检验和中位数的符号秩检验(S)方法对2个字样本进行检验。其结果如表5所示。
对于发生了资产重组的样本,我们发现在控制权转移当年及随后3年,企业业绩都有一定的改善(均值为正),特别是在控制权转移后的第1年,公司业绩的改善非常显著。但从控制权转移当年及随后3年业绩的平均数来看,即使进行了资产重组,公司的业绩改善仍然并不明显。
而对于未发生过资产重组的样本,公司业绩在控制权转移的当年(第0年)并没有多大变化,但在随后的第1、2和3年都出现了显著的恶化。控制权转移当年及随后3年的业绩平均也显著地不如控制权转移之前。
为了进一步识别在发生资产重组样本与未发生资产重组样本之间企业业绩是否存在差异,我们对2个样本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其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在发生资产重组与未资产重组的两个样本之间,除了在控制权转移当年构成2个样本的不同公司业绩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外,在其他各年(第1,2和3年)两个样本之间都有显著的差异。在控制权转移后2个样本的平均业绩(第0-3年平均)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结合秩平均(Mean Rank),我们可以得出:发生资产重组的样本公司业绩显著地好于未发生资产重组的公司。
总的来说,控制权转移后资产重组企业与未重组企业之间绩效存在显著差异,资产重组企业控制权转移后的业绩比控制权转移前有所改善,而非重组企业控制权转移后的业绩显著不如控制权转移前;资产重组企业业绩显著好于未重组企业。这说明资产重组是控制权发生转移后改善企业绩效的有效方法。
3. CEO更替对控制权转移公司业绩的影响
为了检验CEO变更对控制权转移公司业绩的影响,我们将CEO的变更分为“不区分CEO变更时间”和“CEO变更仅发生在控制权转移当年”两种情况。同时,为了排除资产重组给企业业绩带来的影响,我们的样本选择仅限于未发生资产重组的184家企业构成的样本。
(1)不区分CEO变更时间。不考虑CEO变更的具体时间(即无论CEO的变更发生在第0、1、2或3年),我们将未发生资产重组的企业样本分为CEO未变更(55家企业)与CEO变更(129家企业)两个子样本。通过样本均值的T检验和中位数的符号秩检验(S)来判断CEO变更对企业业绩的影响。CEO变更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如表7所示。
从表7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对CEO未更换企业来说,控制权转移后第1、2年的业绩显著地不如转移前,而第0和第3年的业绩分别为略有改善和略有恶化,但都不显著。第0-4年平均值跟转移前相比也略有恶化,但同样不显著。对CEO发生了变更的企业而言,除控制权转移当年(第0年)的业绩与控制权转移前相比没有显著差异外,其他各年的业绩都显著地不如控制权转移前,第0-4年的业绩平均也显著地不如控制权转移前。
而通过两个样本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如表8所示),可以发现:在控制权转移后CEO变更与CEO未变更企业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CEO变更与否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2)CEO变更仅发生在控制权转移当年。为了进一步考察CEO变更对控制权转移企业业绩的影响,我们进一步把CEO变更的时间控制在所有权转移的当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考察CEO变更对企业的影响,因为我们担心CEO更替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
因此,我们考察的样本是27家控制权转移当年就发生CEO变更的企业,而对照样本是55家控制权转移后CEO未发生变更的企业。检验的结果如表9所示。
从表9中可以看到,对于未发生CEO变更的样本,公司在控制权转移当年(第0年)业绩有微弱的改善(均值与中位数都为正,但不显著);而在随后的第1和第2年,公司业绩较控制权转移前显著恶化(中位数为负,且显著);在控制权转移后的第3年,公司业绩仍然较控制权转移前差,但两者之间不显著。从平均值来看,CEO未更替样本在控制权转移前后业绩之间没有显著差异。而对于CEO变更的样本,公司在控制权转移当年(第0年)业绩有微弱的改善(均值与中位数都为正,但不显著),而在随后的第1、2和3年都出现恶化,但控制权转移后的公司绩效与转移前相比差异并不显著。控制权转移后0-4年的平均业绩与控制前相比也没有显著差异。
通过对CEO变更样本与CEO未变更样本的对比(见表10),我们发现,在控制权转移后两组样本之间的业绩并没有显著差异,仍然说明控制权转移之后的CEO变更行为对企业绩效改善的效果不显著。
不过将表9中的数据与表7中的数据进行对比,我们发现,控制权转移当年(第0年)更换CEO的企业似乎比随后几年都可能有CEO更换的企业业绩相对要好一些,因为第0年更换CEO的企业其业绩与控制权转移前没有显著差异,而第0-4年都可能发生CEO更换的企业业绩则显著地比控制权转移前差。
五、结 论
首先,本文运用变化模型,以总资产收益率(ROA)作为绩效衡量的指标,选取2000年至2008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24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控制权转移、资产重组和CEO更换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控制权转移后的第1、2和3年公司业绩与控制权转移发生前相比更糟糕,特别是在控制权转移后的第2和第3年,公司业绩都显著不如控制权转移前。这一结论与王旭国(2004)的研究一致,而与白云霞、吴联生和徐信忠(2004)以及张维和邹高峰(2004)的研究有差异。
其次,我们发现资产重组对公司业绩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发生资产重组的企业其业绩明显好于资产重组前,而未发生资产重组的企业其业绩则显著地不如控制权转移前。这一结论与白云霞、吴联生和徐信忠(2004)的研究一致。说明资源的置换和整合一方面可能提高了资产的质量,另一方可能产生了协同整合效应,从而提高了公司业绩。
最后,控制权转移后CEO变更与否对企业业绩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可能说明:控制权转移后所发生的CEO更换并非是因为CEO能力有问题或没有尽职,而是新的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考量做出更换CEO的行为。另外,CEO的频繁更换可能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绩效的改善,相反,它可能因为领导风格的改变带来的管理转型而导致企业业绩的进一步恶化。
进一步的研究需要考虑采取不同的绩效衡量标准和不同的计量模型,从一个更长的时间跨度来研究控制权转移、资产重组和CEO更换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Fama, E.F. and M.C. Jensen.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26(2):301-325.
[2] Ghosh,A. Does operating performance really improve following corporate acquisitions?[J].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2001(7): 151-178.
[3] Healy, P.M., Palepu, K.G. and R.S. Ruback. Does corporate performance improve after mergers?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2(31):135-175.
[4] Kaplan, S. The effects of management buyouts on operating performance and value[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9(24):217-254.
[5] Kennedy, V.A. and R.J. Limmack. Takeover activity, CEO turnover,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J]. 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 Accounting, 1996, 23(2):267-285.
[6] Martin, K.J. and J.J. McConnell. Corporate performance, corporate takeovers, and management turnover[J]. Journal of Finance, 1991, 6(2):671-687.
[7] Parrino, J.D. and R.S. Harris. Takeovers, management replacement, and post-acquisition operating performance:Some evidence from the 1980s[J]. 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 1999, 11(4):88-96.
[8] Walsh, J.P. 1988, Top management turnover following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88(9):173-183.
[9] Walsh, J.P. and J.W. Ellwood.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he pruning of managerial deadwood[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1, 12(3): 201-217.
[10] 白云霞,吴联生,徐信忠. 资产收购与控制权转移对经营业绩的影响[J]. 经济研究,2004(12):35-44.
[11] 胡天存,杨鸥. 究竟是谁掌握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J]. 经济界,2004(6):58-60.
[12] 刘红娟,唐齐鸣. 公司内部控制权的配置状态、寻租主体及治理机制分析[J]. 南开管理评论, 2004(5):63-69.
[13] 王旭国. 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分析及其制度阐释[J]. 特区经济,2004(11):60-62
[14] 张维,邹高峰. 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市场反应[J]. 系统工程,2004,22(12):11-16.
[15] 周建,刘小元,方刚.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CEO更替与公司治理有效性研究[J]. 管理学报,2009,6(7):918-923.
Study on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Control Transfer, Assets Restructure
and CEO Turnover on Enterprises' Performance
Gao Yongqiang, Xiong Wei, Yang Bin
(School of Managemen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uhan 430074,China)
资产转移范文4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资产转移范文5
关键词:国际产业转移 外商投资 问题分析
一般认为国际产业转移是指产业由某些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一种产业在空间上移动的现象。对此,学界也给出了各种理论支持。
一、国际产业转移的一般规律
小岛清(Kiyoshi Kojima)在“边际产业转移论”的推论四中指出,对外直接投资应立足于“比较成本原理”进行判断。采用先找出本国两种商品的成本比率,用来和外国的同种比率相比较这样一个“比较之比较的公式”。
弗农(R.Vernon)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尽管仍以各国要素禀赋差异的存在为前提,却以产品属性的变化为着力点,以产品生命周期变化解释产业国际转移。
劳尔・普雷维什(Raul Prebisch)从发展中国家视角来研究产业转移现象。他认为,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的压力而被迫实行的用国内工业化替代大量进口工业品的进口替代战略,是产业转移发生的根源。 他的观点强调国际产业转移深受国家行为的影响。
另一方面,外商投资很大程度上是伴随着国际产业转移开展的。80年代初期,邓宁在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国际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在该理论中,他把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该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联系起来。作为世界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产业转移的助推下,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一直呈现上升势头。
二、我国承接产业转移和外商投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现状
1、引进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规模长期保持稳定增长。数据显示从1985年以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逐年上升,从未出现过下降,只是年度之间增长速度时有波动。
2、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引进外资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我国利用外资一直以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为主,且在全部引进外商投资中所占比重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
3、承接产业转移以制造业为主,外商投资越来越具技术转移性特征。目前制造业仍是中国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行业,但随着跨国公司将整条产业链转移到中国,以产品设计研发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成为新热点。
4、承接和投资区域正由以东部沿海为主向中西部延伸。我国承接和投资重点区域一直呈现出东多西少,南强北弱的特点。近几年来随着东部地区生产要素成本快速上升和市场饱和,及西部大开发和中原崛起战略及其他政策优惠实施,中西部地区投资优势突出,对国际产业转移的吸引力随之增强。
(二)问题
1、加剧资源短缺。总体上我国人均自然资源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然资源状况不容乐观,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承接产业转移,尤其是高耗能的资源密集型制造业,将会加剧中国资源短缺状况。
2、承接污染型产业转移所占比重总体较大。从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向我国转移的产业结构看,环境污染性产业所占比重仍很大,目前我国东部沿海这些地区生态坏境质量不断下降,对新一轮产业和投资形成制约。
三、关于未来我国如何更好的利用产业转移和外商投资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产业转移对其经济的影响尚难定论。卢根鑫认为,国际产业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就其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而言,表现在要素转移效应、结构成长效应、引起就业结构的变化、提高社会平均资本的有机构成、加速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这五方面。那么如何能更加有效的利用产业转移和外商投资的契机,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便成为当代中国一个重要课题。
(一)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可将一些发达地区的夕阳产业或不适宜继续发展的产业转移到欠发达地区,为朝阳产业和适宜在本地区继续发展的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将产业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紧密结合,不能只转移不升级。
(二)最大限度发挥比较优势
“雁行发展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本质都是比较优势的变迁和转移。通过对不同区域的横向比较了解各区域比较优势和通过对各区域内部的纵向比较了解本区域内大中小城市、乡镇及农村比较优势的差异是很有必要的,这将为正确制定各区域的产业政策树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为高效有力地执行这些政策打基础。
(三)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条件量力而行
从宏观经济政策导向上看,中国的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不再那么迫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力开始转向技术转移效应的重视。因此,应结合各个地区实际情况,在不超出地区承受能力的范围内适度承接产业转移和外商投资。同时,减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依赖性,平衡进出口。
(四)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体质政策环境与产业准入政策。制定不同行业新型工业化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强化招商引资的结构导向作用,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更多的引到需求增长快,生产污染少的领域中,减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进入我国生产领域。
参考文献:
[1]小岛清.《对外贸易论》.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劳尔・普雷维什.《资本主义:危机与改造》.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3]彭继民,史月英.“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与我国的对外投资”.《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
资产转移范文6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于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