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之旅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火星之旅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火星之旅范文1

那一天,沐浴着温暖的春风,迎着和煦的阳光,随着国土资源部的公车,我送教下乡到会昌县西江乡的火星希望小学。一路上,车子快速地行驶,而我的心却没有上课前的紧张和激动,出奇的平静,平静得让我有一丝害怕,害怕待会儿会失败。

来到火星小学,浓郁的乡土气息包围了我,让我激动不已。因为我曾经在乡村小学工作生活过五年,那是我初为人师的岁月,是我成长的起点啊!今天,看到这里的勤苦而无悔的老师,淳朴而可爱的学生,古朴而整洁的校舍,简陋而热闹的操场,一切都是那么熟悉,那么亲切。来不及休息,领导安排我直奔三年级教室,一眼瞥见了墙上的五颜六色、生机勃勃的手工图片,惊讶于乡村的老师和孩子的浪漫情致。离上课还有十几分钟,我就随意地与他们聊起了天。闲谈之中,感受到了乡村孩子的懂事、成熟以及城里孩子远没有的吃苦精神。而教室外,正值课间时分,全校的学生一拥而来,却没有半点拥挤,秩序井然地自发形成了一排排队伍,却也没有靠近教室窗口,仅仅就在操场上观望,一股感动袭上心来,多有礼节的孩子啊!他们并不是看热闹,从一双双好奇的眼睛里,我读出了他们的渴盼和羞涩。时间的紧迫,顾不上与他们的交流,也没有时间用相机拍摄下这一珍贵的镜头,这是令我最遗憾的事。

开始上课了,孩子们在我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到学习活动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所表现出的可爱与兴奋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望着他们那一双双求知的眼睛、那一张张纯洁的笑脸,还有那一双双犹如枯树皮的小手,光着脚丫拖着双旧拖鞋,我的心一阵阵揪痛。同样那么活泼的孩子,他们本应该像城里孩子一样可以绘声绘色地读语文呀!

短短的四十分钟很快就过去了,孩子们仍然身子笔直地端坐于桌前,舍不得离开;众多的听课老师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并要求我前往另外一所杉背希望小学上课。没有停歇片刻,就坐上车子如赶场子一般,来到了那所小学。不同的面孔,一样的感动,令我内心掀起一层层波澜,久久无法平静。然而,还是因为时间的紧迫,我没能用相机留下那羞涩的笑脸,我不得不承认相机在自己的包里形同虚设,真是一大憾事啊!

“火星”之旅,对于我,是一次挑战,一次历练,更是一段终身难忘的经历,一个值得珍藏一生的记忆。最后,我想用肖川教授的一首诗自勉:

带着信念去追求,

带着希望去寻找。

带着爱心去探索,

火星之旅范文2

人物:我和两个朋友乘坐工具:“荧惑号”观光车

任务:旅游

乘太空穿梭机离开我们的地球,经过3。5小时的行程,跨越了5500万千米太空,我们一行三人终于来到了这颗有着橘红色外表,别名叫做“荧惑”的星球——火星。

我们穿着最新研制的“隐形牌”型太空服,迫不及待的从穿梭机中跳下来,争着在火星表面留下自己的脚印。这时导游爱因斯坦博士开着“荧惑号”观光车来了,我们的火星之旅就正式开始了。

我们先去奥林匹斯山登记处办理通行证。爱因斯坦博士给了那个漂亮的售票员阿姨三张“银河币”,同学Betty好奇地问道:“爱因斯坦博士,为什么您不用办理通行证?”爱因斯坦博士笑着答道:“呵呵,因为我已经办理了火星居民证,是这里的居民,所以我不用办理通行证。”话音未落,售票员阿姨拿了三张微缩通行证给我们,说:“希望你们玩得开心!”

我们乘坐“荧惑号”经过水手号峡谷时,看见有一大群人围在一起,我们三个同学同爱因斯坦爷爷一起下车,走向人群,发现这里正在举行“努力就有奖”活动,“游戏奖项”上写道:

一等奖:火星纯金精美纪念章一枚。(3名)

二等奖:火星纯银纪念章一枚。(8名)

三等奖:火星铜质纪念章一枚。(30名)

参与奖:火星精美纪念邮票一套。(无限)

我和两个同学见了,连忙去登记口报了名,做光梯(这里的光梯不是像电梯一样用电做能源,而是用光做能源)来到峡谷谷底。一到谷底,胆小的Lucy同学就颤抖着声音说:“我们不参与了吧!这太黑了!我们赶快乘光梯上去吧!”说完小声地哭了起来。我安慰瞪了晓秋一眼,说:“这有灯!”我打开了灯,谷底一下变得明亮起来,照得比白天还亮。我们一下有了勇气顺着一条红绳索向上爬,终于,我们以15分29秒的成绩取得了一等奖。我们捧着纯金纪念章,心里跟抹了蜜一样甜!

我们又和爱因斯坦博士去火星原居民区探访外星朋友。我们一进居民区,就看见几个外星人路过,Lucy吓得浑身发抖!因为,外星人长着蟒蛇的脑袋,大象的耳朵,猪的鼻子,乌龟的眼睛,鲨鱼的嘴巴,兔子的龅牙,猩猩的体型,还有野猪的蹄子……真吓人!爱因斯坦爷爷告诉我们:“虽然这些外星人长得丑,但性情温顺,他们是不会伤害我们的。放心吧你们。”听完爱因斯坦爷爷的这段话,我们抑制住了心中的恐惧,和这些外星人握了握手。一个貌似首领的外星人眼睛里闪着泪光,用不太标准的普通话说:“唉,别的人见到我们就会害怕,只有你们不怕我们,接受我们,我们真是太感动了!”说完他就掉下了几颗鸡蛋大的眼泪。这些外星人热情地招待了我们,我们跟着他们学舞蹈,学唱歌,可快乐了!之后,我们回了“火星宾馆”睡了美美的一觉。

在乘太空穿梭机即将离开火星之际,爱因斯坦博士对我们说:“如果下次再来,你们一定要带上爸爸妈妈到我家做客哦!我永远欢迎你们!再见!”“再见!”我们挥了挥手,上了太空穿梭机。

火星之旅范文3

第二章:落荒火星

瑞星睁开眼一看,啊,这是哪里呀?只见这里的地面粗糙极了,不远处还有几个大大小小的火山,头上正呼呼冒着烟哩。忽然,一只手搭在了他的肩膀上,瑞星扭头一看,只见那人浑身的红毛,鼻子长长的,有点像地球上的猪。一说到猪,瑞星就怀恨在心,因为讨厌的乌鸦常常站在猪背上,趁他们不注意时跳下去偷袭在猪圈里的耗子。还有,那人身上也裹着布,也就是地球人所说的“衣裳”或者“服装”,总之,那种生物很像地球人。

那种生物看了瑞星一眼,说:“#,¥*%¥#……,—)(?+|{}[],;‘;’,`~,)(%¥……·#。”瑞星不晓得这是火星语,就用诧异的目光看了那种生物半天,才憋出一句话:“我听不懂你在说什么。”但是这个问题似乎难不倒那种生物,他把手按在瑞星的嘴上,就复制了瑞星的语言:“嗨,我是火星人瑞香,你是一种地球生物吧?告诉你,这里马上要发生火山喷发,快逃命去吧,可怜的地球生物。”什么,火星?火山喷发?听到着里,瑞星不由得晕了过去。

火星之旅范文4

【关键词】提单;法律性质;无单放货

在贸易发展的初期,地中海沿岸的商人自己负责货物的运输,随着海运和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开始出现,运输与买卖相分离,提单等类似的,能代表货物归属的工具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为如今的单证交易。提单成为了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并且承运人也只能讲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而不去考虑其是否是真正的货物所有人。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投递延误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纸质提单抵达目的港,因此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等情况,不仅不利于货物的流通,还将造成贸易双方以及承运人的经济损失,更会导致货物腐烂、没收、扣押、滞留等不利于各方的情形。

既然严格凭单放货如此麻烦与不利,那么无单放货是否可以大行其道且不受指责呢?为什么现在的法律、政策对无单放货一味斥责与惩罚,而现实中承运人却冒如此之风险而屡屡无单放货呢?根据提单的法律属性能否为无单放货找出一条生路,或者就干脆杜绝了它呢?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始终没有确定的答案。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or to order,or to bearer,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已然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基石,作为“开启货舱的钥匙”的提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凭提单交付货物成为承运人的一项义务。为什么提单持有人总是能够信任提单所表彰的权利并心甘情愿地把成千上万的货款支付给银行或卖方来换取这一张书面文件?这是因为,他相信自己凭着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在目的港从该提单记载的承运人手中取得该提单上记载的货物。

(一)提单的物权属性

《汉堡规则》中的对提单的定义可得知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后,有义务在目的地仅向持有人交货。即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提单的转卖可以代表货物的转卖,即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ownership)。英国1855年的提单法,从便利运输、有利国际贸易出发,肯定了提单的转让不仅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而且转让了提单所包含的合同权利和诉权。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提单的物权属性,但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可以说在商业操作和司法实践中,提单的物权属性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但是,仅仅根据提单的物权性并不能当然的认为提单能够代表货物本身,提单只是推定和证明其项下的货物所有权的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成立的证据。它允许当事人通过提供够的相反证据予以。持有提单并不等于一定拥有提单记载的货物所有权,提单对提单持有人来说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占有权,持有人是否拥有货物所有权还需结合其他因素予以确定。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也可以通过转移提单来转移货物的占有,但这种占有是间接的,是一种象征性的占有,从物权的角度讲,这种转移、这种交付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及产生何种物权效力,皆取自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持有人作为间接占有人是有权利向承运人或侵权行为人追偿由此遭受货物损失的赔偿的。

(二)提单的债权属性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有些情况下,提单本身就是海事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是一个能够独立于原运输合同之外但又与原运输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文件。提单可以是原合同的转化,可以是原合同的分割,也可以是原合同的变更与取代。提单持有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所谓提单债权性,是指提单能证明其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该条规定确定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也是我国确定提单债权性的最重要依据。在海运实务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仅是证明承、托双方已经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然而当提单转让到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在事实上成为运输合同本身。这时的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的内容而确定,提单在此扮演的就是运输合同的角色,成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行使请求权的合同依据,这是提单的债权性所必然决定的。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时,提单持有人是否具有索赔权,《海商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从71条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第78条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权利义务的确定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提单持有人有权凭单提货,而且此时其身份转化为收货人。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从而将货物交给了与其没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人,造成提单持有人提货不能,其有权依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其货物损失。

二、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认定

无单放货一词源于英文的“delivery of the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意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在习惯应用中被简称为“无单放货”。承运人凭单放货是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因此,无单放货通常是与凭单放货相对而言的。

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既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间接占有权,同时也侵害了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关系而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承运人无单放货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正好符合此四个要件,因而具有侵权性质。此外,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就是提单。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效力不是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任意协商合意的结果,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借助提单调整着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赋予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以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此外,凭正本提单交货也是一项法定的合同义务,此项义务通常被规定在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如我国《海商法》在其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第四节第71条就载有:“提单中载明的……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条文的含义即指承运人正确地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保证义务,是法律对承运人明确规定的合同责任,按照提单载明的交付要求交付货物,才为适当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否则(如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是对法定的合同义务的违反。

概括而言,无单放货行为既属于不履行提单债务的行为或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提单持有人主张行为人承担因违反提单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不实施双重请求,应该允许提单持有人自由选择。默守陈规,禁止责任竞合,事实上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也是违背立法宗旨的。从司法实践上看,无单放货符合数个责任构成要件,但其责任后果却不同,数个责任不能相互吸收、同时并存。因此,法律应该在承认责任竞合的同时,允许提单持有人(受害人)在举证责任、时效、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及诉讼管辖等诸因素中选择对其有利的请求权,以给提单持有人最彻底的保护。

三、无单放货的类型及其防范对策

(一)应发货人要求的无单放货

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通过装港给船公司发电,请求放货给收货人。这种“电放”的做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普遍。应对“电放”,可以采取托运人将装船单据电放给银行,银行再将全套单据打印出来,转化成纸质正本单据,签署银行的签章,进口商到银行付款赎单,然后去提货。这种做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未尝不可。

(二)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

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不具单交货,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就应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保函下的无单放货是产生于货到而提单未到的社会现实,法律上不承认保函的效力,也不认可凭保函无单放货免除承运人的责任。但存在即是合理,凭保函加副本提单交付货物在现今的国际贸易中时有发生。我们应该使善意的保函在航运和贸易实践中发生积极的作用,承运人可以要求收货人提供当地资信一流、实力雄厚的银行或企业作为保证人提供保函,承运人必须审查其收到保函的真实性,否则将构成与收货人合谋欺诈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嫌疑,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保函是一种承诺,保证最终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保证正本提单持有人能够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追偿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短卸或损坏得到赔偿。客观地说,绝对禁止这种做法尚不可能,但是完全在法律上肯定这种做法还是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实践。

(三)按卸货港港口法律、惯例无单放货

少数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将货物交给港口海关,然后由海关交给提货人。如果承运人依据此法律处理货物,导致货物脱离自己的控制,则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有些卸货港有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习惯,承运人可以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时交付货物而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依据此法律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则不承担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因为任何其他的做法将意味着运输合同不是合法地履行,这不是合同方所希望的。如果卸货港有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习惯,承运人可以在提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时交付货物,那么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无单放货,不必承担责任。对于这种合法合理的无单放货,对承运人而言都是免责的,一般而言不存在侵权或者违约的风险。但是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却承担了相对于严格提单交货更为大的风险,即承运人与提货人的欺诈。因此,对于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人进行贸易,一定要最大程度的了解该地港口的法律、惯例以及对方的资信、商誉、实力等。

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无单放货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在贸易实践中它是确实存在的,但一般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将无单放货作为侵权、违约或者两者竞合来看,认为是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承运人必须认识到无单放货的风险,对收货人提交的提单严格检查,防止伪造的提单欺诈;对收货人提供的保函进行严格把关,防止无效、恶意的保函;承运人应该适当的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或者采取提单电放的形式防范无单放货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邢海宝.论提单的物权效力[A].梁彗星.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火星之旅范文5

近日,新疆霍尔果斯市旅游局与青岛IUU旅行正式签署智慧旅游城市建设协议,达成战略合作。据悉,通过IUU旅行城市专属APP,游客可以自助实现购票、旅行规划、微导游等旅行安排。届时,游客手持手机就可以实现无障碍畅游霍尔果斯。霍尔果斯市旅游局局长郭富华、办公室主任马欢欢、旅游局干部伏星光等人与IUU旅行代表王鹏飞、边纯阳握手、合影。天山北坡经济带发展支点霍尔果斯市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由此进入“智慧旅游”时代。

霍尔果斯市旅游局相关领导表示,在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速、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下,霍尔果斯近年来发展迅速,旅游业也迈入新的战略发展时期。新形势决定旅游业需要更高的管理、服务标准与之相配套,在科学论证和考察的基础上,他们决定选择IUU旅行作为合作伙伴,用智能化专业化的智慧旅游解决方案助力霍尔果斯旅游事业腾飞。IUU旅行与霍尔果斯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力建设一座崭新的“智慧旅游”城市,让这座具有悠久历史的丝绸之路古城的旅游事业焕发新机。

IUU旅行智慧景区建设方案由山东慧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为景区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旅游产业链提供智能化技术支持,从而达到景区管理科学高效和游客旅游体验满意放心的双赢。据IUU旅行的代表王鹏飞介绍,协议签署后该公司为霍尔果斯量身打造一套智慧景区SAAS综合解决方案,让霍尔果斯的旅游进入智慧时代,从而极大提高游客的体验度,加快发展旅游市场。“游客来到霍尔果斯,只要下载APP,霍尔果斯的景点、游览攻略一览无余;机票、酒店、门票订购一键搞定;‘微导游’功能让游客方便自主地游览整个城市;也可通过APP中的‘微商城’购买霍尔果斯的特产与旅游纪念品。整个霍尔果斯市的信息与服务系统尽在掌中APP。”

火星之旅范文6

关于律师等级制的争议,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0年,海南省司法厅曾公布了一份名为《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该征求意见稿一现身就引发巨大争议,在一片反对声中仅在网上公示了几天就不见了,后来的修正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其实,早在1987年施行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就有关于律师等级制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将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和律师助理,以律师学历为基础,划分岗位职责,被认为是体制内的资历思维在律师业的投射。此后律师业迅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成了相对自由的职业者,这个条例便“名存实亡”。之后,在司法部的《关于废除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显示,《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早已失效。

1987年的律师等级制并不和律师的执业范围挂钩,但此次律师等级制在设想中,不仅律师收费要与其等级挂钩,而且不同级别的律师,执业的司法场域也要有所区别。想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办案,达不到相应的级别就想也别想,不是所有的鱼都过得了那个龙门。

加强管理之需?

律师在社会上混生存、求发展,靠的是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办案能力以及法律赋予的与职业有关的权利,或者与公安司法人员的人际关系,报酬主要来自委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律师非官,三五成群或者散兵游勇;即使有上百人组成的庞大律师事务所,游离于体制之外,其中的律师大多属于乌合之众,与国家机关人员高度组织化的状态并不相同。日本人称之为“在野法曹”,“在野”一词与“在朝”相对,意思是草野之士、非庙堂之人,的确十分贴切。

中国律师目前人数有数十万之众,这么庞大的人群,如果不将他们整合起来,怎么便于管理?于是有坐皋比、发号令之人动起脑筋,想到在律师中实行分级。

按照律师等级制的设想,一些年龄偏大、资历颇深的律师或将从中受益,他们成为高级别的金领律师的前景十分明朗;然而大多数律师可能会失去在最高法院甚至高级法院办案的机会,从蓝领律师、白领律师到金领律师要熬不知多少年头,地位矮化,收入上不去,想想这些,心里自然感觉堵得慌。

要为律师量身定做等级制的是官。国家官员容易有一种思维定势,倾向于套用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社会诸多行业。有些官员的想象力实在有限,又通常无暇思考不同法律领域的各种规律,不少改革措施都是抄来抄去,弄得彼此雷同。如今警察分衔级,检察官有职级,法官也早就分了四级十二等。想到律师管理体制,自然如法炮制。一俟律师与公安司法官员一样都等级化起来,司法秩序便可安定下来,律师踵警察、检察官、法官之后实行等级制,其缘由不外乎此。

这等级制对律师有什么好处呢?思来想去,不得要领。当年制定《法官法》的时候,最高法院也为法官设计了等级制,有反对者质疑说:法官职业具有反本质化的特征,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判断主体,在裁判过程中行使平等的判断权,等级制不利于体现法官平等裁判的特性,可能导致司法不平等。但是,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实行法官等级制,理由是等级制能够提供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进取,努力上进。这一等级制经人大立法通过,一直沿用至今。如今律师要分等级,估计也有一番大道理可讲,只是笔者见识浅陋,实在无法提升自己的认识高度,难以同有识者不谋而合,实在郁闷得很。

实际上,律师等级制后面是对于律师加强管理的需求。近年来律师界颇不平静,一些律师扮演起“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在互联网上制造了不少热闹事件,更有一些律师在法庭上与法官对呛乃至咆哮公堂,引发一起又一起令法院难堪的“审辩冲突”,导致一些部门对律师产生管控的焦虑,担心这一群体失控,成为一股反对的力量,希望找到一个方法将律师有效管理起来。等级制之所以一再被官家迷恋,正是由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管理功能,一旦实行有望解除有关部门对律师失控趋向的忧虑。

每年对律师实行的年检注册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一种管理机制。这种机制对于约束律师依法执业和遵循执业纪律发挥着保障作用。但是,律师毕竟是“在野之士”,独立性很强,每年一次的年检,对律师管理的作用较为粗放。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等级制不失为一种令人满意的选项。对怀有等级晋升期望的人加以管理,比没有这种晋升期望的人要容易多了。等级制的逐级晋升制度是上对下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要进行管理,等级制是值得选用的一种方法。

等级制,又称“层级制度”。形象的说法就是梯形结构。这种制度把人放到各个上下晋级的梯阶之上,每个人都向更高梯阶攀爬。攀爬心理的形成,奥秘在于名望、待遇、收入等都按相应的梯级分布,越往上攀爬,获得的利益越大。新的律师等级制度,将律师划分级别,不同级别的律师只能在对应级别的法院进行诉讼,收费也与等级挂钩,就是发挥等级制威力的必要设计。

谁为律师评等级

律师等级制的一大关键是谁为律师评定等级。等级制将惩罚和奖励一个下属的权力交给上级的某一个人或者由少数人组成的一个小小的团体。后者所掌握的是使其下属畏惧受惩罚和期望得到提升的权力,这种权力即使暂时储存起来未予使用,也会因其具有的潜在力量而迫使或者诱使下属遵照其上级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

为律师评定等级的机构将受到较小的监督,在等级结构中,下对上是仰视的,“有权势的人比在民主政治传统下的人少受公众的监督检查和调整。”彭迈克(Michael Harris Bond)在《难以捉摸的中国人》一书中提到,在中国,人们“常常给予在领导岗位上的人相当大的自由处理的权力,他们宁愿相信人的判断而不相信铁面无私的法律。”尽管高度形式化的评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但评定大权的执掌者仍然有足够空间进行权益的分配,因此获得寻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