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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1
以2010年龙陵县承包土地流转状况为例,我们可以从侧面分析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现状。2010年,全县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550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327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其中实行转包的12617亩,占流转面积的49.5%;实行出租的8729亩,占流转面积是34.2%;实行互换的1434亩,占流转面积的5.6%;其他2729亩,占流转面积的10.7%。农户间自发流转占绝大多数,面积是2018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9.1%;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及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是532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9%。流转类型上流向种养大户和企业的居多,分别为11704亩、11384亩,分别占流转总数的45.9%和44.6%,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10亩,仅占流转总数的1.6%,流转入其他主体2011亩,占流转总数的7.9%。流转价格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在300-500元/亩不等,流转入企业的价格在50-700元/亩之间。签订耕地流转合同3912份,其中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2436份,占合同总数的62.3%,口头协议流转合同1476份,占合同总数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46件。
经以上数据显示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流转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2009年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个百分点,这样的比例在全国以农业为主,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县份来说趋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转作为我国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亟待加以规范。二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以转包、租赁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换和其他多种流转方式。在流转中农民自发流转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转的比例偏低,这样就导致流转形式的复杂。三是流转类型不利。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6%,而流入种养大户和企业的高达90.5%,这样就导致土地流转由一种个体条块式经营转向另一种条块经营,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转差价悬殊。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每亩的差价就高达至少200元左右,流转入企业的土地差价更为悬殊,这样的价格差异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的确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转保障不足。较大一部分农民只以口头协定方式进行流转,即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也缺乏规范性,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细则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绝大多数农民即便是将土地以各种形式租赁或托管出去,但没有真正脱离与土地的关系。经营权虽然表象上归属经营人,这是暂时性的。在隐性上,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归属流转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流转和土地管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土地流转多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存在差异,呈现出流转的规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点。并且多数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呈显出较强的季节性。临时性经营土地方式导致在规划、耕作上必然会尽量减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种收益率极大降低。二是规模经营难度增加。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方式仍是主流,这在土地利用中无法形成大面积机械化作业,种植作物的不同又会导致耕作时令的差异,这样在作物耕种过程中,难免造成水、电、人工费用等多项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种养大户尽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数为条块零星分布,要想把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连成片进行大规模耕种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诱惑,大多数农户不愿流转。因此,土地在经营管理上过于分散,严重制约着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三是流转缺乏规范管理。很大一部分农民在流转过程中注重于口头协商,由于利益驱动,对流转价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价格上出现悬殊。同时在出现纠纷时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增加了很大难度。即便是自主流转中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农业补助的倾斜性优惠政策大量出台实施,为原来的约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利益的争端也会产生流转双方的争议。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签署规范性合同的农民更是寥寥无几,土地流转管理的不规范越来越成为农村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诱因。
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过强,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浓厚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没有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机制,对流转过程缺乏刚性措施。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没有真正加以重视,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原则,或者害怕介入后引发新的问题给自己找麻烦,不能够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参与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尤为瞩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并逐步向市场化流转迈进。文章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前土地流转市场的现状,以及从阻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怎样培育市场的机制和怎么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的构建及发展。
[论文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制约因素 构建机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现状
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认可、支持和鼓励,近年来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水平还比较低、速度较慢,例如:
(一)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渠道不畅通,因为农村经济总体落后于城市经济,并且在网络的构建上明显落后,以至于各种信息渠道不畅通,供求信息不对称,流转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承包地的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转入耕地的人又找不到转出者。
(二)土地定价不合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科学的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土地价格标准不合理,很多土地流转的价格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土地的差别和内在价值。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的价格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加之行政推动作用,为满足招商引资和加快农业规模化的需要,强制流转超过自愿性流转,农民在土地定价中的自主权经常被剥夺,流转的价格大多偏低。
(三)流转操作不规范
各地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的程序、手续不够规范。农民自行流转的多,报村镇批准备案的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协议权责不明的多,明确的少,导致协议约束力小。流转主体单方面撤销或终止流转合同的现象频繁发生。
(四)有关部门的角色定位不准确
有关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存在着过度干预和宏观管理不利等矛盾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常常由地方政府在乡间的延伸组织,及村委会管理,极容易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容易造成过度违规流转土地,浪费土地流转资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主要制约因素
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因素很多,具体包括很多方面:
(一)外部因素
1.市场主体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能代表村民的乡、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主体常常由村委会负责,有的实际上往往是村干部获得了土地的处置权,他们有可能会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2.政府越位
管理部门干预较多,一些当地管理部门常常以很低的土地使用价格作为诱饵吸引企业入驻,这种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行为以降低土地价格的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于农业企业的现象不仅有违市场价格机制而且极大地损坏了当地土地权益。
(二)内部因素
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因素是客观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农民自身的原因又是多层次,多元化的。
1.部分农民思想守旧观念
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尤其是老一辈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生活,他们都留守家中,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承包地,一些进城务工的人员,错误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宁愿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
2.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农民因为法律知识比较薄弱,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私下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既无书面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又无中介机构见证,即使签订了协议,内同条款也不全,权利、义务不明确,以致合同兑现不严肃违约责任难以追究,一旦发生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真切的保护。
3.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
市场经济是知识经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没有一个系统的发展经济的一连串的制度构想,以至于像中介组织,这个链接供方和卖方的桥梁,迟迟没有发展起来。一些中介组织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和土地融资机构等,这些中介组织可以使土地流转信息完整畅通,扩大土地流转的范围和限制。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机制的路径选择
既然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因素有多种,那就要有针对的用不同的机制解决不同的问题。
(一)外部制约因素的路径选择
1.完善土地管理的法规体系,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标准。笔者认为应当确定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也就是把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下放到农民的手中,农民只有获得了市场主体地位才能适应经济的体制环境,才能与其它社会阶层一样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
2.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角色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户和其它土地流转交易者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监督和服务的角色,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让农民自己做主,确实为农民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的主导作用,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巨大推动力,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状综述
(一)新型城镇化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合理的农地流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2)合理的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条件。
(3)合理的农地流转必然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弊端
(1)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转权限规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转方式的相关规定亦不明确具体。
第三,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公示方式不明。
(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不利于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3) 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第一,在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不规范;第二,有的农户与专业化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第三,在所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文本中,存在着与国家现行法律抵触的内容,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性,未经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第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4)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有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赋与土地使用者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权利,建立起权责明晰、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实质的意义。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四) 修订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据现行法律,当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时容易引起争议。因此,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分成,对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就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农村医疗和养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制环境
政府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制定出关于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对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为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创造有序、明确、统一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1)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沟通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民了解知晓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重大事项,要由农民统一投票决定,并进行村务公开,细化程序、细则,进行民主监督。
(2)完善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保护、受损补偿和受害保护。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体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培育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对流转信息进行统一收集与,对农户和业主进行咨询与指导。
五、结论与展望
土地资源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亦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构建,同时加强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与课题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022;参与课题2:2013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3-269HSD )
参考文献:
[1]马兴彬.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6).
[2]刘B.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2013(5).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决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市场风险与民生风险之防范便成了讨论重点。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市场风险 民生风险 防范机制
虽然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禁止,或避而不谈,但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导致农民融资需求与日俱增以及国家批准成都、重庆两个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使得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象层出不穷。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具体完备的规范性文件指引的情况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推动的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浪潮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风险。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风险
(一) 信贷市场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制度,在没有一套统一完备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制的情境下,地方政府往往各自为政,增加该领域的信贷市场风险。此外,由于农作物产出收益的不稳定导致抵押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很大。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变现风险,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二) 民生风险
现阶段农村土地依然承载着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失去生活保障。对于经济条件不甚好的农民来说,他们虽有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的需求,但基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其不敢抵押贷款,而这又反过来限制了农业的多样化发展及其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更多的情况是这部分农户虽然进行了抵押贷款但由于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此时银行实现其抵押权就导致社会保障风险,即民生风险。
二、 风险防范机制之构建
在还没有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只能在现有法律与制度框架下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信贷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信贷市场风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较为活跃地区的主要风险,为避免形成全国性危机,笔者主张应当坚守分步走的方式,即首先允许城乡统筹试验区在区内进行试点,其次逐步扩大到全部的城乡统筹试验区,再次扩大到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地区,最后覆盖全国。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的相关参与方有必要联立起来,共同促进该市场的平稳发展。
1.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
信贷市场风险的受害方首当其冲是金融机构,因此其自身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体制。
(1)事前审查。首先,以申请人取得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贷款之必要条件,防止权属不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抵押标的。其次,对于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较高的农户来说,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渐弱化。金融机构在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时要注意申请人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尽量选择大户。
(2)事中监控。即建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跟踪机制。金融机构要尤其关注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合同的展期、债权保全的诉讼时效,及时发现和控制新增风险。并监督贷款去向,确保债务人所取得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开发。
2.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导致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往往不能获得抵押物详细信息,以致经常出现信贷风险。因此,培育一个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迫在眉睫。
(1)广泛建立土地交易所。土地交易所可以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信息,这一方面能够促成抵押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场所和方式。抵押权人不仅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优先受偿,还可以公开拍卖以其价款受偿。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与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既是完善土地交易市场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家庭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首要步骤,既对权利人起着确权和公示的作用,又为政府管理提供依据。有效的确权经验可以借鉴成都市温江市的做法,即先对村里的土地进行测量,由地方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然后将测量的结果公示,以此为依据,再由当地国土局发放各种权证,确保农民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笔者认为登记生效主义能够增强物权的公示性,便于利益相关者查看土地权利变动及抵押登记的顺序情况,为是否进行抵押以及抵押合同的内容提供帮助,有利于防止抵押纠纷,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信贷风险的产生。
(3)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我国土地市场发展起步比较晚,目前各地尚无专门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缺乏一个相对科学的评估价值作参照。而价值评估是衡量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的必要环节,其对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和最大程度发挥土地融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而价值评估应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在考虑各种自然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釆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和收益还原法来进行确定。在抵押期间,由于土地价值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时或者再抵押时,应该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3.抵押担保模式多元化
为了能够把农地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农村土地抵押成功的经验,创建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
(1)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共同联保。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往往青睐于农业生产大户,这对于规模较小又具有融资意愿的农户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申请贷款时,农户之间可以组成利益共同体,互为对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2)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共同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的前提是农业企业能够将自身承包的农地交付给农户进行生产,同时为农户提供销售渠道,确保生产的农产品不滞销。这样就提高了农户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而且由农业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3)农户与农业担保基金的共同担保。这种模式将承包经营权和担保基金组织的基金作为担保物,承担责任时,贷款农户和该基金组织承担比例责任。
4.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农户与金融机构损失。
首先,由点到面推广农业保险。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可通过开办农业风险管理学习班和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灾害风险的认识,提升其投保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扩大农业保险财政支出。我国自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有针对性地向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农户推荐符合其经营项目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经营项目提供或增加保费补贴支持。
(二) 民生风险防范机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
对于相当部分农民来说,鉴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他们虽然具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强烈需求,其出于生存的后顾之忧依然没有很高的意愿去“冒险”,而对于真正敢于“冒险”的农户来说,当金融机构实现其抵押权时,又确实会陷入生存困境。因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消除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提高其抵押积极性,又能够解决其生存的后顾之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贫困人口维系正常生活所需制定的一种保障措施。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其在保障目标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基本一致,因而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功能的替代制度。诚然,我国自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予以完善。
1.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变动规则
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体现在食物保障方面,导致了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选择科学合理、反映本地区财政状况的测量方法,按照公共基础服务均等化原则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金额。
2.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要分情况确定由哪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即对极贫困地区的低保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转移支付,欠发达地区的低保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支付,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大力发展社会捐赠、福彩收益再分配等多种筹资渠道,确保低保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3. 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界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范围,事实上,收入水平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都应被纳入。如此才能确保广大生活贫困农民获得国家资金救助,保障其生存权。
4. 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社会管理和流向监控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地方政府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监督机制。首先,完善省、市、县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使其各司其职;其次,减少审查与资金发放中间环节,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应保尽保,不能保的坚决不保”。最后,落实政务公开,通过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设立群众监督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亟待完善的方面,但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替代传统土地保证功能的可能性,笔者在此仅对该方面重点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5
论文内容摘要: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着缺陷,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必然性,但存在多种模式,并且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农村土地流转创新机制。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的农地经营制度,但分散的、狭小的农户经营和大市场发生了矛盾,笔者认为,只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而农村的改革又发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整个经济的繁荣。承包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主体不清,权限不明;土地经营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农民经营土地短期行为严重等;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弃耕、撂荒现象严重;土地流转困难等。
土地权属关系混乱,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内容界定不完整。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呈现多样性。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说,尽管规定农村土地的所用权归集体所有,但各级管理处置权却由国家掌握,集体所有名不副实,再加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经营层次日益强化扩大,农村集体机构对土地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调控能力也就非常有限了。
土地资源零碎化。为了充分体现社区成员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使得农地经营规模特别小,加之实行好坏搭配以及定期调整等,又造成了地块的数量增加和分布零散。这种多地块、小面积、分散狭小的经营规模,不利于合理利用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不利于实行合理耕作和采用先进技术,不利于调整作物结构和防止病虫害,不利于保持优良品种的纯度和品质,不利于增加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必然造成农业的粗放经营和低效益,并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相违背。
土地流转困难。在我国,农地流转主要是指农地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将不可逆转,这样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客观需要。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归属不明确以及周期性的土地调整,土地转让在具体的期限和合同方面不规范,土地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让都可以随时终止,这使土地流转没有稳定的预期。所以土地的流转一般都是在亲戚好朋友之间无偿进行的,土地很少能流转到最能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造成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和严重浪费。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租赁模式。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内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农户或公司法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我国法律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出租其权利。这种出租的形式对于出租人来说,他不必放弃土地所有权,即可得到土地租金,对承租人而言,他可以较小的代价,在租期内得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债权行为,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该模式的受让人既有个人,也有企事业单位;既有农民,也有干部和科技人员。
土地信托模式。在“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搞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下,以收取一定信托服务费(可由受让者支付)和签订信托服务合同的方式,接受农户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信托,并按信托约定将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土地抵押模式。土地使用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担保取得贷款。若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将丧失土地使用权,银行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模式主要是发挥土地的融资作用。尤其在某些地区农民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受新型产业相对较高利润的驱动,很多农民群众采取融资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当前,以抵押土地解决贷款问题,日益成为农民群众创办新兴产业和开发新产品的重要融资渠道。这种方式不仅开辟了农村融资渠道,解决了农民资金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仍掌握在承包者手中,也不妨碍土地保护利用,对农村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股份合作模式。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拥有农地永久性支配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折股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综合的经济行为。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其他公司经营,按土地股份,村集体将土地经营及发包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不规范。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流转占着主导地位,多为亲戚朋友和农户之间的流转,这就导致了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大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通过合同或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缺乏法律保护,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掠夺式经营。
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信息中介。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大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且多为转让人的亲戚和朋友,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但总体上缺少由上而下的网络状、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使得供求双方信息辐射面窄,流动不畅,这不仅使土地流转受到局限,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使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提高。 建立真正适合土地流转市场需求的中介组织后,不仅可以让本村、本乡范围内出包转让而且可以让外乡、外县甚至外省、外国的投资人都能来投资,从而打破地域限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样也有利于农业的市场化转变。
畸形行政干预阻碍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监督指导,但有些地区无端干预,或在某种利益驱使下不顾农民利益强行干预,甚至有预谋地干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一些基层干部迟迟不将第二轮承包合同或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借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的不顾实际,强行搞所谓股份制或集中经营,引发很多后遗症;有的对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公开性、合理性,对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等。这些都对土地流转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消极因素。
土地承包权的福利性弱化土地流转积极性。由于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承担着农民就业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险功能,又由于承包者承包成本低,不转让也关系不大,受让者也在低成本的环境中不肯出高价,因此,虽然农民就业范围越来越广,农民收入中农业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但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成“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愿轻易转包。
土地流转市场的配套服务欠缺。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缺乏土地流转的政策空间。同时,流转的服务也不到位,流转程序复杂,信息不畅通,也阻碍了流转的积极性。特别是产权界限不清导致土地流转的责权利关系不明。土地流转中,虽然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但各项权利的界限没有具体规定。
金融信贷支持缺乏而制约了土地流转。农村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与农村土地流转资金借贷需求不匹配,无法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再者,由于农业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都比较大,所以相当一部分农业企业在争取资金和立项过程中,由于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中,还没有建立农户直接信贷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户不肯或不愿给予资金投放,使一些较好的项目在萌芽状态就被扼杀,这对于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都起到了制约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
(一)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该机构负责受理需转让土地农户的申请,需承包土地投资人的申请,采用多种形式为双方牵线搭桥,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基层农经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工作,确保土地“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搭桥引线作用,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和产业化经营。
(二)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
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二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建议研究“用土地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 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促进农村信贷,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展等问题,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农民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也必将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因此,建议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发展农业或农村二三产业,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适度规模经营,主要用于农业基础建设、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要简化种养大户的贷款手续,通过信用社审定,发给“支农信用卡”或“贷款信誉证”。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乡镇城市化进程,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使农村隐性失业劳动者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加大劳务输出;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使更多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
参考文献
1.陆松福.浙江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J].浙江经济,2005(11)
农村土地承包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土地流转与征用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转与征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解决问题主要是土地转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关系,创新土地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