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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违范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方授权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方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_________)、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__________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品目
机型及配置
数量
单价
供货时间
价格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合计
二、保修期: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装箱单。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_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_)。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授权公司投诉();
3.向财政部投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授权公司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须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供方
需方(签章)_________(财务部门章) 供方(签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合同违范文2
关键词:《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构成;评价
Abstrac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 refers to the buyers and seller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signed the contract. Objectiv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act is fulfilled, and many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does not perform the contract, resulting in the emergence of default, the most serious i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bin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vention and the Convention to Breach Remedy, and to evaluate the system, write the worthy of reference and absorption.
Key wor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position;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根本违约的概念及来源
1.违约的概念
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是指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违约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很多种,其中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的相互关系。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
2.根本违约制度的来源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根据一些英国学者的看法,早在1851年出现的Elien诉Topp案件中,就已经出现根本违约的概念,但真正确立这项制度,始于1875年波萨德诉斯皮尔斯(Pcassard V. Spiers 《1876》I. Q. B. D.410)案。后根本违约被美国欧洲大陆国家所吸收,在有国家特色的部分之外形成了“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发展至今,其意义已成为:一般违约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利益落空时才以根本违约认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
3.根本违约制度在公约中的体现以及构成条款
在吸收借鉴关于此类行为的规定之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条款,并完善了相关制度,此制度后又被别的国家《合同法》所借鉴吸收,如被誉为“世界上最先进合同法”的中国合同法也吸收借鉴了这一制度。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C)中的重要制度。其根本条款是第25条:“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一般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本违约的概念就用这个受到普遍接受的定义。这个规定区分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据《公约》的规定来看,《公约》实际上只是根据违约的后果决定根本违约的问题,而不是根据违约人违反合同的条款性质来决定这一问题的。此外,《公约》于第49条、第51条、第64条、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等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根本违约具体判定标准,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根本违约制度。
二、对完整的根本违约进行分析
1.对根本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分析
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此处所称“实际上”的含义,按照许多学者的解释,包含“实质地”、“严重地”、“主要地”的含义。因此表明了一种违约后果的严重性。所谓“有权期望得到的东西”实际上是指期待利益,即如果合同得到正确履行时,当事人所应具有的地位或应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既可以是转售该批货物所能带来的利润,也可以是使用该批货物所能得到的利润,但必须是合同履行后,受害人应该或可以得到的利益。所谓“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乃是违约行为和使另一方蒙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受害人丧失期待利益乃是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结果。
第二,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违约人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并对不能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在这里,《公约》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主观标准是指“违约方并不预知,”他主观上不知道他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恶意。例如违约方并不知在规定时间不交货可能会使买受人生产停顿,而以为这批货物迟延数天对买受人是无关紧要的,这样,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虽已造成严重后果,但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其次是客观标准,即一个合理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如果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能够预见,则违约人是有恶意的。应当指出,在这两种标准中,客观标准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此种标准在判断违约当事人能否预见方面更为简便易行。一般来说,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能否预见,应由违约人举证证明,就是说,违约人要证明其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但要证明他自己对造成这种后果不能预见,同时还要证明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不能预见,从而才不构成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的补救措施
从经济发展以及依据民商法上的自由原则制度来说,解除合同是非常严厉的救济手段,会带来交易双方的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公约本着尽量挽救合同、节约资源、促进交易的精神,因此公约中也存在着对根本违约的构成进行严格的限制补救的条款,在有补救措施前提下,采取补救措施以挽救合同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是对合同补救措施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会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从CISG第48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其目的在于节约资源、保护交易的成立。只要不是“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则“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CISG并未规定买方可以通过宣布解除合同,一律剥夺卖方提供合理补救的权利。(一)CISG第48条第(1)款和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卖方采取补救措施的两种情况。第(1)款是指在补救措施可以迅速发生效果的情况下,此种条件下买方应允许卖方采取补救措施,而只要补救措施满足“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的条件,卖方的补救措施即可阻止根本违约的构成。第(2)款则是在补救措施不能迅速发生效果的情况下,卖方提出补救方案,该方案包括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及时间,此时,买方有权选择接受卖方的补救措施还是宣告合同无效,即使卖方的补救方案可能会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迟延,或是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买方在作出选择时,应认为其已对此进行了考量,其选择接受卖方的补救措施,即是对其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的放弃,属意思自治的范畴,当然,若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符合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买方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二)“不合理的迟延”“不合理的不便”的认定公约第48条规定了卖方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对于“不合理的迟延”“不合理的不便”的认定,笔者认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双方,尤其是买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三)补救时间公约第48(2)条规定,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据该条规定,卖方在进行补救时,必须事先表明补救发生效力的时间,如果卖方没有指明补救的时间,只是表明要进行补救,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没有答复得到任何权利或得到任何结论,即此时,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没有答复,而获得按其方案进行补救的权利。
三、关于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评价
公约明确规定了构成根本违约的要件,使得根本违约的界定有了准确的立法行概念。而且根据相应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其不仅有结果事实的对违约的认定标准,而且有了对根本违约事实的主客观认定,即《公约》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主观标准是指“违约方并不预知”,他主观上不知道他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恶意。客观标准是“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通过主尤其是客观的标准来界定了其判断标准,在实践上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资源。
虽然公约存在有些用语不够准确的地方,也并未超越法律的文字制约性,然而从公约的积极方面来看,仍不失为一部优秀值得借鉴的公约。
供货合同违范文3
长,校关工委提出了对留守儿童和潜能生实施阳光活动计划,得到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这项活动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效果,受到了家长、社会的一致好评。
一、健全机制,营造关爱氛围
为给留守儿童和潜能生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使他们幸福成长,校关工委和少先队大队部形成合力,大力宣传。学校悬挂宣传标语,开辟爱心专廊,为留守儿童举办“学抗震英雄,做英雄少年”的征文和演讲比赛,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并设立关爱留守儿童和潜能生爱心办公室,加强对留守儿童和潜能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全面认真落实到位。
各班主任摸清留守儿童和潜能生的底数,校关工委还为每个留守儿童和潜能生建立专门档案及联系卡,加强与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共同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关爱网络。
为切实加强关爱活动的有效性和长期性,学校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潜能生教育管理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班级和教师进行考核,年终评出留守工作先进班及先进教师,并将考核结果与校文明班评比,教师的评先、评优挂钩。
二、真诚架桥,沟通心中真情
本着从思想上疏导、学习上辅导、言行上引导,并在生活上予以帮助的原则,校关工委为留守儿童、潜能生及家长间架起连心桥。为方便留守儿童和家长联系,学校专门开通一部亲情电话,设立专线,将电话号码公开,为留守儿童在课间、双休日或节假日与家长联系、沟通提供方便,增进学生与家长的情感。
学校还给每位留守儿童和潜能生落实一名爱心妈妈。爱心妈妈由校关工委成员和班主任担任,要求每周与留守儿童和潜能生谈一次心,了解他们一周的学习、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培养他们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定期与临时监护人或家长交流,及时反馈儿童的情况,帮助他们做好儿童的思想工作;节假日请留守儿童、潜能生到家做客,使留守儿童感受爱心妈妈的温暖,弥补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发展的消极影响,增强潜能生学习的自信心。
班主任还让品学兼优的留守儿童当“小老师”,帮扶一名潜能生,使留守儿童有成就感。给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和潜能生安排一名小伙伴——学习上是好帮手、生活上是知心朋友。小伙伴对结对的留守儿童和潜能生帮扶活动有:在上课时提醒、督促其遵守纪律,专心听课;课余辅导作业,督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快乐时,排忧解难。
三、搭建舞台,展示个性特长
为使留守儿童和潜能生健康快乐成长,校关工委充分利用学校丰富多彩的特色活动,为留守儿童和潜能生搭建展示自己才能的舞台。如搭建“校园吉尼斯”学生风采台,开展跳绳、踢毽子等比赛活动,将成绩优异者记入“校园吉尼斯”。留守儿童和潜能生在舞台上尽情展示,增强自信,欢畅地拥有幸福。
供货合同违范文4
为应对未来日益复杂的IT数据环境,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希望构建一个高效、灵活和易扩展的企业级物流综合信息系统。因此,IT的敏捷性摆在了首位,同时要求数据存储系统面向服务,性能和容量弹性扩展,功能全面灵活。
货运信息系统对存储性能提出更高要求
在“数字物流,智慧园区”的战略目标下,货运信息管理系统是物流园区信息化的重点建设项目,通过货运信息管理系统可将航空物流园业务链上的各部门和企业相互联系起来,为构建统一的“物流数据中心”提供基础设施支撑,实现业务数据在各应用系统中的自动转换和交互,通过物流数据的统一数据模型设计,为物流公司、入驻企业及地服货站等单位的分析经营提供数据支持和保障。
货运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务连续性和数据可靠性要求非常高,各物流信息应用需7×24小时稳定运行,关键数据不能丢失。随着航空物流业务的快速发展,存储系统要能支撑货运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扩展能力与TCO指标,满足未来5~10年的业务处理能力。
同时要求提供远程灾难备份恢复解决方案,实现在数据中心与灾备中心之间对关键业务数据进行策略性增量复制,实现数据的异地备份,并在发生意外灾难时对数据进行快速恢复。物流园区一、二期工程建设的数据中心地域跨度大,还涉及搬迁机房时业务运行平滑过渡的难题。
用华为融合存储构建货运信息系统基石
经过专业单位规划设计和多次研讨论证,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最终选择华为OceanStor V3融合存储解决方案,为机场打造货运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石。
一期工程包括地服货站作业管理、物流综合信息门户和海关数据交换接口等系统建设,通过2套华为OceanStor V3融合存储对各系统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和整合,形成本地冗余备份,备份软件每小时对生产数据进行一次数据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完全备份,来确保本地数据可恢复,并应对误操作和病毒入侵等潜在风险。
二期工程将在物流园区另建数据中心,再采用2套华为OceanStor V3融合存储承载货运安检、地服货站屏显信息及自助柜机服务系统等,同时根据机房搬迁周期和链路带宽条件,运用同异步远程复制技术搭建本地和远程实时容灾系统,实现跨数据中心的数据冗余。
在二期工程搬迁机房过程中,通过存储系统内置的LUN迁移功能,可在不搬迁存储、不中断主机应用的条件下,实现跨数据中心的数据迁移,解决搬迁过程中断业务的难题。
打造复合型枢纽机场
华为OceanStor V3融合存储一方面支持高可靠的多控架构,保障货运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全局数据交互和视图呈现,保证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实时性,提升了业务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因为具备10万级IOPS性能以及可扩容到1000块以上磁盘的能力,OceanStor V3融合存储完全满足多类物流信息应用对存储高性能和扩展性的要求。
供货合同违范文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六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竣工验收及备案法定责任。
供货合同违范文6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的;
(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的;
(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的;
(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的;
(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的;
(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的,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的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
(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
(七)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
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的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
(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的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
(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
(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对挂名不上班的职工,企业有岗位的,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的,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的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的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