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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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1

应知应会内容所依据文件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2016〕1号

【日期】2016.1.17

【文件名称】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7〕80号

【日期】2017年7月7日

【文件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724号

【日期】2019.12.30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局面,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总体责任。

三、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答: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直接责任。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应该做到哪几方面?

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推行银行工资制度。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包括哪些内容?

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六、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的行动措施有哪些?

答:共有十项。1、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3、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4、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5、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6、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7、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8、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9、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七、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对实名制覆盖率的要求?

答: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八、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对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的要求?

答: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说明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什么形式支付?

答: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2

为了严肃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目前,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正在进行中。据对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4个省市区的不完全统计,各地现已检查用人单位近10万户,通过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5亿元,同时责令暂时难以补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制订了2004年春节前的清欠计划。

近日,劳动保障部还将联合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四个工作组,分赴部分省市开展督查工作,要求各地继续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务必确保农民工能足额领到工资。

同时,劳动保障部正在研究加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是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三是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建立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四是全面推行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遵守法规、信誉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对违法企业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3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从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县公安局协助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维护社会秩序;县住建局参与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县人社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各镇负责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4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我镇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赓即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项研究解决镇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镇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足额收取保证金。我镇对立项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在建筑企业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四)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对各项目实施的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追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

(五)畅通维权渠道。镇通过纪委、司法所、维稳办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严格值班制度,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二、存在问题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了解不够,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还不够强。

(二)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部分建筑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明确各部门、各村的工作职责,把好职责关,监督好本村内涉及工程用工的项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镇、村及各分管领导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三)加强和落实专人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巡查,及早发现问题,对各种理由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加强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5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和在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公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建设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五、工程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对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施工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因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缴纳,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缴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为: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

八、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个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的问题。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监察,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或约定与农民工进行工程量结算或工资结算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它情况。

十、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按规定从保障金专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建设部门还应依法对其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

十一、对建设单位已付工程款80%或按双方协议支付了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劳动保障部门除动用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还应与建设部门共同对施工企业及项目承包人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建设部门暂停该施工企业及项目承包人从事建筑招投标的准入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登记备案。

十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后,通知责任单位在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了的工资保障金,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登记备案。

十三、工程交验后,由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其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天,如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银行凭退款通知书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已支付部分除外)全部退付原缴纳单位。

十四、对中标后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经招标开工建设且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拒不补交已经支付了的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查处外,由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暂停其在本市招投标资格1年。

十五、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六、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得随意支付,其管理与使用情况,监察、审计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十七、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为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办理了中标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追讨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并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造成重大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6

一、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的重要工作。各镇(街道)、各园区和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把它当作当前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农民工投诉要有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清欠工作要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出现恶性的劳资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

二、明确目标,开展专项检查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决定从现在至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专项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12月18日前)。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掌握了解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拖欠职工工资的数量及规模),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对存在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要责令用人单位筹集资金,按时足额补发,防止欠薪事件的发生。各镇(街道)和园区要在辖区内积极开展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发放的规定查漏补缺,认真填写《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自查结束后,各镇(街道)、各园区要把检查情况汇总后,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统计表》,于12月18日前报区劳动局。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8日至)。根据欠薪排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区政府将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检查组,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给予通报或在媒体上曝光。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做到“四个确保”的前提,劳动保障局要组织协调好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建设局要负责好建筑企业在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监督,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重大案件,外地建筑企业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将其清理出我区建设市场;公安部门要负责调处拖欠职工工资并涉嫌逃逸的刑事案件,及时处理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并做好未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要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各镇(街道)、园区要负责好本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掌握企业工资清欠情况,及时做好工资清欠工作,教育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报告,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四、严厉查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