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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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范文1

(一)责任文化缺失导致的网络舆论语言暴力现象

当前的网络文化生态缺少责任文化,网络传播者缺乏责任意识。而且网络传播者规模庞杂,社会缺乏对网络传播者的追责机制。因此,网民在围观网络事件时,经常罔顾事实,从个人立场出发去评价和再次传播网络事件,从而产生诸多网络谣言和网络舆论语言暴力现象。2013年2月至9月,李某(某军旅歌唱家之子)案由于李某“星二代”、“富二代”的特殊身份而受到网民极大的关注。事件被披露上网后,国内各大网站几乎都在转载传统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追踪报道。而与事件相关的微博被网民转发、评论达几十万次。在这些网络转发和评论中,有一些是不法分子为图私利恶意散播的谣言。但更多的是网民因为盲从而进行的非本意行为。网络转发和评论的便捷性,以及社会缺乏对网络传播者的追责机制,这种盲从导致网络谣言大量传播、网络舆论完全倒向受害者一方,形成不公正、不客观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整个网络舆论开始讨伐李某的罪行以及李某父母家庭教育的失败。李父让童年时的李某在身上骑大马的视频被网民挖掘出来,并被作为攻击李父溺爱儿子的证据。这时网络公知杨澜“劳教对孩子的惩罚过重,李某可能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记者李蒙“请网络暴民不要伤害未成年人”等等公正、客观言论都被歪曲为替李某说情、为李家利益代言。

(二)急功近利文化盛行导致的网络炫耀式传播现象

中国社会经过改革开放后这30几年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一个先富裕起来的社会阶层。这个富裕阶层的创业者大多数是通过刻苦拼搏、勤俭节约来积攒起财富。但刻苦努力的创业者由于工作繁忙对子女疏于管教,并将自己的财富任凭子女随意挥霍。他们的子女形成了中国社会一个独特的“富二代”群体。还有一个群体,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投机钻营、违法犯罪等手段一夜暴富,他们是中国社会的“暴发户”群体。这些“富二代”和“暴发户”的大量出现在社会上催生了一种急功近利的文化现象。他们在急功近利文化的影响下,热衷于在网络上将自己奢侈的生活方式进行炫耀式传播,以此来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或者实现一夜成名的愿望。声称“月薪三千元以下者都是下等人”的“雅阁女”、用大叠百元人民币来点烟的“小龙少爷”、天涯论坛上易烨卿与北纬“比富”的论战等等现象,都是近年来中国社会急功近利文化在网络上盛行所产生的炫耀式传播现象。

(三)弱势群体文化压抑导致网络传播中的逆反文化现象

网络文化生态中,弱势群体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承受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其社会地位决定着其在现实生活中缺少话语权。而网络是个相对公平的平台,来自任何群体的个人都能够在这个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网络成为弱势群体宣泄情绪、表达意见的最重要窗口。但是主流社会掌握的主流网络平台对弱势群体关注不足,并且将弱势群体描绘成较为负面的形象,如城市流浪汉、城市不稳定因素、不讲卫生群体等等。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和网络环境中的双重压抑,导致他们在参与网络传播时经常表现出一种逆反的心态,以反传统、反主流的方式来宣泄压抑的情感,比如刻意通过网络展示自己的自恋和自大,或者极力追捧这种炒作行为。近几年网络传播中出现的“芙蓉姐姐”、“凤姐”现象,主要是由这种逆反心态推动的。“芙蓉姐姐”、“凤姐”等借助网络炒作而走红的人几乎都来自草根阶层,他们以不雅照、反传统、反主流的言行等方式,在网络上吸引到了众多的支持者。这些支持者多数也是和“芙蓉姐姐”、“凤姐”一样的长相一般、社会地位较低的草根阶层。他们认为这些网络红人说出了他们不敢说的话、做出了他们不敢做的事,代替他们宣泄了内心的压抑和对社会的不满。

(四)虚假文化泛滥导致网络传播信任危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缺乏有效的他律机制,网络文化中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时有网络诈骗案件被报道出来。再加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造假事件和腐败案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这些信息在网络上的大势传播,形成了虚假文化泛滥的趋势,从而导致网络传播的信任危机。2011年6月郭美美在新浪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进行注册,并在此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进行炫富。中国红十字会随后立即召开新闻会对有关郭美美的一系列传言进行澄清,相关澄清内容也被各大网站转载,并被众多网民转发。但是这些澄清信息的传播,并没有让中国红十字会重建公信力,2012年的募捐总额比2011年减少1.5亿元。不仅如此,郭美美事件在网络上各种社交平台和新媒体平台不断发酵,国内其他有政府背景的慈善机构也受到了这场网络传播带来的信任危机的冲击,多数官方慈善机构当年募捐数额明显下降。如上所述,网络文化生态的失衡以网络传播的各种伦理失范现象表现出来,而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现象的广泛存在又将破坏原有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平衡关系,形成网络文化生态失衡与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恶性循环状态。当网络传播伦理规范化,网络文化生态更易于处于稳态,网络上各个人类群体的活动、以网络为载体的各种文化种群,以及各种经济政治活动,将会更加有序、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反之,当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网络文化生态系统内部各人类群体将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过度侵占网络内各种信息资源,或有害信息,进而侵占更多现实社会中的物质和能量资源,从而导致弱势人类群体因信息短缺、混乱而造成所占有的物质和能量资源大量损失。弱势人类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和能量损失又将反馈到网络上,造成网络文化生态进一步失衡。这种恶性循环将会对网络文化产生极大破坏,导致网络信息传播的混乱,进而破坏整个国家的治理秩序和社会经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保护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保障网络传播伦理规范。

二、保护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保障网络传播伦理规范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的信息化,即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和社会生活全面应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运用信息资源,加快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互联网络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信息传输平台,各种信息在网络上的存在形成了各种文化,这些文化构成文化生态;同时,信息的传递产生了各种网络伦理问题。网络伦理的规范化和网络文化生态的动态平衡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如前文所述,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主要依赖于网络文化生态系统的自调节机制,这个机制主要表现为系统的反馈机制。反馈是控制论的重要概念,是指系统的输出返回到输入端,与原输入值进行比较后对原输入值进行修正,从而调整系统运行状态和功能的过程。依据输出值对输入值的修正情况来划分,反馈可分为负反馈和正反馈。正反馈时常会导致原有系统的剧烈震荡,因此网络文化生态系统维持稳态需要足够且有效的负反馈。这种负反馈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接受者对信息者的负反馈。我们应当遵循网络文化生态自调节机制,通过保障自调节机制来实现网络文化生态平衡,进而促进网络伦理规范的遵守。

(一)推动网络文化多样发展,保障网络文化生态自我调适

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生物的多样性可以增加生态系统中食物链的环节数,可以让食物链网更加庞大和复杂,从而让生态系统内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传递途径更加多元,让生态系统的自调节机制更加强健。多元化的传递路径可以有效规避部分食物链出现断裂而带来的传递中断,维持较高的自调节能力,保障生态系统内部的动态平衡。与自然生态系统类似,网络文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是网络文化的多样性。网络文化的多样性,让网络主体———即人类,有更加丰富的思想来源和精神资源,从而使文化信息的生产、传递和消费有了更多的“食物链”,网络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将更为复杂,网络文化生态将有更多自我调节的空间和余地,更有利于网络文化生态的平衡和稳定。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可以让网络信息传播的内容更加充裕、传递途径更加多元、消费选择更加丰富、反馈机制更加敏锐。因此推动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可以有效保障网络文化生态的自我调适,维持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与此同时,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带来的信息的多元传播和平等接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道德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促进网络传播伦理规范得以遵守。

(二)巩固优秀传统文化的网络主体文化生态位,以传统美德促伦理规范遵守

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有利于网络文化生态的自我调适,是网络生态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不等于网络中各种文化的平等发展或同时发展。网络文化生态中存在多个生态位,每个文化物种都在属于自己的生态位当中自主发展。不同的生态位决定着各种群对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的占有程度的不同。因此处于不同生态位的文化物种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形成互惠、竞争、共生、寄生等各种生态关系。“中华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本源,历经两千余年的发展和积淀,形成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尤其在伦理层面。重耻辱而轻罪恶、近君子而远小人、尚团体而弃个人的伦理观念,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6]中华传统文化是全体中国人的宝贵资产,也是激励一代代中国人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的动力源泉,更是当代中国网络文化的主体文化。我们应当巩固中华传统文化在网络文化生态中的主体文化生态位,让中华传统文化在网络中与国内各地域文化、来自西方的外来文化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让中华传统文化在网络中涵化地域文化和外来文化,让“重耻辱而轻罪恶、近君子而远小人、尚团体而弃个人”等中华传统伦理美德成为网络伦理的主要内容,从而促进网络伦理的自觉遵守。

(三)适应网络文化进化要求,保障网络传播伦理可持续发展

网络传播范文2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route of transmission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work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involves a series of new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limit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and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保护;合理限制;公共利益

Key word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copyright protection;reasonable limit;the public interest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05-02

0 引言

网络和电子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产生的权利。作品中蕴含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是思想智慧的结晶。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作,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成了作品传播的重要的传播途径。然而通过信息网络手段侵犯著作权也不同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以及合理的限制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知识产权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取决于其能否动态的保持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指导下,著作权人也应该相应的被赋予一定的义务。当权利与义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权利的保护,对于侵权的追究才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1.1 概念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的提供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而不需要是否有人实际进行下载或浏览的行为。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所谓“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指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版权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传播环境的特殊性。人们在网络环境下,既可以在线阅读、观看作品,也可以下载复制作品。二是传播对象的广泛性。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地的信息。三是传播方式的交互性。这种“双向的选择”,“双向的互动”是对传统单向传播信息的巨大革新。

1.2 为何要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复制传播的控制则越来越弱。著作权人很难知道其作品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非法上传,复制,或者下载使用。对于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世界中的权利遭受损害在现实中的版权也因此而受到损失。这极大的降低了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看来对社会文化的发展,对社会的整体进步都是极其不利的。

2 对网络信息权的合理限制

2.1 平衡利益之两种不同的观点 ③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不正是通过传播和适用使知识能够自由的传播和自由的使用,这是在当今社会中政治民主和个人选择的基础。④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追求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对著作权人过分的保护,那么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违背了鼓励智力创新的社会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作者权利的损害。

⑤目前学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市场范式,这种观点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可获得利润的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这种做法对著作权人给予极大的保护,但其会产生的负面后果是对知识和信息的变相垄断,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另一种观点是接近范式。这种观点更侧重保护公众的利益。在网络空间公众同样具有合理和正当接近作品的权利,这一接近权利表现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和传播作品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是用户使用他人知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识的自由。

作者在创造作品的时候也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在没有相关历史背景和文化积淀的前提下就能凭空进行创作。每一部作品都直接或间接的收到别人作品的影响。如果对知识进行垄断,那么对于公众的知情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整个民族的文化建设将是毁灭性的灾害。

2.2 合理使用 如何权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决定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向。法律为权衡这一关系,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⑥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的一个功能是信息共享,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作者的权利扩张到网络,这对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有权利就有义务。为了平衡公众的利益,法律应该相应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然而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得到很好的实施。公众为了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想要查阅相关的电子资料,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以学生为例,学生查阅资料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学习电子图书馆,由于不同学校购买的数据库不同,其学生所获得的信息就会存在差异。如何处理好公益电子图书馆的使用是平衡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对于图书管的合理使用是这样规定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然而,图书馆的功能并不仅是用于陈列或者保持版本,图书馆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让公众享受共有的资源。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远远不能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

笔者认为通过建立某领域资深学者作品的数据库,学者以加入数据库作为一种荣誉,国家或社会可以对这样的项目给予资助,数据库免费向公众开放,这样使得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做法可以尝试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出网络环境下合理的使用制度。

2.3 法定许可使用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另一个限制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⑧所谓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⑨北大法学院韦之教授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五种包括编写教科书,转载报刊等情形。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提升作家知名度,同时也可以打破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不合理垄断,方便公众接受信息。然而,法定许可使用存在着一些弊端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虽然规定转载其他人的作品应该支付使用费,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使用人不知道向谁付费,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随处可见的转载,复制和粘贴严重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了他们的创作热情,同时从长远看来,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这样的规定反而使著作权法平衡精神得不到落实。法定许可制度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他们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著作权人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又谈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维护。对于社会公众,出于对知识和文化的尊重,应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且从长远角度看,这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

3 结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属于著作权人的新的权利。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和限制,在当今社会对于著作权人和公众而言产生重大影响。而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体现着法律的最高精神,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只有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最大程度的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离开了社会实际,法律也失去了生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正,更好的平衡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动态的平衡。即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①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②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③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④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⑤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⑧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

⑨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9.

参考文献:

[1]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2]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3]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4]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5]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网络传播范文3

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方便快捷、影响力大等优势特点,也为中国武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随着众多武术网站的建立,网络传播与武术传播逐步实现并轨发展。在网络传播模式的作用下,武术文化也呈现出了更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中国武术在武术论坛的传播下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彰显出发展的活力。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武术传播对网络的依赖度也将会继续加深,作为武术发展的重要载体,网络技术定将成为促进武术传播以及武术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武术文化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武术文化资源库的问题

随着武术文化的不断发展,其发展内涵以及方式也在日益丰富,如何才能够使武术爱好者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自己寻求的内容,并合理利用他们是当今武术文化网络传播的重点问题。如果建立一座完善武术资源库就可以解决这类问题,武术资源库如同一座武术文化的资料库,不仅包含了武术的教学指导、理论研究以及各种拳种流派的相关信息,同时还包括文学、影像以及视频、音频等影像资料和信息,武术爱好者可以方便快捷地寻找到自己的寻找目标。

(二)高校武术科研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作为中华民族宝贵遗产的中国武术,具有极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属于多学科交叉、全方位立体化的体育项目,高校中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以及物质条件,在武术历史的文化、理论以及教学训练方面都具有极强的优势,所以可以实时增强高校武术网站的建设,将众多教授、科研成果、教学经验以及教学课件整合起来,建立出综合大型的武术资源库,这样,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还可以为建立武术资源库贡献出素材。

三、武术文化网络传播的发展对策

(一)提高武术文化传播者的信息技术武术文化的网络传播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之上的,是依赖信息技术的基础而发展的,所以,无论是武术文化信息的制作还是武术网络信息的传递,都对传播者的电子计算机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熟练掌握并有所研究。例如,信息处理的一般原理与方法、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原理、数据库的应用,以及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要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能够熟练应用。同时,武术文化的传播者要树立牢固的武术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意识,将武术文化传播的中心转移到武术信息的开发与利用上来,武术文化的传播者需要具备武术信息服务的观念和态度,熟练掌握网络用户利用武术信息的心理和行为规律。

(二)建立科学的武术文化网站

1.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在数以万计的武术网站之中,武术文化信息的数量浩如烟海,但是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武术信息是重复的,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给阅读者带来很多的负面情绪。为此要整合好武术文化的相关信息,做好质量把关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武术文化综合资源库,真正意义上地为各层次、各地区的武术爱好者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和不道德行为,树立良好的武术文化传播形象。

2.积极树立品牌武术文化网站

武术网站能否长久发展,获得发展优势,不光要明确自身网站的定位以及内容质量,同时也要促使更多的武术爱好者及研究人员认同自身的品牌。但品牌的树立更多的是要凭借网站的质量高低,网站的建设可以与传统媒体进行合作,增强网站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武术爱好者以及民众了解网站,形成自己的品牌。武术网站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合作,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使更多人关心武术网站的发展,参与到网站的建设中来。

四、结语

网络传播范文4

2002年4月1日,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的网站上发现该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数图公司一再表示,该公司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这是我国第一起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国内外网络传输权的设定

(一)向公众传播权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伯尔尼公约,作者的权利已经有效地覆盖到网络空间。

1998年10月28日,美国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输作出规定。美国知识产权小组对现行版权法下“发行权”赋予了新的含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从而涵盖网络传输中著作权人的权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应享有授权公开传输的专有权。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受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也包括广播权和有线传播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实施条例对这几种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囿于当时的法制背景以及社会现状,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再次受到挑战。判例法国家可以通过不断发生的判例赋予法律丰富的内涵,而我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基本还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1999年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对网络上登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权利人的复制权是否包括将作品上网在网络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六作家案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讨,衡平了作者、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分配,对复制权的含义有所丰富。虽然也提出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设想,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下,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联网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解释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则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

三、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充分给予成员国权力来自行划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不断繁荣创新的著作权法离不开国家的整个文明进步,公共政策是权利平衡中一个很重要的调节因素。这也正是如此多的国家加入公约的诱因。

美国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报告中指出,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等,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在同一个时间使用不得超过一个。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体系中,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

我国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个人学习使用、介绍评论、时事报道、教学目的、执行公务、免费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确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四、关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网络界,如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许可是否成为惟一的筹码?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权法中对图书报刊的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都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条款(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尔尼公约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不适用于外国作品和外国著作权人,即使用时上述作品仍须征得同意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几种法定许可的情况是充分考虑了这些媒体在进行正常运转时的特殊情况。法定许可针对的虽然都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这些媒体必须在一一征得权利人许可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必然会造成信息的迟延,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为广泛的掌握新闻动向。报纸、电台、电视台这些媒体的大力宣传,使我们方便及时地了解社会最新的动态,可以说,大量的宣传报道已经深入我们生活,也极大的丰富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意。

从整个社会运行的角度看,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第四媒体,从诞生之初就深深透着媒体的共性,还带有更浓厚的独有的特性。通过网络交流,几乎可以达到一种完全置身于网络空间的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无论是著作权法或者解释,对网站摘编、转载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适应的范围和报刊杂志一样。对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数图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不难看出,网站将权利人的整部著作复制上网,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超乎一定程度的量变也必然造成对规定初衷的违背。图书出版有专有出版权的限制,网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将不仅仅涉及著作权人利益,还要涉及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将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焦点是擅自将作品登载在网上并允许读者有偿下载使用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权利人有无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内,他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也不必支付报酬。将作品登载于网上有无法定许可等其他免责情形?一般来说,如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条款,侵权者就只得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赋予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网上使用其作品,同时赋予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这样看来,在陈兴良诉数图公司一案中主张权利的主体是适格的。

网络传播范文5

关键词:网络传播;文化营销;全球化;多元化;对外传播

一、网络传播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营销影响

(一)网络传播中的文化霸权

网络科技已经成为传播全球多元文化价值的载体,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可以超越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实现多元文化的交流互动。但文化与经济科技密切相连并非孤立现象,是以经济科技为主导的国家之间的文化竞争,强势文化霸权的渗透,破坏了全球文化的多元性和平等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多元性特点,强势向他国灌输西方价值观念,力图弱化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融碰撞。网络媒体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极力渲染自己的优越性,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造成了消极影响,极易影响年轻群体的思维行为方式,导致文化认同危机的出现。当前网络以西方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和商业文化,通过网络传播大肆宣扬以西方为中心的文化价值观,对世界的多元文化平衡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二)不同文化价值的矛盾性

西方文化消极的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渗透,对各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思维意识和价值观念矛盾冲突的风险和压力。网络传播文化受众范围广,信息更新速度快,对社会人民大众的意识形态、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例如,西方网络媒体传播刻意制造他国负面信息,偏袒本国利益,利用先进的科技、经济影响,宣传具有严重倾向性和霸权性的价值观念。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络传播中的强势文化渗透直接影响了社会大众的主流价值观,对人们的言语行为和思维方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本土的文化处于萎缩的大风险,网络中信息污染与文化异质无形中侵蚀着一些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对社会安全和大众的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网络传播的文化营销下,我们应重视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交流,重视各个国家文化的主体性,彻底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势文化霸权。

二、网络传播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营销策略

(一)建立平等对话交流视角

我们应以平等交流的文化视角,突出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主体性,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增强中华民族文明的吸引力。我们与他国的文化交流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文价值思想,消除对外文化传播的障碍,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在网络传播交流中我们应坚持和平发展理念,致力于弘扬中华传统民族文化优秀精神内涵,让世界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先进性和独特性,我们要始终站在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平等对话的文化交流视角,在国际交往中赢得礼仪之邦的美誉和称赞。同时我们要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在文化碰撞接触交融的过程中,我们理应注重吸收和借鉴不同文化的精髓,通过创新改造将其融入到中华文明体系中,依托于网络传播渠道,使中华文明能在世界范围内创造更大的影响力。

(二)强化民主网络媒介素养

在网络传播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经营中,我们要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使网民群体在西方文化的冲击诱惑下,能始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标准观念。尤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网络受众群体极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产生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和动荡,因此,为了坚定我国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我们应加强对网络受众新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宣传,通过良好的培训体系,使更多的人能了解媒介类型的知识结构,增强人们对网络信息的筛选能力、辨别能力、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使网络受众能自觉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强化对不良信息的分析与评价能力,从而实现对各国文化的客观评价,从而能汲取精华,创新文化价值观念,让自己能始终向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此外对于网络受众群体,我们要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凝聚民族精神和思想意志,使人民群众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

(三)打造文化国际战略品牌

我们要全面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向世界展示东方文明传统古国的文化实力,通过精心的包装向外延伸展示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潮流,创造出巨大的国家品牌附加价值。我们要将这种文化战略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提高产品品牌的文化含量,在产品中融入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通过独特文化传统的融入,使产品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战略性文化品牌。我们要以产品作为冲击和抵御西方强势文化霸权的有利武器,使中华文明成为一股冲击西方文化的新文化潮流,走出国门,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在中国文化战略产业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推动文化品牌的创新,在世界传播能突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核心内容。对于优秀文化和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文化,我们要善于兼容并蓄,取其精华并加以吸收改良,让符合社会发展的优秀文化理念成为能代表我国产品的文化品牌识别力和影响力,只有形成大量具有中华文明号召力的战略文化品牌,才能向世界更好地宣扬和普及中华文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

(四)强化信息网络对外传播效果

网络科技的全球化多元化,可以让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理念自由跨越国界,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介之间的良性互动特点,做好对外宣传网络工作,从而塑造良好的国际舆论和国际形象,在最大的范围内传播我国的文化思想与价值观念。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介的力量,向世界发出中国的声音,扩大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对于充满误解和偏见的报道,我们要予以强烈的抵御和反击,体现出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让世界能通过网络媒介了解中华文明的发展。在对外传播中,我们要彰显出人权民主的重要性,消除外界扭曲不实的报道和质疑,同时让世界各国能充分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繁荣图景以及民主、和谐的国家形象。

网络传播范文6

基于传统传播效果理论,网络传播改变传统传播领域里某一阶级对于信息话语权的追求、实现和维持,努力实现社会大众的信息自由化。传播本质上属于一种人类对于信息的共享行为,在这种视域中个体信息通过媒介渠道形成信息流并达于他人,实现信息大众化的传播目的。依据传统传播理论,传播过程分为传播者、讯息、媒介、受传者、反馈若干步骤和组成。在这样的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传者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群体和组织,但是在这种传播模式中,信息经过一个把关的过程。传统传播理论的“把关人”是一种普世概念,可以均指个人或媒体,实现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桥梁作用,维持、调节或者终止信息传播效果。这种“把关”更倾向于媒介中的信息的被动筛选,受众处于信息流的末端,合理化的传播过程应该包含反馈这一过程,但在这种传统模式下,传播者成了信息的主导,实现了对于信息的主体化控制。网络具有广大的覆盖面,它的触手遍及全球,受众参与度非常高,它通过图像、声音、影响结合,迅速地传播信息,并得到及时速效的反馈。在这种传播模式中,省去了中间过程,信息通过传播者直接得到传递,并且网络具有无限的资源,可以存储大量的信息,这就省去了把关环节,受众可以自己选择想要的信息,例如在浏览器中键入他们关心的事情,就可以实现信息的多源,传统的传播方式得到改变。

二、由“至上而下”变为“水平互动”

在传统传播理论中,主要有报纸、广播、电视三种方式,报纸发行量达,拥有大量读者,但是制作工序多而复杂,同时受文化水平限制较高,群众基础不大。广播以无线电声音为媒介,它传播迅速,时效性好,电波不受空间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没有文化要求,通过声音使受众在头脑中形成影像,但是听众在这种传播路径中毫无自主能力,唯有被动地接受安排。电视以无线电波的应用为基础,以图像和声音的传播为媒介,营造了真实的多媒体集合体,使人身临其境地感受现场发生的事情,但是它除了有广播存在的弊端外,还有着新闻制作方面的技术物质条件,同时也受发射距离和接收设备的限制。网络传播整合了以往单一的传播路径,集文字、声音、图像、影像为一体,它不分地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拥有无限的资源,可以说,电子网络有多大,信息存储量就有多大,网络是处于一种无限延伸的状态,它所传递的信息也同它无限地被延展着。网民看新闻,不仅可以看这条新闻本身,也可以查到同这条新闻有关联的其他信息及背景情况。同时,网络多向的传播路径,使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媒体传播,方式灵活,手段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设置网页,订阅喜欢的新闻和讯息,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博客、个人空间等方式把信息传递出去。

三、由“主客关系”转为“一体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