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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范文1
农业保险作为商品性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风险分散机制,对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以及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陕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泾阳县、洛川县分别是陕西奶牛养殖大县和苹果生产大县。农民生产布局高度集中,农业生产结构单一,奶牛养殖和苹果生产收入构成其家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调查发现,泾阳县的鲜奶纯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3%,洛川县的苹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4.8%。高度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导致农民收入水平对奶牛养殖、苹果生产的严重依赖,同时,也造成了生产风险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农民不仅无力承担损失,而且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与增长,客观上要求建立农业经营风险分散,损失分摊的新机制——农业保险。2000年到2007年,陕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406元增加到2645元,总体水平翻了一番,大多数农民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储蓄,已经对农业保险具有了一定的购买能力。然而,在本次试点中,有45.2%的被调查农民却不了解或不知道农业保险;48.5%的农民实际未购买农业保险,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弱。
由此可见,由于非正式保险制度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民无法产生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欲望,引起潜在需求与有效需求之间链条的断裂,造成了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运行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相对于正式制度,其约束空间更为广阔。因此,特定社会中有关农业保险的风险态度、非正式保险安排、“经济人”群体、信用建设等诸多非正式保险制度,就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市场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一)“传统小农意识”决定了农业保险需求
一个社会占有主流的理念和信仰决定对自然灾害及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决定了是否有必要通过保险这一风险转移制度来加以应付。在广大农村,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普遍存在“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理念。这种保守封闭的思想造就了农民风险意识和创新精神淡薄,时常对新事物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加之农民文化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多年以来养成“靠天吃饭,听天由命”的生产习惯,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对未来各种事故变化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对农业生产面临的各种风险时常持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掏钱买保险是额外支出,所以产生对于农业保险能免则免的心理。
(二)非正式保险安排限定正式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空间
在特定环境中,因非正式制度约束发展而来的“非正式保险安排”,如谋生方式的多样化,储藏,家庭或家族内部的再分配,基于伦理道德的援助等,往往是对正式保险制度的削弱或替代。我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家族、村庄、国家为生成结构的人论文化体系,其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显著。这种文化品格决定农民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的追求,主要是在家庭、家族这样的扩展型家庭结构中解决。
与正式农业保险制度相比,非正式农业保险制度不但具有上述的广泛性,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节约开支。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在相互博弈过程中对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存在着大量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在家庭内或家庭间寻求风险转移或保障的非正式保险制度安排中,参与者无法进行选择,因而根本不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三)政府灾害补助导致的依赖心理制约农业保险需求
根植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心理,也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非制度约束。一般来说,政府都会依据受灾情况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助。然而,由于农民是“经济人”,其得到政府补助越高,愿意投入到农业保险上的资金就会越少,这种依靠政府帮助转嫁风险的依赖心理严重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农民投保积极性=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府救灾补贴×100%,从此公式可以看出:当政府救灾补贴增加,而农业保险补贴数目不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当政府救灾补贴减少,而农业保险补贴数目不变或增加时,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就会提高。因此,农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灾害补助行为。
(四)农业保险市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信用经济特征,要求参与农业保险的各行为主体都要具备恪守信誉的意识和自觉。而在实际调查中,一半的农民都明确表示对农业保险不信任,对保险理赔环节担忧,也就是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否落实的担心。这主要是过去农民缺乏对保险基本的了解,而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又存在不诚信行为,造成农民对于保险作用的质疑。19.9%农民未投保原因是因为对于理赔的担忧;在对农业保险有潜在需求的农民调查中,约60%的人“明年是否会考虑农业保险”决定于“今年的理赔状况”;约75%的已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明年是否继续购买农业保险”也取决于“今年理赔状况”。这说明,要促成农业保险长足发展,社会诚信意识建设和信用意识培养还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构成农业保险运行的非制度环境还存在种种局限。为了更好地推行农业保险制度,除了要加快农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创新外,还需要加大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建设和培育。
农业保险非正式制度优化对策
(一)增强政府农业保险政策的透明度
在调查未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中,58.6%的农民因为“不了解”此次推行的农业保险,有些农民甚至主观认为这和其它商业保险没有差异,只是为“收取保费”。因此,政府应积极利用现代传媒,通过各种途径让农民透彻了解农业保险,在广大农民中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形成理性、健康的保险消费意识。
(二)优化正式农业保险制度环境
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障范围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水平,政府需要协同有关保险公司,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生产设计农业保险产品和险种,并依据不同风险水平厘定费率和保障程度,以满足各类农民的不同需求,切实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如果政府能够把救灾补助直接给予农业保险进行积累和支持,不仅可以在灾年减轻农民损失,而且又可以减轻政府灾害补助压力,达到双赢效果,从而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正式农业保险制度较之传统非正式保险制度所具有的种种优势,引导其参加农业保险分散转移风险的价值观念。
(三)深入推广诚信意识教育
根据调查,农民最为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的信誉,其次才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和服务内容介绍。所以,要改变农民长期对保险的不信任观念,就要通过政府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作,建立对保险公司诚信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监督、引导和考评,实行保险公司信用评价制度。而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也需要积极推广诚信教育,避免在投保过程中产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使守信者真正得到利益的保障,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农业保险范文2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这次雪灾更是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缺陷:农业部数据显示,各种农作物成灾8764万亩、绝收2645万亩,因灾损毁塑料大棚60万亩、受损农机具64万台、机库棚62万平方米。但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就4000万元。农业保险迅速萎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险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是农民长期的思维定势认为天气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缺少人为因素和管理理念的认知,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二是我国农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使一部分农户意识到不能靠天气吃饭,相对农民较低收入而言,需要交纳的保险费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资金不足,政策缺陷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着资金不足,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迟缓,抑或部分地区停滞。2008年南方雪灾农业损失占总损失1516.5亿元的逾半数,赔付额不到4%就是例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救助机制化、政策化还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是空白,遇到灾害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完全没有制度依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赔付与求偿的矛盾。
(三)赔付矛盾
在测定赔付时,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一个“利差效应”。在农业灾害面前,农户和保险公司都是“经济理性人”,农户要求赔付必然把投入的所有成本和根据往年收入产生的预期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农作物的现实生长情况来测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农户感到“得不偿失”;对于农户的求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是“过度赔偿”。这也导致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分析
(一)明确农业保险目标,健全法制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政策性很强,它对相关的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实践看,农业保险有两大政策目标:一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二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没有对农业保险做出具体规范。鉴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必须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为主,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考虑提高社会福利的目标。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应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战略不尽相同,各地应在遵循本地规律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保险模式和水平。
首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农垦背景,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的范例。1986年。新疆兵团以财政部下拨的1亿元人民币救灾款作为资本金,成立了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区域内试办农业保险。20年来,保费累计收入21.83亿元,累计承保1.6亿亩的农作物,理赔面积累计达5345.47万亩,共计为农业生产支付赔款15.86亿元,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73.26%,加上20%左右的综合经营成本,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2006年,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0%以上,促进了兵团农业生产稳定和发展。
其次,广大农区,农户土地分散、规模狭小,收入太低,农民一方面缺乏保险的物质基础,也缺乏合作保险的意识和动机。农村地区完全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造成了“费率太低保险公司赔不起,太高了农民买不起”的状况。李军在文章中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农业保险按完全商业运作必然失败。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一)保险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利益诱导监督机制
保险资金应该多渠道、多方式的筹集,要以政府为主,体现保险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风险基金,让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低、收益高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农户缴纳的保险金以法律形式规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红,使他们手中的钱变成生息资产,以此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保险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如何监督操作的问题。林毅夫教授在国际学术界首次将监督理论引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在集体生产中,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劳动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生产队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农业作业天然具有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和时间上的季节性,劳动监督非常困难。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基础上的,我们把这种模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来,把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纳入一个体系:政府和农户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监督农户以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农户又可以监督政府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让其互相监督和制衡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保障。这种保险模式更适合于新疆兵团,因为户均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科技含量高,兵团农业引入滴灌技术亩均总成本达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损失后果就很严重,必然引起农户的重视。另外,新疆兵团在全国免除农业税的情况下,其农户的农产品仍要统一上交,由国家统一定收购价格。遇到天灾人祸就会“倒挂账”(亩产出小于政府规定的产量),如果没有保险,农户好几年都要背着负债的压力,极大地挫伤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
据GAO(u.S.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计算,2000--2006年美国政府为农业保险支付成本累计达216.78亿美元,平均联邦政府支付70%,农民只支付30%。发达国家财力强,农业人口比例小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行高风险、高成本和政府高补贴的传统保险模式;而我国财力有限且农业人口比例大,必须要创新模式。有报道显示,中国政府拟将农业保险的纯保费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07年4月和7月中央财政已分别拨出10亿元用于补贴农作物保险和生猪养殖保险试点,但遇到2008年初大雪冰冻类似的灾害,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来说也是捉襟见肘。从目前我国农业险的情况看,商业性农业保险萎缩,政府财力有限,引进外资还存在一定困难。选择建立一个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民投资管理的经济组织模式,合作共济制比较合适:
1合作共济制的成员既是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人。由所有人选择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追求成员收益最大化。
2投保人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剩余,也可转入下一年的保有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
3合作共济制是一个地区农户的共济合作行为,分布集中,便于组织管理。因农户分散经营、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这种模式适合我国大多数省份地区,农户可自由入股。
我国自然灾害多且频发,农业首当其冲。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合作共济制在巨灾面前都无能为力,尚需要建立一个国家层次的保险公司作为其后盾。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业务,若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把合作共济制和国家再保险融合起来,是市场和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有机统一,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又突出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诱导和财政支持的作用,用法律形式规定合作共济制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再保险公司分保,赔付额由国家财政负担,体现出有序分工和相应的职责,这样保险业才能稳步发展。再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制保险公司的最后“担保人”和“贷款人”,对其实施监督和指导,为其提供有益的补充和持续发展的后盾。再保险应充分利用国际资本资源,改革经营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范文3
――编 者
问: 《条例》对农业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答: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问: 《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原则和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是自主自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统一规定农业保险的开展模式,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实施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开办模式。
问: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国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品种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问: 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如何参加农业保险?
答: 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问:农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如何进行理赔?
答:农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会同被保险人查勘,查勘定损结果应予以公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查勘定损结果还应获得被保险人签字认可。
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赔款应足额赔付受损标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问: 《条例》对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必须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专门的经营部门和人员、完善的内控制度、充分的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将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应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并报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对涉及到财政补贴的条款和费率应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
问: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农业保险经营中禁止有以下行为:涂改、销毁、隐匿农业保险现场查勘的原始资料;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赔款;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未将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报经批准或备案,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未将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损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农业保险范文4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得较为成功。一则它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较好地解决了准备金积累问题;二则该公司实行全兵团统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选择,又使风险充分分散,使责任准备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调剂使用,公司与场、团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也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然而,这种经营机制是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生产机制为基础的,难以得到推广。
目前,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
(三)农户风险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长期酝酿。日本从开始建立农业保险到农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花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中国的农业保险,恰恰缺少这个“孕育”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
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同时逆向选择问题也令他们头疼。黑龙江省某村庄,只有几个养鸡专业户投保了养殖险,可当出现了鸡瘟时,村民们就把全村的死鸡都放到了投过保的养鸡户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承保过的,哪些没有承保。如果全赔,公司将损失惨重;若拒保,又会被诉至媒体或法院,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政府管得少,保险公司不愿管,农户没人管。从政府的角度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而需要发展的地方很多,暂时拿不出很多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投入大,见效慢,短期内回收投资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过多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我国的保险市场长期由国家垄断,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更重要的是,缺乏从整个国家高度考虑农业问题的战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经营不盈利甚至是负利的农业保险。从农户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农户不相信保险,认为保险是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时候得不到赔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千方百计地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赔付。他们将最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选择;索赔时,将没有投保的农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二)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三)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选择
(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样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我国如此分散和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的农业制度下,其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离开了各级特别是乡镇、村的支持与协助,不仅成本很高,还会因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使其归于失败。
农业保险范文5
一、重庆市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重庆地区,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重庆市早于2008年就在渝北、合川、黔江、忠县等传统农业县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点,截止2013年,全市共有58家县域保险中心支公司、299家支公司、14家营业部、479家营销服务部,占市保险分支机构总数的79%,截至2014年,全市已开办农业保险险种24个,保险保障金额74.3亿元,保费收入5472万元,政府补贴金额4441.45万元。2007—2013年,农业保险累计提供保额726.2亿元,累计赔付资金5.26亿元。生猪、能繁母猪、奶牛、柑橘和森林产业,已呈现规模效应,运作也趋于成熟,农业保险总体简单赔付率达75.62%,农业保险密度4.87元/人,农业保险深度0.00098,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公司由最初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2家增加到包括安诚、天安在内的9家,其中人保财险1家公司就建立“三农”营销服务部105个,选聘农村协保员1千多名,初步建立了覆盖区县、镇乡和村组的三级保险服务网络,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同步发展。然而,自然灾害频繁使得重庆地区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负担沉重、保险产品种类稀缺、农业保险道德风险严重、农业保险保费高等诸多问题,出现了农业保险“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为缓解这个矛盾,本文从农户入手,借鉴金融排除的分析框架,深入探究重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二、重庆农户农业保险购买行为的调查与分析
笔者就农户的风险情况、农户对农业保险认识和消费情况等层面对重庆市传统农业县进行了抽样调查。
1.农户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补偿的途径。农户认为最主要的可保风险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疾病医疗,在“自然灾害程度”上,重庆农户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依次为暴雨洪涝、地质灾害、干旱和病虫草鼠害,且呈现出普遍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在调查中,59.09%的农民在损失发生后首先选择依靠自己的积累及亲朋好友的接济;而依靠政府救助和集体帮助的分别为20.13%和16.23%;仅有7人选择依靠农业保险补偿损失和恢复生产,占4.55%。可见,农业保险不是农民灾后补损的首要选择方式。
2.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及购买意愿情况。农业风险的“自我交换”性又使风险管理的其他措施与农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当农户投保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农户就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动力,甚至致使大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在“是否有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的调查选项中,107人选择“不一定”,占69.48%;41名表示“不买”,占26.62%;表示“一定买”的被调查者最少,仅6名。其中3名被调查者曾经买过农业保险,占1.95%。在“不愿花钱去买农业保险的原因”多选项目调查中,表示“保障程度有限”,“保险合同不易理解”,“保费不合理”成为制约农户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
三、重庆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制约因素:金融排除视角的解释
基于金融排除的视角,农业保险排除即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户缺少分享保险服务的一种状态,从而被排斥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外。根据金融排除框架的地理排除、条件排除、价格排除、市场排除、自我排除等五个维度可以看出,涉农保险机构在经营取向上一定程度排除了农户的金融需求,从而造成了金融资源在农村经济发展配置中的缺失和薄弱。
1.保险机构的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目标冲突,导致地理性排除依然严重。面对农村地区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业特质性成本与风险,以及涉农保险的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难度大决定了该险种的复杂性。从调查来看,重庆有1160个保险分支机构,平均每万农户拥有机构网点数只有0.84个。究其原因,就涉及到对农业保险机构所赋予的双重使命: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目标冲突。政府要求考核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具有扶贫与救济的功能定位,而涉农保险机构为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首先选择能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使得有效激励过弱或激励机制不可控。同时,保险机构借以公益性的名义与政府谈条件,进行政策套利,形成机构之间争利推责的局面,金融服务真空地带较大。
2.农业保险服务的接受性差,产生较强的市场排除和自我排除。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农户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下、小农意识较强,在风险转移上仍有通过民间的资金安排来抵御风险,出现了农户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与标准化的金融服务错位的现象,向专业化、商业化规避风险的方式转变的趋势缓慢。加之农户自身对灾害发生心存侥幸,保险意识淡薄,于是,农户被迫又退回到了主要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风险分担途径,主动放弃了购买农业保险。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3.农业保险服务繁复的业务流程,产生较强的条件排除。由于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抗灾减灾能力弱,而且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较差,致使监督成本高,面对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在经营中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采用专业化、标准化和流水线式的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政策等,这与农业保险的农户低标准准入、小半径服务、短流程业务办理和简明化操作方法的现实金融需求不匹配,双方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有保险需求的农户被排除在农保之外。
4.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健全,保险机构经营成本畸高,导致价格排除。由于重庆地区农业生产规模小且分散,农户对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对农业保险的投入缺乏动力,从而使涉农保险机构展业困难多,业务难成规模,分户办理手续复杂,费用成本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可保性差,客观上阻碍了涉农保险机构的经营。再加上受灾情况频繁,致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远高于其他险种,重庆市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的简单赔付率分别为95.53%,75.62%,45.86%,虽呈下降趋势,但总体水平依然很高。
四、促进重庆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农业保险金融排除的解释框架,有助于从金融服务的经营目标与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与路径、经营环境与法律保障等方面去探究涉农保险机构的经营困境,以期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功能。循着这个思路,对重庆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改进提出一些浅见。
1.完善政府引导、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业保险模式。鉴于农业保险业务交易成本高的特点,重庆应根据市情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模式,采取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并重,税收优惠、政策补贴并举,涉及部门协调联动的模式。在经营目标和方式上,我国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纳入商业保险的轨道,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建议根据农业生产的外部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按险种区分政策支持力度和效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小麦、水稻、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以及当地重点发展的险种,依据“基本保障”原则对保险公司加大补贴力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其经营管理费用,并采取免征营业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同时加大对农户投保保费的补贴力度;对于有较好经济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蔬菜、烟叶等险种以及农村家财健康险等其他险种,则以保险公司年涉农业务量为基准,按保费收入的20%为限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并免征营业税。
2.建立合理的多层级的风险分散机制。为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建立健全商业性涉农保险机构经营原保险、政府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层级再保险机制可采取财政出资控股、涉农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形成财政注资、民间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的资本结构,允许涉农保险机构从盈余中在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准备金,作为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积累,也可直接入股再保险体系。此外政府应按“保费抽成,集合投资,风险共担”的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平抑巨灾发生后的巨额损失,弥补涉农保险公司的亏损,使其实现财务平稳可持续。最后,应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将传统意义的不可保风险进行转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涉农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农业保险范文6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4-0025-03
在我国,农业问题举足轻重。但由于农业“靠天吃饭”的性质以及灾害无常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分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农业保险应运而生。早在十九世纪,世界上已经有国家开始尝试探索农业保险的运作经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险的运行模式已由单纯的政府主导、单纯的商业运作,过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而现今,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仍是保险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农业保险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对比分析
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主要指农业保险供给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理赔形式、风险分担等内容,其划分方法多样,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商业公司型、互助保险型、基金运作型、农业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业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商业运作型、政府支持商业运作型3种模式。本文主要根据政府企业不同合作方式来划分,三种模式具备不同的优势和特点:
(一)模式界定
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经营,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经营管理费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出险后赔款由政府财政兜底。前苏联、东欧采取的主要是这种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商业运作型,商业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农民自愿投保。这种模式与经营其它险种完全相同,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负责承保理赔服务、自担风险,没有政府任何干涉。我国在1992年至2006年前后,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模式实现农业保险供给。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型,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由政府统一制定经营运行规则,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日本均采用这种模式。
(二)比较分析
――政府主导模式。从苏联和东欧历史看,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供给农业保险时,政府使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农民通常被强制投保,所有在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农作物、设施等均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农业获得的风险保障广度和深度较高,能够达到“应保尽保”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非常重要的缺陷,包括:由于政府需要全额支付赔款、经营管理费用、大部分保费,财政压力非常大,加之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人才和技术力量,使完全政府供给的农业保险资金压力大,服务人员官僚作风严重且专业技能缺失,导致保险服务效率和质量很差。最终,利用该模式运行农业保险的国家均采用了其它模式进行转型。
――商业运作模式。1992年至2006年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保险业也逐步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农业保险供给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条款费率,为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承保,并提供理赔服务。相对于政府主导模式,商业运作模式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保险公司也利用人才技术优势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保险服务质量有所上升。但是,完全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无法实现“应保尽保”,保费规模逐年萎缩,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一度降低到7.3亿元,市场并未解决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根本原因无非是“买不起”和“不愿卖”两个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失去财政兜底,而农业保险自身又存在的“高风险、高赔付、高费用”的问题,厘定费率较低必然导致“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局面,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如果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提高费率,以补偿高风险、高成本带来的经济损失,农民又会认为价格过高而不愿购买。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模式。由于政府主导和商业运作模式都难以保证对农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很多国家地区开始探索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若二者有效结合则能发挥两种模式的优点,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即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原本就有的经营农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大大节省政府建立制度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督导工作;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补贴下,更有力量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并且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对于行业创新和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都有好处。但如果该模式中政府与商业主体合作不善,则会在运行中暴露出两种模式的不足,财政压力过大且运作效率低下、专业人才和技术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二、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启示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险运作领域,一般都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并且逐步完善成熟,对我国政策性农险运作有如下启示:
(一)制订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制度建立方面最具代表性,1929年时,就曾经颁布过《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并在1947年又将其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从组织结构、政府职责、强制保险范围、费率厘定、赔款计算、政府补贴到再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都在通过多个环节对农业保险提供大力支持和补贴,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保费补贴,通过提供农险费率直接补贴(比例因险种而异,一般为投保农民所交保费的50%-80%),占财政补贴的比例接近70%;二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联邦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可达商业保险公司农险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的20%-25%,还鼓励各州政府根据实际州财政情况提供额外专项补贴;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或减免,凡参与农险计划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一律免交其他税赋;四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由独立的市场主体承保
西欧和美国是利用市场充分竞争,降低农险运营成本较典型的区域。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交给专营机构来运营:西欧是由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竞争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美国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来承办。竞争的结果促使业务质量提升和服务水平改善,推动农险行业快速发展。
三、天津市农险运行模式的演变
天津对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索由来已久,从最初的强制保险到纯商业运作,历经曲折,最后选择了政策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初探阶段(1981-1995年)
在此期间,天津初步探索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保的模式运行,借助市政府 “全乡保、全镇保”强制保险支持,天津市农险迅速发展,并在1993年达到顶峰,保费收入354万元,保险保障金额达4.2亿元,各县镇投保率达到80%。
(二)完全商业运作阶段(1996-2006年)
与全国情况相同,天津也在此阶段探索由市场化手段供给农业保险。政府不再支持保险运营,改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自行承保、自担风险,致使农业保险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遇到难题,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也无法保障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2005年底,农险保费收入一度降到3.72万元,提供风险保障仅有1382万元。
(三)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阶段(2007年至今)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逐步成熟。天津农业保险按照“政府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政府给予投保种养两业的农民70%的保费补贴,给予投保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农民30%的保费补贴,并降低资金相对紧张的涉农区县财政负担。保险公司强化承保和理赔服务,技术手段上采取分散业务、集中办理的统保方法;理赔服务方面,根据“服务农民、专险专人”的原则,确定人保各涉农支公司指定专人受理农险理赔业务。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没人买”和“没人卖”的问题。
截止2010年9月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390万元,实收保费2663万元,直接赔款2456万元,综合赔付率78%,综合成本率83%,承保利润375万元,为天津新农村建设提供了45.98亿元的风险保障。
天津对农业保险“政府支持+商保运作”的运行模式已逐步进入成熟阶段,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深度和广度稳步提高。但在实际经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农险的具体运营;二是政府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三是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缺失,一旦出现重大灾害,会导致严重亏损,赔付能否及时到位值得怀疑;四是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市场主体没有降低运营成本的压力和动力。
四、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加强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支持保障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如下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参照日本模式,根据天津具体气象和地理环境情况,对关系民生问题的特殊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从制度上规范农险经营的各个环节。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扩大险种范围,在继续承保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加新险种,陆续将瓜类、肉牛、工厂化水产养殖等在农业生产中影响较大的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参照美国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最高达到80%),我市在财政承受范围内逐步提高5-10个百分点;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坚持农险独立核算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进行补贴;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来防范农业出现巨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