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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全文及译文范文1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人道法区别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1981年)。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
从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所保护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国际人权法适用范围是除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以外的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而不论该武装冲突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由于国际人道法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形——武装冲突,因此,不允许对其规定进行任何克减。国际人权法原则上在任何时期均适用,既适用于平时也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局势。然而,一些国际人权法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危及国家存亡时克减某些权利。但是,此克减必须与即将发生的危机相称,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视,并且不得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则在内的其它国际法规则。某些人权是决不能予以克减的。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没有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
五、执法主体和效果不同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武装力量,以及参加救护的组织及个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主要任务则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权法的执法主体是各国政府,主要是靠国家政府的意志,靠国际社会道义上的力量,靠国际社会的鼓励、规劝、监督、批评、谴责和制裁等。国际人权法执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正义或制裁非正义。从两种法律的最终效果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发生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免受威胁和危险,以保护人的安全和尽可能地保护人的生活环境,因此,被认为是“维持现状”法律。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的个人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国际保证,因此,被认为是“促进人们共同幸福”的法律。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对人保护方面已自成一种体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制。它的规则,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时以特殊方式对人实行保护,是必可少的。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将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时也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再者,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做的工作,同样也促进和体现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大会在积极推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同时,多次宣布对人权法的关注,并敦促本运动通过参与消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来开展并扩大这个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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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全文及译文范文2
(一)信息获取权
高职毕业生信息获取权,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及时、信息全面。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对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有很重要的关系,只有就业信息通畅,才能为毕业生找到属于自己的用人单位。毕业生的有权获得全面准确的就业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资质,以后的发展空间等。
(二)就业指导权
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权就是学生有权从学校获得就业的指导,这种就业的指导,学校应该安排一些专业的就业顾问或者有这方面能力的人员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再就业指导中,要积极结合各专业和学生的个人情况对学生的就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还应该对当前就业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三)就业推荐权
高职毕业生享有就业推荐权,包括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高职院校在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积极向用人单位进行优秀学生的推荐,这样就能很好地调动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就业选择权
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选择权,毕业生只要符合就业的条件,就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在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时,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和侵犯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这种干涉就是不能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五)待遇公平权
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待遇公平权,很多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会遇到用人单位待遇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再就业过程中就会越到这种就业难的问题,这种待遇的公平是毕业生再就业过程中最需要维护的权益。这就应该要求用人单位保持公平,在用人过程中尽量做到开放、公正。
二、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制环境
现有立法不利于保护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就业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冲突导致监管左右为难,就业监管权限划分不清,劳动保障部门对高职大学生就业阶段遭遇的权益侵害存在监管缺位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缺少强制措施。
(二)高职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环境
高职毕业生的总体人数居高不下,当前社会很多的企业提倡精简和增效,导致就业率的下降,毕业生面临更多的竞争。用人单位对高职毕业生的专业需求不均衡,很多高职院校的热门专业并不与社会需求吻合,导致某一专业的高职毕业生可能面临集体的“毕业后失业”。
(三)高职毕业生就业的学校环境
学校的就业促进措施侧重方向出现偏颇,很多学校以当年毕业生签订多少就业协议为就业指标,忽略了高职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保护等诸多问题。学校缺乏在学生就业法律知识的指导和法律意识培养,教师的法律专业知识比较薄弱,导致高职院校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的队伍很难对毕业生法律权益进行保护。
(四)高职毕业生就业的自身环境
很多高职毕业生的社会经验缺乏、工作能力薄弱、对家长和学校的依赖性强,在和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大部分毕业生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开设的法律基础课在学习、考试的过程中也完全依靠死记硬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强。
三、保障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相关对策和措施
针对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客观现象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在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权利的保障。
(一)让学生明确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障的原则,形成自我保护
高职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让学生明确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障的原则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在对高职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时,就应该让毕业生对国家相关的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掌握相关的就业信息,正确明了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障的原则,形成自我保护。如就业过程中的就业平等权、自主择业权、信息获取权、就业指导权、劳动权益受保护权等等。毕业生的权利是就业的前提,而就业过程中的义务也是毕业生必须要做到的,让学生知道并掌握就业权益的内容,了解就业过程中每个阶段容易遭遇的法律问题,就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另外,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如不顾单位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不去就业单位报到,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等。毕业生在工作中还应该接受用人单位的制约,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自己的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用人单位和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毕业生遇到就业权益侵害时,毕业生要积极进行自我保护,寻求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律相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权益的保护,法律相关部门或者学校在对学生就业权益侵害进行维权时,要以保护高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就业为前提和原则。
(二)构建与完善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要建立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就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不同的监管,视不同的就业权益侵害个案规范相应的就业规范,来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实现高职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有很重要的作用,体系内的服务人员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为促进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帮助。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适应当前社会和毕业生的就业规范来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对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抵制。如对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用人单位,要积极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无效的可以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上级主管部门也应该对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个案,认真分析研究,做好所有涉及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政策甚至学校规章制度,就可以及早预防和排除这些高职受到侵害的问题。
(三)保障与落实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具体手段,形成学校的保护
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不受侵害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除保证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外,还应该及时的跟踪毕业生的就业,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待遇、工作量等问题,由学校出面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抵制,来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对于一些就业协议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学校要主动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更改就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还可以规定学生的就业协议必须要通过学校的审核,方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如在对高职毕业生进行招聘会时,就要形成保障和落实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具体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主动出示相关的资质资料,在招聘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毕业生鉴定规范的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妥善保存,保障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语
论语全文及译文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诚信;博弈;政策建议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政府监管部门应重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认真按照合理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使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无可乘之机。同时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厂商,应通过提高罚款、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等方式增强惩罚和打击力度,提高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机会成本。
论语全文及译文范文4
一、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贸易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版权的许可等,已在各国之间的贸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等。据美国最新统计,电影、音像、计算机、传媒等“版权产业”其出口额占所有行业的第一位,1996年产值达4250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7%,版权业的产品出口和对外转让版权收入超过430亿美元,雇佣员工550万人。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1999年达到2676亿美元,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盈余250亿美元。同年,美国知识产权出口额达到370亿美元,超过了飞机和通讯设备的出口。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个趋势变得更加明显。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使各个国家都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振兴和发展,不单单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的多少,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知识成果的应用和保护程度。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力图阻止外来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对最发达的国家来说,出口产品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影响了正常贸易,将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由于世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执行力度并不相同,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差别就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因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的国际承认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以更规范、更具可预见性以及更系统地解决有关争端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的内容。1986~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为: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贸易秘密等,协定包含5个基本内容:
(1)怎样适用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2)怎样恰当地保护知识产权;
(3)成员方应怎样在其境内恰当地执行那些权力;
(4)怎样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
(5)在新体系被引入这一时期的特别过渡安排。
通过制订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试图缩小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差别,并使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如产生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则可引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协定是以多边贸易体系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并且突出了非歧视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本国和外国国民)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平等对待世贸组织内所有的贸易伙伴)。协议的宗旨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充分的有效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
二、当代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与发展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知识产权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许可证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对该产权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许可证贸易是以知识产权以及相应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为内容,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而进行的技术贸易。目前,专利、专有技术贸易大都通过许可证贸易来进行,现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许可证形式,甚至出现了不针对特定用户的“启封式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贸易比普通商品贸易产生的时间晚,但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对技术知识的传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赶上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2.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服务和技术体系的许可,是指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商业企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标志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许可另一家商业企业(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使用特许方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遵循特许方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特许方则从被特许方处收取特许费。特许经营形式适合于商业、服务业和工业。
对于特许经营许可方来说,特许可以为打入市场提供机会,除了直接收取特许费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并阻止可能的竞争。对被特许方来说,可以解决技术能力不足、资金匮乏、缺乏品牌优势等问题,减少投资风险。因此,二战后始于美国的特许经营,近二三十年流行于美洲、欧洲和亚洲。目前,美国零售总额的60%由特许经营完成,特许经营为美国安置了超过11%的就业人口,麦当劳通过特许经营在117个国家建立了2.5万个连锁店。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一个新的企业。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这种出资实际上是把出资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了新成立的企业,因此,这种方式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形式。如果出资方不以知识产权为出资形式,那么该出资方可以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规定出资方是技术的供方,新企业是技术的受方,这样出资方既可获得股权也可得到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供、受双方都是有利的。受方可借此引进外国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销售技术,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还可利用国外资金;供方则可以利用受方的劳动力和资源,扩大海外市场,通过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回收设备与技术研制的费用,因此,这种方式受到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4.计算机交钥匙合同
交钥匙合同是指供方为建成整个工厂,向受方提供全部设备、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的提供与安装,受方人员的培训、试车,直到能开工生产后,才把工厂交给受方。目前,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更多体现在计算机应用领域。所谓计算机交钥匙合同就是整个计算机系统的买卖与软件的转让。一般不包括供方承建厂房,主要内容是:供方向受方出售硬件,提供软件许可证,提供对硬件、软件的维修服务并延续到开机后一段较长时间,计算机的安装与测试、软件的测试。
5.知识产权服务
技术服务是技术提供方受另一方委托,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委托方提供技术劳务,完成某项服务任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一般来说,技术服务提供的技术是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之外的一般技术。但目前随着技术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软件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也不断出现(这里的知识产权服务不是指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而是指一般商业企业)。如在软件贸易中,软件销售商或开发商在提供软件使用许可的同时,提供软件的技术服务,包括安装、培训、运行支持和维护等内容。在软件贸易的初级阶段,这种伴随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而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包含在软件价格之内的。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用户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大型应用软件,需要软件厂商花费长时间对用户的需求进行调研、定制开发、组织实施、进行维护和支持,因此,这种服务也就成为软件贸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成为单独收费的商品。现在,一些大型软件公司服务的收入已经占到公司收入的2/3,超过了软件本身的收入。
论语全文及译文范文5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大学生;爱国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011-02
爱国主义随着社会环境转变不断的变化,是一个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它就必然会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伴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增多以及市场经济在全球的普及,全球化己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潮流。全球化对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意识、安全意识以及民族意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些东西反映在人们的意识层面上,也让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如何面对爱国主义教育变化的挑战,如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问题,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一、经济全球化和爱国主义的内涵
1.经济全球化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迈克尔・帕金的《经济学》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简单的说也就是世界经济日益成为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开始的比较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的加快。
经济全球化,简而言之就是把原料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地方去加工,做成半成品后再运到另一个地方去半加工或深加工,最后加工成商品,到一个特点的地点去进行交易。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在全球性流动,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爱国主义是指集体或个人对“祖国”的一种支持和积极的态度。本文所谓“祖国”,可以是一个区域,也可以是一个城市,但爱国主义一般只用于某个联邦或者国家。爱国主义表现为一种对祖国的深厚感情,它是一个人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带有自发性质,是长期以来个人民族意识和祖国意识的沉积。它源于由骨肉亲情而扩展形成的同胞之情;源于由眷恋乡土之情而扩展为对祖国美好河山的热爱之情;源于对祖国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热爱;源于对祖国未来发展前途的向往和信心。它是对个人同祖国关系认识的感性阶段,通常处于一种潜在和模糊的状态,尚属非理性的东西。
爱国主义是一种带有情感主义色彩的价值观,反映的是主体对国家价值的情绪体验。他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主体对国家价值产生的“脐带”感情,在这个感情的基础上生出对一定民族国家(或者说“祖国”)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和认同感。爱国主义,它有时候还暗示着个人应该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和团体利益之上,国家利益大于一切。在战争时期,祖国战死沙场,为祖国牺牲生命,便是一种极端的爱国主义。
二、经济全球化的爱国主义教育
经济全球化也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世界市场的出现而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后,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东欧国家巨变,以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转入了市场经济轨道,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逐利行为打破了国家和地区在经济上的限制,把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逐渐变成一个整体的全球经济。它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文明成果共享的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国家意识、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安全观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爱国主义的核心成分是建立在个人所在国中的人对于所属国家的认同,希望并接受该国所提倡的社会道德和信仰。它的目标是维护并希望别人接受自己的思想道德和信仰,它倡导的是一种以国家利益为上的价值思想。不论是在汶川大地震上全国人们表现出来的那种爱国奉献精神,还是我们在抵制家乐福的事件上,都为我们的国家赢得了巨大的影响力。
当代大学生要不断加深对爱国主义的理解和认识,在这个时代,它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它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它在实现人生价值等许多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高校要大力加强对当代大学生的引导,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强烈的民族自信心、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并教导他们处理好关爱世界和热爱祖国、尽国际主义义务和为祖国服务、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1.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关系。经济全球化和爱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体现在了他们核心价值和目的的不同,经济全球化号召人们尽可能的把自己和世界联系在一起,通过生产力的链条把我们创造出来的价值得以商业化。生产出来的价值流向的主要方向不是国家,而是某个地区,某个集团,或是某个人。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使在生产过程中的所在国的资源,人才创造出来的价值得到亏损。如果这个亏损是在可接受范围之类的,或许国家和个人不会有很大的矛盾和冲突。而如果亏损达到了人们和国家所接受的最大值时,矛盾,不可避免的就会发生。此时,国家与经济全球化就会有冲突、有协商、有条约。国家的利益蒙受损失时,爱国主义便会悄然而生,便会充当先行官的角色。而爱国主义最易表现出来的是我们大学生。因而,大学生的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是最易表现出来的。在当代,大学生的行为已经开始代表一个国家的态度和民声走向了。
论语全文及译文范文6
关键词 :《论语》 仁 英译 比较
一、引言
“诸子以孔子为第一人,诸子之书以《论语》为第一部。”[1](P6)在古代思想家中,孔子被尊称为“至圣先师”,他的思想和学说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论语》一书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第一部语录体散文集,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孔子的政治主张、伦理思想、道德观念及教育原则等,是“五经之馆辖,六艺之喉拎”[2](P5),无疑是儒家经典的代表作。根据班固《汉书·艺文志》记载:“《论语》者,孔子应答弟子、时人及弟子相与言而接闻于夫子之语也。当时弟子各有所记,夫子既卒,门人相与辑而论撰,故谓之《论语》。”[3]意即《论语》是孔子的门人在孔子去世之后将孔子应答弟子、时人以及弟子之间的对话经过讨论编撰成书,其中“论”是“编撰”之义,“语”是“话语”之义,“论语”就是孔子及其弟子话语的编撰。
据统计,《论语》全文共15953字,单字为1355,出现频率排前十的高频字依次是“子、人、君、和、仁、道、行、礼、学、天、民”(见表1),其中“仁”字出现了109次,是《论语》一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单就词频统计而言,“仁”毫无疑问是《论语》的
关键词 ;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仁”更是孔子学说的核心和精髓。但是《论语》一书中并未具体解释“仁”字,其内涵极其丰富且寓意广泛,可谓微言大义,这对《论语》中“仁”的基本内涵解读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仁”的基本内涵
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仁”是会意字,“仁,亲也,从人二”。从词源学角度进行分析,“仁”乃“人”+“二”,“仁”的左边一半是“人”,右边一半是“二”,这就表示两个人在一起,当然并不是单纯数量关系上的两个人,而是指由此而发生的人际关系,泛指人与人之间要亲近友爱、互帮互助。“仁”在《论语》中的出现高度频繁,在《论语》乃至儒家学说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孔子将“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却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而是将其涵义融入自己的言论之中。杨伯俊认为:“一部《论语》,对‘仁’有许多解释,或者说‘克己复礼为仁’,或者说‘仁者先难而后获’,或者说‘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或者说‘爱人’就是‘仁’,还有许多歧义的说法。”[4](P16)“仁”作为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涵盖了“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论语》中涉及到“仁”的语句众多,从词义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指“仁德”,代表一种品行、一种思想;第二类指“仁者、仁人”,即“有仁德、行仁事之人”;第三类指“行仁,做仁事”;第四类指“仁”的名声,即被人称为“仁”[5]。
“仁”作为儒家最高的道德规范和儒家学说的理论核心,其基本内涵可从两个层面加以归结:“克己复礼为仁”与“仁者爱人”。《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在孔子看来,“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就是要求一个人能够克制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礼的规范。孔子对于弟子问“仁”的答案因人而异,并没有固定的标准答案,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孔子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爱人”就是孔子“仁”的中心含义。“仁者爱人”,从肯定方面讲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否定方面讲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恭、宽、信、敏、惠”五种品德合乎“仁”,“刚、毅、木、讷”近乎“仁”,“仁”并非诸德,却是包罗诸德的最高概括。一言以蔽之,“仁”字内涵深刻,可谓“一字之下,蕴义万千”。正因为“仁”在《论语》中蕴意万千,其内涵之丰富、用法之灵活,所以“仁”在英译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对应词,译者需要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情境分别翻译成不同的英文单词。
三、“仁”的英译比较
(一)整体评价
关于《论语》一书的翻译与研究一直是中西文化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809年至今……产生了近40个英语译本(包括全译本和节译本),这为《论语》英译研究提供了丰厚的基础。”[6]在众多的译本中,理雅各(James Legge)与辜鸿铭(Ku Hungming)的英译本影响较大。由于译者身份、教育背景、思维方式的不同,他们对《论语》的解读与翻译也呈现出差异,对核心词“仁”的翻译见仁见智。
笔者统计发现,理雅各在《论语》译本中将“仁”翻译成“true virtue”或是“perfect virtue”的次数多达57次,译成“perfectly virtuous”或“truly virtuous”的次数也有12次(见表2)。除了“仁”,“德”也被理氏翻译成“virtue”。由此可见,“virtue”(其形容词为“virtuous”)是其译本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
关键词 。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virtue”指的是“behavior or attitudes that show high moral standards;a particular good quality or habit;an attractive or useful quality”,即道德层面上好的行为、人物或是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强调的是某种具体的美德,故用它来翻译“德”是很对等、恰当的。而辜鸿铭将“仁”视作一种道德观念,他对“仁”的解释通常以“moral”为核心词,如:moral character,high moral life,moral man/people/well-beings等(见表2)。尽管“moral”所修饰的名词多样,但翻译成中文无非是“品性端正的人”和“高尚的生活”两大类。辜氏将儒家文化本质上理解为伦理文化,他将儒家的“仁”“德”“君子”“和”“中庸”一律译作含有中心词“moral”或与“moral”相关的词,如“morality,the moral law,the moral man,moral reform,our true moral and ordinary self”。
总结起来,理雅各的“virtue”在汉语中通常指的是“美德”,辜鸿铭的“moral”在汉语中通常表示“道德”。而在儒家思想中,“仁”与“德”不能等同,“仁”高于“德”。《论语》中有“仁”“德”并举的例子,如“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可见二者有别。在孔子看来,“仁”是一种哲学理念,是可以通过自律和修身达到的一种人格理想;“德”则是上天赋予或与生俱来的优秀品质。也就是说,每个平凡的人都有这种与生俱来潜在的“德”,但是并不一定每一个普通的人都能达到一种较高层次的人格理想而成“仁”。因此,理雅各将“仁”与“德”等同译作“virtue”无疑是将二者等同,将“仁”的内涵片面化了。理雅各和辜鸿铭对此的措辞是通篇的问题。篇幅有限,本文只举三例来说明问题。
(二)英译例举与比较分析
(1)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理译:The philosopher Yu said,“They are few who,being filial and fraternal,are fond of offending against their superiors…Filial piety and fraternal submission!——are they not the root of all benevolent actions”
辜译:A disciple of Confucius remarked,“A man who is a good son and a good citizen will seldom be found to be a man disposed to quarrel with those in authority over him...Now,to be a good son and a good citizen——do not these form of the foundation of a moral life.
孝,指对父母的爱;悌,指兄弟姊妹间的爱,也包括朋友之间的爱。孝悌本属于家庭私德的范畴,孔子将其推而广之,引申出孝悌者不好犯上,亦必不会作乱,得出孝悌是“仁”之根本的结论。对于该句中“仁”的理解,向来众说纷纭。此处理雅各将其译作“benevolent actions”(慈爱的做法),辜鸿铭将其译作“a moral life”(有道德的生活)。无论是从字面上还是从内涵上都无法将二者与“仁”对等起来。近代著名学者谢无量认为,孔子平日所言及所定五经中所有诸德,殆无不在仁之中。可见理雅各使用的“benevolent actions”及辜鸿铭使用的“a moral life”只是“仁”宽广涵义的一部分。
(2)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
理译:The Master said,“It is only the (truly) virtuous man,who can love,or who can hate, others.”
辜译:Confucius remarked,“It is only the men of moral character who know how to love men or to hate men.”
“仁者爱人”是孔子思想,也是儒家学说的最高道德概念,是儒学所主张的爱的方式。但是孔子在推崇“仁”的时候,不仅有“好人”的一面,也有“恶人”的一面。所谓的“好人”与 “恶人”并不指根据个人的好恶标准做出判断,而指明辨是非,爱仁者,恶不仁者。作为凡夫俗子,人人都有自己的好恶标准,并且或多或少对某些人带有成见,所喜好的人未必就是好人,所憎恶的人也未必就是坏人。从结构上来说,理雅各与辜鸿铭的译文均采用了强调结构,与原文的句子结构是吻合的。理氏将“仁者”译作“virtuous man”,而辜氏将其译作“the men of moral character”,表面看来问题不大,但是如果将二人的译文回译成汉语,问题就出现了。理译:只有仁德之人才能爱人,才能恨人。此译文显然不合逻辑,难道不是仁德之人就没有爱人与恨人的权利吗?辜译:只有仁德之人知道怎样爱人,怎样恨人。相比而言,辜氏的翻译较为恰当。
(3)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论语·里仁》)
理译:The master said,“The faults of men ar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lass to which they belong.By observing a man’s faults,it may be known that he is virtuous.”
辜译:Confucius remarked,“Men’s faults are characteristic.By observing a man’s failings you can judge of his moral character.
常言道,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孔子告诫我们,为人处世时犯的不同的过错出现在不同的类群中,通过观察种种不同的错误,就知道“仁”了。这里的“党”是“类群、派别”之义。理雅各将“斯知仁矣”中的“仁”译成“virtuous”,整句回译成中文变为:通过观察一个人的过错,人们可以知道他是仁德之士。显然,理氏误解了原文的意思,回译成中文的逻辑经不起推敲,是不符合常理的。辜鸿铭则将“仁”译作“moral character”,强调的是道德品质,再次将“仁”与“德”二者等同。
四、结语
理雅各和辜鸿铭对《论语》中“仁”的翻译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无论是理雅各的“virtue”,抑或是辜鸿铭的“moral”,在汉语中通常表示“美德”“道德”之类。而在孔子看来,“仁”与“德”有别,“仁”高于“德”。文化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使“仁”难以在根植于欧美文化的英语中找到一个完全对等的词来与之相译。为了比较全面客观地体现出“仁”在原文中的旨意和风格,避免译文对读者的误导,“仁”的翻译还是以音译为“ren”为好。
参考文献:
[1]蒋伯潜.诸子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
[2]赵歧.孟子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3]《图解论语》“孔子著”.新网~华文报摘.http://chinanews.com/hb/news/2009/11~27/1988417.shtml.
[4]杨伯俊.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黄怀信.《论语》中的“仁”与孔子仁学的内涵[J].齐鲁学刊,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