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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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论文

标准论文范文1

[关键词]会计确认;标准;创新

一、传统会计确认标准及其局限

会计确认在西方早期的会计文献中就有论述,但至今对会计确认作出最具权威性定义的当属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4年发表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该公告认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等之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之中。”对于一笔资产或负债,确认不仅要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还要记录其后发生的变动,包括从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的变动。“同时该公告认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应符合四个基本的确认标准。凡符合四个标准的,均应在效益大于成本以及重要性这二个前提下予以确认。标准是: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计量;相关性———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靠性———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

会计确认标准作为会计系统予以确认的会计事项所应具有的特征,是现代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得以运行的有力保障,凡符合标准的会计事项被确认为相应的会计要素并纳入财务报表中,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标准的信息则被摒弃在财务报表之外。这些标准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度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20年来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按照传统会计确认模式下所生成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受到越来越多使用者的批评,会计确认模式面临创新的压力与挑战。美国证券交易会(SEC)委员StevenMHWallman认为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那些潜在的相关项目由于不符合确认标准而被忽略(通常是由于可靠性原因);第二,由于计价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越来越无用的项目却依然包含在报表当中;第三,人们并不总是清楚为什么一些信息包含在财务报表当中,而其他信息则被排除在报表之外”。

二、会计确认标准的创新模式

Wallman在《财务会计与财务报告的未来之二:彩色方法》文中,对会计确认标准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会计确认标准的选择应建立在为用户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上。他将原有的单一标准扩展成为一个具有多层次内在结构的会计确认标准体系,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满足现有确认标准的项目

满足现有确认标准的项目必然是企业最相关、也最为可靠的信息,因此,该标准所确认的信息构成了财务报告最核心的部分———财务报表。

(二)存在可靠性问题的项目

1.研究开发费用、广告支出等。按照现行会计惯例这些项目发生时即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事实上这些项目通常会形成资产,从而满足现行确认标准的第一项条件(定义标准)。由于企业必须不断地对来自于研究开发以及广告方面的产出进行评估,从而表明这些活动所带来的未来利益是可计量的。

2.品牌、企业长期累积的无形价值以及花费在顾客满意度上的支出等。这些项目同样由于信息的不可靠性,现行会计惯例拒绝将其作为资产项目予以确认。因此,在核心层之外建立一个新的层次,并将该层次的标准界定为那些具有相关性但也许可靠性稍逊的信息。

(三)可能存在可靠性和定义双重问题的项目

有些行业,顾客满意度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和可计量性,同时也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具有可靠的特征。另外,顾客满意度与品牌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也符合资产定义的标准,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并非如此,当顾客满意度是以调查的评价形式表示,或者它不与某一特定品牌相关而是与雇员的服务联系在一起时,就很难界定将其确认资产项目。无论如何,顾客的满意度的信息对于任何一类用户都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因此,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将其从第二层次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一个层次列示。

(四)不符合要素定义标准的项目

该层次所包含的项目为那些满足可计量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标准,但很明显不符合财务报表要素定义标准的项目。其最具代表性的项目是风险计量实践。当前,企业关注的焦点在于风险管理,风险灵敏度分析必然与企业和财务报表的用户相关。同样,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怀疑成分,但基于定量分析风险测试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可计量性和可靠性的标准,特别是当企业在运用风险计量技术方面获得较多的经验时,情况更是如此。除了那些开发风险测试项目的企业以外,通常风险分析不能满足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或权益要素的定义特征;而且,这类方法通常所传递的信息是已确认或未被确认资产或负债价值的敏感度信息的假设性变动,而不是真实性变动。因此,将这类信息单独反映一方面可以向市场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地描述完全符合现行确认标准项目的特征。除了风险计量实践之外,前瞻性信息也属于这一类型。

(五)存在定义、可靠性以及可计量性问题的项目

包括不符合财务报表要素定义的标准,同时又不能可靠计量的项目。对这些项目价值的估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审计,并且也许只存在于某一特定的行业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这些项目的计量通常不满足可靠性的标准。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这些项目对企业最终的经营收益的贡献额越来越大,将其从会计信息中剔除的作法显然不妥。Wallman在其构想的会计确认新模式中将这一项目作为第五层次予以确认,同时为了提高该项目的可靠性,对其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应给予适当的限制。

三、对创新模式的评价

Wallman提出的“彩色模式”,打破了传统财务报表仅以确认和不确认作为信息披露唯一标准的结构。Wallman认为传统财务报告的这种处理是一种“黑白模式”,即要么确认,要么不确认。因此他针对FASB第5号概念公告所确定的四条确认标准,一项一项地分别予以考虑,建立了他所说的分为五个层面的彩色报告模式。彩色模式与现行模式相比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的目标不同。创新模式强调财务报告应提供相关有用的信息,以便对投资、信贷以及其他决策有较高的利用度;现行模式则强调一项信息是否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从而维护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相关性。第二,会计确认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在创新模式下,会计确认主要的功能被弱化,仅适用于核心层会计信息的生成,而对于其他各层次的会计信息则没有相应的制约作用;相反,在现行模式下,会计确认居于主导地位,凡没有通过会计确认标准检验的有关信息,均不纳入企业的财务报告当中。第三,二者的后果不同。在创新模式下,由于放宽了企业经济信息进入财务报告的限制,从而极大地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容量;在现有模式下,不论是财务报表还是对有关报表的附注说明,都仅局限于可以进行确认的项目,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对有限。

总之,与现行模式相比,Wallman所构想的创新模式与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具有更高的一致性,与企业会计信息的动态发展具有更好的适用性,从而更能有效地满足各类会计信息终端用户的差异性需求。当然,这一模式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否具备可操作性。Wallman在提出彩色模式后,并未提出他的彩色报告怎样编制,平时会计记录应如何进行。因此,应在Wallman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出一种更为有效的会计确认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标准论文范文2

关键词:设计产品的流行与审美;民族性;创新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设计也在快速发展并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设计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涉及到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经济学、市场学、经济学、环境科学、心理学、生态学、材料学等诸多方面的学科知识,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

一、设计产品的实用性是设计产品流行与审美的基本条件

传统美学认为美可能是指一种感官的愉悦或生理的满足,也可能是种赞赏心态的流露或个人趣味的偏好。而设计的审美是以实用为目标,指产品对人发挥的效用。设计产品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以满足人的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功能成为设计的核心,对产品功能的开拓也是设计活动的中心任务。

人的各种活动都是由需要产生,由需要所推动。设计作为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文化现象,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状况,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如在原始时期的手工制品绝大数不是纯粹从人类审美的需要而出发的,着重考虑的是它在实际生活生产中的可用性。到19世纪后,人类生活的必须品在机器化大生产、劳动分工和商业发展的情况下,出现了批量化、标准化的情况,造成人类的审美疲劳,同时也对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的实用性是首要的,审美的要求只是满足次要的欲望而已。

正如西安美术学院副教授苏克所认为的“在设计作品中,功能是第一位的,而美则处于从属地位。在设计作品中,美是通过使用过程体现出来的”。

二、设计产品的功能与美感的统一,是产品流行的重要因素

设计不仅是满足人们生理的需求,而且要满足人们心理的需要,不仅要适用,而且要在设计中赋予更多审美的、情感的、文化的、精神的含义。换句话说,设计产品既要发挥物质功能,又要发挥与之相适应的精神功能,作为一种功能形态,它是技术与艺术两者的一种有机结合体。这种结合,不是一种外在的拼凑、简单合成,而一个将理性的科技内容转化为适应于人的感性活动对象的过程。

设计水准的要求,是随着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提升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时,人们对设计物的要求是简单、耐用、实用。而当社会的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社会物质财富急剧增加时,消费者就会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众所周知,消费者是具有情感的活生生的人,他们需要情感的宣泄,理想的寄托,更需要有情调的生活氛围。单纯追求功能的产品使生活充满了冷漠,当人类有条件自由选购产品时,视觉的满足和心理的充实,体现人性化的设计正刺激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形式和功能是现代设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设计作为造物的艺术,两者必然是合二为一的。没有功能的形式设计是纯粹是装饰品,而没有形式的功能设计则是难登大雅之堂的粗陋之物。设计在市场的怀抱中,感受到了人类的永不满足和喜新厌旧的消费行为,而现代设计师所要做的,就是对设计之美的规律的探究和追求,寻找功能和形式美感的和谐统一。

三、民族性是设计产品美感的重要体现

在社会经济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对设计师的挑剔也就不足为奇了。从总体上看,设计的个性化是现代设计的一个发展趋势。真正的富有个性的设计都渗透人文设计美,人类的文化背景深深影响着人们生存创造、设计了的各种物品。

对设计作品的形式而言,没有民族性就没有世界性。民族性成为我们艺术设计的原则和趋势,民族文化特色越明显,设计越有生命力和影响力,越能提升民族的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

日本的产品设计具有新颖、轻薄、灵巧的特点是自然、精致的民族文化的产物。德国产品设计的高雅、精密,来自于其民族务实、严谨的态度。意大利产品设计的风格多样,体现出意大利民族热情奔放的性格。这些无不说明设计诞生于当代生态文化观念的氛围中,民族性是设计文化结构中最为稳定的部分,也是设计文化的灵魂,它存在于人的内心,并不断地发展变化。

中华民族每一个历史时期都留下了丰富的文化艺术遗产,民间乡土艺术的粗犷、朴实,宗教儒法艺术的博大、精深,文人士大夫艺术的典雅、俊秀,无不显示出中华民族非凡的智慧和无穷的创造力。即使是最前卫的艺术家和设计师,也认为传统文化及艺术对于现代设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直接的设计资料,更可以激发我们的创造灵感。香港著名平面设计大师靳埭强,作了大量具有中国文化意味的广告,在他的设计作品中加入许多很中国味的东西,如古钱币、水墨、陶艺、剪纸等,他主张把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合至西方现代设计的理念中去,呈现出一种清新、和谐的美其名曰。又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韵味,把中国篆刻艺术和现代奥林匹克精神完美结合,使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学向全世界传播,得到了全世界人们的认可。

我们应当看到,虽然高度科技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对传统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便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因为,新的观念与思维方式的导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传统文化提供了更多的思考。“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任何传统文化,都必然对艺术与科技的发展产生非常深刻的作用,并且通过艺术与科技直接或间接地对现代设计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的设计师应植根于本国悠久的历史和浓厚的民族文化,不断的从中发掘有益的设计元素,并尝试与现代设计语汇结合,逐步发展创造出具有民族特色的设计风格。

四、创意是设计产品引导潮流的主要因素

Motorla设计中亚洲区设计总监丘丰顺曾说过“我们要设计两种产品,一种是迎合大众口味的,一种是引导潮流的。”前者是要求设计的产品与市场紧密联系,后者则是一种完全的创新的行为。产品的设计的根基是体现民性性,但设计的生命则是创新。只有带给消费者全新的所想像不到的设计,才能引领时尚潮流。

在手机市场里,说到创意,不得不提到V70,它可随心可旋转360度的接听方式,打破了常规的翻盖接听,完全颠覆了传统,在全世界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手机时尚风暴。

在整个计算机产业已被各种灰色的盒子一统天下,消费者的视学审美疲惫不堪时,iMac公司率先设计了一种透明和半透明糖果色的,能看到内部元件的计算机,这款电脑成就了公司的复兴,更是让竞争对手们一一效仿,追随其创新轨迹。

产品设计的创意很多诞生于设计师的想象中,如果能满足消费者的潜在的情感需求,给消费者带来满意的体验和享受,就有可能成为畅销、流行的产品。当然,这种情况下对设计师本身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设计师要能善于从自身的文化和思想根源中吸取灵感。

此外,更值得一提的是创新不仅是一种创造过程,也是一种目的消费市场文化的综合体现。聪明的设计师总是珍视而不是放弃传统文化,把传统的民放的元素和现代设计因素结合起来,创造出畅销产品。冰箱制造商——伊莱克斯公司推出中国脸谱、中国传统字画等图案的自选冰箱面板,这些极具中国特色的设计体现了产品的个性。

现在的市场变化的很快,消费者的欣赏能力也不断的提高。设计师们不能单纯的以个人的品位进行设计,只有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人们使用产品的环境、期待的质量和价值进行理解,探求产品的流行风格和元素,抓住消费者的审美眼光的变化,才能做出引导潮流的时尚产品。

参考文献:

标准论文范文3

关键词:证明标准;概念;外延;内涵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起点,也是被国内法学界所忽略的一个重要话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证明标准概念已在学术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没有太大的争论。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证明标准概念不仅非常凌乱不统一,而且导致了在后续研究的范畴、对象上发生重大差异,进而妨碍了对相关议题的更深层次探讨。本文较深入地辨析了证明标准的概念、内涵、外延,最后给出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以期抛砖引玉。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与概念比较(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如果对“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我们首先可以将其分成“证明”和“标准”。首先来看“证明”。我国古代并没有“证明”这一词组。在现代汉语中它具有两种词性:一是作为名词,表示用来证明某事或某项活动的内容,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如证明信、证明书等等;二是作为动词,表示以某项活动或动作来说明、证实人或事物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外部行为。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动词,指的是“证明”这一活动。“证明”一词运用于诉讼中被称为诉讼证明。诉讼证明就是指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以求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当然,不管“标准”是准则,还是规范或样板,它总是在被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的。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不达标”或“不合标准”。从这里可以看出,标准是一个线性的概念。而线,按照数学原理来说是由点组成的,而点具有无限小的特征,所以实际上不能说处于或等于标准,而只能说符合标准,超过标准或低于标准。把“证明”与“标准”结合起来,“证明标准”在汉语语词上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比较汉语是一门独特而美妙绝伦的语言,同一个词组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多重语义。研究证明标准的概念不能仅仅辨析其基本语义,还应当在法学语境中进行多种概念的比较,这样才能真正认识这一词组。

在法学语境中,证明标准概念差别非常之大。如果认可证明标准即是证明要求,则我国最早的证明标准概念出现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一书中:“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很明显,这一概念混淆了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程度与证明标准,是非常粗浅的。后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证明任务和证明要求被区分开来,于是这一定义遭到了否定。然而,与此同时证明标准的概念也逐渐多了起来,本文按照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代表性的概念:1.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2.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证明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这种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3.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

4.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要求。

5.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则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第二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具有代表性的概念:6.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明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作出某种结论,其证明责任方可解除。

7.什么是证明标准?它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像一支晴雨表,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所以,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第三类概念突出地强调了证明标准的特性或其独特性,认为:8.排他性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9.证明标准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由上可见,有关证明标准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了在证明标准是“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之外,分歧非常大:首先,在外延上没有把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三者区分开来。这使得证明标准的范畴变得模糊不清,无法与其他法律概念相区别。其次,证明标准的内涵不清。比如,上面所列举的概念在证明标准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性质等内涵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甚至冲突。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紊乱,就无法理解,更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下文将先后辨析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为证明标准下概念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证明标准概念之外延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内涵与外延两个结构组成部分。其中,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类,通常也可以叫做概念适用范围。由于证明标准在外延上只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概念发生混乱,下面本文仅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以求达到郭清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之目的。

(一)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是否等同于证明要求?我们首先可以从“要求”的基本含义来理解。“要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赋予两种含义:“①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要求转学;严格要求自己。②所提出的具体愿望或条件:满足了他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要求。”在①中,“要求”是动词,与证明要求中的“要求”的名词属性不同;而“要求”在②具有“愿望”或“条件”两种含义。其中,“愿望”指的是一种心理活动,也不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要求中的“要求”,因为证明要求是一些法律条件,而不是心理活动。显然,“证明要求”与“证明条件”的含义接近。反过来,我们再来比较证明标准与证明条件,一目了然地是,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当然,这只是从语义上进行的解析,在法律专业领域并不一定成立。下面,我们将在法律专业术语的意义上进行另一番分析。

从上文列出的证明标准的第1个定义来看,我们可以采取提取句子主干成分的办法,把它缩短为:“证明标准是要求。”显然,这个句子在内部逻辑上说不通,是个病句。套用第2个定义的话来说,“证明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这正说明证明要求所关注的是证明活动的内容。由此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内容,两者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性质不同证明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具体说来,证明要求往往由多项具体内容组合而成,在诉讼证明主体的灵活掌握之下形成一联串的证明活动。证明标准则只是一种尺度,更准确地说是一把抽象意义上的尺子,用来衡量这些具体的证明活动。它既不容过分夸大,也不容过分缩小,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内容不同证明要求比较抽象、笼统,而证明标准相对具体。比如,证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诉讼证明活动要达到客观真实或是法律真实的程度,但在何种类型的案件中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则它在所不问,而是由证明标准来解决。相反,只有通过诸如证明标准等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要求才能实现。

3.导致的结果不同证明要求导致的结果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导致的是实体责任的承担。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甲举证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层小洋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当时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阳台上激烈争吵,而花盆不知是谁不小心碰落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甲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首先应当分配给乙、丙、丁三人。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摆脱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设定的证明要求。与证明要求不同的是,证明标准只过问事实的清晰程度。在本案中,甲只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乙家的花盆砸伤的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认定由乙、丙、丁三人来承担;如果三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则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够证实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则可以以他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证明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证明标准是确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担损害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远远没有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困难,因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但是由于这两者的关系非同寻常,故而区分两者更有利于理清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本文以为这两个概念存在以下区别:1.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不同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这一尺度的意义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标准:越过这一标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则将承担败诉责任。并且相当特别的是,证明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只针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设。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证明活动惟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庭才会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相反,被告人无须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而可以成为其一个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积极抗辩理由。可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法庭的判决依据,是形成判决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而证明责任的诉讼法地位则不同。“证明责任的设置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当该要件事实上处于真伪不明时,它才被实际运用。”可见,证明责任虽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际性的起作用的,从而不是判决的必然前提。原因就在于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有多样性,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不是正确的实质性依据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者的抉择取舍问题。

2.内涵不同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当法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是对当事人证明义务的一种风险分配。分配的结果将决定是由原、被告或是第三人来承担证明义务,证明不能承担不利益的裁判后果。这说明证明责任至少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具体事项的证明义务由谁来承担;二是有证明义务而不承担或承担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而证明标准是一个工具,它的功用是衡量证明义务人对案件事实证明所达到的清晰程度。是10%,49%,51%,70%,还是90%以上?这才是证明标准所规制的内容。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内涵根本不一致。

3.性质不同在性质上说来,证明标准只是衡量当事人诉讼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证实程度的一个法律标尺。法官运用什么样的证明尺度去衡量案件事实在现代诉讼中的典型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形式进行自由证明,达到一定的法律规定性(即形式证明标准);二是完整的自由心证,即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与理智进行判断(实质证明标准)。至于法官到底如何运用有关证明标准的法律条文或是自由心证法则,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无论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无法介入。可见,诉讼证明标准在属性上是一个相对客观的工具,是法官凭借来衡量案件事实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既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是为世人所迷信的公正与良心。但不管它的表现形式如何,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它是相对确定的,并且是可以说服人的。

然而,证明责任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这一个问题早在西方法学界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权利说认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是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一项权利,证明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权利;义务说认为,提供证据责任是促使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将会承担不利的裁判风险。故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而创造出“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休止符”的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认为,现代证明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是对真伪不明的法律风险的分配。其实,上文表明,不管证明责任的性质到底如何,总之,它与证明标准的性质根本不合拍。

证明标准在外延上的混乱局面基本上与证明要求与证明责任概念相混淆而产生的,区别开来三者也就基本上扫清了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上的混乱局面。

三、证明标准之内涵上文基本厘清了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然而,证明标准到底是什么?这是证明标准概念的核心问题。依据前文中的9个概念,只是在证明标准是法律标尺的属性问题上有了一个共识,即是一个“度”的问题。但是,这是由谁来操作的度(主体问题)?是一个关于什么的度(客体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度(内容问题)?这些内涵问题一直没有一个一致的答案。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一)证明标准的主体谁是证明标准的主体?迄今为止法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从前文所罗列的概念看来,似乎下列人员都可以成为证明标准的主体:司法人员、诉讼主体、证明主体、公安司法人员、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显然此种状况是非常不利于证明标准问题的深入研究的。本文认为,研究证明标准的主体应当从诉讼证明开始,因为诉讼证明是证明标准的上位概念。

从广义上的诉讼证明而言,证明活动可分为他向证明和自向证明,相应的,诉讼证明主体自向证明主体和他向证明主体。“自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就事实问题作出某种认定或裁定的人,如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他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如诉讼中的当事人和律师。”证明标准问题中也同样存在自向证明主体和他向证明主体。比如,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院证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达到了移送审查的标准;公诉人员在法庭上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侦查机关和公诉人员就是他向证明主体。而法官却显然是一个自向证明主体,他只要自己明白就行,而不负有向他人证明的义务。

但是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划分方法又不能完整地适用于证明标准领域。因为,一方面,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只是体现了证明活动的目的性,而不能体现出证明标准的裁断性。也就是说,证明标准是一个裁断标准的本质特性没有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的划分也没有表达出证明标准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它必须遵循认识——判断——裁断的逻辑理路。本文以为,证明标准主体分为以下几种:1.证明标准的认识主体证明标准的认识主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识别或运用具体证明标准但不具有终局判断权的人员。诉讼过程基本上是一个以国家权力羁束公权力或私权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在各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都设置有一定的证明标准来控制、检验国家权力运用的正当性。这在刑事诉讼中最为典型。比如在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对报案行为、举报、自首等行为和事实应当进行识别。如果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就应当立案,而达不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就不应当立案。这样只要涉及到对相应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进行识别的司法人员都可以成为证明标准的认识主体。法官和陪审员也不例外,因为在裁判的之前他们只有认识裁判证明标准才有可能依据它进行裁判。而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由于其证明活动自始至终都是朝着胜诉方向努力的,要胜诉就要越过证明标准,所以他们也必须事先认识它,否则根本上就无法有效地开展诉讼活动。就此而言,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将成为证明标准的认识主体。

2.证明标准的判断主体证明标准的判断主体是认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是指认识并判断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相应证明标准的司法人员。这里所指的证明标准判断活动是限制在诉讼证明阶段中的判断(排除了法庭审理阶段),它最根本的特性就是不具有终局意义。比如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司法人员都必须按照程序不可逆转的原则对相应阶段的证明活动作出判断。如果是立案活动,则立案人员必须对立案材料和事实进行识别,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相应的立案证明标准;如果选用强制措施,也必须判断客观情况是否达到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证明标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是此种阶段中的对证明标准的判断都不具有终局性,它还有待于审判权对其合法性的最终审查。这充分体现出了判断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即他们既拥有在该诉讼阶段中对证明活动所达到的证明程度的判断权,又要受到后来审判权的合法性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一案件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就终结了(比如立案被撤销,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等等),这是否说明在该案件中存在最终的证明标准判断主体?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形中同样不存在证明标准的最终断主体。理由是这种案件终结的原由是不确定的。如果案件终结的原由被就还可能重新进入司法审判阶段。这样证明标准判断主体的地位也是非终局的,只是一个过程主体。

肯定证明标准判断主体是因为证明活动还没有受到司法审查之前,证明标准主体的判断是被推定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无论对诉讼证明主体还是对实现诉讼目的来讲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与此相反,承认证明标准判断主体有利于确定其法律地位,有利于对其进行司法控制。

3.证明标准的裁判主体证明标准的裁判主体是指有权最终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的司法人员。取得此种裁判地位的只有两类人:一是法官;二是陪审员。这量两类人之所以能成为证明标准的裁判主体是因为他们拥有了法律赋予他们在诉讼活动中追求形式正义的最终裁断权力。其中,法官是这一权力的固然拥有者。而陪审员则依各国的法律规定而有非常大的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只是在法官的指示下依据自己对被告的怀疑与确信程度裁决被告有罪或无罪,这既不需要足够的证据,也不需要起誓,是为证明标准的单独主体。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中,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就公诉方所指控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议,投票裁决与法官享有同样的审判权,成为证明标准的共同裁判主体。这是他们之间的区别。

然而,除了法官和陪审员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证明标准的裁判主体呢?我们以为,证明标准的裁判主体实质上指的应当是对证明标准的终局裁判主体,在其他诉讼活动中虽然存在对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判断活动,但这些判断不具有终局意义。因为如果承认它们有终局性,那么将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相抵触。

综观上述三类证明标准主体,其中证明标准的认识主体由于具有普及性(因为任何事物,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存在认识它的主体),并不能表现出证明标准主体的特性和说明其确定的内涵,从而不能纳入证明标准主体的范畴。由于判断主体和裁判主体都确定体现了证明标准的特性,从而都可以成为证明标准的主体。综合这两类证明标准的主体都是证明标准的辨别、判断或裁断的主体的特性,我们以为可以将证明标准的主体表述为诉讼证明主体。

(二)证明标准的客体在证明标准的客体问题上法学界也同样没有达成共识。正如前文所述,既然证明标准是一个衡量诉讼证明活动的客观效果的一个工具,那么诉讼证明活动就成为了证明标准的作用对象之一。但由于诉讼证明活动本身不是诉讼活动自身的终极目标,它所追求的是通过它自身的实质内容和形式规定性,如鉴定材料、证据、证人证言等客观的和主观的证明材料所承载的信息来达到证明标准主体的认知状态。从而证明标准的客体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证明活动和由证明活动所达致的对待证事实的认知状态。

正如霍尔巴赫所言:“我们所有的概念都是作用于我们感官的对象的反映。”人类的认知状态是人对外部客观世界的认识“真”的程度的反映。诉讼证明主体通过举证,质证,认证以及辩论活动在客观上给自己、对方当事人、法官等诉讼参加人一个关于该案事实的认识状态。至于此种认识状态被证明主体推到了何种高度,或是在何等程度上证实了案件事实则是证明标准主体依据自己的良知而形成的认知结果。并且此种认知状态由于依托于一定的客观事物而存在,不但不具有完整的一维意志性,反而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就证明活动而言,它是推动认知状态达致证明标准的具体手段,直接决定着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两者处于一个互动的矛盾体中。这一点在不同的诉讼法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诉讼证明活动集中地在庭审阶段进行,当事人一贯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得诉讼证明活动较自由和活跃,往往较容易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来就不对等,法律为了达到平等而设置了许多非平衡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的应用在客观上又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状态:即在主观上追求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同时牺牲了客观上证明活动的灵活性。这样就导致了该领域中的诉讼证明活动所受束缚就越多,越难达致其证明标准。

(三)证明标准的内容证明标准的内容已经有了一致答案,即证明标准是一个关于认识活动的“度”或是“程度”的问题,换句话说是诉讼证明主体通过诉讼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真实程度问题。尽管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认识论、诉讼过程的性质和诉讼结构主张不同的“程度”:要求最高的,称之为“客观真实”,;要求较低的称为“法律真实”;折中的称为“混合标准”;坚持传统改进型的称为“两个基本标准”;追求证据制度新意的称为“实质真实”等等不一而足,但不管证明标准的称谓如何,它总是一个关于认识程度的问题,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四、证明标准的概念在理论上说来,理清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等于是明确了一个概念。但是,由于我们不可能对每个概念都长篇大论,故而任何概念还存在一个表述的需要。“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防止出现随意罗列词句的现象,在给证明标准下概念之前首先必须注意地是,概念是一种高度抽象思维活动,必须具备严谨的逻辑条理,明确的定性、完整的结构以及准确的措辞。基于此,给证明标准下概念应当着重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摆正立场。虽然证明标准是一个对客观证明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的主观问题,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可塑性,但它依据客观事实和客观活动而产生,也为客观活动而服务,从而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不仅是可以认识的,也是可以信赖的。这说明我们在认识论上应当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它,塑造它。

其次,应当正面说明证明标准的内涵,缩小其外延。这样可以更为清楚与明确地说明问题,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导致不应有的谬误。

最后表述方式应当具有结构和语法上的完整性,避免最基本的语法错误。

综合以上考虑,我们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诉讼证明主体通过自身的证明活动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法律规定的主观认知程度。这一概念表明:第一,证明标准的主体是诉讼证明主体。从严格意义上讲包括证明标准的判断主体和裁判主体。具体说来包括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立案人员、诉讼强制措施的裁决人员、公诉人员、法官、陪审员等等。

第二,证明标准是一个具有相对客观性的主观认识程度。这说明,一方面证明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是一个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证明标准在属性上是一个带有客观性法律标尺,它存在于证明标准主体的头脑之中,并且其作用对象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形成的带有一定客观性的主观认识状态和诉讼证明活动。

第三,单个且独立的诉讼证明标准是无意义的,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性不能自我实现,必须通过诉讼证明活动的推动才能达到。这说明,对诉讼案件的认识必须依靠证明活动,而不应当一味地强调人类的主观认识能力。目前我国许多学者盲目地陷入了对主观认知能力的片面分析与探讨之中,反而忽视了证明标准的客观性的一面。当然,这本来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积极之举,但是考虑到人类对自身主观认知能力的探索几乎贯穿了整个人类文明史,却至今并没有得到一个较满意的回答。故而,在法律这个限时性主题讨论框架内,对人类认知能力展开旷日持久的探索实在是徒废时光而于现实纠纷的解决毫无助益。立足于实效的角度,我们应当在合理可行性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更为切实可行的认知理论。只有采用此种理念,我们对诉讼证明活动才能寄予厚望,对社会正义才能充满期待。相反,缺乏认知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无异于告诉世人,“认知是不可能,人不能了解自己,更不能了解别人”。诉讼结果的存在也就因此而缺失了正当性,即使可能正确也因之变得不可信、不可靠。故而,我们应当相信自身的诉讼证明活动会产生人们期待的结论,我们应当依赖诉讼证明活动。无此,世界上所有的法庭均可以关门矣!

注释:

1.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08页。

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5页。

3.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4.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5.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6.王圣扬:《论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第136页。

7.熊秋红:《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79页。

8.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9.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10期,第37页。

10.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11.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119页。

12.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13.《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61页。

14.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15.参见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16.参见沈达明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17.参见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3页。

18.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页。

19.对诉讼证明主体而言,可以防止无辜的人受到不合理的责任追究,尽早摆脱国家权力的合法“侵害”或“束缚”。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较稳定与合理的缓解甚至部分解决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等问题;而对国家司法权或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言,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等。

标准论文范文4

论文常指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直观的说,论文格式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

论文结构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

论文写作方法要求

1、文章题目不超过20个字,不用不常见的英文缩写(三号、黑体、加粗,居中)

2、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摘 要(黑体、小四、加粗,左对齐):中文摘要要求200字左右。中文摘要用第三人称编写,简短精炼,明确具体。摘要格式要规范,不能出现本文、论文等类似字样,不能出现数学公式、插图、表格、参考文献序号等。摘要中应用黑体明确列述该文的创新点(新理论,新观点,新技术,新工艺等等),以便于创新性知识的发现,提取和评价,。英文摘要同中文一致,创新点用斜体标出。(宋体、小四)

关键词(黑体、小四、加粗,左对齐):词1;词2;词3(宋体,小四,要求3-8个,用分号隔开)

3、英文摘要与关键词:

Title

(三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居中)

Abstract(小四、Times New Roman体、加粗):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小四、Times New Roman体)

Key words(小四、Times New Roman体、加粗):word1; word2; word3(小四、Times New Roman体,一律小写,英文缩写除外)

4、目 录

(三号、黑体、加粗、居中、字间空两字符)

1 一级标题(绪论、前言或引言)(小四、黑体、加粗、左对齐)……….………………1

1.1 二级标题1(小四、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1

1.1.1三级标题1(小四、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1

1.2 二级标题2…………………………………..…………………………….25

2 一级标题(实验)……………………………….………………………………30

2.1二级标题1 …………………………………..…………………………….30

2.1.1三级标题1………………………………….……………………………..40

3 一级标题(结论、结束语)……………………………………………………..100

参考文献(不加标题编号)…………………………………………………………102

附录(不加标题编号)…………………………………………………………………104

附录1………………………………………………………………………………110

附录2………………………………………………………………………………115

附录3 …………………………………………………………………………….120

致谢(不加标题编号) ………………………………………………………………130

(以上单独成页)

5、1 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加粗、左对齐)(三级标题,不得出现四级)

1.1 二级标题式样(小四、黑体、加粗、左对齐)

1.1.1 三级标题式样(小四、宋体、加粗、左对齐)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1.5倍行距,字符不缩放,字符间距为“标准”;参考文献标识符号[1],方括号加数字,小四,Times New Roman,上标表示;所有数字和英文全部为Times New Roman字;除目录可适当调整行距外,其他部分全部为1.5倍行距。页面上下边距为2.54cm,左右边距为3.17cm;中英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页面用罗马数字注页码,其他部分用阿拉伯数字注页码,页码为页脚标识,六号、宋体、居中。)

表(一律用三线表)

表1.1 表的名称(表序分两级,小四、宋体、加粗、居中)

表内文字:小四号、宋体、上下左右居中

注(五号、宋体、加黑):内容(五号、宋体),有多条注释,用“①、②……”分列。

6、2 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加粗、左对齐)

2.1 二级标题式样(小四、黑体、加粗、左对齐)

2.1.1 三级标题式样(小四、宋体、加粗、左对齐)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1.5倍行距,字符不缩放,字符间距为“标准”;参考文献标识符号[1],方括号加数字,小四,Times New Roman,上标表示;所有数字和英文全部为Times New Roman字;除目录可适当调整行距外,其他部分全部为1.5倍行距。页面上下边距为2.54cm,左右边距为3.17cm;中英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页面用阿拉伯数字注页码,其他部分用罗马数字注页码,页码为页脚标识,六号、宋体、居中。)

图(图序一级,依次标识,小四号、宋体、加黑、居中)

7、3 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加粗、左对齐)

3.1 二级标题式样(小四、黑体、加粗、左对齐)

3.1.1 三级标题式样(小四、宋体、加粗、左对齐)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1.5倍行距,字符不缩放,字符间距为“标准”;参考文献标识符号[1],方括号加数字,小四,Times New Roman,上标表示;所有数字和英文全部为Times New Roman字;除目录可适当调整行距外,其他部分全部为1.5倍行距。页面上下边距为2.54cm,左右边距为3.17cm;中英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页面用罗马数字注页码,其他部分用阿拉伯数字注页码,页码为页脚标识,六号、宋体、居中。)

公式(公式格式:公式居中,公式编号右对齐,英文字母和数字为Times New Roman体,小四号字)

≤Q≤ 1-1

(以上单独成页)

8、[参考文献]

(五号、黑体、加粗、居中):

1) 期刊文献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五号、宋体、下同)

2)普通图书(专著)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 其他责任者(选择项).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选择项).

3)析出文献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 编者.原文献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的著录格式

[序号] 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保存地:保存者,年份.

5)报纸文章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6)电子文献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7)专利文献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8)技术标准(规范)的著录格式

[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年 标准名称[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也可略去起草责任者、出版地、出版者和出版年).

9)各种未定义类型文献的著录格式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0)外文文献的引用格式

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格式相同,其中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应大写,为了减少外文刊名引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引文统计及链接误差,用(SXXXX-XXXX)格式在刊名后加ISSN号

例如[1] KANAMORI H. Shaking without Quaking [J]. Science (S0036-8075), 1998, 279: 2063.

附: 参考文献类型及标识代码

文献类型 标识代码 文献类型 标识代码 文献载体类型 标识代码

普通图书 M 报告 R 磁带 MT

会议录 C 标准 S 磁盘 DK

汇编(论文集) G 专利 P 光盘 CD

报纸 N 数据库 DB 联机网络 OL

期刊 J 计算机程序 CP

学位论文 D 电子公告 EB

(以上单独成页)

9、附 录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以上单独成页)

10、致 谢

感谢院系领导

标准论文范文5

(1)如表格栏目中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为相同类型的表格,应尽量删除或合并.

(2)如表的内容简单,仅少数几个统计数字,可用一两句话表达清楚的,应以简要文字叙述.

(3)如同时使用插图和表格表述同一内容,应考虑选择那种表述形式更为合理.通常强调事物的形貌或参量变动的总体趋势时,以插图为宜;相反,对比事项的隶属关系或对比量的准确程度时,则以表格为宜.

2.表格的种类:

文字叙述表:表格以文字叙述为主,多见于临床研究论文中各种病症的比较.采用文字表时应注意归类总结,力求专业术语少而精,并根据需要加用表线.

2统计表:是医学论文最常用的一种,它在表达、积累、分析、比较资料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本文中将作重点介绍.

3.制表原则:

(1)自明性强:表格是完整的、可独立存在的形象化语言.表格的内容应简洁直观,以数字表达为主,避免夹杂过多的文字,给人以强烈的对比效果.

(2)主谓清楚:作者在精心设计表格时,应力求科学、准确、一目了然.一个好的表格应具有语言学上的逻辑性,即主谓清楚、层次分明、标目合理.

4.制表技巧即基本要求:

(1)结构完整:表格的组成要素如下所示.表格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常为表题不切、过简或转行时未注意语气的停顿;主谓语标目不准确或主语标目缺如;有的排列混乱,合计项或谓语纵标目分层时未加横线等.

(2)内容突出:表格的排列应简单明了、内容突出.根据对主语标志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简单表、分组表、复合表.复合表应用最为广泛,但其自身对照表较难理解和编制.来稿中常见的问题是重点不突出、自明性差、重复或资料不全,令人费解.

(3)逻辑排列:统计表中的主语一般指被说明的事物,多为文字如组别、类型等.有时也可以是体现主语的时序如年份或数字组段如时间、分值.谓语一般指用以说明主语的指标,多为数字以及体现谓语的成分如例数、百分数、标准差或标准误等.通常主谓语标目合起来可以构成一句完整的话.来稿中常见的问题是主语或谓语缺如、或主谓颠倒,例数或动物数写在主谓语标目后等.

(4)对比鲜明:作为分析用的表格,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进行比较.为更好地达到此目的,应将对比事项组别、指标进行必要的准确的归类,按比较的需要靠近排列.来稿中有的表格虽列出了很多数据,但由于标目不合理或未给出标目,读者难以理解,使表格失去了应有的、清晰的逻辑对比功能.

(5)表达准确:如比和率的运用,最常见的问题是不加区分,简单的以“%”代标目或将比误为率.而有的表虽列出了百分比或百分率的数值,但表题、表头、表身内均未列出总例数,给读者比较分析带来困难.

5.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上下个位对齐.数字中如有“±”或“~”号,则以其为中心对齐.数字为零的例数或百分数应分别写作0和0.0.未取得数据者以“…”表示;未做者则以“—”表示.表内有效数字应一致.表内数字常见的问题是:“…”与“—”用法混淆或一律以空白表示,不知其含义;还有的区间数缺乏连续性;同一指标的有效位数不一致等.

6.表内单位:表格的单位有共用单位和特有单位.共用单位可直接写在表题后并加圆括号,特有单位可写在相应标目后并加圆括号,且表体内单位应与正文一致.单位中常见的问题是书写错误;计量单位列在表内数据后或不标示;体液检测值单位未换算成L而用ml或dl表示;时间单位用法不一,有的用中文,有的用符号.按中华医学会规定,表格中时间单位统一用符号表示,如伤后时间(d),而不写作伤后时间(天).用作分母时,原则上应与分子的计量单位表示法相同即分子、分母的计量单位同用中文或同用符号如次/日、r/min.

7.表格的注释:表题、标目或某个数据需注释时,可在其右上角加注释符号,并在表下用相同的符号加注相应的文字.对表需作附加说明者,可在表下加“注:…”,句末不用标点.个别作者投稿时由于未仔细核对,常常是表中数据标有*,表下却没有注释;或表下有注释,表内数据却无注释符号.

8.表格中的统计符号:论文中的显著性检验,只在表下注释P值是不够的.应将检验方法、计算结果及P值均列出,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实际差异的大小.一般将统计结果的表示方法如x±s或x±sx写在表题后面或谓语标目处.t值或P值等作为标目词时不能只写“P”、“t”,而应加“值”.表下注释P值结果时,应注明比较对象(如××与××比较,t=××,*P<0.05).我们发现不少来稿中表内数据为××±××,却未注明是x±s还是x±sx;P、t作标目时未加“值”字;表下注释P值结果未注明比较对象.动物数或例数均以n替代,按中华医学会规定应一律用中文如鼠数、犬数、例数表示.

标准论文范文6

    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我校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90分以上):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良(80-89分):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设计)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中(70-7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四、及格(60-6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五、不及格(59分以下,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或三条以上者):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4、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

    5、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不规范,不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