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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格式范文1
借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张三(身份证号:……………)以现金出借的¥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借款期陆个月,月利率1%(百分之一),贰零壹陆年陆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请。如到期未还清,原按月利率2%(百分之二)记付预期利息。
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贰零壹陆年壹月壹日
张三于 年 月 日向李四(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今欠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定于 年 月 日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X% (百分之 )加收。
立此为据
欠款人:张三
(身份证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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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改革进程;影响与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存在严重的行政管制,市场利率更多的是由政策主导,且国家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上下限,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利率制定的自主性。然而,长期的利率管制具有众多弊端,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改革也迫在眉睫。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于1996年正式开启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具有诸多优势,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率改革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大有助益。具体而言,本文认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平衡各金融市场间收益
理论研究和各国实践经验均表明,实行利率管制的国家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现象,导致其利率水平往往低于均衡利率水平,因此,大部分国家利率市场化开放后,其存贷利率都会出现一定水平的上升。而在我国目前的整体金融环境下,银行存款利率较其他金融市场,如债券市场利率明显偏低,因此导致我国居民储蓄积极性下降,资金更多的涌入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样的市场间差异,一方面容易造成资本市场流动性过剩,助长资本市场泡沫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抑制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而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其流动性的匮乏,必然会导致企业贷款规模缩紧,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融资能力。
(二)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利用率
利率市场化后无论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都较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上升,而贷款利率的上升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因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受制于政策上限,其实际贷款利率普遍偏低,这尽管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从而推动了企业投资,但是,却也导致了企业的盲目投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投资效率。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大部分额度都分配给了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大都资金充裕且成本较低,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便倾向于盲目扩大投资以提升自身业绩,而忽视了投资效率。利率市场化后,贷款利率的提升将有效改善此类问题,从而提升我国的整体资金利用率,保证资金更多的投放在有潜力的项目上。
(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主制定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在利率管制放开之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由于存在利率上限,因此对不同企业的贷款利率差额有限,而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原则,使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难以得到相应的风险报酬,导致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型国有企业贷款的现状,并致使银行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躲避监管抬高利率。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有效改善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此种困境,通过加大银行对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制定权,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而这也将有效引导商业银行将其资金更多的投放到中小企业上,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四)有利于降低民间利率水平
目前,我国的民间利率水平显著高于银行间贷款利率水平,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正是因为正规金融系统对大型国有企业存在严重政策偏向,且其利率和资金流向收到限制,而民间资金总量又十分有限,在强大资金需求的推动下,导致民间利率被抬高。而利率市场化后,基于上文所述原因,一方面,商业银行将更多的将资金投放向高收益的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市场化体制将有助于实现不同市场间利率更好的传递,从而降低我国的民间利率水平。
(五)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创新
利率市场化后,监管的放开意味着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市场波动风险,而这样的市场环境无疑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系统的创新发展,银行等众多金融机构会有更大的动力投入到创新性的产品研发中。众多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将极大的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将有效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
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梳理
回顾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难发现,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经过了一个漫长的逐步推进过程。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建议提出是在1993年,然而,直到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才正式放开,由拆借双方自主定价,此举标志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正式起航。
在随后的多年中,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缓慢推进着,直到2012年,我国在贷款利率上才先后两次调整利率浮动区间,并规定银行在基准利率以下具有30%的自主定价空间,实际执行利率根据其财务成本、风险状况及盈利目标等与客户议价决定。然而,实际情况是,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改变后,银行并没有完全跟进,直到2013年7月20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才全面放开,我国的贷款利率市场化初步完成。
而相较之下,存款利率的放开进程则更为缓慢。2012年6月8日我国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之后的2014年11月22日将上限调整为基准的1.2倍,2015年又先后两次调整为基准的1.3、1.5倍,直到10月,存款利率上限完全放开,我国的存贷款利率改革基本完成。
三、利率市场化对各方的影响
(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
1、银行利息业务收入可能降低
根据国际上各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来看,利率改革后,银行的存贷利差很可能将会缩窄,从而对银行的利息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目前我国银行高度依赖利息业务收入,而其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并不发达,在此情况下,利率市场化必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也会有力推动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结构向更为合理的方向转型。
2、金融系统将面临更大的利率波动风险
利率管制放开之前,我国的利率市场由于受制于行政监管,其波动幅度较小,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利率风险也较为有限,这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对利率风险普遍重视不够。而利率市场化后,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将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供求双方的变化都会导致利率的波动,从而加大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利率风险。
(二)对企业的影响
前文己述及,利率管制下,银行迫于贷款利率上限的要求,而更倾向于将资金借给大型国有企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而利率市场化后,由于银行存贷利差缩窄,为增加利息业务收入,银行将更有动力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对监管机构的影响
除了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影响外,利率市场化也将对我国宏观经济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更加严格的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利率风险,另一方面,央行对利率管制的放开意味着以往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为主的数量型宏观经济调控思路需要做出相应改变,政策机构需要更多的依靠对利率这一资金市场价格指标的控制以实现其监管目标。
四、市场各方的应对措施
前文已述及,利率市场化改革会对整个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面对改革带来的冲击,各方主体需要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实现改革期的平稳过渡。
(一)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1、对于利率、汇率风险进行更为谨慎的管理
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且波动幅度也可能加大,而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长期处于较稳定的利率市场环境中,其风险管理意识并不强,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及时树立风险意识,对利率风险进行更为谨慎的管理。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经验,西方商业银行普遍设立有专门的组织一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管理其利率风险。并且,由于利率变动是宏观货币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因此其预测难度较微观市场变化而言会更大,所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加大研究方面的支出,以更好的预测利率市场走向,控制其利率风险。并且,由于国内利率市场与一国货币的汇率走势也存在一定联系,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汇率风险更加关注。
2、商业银行需要积极推进业务结构转型
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由于存贷利差收紧,商业银行的利息业务收入很可能会大幅度降低,这对于较为依赖利息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因此,为适应市场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就需要积极推进业务结构转型,大力发展理财、担保和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及表外业务,推动我国银行从单一的存贷款服务向一站式全方位金融服务转变,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对于传统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也需要适时转变思路,更多的将资金投放到高收益的中小企业上去,并且将其放贷审核重点转移到对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考察上来,从而更加合理的开展其贷款业务。
(二)监管机构的应对措施
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利率的管控,只是利率调控会更加倚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并且这种监管会更加注重市场效率。因此,利率市场化后,我国监管机构需要改变监管思路,寻求更加全面、高效的市场管理。具体而言,本文认为监管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价格型市场调控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货币政策都以数量型调控政策为主,央行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完成其货币政策目标。而利率市场化后,监管机构需要更多的将调控重心转移到利率这一资金市场价格指标上来,通过再贴现率等有效的政策工具,力求建立起以央行利率为导向的市场利率引导机制,从而保证监管当局对我国金融市场利率的整体性把握。
2、完善不同市场间的利率传导机制
前文已述及,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水平差异,而想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资本市场,这种市场间的利差需要被及时消除。因此,监管机构除需要关注我国整体利率水平外,也需要引导建立我国不同金融市场间的利率传导机制,提高从央行利率到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的传导效率,从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市场化利率的建立。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由于利率波动浮动加大及存贷利差的收紧,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和经营压力,一部分风险管理不善和业务结构不合理的机构很可能将被市场淘汰。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监管机构及时构建存款保险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存款安全,防止因中小规模银行破产倒闭而给投资者带来牵连损失。
4、关注利率与汇率关系
由于一国的国内利率高低将直接影响国际资本流向,故将对国际汇率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为防范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利率波动幅度加大而导致的汇率波动,监管机构需要更加注意人民币汇率变化情况,防止出现汇率的大幅度波动,尤其是在人民币刚刚加入SDR后,监管机构需要通过有效措施适当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以树立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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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才能将新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呢?
一、 转变教师角色
印度哲学家奥修有一句名言:“当鞋合脚时,脚就被忘记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同给脚提供合适的鞋,我们必须给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脚之所以能忘记,恰恰说明鞋之合脚;如果鞋不合脚,脚就会被时时记起。同样,当学生在一种适合自己的教育环境中生长时,我们就会欣喜地发现他们似乎忘记了自己在学习,忘记了自己在课堂上。这时,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效率就会意想不到地被激活。这样的情形在我们的实际教育教学中并不鲜见。我们教师就要充当提供适合学生教育环境的角色。因此,我们必须用心记住:我们要创造的是适合学生的教育,而不是要选择适合教育的学生。我们要转变角色,走进新角色。
1.变传统的“教书匠”为促进者
新课程要求教师的角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者、讲授者,现代教师应该是终身学习的楷模,学习技巧的传授者,挖掘资源的向导,寻求真知的组织者,独立学习、独立研究的指导者、促进者,客观公正的评价者,热心的社会工作者,课程设计的专家,令人信服的心理医生。新课程提倡,让学生自主观察、实验或讨论时,教师应积极地看、积极地听,设身处地感受学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随时掌握课堂中的各种情况并采用各种适当的方式,给学生以心理上的安全和精神上的鼓舞,使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探索热情更加高涨。
2.变传统的“管理者”为引导者
新课程的教学过程不是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制定的“格式化”的知识,也不是忠实地一成不变地照本宣科,而是师生共同开发课程、丰富知识的过程。教师要放下架子,蹲下身子,带领学生走进知识,引导学生进发智慧火花,闪出创新,闪出个性。
3.变传统的“灌输”知识为“平等中的首席”
我们知道,作为知识传授者的角色是不能被淘汰的,但与以前不同的是,它不再是教师唯一的角色,师生互动产生的新知识的比重将大大增加。教师要从知识的权威到平等参与学生的研究,成为学生中的“首席执行官”。
若教师角色没有发生这种转变,仍旧会“穿新鞋走老路”。只有角色转变了,才能摆脱旧的束缚,走出创新教育的路子,迈出成功的第一步。
二、改变教学策略,建立新的教学方式
课程改革纲要中提出:“教师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让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课程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改革原有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建立多样化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为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改变教学策略,建立新的教学方法。
1.由重“教”向重“学”转变
传统教学中以教定学,让学生配合和适应教师的教,长此以往,学生习惯于被动学习,学习的主动性渐渐丧失。新课程倡导教师在教学中应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强调学法与教法在教学过程中的最佳结合。它要求教师从学情出发,设计课堂教学方法,从而保证教法与学法的改革同步进行。
2.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
所谓重过程就是教师在教学中把教学的重点放在过程上,放在揭示知识形成的规律上,让学生通过“感知——概括——应用”的思维过程去发现真理、掌握规律。新课程倡导,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揭示知识的发生过程和思考过程,从而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思维得到训练、能力得到发展。
3.由重“模式化”向重“个性化”转变
常常会有这么一种现象,有的教师教了几十年书,上过几千节课,似乎觉得自己形成了定型化的教学模式,但要问他的教学特色有哪些,又很难说清。这是相当一部分教师的现状。新课程要求教师树立创新意识、形成教学个性。这里的创新主要指:一是教材要“活化”,教师要深加工,形成新思想;二是教法要“优化”,寻找最优化、最能培养能力的教学方法;三是个性要“异化”,遵循教学规律,进行创新和突破,力求变异。
4.指导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
课程改革所倡导的新观念,深刻地影响、引导着教学实践的改变,教师将随着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而重新建立自己的教学方式。在学习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不断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使学习过程变成学生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探索过程;并培养学生利用图书、网络等途径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5.注重学生的亲身体验
新课程标准提出了体验性目标,强调“活动”、“操作”、“实践”、“考察”、“调查”等活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学生的直接经验,鼓励学生对教科书的自我解读、自我理解,尊重学生的个人感受和独特见解,鼓励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而且,每门学科都设计了综合实践活动,使学生运用课堂所学的知识,向课外拓展与延伸,实现由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三、 提高教师素质,及时“充电”
新的课程标准对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提出的同时也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新课程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但也不容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俄国教育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说:“教师要把学生造就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就应当是这种人。”因此,实施新课程改革,要求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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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缘分是本书,翻的不经意会错过,读的太认真会流泪。
2、宁愿跑起来被羁绊无数次,也不愿规规矩矩走一辈子…
3、回忆虽美、带给我们的却是伤痕累累。
4、我只是想要简简单单的生活平平静静的,为什么连这样的期望也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让我失落。
5、青春期躁动的荷尔蒙总是可以制造出很多极端的情绪。
6、花开花落又是一季、可散去的的谁还能记得。
7、执着着不该执着的执着,习惯着不曾习惯的习惯。
8、当记忆旳线缠绕过往支离破碎,慌乱占据了心扉
9、终于明白你、变成回忆。没有言语能够说明、当别人问起…
10、浮沉的人生于世事沧桑的变幻中渺若微尘,悲欢又如何,不过是蹉跎。
11、发着呆想着过去笑着笑着,我哭了。
12、一个人呆在角落里,整理彼此仅存的回忆。
13、没有主格调的伤、泛着落叶的黄、落幕了彼此的流年。
14、某些人或许会忘记,但有种感觉~,一辈子也忘不了。
15、我不是高傲,也不是胡闹,是厌倦了所有的依靠。
16、終于明白,有些距離永遠無法逾越。
17、思念一个人的滋味,就……
18、我们都是戏子,在别人的故事里,流着自己的眼泪。
19、那悲伤留在心里,不论怎样填补,都会留下痛的痕迹。
20、什么时候雨水把眼泪悄悄覆盖,回忆开始在心里纠结……
21、我在戏里,你在戏外。无论怎样,我们都入不了戏,所以,你厌倦了。
22、象是喝了一杯冰冷的水,然后一滴一滴凝成热泪。
23、紧抱一个醉生梦死的念头、游不出回忆却放不开手。
24、命运很贪玩、整天拿着画笔东奔西跑、在生命的大街小巷肆意涂鸦。
25、事已至此、物是人非多么凄凉的字眼。
26、那些口口声声说要忘记的、还都刻骨铭心。
27、时间,无声无息地流逝着,在不经意间记忆一件又一件繁华与平淡的往事。
28、我会坚强,如果不会,那么逞强也好。
29、如果有一天我的个性签名,不再更换的那么频繁,那证明,我很幸福。
30、封闭自己的内心,变得坚强。(伤感日志 )坚强的让你们心寒。
31、世界上总是有那么几个傻瓜,一直在等那些没有结局的结局。
32、一个人的世界,很安静,安静的可以听到自己的呼吸声和心跳声。
33、看着天空,不是在寻找什么,只是太过于寂寞。
34、我怀念的曾经我想念的曾经。都已是回不去的曾经。
35、时间会淡化一个人的记忆,却永远没有办法消磨一个人的悲痛。
36、有些话,适合烂在心里,有些痛苦,适合无声无息的忘记。
37、我以为…我以为…原来什么都是我以为。
38、伤口就像我一样,是个倔强的孩子,不肯愈合,因为内心是温暖潮湿的地方,适合任何东西生长。
39、昨天明天都抵不过一个现在,我们都该学着对自己坦白。
40、活着,记录一种状态,一种只有死亡可以结束的状态。
41、旁人能看见你的疤,却始终感受不到你的痛。
42、现实那么残酷,残酷得有点让人悲伤。感觉那么清晰,清晰得让人有点虚伪。
43、离开就不要安慰,每一次缝补都是一种穿越身体的痛。
44、青春就像浦公英看似自由却身不由已。
45、笑的太久,连哭都失去了勇气。
46、回忆不仅是美好的,也掺杂的对现如今自己的一种折磨与牵绊。
47、谁扶之我面、慰我半世哀伤…
48、我该用什么样的姿态,来面对你如此华丽的伤害。
49、爱到最后终于受了伤,爱于被爱都已不成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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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禾轮的调整 当作物处于直立状态时,拨禾轮的探齿应垂直,拨禾轮前后位置应调到距护刃器梁垂直线250~300毫米处,高低位置一般以弹齿轴拨在作物2/3高度为宜;当作物倒伏时,应适当降低机组的前进速度;拨禾轮应放置至最低,弹齿倾角应向后偏转,正确选择机组的收割方向,机组前进方向应与作物倒伏方向相反,称为逆割,或与倒伏作物成45°左右的夹角,称为侧割;如果顺倒伏方向收割拨禾轮应尽可能靠前,逆倒伏方向收割则应靠近护刃器,适当将拨禾轮向前、向下调整,以保证顺利拨禾,正常切割;如果遇到高秆大密度作物,拨禾轮的弹齿应略向前偏转,位置应向前调整,高低位置一般以弹齿轴拨在作物2/3高度为宜;当作物稀疏时,低矮作物的操作对割台和拨禾轮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装,割台高度调整应保持割茬不高于15厘米而割刀又不吃土,如果割茬过低、割刀吃土会加速割刀磨损、崩齿和损坏,将拨禾轮向下、向后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正常收割;增加机组前进速度,保证正常的脱粒喂入量;顺播种行方向进行收获作业,可以减少因前进速度增加引起的机组强烈振动,同时也可减少收割损失。弹齿倾角应向后偏转,同时拨禾轮尽可能后移接近喂入搅龙,并调低高度尽可能靠近护刃器。
2.割刀重合度调整 当动刀片处于两端极限位置时,刀片中心线应与护刃器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大于5毫米,其调整方法是将摆环箱的摆臂处于相应的极限位置,通过调整刀头和弹片之间的位置来保证重合度。
3.喂入搅龙的有关调整 喂入搅龙叶片与割台底板之间的间隙一般为15~20毫米,伸缩齿与割台底板的间隙一般为10~15毫米。
4.倾斜输送器链耙张紧度调整 链耙耙齿与过桥底板之间的间隙为10毫米,通过松紧调节螺栓上的螺母来调节链耙的张紧度。衡量链耙张紧度可以用手将链耙中部上提,其提起高度为20~35毫米为宜,调整好的链耙必须保证左右高低一致,两根链条张紧度一致,同时要检查被动轴是否浮动自如。
5.轴流滚筒栅格凹板出口间隙的调整 轴流滚筒栅格凹板出口间隙可调整为5、10、15、20毫米四档。调节时松开调节手柄固定螺栓,然后将手柄长孔对准所需间隙对应螺孔,并用螺栓紧固。向前转间隙调小,向后转间隙调大。调整完后轴流滚筒应转动自如,凹板左右间隙应保持一致,其偏差不能大于1.5毫米。
6.主离合皮带张紧度调整 当主离合器结合时,张紧轮对三联带的垂直压力约为5.8千克,此时调整弹簧压缩后的长度为37毫米,并且托圈应与联组带间有7~10毫米径向间隙,托板与联组带间有10~15毫米间隙。
7.上下筛的调整原则 上筛,分前段筛和后段筛,前筛开度应略小于后筛,如果上筛前段开度过大,会明显增加粮箱子粒含杂率,在粮箱子粒含杂率不高于2%的前提下,开度应尽量调大,可控制在1/3~2/3开度之间;下筛,同样也分前段和尾筛,下筛前段开度应较上筛后段而小些而尾筛则应尽可能的开大。但如果杂草太多,则应适当将尾筛开度关小,以免堵塞复脱器。
8.风扇的调整 可以通过调节调风板以改变进气口开度,调节进气风量。也可以在动轮与定轮之间增加和减少垫片来改变风扇转速,已达到调节风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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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缔约
作者简介:曾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关乎我们的生养死葬,衣食住行医,布满于所有经济领域,特别是生活消费领域,如水电气供应、车船飞机运输、邮政电信服务等,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与格式合同打交道。然而,格式条款是一枚硬币。它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带来了不公平,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做出了必要的规制,然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矛盾之处,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不足以应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宜尽快完善,对不公平予以矫正和救济,切实维护合同正义。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综观国内外立法规定,大致将格式合同定义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由不特定的相对人对该合同概括地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不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谈判对其内容做出丝毫变更的合同类型。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可以简单概括格式合同具有内容上的定型化及完整性、交易主体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要约方特定而承诺方广泛不特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和交易主体之间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的基本特征。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又是对格式合同或条款作出怎样规定的呢?笔者将着重予以分析。
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为充分发挥其效率价值,抑制其消极影响,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类型和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时的解释规则做出了规定。
(一)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义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①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义务”的规定,体现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此款内容看出,格式条款制定方有以下三种义务:
第一,公平确定合同交易方权利和义务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反之,亦然。在实际交易情况下,格式条款制定方总是凭借自己在信息、经济、管理等优势上的“经济人”地位,为追逐我方最大利益而提前制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我方的权利,弱化我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削减交易对方的应有权益,加重对方责任与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上的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此时,若达到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受害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或合同。
第二,引起交易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些许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为谋取自身利益,降低自己责任,特意不提示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同时条款内容又较多、较复杂,相对人往往没有注意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给自己设定的免责条款,只注意到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因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制定方在签订契约时,务必以明显警示合理的方法引起相对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情形。若制定格式条款方不尽或不完全尽到应有的提示,让交易对方没有注意到此条文的内容,相当于它从来没有订立在合同之中,该条款不成立。
第三,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往往牵涉一些高技术性、高专业性的内容,相对人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不能理解该条款具体含义,因而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予以说明使得相对方理解该条款含义,否则,该条款不成立,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对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类型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无效,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条款存在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或者格式条款制定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义务而引发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0条②从合法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来规制格式条款。从该条文表示的内容可以总结出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类型,如下:
第一,格式条款内容中存在《合同法》第52条③规定类型之一的无效。如格式条款制定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等非法手段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危害社会、国家利益的类型。
第二,格式条款内容中符合《合同法》第53条④规定类型之一的无效。如造成对方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免责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制定的内容有“限制或禁止对方主张其主要权利、增加交易相对人义务或责任、降低或免除其自身责任的”,绝对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时之解释规则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经验、能力、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各自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的不同,必然会引发争议,因此,法律必须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的解释规则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1条⑤的内容对此规定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表述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守以下三个层次原则: 第一,按照一个普通正常人逻辑思维的通常理解来做解释。就是指对格式条款内容的解释根据普通大众的公平的合理的通常的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做到为常人所能接受的意思去解释,有助于公平,便于接受。
第二,按照有利于格式条款非制定方来做解释。就是指合同交易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内容表达的含义理解存在分歧时,有几种不同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理解。体现了我国保护合同相对弱势方合法利益原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含义与非格式条款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不足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协商、切磋,另外制定契约内容,又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前提下在原来的合同里对原格式条款的内容表达进行修、补、废,我们把这些经过交易双方谈判、磋商后制定的条款约定称作“非格式条款”。它们能最大程度表达出交易相对方的真实内心意愿,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文的内容真意发生冲突分歧时,理应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优先接受非格式条款内容的约束。
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四、《合同法》及司法解释2对格式条款内容规定的不足
(一)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内容规定之不足
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合同法》第40条有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但是第3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制定方没有公平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采取应有的明显的合理的方法引起交易相对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没有应相对人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时说明的法律后果以及此时该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的问题,不利于防止格式条款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使得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害弱势相对方的权益而没有法律处罚依据,不利于交易的进行,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2第9、10条内容规定之不足
第一,如前述司法解释2第9条可以看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导致非提供格式条款方没有注意到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非格式方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将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看做可撤销的条款,然而承认条款的可撤销的前提是格式条款已经生效,这就造成最高人民法院与立法机关的认识相矛盾,立法机关认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该条款相当于不存在,格式条款不成立,而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造成两机关在认识上的偏差,同时,《合同法》属于法律,而司法解释处于低位阶,当二者存在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之规定,那么就会造成实务中操作紊乱,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
第三,司法解释2第9条还存在表述上的小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意识到“注意”与“理解”的意思区别,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时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而未尽“说明”义务时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理解”,应该一一对应才是,不然可能会出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方当事人注意到了,但是没有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意思,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可能是高专业性、高技术性,就算对方当事人注意到了该格式条款也未必理解了其含义,因此,应加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应达到能够使对方当事人真正理解格式条款的内涵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这也对减少纠纷,促进交易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所以,笔者建议司法解释2第9条中的“注意”表述为“理解”更为妥当。
(三)《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内容规定之不足 从上文可知,《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条文的规定是对格式条款作出定义,从该款可以看出,在我国构成格式条款的要件有如下三点:第一,格式条款制定的目的是为以后重复使用的;第二,格式条款是提供方提前制定的;第三,格式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交易相对方磋商的条款。根据我国立法机关对界定格式条款的三个要件,笔者认为存在不足,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笔者不赞同格式条款是为了以后能重复使用而制定,在现今就存在交易主体为实现交易目的特别制定一次性条款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也不是提供方预先拟定的,可能他都没有预料到自己会进行此项交易,而是临时拟定的。
其次,笔者认为,格式条款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进行谈判、磋商的条款,反而总是交易双方对此条款进行了商议与谈判,但是格式条款制定方往往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是垄断性的经济性组织,使双方地位处于不对等,而不能协商,相对方出于生活必需而只能无奈的接受没有反抗的余地。
所以,笔者认为,格式条款并不想当然、必然的是制定方为日后反复不断使用而提前准备、制定的,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同交易相对方交谈、磋商的条款,而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为一次交易而当场临时制定的格式条款,同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充分协商而由于经济地位上的严重失衡导致弱势方提出的要求无法得到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认可和退让,甚至根本不能提出任何要求与提供方协商,弱势方只能迫于无奈的接受的情况。
以上三个要件都不严谨,只能在通常的情况下适用,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意识越发强烈,现今出现交易主体不为以后重复使用而当场临时制定的格式合同愈发增多,此时,我国法律应该如何来认定该条款的性质,如何来预防此间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尽快完善对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界定,避免广大垄断性强势主体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身牟取暴利而对合同相对方提供格式条款,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特别建议将第三个要件“格式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交易相对方磋商的条款”改为“格式条款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协商不能或不能协商的条款”,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交易双方在信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格式条款非提供方不能完全真实地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意愿。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经济上地位严重失衡,使得相对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基础。
第二,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被企业所垄断,使相对方没有了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和自由,更加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缝隙空间。由于水、电、气、暖、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的垄断,导致消费者出于生存的需要,在只有电力局一家提供电力服务时,在只有铁路局一家提供运输服务时,我们没有选择的可能,更不可能讨价还价,要么走,要么接受。
第三,俗话说,存在即合理。现代社会人们对交易公平和办事效率等价值的热烈追求,让格式条款内容存在“不能协商”的相对合理性。正因为格式合同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价值,人们才会对其忍气吞声接受它,同时,格式条款对任何不特定相对方一视同仁,适用同一标准,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消费者对这种“不能协商”表示接受。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为“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或协商不能的条款”。
(四)《合同法》第41条内容规定之不足
如前述《合同法》第41条规定,笔者认为,此条存在立法技术的瑕疵,应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置于该条之初,这样更能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非格式条款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在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前提下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从非格式条款的约定,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所以,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同时存在于交易合同中且两者的内容含义存在分歧的情形时,应当优先接受非格式条款的约束,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内容。
第二,当合同中不存在非格式条款仅有提供方的格式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广大普通大众以正常的公平的合理的一般的意思予以解释。
第三,若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无法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释的并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非制定方的解释。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保护弱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
简而言之,格式条款或合同有着其正面的价值,也有其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必须对其作出完善的规制,以应对格式条款所带来的种种不公平结果,因为,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司法就无法运行,弱势相对方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同时,应对广大民众普及格式合同的知识和法律观念,提高大家的维权意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争斗。
注释:
①《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