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破坏环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破坏环境

破坏环境范文1

现在科技发达了,地球上的资源也应此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现在地球上有两大严重的污染:一是大气污染,其二是水污染。先说说汽车废气污染吧!

由于现在科学发达了,随便在那里都能看见大大小小的汽车,自然而然空中的汽车废气也在横行霸道了。地面上生长的花草树木由于不被人类珍惜也变得稀少了。汽车废气没被吸收到的,有的会直接危害人类让人类生病甚至死亡;有的还会升上天空,与什么有毒气体混合(这里面学过,所以情原谅。)然后变成有巨大破坏性二氧化硫,之后二氧化硫慢慢地升上臭氧层,把臭氧层变得非常稀薄,强烈的阳光猛烈的直射到地面上,使地球搞得生灵涂炭,鸡飞狗跳,大海干枯,到处都是干旱,到处都是乞讨的人,大的上一片哭爹喊娘的声音。

还有一大污染就是水污染:我们在小河里,江里,大海里。都可以看到垃圾的身影,这些垃圾不是天然的,也不是因为河水变质而形成的,是人类随意丢弃的。也正因为这小小的垃圾才污染了一条河,一条江,甚至大海。虽然人们修了一些污水处理厂,一些地方的污水被制理了,变得山清水秀,环境也涣然一新了。但是这还是治标不治本呀!就算现在污水被全部治理了,但是人类还是会旧戏重演的。

有一句名言是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可是我们是“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呀!那些只顾贪图享乐的人啦!快性过来吧!我们身边的环境需要我们来保护!我们的地球妈妈需要我们共同爱戴!

破坏环境范文2

拔苗助长 :破坏植被。

愚公移山 :破坏土壤。

群雄逐鹿 :滥杀野生动物。

满目狼藉、满目凄凉、满目疮痍、残垣断壁:一般指战争对生态破坏。

破坏环境范文3

暑假的一天,爸爸和妈妈要到楼顶去晒被子,我也跟着去玩。刚出电梯口,便看到一堆卫生纸堆在过道,下面好像还盖着什么东西。由于天气炎热,从纸下面发出阵阵恶臭来,我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坨人屎。我和爸爸妈妈赶紧捂着鼻子,飞快的逃到了楼顶。

本以为安全了,可是原本美丽的楼顶却变成了垃圾站!以前漂亮的花坛和美丽的花草、乘凉坐的凳子、桌子、凉亭全都被人给砸烂了,而且到处都是粪便,无处下脚。看到这里,我想到了物管阿姨说:“从电梯的监控录像中曾看到有人喝醉了酒,居然在电梯里撒尿”。保安叔叔说:“有人甚至带着小孩在楼道里上厕所……”唉,太不文明了!

想到这里,我想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说:“我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环境也越来越美,但是你们的精神面貌怎么却越来越差呢?你们能有一些公德心吗?请你们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把精神生活也提高一下,好吗?

三年级:黄雨桐

破坏环境范文4

环境犯罪罪过形态包括故意、过失、无过失(注:无过失,即指英美刑法中所谓的“严  格责任”。公害罪是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之一,公害对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存有  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该罪必须有造成一部分公众受到损害的事实,至于犯意,不是该  罪的必备要件。参见孙光俊:《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  1期,第94页。但是最近美国联邦及州之环保刑事立法一般以“明知”为构成要件,且  通过工业界的努力,美国联邦刑法建议案已取消对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之无过失责任,  而将“犯意原则”(mens  rea  principle)适用于各种环境犯罪。)。在以处罚故意犯为  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的刑法立法中,其环境刑法中大多有关于过失犯的规定,通常  在一具体罪刑规范中附加规定有关过失实施同类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一般而言,这只  是普通过失的规定,就是说没有明示行为人的特定注意义务,但是从实践看,基于过失  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因违背有关环境管理规范,违反从事生产  经营应当秉持的注意义务,进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危害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类型基本上可  归属于业务过失。

一、有代表性立法例之举示

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属于典型的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罪。

德国于1980年3月28日公布修正了《环境犯罪防制法》。在此之前,附属环境刑法犯罪  繁多,如联邦污染防制法、水务管理法、化学物品法及营业法、空运法、植物保护法、  DDT葡虫防治法、动物保育法、药剂法等均有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该法公布后,在刑  法典中增订第28章“破坏环境之犯罪行为”有关环境刑法条文。90年代初,德国又开始  了“环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年11月1日生效的第二部反环境犯罪法,即第31部刑  法修改法,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环境的有效保护。1998年11月13日公布、1999年1月1日  生效的德国刑法典第29章为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其中水域污染罪等条款都有过失犯的  规定。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第26章规定了“生态犯罪”,其中包括了相当于中国刑法  分则第7章第5节的一些条文,比如第248条违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安全处  理规则罪、第249条违反兽医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止规则罪。该法典其他的罪名则属于  环境犯罪的范畴,其中,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  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毁坏土地罪规定,因实施这些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应  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加重责任要件,并非典型的过失犯罪条  款。

日本1970年《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第3条(过失犯)规定:“工厂或事业所,因其事  业活动殆于为业务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国民健康之物质,致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以  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该法还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两罚制  以及推定的因果关系。

我国台湾现行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以美国、日本为参照,基本上采用附属刑法的  立法模式,将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则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内的附属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  的刑事立法,一直到1991年5月6日水污染防治法、1992年1月16日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正  后,才建立环境刑法的核心。然而早在1972年,因为过失污染水体的案件,在法庭上曾  以公共危险罪,首度被刑事不法加以制裁。台湾环境刑事立法尚未进入成熟阶段,缺乏  固定模式,在行为人罪过形态方面很难找到可供评释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  应包括故意和过失。(注:参见赵秉志、王秀梅:《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  载《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台湾刑事法杂志社编印,第22~23页。)

香港的污染管理条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条例》、《噪声管制条例》、《保护臭氧层  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都是环境刑事法律。(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  :《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  ,第137、142页。)香港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建基于严格责任,即犯罪者无论是否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触犯污染管制条例导致环境污染,都要负刑事责任。除对少部分的违法行  为以明文采取犯意原则外,规定故意犯罪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有关条款没有此  规定的,则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因过失违反污染管制条例而导致污染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  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137、142页。)

二、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

在英美法国家,处罚法人犯罪在判例中已成为今日之主流,其理由是基于社会需要及  公共政策之目的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遵守罗马法“法人不能犯罪”(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之原则,欧洲近代虽有愈来愈多理论采赞同法人有犯罪能力之  倾向,但在实务上而言,仍以持否定见解为主流。各国立法趋向,仍仅在行政刑法上承  认法人之刑事责任,传统刑法上仍不设处罚法人之规定。(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  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  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与此相应,环境犯罪中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从各国立法例上也分为三种情形(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  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  、180页。):一是,肯定法人应负环境刑事责任。通常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其理论  根据有两种:(1)间接说。其并不认为法人应为责任主体,但认为法人在一些情形下,  为了规避责任,会利用第三人的行为或事实为掩盖或转移其责任。因此认为,“因间接  承认受雇人之行为之犯罪侵害环境,即应视为法人应负违反之责任”,除非该企业能够  证明受雇人的行为为企业所全然无知,并非其同意,且对其行为已尽预防责任。(2)直  接说。认为法人(企业)本身即应视为犯罪主体。采取法人应负责任的国家为英美国家,  但是如荷兰、丹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及以色列等国法也采取这一观点。我国刑法第  338条和第346条也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否定法  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理由如上,即法人具独立人格,不  为他人之行为结果负担责任,且刑事责任为专属,不得由他人代替。三是折衷说。即认  为法人不具有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却以罚金或罚锾方式制裁处分法人。如比利时  ,即不认为法人负担刑事责任能力,也因此不能令其受罚金,但认为其组织、受雇人或  委托人应负担民事罚金。其它如德国、挪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也基本属于此种类型  。比如日本,在刑法中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但是其行政法规上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  。比如前引的《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采取两罚规定,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之一,  该法第4条规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人、使用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关于该法人  或本人之业务,犯前二条之罪者,除处罚该行为人外,并科法人或本人以各该本条之罚  金刑。”(注:德国在外汇、租税法规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或在经济法规中设有对法  人或其它团体科处罚金之明文规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经济法、保险法设有对团  体处罚金之规定。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  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  第337页。)

现代公害的发生,大多源于事业活动,而事业活动则大部分采取法人组织形态,所以  可以说环境污染的发生乃法人之行为所致。将法人(单位)作为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  主体,从刑事政策上讲,会比较有效地规制企业行为,使其尽责地履行从事生产、经营  时应秉持的注意义务;对法人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效果不  高,而对个人进行刑事制裁又因有法人企业(单位)的成员众多,难以具体确定该负责的  具体责任人;法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之不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  非难,以防止因法人活动所造成的有害结果(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  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  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因而,从立法上承认法人(单位)在  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

承认法人负刑事责任,其还应对两个问题予以关注(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  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  页。):(1)何种法人应负刑事责任。在英国及荷兰,私法人或公法人均有负刑事责任的  能力。在中国大陆,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从刑法典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  规定看,实际上认为这两类法人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如果法人应负刑事责任  ,那么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自然人代表是否得免其责任?对此有两种制度:一是,法律  如果规定法人应直接负刑事责任,其高级干部得免受刑罚,如美国1899年河川及港口法  。二是,刑事责任仍同时落在法人代表人身上。如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荷兰法1969年11  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规定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之法益

传统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大陆法系理论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个人、社会、国家,即以  “人”为保护重心,此为刑法法益的中心。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究竟属于独立之环境  法益,还是为双重之法益保护?所谓独立之环境保护法益,是指以“环境”本身为保护  重心,公害行为如对环境造成侵害,则为已对法益造成破坏,不必探究是否对“人”之  生存环境造成具体或抽象的危险;双重之法益,则与这一概念相对应,即法益侵害还包  括对人的生活环境形成侵害。前者完全以环境本身为考量重心,对环境保护而言,无疑  最为直接,也最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环境刑法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消灭合法之事  业活动与发展,所以应当以“人”之健康与安全为保护作为环境刑法的基本目的。

德国环境保护刑法,承认所谓独立之环境法益(Eigenstaendige  Umwelt-Rechtsgueter  )、双重之法益保护(Doppeiter  Rechtsgueterschutz)即超个人法益(Ueberindividuellen  Rechtsgueter)或生态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eineKombination  von  oekologischen  und  anthropozentrische  Interessen)的保护。德国  刑法典第29章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就是环境,不过这一法益不是在一个宽泛的  、非实体意义上,而在其不同的介质(水、空气、土壤)及其他表现形式(植物和动物的  生存环境)上来理解。(注:参见Karl.Lackner、Kristian  Kuehl:《德国刑法典注释》  ,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  1995。)对环境的保护,最终还是要保  护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在环境犯罪中,除了侵犯个人的法益外,还侵犯生态学  的法益,从作用上说,生态学的法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因此是一种应当加以保护的超  个人的法益(注: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这一分类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242页。)。(注: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页。)

日本在其不同的有关环境的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客体:《公害对策基本法》  中列举了国民健康的保护,加上生活环境的保全。在其所谓“生活环境”中认为“包含  了对于人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植物及其成长环境的保全”。《空气污染防止法》和《水  质污浊防止法》也是以生活环境保全为目的,但以其对于违反排出基准的处罚为中心,  环境保护视为间接的(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日本刑法修正草案,对环境犯罪刑法  化,采修正刑法之方式,从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中之相关条款入手,因而可以认为日本仍  以人为保护法益为中心,间接的对环境加以保护,从其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可以  看出其为双重之法益保护。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  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直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  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  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  ,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注:参  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  235、178、178~179、180页。)台湾公害法学者邱瑞智亦持相同观点。(注:参见柯泽  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  78、178~179、180页。)因此台湾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上,即兼顾公害防治与自然保育  。

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大致有四种学说(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  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即环境保  护制度说、环境权说、公共安全说、复杂客体说。这里涉及到“环境权”概念问题。19  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  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  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而提出“环境权”的概念  ,并视为基本人权(注:参见同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载《湖南师范大  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20页。)。在此之前,美国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  境政策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环境权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  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中国刑法  学界有观点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  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国家,环  境权的客体是包括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注:参见王秀梅、杜  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  。)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客体)的明晰,也就清楚了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中  国也和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的争鸣一样,提出了独立的环境法益即环境权,但非“环境  ”。依照德日的理论,环境权也属于超个人的法益,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讲这一权利却又  是同时属于每个人以及个人的集合——国家和社会。因此,可以说环境权实际上是个人  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叠体现,进言之,以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恰当  的。因此,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即应为环境权。

四、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因果关系

环境法上关于证明民事责任上因果关系的困扰问题,在刑事犯罪责任的因果关系上也  同样存在,即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往往涉及到证  明长期潜伏性污染(比如辐射污染)或扩散性的污染损害(如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均须予  以注意(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  的态度(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

破坏环境范文5

时至今日,蓝天白云已离我们远去,保护环境的口号呼声越来越高,可是人们又有做出什么实际行动呢??

在环境未被污染前,蓝蓝的天,白白的云,响在耳畔的鸟鸣声,空气中弥漫的芳香,清澈见底的河流,连绵不断的青山,高挺葱郁的绿树,这些在生活中是随处可见的。当工业发展突飞猛进时,不仅给人们带来了高速、便捷的生活,也为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的自然灾害。

全球气候的变暖,冰川的融化,被污染得五颜六色的河流,令人反胃的空气,黑色的天空,灰色的云,大气层的变化,大量植被的凋谢、动物的灭绝。当海洋逐渐侵蚀陆地,当世上没有动植物,当空气不能再呼吸,当紫外线侵蚀你的肌肤,当大地全部变成枯黄,当最后的一滴水也消失,你是否再来悔过。但是为时已晚。亲爱的人们,请好好保护我们的家园吧!地球是可爱的,同时也是脆弱的,她需要我们的保护,我们的呵护。当她的最后一丝精力也支离破碎,我们将走投无路。或许有人会说,地球还有多少亿年的生命。但是人们,请你们为你们的子孙想一想吧。当你们与世长辞,把这个家园交给下一代的时候,你们会希望他们是在肮脏的环境中生活吗?就算你们不顾及到你们的后代,你们继续破坏地球,或许在你们的有生之年,地球也会是一片黑暗。

亲爱的人们,地球只有一个,当我们把这个唯一的家园破坏掉之后,我们将无路可走,请你们从现在这一刻起,好好保护地球,保护我们这个美丽而又可爱的家园吧!

破坏环境范文6

如今,地球早已是“丰功伟绩”、“科技发达”了,可是就在这享受着各种赞美之言时,地球母亲却是泪流连连,欲哭不止,伤痕累累啊!这是为什么,这都是因为人类贪得无厌造成的后果啊!

人类想要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可是他们却靠着“损伤”地球母亲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乱砍伐树木、不节制用水、滥用化学物品等等,而且他们还从来不知悔过,于是她——地球母亲生气了,她愤怒起来了,发洪灾、地震、雪崩、泥石流,这些都是地球母亲惩罚我们的。

虽然人们尝到了苦头,但是他们依旧是我行我素,自个儿做自个儿的。而且人类现在是越来越恶劣,越来越“可恶”了,据专家计算,地球现在每天都在流失资源:

每天地球上有12000桶石油泄漏到海洋里;

每天地球上有160平方千米的土地称为不毛之地;

每天地球上有55000公顷的森林因为大火和砍伐毁于一旦;

每天有800万吨水土在悄然流失……

在资料的结尾为什么是“……”呢?因为后面还有许多许多我们人类对地球母亲所做的一切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