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个人所得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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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个人所得税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1

关键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含税(税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不含税(税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逻辑关系:前者为原始规定,后者为其推导结论。原始规定不存在和其推导结论产生逻辑冲突的错误,但推导结论却可能会犯和其原始规定相冲突的逻辑错误。然而,我国《税法》教材中出现的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似乎就犯了这种逻辑错误,本文试图对此进行论证。

一、目前我国《税法》教材中对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阐释

我国《税法》教材中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阐释是非常详细明确的(P321)

表2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500]

5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二、举例说明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1、我国境内某一企业的一名在我国有住所的中国雇员在2008年2月取得上一年度的税前年终奖金25300元,其2月份的工资为2300元。请问其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和税后年终奖金分别为多少?

答:已知条件是含税(税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以应根据上面的(一)对个人取得的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进行计算。

取得年终奖金的当月工资为2300元>2000元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个税、计算、规划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这次修正是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的税率由9级变为7级;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00元提到3500.00元。篇幅问题我们不进行仔细探讨,只对大家最关心的工资薪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作探讨——针对工资薪金主要修正部分,对个税计算及规划问题进行解读、研究。

一、先来谈谈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的情况

计算流程如下:用自己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个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以下相同)减去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相应的税率;计算出的数字减去相应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纳税额。

例1:小张2011年9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4500.00元。

计算:4500.00-3500.00=1000.00元,税率为3%;计算应纳税额为:1000X3%-0=30.00元。

如果小张9月份收入为45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下同);

10月份收入为2000.00元;

11月份收入为2500.00元;

12月收入为5500.00元(不含所终一次性奖金)。

相应的算出各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9月30.00,10月、11月低于3500.00不用纳税,12月应纳税为:(5500.00-3500.00)X10%-105=95.00。共纳税额为:125元。

分析及规划:小张4个月的收入总计为:14500.00,纳税总额为125.00。但如果工资平均到每个月3625元,实际应纳税额为(3625-3500)X3%X4=15.00(元)。

由此可见:月收入相对平均的应纳个税负担最小,所以,企业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个人收入和起伏度,合理减轻个税纳税人的负担,比如能否能过:改季度奖为月奖;按月计算发放绩效提成奖等办法来减轻个税纳税人负担。特别是按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接近各档上限时,尤为明显。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称年终奖)的计算

依法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工资薪金范畴。个税法,明确指出年终奖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单独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当月工资薪金大于3500.00元,年终奖的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反之低于3500.00元,则用年终奖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3500.00元,确定应纳税所得;

2、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后,查表确定税率;

3、依法计算得出年终奖的应纳税额。

(二)分析规划

以上就是年终奖多拿1元,多交个税1155.10元的情况。分析得出: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正好在超额累进分级的级距上,速算扣除数却只能依法扣除一次,多交的税款正是速算扣除数105.00的11倍。

通过计算结果发现,只要是在每个级距的分界点都有这的情况发生,各级距的应纳税额都有多交和少交的分界点,也就是应纳税额多交少交的平衡点,我们可以根据各级距的平衡点来确定多缴或者少缴税款。

我们可以在发放所终一次性奖金时,依法在允许的情况下做一定计划,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作为单位来讲,如果发放的是税后奖金也可以通过规划来减少单位的税负。如果落在分界点的,我们可以通过把奖金分为二个部分发放,如例2中,小李的奖金可以把大于18000.00元的部分作为其也其用发放,如先进、XX补贴等加入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之中,来减少纳税人税负;甚至可以捐赠部分奖金(依法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来避开临界点,利已利人。

下表便是笔者总结的临界点和平衡点,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临界点及平衡点计算参考表

(作者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院(珠宝站)财务部)

参考文献: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3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政策变迁

随着我国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以及企业奖惩制度的变化,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取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奖应将全部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此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国税发[2005]9号的最大变化,在于就年终加薪、年薪、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然后除12个月来找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适应了企业绩效考核下税负问题。

随着企业用人制度的改革,特别是聘用高层管理人员,税后工资的计算提到议事议程,国税发[2011]28号税务公告,明确了企业发放一次性奖金为雇员负担的税款,是雇员取得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所得额纳税,应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中,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部分仅限于计入工资、薪金的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否则,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企业没有按规定还原工资薪金支出,直接以净额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列支到企业的损益,这样是不能扣除。以及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没有正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6]199号与国税发[2011]28号公告的不同在于,国税发[1996]199号是对企业为雇员承担工资薪金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作指明了方向,而最新公布的国税发[2011]28号是对企业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国税发[2011]28号中所涉及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是国税发[1996]199号工资薪金中更加明细的收入项目。

二、企业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11]28号公告,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具体计算方法,企业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主要分四个步骤:第一步,将企业发放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区分两种情况:即全额负担税款或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第二步,按照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扣缴税款。第三步,按照使用税率计算雇员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第四步,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要求,计算计入雇员工资、薪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注意:该方法只适用一次以及超12万申事项。根据国税发[2005]9号以及国税发[2011]28号公告的规定,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企业的股东大会等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好工资薪金制度,以减少个人及企业的纳税风险。同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超过12万元要自行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企业为雇员承担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承担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款,实际上是企业多支付的一部分人工成本,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更合理一些,是国税发[2011]28号公告的一大亮点,即:“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此前,国税函[2005]71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应属于个人应负担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性原则,企业为员工个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该税款应由个人来负担,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并后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不再对工资扣除有限额控制,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只要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五项规定,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这种税款如果没有还原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在费用中扣除,则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这一规定,对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成为可能。

四、企业为雇员承担税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为雇员代付部分税款,大多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也有的计入“利润分配”科目,或有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也有的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找不到对企业承担雇员部分个人所得税计哪个科目。税务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28号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负担税款的会计核算问题,即:在税收规定上已经认可代付税款是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的关系,企业应将代付税款与雇员对应的收入相同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应遵循“支付纳税人的净收入由何项目负担,则代付的税款也由何项目负担”的原则。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存在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没有限额规定了,企业只要真实合规支付就可扣除,即,税务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一所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是不含税工资薪金加扣缴的个税。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五、实例分析

A省B企业职工刘某,2010年度1~12月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次年审计后综合考核在2011年6月发放201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该公司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承诺为刘某负担3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计算刘某的应纳税所得额。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000÷12=1000,适用税率A为10%和速算扣除数A为25。计算刘某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税务公告2011年第28号,刘某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含企业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企业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企业负担比例),即=(12000-25×30%)÷(1-10%×30%)=12363.40元。(2)计算刘某的应纳税额。根据国税发[2005]9号有关规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363.40÷12=1030.28,对应的适用税率B为10%和速算扣除数B为25,刘某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12363.40×10%-25=1211.34元,B企业应承担刘某30%部分税额为:1211.34×30%=363.40元,刘某实际缴纳税额=1211.34×70%=847.94元。因此,B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211.34元,其中,B企业为刘某负担363.40元,B企业向刘某扣缴847.94元。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4

年终奖金已发放完毕,现在正是CFO们回头来思考一下纳税筹划的好时候。

含税与不含税的筹划

一般企业在考虑职工年终奖的发放时,很少考虑到含税奖金与不含税奖金的区别。殊不知,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含税奖金和不含税奖金对职工的税后收入虽然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则会有不同的效应。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含税年终奖的税额部分能够抵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比如:某企业员工2007年年终从本单位取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超过1600元,具体计算如下: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10000÷12=833.33(元);再确定税率: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833.33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因此,单位应扣缴该员工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25=975(元),员工实际取得奖金收入9025元。由于企业实际支付奖金1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以将10000元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规定税前扣除。

假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支付给员工年终奖奖金为9025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承担该项税款。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年终奖收入和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变,但是企业可以扣除的员工工资额变为9025元。如果企业的计税工资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按照33%税率计算,企业将为每个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21.75元(975×33%)。员工人数越多,企业所得税损失就越大。而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扣除限制政策的放宽,将使得含税年终奖的抵税效应更为明显。

因此,可以看到发放年终奖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而且有损公司的税后收益。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由于年终奖金发放时间有所不同,有的在年初,有的可能在年末,税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限制。但2008年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2007年度税法允许的工资扣除限额已经用完的企业,如能考虑将年终奖在2008年发放,将起到一定的节税效应。我们可以通过例子看到这一政策的筹划空间。

假定某盈利内资中型企业A,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每月每人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根据企业财务预算,2007年度的年终奖为200万元,企业计划选择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按企业员工200人计算人均1万元。

按税改前的所得税政策,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均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并且工资有望据实在税前扣除(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有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当年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年终奖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纳税调增,需缴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66=266(万元)。

方案二,次年发放。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则2007年年终奖20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2008年按新税法,假设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25%=50(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为:200-50=150(万元)。

与方案一比较,方案二因年终奖可税前扣除而少缴所得税:50+66=116(万元),增加净利润:266-150=116(万元)。因此,企业应考虑将当年的年终奖由2007年末发放改为在2008年发放。

发放金额的筹划

年终奖金额的发放,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奖金考核方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奖金越高,员工收入越低的矛盾。这是由于在国税发〔2005〕9号文对于年终奖的规定中,存在纳税,使得奖金的奖励效应下降。这些纳税的特点是:一是相对纳税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假定某企业分别有雇员A和雇员B。雇员A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雇员B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1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10×15%-125=3476.58(元)。A的税后所得为21625元,B的税后所得为20523.42元。B的奖金虽然比A多10元,但税后所得却比A少1101.58元。

纳税的存在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的级距产生的,这些常见的纳税有:(6000,6305.56)、(24000,25294.12)、(60000,63437.50)、 (960000,1033333.34)、(1200000,1300000.00)。

通过对这些纳税的认识,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我们可以进行比较选择,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应选择6000元;年终奖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应选择24000元;年终奖金在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应选择60000元;年终奖金在1200000元至1300000元之间,应选择1200000元。这看似少拿奖金,却不会出现多拿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

发放方式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未有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明确要求:“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以下一律简称“普通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可以根据年度工资薪金总额,通过在年终奖与工资及普通奖金之间的合理分摊,达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雇员李某全年年薪5万元,我们考虑在工资及普通奖金与年终奖之间进行不同的分摊,有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每月以工资形式发放3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14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2=138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10%-25=13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75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7245元。

方案二:每月以工资、普通奖金形式发放2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26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12=2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5%-125=37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计=240+3775=401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5985元。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情况:如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该种计税办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二、税率临界点税负的反向变化

案例1:宋先生2010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为3400元。宋先生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15元,宋先生1月份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元。

假定宋先生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元。则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2000-1800)×10%-25=2175元。

下面我们来看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假定此时给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1元,则宋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1×15%-125=3475.15元。税前奖金增加1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益减少(24001-3475.15)-(2400-2375)=1099.15元的现象。只有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25295元,其税后收入才能与超过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的税后收入相等,也就是说适用税率10%与15%临界点存在1100.15元税收负担(1295元税后收入)反向变化的区域。同样道理,适用税率15%与20%临界点(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也存在2750元的税收负担(3438元税后收入)的同样区域,其他税率级次之间同理,(简化起见,未予列出)。

这种适用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现象是由于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24000元按照10%计税,只有多出的1元应按照15%计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24001元全部按照15%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按年征收(年薪制)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月薪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设计的基本时间单位是月,而所处理的“雇员全年一次性奖金”却是以“年”为时间单位,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是导致上述矛盾的根源。《通知》把雇员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虽然解决了适用税率的问题,但速算扣除数却是按照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不利于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也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税收成本机会、代扣代缴操作、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度;在事实上赋予了速算扣除数实体意义,速算扣除数不是法律列举的方法,只是为方便计税工作使用的计算方法,不能成为改变、影响税收结果的税制要素。

三、根据临界点变化筹划选择年终奖发放方式及数额

根据前述政策谋划,全年一次性奖金实现最佳节税的案例分析。

案例2:2009年,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全年奖金预计有72000元。我们按照三种方式来发放奖金。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60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6000-2000)×20%-375]×12=2670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5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57000元。张先生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除7月份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5000-2000)×25%-1375=4125元。

(3)年末发放的57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000×15%-125=84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825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72000元。

每月工资应纳税=[(9000-2000)×20%-375]×12=12300元。

年终奖应纳税=72000×20%-375=140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6525元。

通过比较以上三种奖金发放方式看出,“奖金分期发放法”方式纳税负担最高,方式一分别比方式二、三多纳税款2875元、175元,方式二最节税。

结论一:为降低税负,全年奖金发放应选择年中发放一次、年底发放一次的方式进行。那么在年中、年底发放奖金之间,有没有存在筹划空间呢?下面进行一下筹划比较。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60000元。张先生应纳税:

7月份以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2000-2000)×20%-375=3425元。

年末发放的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575元。

通过将方式四与方式二对比发现,两种方式虽然都是分别进行两次奖金发放,但方式四比方式二又多节税250元,方式四最节税。自此我们确定回归半年奖、年终奖发放可以提供最大的节税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方式四与方式二都是年中一次,年底一次,区别只是在发放数额上有所不同,税额相差250元,这里的筹划技巧就是对前述临界点的筹划、把握运用。在方式四中,在年终奖适用税率在确定时,60000÷12=5000元,5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5%的临界值,同时7月份半年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00元,适用20%税率;方式二中,年终奖57000÷12=4750元,仍按15%税率计征,而7月份半年奖15000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导致适用了较高的25%的税率,最终导致整个应纳税额提高。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年中、年底的奖金数额,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可以实现更高节税收益。特别是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很少的时候,在求得的年终奖金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底奖金发放额,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达到实现节税的最佳效果。是否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又优于方式四呢?下面再来看一种方式。

方式五:每月先发放奖金1000元,年终再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0元。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工资与奖金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纳税计算同方式四为8875元,张先生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3575元,与方式四缴纳税款相等。对比方式四与方式五,看一下其中的筹划技巧。不难看出,方式四中7月份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未使7月份工资适用税率提高到25%,方式五将12000元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由于原来当月工资适用税率已经是20%,未导致税率变化,因而未达到更加节税的效果,但是如果7月份的工资加半年奖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超过了20%,那么方式五将带来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结论三:年终奖在发放时,通过全面筹划与选择,应尽量选择两次发放,年中、年末各一次方式进行,在确定年中、年末发放数额时,综合考虑要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及注意每月适用税率的变化,同时与“奖金分期发放法”筹划相结合,以争取达到最优的筹划方案组合。

临界点筹划建议:当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与年终奖纳税税率有差别时,通过进行奖金发放方式及数额的筹划组合,应争取将员工全年工资、奖金的80%以上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上,尽可能避免数次累计发放奖金、津贴,导致提高适用税率档次而多缴税。总的原则应该是:将总收入平均化分摊到个月,以避开最高税率,在年终奖金所用税率不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不提高一级,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发放,如果年终奖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这里,把握好临界点数值是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奖金个人所得税范文6

薪酬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实现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优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薪酬并不只是对职工各类劳务付出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优化和完善需企业多部门的参与和策划。在人力资源愈加重要的今天,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更加的紧迫,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连接员工个人和企业利益的纽带作用,进行科学可行的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设计,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

1.基于职工薪酬支付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我国的薪酬、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职工的收入达到一定的范围后,便需承担和该范围税率相符合的税务,但员工的工薪主要通过每月的实际收入确定,为此,给税务筹划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依据。员工薪酬的支付税务筹划,首先可将工资的发放时间尽可能的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的月份;以此将名义收入降低,而转化为员工的福利收入,并且可应用提前或推迟的方法,促使各月的工资,均保持在相对持平的状态;第三纳税人应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通过分期的方式领取工薪[1]。若是员工具有薪酬、工资所得和劳务报酬两种收入方式,因为劳务报酬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略高于薪酬、工资收入,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可适当的将工薪收入转化为劳务报酬。

另外,还可将员工的部分薪资转化为经营性费用,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将固定的费用去掉,薪酬所得税的计算可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扣除标准后便会达到某一个档次,此时应采用适合该档次的税率进行计算,将员工的的标准扣除后,当累进到一定的程度时,新增的薪酬会使个人可支配薪资逐步的减少。因此,可将个人的现金收入转为个人必须有的福利,并纳入到企业的经营性费用中,以此达到个人的消费要求,并且因为经营性费用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在企业所得额的计算中扣除,以此减少企业所得税,降低员工和企业的纳税成本。

2.结合薪酬支付时点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薪酬纳税计算,需应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员工的薪酬越高,其适用的税率也会相应的越高,如果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便需多缴纳税额,因此,需要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的规划。可将奖金分摊发放,将其分摊在几个月中发放,使员工能够缴纳更少的薪资个人所得税,进而获更多的实际收益。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如果奖金按月发放,需将奖金发放的数额计入入到当月的薪酬中,并且一起计算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将奖金集中在数月发放,依据相关的规定,并不可把这几个月发放的奖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中计算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仅是将其单独的当做某个月的工资薪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这样的计算方法将会在奖金发放较高的月份,需适用较高的税率,致使当月所需缴纳的税率也相对较高,但对于奖金较低的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对较低,若是没有达到法定减除数额3500元标准,便不存在缴税义务。使用税率的计算,能够较好的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较好的分配。首先将员工在当月内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通过所得的商确定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若是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的薪资所得比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低,企业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员工当月费用扣除额和薪资所得的差额,并按照以上的方法来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2]。

尽管在现在采用的税务政策中,对员工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之前使用的,对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合计入当月工资,再将其扣除的法定标准且确定适用税率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其税务相对较轻。但是在大多企业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绩效考核的需要,通常采用薪酬发放的方法,是将每月给职工发放月奖金和基本工资的方法,到年终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年终奖金的数额较大,最高适用的税率可到达25%到35%左右,致使员工所需缴纳的税务较高,若是将年终奖分月发放,其税务会相对较低,因此,将年终奖按月发放为降低税务的较好方法。

3.基于薪酬支付比例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筹划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较大,因此,税务也相对较高,需对其发放比例认真的筹划。因为员工当月获取的全年一次奖金的税务计算,需用当月发放的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所得的商确定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若是当月发放的薪资比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低,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员工当月费用扣除额和工薪所得差额,按照这样的方式确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额和适用税率。虽然后期的税务法规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做出了调整,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以此确定税率,但是只将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扣除,也就表明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只适用于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他11个月所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具有临界点附近的税负跳跃式上升的特点,促使收入增长的速度比税负增长的速度小[3]。为此,企业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中,需要注重该特点的变化,确保员工的是税后收入不会因为薪酬的增加而减少。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奖金的发放比例需要结合税法和企业各项福利进行考虑,需调整好其与月工资、月奖金的发放比例。应遵循税务最低的的原则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薪的分配比例,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需要适应10%的税率,需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应小于等于3500元。

4.结合公积金筹划员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工薪阶层的员工,个人所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需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这也说明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税,并且员工还可以缴纳税前住房公积金。因此,通常员工可提升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公积金降低员工税务具有可行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将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免税率确定为12%以内,也就说明企业职工每月所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仅需要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范围内,可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扣除,可应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加,实现免税[4]。

此外还可将职工薪酬福利化,按照国家的相关的规定,员工福利不超过薪资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发放。为此,企业可在保证无需额外负担所得税支出的前提下,促进员工利益的最大化,可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服务,而取消就餐补助,为员工提供免费通勤车,为单身员工提供住宿,取消交通补贴和住宿补贴的发放,均可降低员工薪资,进而减少员工税务。

综上所述,在符合国家税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降低职工的纳税额,能够有效提升员工的税后薪资,在高薪资的激励作用下,可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企业员工的流失,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进而促进企业总体效益的提升。在具体实施中,需注重国家的新法规动向,根据企业的薪资标准,对薪资的发放时间,发放方法,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实现企业个员工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申嫦娥.应付职工薪酬的税务筹划[J].财会学习,2011,3(10):170-171.

[2]徐登科.企业薪酬管理体系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J].会计之友,2012,2(23):59-60.

[3]黄磊.浅谈薪酬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J].财经界(学术),2010,3(5):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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