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错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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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错误范文1

操作风格 顺势而为。大道至简,错了就承认错误

投资观点 短线挣不到钱,还是要做中长线。

投资经验 2009年7月涉足股市,2010年4月份

全职从事商品期货投资,5月份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200天,喜欢顺势交易的老管,在短线上半场持续做空,下半场做多,踩准了节奏。然而,折戟沉沙“6.29”大跌行情,提前潜伏国庆节后的暴涨行情,大赔大赚中,令他饱尝了“过山车”的滋味。

全身心投入期货才半年多

老管今年40岁左右,外表朴实、平易近人,身边的人说他是高手,大家也喜欢和他交流心得。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他曾经在山西做铁矿石生意,今年4月份才全职做期货投资。他说,去年大盘3000点的时候,他开始进场炒股票,投入了100多万元,结果可想而知。不过,他之后在合适时间加仓到200万元,目前已经盈利不少。

今年初,老管做了一个重要决定,全职做期货投资。4月份他参加了某大学的期货培训班,在多年工作经验基础上,深入研究,并加强技术训练。“开始主要做粮油品种,相对好把握。”老管说,“大约5月份开始做股指期货,顺势而为,持续做空。”

方向正确,心态平稳,再加上对行业的深刻理解,老管一开始的路是顺利的。在股指期货上,他操作非常轻松,几乎每天都有一些盈利。

折戟“6.29”行情

投资不会一路坦途,老管迎来了刻骨铭心的惨败。“6.29”行情一天做错,令他亏损28万元,一个多月的辛苦盈利全部回吐。

“6月底的时候,总感觉空头市场到头了,准备转手做多。”老管回想当时他对市场的理解,“沪深300指数中多是金融地产等蓝筹股,但股价极低,就像大白菜价。而且很多都是国有企业,明显存在低估,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似乎也有买进迹象。”当时上证已到2500点,老管判断已经是底部了,因此他反手做多,没想到却碰上了指数的最后一跳。

“6月29日,我买进8手股指,但市场暴跌,被套了110多点,而平时股指期货有100点的波动就算是很大了。”老管说他当天一直在重复自己做多的理由和思路。看好中国经济发展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从各种社会现象和行业发展迹象看,难以发现更糟糕的迹象。

但到收盘时,市场没有一点点的反弹迹象,收盘的最后几分钟,老管止损平仓了,亏损28万多。对老管来说,这样的亏损完全可以承受,8手股指相对他的仓位来讲也比较轻,但前期每天辛苦盯盘的盈利一下子全部回吐了。

“大道至简,投资也不要搞得那么复杂,错了就认错吧。”老管这样总结这次教训。

中秋节前潜伏大赚400点

“顺势交易是原则,可是当时我是逆势操作,犯了错误。”老管认为自己的方向没有看错,只是进场过早了,他仍然坚持看多市场。从实际情况看,他当时的观点是正确的。

7月19日下午,他再次开始进场,操作也以做多为主,但基本都是日内交易,最多持仓两三天。用老管的话说就是,还没有看出市场会有大趋势转变,短线是“为了保持感觉”。

进入9月下旬,也是在农历八月十五之前,市场第五次冲击上证2700点失败,出现一波较大的下跌。老管再次杀进市场,买进的1010主力合约,计划中长期持有。“我记得很清楚,是2887点进入,一直持有到合约到期日,10月15日全部平仓,盈利大约有400点。”这次也让老管“刻骨铭心”。

逆市操作的惨败,换来的是坚持正确观点的大赚。下半年,老管2个月的短线操作,也让他保持了很好的盘感。大行情来之前的准确“潜伏”,不仅让他“雪耻”,还有一种成就感。老管常说的一句话是,“做期货一定要与生活实际结合到一起”。比如,今年的春旱夏涝,最近的霜冻等自然灾害,都预示了农产品的走势。他认为,目前影响市场的核心是美国的货币政策,如果仍然实行量化宽松的政策,大开印钞机,全球性通胀趋势难以避免,各种资产价格依然会上涨,包括期货、股市。

计划长线持仓股指期货5年

目前,老管在做一个股指期货投资的长线计划,时间为5年。

“还是中长线能挣大钱”,这是老管从自身操盘对比,以及从身边多个操盘高手那里调查得出的结论。

老管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1手股指期货大约18万元,按20万元计算的话,买5手的初始投资是100万元。5年的时间看多沪深300股指期货到10000点,比现在升值2倍,1手的盈利是200万元,5手盈利在1000万元,收益率将达到10倍。

承认错误范文2

与往常一样,饭后坐在客厅听着音乐休息。爸爸从张家界回来了,虽嘴上不直接说明是因为想我才回来的,但我却感受的到那没说出口的爱。心中有种想恶作剧的想法油然而生。

悄悄地向那个熟悉的背影走近。爸爸正在看小说,我从他身后跳到他面前,顺带打了一下他的手臂。谁知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爸爸的手一滑(可怜了那个无辜的手机),手机掉到地上,屏幕就碎了。

事发后,我却还是不到黄河心不死。逞强的说,屏幕坏了,又不代表手机不能用了。爸爸生气,对我说,那你把它弄好了啊。我赌气的接过了,却没修好。妈妈闻讯赶来,我向妈妈投去无助的目光。妈妈对我耳语,爸爸不是因为你把他的手机弄坏了而生气,只是因为我不承认自己做错了,让我去对爸爸真心的说一声对不起。我想了想,走过去对爸爸说,对不起,我知道我错了。果真,爸爸没有再生我的气了,只是对我说以后一定要学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不能为自己的错误找借口。

这场闹剧,在妈妈的劝说、和我真诚的道歉下结束了。虽然只有短短几十分钟的事,但让我受益无穷。

承认错误范文3

最新研究发现,人生气10分钟耗费掉的精力不亚于参加一次3000米赛跑。科学家们曾做过这样的实验,把一支支玻璃管插在正好是零摄氏度的冰水混合容器里,然后收集人们在不同情绪状态下的“气水”。实验发现,当人们心平气和时,呼出的冷凝气水澄清无色不含杂质;生气时有紫色沉淀。爱尔马把在生气时候呼出的“生气水”注射到大白鼠身上,几分钟后大白鼠就死了。由此分析,人生气时的生理反应十分强烈,分泌物比任何时候都复杂,且更具毒性。因此爱生气的人很难健康,更难长寿。

·生气损伤器官

唐代医神孙思邈在《养生铭》中提到,“再三防夜醉,第一戒晨嗔。”其意思是,晚上不能醉酒,早上不要生气,这才是养生要诀。生气对身体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显而易见的,甚至可被称得上是百病之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它会导致器官因此受损。

1.皮肤:生气时,血液中含氧量减少,大量“毒素”会刺激皮肤和毛囊,引起毛囊周围程度不等的炎症,由于炎症的反复发作而使皮肤出现色斑等面部皮肤病。

2.子宫、乳腺:男人生气伤肝,女人生气伤乳腺和子宫。

3.甲状腺:生闷气可致甲状腺功能亢进,从而使甲状腺功能失调。

4.大脑:人在生气的状态时,大量血液会涌向大脑,使脑血管的压力增加,这时血液中的含氧量较少,含有的“毒素”最多,对脑细胞的损害最大。

5.肺:当人生气时,呼吸就会急促,甚至会出现过度“换气”或喘不过气来的现象。肺泡不停扩张,没时间收缩,不能得到应有的时间放松和休息,从而危害肺的健康。

6.胃:气懑之时,不思饮食,久之必致胃肠消化功能紊乱。

7.心脏:人生气时大量的血液流向大脑和面部,会使心脏供血量减少而造成心肌缺氧。

8.肝:生气时,人体会分泌一种叫“儿茶酚胺”的物质,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血糖升高,脂肪酸分解加强,血液和肝细胞内的“毒素”会相应增加而损伤肝脏。

·精神消气法

有句行话说得好:生气是一种选择,全在乎你愿不愿意,不关别人的事。千万别说是谁惹了你,生气完全是你自己选的。所以如果要生气,也请选择一个健康的方式。

1.一分钟法则:每次生气,都将时间限定在一分钟之内。随后立即离开生气现场和让你生气的那个人,找个清静的地方去做点别的事情。

2.出气娃娃:为自己准备一个发泄怒火的工具,例如对着不倒翁撒气,或者把球看作是令你生气的事物使劲击打。

3.倾诉或痛哭:对着自己的好朋友诉说内心的苦恼,即使流泪也没什么可丢人的。

4.呼吸法放松:做十分钟深呼吸,把手放在腹部,慢慢吸气,慢慢呼气,感受腹部有收放。然后,做行进式肌肉放松运动,从前额开始向脚趾行进,使身体每一部位的肌肉组织先收紧后放松。

·食物消气法

1.白萝卜:生吃或煮水喝都有不错的效果,也可用白萝卜籽煎水服,对气郁上火有较好疗效。

2.橘皮:泡水当茶饮用,可有消气顺气之效。

3.金橘:连皮吃下。金橘有理气、解郁之功效,可治胸闷郁结。

承认错误范文4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案情]

原告:杭州维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发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9日,原告与其客户PUNJAB CHEMICALS &CROP PROTECTION LIMITED(以下简称“PUNJAB公司”)签订外销合同,约定PUNJAB公司向原告买入13.6吨二甲基硫醚,金额为23 528美元(按2005年12月30日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189 400.40元),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同年8月29日,原告向案外人常州东业化学品有限公司购买13.6吨二甲基硫醚,总计人民币133 280元。9月21日,原告为履行外销合同与被告签订了货运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所有费用为人民币2 610元。被告为原告出口的13.6吨二甲基硫醚办理报关与订舱手续,从中国上海到印度孟买,承运人为马士基公司,如未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最晚出运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且提单上的装运日期不得晚于2005年9月30日。否则,被告应承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9月26日,原告将货物运到陈巷仓储站,并向上海海事局申办了危险货物出境托运手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提单确认通知书。后由于马士基公司拒绝运输涉案货物,货物未能出运,货物一直存放于宝山区吴淞联营仓库(以下简称“吴淞仓库”)处。2006年1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常州高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高凯公司以人民币 81 600元买入了涉案所有货物。同日,原告与上海千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千通公司将货物运至常州市东门常戚路徐窑化轻总公司301仓库,运费为人民币2 000元。原告于同年1月20日,向千通公司支付了运费人民币2 000元及代垫的仓储费人民币2 50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外贸合同中的成交价包括海运费4 000美元,内托费人民币2 61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20 837元。

另查明,就涉案货物未能出口结汇,产生退税损失人民币14 808.89元,税率为1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在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自主自愿约定合同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为原告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与订舱手续,最晚出运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等。但被告违反约定,未能将货物按期出运,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专业的物流公司,在未了解马士基公司能否运输二甲基硫醚之前,贸然与原告签订了货运合同,在货物未能按期出运时,亦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属于被告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被告称马士基公司的拒载行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其未履约属于情势变更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货物未能按期出运,导致外贸合同未能履行,造成原告利润损失人民币 21 102.03元和退税损失人民币14 808.89元。虽被告未将退税率依据作为证据提交,但以13%退税率计,退税损失人民币14 808.89元,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上述两项损失属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亦属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持。

涉案货物虽属于危险品,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货物具有易挥发、易变质或不宜保存的特性,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原因造成货物有所损耗或质量、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原告擅自将货物以人民币81 600元低价转卖,并由此产生了运输费人民币2 000元,均不具有合理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外贸合同未能履行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长期将货物存放于吴淞仓库内,产生仓储费人民币2 500元,该损失属于原告自行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新发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维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35 910.92元;二、对原告杭州维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一、货运人是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货运合同纠纷中,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其明确规定在货运合同中,货运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一般认为,货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如无过错却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货物未能出运是由于承运人拒载,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在同意订舱的情况下,又拒载,货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货运合同”约定,如未遇到不可抗拒因素,被告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安排货物出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自愿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即包括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何种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约定等等,但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本案“货运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虽加重了受托人的义务,但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被告不能证明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情势变更”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关于“情势变更”的抗辩,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亦属于“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况。学理上认为,“情势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二、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且该事实已造成合同实际不可能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造成重大不公平。三、“情势变更”事实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海运实务中,承运人在货物溢舱后,抛货或拒载属于司空见惯的情形,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货运公司应当有所预见。且被告在未了解承运人能否运输涉案货物,就贸然与原告签订“货运合同”,最终造成违约,应属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

承认错误范文5

关键词: 烹饪过程 食物营养成分 保护措施

0 引言

一般来说,食物中营养是被食物的组织所包含。通过烹调,食物中部分营养素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水解,如淀粉加热后变化为糊精,部分淀粉分解成双糖。又如蛋白质受热会凝固变性,其中一部分蛋白质会分解成肽和各种氨基酸,若溶解于汤中,便形成胶蛋白,更利于消化吸收。加热也可使植物性细胞壁破坏,水溶性物质浸出,使其所含的烃、醇、酯等有机物气化,芳香物质挥发,有机物形成。食物原料在加热过程中,在调味品的配合下,可除去腥膻异味,增加鲜香美味。同时,加热还可将食物中的有害微生物、寄生虫杀灭,起到消毒杀菌的作用,使食品元素无害,保证食品的营养与卫生安全。但是,食物在烹饪加工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物理和化学变化,使一些营养素受到破坏,所以食物真正的营养价值既取决于食物原料本身的营养成分,还取决于加工过程中营养成分的变化和被人们吸收利用的情况。因此,烹调加工方法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营养质量。

1 烹饪过程中食物营养成分的保护

1.1初加工要合理

烹调的初加工主要包括宰杀、摘剔、洗涤、剖剥 等。在初步加工时要尽可能保存原料的营养成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如一般 的鱼初加工时须刮净鱼鳞,但新鲜的鲥 鱼和白鳞鱼则不可刮去鱼鳞,因为,它们的鳞片中含有一定量的脂肪,加热后 熔化,可增加鱼的鲜美滋味,鳞片柔软且可食用。各种食品原料在烹饪前都要 洗涤,洗涤能减少微生物,除去寄生虫 和泥沙杂物,但洗涤也要合理。如米的 淘洗次数不宜过多,不要用流水冲洗,不能用热水淘洗,更不可用力搓洗。各种蔬菜应在改刀前清洗,这样可减少无 机盐和维生素的流失。

1.2 切配要科学

大部分的烹饪原料都必须改刀切配后方可烹调和食用。切配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原料的营养价值的得失,若将原料切得过碎,则原料中易氧化的维生素就损失得多些, 这是因为蔬菜切得碎,很多细胞膜被破坏,氧化酶与水和空气的接触面就增加,从而加速维生素的氧化。如小白菜,切段炒后维生素C的损失率为3l%,而切成丝炒后损失率为5l%。另外应 现切现烹,现做现吃,以保护维生素少受氧化而损失。对烹调原料 切配的数量要估计准确,若一次切配过多,不及时烹调或食用,则会使原料的维生素氧化,且放的时间越长,其损失就越大。因此要保存原料的营养素,必须讲究科学地切配和切配后及时烹调,及时 食用。

1.3 焯水要适时

焯水可使蔬菜类色泽鲜艳,味美脆嫩;可使肉类 排出血污,除去异味;也可调整不同性质原料的 加热时间,使其与正式烹调时成熟时间一致。但食物原料在焯水操作处理 时,一定要控制好时间, 掌握好成熟度,一般以火大水沸,加热时间宜短,操作宜快,原料分次下锅,沸进、沸出的方法。这样不仅能减轻原料色泽的改变,同时可减少维生素的损失。如蔬菜原料含有某些氧化酶易使 维生素C氧化破坏,而氧化酶仅在5O℃- 60℃时活性 最强,温度在8O℃以上时则活性减弱或被破坏。原料焯水后切勿挤去汁水,否则会使水溶性维生素大量流失。动物性原料也需用旺火沸水焯水法,因原科骤受高温,会使蛋白质凝固,从而保护营养素不致外溢。

1.4 要以糊浆保护

烹饪原料经上浆挂糊,可使 其表面形成一层保护外壳。首先使原料中的水分和营 养素不致大量溢出;其次可避免营养素更多氧化;还有,原料受浆糊层的保护,因传热间接,不会因直接高温而 使蛋白质变性过甚,又可使维生素少受高温分解破坏。这样烹制出来的菜肴不仅色泽好,味道鲜嫩,营养素保存得多,而且消化吸收率也高。

1.5 烹调法要得当

我国的烹调方法繁多,为使 原料中营养成分少受损失,尽量选用较科学的方法如 蒸、煮、熘、炒、爆等。因这些烹调方法加热时间短,可使原料中营养素损失大大降低。如猪肉切成丝,旺火急炒,其维生素Bl的损失为l3%、维生素B 为2l%、维生素PP为45%;而切成块用文火炖,则维生素B。损失率为65%、维生素为4l%、维生素PP为75%。特别是叶菜类蔬菜用旺火急炒的方法,可使维生素C的平均保存率为60%-70%;若用小火烹调,其营养素就会遭到氧化而大大流失。

1.6勾芡保护

勾芡是指菜肴接近成熟时,将调好的粉汁淋入锅内使卤汁稠浓,增加卤汁对原料的附着力的一种方法。原料在加热过程中,部分营养成分流失在汤汁中,勾芡可以使这些营养物质裹在原料上,达到充分利用营养素的目的。另外,维生素C在加热过程中极易氧化,淀粉中含有丰富的多酚类物质,多酚类与原料中的金属离子络合,生成一种新的络合物,这种物质 对维生素C的分解酶具有抑制作用。因此,勾芡不仅使汤汁浓稠,与菜肴融和,既味美可口又保护了营养素。

2 烹饪过程防止营养素丢失的实例

2.1做米饭

(1)淘米的次数不可太多,不可浸泡过久和用力揉搓。如用热水淘米时,水的温度不宜过高。淘米过程中会损失较多的营养物质,主要有蛋白质、脂肪、糖、无机盐.维生素等。淘洗次数越多.揉搓劲越大,损失也就越大

(2)做米饭的方法很多,可用电饭煲,也可用高压锅。家里如有小孩的还可采用先加水把米煮得半熟,热后把米捞出放在笼屉上蒸熟即成米饭。但这时要充分利用米汤,因为这种米汤中含有大量的维生素和无机盐以及蛋白质、脂肪、糖,如给小孩饮用则很有营养价值。其次要注意,做米饭宜用热水。

(3)煮稀饭时切记不要放碱。放碱后,虽米熟得快且稀饭又粘。但很多的营养成分会被破坏。

2.2 做面食

应尽量采用使维生素损失较小的方法可蒸馒头、蒸窝窝头、烙饼等。但做馒头时碱不宜放得过重,因用碱过量会使维生素大量破坏。如用干酵母蒸馒头就会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

去煮面条、水饺的汤汁一定要充分利用并设法饮用,切不可随意倒掉,因汤里含有许多营养物质

2.3做肉类食品

(1)最好采用急火快炒的方法,同时对某些菜肴挂糊上桨。烹调中挂糊上浆既能使菜肴鲜嫩可口,又有利干营养素的充分保护。

(2)大骨头最好是拍碎点汤,并且稍微加些醋。烹调中适量加醋能使骨中的钙更易于溶解,从而有利于人体对钙质的充分吸收和利用。

2.4做蔬菜食品

(1)先洗后切,切好就炒,炒好成吃.尽量缩短放置时间。如果先切后洗,则会使蔬菜中维生素和无机盐的丢失,如果放置时间长,则会使维生素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2)炒菜时油一定要熬透,并以大火急炒为最好。蒸和煮所破坏的维生素就较多。凉菜最好是随拌随吃,这样既可以减少维生素的损失又可以使凉菜的味道鲜美。

(3)切不可挤出菜菜汁,因菜汁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和其它的水溶性维生素,同时还含有人体所必需的无机盐。

3 结束语

总之,菜肴烹饪制作过程必须经选料一原料的初步加工一原料的切配一糊浆处理一原料熟处理一加热调味一烹调成菜一出锅装盘。食物在烹饪加工的每一过程中,都会发生理化变化,使一些营养素受到损失。因此,要求烹饪工作者在食品烹制的全过程,既要认真选料,又要进行得当的初加工、合理地切配,并选用正确的熟处理方法,科学地烹调,将食物营养素的流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使食物发挥最大的营养效能,从而提高菜肴质量。

参考文献

承认错误范文6

恢复性司法在满足被害人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境遇,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过去的行为,用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了犯罪产生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融入社会生活的压力,并在解决问题和恢复性方案的执行过程中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深刻的教育,为预防其再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二、“无逮捕必要”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适用――以郑州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若干案例为例

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一般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部门的第一个环节,其对刑事案件的把关和处理将直接影响下一步的和审判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这一环节的消化吸收,可以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了消除犯罪诱因、潜在隐患和保护被害人、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有目的地为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并平复他们的心理创伤,同时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至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能够以自己的悔改态度和积极表现重返社会,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2007年,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工作会议上,郑州市检察院侦监处提出了《郑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无逮捕必要”若干意见》,对适用“无逮捕必要”措施的对象、条件、程序以及保障措施提出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一)适用条件和对象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且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措施。

但这并不是简单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统统不予批准逮捕,我们在探讨研究的基础上又提出一个“排除性”条款,即“累犯、一人犯数罪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无逮捕必要’。”

(二)适用程序

1.成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案件特点,我们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组,指定办案经验丰富,又有教育子女经验的女检察官来专门办理。在翟某涉嫌盗窃一案中,我们将案件交由未成年人办案组进行审查。

2.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我们依法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在三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点审查其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审查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充分;审查其认罪态度、平时表现;在本辖区内有无固定住所,以及其他不宜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并且制作《快速移送审查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

3.我们实行刑事和解告知制度,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鼓励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向双方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讲明法律政策,做好说服教育等息诉工作。在翟某涉嫌盗窃一案中,我们在提审嫌疑人时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且征求被害人意见,促成双方见面。

4.推行“三见面”制度。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一要坚持每案必提,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等情节;二是要坚持与被害人见面,主要了解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态度和要求,以及是否愿意在条件许可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三是坚持不捕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见面,注重矛盾当面化解。同时也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对拟“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品行、充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确保案结事了,防止因处理不当出现逃跑、涉检上访等情况的发生,同时防止不捕权的滥用,防止出现打击不力。在海某涉嫌抢劫案中,我们是在考虑到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才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

5.定期回访制度。案件办理完毕以后,我们并不是一走了之,扔下不管,在翟某涉嫌盗窃不予批准逮捕以后,我们对嫌疑人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帮教和针对性教育,并且向教育部门和文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在办理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中,一方面满足被害人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要求,一方面通过帮助和教育工作使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融入社会,融入一个良好的社会关系之中,重新作人,另一方面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给予各方当事人更多的关注和尊重,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强调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的补偿和对人际关系的修复,注重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权利的平衡,从根本上化解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矛盾和积怨,为各方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氛围。

三、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以及建议

(一)怎样保证双方自愿选择

很多论者都提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前提之一就是被害人和嫌疑人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我们的《若干意见》也有鼓励双方当事人和解、征询被害人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等规定,但这些是否就是完整意义上的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呢?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程序中,一旦嫌疑人被羁押,被害人想和嫌疑人见面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大多已被刑拘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被害人或者其他人能不能顺利见到犯罪嫌疑人在操作中是一个难题。

有学者参考英国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遇到的问题,从犯罪嫌疑人是“别无选择地必须参加恢复性司法会议并达成协议”、被害人受“社会责任感驱使去帮助犯罪人和政府”、主持者又“往往竭力促成双方的‘自愿’”,[2]从而认为恢复性司法程序启动的前提“自愿”因素难以保障。这与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类似之处。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应由办案干警出面接触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属,向其讲解法律政策,尽量征求其意见,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启动该程序。

(二)刑事和解制度中遇到的问题[3]

1.被害人漫天要价怎么办

实践中有的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利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急于消除孩子身上的污点,不惜任何代价,而往往狮子大开口。而我们的办案人员为了保持中立性,遵循自愿原则,又不便出面干涉。如果达成协议就造成明显对犯罪嫌疑人不公的现象。

对此,应避免“赔钱等于一切”的错误观点,被害人所关注的有时候不单单是金钱的赔偿,更重要的还是精神上的恢复。可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着力创造条件让双方进行交流,参照民事诉讼建立赔偿标准。

2.“无逮捕必要”之后是什么

在我们适用“无逮捕必要”措施以后,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在着之后怎样履行呢?这是一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程序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无逮捕必要”案件监督制度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的工作机制。

恢复性司法尽管在理论上可以说通过面对面交谈,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人产生悔罪心理,但是在恢复性程序中,一旦达成协议,犯罪人可能就会被释放,在这个过程中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内在的道德变化吗?或者说当事人反悔怎么办?[4]

对此应赋予和解或者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3.调解主持人由谁来担当

由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兴起较晚,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还没有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对在办案过程中的和解或者调解主持人问题还没有形成一致性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在司法系统内,赋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少管所等组织行使调解权;在司法系统外,授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享有调解权。[5]该观点对调解主持人做了一个宽泛的解释,将可能的主体都提到了。

对此,应由检察院主持调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判决前未决羁押问题

当前我国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在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程序中,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同一个场所,难免造成交叉感染,有时还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后,很容易使人们对其贴上“罪犯”的标签,不利于对其矫治、感化。

有鉴于此,有罪判决生效前,如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羁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加以实施。在羁押的理由、羁押的必要性、期限、场所、授权、审查、救济、防御等一系列环节上,都要制定出合理的措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四)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具有矫治、威慑、教育等功能,比较符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特点。对未成年犯罪犯罪嫌疑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物质补偿),可以促使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心理平衡,使被害人从犯罪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也可以使嫌疑人更好的融入社会,从而达到恢复性目的。

故建议参照刑法第37条之规定,对于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

[1] 刘立霞、尹璐.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2] 邹积超.论恢复性司法应该缓行[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

[3] 林世珏.刑事和解,面临三个怎么办[N].检察日报,200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