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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1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继续做好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
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挂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在各地试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税务总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对软件中的相关报表参数进行升级,使申报软件具有读取企业通过财务软件或其他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软件生成的Excel数据文件功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辅导,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指导纳税人全面填报上述报表,尽量为纳税人的填报工作减轻负担。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按时完成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2
关键词:招待费 所得税 汇算清缴
1、招待费概念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2、招待费范围
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职工福利、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支出列入其中,这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还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3、范围注意事项
3.1、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分
关于招待费与会议费的区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所以,只要能证明是会议的支出,是可以列支的,否则,会归入业务招待费。也就是说,会议就餐是有一个合理的标准的,而且要看是什么会议,与客房商谈的餐饮支出是招待费。这个其实没有绝对的标准,只要公司和税务机关都能觉得合理就行了。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3.2、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也需要注意,企业为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而应列入销售费用中的业务经费。
3.3、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
误餐费是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回企业食堂进餐而报销的费用,即用餐人是企业职工,原因是无法回企业食堂用餐而发生的支出;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外单位的个人,而不是本单位的员工,目地是维护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因此招待费的对象是对外,而误餐费的对象是对内。
4、招待费计算基数
招待费基数主要包括销售收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税收查补收入。
4.1、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 “销售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即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4.2、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4.3、税收查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5、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符合上述业务招待费的概念与范围的费用,只要总费用的60%,小于销售收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税收查补收入之和的5‰均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3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点
一、有关运费未分别列入相应项目的成本,造成运费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将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运费视同一般的交通费,全部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这样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认为当年发生运费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二是减轻了计算分摊相关成本的工作量。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造成运费的提前扣除。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为规避纳税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运费,应该根据所运输货物的类别作不同的会计处理:购进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要依据材料的种类区别计算扣除相关成本;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应当全额列入销售费用,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来说,一是企业对购进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等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运费,随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期计提最终对运费做税前扣除;二是工业企业对购进原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将运费计入“原材料”成本的组成部分;三是商业企业购进“库存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要将运费列入购进货物的成本。
二、仅仅重视审查当年经济业务,不审查以前纳税年度相关联的经济业务
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所有有关成本、费用和收入事项分析进行纳税调整,这就需要企业相关财务人员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认真复核相关经济业务,查找需要调整的项目并计算调整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往往只是审查汇算清缴年度的经济事项,忽略了相关联的以前年度经济事项。
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而言,诸多会计业务具有跨期发生的特征,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的分期摊销、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已出售库存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等。对于这些跨年度延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会计核算初始计量基础数据出现差错,或者摊销某些成本费用的方法违背税法的相关规定,很可能会使以前纳税年度未发现的差错在以后年度延续发生,直接影响以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因购买国产生产设备收到退还的增值税752,045.16元,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是在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考虑申报这部分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五条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值。该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未按照税法规定调减固定资产原值,而且每年都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计提折旧,并没有对以前会计年度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错误,造成企业2008-2011年度每年多计提折旧67,684.06元,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和加收税款滞纳金。
另外,企业在列支相关资产的成本时,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取得的不合格发票的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应该属于本企业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时未按税法规定列支的利息支出等,如果当初会计人员未按照税法核实有关的成本,就很可能造成以后会计年度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不良后果。
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只是审核当年的会计业务,对于涉及以前年度相关的会计业务也不可忽视,应当深入审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调增或者调减相关项目,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规避纳税风险。
三、依据限额规定扣除当年费用,忽略了费用可以延续扣除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之类的费用实行限额扣除的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超限额的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在发生年度不能做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往后递延。
部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忽略了以前会计年度超限额的职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只是对当年税法规定限额内的职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了税前扣除,就等于自愿放弃了部分可以税前抵扣的费用,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对不合格的发票未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取得的费用票据或者购买货物的票据,如车船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发票等,票面没有对开票时间、付款单位、客户名称等进行完整填写就是不合法发票,税前是不允许列支的。一些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发票过程中把关不严,视为合规发票正常进行账务处理,到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些问题遗漏,这势必会给企业留下涉税隐患。
根据2011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如果发票填写不齐全,就无法证明这些发票是因本企业发生相关费用而取得,或者不能证明业务发生的时间,这样就不能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对此类发票的费用,税务机关往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时,必须认真把关 ,核对发票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时候可上当地税务网站进行发票查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是应当认真查找不合规发票;二是对填写不齐全的发票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核对业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填写,完善相关内容,这个工作要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三是对确实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情况的不齐全发票,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免留下隐患,造成更大的损失。
五、忽略了当年已经预提而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调整
在平时工作中,经常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应付工会经费、应付利息、应付电费等各类相关费用进行预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当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并在扣除限额内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对当年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上述尚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完全相信会计软件核算的准确性,年终结账时不审核有关会计数据
近几年来,各类会计核算软件以其方便、快捷、准确的特性,已经广泛被企业采用。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会计核算软件并不能完全排除出现会计差错,这应当引起财务人员的警惕。
企业在运用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核算时,一方面,应当向信誉好的商家购买正版成熟的软件,确保其质量,并在电脑上安装可靠地杀毒软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另一方面,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核算软件,财务人员应当定期、尤其是年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认真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核算情况进行审核,及时防止、纠正软件造成的差错。
七、忽视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予调整
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区别对待。对待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财务人员应加强重视,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例如:国内一家知名稀土贸易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数单稀土出口收入427,931,911.93 元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未确认收入,也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在2012年度国税抽查中,税务机关对此项经济业务要求并入审查当月收入补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款 62,178,141.0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8,907.05元、教育费附加3,108,907.05元、增值税滞纳金3,077,986.97元、城建税滞纳金84,192,31元。地方税务局要求就该项收入实现的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此项经济业务补交税款及滞纳金金额较大,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必要的,财务人员不能仅仅进行会计核算,还需对经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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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2009-4-16
5、彭保红 董玲敏,所得税前汇算清缴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财务与会计,2012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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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向阳 ,企业汇算清缴的纳税处理,[J]商业会计 ,2011年24期;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4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126-02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含义的要点
1.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行为。
2.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它是企业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将会计人员账务处理的结果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匹配的项目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行为。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需要调整的成本支出项目的重点释义
1.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按照税法的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含义为企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了有关的工资、薪金制度,并依此制度进行发放)。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税务机关通常掌握以下原则来把握。
(1)企业制定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总体比较规范。
(2)企业制定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从所属的行业和地区来看,水平趋同。
(3)企业对职工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就一定的时期来看是相对固定的。对职工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依据有相应的程序的。
(4)企业每月对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了个人应缴所得税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
(5)企业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是客观存在,不是为了减少或逃避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按照税法要求,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如果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则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工会经费的拨款与缴款,如果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则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工资、薪金总额的2.5%也允许在税前列支,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工资薪金释义同上条)。
3.企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法要求,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符合相关规定是指企业是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险种。
4.企业发生的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支出。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属于公益性捐赠性质的支出,如果没有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则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年度的会计利润;二是,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5.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按照税法的要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应当按照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操作中,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可以通过比较两者大小取小的方法进行选择,即分别计算当年招待费实际支出额的60%与当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已两者之中的数值小者即为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当年的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案例:某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5381815.93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2078.30元,计算其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招待费金额。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为26909.08元,当年实际发生招待费的60%为25246.98元,按照孰小原则,则当年允许扣除的招待费金额为25246.98元,当期纳税调整需要增加的应税所得额为16831.32元(42078.30-25246.98)。
6.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按照(下转第131页)(上接第126页)税法要求,就一般企业而言,当年发生的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没有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则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与企业的赞助支出要严格区别,广告费支出中的广告是指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企业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专门机构已开具发票企业已取得发票,广告通过一定的公众媒体进行有关传播。
三、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的计算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某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个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个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够弥补的,可以逐年再延续弥补,但是弥补期限不得能超过5年。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5
一、税前扣除“合法凭据”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内部和外部合法凭据。在实务中,企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对于企业取得的外部凭据,凡支出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除特殊规定外,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企业取得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假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其他印章的发票等,均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凡支出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应以财政专用票据或完税证明、法院判决(裁定)书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如缴纳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以及公益性捐赠等;凡支出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相关法律法规也无特殊要求的,应以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政府(司法)部门裁定文件或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以及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如: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应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赔偿支出,应根据劳动保障或交通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标准、事故鉴定意见、医疗证明以及赔偿协议、赔偿款支付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丢失发票的,如果发票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发票复印件可以视为原件,对应的支出项目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发票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取得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可以替代原件,对应的支出项目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因租赁经营场所等原因而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煤、水、电等资源,无法取得发票的,可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煤气、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资源实际耗用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企业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是否有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等)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应由企业负担的、确属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实务中,员工报销私家车费用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与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将该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列支到成本费用中。这样,个人收入金额即是单位支付的租金。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单位使用的个人车辆发生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其中不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如本企业职工将自有车辆出租给本单位,该职工与本单位签订租车协议,该职工需要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如该职工未与本单位签订租车协议,该职工应当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不是企业职工,其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部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服支出的问题
实务中企业存在劳动保护费用中列支服装费的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所以,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的并需要工作时统一着装的才可以税前扣除,而有些企业每年给员工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自行购买服装,属于一种福利性质的支出,不是员工工作时必须的统一着装,则该支出不是真正意义的劳动服的支出,则不应列入劳动保护费来税前扣除,而应当作为福利费支出,并需要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办公用品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办公用品等支出,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差旅费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群、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般、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可根据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在税前扣除。能在会议费中列支的费用应满足以下条件:有完整的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的服务业专用发票。办公用品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包括购置办公用品预算计划、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单、出库领用单以及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和商品明细清单等资料。防止企业年终花钱开办公用品发票。
五、关于研发费用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目的是鼓励企业的研发行为。“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指:首先企业将研发项目立项,待税务机关批准后,将研发期间为了研究开发而发生的研发费,列入研发费支出。企业必须建立专门账户专项管理研发支出,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分项准确地归集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支出。企业必须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
另外,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扩大了研发活动加计扣除的范围,这对企业是极大利好。该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假设企业专门搞研发人员工资为100万元,五险一金按42.8%计算可加计扣除21.4万元所得额,按高新技术所得税率15%计算可多抵扣所得税3.21万元。
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以及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劳务合同、劳务发票等资料将其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对于三项经费年年超支的企业来说是项极大的利好,扩大了计提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经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此文件相关文件是财税【2009】69号文件企业的职工人数含上述人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对于在职人员少,大部分是雇用外部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企业是前所未有的利好。我的一个户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人员400人,劳务费每年1000万元,可多税税前扣除福利费140万元、教育经费25万元(假设全部据实发生),按法定税率25%计算,可节约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
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文6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