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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范文1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第三章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帐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二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水价格范文2
长期以来,由于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水利供水工程漏损率一般在40%左右,水资源严重浪费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敲响了警钟。通过水价改革,将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按市场经济规律将农业用水商品化,可以极大地增强农民的节水意识,促使农民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节水,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现有水资源的作用和效益,减少水资源浪费,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二、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计且征费、科学管水的需要
通过水价改革,改农业用水按年亩平均收费为计量征费(按方收费),是科学管水的方向、前提和必要手段,是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实际步骤,是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根本措施,只有适时进行水价改革,才能实现农业供水由粗放经营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管水。
三、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公平负担,科学用水的需要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行按方计量收费,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用水上的“大锅饭”问题,使农民公正、公开、合理负担水费,增强了农民的节水观念,便于激发农民节水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水平
四、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需要
按照“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以加快灌区渠系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是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项目。水价改革将改善供水行业和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吸引各类资本投资,促进供水行业投资多元化。率先进行农业水价改革,为争取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创造了机遇、提供了条件只有率先完成农业水价改革,才能增强供水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投入能力,才能更多地争取上级的扶持与支持,从而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五、进行农业水价改革,是合理调节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需要
供水价格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水价 探讨
中图分类号:F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4-0244-01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水利工程供的水也是一种资源,就是水资源。它的价格如何确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水利经济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一直研究的问题。现根据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水利行业的特点
1.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从水利本身的实际情况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已被大家所共识、它不但承担着为国民经济发展防洪保安全的任务,而且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和电力,还有养殖、航运等,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个部门服务的,它的建设应是超前的。
2.水利工程供水的特点
水利工程供水,是由所修建的工程设施,通过蓄、引、提将水送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花费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通过交换的方式,将水卖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已逐步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它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换范围受到限制,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到处都可以交换。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它的生产不同于一般原材料的生产,主要是由大气降水而形成的。在我国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产水量的多少和来水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受天气的影响,年际间变化很大。你想多蓄水,天然不来水就蓄不到水;不想多蓄水,来水多了就要弃掉,造成水资源流失。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
1.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
国务院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水费办法》)中提出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目前仍然适用。即“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水利既然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它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部门服务的,当然这种服务应是有偿的。它的产品是水利工程供的水,是不可替代的垄断产品,它的价格制定,应像电力、城市自来水、天燃气等那样,由国家制定。
2.对不同用水部门应制定不同的水价
水利工程供的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各个部门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水价时,也应分别制定。
(1)供农业用水水价。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很低,且农产品价格也比较低。当时修建水利工程时农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这种情况,对农业用水的水价应按不完全成本收费,比较合理。
目前,我们国家工业还不太发达,是一个农业国,农业用水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是不可能的,没有这种经济力量。我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国家投资,小型工程是国家补助资金农民出工修建的。工程建成后农民受益了,用水就应交水费,水管单位通过收水费。维持工程的简单再生产。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利润很低,供农业用水按不完全成本收费,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若水价比较高(成本加利润),农民一算帐,用水灌溉所增加的收入还不够所交水费的,农民就不用了,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对工业用水所定水价,应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水,它的价格制定,应按商品定价的基本理论制定,即P=C+V+M,成本加利润。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工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水利又是基础产业,它的价格制定应从整体考虑。成本部分可根据单位产品的消耗计算出来,利润部分应按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或投资利润率计算比较合适。
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其资金利润率还可高于社会平均值,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促使节约用水。
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在制定水价时,就不一定用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盈利部分。而应根据贷款或集资的条件(如利率、宽限期、偿还年限等),通过分析计算求出所需的资金利润率,计算出水价。
(3)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水库供水给自来水厂,然后由自来水厂经过加工处理后,再售给居民,供这种用水户,在定水源水的水价时,要和自来水通盘考虑,两者利润要一致。否则利润大多都被自来水公司拿去,形成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供水的积极性。
第二种:水库供水由水源一直供到居民家中,制定水价时,要分别考虑。
①自有资金建的供水系统工程,所定的水价要和该城市自来水公司定的价格一致。
②水管单位利用贷款建的工程,其定价原则和方法应和前面讲的供工业用水一样。工程未建之前,进行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将水价算出,向当地政府或用水户讲清,最好订下供用水合同,明确水价。
三、水利工程供水要制定浮动价格
上面谈到的几类用水水价的制定方法和原则,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要考虑的。由于水利工程供水随机性比较大,来水量的多少,是受气候影响。有时来水量大于所需的供水量,受工程条件的限制,不能全部蓄起来,需要弃水。这时的水价就要下浮,使用水户尽量利用自己的设施,将水蓄起来,免得将水弃掉。当来量很少时,可供的水量远小于所需水量,此时的水价就要上浮,利用价格杠杆限制用水、节约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合理配置。
四、水利工程供水要按时定额配给,超额加价
供水价格范文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供水需求也是越来越关注,尤其是供水行业价格。完善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改革, 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势在必行的重中之重。但由于现下供水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导致供水价格规制存在很多缺陷,为供水管网和供水产量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因此必须构建对应的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模型, 才能有效控制供水价格规制的均衡度,本文也会对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模型及政策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供水价格规制;模型;政策
供水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一种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 因此各地政府历来对供水行业都会采取有效的价格规制措施。因为目前我国各地供水企业在供水成本、需求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供水行业的自然垄断特点所导致, 因此各地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价格规制,遵循政府的相应控制规定,去提升水务市场竞争力,只有供给能力比较强大时, 才可以采用激励政策, 以便于更好的弥补供水企业成本,使之形成科学合理的真实成本,有效的解决一切关于水资源供需所产生的矛盾。
一、产量隐性、管网漏损与供水行业价格规制的概述
(一)产量隐性
产量隐性一般是由企业的自然垄断所引起,并且大多数自然垄断的行业都与与规制部门之间的信息出现很大的差异,并且垄断性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着差异的程度。当自然垄断性偏弱时,行业信息的优势也会表现的不明显, 规制双方的信息就会相对较低, 这种状态下就会引起被规制企业的显性产量。反之自然垄断性较强时,行业信息的优势也会越明显, 规制双方的信息差异就会提升, 此时也最容易出现隐性产量。因此可以看出,供水行业之所以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都是由于成本的弱增性所导致, 从而也引起价格规制中产量隐性现象的发生。
(二)管网漏损
管网漏损现象是当前供水企业普遍存在的隐患,其漏损程度直接影响着供水行业价格规制的效果。管网漏损涉及的过程较为多元,如:获取水源、水处理、回用、排放等整个循环过程,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出现水的跑、冒、滴、漏现象就可称之为管网漏损。其中发生漏损频率最高的要属自来水管道供水阶段,管网漏损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出行业经济效率的高低,为社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现象。
(三)供水行业价格规制
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力,主要被应用在供水行I中, 其可有效管制供水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 以提高行业的生产效率和减小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为管制宗旨。目前各供水企业通过制定完善的价格规制,不仅大大的解决了供水行业中的产量隐性和管网漏损问题,也为企业经济效益带来很大的提升,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二、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模型
(一)供水企业的成本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供水系统规制,导致各地供水系统管理制度水平高低不同,相对对于员工的约束力程度也会不尽相同, 这就使得各地供水系统的效率发生很大变化,,其主要分为高效率和低效率两种类型,也可称作高成本和低成本类型。前者对应着低的自来水管网漏损率,后者对应着高的自来水管网漏损率,两种类型的供水企业所产生的成本也是互相矛盾。而相关规制部门虽然知道供水企业的成本存在很大差异,但由于缺乏优势的信息地位,其对企业真实的成本并没有做深入的了解,只是大概掌握两种类型企业的成本概率。
(二)政府部门的规制行为
在当前供水成本信息不对称的局势下,政府规制部门会按照供水企业所上报的成本参数,来制定供水水价和上级部门所给予企业的补贴制度,并对企业的产量也做出了相应的定量标准。但由于供水企业可全面控制生产成本信息,占有着了很大的优势,所以当政府要求企业上报成本参数时,企业会为了某种利益,虚报成本参数,利用信息优势来欺骗相关的规制管理人员,严重扰乱供水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供水行业中的显性产量和隐性产量
在各地关于供水行业价格规制的文献中,都一致假定政府规制标准符合当下供水市场的需求,并且规制双方所拥有的信息都是处在一个水平线上。然而实际政府规制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量却是及其稀少,与供水市场需求完全不符。当产量显性时,供水企业接受规制部门制定的产量也会降低,当产量隐性时,企业也会按照实际需求量进行隐 性生产,尽管还是会有大部分产品不被规制者所控制,但是随着规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会有所改变。如企业按照 政府规定价格出售商品时,规制部门会通过隐性产量或显性产量来估算生产概率,所产生的产量数值就会各有不同,因此对于同一价格而言,产量概率会小于或等于政府规制。
三、 供水行业价格规制的相关政策
(一)实行政企分离的水价管理制度
要想保证供水价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首先就要采取政企分离的规制政策,因为一旦实行政企分离政策,供水企业就会失去政府权力的约束,卸下垄断经营的特质,使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活力、动力和压力,形成高效的企业运营机制。另外通过实行政企分离政策,还可提升政府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使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权利和监督权力,更好的维持供水企业的市场秩序。其次要规范供水规制的定价程序,应结合实际消费者和供水行业的经济利益,提高相关规制部门对消费者的重视度,杜绝一切垄断现象,使消费者和供水行业的利益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 同时还要增进社会对改革后的定价程序的参与度,严格监督供水企业的上报资料,避免出现伪报、虚报成本的现象发生。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价格规制机构,实现价格审批与成本监控一体化的管控目标。严格控制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和企业投资计划方案,避免出现企业成本与政府规制价格出现矛盾。
(二)采取科学的供水行业价格计收方式
要想更好的控制供水企业的成本信息,就要采取科学的供水行业价格计收方式,目前全球性通用的计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部制收费,另一种是累进制收费。前者是以固定容量收费来回收供水企业的固定投入成本,以计量收费来回收企业的变动成本,这样可以进一步实现供水企业完全成本的补偿目标。这种计收方式不仅可以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体现供水价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且也有利于投资规模的合理安排,使供水规制达到一定的规范化管理效果。后者是指对同一类型的用户,会定制相同的消费上限标准,一旦超过上限部分价格,紧要实行累进式收费,并随着用水量的增加而提升,这种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生产效率的公平性,有利于控制那些用水量大的消费群体,有效的降低水资源浪费情况如:花园浇水和游泳池等用户,从而保障每位公民基本生活用水权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水企业是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资源供给渠道,其供水价格一直是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所重视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构建供水价格规制模型,来统一对企业成本的严格管控,为了实现供水价格规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一方面要结合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定,另一方面还要实行政企分离的水价管理制度,利用科学的价格计收方式对供水企业的真实成本进行详细的估算和分析,在确保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供水价格的稳定,为其市场竞争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璐, 黄红梅.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模型及政策建议[J]价格月刊. 2016(07)13-15
供水价格范文5
关键词:经济评价投资效益
中图分类号:P343.3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安格庄水库系海河流域大清河系中易水的控制工程,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境内安格庄村西,控制流域面积476km2,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总库容2.966亿m3(加固后)。安格庄水库兼作跨流域引拒马河水入中易水开发紫荆关梯级电站的反调节水库,通过“五一”渠跨流域引水入库补充水源。水库现状为10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的年调节水库。水库工程位置见图1-1。
图1-1安格庄水库工程位置图
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八里沟副坝、溢洪道、泄洪洞(兼作输水洞)、水电站等建筑物组成。
本工程为除险加固工程,静态投资为10938.9万元,筹资方式为国家财政拨款,建设期为18个月。
2 评价依据
经济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进行。
计算基准点选为开工年年初,各项费用和效益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建设期按2年,运行期取30年。根据规程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项目,可采用7%的社会折现率进行经济评价。
本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社会折现率采用7%。评价采用水库的增量效益和费用,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财务分析为辅。
3 国民经济评价
3.1 工程费用计算
国民经济评价中建设项目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年运行费。
本工程总投资为10938.9万元。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影子价格,在工程概算投资成果基础上,经调整该项目国民经济总投资为10373.45万元。第一年投资7261.42万元,第二年投资3112.03万元。
流动资金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周转资金,主要是项目运行所需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的周转资金。参照类似工程,并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项目所需增加的费用,流动资金增加按工程固定资产的0.2%计,为20.75万元。流动资金从项目运行的第一年投入,运行期末一次回收。
年运行费包括工资、福利费、材料、燃料、动力费、维护费和其它费用。参照类似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并考虑项目所需增加的费用,年运行费增加取固定资产的0.5%,为51.87万元。
3.2 工程效益计算
水库的效益主要是防洪效益、兴利效益(灌溉供水效益、发电效益)。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消除了水库工程的安全隐患,保证水库安全度汛和正常蓄水运用,使水库更有效地发挥兴利效益和防洪效益,减免下游的洪涝灾害,保护下游城镇、村庄及重要交通设施。下游洪涝灾害的减少,将改善下游地区的自然环境,使下游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稳定,必将促进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次评价采用多年平均可减少的
洪灾损失作为工程的防洪效益,加固后年平均新增防洪效益为682万元。
水库主要任务除灌溉、发电外,还给雄县、白洋淀供水,根据多年平均价格计算,增灌溉收入485.0万元。
加固完成后,水库新增养殖效益为40万元,丰水期增加发电效益12万元。
3.3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根据国民经济评价总投资和工程效益,编制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见表1-2。根据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等评价指标,进行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
评价结果为: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为9.39%,社会折现率采用7%时,经济净现值ENPV为2567万元,经济效益费用比为1.26。
3.4 国民经济敏感性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的敏感性因素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效益,按固定资产投资增加10%,效益减少10%分别进行敏感性分析,计算结果见表1-3。
表1-3国民经济敏感性分析表
3.5 国民经济评价结论
由计算结果可知,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社会折现率7%,净现值大于0,效益费用比大于1.0,说明本工程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超过了规范要求的水平。通过对效益减少10%、投资增加10%进行敏感性分析,经济内部收益率均大于社会折现率7%,说明项目抗风险能力较强,在经济上合理可行。
4 财务评价
由于水库的作用主要是防洪、灌溉,具有公益性质,财务收支很少。加固完成后水库年新增收入52万元,新增年运行费51.87万元,财务收支基本平衡,不需要国家新增补贴,在财务上可行。
5 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评价结果,本水库经济指标优越,对国民经济有利,在经济上合理;加固后财务收支基本平衡,不需要国家新增补贴,在财务上可行,故建议抓紧实施。
参考文献[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案例。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
[2]王丽萍,高仕春,水利工程经济[M]。武汉大学出版,2002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
供水价格范文6
关键词:材料价格上涨;水工;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受国际经济走势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商品混凝土、钢材、砂石料、水泥等主要施工结构材料往往会呈现不稳定的价格走势。比如,从2007年第三季度以来,主要材料价格虽然中间出现过短暂的回落,但大趋势还是呈现价格上涨态势,而材料价格的上涨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水工工程的建设成本。
在进行水工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工程材料大部分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而材料价格的上涨造成了承包人成本的增加。比如,2008年第二季度部分材料的价格相比2007年第二季度来说就上涨了30%左右,承包人是无法承担如此大的价格上涨风险,这也就造成了对工程建设极为不利的因素。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的项目业主采取补偿材料价差,而有的业主不做调整,出现承包人停工等对工程十分不利的事项发生。因此,有效地分析材料价格变化,尤其是价格的上涨对工程总体造价的影响,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一、参建的水工工程概况
本文以作者所参建的三个水工项目为例,着重对商品混凝土、钢材、砂石料、水泥等主要结构材料费用占建安工程费用比重进行分析,查看其价格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水工项目类型概述
三个项目均位于广东省,其中A项目位于广州,为一座万吨级高桩墩台式石化码头和一座千吨级高桩梁板式码头,工期为15个月,共有1千吨级到5万吨级泊位14个,工程造价约在2.5亿元。B项目位于东莞,工期为21个月,5万吨级泊位的沉箱重力式集装箱码头2个,码头岸线长678m,港区道路及堆场在50万平方米左右,工程造价约为456亿元。C项目也位于广州,两个船坞改造项目,工期为21个月,其中1#船坞拓宽12米,加长73米,2#船坞接长36米,配套装焊平台约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5亿元。
2、工程各项费用组成
工程总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分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四部分组成。其中商混是指直接购买的成品混凝土,钢材是预应力钢筋、钢板、钢筋、型钢等,水泥是施工中直接用水泥,砂石料是回填、砌体用的砂和石,其他是除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外的一切费用。各项费用组成见表1:
表1:各项目费用组成表
3、材料价格上涨对水工工程造价影响
水工项目所需经历的工期在时间跨度上来说相对比较大,期间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同、价格波动等影响因素较多,在考虑这些因素影响时往往需要整合大量的基础性资料。本文只选取了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砂石等四种对工程造价影响相对比较大的材料来分析。四种材料价格在某段时间内的涨幅按消耗量占工程总消耗的比重换算成工程全期价格涨幅,同时结合同期市场材料价格涨幅和工程进度,设定几种情况测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造价增加%=∑ (某种材料价格涨幅%*某种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1+3.54%)
其中材料价格在某一时期上涨幅度按这种材料的消耗量占工程总消耗的比例换算成工程全期价格涨幅。
在进行C项目的施工时,材料价格经历了一个从2007年到2008年的上涨区间,文章就以C项目2007年第二季度投标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价,2008年第二季度为价格的计算期,当时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料的涨幅分别为:56%,20%,29%,42%。我们假设在此时期内完成的工程量为合同总工程量的40%,则此价格上涨对三个项目总价格影响见表2:
表2价格上涨情况对造价的影响
A项目高桩梁板码头在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增加了9.24%,大约在人民币2310万元。
B项目沉箱重力式码头在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增加了6.42%,大约在人民币2927万元。
C项目船坞改造项目在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增加了8.11%,大约为人民币1216万元。
在实际的分析工程造价影响中,由于受水工建设工期较长、材料价格在建期间波动和工程管理模式等实际因素影响,应该对造成影响的因素具体分析。运用以上方式,对项目本身费用组成进行分析,假定材料价格涨幅设定工期,预测由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方便项目管理者对材料涨价提前做好应对。
二、B项目和C项目应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实例
1、项目主要概况
B项目开工是在2006年第四季度,C项目开工是在2007年第二季度,两个项目都经历了2007年到2008年的钢材、水泥、砂石料大幅上涨。
B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中明确提到物价上涨是承包人的一种风险,不再另外进行费用调整。
C项目合同有如下条款:“物价上涨、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施工中发生的未遇见的风险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均包含在投标所报单价中,结算时不做另外调整。”
2、材料调差情况
材料价格在2007年到2008年出现了一种非正常上涨,这是承包商无法提前预见的,其大大地超过了承包人能承担的风险能力。B、C项目在施工中充分预测到材料价格上涨所带来的风险,和业主积极沟通,并依据当地政策,取得了建设单位适当的材料调差补偿,具体方法如下:
B项目
调差依据: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
调整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砂石
补差形式:
材料单价价差=(Pn-P0)
Pn为第n月该材料东莞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n取值为2007年6月到2008年8月;P0为这种材料的投标价。
材料调差费用=∑材料单价价差*材料用量(每月完成工程量)。
从形式看这种调差是调整一个尽差,表面上是一种对承包商非常有利的调整方式。但时间段的确定问题是此种方法调差的关键,要综合考虑价格水平、工程量完成情况、未调差部分承包商或建设单位承担风险的权衡等问题。所以,总起来说这种调差方式如何确定时间段并会成为谈判的焦点和难点,同时此种调差方式计算较难,适合清单较为简单的项目,如沉箱重力式码头。
C项目
调差依据:广东省交通厅的粤交基【2008】563号文《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调整材料:钢材(钢板、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
补差的形式:
材料单价价差=(Pn-P。×(1+10%))×(1+3.54%);
Pn为第n季度该材料广州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P。为该材料投标前28天市场指导价格(本项目取07年第一季度);
材料调差费用=∑材料单价价差*材料用量(每季度完成的工程量*定额消耗系数)。
此种调差的方法相对来说较为真实的反映了工程造价受价格调整的影响情况,同时承包商也承担了10%的价格上涨风险,且税金和定额消耗系数都得到了一定的补差,调整方式较合理。但这种调差方式统计起来比较复杂,对施工方的过程控制要求也比较高。
三、所提对策
水工项目工期长,施工中价格的波动对工程造价肯定会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工程承包商应该怎样有效地应对这些波动来降低风险,结合自己在这三个项目中的工作提以下建议:
1、我们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材料的价格走势,结合工程的施工周期,对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要在合同中提前要有所约定,明确出现价格波动时的调整范围和万式。
2、定量分析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所可能出现的影响。如果材料市场的价格出现了有较大的波动,要及时收集材料信息,运用类似文中第1点的统计方法对市场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造价管理做到心中有数。
3、关注、收集材料的市场信息和相关材料的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做好预测,并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
4、结合工程特点和相关政策,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进行方案调整。
四:结论
本文结合了作者所参建的三处水工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有效分析了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建设产生的重要影响,同时提出的相应解决调差的方法和应对策略也比较具有针对性。期望在广大水工工程建设者的共同努力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降到最低,有效保证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艳萍,姚洪波,杜克勤,陈兴毅.水利工程施工公式法价格调整浅议[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9(06).
[2] 皮飚.水电合同项目价格调整和新增项目单价确定[J].人民长江.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