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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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范文1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本身已初有模型,政府政策设计更为完善,责任落实更为具体,监管体制更精细。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建设上。2009年国务院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指导意见》,2010年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里程碑的发展。其二,政策制定设计。明确了国家有适时制定相应政策的责任;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明确了具体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责任。其三,财政投入上,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但规定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补贴责任,还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其四,监督管理上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的责任;确立了具体的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管责任。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制不完善。2010年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但该法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容也是寥寥数语,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依据的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3月3日财政部、人力资源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规范都是部门规章级别的法律规范,不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立法层次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自实行以来,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实践中,新农保属于政策性保险,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权威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直都没有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特别法,各省市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地方规章制度,运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制度设计中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原则相违背,也和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相背离,很难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这就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社会保险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缺乏关于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导致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部门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经费不足、农民不参保政府无须建立制度等各种理由来推卸责任。

3.财政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实行高福利、广覆盖的保障体制,农村任其自我发展模式,财政投入上,国家严重偏重城市。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我国政府在农村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社会保障的事务完全由政府(后来逐渐延伸到单位或国有企业)包办,而农村则以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为主,政府几乎不承担责任,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仅享有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11%,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89%。近几年,我国政府虽然加大了社会保障投入,但与社会保障建立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总量严重偏低。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和福利开支,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为占GDP的40%左右,北欧国家甚至已达到了50%,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在90年代仅占GDP的5%左右,200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922.3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2.1%。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对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元的基本养老金确实太低,其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此外,未纳入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所以农村养老金水平总体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4.监督管理不到位新农保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复杂性,高难度的工作,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施操作过程中来说,不但需要经办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还还需要独立的经办机构。在新农保制度试行初期,部分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例如“管理体制不完善”、“经办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性人才”、“政策执行不一致”等。由于目前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仍然以手工操作为主,为建立起信息化、网络化的系统,各地的具体管理模式不同、具体操作流程差异大,这些都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等都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完善新农保政府责任具体构想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实施运作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是政府历史的、本源的职责,且由于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现象的存在,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发挥其更强的引入路径优势更是必要和必然的。

1.顶层制度设计下的政府责任针对我国立法层次不高,农村养老立法体系不完善,政策设计存在缺陷,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首先,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遵循《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的高层次的中央立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具体内容应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目标、理念和原则、参保对象、筹资模式、基金管理、缴费和给付机制、政府的出资责任,保障水平、覆盖面、经办机构的建立和运行,经办人员的职责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参保原则为强制性,以法制的强制性来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认识社会保障的好处。

2.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的政府责任新农保要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稳定的出资是关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固定的财政出资机制。具体包括财政来源、各级确定的支出比重、明确的供款项目等内容。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社保支出明显偏低,并且,农村和城市相比,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少之又少。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来完善新农保的资金来源。其一,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资比例和总额,国家财政投入应该向农村倾斜。其二,政府要广开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借鉴他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其三,资金运行中实行竞争机制,新农保的大量基金交由经营业绩好、信誉好、效率高的专业投资机构和民间机构,并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指导并加强监督,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农村养老保险范文2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金现状;存在问题;实施原则和方法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农民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所面多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急需我们关注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对整个改革和农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加快农村养老的建设工作,但是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已经建立的地区也有很多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全面建设和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输出,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 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百分之七十五老年人口在农村。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网络。另外,我国进城务工的1.14亿人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养儿防老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悄然地发生变化。"子承父业"被独生子女所打破,已不复存在。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两个孩子赡养四个或者更多老人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多。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 5.7% 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近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走低和农民的承包地的大量征用,所以对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危险和不可行的。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城乡发展进一步加大,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在变化,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2]只有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最基本的原因

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可见我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付出是多么巨大。

(二)立法的滞后

我国只有在1992年1月3日颁布实行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是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3]足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所以,农村经济发展达到比较富裕的水平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我们只能根据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适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推行。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政府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储蓄;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建立家庭保障;利用土地保障发挥补充作用。从而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3.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根据实际需求参加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或者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

1.资金的筹集渠道

(1)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国家财政补贴为主,集体补助个人交纳为辅。

个人交纳集体补助为辅的主要原因是。现在农民的经济收入不宽裕,个人无法保证能按时按量交纳。所以要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宣传,首先让大家了解熟悉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落实和执行政策。

随着今年来改革开放,国家综合实力的上升,国家的资金储备逐渐宽裕,有能力首先先行支付,从而改变国富民穷的状况,随着投保的体系完善,逐渐减少国家投入,从而形成个人交纳集体补助为主,国家投入为铺的格局,将社会养老保险引导到正规良性的发展轨道。

(2)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

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的管理形式,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因物价的上涨,实际出现基金不增值反而贬值"缩水"的情况。所以实行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保值增值对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有很大的帮助。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构各主体应负的责任

(1)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保障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立法工作是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保证。

(2)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保,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也避免吃大锅饭的可能。

(三)改革的终极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项制度措施还不够完善,我想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稳步向前推进,消除城乡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

参考文献:

[1] 戴卫东。流动大潮背后的农村养老保障[J].社会保障制度。2002.10.137。

[2] 郑杭生,李路路。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现状与趋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7。

农村养老保险范文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新洲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新洲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新洲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新洲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范文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账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范文5

(二)如果没有就业单位,根据个人情况而有差别:

1、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或者社保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两险(养老和医疗)

2、如果当地允许银行代缴的话,到协议银行办理自谋职业参保两险。

3、如果当地在新农保的试点地区,可以参加新农保

4、如果属于失业人员等情况,可以参加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农村养老保险范文6

一、稽核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稽核的时间范围: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至20*年底。

(二)稽核的主要内容:以个人账户为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镇级业务档案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2.已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参保后户籍是否发生转移、户口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3.县级与镇级保管的档案资料是否一致;

4.收取的保费是否足额解缴,领取的养老金是否及时发放,有无截留、挪用参保人员的保费和领取人员的养老金;

5.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生存状况,重点是超过十年保证期现仍在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

6.其他应当稽核的内容。

二、稽核的方法步骤

(一)镇级自查自纠阶段(自7月——9月底)。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以现有的财务档案为基础,核查保费收缴和养老金收发形成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等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应发养老金是否足额发放等,填写《*县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和养老金收况自查汇总表》(见附表1)。

2.以现有的业务档案为基础,核查《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等业务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内容登录是否一致等。同时,建立和完善《*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见附表2)

3.以现有领取养老金人员为重点,通过走访或与民政部门的人员死亡信息进行比对,核查领取养老金人员(重点是领取超过十年保证期的人员)的生存状况,填写《*县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人员生存情况核查汇总表》(见附表3)

4.以《*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中的个人信息为基础,通过查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与所在地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查人口信息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等是否准确。不能完全一致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

5.档案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其他公文资料是否齐全等。

6.对自查汇总的相关表格,要录入计算机系统,通过电子信箱或拷贝至U盘上报县农保中心。

(二)县镇进行核对阶段(10月1日——10月底)。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以各镇上报的自查表为基础,与县级进行核对,核查县级和镇级的财务档案、业务档案、电子档案是否一致。

(三)换证核对阶段(11月1日——12月底)。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

1.镇级依据县、镇一致的《*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重新组织填写《缴费与领取证》,经县农保中心审核加盖公章后,由镇级组织换证;

2.镇级在组织换证时,做到边换证边核对原有的《缴费证》与《领取证》与新证是否一致,新证的相关内容与参保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内容是否一致,参保对象的生存状况及户口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

3.对收回的原证要统一交至县农保中心进一步核对后,按照规定处理。

三、对稽核问题的处理原则

1.对镇级应保管的表、卡、簿等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一致的要边核对,边完善,严格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

2.对同一参保对象原持有多个《缴费证》或《领取证》的,统一进行合并。

3.镇级在组织换证时,对新证与原有《缴费证》和《领取证》内容一致的,经办人员要在收回原有证件上签字;对内容不一致的,在查验相关户口簿或身份证或通过与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比对后,进行更正,并在新证相应栏目中加盖经办人的章,同时在原证上注明。

4.对原有的《缴费证》或《领取证》遗失的,经核查档案属实后,个人凭有效证件,重新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对因乡镇、村(社区)撤并,档案没有及时划转或变更的,要重新划转或变更。

5.对参保档案中记录的个人信息与参保人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系统为准。现登记的与公安部门的信息一致的,今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6.对已转为非农户口、死亡等符合退保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7.对新增要求参保或原参保对象要求接续缴费的,原则上按一次性或累计缴费不得低于10000元或者按月领取标准不得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

8.对其他问题,在稽核结束后,分类整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会同所在的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稽核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共同参与组织实施。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分管负责人亲自抓、具体协调、组织实施,经办机构或人员具体抓,按时按质完成稽核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