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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范文1
上古汉语第一人称代词见诸文献的有“我”“吾”“余”“予”“朕”“n”“台”等多种说法,其中“余”“予”“我”“朕”出现最早,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里即已出现。秦始皇二十六年,钦定其中的“朕”为天子自称,自此“朕”成为皇帝的专称。
在上古汉语中,“朕”的句法功能究竟如何?“朕”的句法功能与“朕”被钦定为皇帝专用的第一人称代词――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可能的联系?
一、“朕”的句法功能
“朕”一般表示单数①,它的句法功能是经常用作定语,有时用作主语,分别可译为“我的”“我”。另外,据当代学者考察,“朕”也有作宾语②和谓语的确切用例。
(一)用作定语
“朕”经常用作定语。例如:
(1)己卯卜,王贞:鼓其取宋伯歪,鼓骨载朕事,宋伯歪从鼓?(合集20075)
(2)秦公曰“不显朕皇祖,受天命,^佑下国,十又二公,不坠在下”(《秦公钟》)
(3)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诗经・大雅・韩奕》)
(二)用作主语
“朕”用作主语的例子。例如:
(4)戊寅卜:朕出今夕?(合集22478)
(5)朕不敢有后。(《尚书・多士》)
(6)朕教汝于民彝,汝乃是不M,乃时惟不永哉!(《尚书・洛诰》)
(三)用作宾语
姚振武(2015)提到:喻遂生曾指出甲骨文残辞中有“朕”作宾语的疑似用例,另外,据钱宗武考察,今文《尚书》中“朕”作主语凡20见,作定语凡33见,此外也有“朕”作宾语的确切用例,凡2见。例如:
(7)汝曷弗告朕,而胥动以浮言,恐沈于众?(《尚书・盘庚上》)
(8)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尚书・盘庚下》)③
(四)用作谓语
据张玉金(2010)考察,“朕”还可作判断句的谓语。例如:
(9)越则非朕,负乱惟尔。(《逸周书・商誓》)
二、“朕”的句法功能与“朕”被钦定为皇帝专用的第一人称代词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统一天下后,采纳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和廷尉李斯等的建议,钦定第一人称代词中的“朕”为天子自称,自此,“朕”成为皇帝的专称。
“朕”被钦定为皇帝专用的第一人称代词,一定有其原因值得探究。但这篇文章里,我们想讨论的是:“朕”的句法功能与秦始皇将“朕”钦定为皇帝专用的第一人称代词――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可能的联系。
上文提到,“朕”经常用作定语。实际上,“朕”的以上句法功能中,最常见的是用作定语(译为“我的”)。西周和春秋金文中,当时王或诸侯、大臣提到自己的先祖的时候,用于自称的作定语的代词经常用“朕”,即用“朕”来修饰令人尊崇、敬畏的祖先。如2003年陕西宝鸡出土的西周青铜器――西周F盘铭文中④,360字的铭文就有5处提到“朕”:“朕皇高祖”(我光荣的高祖),1处“朕皇亚祖”(我光荣的祖父),1处“朕皇考”(我光荣的父亲),2处“朕皇祖考”(我光荣的先祖和先父)。这5处“朕+称谓”中,“朕”均用作定语。另外,《楚辞・离骚》中当屈原提到自己的父亲的时候,也用“朕皇考”(“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等等。
君主帝王、诸侯、大臣等贵族或地位高贵的人,在提到让自己尊崇和敬畏的先祖的时候,经常使用“朕”自称,让人们觉得这个词本身有尊贵的意味,用人们觉得表示尊贵意味的第一人称代词作为皇帝专称并不奇怪。
当然,“朕”缘何成为秦始皇钦定的皇帝专用的第一人称代词,一定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另文撰述。
(本文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网络教学资源建设项目“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古代汉语》多媒体课件建设”[项目编号:ZJW141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夏先培(1986)、姚振武(2015)指出“朕”也有用于复数的例
子,但比例很小。
②陈梦家(1956)认为殷商时代第一人称代词“我、余、朕”三者
有“格位”和“数”的不同,其中“朕”主要作定语,有时也作主语,没有提到“朕”有用作宾语的用例。后来学界一度认为上古汉语中的“朕”不能作宾语。
③姚振武(2015)引钱宗武先生所言“朕”作宾语的确切用例“尔
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出处误为《尚书・盘庚上》。据我们考察,《尚书・盘庚上》中并无“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但《尚书・盘庚下》中有“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意为:你们反而问我“为什么要惊动众人而迁徙?”),故本文此处据此纠正为《尚书・盘庚下》。
④西周F盘被称为“中国第一盘”,系周宣王之臣F给先祖先父铸
造,盘底21行约360字记载F的家族8代人辅佐西周12位王(周文王至周宣王)征战、理政、管治林泽的历史。
参考文献:
[1]张玉金.甲骨文语法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25-26.
[2]张玉金.古代汉语语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6.
[3]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96.
[4]夏先培.先秦第一人称代词“余”(予)“朕”“我”“吾”关系初探[J].长沙水电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135-141.
上古汉语范文2
2、缘故;原因。《廉颇蔺相如列传》:“赵王岂以一璧之故欺秦邪?”
3、旧;旧的;原来的。《墨池记》:“此为其故迹,岂信然邪?”
4、旧时;从前。《项脊轩志》:“轩东故尝为厨,人往,从轩前过。”
5、老朋友;旧交情。《垓下之战》:“若非故人乎?” 《鸿门宴》:“君安与项伯有故?”
6、衰退;衰老。《琵琶行》:“暮去春来颜色故。”
7、死亡;去世。《红楼梦》:“目今其祖早故,只有个儿子。”
8、故意;特意。《陈涉世家》:“将尉醉,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
9、还是;仍然。《孔雀东南飞》:“大人故嫌迟。”
10、通“固”,本来。《促织》:“此物故非西产。”
上古汉语范文3
关键词:古代汉语语法;现代汉语语法;构词法;虚词
中图分类号:H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0-0080-01
一、构词法比较
古代汉语以单音词为主,现代汉语以双音词为主。
在单音词为主的古代,要构成新词,常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词义引申分化出新词,可以叫词义构词。例如“田”在甲骨文中有“田猎”和“农田”两个意义。推测起来,“田”本来是表示田猎的,到了农耕时代,人们在先前田猎的区域进行种植,才由“田猎”义引申出“农田”义,分化出一个新词。另一种是通过音节中音素的变化构造出意义有联系的新词,可以叫作音变构词。例如“好”本来是“美好”的意义,读hǎo引申出“爱好”一义,读hào。
单音词的词义构词和音变构词后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从周代起,汉语走上了复音化的道路。复音化的方式有二:一是双音节的音变构词法,形成叠音词,例如“灼灼、祁祁”等;又形成联绵词,例如“参差、清沱”等。二是结构构词法,采用语词组合方式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素组合起来,代表一个概念。这种构词方式,直到现代汉语也都是最常用的,例如“贫穷、先生”等。
现代汉语中,利用结构构词法构造的复合词,当然会采用现代汉语的语法结构方式。例如主谓关系“国有”、“兵变”等,可以称为表述式;动宾关系“领队”、“吹牛”等,可以称为支配式;并列关系“阅读”、“解剖”等,可以称为联合式;动补关系“抓紧”、“看透”、“推广”等,可以称为补充式等。
二、词法方面进行对比
词法包括词的语法类别和特征等内容。比较古今词法的异同,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现代汉语词法上的特点。例如,跟古代汉语相比,现代汉语的量词十分丰富。量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名量词,放在数词之后组成数量词,常常充任名词的修饰语,表示事物的数量;一类是动量词,也是放在数词之后组成数量词,常常放在动词之后,表示动作的次数。上古汉语没有动量词,动量词是中古产生的。上古汉语中,表示动作的次数,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把数目字直接放到动词前作状语;二是让数目字直接作谓语;三是让数目字直接作复句的一个分句。至于名量词,上古汉语还没有从名词中分化出来,只是名词中的一个小类,可称为单位名词。上古汉语中,事物数量的表示可以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数词+名词”;第二种是“名词+数词”;第三种是“名词+数词+单位名词”。在第三种情况下,“数词+单位词”不放在名词之前,而是放在名词之后,这里的单位词还是名词,不是量词。到了汉魏以后,名词逐步变得不能直接同数词结合了,中间必须加上一个单位词;而单位词却往往总是直接同数词结合成数量词,用作句子的一个成分;“名词+数词+单位名词”语序调整为“数词+单位词+名词”。这时单位词和一般名词的语法功能、语法作用有了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从名词中分化了出来,发展成为量词。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就可以明白,量词的丰富是逐步形成的,现代汉语量词十分丰富,是现代汉语语法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根据虚词进行比较
把古今虚词进行对比,可以看出现代汉语虚词使用上的特点。例如古代的“相”和现代的“互相”相当,但使用很不同:古代的“相”所修饰的动词多是单音节的,但也不一定是单音节的动词,“相长”、“相望”、“相生”,动词是单音节的,“相往来”、“相为君臣”、“相将迎”,后面都是动词性的结构。现代汉语的“互相”可以修饰动词或动词性结构,但修饰动词时,该动词一般只能是双音节的,不能是单音节的,可以说“互相学习”不能说“互相学”。
通过古今句式的比较,可以加深我们对现代汉语句式特点的认识。例如,现代汉语有这样的句子:我们把敌人打退了。带有这种“把”字的句式,我们叫它处置式。这种句式中古已出现了,但古代的处工式跟现代汉语不大一样。古人可以说“莫把杭州刺史欺”,今天不能说“不要把杭州刺史欺编”。由此可见,古代处置式中,“把”后面可以只出现一个单个的动词,现代汉语则不行。通过对比,我们可以说:早期的处置式是表示主语对“把”后面的宾语施加某种动作,至于是否使“把”的宾语产生某种变化,并无限制,而现代的处里式则要求主语对“把”的宾语施加某种动作,使宾语所指的对象产生某种变化。
总体来说,要想学习、研究、运用好现代汉语语法,离不开古汉语语法的知识。现代汉语是古代汉语的继承和发展。学习古代汉语语法,充分运用现代汉语的语法知识和语言实践,比较对照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可以加深理解,更好地掌握。
参考文献
[1]王力.汉语语法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4.
[2]杨伯峻,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下)[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8.
上古汉语范文4
汉语的发展
人类语言的演变,受到人口迁徙、地理环境、经济文明发展程度以及人对语言的学习和适应能力等等因素的影响。语言被视为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而作为一种表达工具,汉语一直都在发生改变。
1.上古汉语
大致时期为公元前11世纪~7世纪,文字记录有青铜器上的刻铭、《诗经》、历史书《书经》以及部分《易经》。由于古人没有语音资料留下他们的发音方式,所以现代人们只能通过韵书等一些资料来推断他们的发音,这称为拟音。如果你有兴趣在网上搜一搜上古发音的《蒹葭》和《封神榜》来听,打赌你会立马傻眼的。
2.中古汉语(文言)
这一汉语使用于公元7世纪~10世纪,大致在隋、唐、宋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比较靠谱的音韵学资料,如《切韵》(601年)及《广韵》(10世纪),语音方面研究比较透彻。相比于上一时期,大家根据这些资料拟出的音相对比较一致。
3.近代汉语(白话)
公元10世纪~19世纪是近代汉语时期,元曲、明清小说都可以算入近代汉语,当然还包括你再熟悉不过的《水浒传》《西游记》等书所用的语言。
4.现代汉语
后,白话文登上大雅之堂,现代汉语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汉语。1913年,读音统一会确定了“国音”标准的“老国音”;1923年,国音字典增修委员会决定采用北京语音标准的“新国音”。
汉语的分支
语言学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汉语语族中只有汉语一种语言,只是口语发音存在差异而有所不同;一种观点则认为汉语族包含闽语、粤语、客语、吴语、赣语、官话、湘语等七大语言。总的来讲,国内语言学家通常根据汉语分支的不同特点,将它划分为了七大地域方言,其中还有一些尚存争议的方言,如晋语、平话、微语等,而每一种方言都有着古代汉语的影子。
1.官话
也称北方话或官话方言,指华北、东北及西北地区、湖北大部、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南北部、江西沿江地区、安徽大部、江苏大部所使用的母语方言。现代官话方言,主要形成于明清时期。官话方言包含了大量的同音字及相应产生的复合词。
2.吴语
或称为吴方言,主要通行于中国江苏南部、安徽南部、上海、浙江大部分地区、江西东北部和福建西北角,以及香港、日本九州岛、美国旧金山等地说吴语的部分移民中间。典型的吴语是以苏州话为代表。吴语中,古代的浊声保留得最完整。
3.赣语
也称赣方言,它以南昌话为代表,主要通行于江西、湖南东部、湖北东南部、安徽西南部和福建的西部等地区,是这些地区事实上的公用语。使用赣语的人口在6000万左右,约占中国人口的6%左右。
4.闽语
闽语的内部分歧比较大,因此它可以分为闽南语(以厦门话为代表)、闽北话(以建瓯话为代表)、闽东话(以福州话为代表)、莆仙方言和闽中方言。其中以闽南语影响最大,分布范围最广,而且根据现有的语音学研究,闽南语的音系相当接近上古汉语的音系。
5.粤语
粤语单音节词很多,是南方方言中和古汉语尤其是中古汉语较为接近的一种方言,它以广东话为标准,在广东、香港、澳门、广西的东部、一些少数民族如京族、部分壮族和海外华人中使用。它是汉语众多分支中,声调最为复杂的一种。使用粤语的汉族人口大约占汉族人口总数的9%。
6.湘语
也叫湘方言,使用者主要分布在湖南湘水及支系流域。湘语内部按照是否保留古浊音系统分为老湘和新湘两类,新湘语形成时间不长,所以全浊声母已基本清化,只有少数一些地方保留下来了,其语音体系上明显靠近官话;老湘话全浊声母则相对保留得比较完整。
上古汉语范文5
关键词:名词;代词;语气助词;连词语素
一、“而”的虚化
“而”字是从上古汉语中流传下来的为数不多的词语之一,在古代汉语中有多种用法,在现代汉语中或单独用作转折连词或作为双音节连词中的语素。这种从实词用法到虚词用法、再到连词语素用法的发展,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造字之初,“而”为象形字,用作名词。后来“而”被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有时也用作指示代词来复指前文,用来表示两个成分或分句之间有关联。在语境的反作用和语言发展精密化的影响下,分句之间的“而”逐渐丧失实在意义,开始承担起语境的承接、转折和递进等逻辑语义,从而变成分句之间、句法成分之间以及句子末尾的语气助词。
综而观之,“而”字的名词用法在先秦时期趋于消失,代词用法盛行于上古汉语之中,发展至中古汉语已基本消失。其虚词用法的生命力最强,一直沿用至今。
二、“而”字的用法
古往今来,学者先贤们对“而”字的用法进行过很多共时和历时的研究,但较少通过历时层面的分析来综合考察“而”字的用法及其演变过程。本文试图从该方面浅析“而”字的用法。
(一)实词用法
1.名词用法
《说文解字?而部》记载:“而,颊毛也。象毛之形。”郑玄注:“之而,颊也。”戴震补注:“颊侧上出者曰之,下垂者曰而,须鬣属也。”由此可见,“而”字最初用作名词,是颊毛的意思。在现存文献中仅有一例:
凡攫授之类,必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鳞之~。(《周礼?考工记?梓人》)
2.代词用法
“而”字被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相当于“女”“汝”,译为“你”“你们”。有时也用作指示代词来复指前文,相当于“这”“这样”。例如:
吕后复问其次,上曰:“此后亦非~所知也。”(《史记?高祖本纪》)
新妇谓府吏:“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妾亦然。”(《孔雀东南飞》)
第一个例句中的“而”字为第二人称代词,译为“你”。第二个例句中的“而”字为指示代词,译为“这样”。
(二)虚词用法
对于“而”字作为虚词的词性,学术界存在着连词和句末语气助词两种看法。综合前人对“而”字的研究,分析其用法和发展变化的过程,本人认为“而”作为虚词的词性应当是语气助词,分为句中语气助词和句末语气助词。
1.句中语气助词
(1)连接互为成分的语法单位
①主语+“而”+谓语
人~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 假设)
②状语+“而”+中心语
吾尝终日~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荀子?劝学》 修饰)
上例的“而”使得语法单位之间的语义联系和意合关系更为紧密与明显,去掉“而”句子意思没有任何改变。
(2)连接不互为成分的语法单位
①主谓结构+“而”+主谓结构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道远。(《论语》 并列)
②主谓结构+“而”+谓语成分/谓语成分+“而”+主谓结构 君子博学~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荀子?劝学》 递进) 取之~燕民悦,则取之。(《孟子》 承接)
③谓语成分+“而”+谓语成分 蟹六跪~二螯,非蛇蟮之穴无可寄托者,用心躁也。(《荀子?劝学》 并列) 死~有知,其几何离?(《祭十二朗文》 假设)
在以上例子中,如果只看“而”的位置,似乎其符合作连词的条件。但是判断一个词的词性,不能仅凭它在句中的位置来看。连词是指用来连接词与词、词组与词组或句子与句子,表示某种逻辑关系的虚词。由此看出,成为连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这个词应连接两个语法单位并处于它们之间;其次,这个词将前后两个语法单位连接起来时应表示特定的逻辑关系。例如,连词“和”表示并列的逻辑关系,“或”表示选择的逻辑关系,“但是”表示转折的逻辑关系,它们表示的逻辑关系是固定的。
显然,“而”只具备了第一个条件,它表示的逻辑关系并不明确,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只起到调节音节和舒缓语气的作用,语义逻辑由前后语法单位的语义意合而成。
2.句末语气助词用法
“而”字用作句末语气助词,相当于“啊”或“吧”,具有舒缓语气和帮助表达语气的作用。例如:
唐棣之花,偏其反~!(《论语?子罕》)
若敖氏之鬼,不其馁~!(《左传?宣公四年》)
(三)虚词语素
“而”字作为虚词语素,构成了许多双音节虚词,例如:“然而”“而且”“因而”“而已”等等。
三、结语
“而”字的使用频率极高,用法极为灵活,大致经历了从实词到虚词再到语素的发展过程。用历史发展的眼光,将“而”放在特定时期的语言系统中研究,理清“而”字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上古汉语范文6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所以在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形时一定要把这三种情况综合考虑。马泰斗脱离第三条,又没有证据证明邓玉娇的案件属于第二条,他的发言就是不严谨、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就是Oldfrankly所说的半截和笑林广记所说的半截。适用法律应当是全面地适用相关的法律,不能“半截”。
我的博文在网上发表后,引起一些讨论。其实,第一款和第三款没有问题,焦点集中在第二款,防卫过当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觉得,产生这些疑问的博友主要是逻辑学需要补课。
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防卫分为两个部分。正当的部分和过当的部分。实际上,正当防卫这个词,可以对应不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应防卫过当。不正当防卫是指这种防卫不正义,带有攻击性。此时与之相对应的正当防卫就是正义的,被动的。这是从防卫的质的方面讲。
从量的方面说,正当防卫就是适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的防卫,就是防卫过当。所以,在防卫过当案件中,整体的防卫事件从量的方面看,包括适当的部分和过当的部分。《刑法》20条第二款主要是从量上进行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我仍坚持防卫过当仍属正当防卫。即作为防卫这个行为的总体,包括适当和过当这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能截然分开。
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二款中防卫适当的部分,肯定属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争议,不负刑事责任。问题出在过当部分,法律考虑到这是总体防卫的一部分,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而在量上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当部分负刑事责任时,就与《刑法》第234条发生了联系。刑事处罚也是针对其过当的部分。所以,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外延的角度看,第二款的过当部分与234条就竞合了。在逻辑学中,这种竞合的部分就是两个概念,即“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在外延上相交的部分。
正因为如此,若发生单纯的主动攻击的行为造成人员伤害,应当直接适用234条。若发生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先适用20条,在确定是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再适用234条。这也是刑法的精神,也是刑法的逻辑思路。20条在刑法的总则中,234条在刑法的分则中。总则中法条的概括性更高于分则,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先总则后分则。
简言之,正当防卫中的“正当”,从质的方面,包含正义的意思。从量的方面,包含不能过当的意思。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就是第一款和第三款,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第二款特殊规定的情形。
正当防卫与防卫是近义词。正当防卫,是法律专用术语,防卫是普通术语。但根据逻辑学的一般规则,正当防卫是正当的防卫,似乎此外还有不正当的防卫。其实,法律术语“正当防卫”完全可以和普通用语“防卫”重合,当做同一事物。
在我国的辞典中,防卫的基本释义就是防御保卫,一般情况下防御保卫是正义的,被动的。防卫的同义词是保卫、警备、卫戍、防备、注意、预防、提防、防范、防止、防守、抗御、防御,反义词是攻击、进攻。南朝 宋 谢灵运《诣阙自理表》:“及经山阴,防衞彰赫。” 宋 秦观 《东城被盗得世字》:“野人无机心,触事少防衞。” 丁玲 《母亲》:“他时时都不忘记防卫自己,他预备着厉害的回击那些敢来侵犯他的人。”当然,从军事上讲,也有不正义的一方进行防卫的,比如苏联在进攻柏林时希特勒是处于守势,处于防卫的态势,但在此前是希特勒指挥德军进行不正义的进攻在先。
2010-4-1
作者博客:yadian.cc/people/6493/0/
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