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情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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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情书

过期的情书范文1

关键词:国际申请日 优先权日 优先权恢复 援引加入

中图分类号:G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c)-0211-02

1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对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的规定

1.1 国际申请日的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要求为限。该条约指出,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如果认定该申请不符合具体要求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该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符合要求并以被给与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1.2 优先权日的规定

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这里的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的正规申请。在后申请应当在要求其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后申请应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作出视为未要求结论,并发出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中,有时会遇到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情形,一般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2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三种情形

2.1 期限届满日为受理局非工作日

2.1.1 案例介绍

(1)案例1。国际申请号PCT/JP2009/000763,国际申请日2009年2月23日,优先权2008年2月22日(日本)2008-041797。

(2)案例2。国际申请号PCT/IL2008/000472,国际申请日2008年4月6日,

优先权2007年4月4日(美国)60/921,730。

2.1.2 案例分析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如果任何文件或者费用必须送达国家局的任何期限的届满日是下述日子之一,则该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均不存在的次日届满:该局不为处理公务办公的日子;在该局所在地不投递普通邮件的日子;在该局位于多个地方时,是该局至少一个所在地的法定假日;在该局是某成员国委托授予专利权的政府部门时,是该成员国某部分的法定假日。

案例1的优先权日的届满日2009年2月22日为周日,为日本局的法定假日,故该期限应顺延至2009年2月23日,即此案的优先权在12个月的期限内,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要求该优先权。

案例2的优先权日起12个月的届满日2008年4月4日为周五,而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08年4月6日,表面上已逾期,但通过国际局网站对受理局以色利专利局的休息日(close date)进行查证得知,该申请的公休日为每周五、周六,故该申请的优先权届满日应顺延至2008年4月6日,即该申请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的期限内,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要求该优先权。

3 国际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3.1 案例介绍

国际申请号PCT/US2008/082639,国际申请日2008年11月6日,优先权2007年9月14日美国)60/972,436。

3.2 案例分析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新增了优先权恢复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2个月期限内,应申请人要求,如果受理局认为符合该局所适用的标准,即因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因为一些受理局认可的理由时,受理局应恢复优先权。

上述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有冲突,因此我国专利局第一二五号公告指出,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在进入声明中明确指明在国际阶段中恢复的优先权,对于该优先权,专利局将不予承认。

对于此种情形的国际申请,首先其国际申请日必须符合优先权国际恢复的规定,即优先权日12个月之后、14个月内;其次,该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published一栏中必须有该优先权在国际阶段作过恢复的记载。只有这两个条件均符合,才能认定该PCT申请的优先权国际恢复的事实。因此,依据局一二五号公告,对本案例中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优先权要求不予承认,优先权视为未要求。

4 援引加入

4.1 案例介绍

国际申请号PCT/IB2009/050200,国际申请日2009年1月20日,优先权2008年1月22日(美国)61/022,658。

4.2 案例分析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增加了援引加入的规定,如果申请文件遗漏了部分说明书、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受理局应迅速通知申请人补交遗漏部分使据称的国际申请变得完整,或将在先申请中的相应部分以援引加入的方式加入遗漏部分。援引加入将保留原国际申请日。援引加入时申请人须在递交国家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这两个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确认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相应文件。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将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国际申请将给与较晚的申请日(收到遗漏部分之日);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

根据我局第一二五号公告,我国专利局对援引加入的条款予以保留,即不适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0条中关于援引加入的条款。这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加入的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对于此种情形的国际申请,首先,其国际申请日必须符合援引加入的规定,即递交国家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其次,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须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最后,审查员应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只有这三个条件均符合才能认定该申请的援引加入的事实,才能重新确定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因此,该案例中重新确定2009年7月17日为该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值得注意的是:因重新确定PCT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而导致其申请日超出了优先权日起12个月期限,该项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要求。

5 结语

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乃至据此授权的专利权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在先申请日)是评判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巴黎公约确立的优先权原则,使得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提出的。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日应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对于超出此期限的优先权,我国专利局对该优先权不予承认。

对于本文介绍的三种特殊情形,不仅要对各情形下的国际申请日相对于最早优先权日的时间范围十分清楚,而且要对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重要信息、国际局传送的重要文件、国际局公布的各受理局假日信息仔细核对,更应深刻理解造成这些情形所依据的专利合作条约相关条款。同时,也应熟悉我国专利局第一百二十五号公告对专利合作条约中优先权国际恢复、援引加入等条款作出保留的规定及其所造成的优先权要求视为未要求的结果。

综上所述,与我国一般专利申请相比,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优先权日的审查相对复杂,会出现国际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12个月期限的特殊情形。审查员应仔细核对该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信息及国际局传送的重要通知,分析造成优先权日逾期的具体原因,判断是否属于优先权12个月的期限届满日为受理局非工作日或法定假日、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的情形,对于前者则优先权日符合规定,对于后者则优先权视为未要求。如为援引加入的情形,当申请人提出以援引加入的时间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时,也应重视可能由此造成的优先权逾期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过期的情书范文2

【摘 要】容隐权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所享有的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包庇和拒绝指证权,是现代刑事制度中一项基本的权利,其历史渊源悠久。我国古代刑事司法的“亲亲相隐”制度就是对容隐权的具体体现。容隐权在法理上的根本理论依据在于: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诉法第188条的新规定是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对容隐权的具体表现,但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如适用的刑事诉讼阶段范围不够明确、近亲属范围过于狭窄、缺乏价值比对机制、包庇犯罪嫌疑人限度没有详细规定、缺乏对侵害容隐权行为的救济机制等。

【关键词】容隐权;亲亲相隐;自证其罪;刑事诉讼

容隐权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所享有的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包庇和拒绝指证权。容隐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都有具体规定阐述容隐权的内容。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容隐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制度保存了下来;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忽视了对古代封建法律中有关容隐权的保留。从1979年刑法制定时沿用的“大义灭亲”理念,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诉法第188条予以新的规定:将刑事诉讼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强制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外。这使得“容隐权”又重新引发了我们的关注。

一、我国古代封建司法制度中的容隐权

“亲亲相隐”原则是我国古代封建司法制度中对容隐权的直接体现。

所谓“亲亲相隐”原则是指对于有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其亲属拥有替其罪行保密和协助其逃脱法律制裁的权利。中外法律都有这一共同事实,用汉语表达叫“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这项制度常见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根据法律所规定的亲属范围与可以适用该项原则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包庇或者拒绝指证其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根据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罪名和所有的亲属都适用“亲亲相隐”原则。“谋反”、“忤逆”、“谋大逆”等严重威胁统治阶级政权的罪行是不适用该原则的;而且关于亲属的范围划定,往往是限定在“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或者“同财共居”的狭窄关系之内,非上述关系不能以为是“亲”。

“亲亲相隐”原则主要服务于中国封建统治阶级对政权的掌控。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统治阶级对被统治的民众灌输的是一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在这种等级体系之内,君与臣相对应;父与子相对应。这两种关系是我国古代封建时期的基准关系,任何其他社会关系都构筑在这两种基准关系之上。其中,君臣关系反应了政治关系;父子关系反应了家庭关系。通过对这两种关系的延伸,进而得到其他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基准关系之中,君臣关系又以父子关系为参照,或者说父子关系是君臣关系在政治上的投影。这是因为只有维护好“父为子纲”的根本秩序,统治者才能在每一个家族中确立等级观念,进而从社会中选拔出坚决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人才来巩固政权,并且把家族中的等级观念延伸到政治统治中,锻造出对最高统治者绝对服从的臣民,以达到其对社会的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所以,在刑事司法领域“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应被视为司法对封建等级制度所作出的妥协,而这种妥协虽然使得一部分犯罪行为无法追究,但是却极大地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等级统治理论工具,解决了司法与封建伦常的矛盾点,使中国封建等级社会得以稳定运行。

由于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移植自前苏联,在以往的工作中偏重打击犯罪,一直以来宣传的理念是“大义灭亲”,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故容隐权在中国的传承发生了中断,一直到2012年的刑诉修正案中对近亲属作证作出了新规定才得到一定的恢复。西方国家是现代制度的诞生地,法律移植现象甚微,故容隐权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得到较好的保留,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其近亲属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容隐权研究现状与评价

我国当今对容隐权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是从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中加以提炼当代中国的容隐权制度。这个观点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国人普遍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人伦常理,违背该常理即违背了最基本道德。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应该尊重中国民众的传统习惯,保留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容隐权制度;

二是应当引进西方容隐权制度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本为精神。该学说认为现代“容隐权”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等级结构,而在于保护人权。因为逼迫一个人证明其近亲属有罪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强迫其证明自己有罪,是一种违反人类本能的行为。容隐权的本质是杜绝以上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亲属的基本人权。

研究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明确其核心价值。对容隐权制度的探究也不能例外。如前所述,容隐权制度所维护的核心法律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使我国先前的法学研究以服务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忽视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人利益尤其是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容隐权便是其中一项内容。只有把握准容隐权的核心法律价值,才能在研究大大方向上保持正确方向。

建立容隐权制度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主,同时兼顾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伦常理。该研究观点认为:容隐权的建立应当参考中国国情,不能全盘西化。当代法治国家的容隐权制度固然应当以保障人权为第一要义,但同时也需要兼顾我国传统社会的人伦常理。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特别是我国的氏族体系之发达乃世界之最。氏族体系不仅反映我国民众的血亲关系,更是民众维系家族感情的纽带。这就使我国有必要重新引入容隐权制度,从而使得我国的社会更为稳定。但是必须防止“保障人权”观念的矫枉过正,容隐权制度也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让步。

我国是在最近的一个世纪才步入现代化的发展之路,时间短暂,民间传统观念较浓厚。如果一味贯彻西方的以人权为主的理念,将使我国法制发展完全偏向于个人,从而忽视集体和国家利益;而且根据辩证观来看,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西方的容隐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但是缺点是过度强调个人主义而导致的社会利益观念的缺失;而中国传统“亲亲相隐”制度虽着重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但是客观上也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公共保障的作用,并且也符合绝大多数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所以唯有把现代法制以保护人权为为核心的观念贯彻容隐权制度之中,并且兼顾社会公共秩序,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容隐权制度。

三、容隐权的理论根据和意义

笔者认为,容隐权在法理上的根本理论依据在于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以上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已经为各国刑法学家所认同。这项原则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所犯之罪行,其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或者被害人(仅针对自诉案件而言)承担。也就是说在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或者可能触及之罪名有沉默权。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而言,由于存在血缘、生活、感情和利益上的亲近关系,其在思想感情上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共通共融的部分,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由于亲情上难以舍弃的关系,会不得不为犯罪嫌疑人思考并不可避免地把相关罪行和自己日后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强行规定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证明义务,不仅要求该亲属逾越感情上的障碍作出对自己亲属不利的证言,还会给其带来极大的心理冲击,要求其舍弃自己在日后生活当中的感情需求和利益,为刑事诉讼作出牺牲。这种牺牲在实质与被迫自证其罪所危及的利益是相似的——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日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的实质在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法庭上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因此,要求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在实质上是危及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是有悖于“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实质精神的。所以就要求把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举证权等同于犯罪嫌疑人的举证权,并把其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视为对犯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在诉讼阶段予以剔除——这就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容隐权内容。

同时,从法律与人性的关系角度来看,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是众多人伦情理最基本、最重要的表述。笔者认为,纵然法外有更多的人情限制,但是法律必须涵盖最基本之社会人伦情理。保护自己的近亲属是人最本质最本能的反应,法律规定不应与该人情规则相抵触,否则就难以有效地执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庭要求被告人近亲属作出对其亲人不利的指证,是对最基本人性的违背。不仅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更使得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决裂。这将造成近亲属证人的心理负担和违背道德后的愧疚感,更使得被告人对庭审和所判处的刑法造成抵触情绪,不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和将来改造的执行。因此,为了将基本人伦情理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之中来,对容隐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落诚为必须之举。

最后,从法与社会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当构建出社会运行的最低底线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健康运行。构筑人类社会的基本因素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个缺乏信任的社会将使人缺乏安全感并使之充满了不不讲信用的行为,从而导致在正常的交流中相互猜忌并妨碍交易的进行。而信任说到底是一种主观因素,其基于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反复接触所产生的情感。所以为近亲属之间的信任往往是最牢固同时也是最可靠的。人只有构建了对近亲属的信任感才可以进一步构建对社会中其他人的信任。如果法律规定肆意地无视信任对社会的重要性而破坏家庭亲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感,将使得家庭信任这一最基本最质朴的社会信任感缺失,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健康运行。故从法律对社会健康运行的保障作用来看,对容隐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落实实乃必要之举。

四、当代中国容隐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与完善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诉法第188条的新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文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当中唯一提及容隐权相关规定的条款。这一条款无疑更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以及法律的人文关怀,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有以下五点不足:

第一,该规定适用的刑事诉讼阶段范围不够明确。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判三个阶段。虽然该条文提及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法院可以强制到庭的证人之列,但是并没有规定其除了到庭参加以作证为形式的审判阶段以外其他阶段的内容。如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应当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根据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侦查机关可以根据该条要求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在侦查阶段就配合其做调查取证工作。其次,由于我国实行检察一体制度,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有指挥权,为了完成提起公诉行为的目的,公诉机关必然会会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获取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提供的相关证据,并在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呈送法庭,从而在实质上构成被告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指证,损害其容隐权。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过于狭窄。在实际生活当中,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根据中国家族结构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关系亲近的亲属经常包括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者孙子女。这三类人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长期生活上的经历可能和亲近的血缘关系,在感情和利益上的维系不亚于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他们如果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指证,同样违背保护容隐权的需要。

第三,该项规定缺乏价值比对机制。容隐权通过在微观上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达到在宏观上对社会信任状态的维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容隐权所保护的是绝大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而非全部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某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的犯罪将会给社会或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于这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就不能对其予以容隐权范围内的指证义务豁免。因为相较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两个巨大的法益而言,极个别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显得微乎其微;而且极个别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的灭失也不足以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赖关系。故两者之间的价值相较,就应当选择更大法益者。

第四,在包庇犯罪嫌疑人的限度上,相关的刑事立法没有作出对应的规定。从第一部分的阐述可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将包庇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在“亲亲相隐”的权利之中。但是我认为在现代的容隐权制度当中,应当容忍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对其有限度之包庇,或者说是最低限度的被动性包庇。这种包庇应当以不干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生活习惯为界限。比如,丈夫犯罪后回到家中,妻子可以知而不举,但是不能协助其畏罪潜逃或另物他所窝藏凶嫌。如果妻子突破了上述知而不举的界限,公诉机关对其则应当问罪。

第五,缺乏对侵害容隐权行为的救济机制。对于侵害容隐权行为必须设立相关的救济机制才能切实地杜绝这类行为的发生。对此,我认为,首先要明确:突破了法律规定的容隐权界限所得到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应当在审判过程中予以排除;其次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容隐权的个人或者机关予以追责和惩戒。对于威胁、诱骗等情节较轻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而暴力胁迫或刑讯逼供等情节严重的则要坚决予以刑事处罚,绝不姑息。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容隐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完善,首先应当明确容隐权可以存在的刑事诉讼阶段。笔者认为:侦查、、审判三个阶段都应当贯彻容隐权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杜绝被告人近亲属容隐权被侵犯现象的发生;其次,应当对容隐权所适用的近亲属对象在现有基础上予以扩展,将范围扩张至同胞兄弟和上下两代直系血亲,以更切实地保护被告人近亲属的容隐权;再次,应当明确容隐权所适用的罪名范围: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等将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之犯罪应当排除容隐权的适用以维护更大的法益;最后,通过容隐权包庇限度的明确和容隐权救济机制的建立,使得个人行使容隐权和国家保护容隐权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该项权利更具体更有保障。

容隐权是一项渊源悠久的法律权利。这项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保障“不能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也折射出法律和人性以及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容隐权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有关容隐权有关方面的法律规范,才能使这项权利具有实质化的意义,从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周华嵩.亲亲相隐的现代司法意义[J].当代学术论坛,2012年第9期.

[2] 孔凡娟.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启示[J].曲阜师范大学,2012年.

[3] 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J].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

[4] 罗思荣.拒证权论[J].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5] 邓志红.容隐权与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思考[J].烟台大学,2007年4月5日.

[6] 鲁冠南.窝藏、包庇罪立法遵循“亲亲相隐”原则探析[J].中州学刊,2010年11月10日.

过期的情书范文3

关键词三黄漱口液牙龈指数菌斑指数

中图分类号:R781.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533(2007)02-0084-03

青春期龈炎是发生于青春期的慢性非特异性炎症,男女均可患病,但女性稍多。均发生于有局部刺激物的部位。由于内分泌的改变,牙龈组织对微量局部刺激物产生明显炎症反应。在青春期虽经治疗,仍易复发。笔者在临床上除加强卫生宣教外,还应用三黄漱口液治疗青春期龈炎,取得了较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择在本院口腔科就诊的青春期龈炎患者44例,男性24例,女性20例,随机分为两组,试验组22例,对照组22例。所有患者符合以下要求:年龄 12~22岁;含28颗及以上自然牙; 牙龈指数>1.2 ;菌斑指数>1.5。排除标准:有吸烟史;有糖尿病及系统性疾病;妊娠期;有遗传性疾病史。

1.2漱口液的制备

选用中药材黄芩、黄连、黄柏适量,用水浸泡约30 min, 用沸水煎1.5 h, 过滤,浓缩至所需浓度约0.13g生药量/mL, 离心后去除沉淀, 取上清液,稀释50%备用。

2方法

2.1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均保持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餐后5 min 刷牙(非药物性牙膏)、漱口。试验组以三黄漱口液漱口,每次50 mL,qid,每次2 min。对照组以生理盐水漱口。1月后复查各项指标。

2.2观察方法

观察指标如下:(1) 临床症状――牙龈色泽、形态、出血、疼痛、肿胀等。(2)菌斑指数和牙龈指数――两指数用Silness 和Loe(1964)法进行诊断标准记分[1]。原则上选择12、16、24、32、36、44共6个牙位为指定观察牙,每个牙齿检查4个牙面,即近中颊(唇)面、颊(唇)面、远中颊(唇)面和舌面。每个牙的记分=4个牙面记分之和/4;每个人的记分=受检牙记分总和/受检牙数。44例患者治疗前后1月检测其牙龈指数和菌斑指数,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2.3疗效标准

显效: 初诊时出现的症状消失或减轻,牙龈指数和菌斑指数下降达1.0。有效:大部分症状有所减轻,牙龈指数和菌斑指数下降。无效:症状、体症均无改善。显效与有效之和作为总有效例数,据此计算总有效率。

2.4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组间均数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Pearson χ2检验。检验水准P=0.05。

3结果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结果显示,总有效率,治疗组为 95.45% 。对照组为63.64%,

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

两组治疗前后牙龈指数和菌斑指数的均值比较见表2。结果显示,治疗1月后,两组间牙龈指数和菌斑指数的差值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

4讨论

4.1流行情况

国内外调查资料显示,龈炎在儿童及青少年中较为常见,患病率达70%~0%。龈炎从5岁开始,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患病率和严重性也逐渐增加,到青春期达高峰。美国国家健康局(NHS)调查资料表明,龈炎的患病率12~17岁为62%,18~4岁为57%。 成年人牙龈炎患病率远较青少年低,一方面是成年人能较好地采取口腔卫生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成年人的龈炎很多已进展成牙周炎,无法单独记录,这也是以青少年为调查对象的原因。

4.2病因

青春期龈炎的致病因素包括内源性和外源性因素。外源性因素主要是指堆积在牙龈周围的牙菌斑、菌斑及微生物产物长期作用于牙龈,引起机体的免疫应答反应,首先导致牙龈的炎症反应。内源性因素又称为全身促进因子,青少年时期的内分泌功能紊乱及代谢功能的紊乱,可能增进宿主对细菌及其产物致病的易感性,促进牙龈炎症的进一步发生、发展,是一重要的全身促进因素[2]。性激素与牙周组织关系密切,有许多证据表明,牙龈是性激素的靶组织。而中医则认为肾主骨,齿为骨之余,由肾气充养,牙龈则与胃肠功能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肾气未充,牙齿发育不及成人,容易受到各种致病因子的损伤,同时有较多饮食不节,易造成胃失和降,肠失传导,脾胃积热,循经上传,侵犯齿龈,导致牙龈肿痛[3]。

4.3三黄漱口液的抑菌作用

菌斑主要由大量细菌及微生物构成。笔者在2001年对牙周灵膜剂(主要成分为黄芩、黄连、黄柏)做了抑菌试验,所采用的14个菌株,3株为国际参考菌株(ATCC或NCTC),11株为上海医科大学微生物教研组临床分离和鉴定菌组。结果显示其具有较广泛的抗菌谱,其中一些对牙周炎的发生与发展产生主要作用的如产黑色素类杆菌、中间类杆菌、牙龈类杆菌、不解糖类杆菌等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4]。从而可以证实三黄漱口液对抑制细菌生长、防止菌斑形成确实有效。

4.4三黄漱口液的中医药理作用

三黄漱口液是采用经验方,由黄芩、黄连、黄柏制成的中药制剂。根据《中国本草》记载,这三药都是苦寒之药,均有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的作用。黄连泻心火为君,兼泻中焦之火。黄芩善清肺热,泻上焦之火为臣。黄柏泻下焦之火为佐[5]。具有代表性意义的黄连解毒汤就以这三味药为主要成分治疗热毒炽盛的感染性疾患,如脓庖疮、牙龈脓疮等,水煎内服和外洗,均能获愈[6]。三药合用能清三焦实热,具有清洁口腔、清热解毒、抗菌消炎、镇痛、止血之功效。故对治疗青春期龈炎有其独特的疗效。对牙龈炎的红、肿、热、痛及口臭更具有针对性。

5结语

过期的情书范文4

关键词:明清时期 中国南方 稻田 多熟种植

本文[1] 所说的南方,指的是北纬33度以南,长江中下游到珠江流域这一广大地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今日的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台湾、广东、广西、海南、上海、重庆等14个省市[2] 。这是中国的老稻区,也是中国最主要的稻区,在明代以前,这一地区主要是一年一熟制,从明代开始,这一地区开始普遍提高复种指数,从而形成了一年二熟和一年三熟的耕作制度,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从而为中国在人多地少的历史条件下找到了一条解决耕地不足的新路子。

一、明清时期中国南方稻田多熟种植的技术发展

中国南方稻田的多熟种植早在汉代已见记载,汉代,广东已出现双季连作稻一年二熟制,东汉·杨孚《异物志》中就有“稻交趾冬又熟,农者一岁再种”的记载。交趾,古代泛指五岭以南地区,辖境相当于今日广东、广西大部,越南的中部和北部,可见气候炎热,雨量充沛的两广地区是我国双季稻的发祥地。但由于社会经济原因,当时并没有对这一地区的气候资源广泛开发利用,因此双季稻的种植面积不广。

唐代在云南又出现了水旱轮作的稻麦二熟技术,唐代的樊绰在《蛮书》中说:“曲靖已南,滇池已西,土俗唯业水田,……水田每年一熟,从八月获稻,至十一月,十二月之交,便于稻田种大麦,三月、四月即熟,收大麦后还种粳稻。”但当时也只局限于曲靖和滇池地区,整个南方还是种植一年一熟制。

进入明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多熟种植又在闽浙地区发展起来,并创造了间作、混作等的新复种技术。间作,就是在早稻的行间再插种晚稻,让晚稻和早稻在大田内有一段共生的时间,以延长晚稻的生长期,这一技术最早见于明代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十四世纪)的记载:“闽广之地稻收再熟,人以为获而栽种,非也。予常识永嘉一儒者,池仲彬,任黄州黄陂县主簿,询之,言其乡以清明前下种,芒种莳苗,一垄之间,稀行密莳,先种其早者,旬日后,复莳晚苗于行间,俟三秋成熟,刈去早禾,乃锄理培壅其晚者,盛茂秀实,然后收其再熟也。”据清·嘉庆《太平县志》记载,浙江在宋时已有间作稻,名为二稻,或名为传稻,详情待考。所谓混作,就是将早稻和晚稻按一定比例同时播种,共同生长,等早稻成熟,将早晚稻一起收割,收割后晚稻重发再长,等其成熟,再进行第二次收割,这一技术,最初见于明·嘉靖三十年《兴宁县志》卷三:“早枯(音占)稻(白米谷)一石,必先以衬子(赤米谷)二斗染以黑煤,交和于早枯稻中,必使黑白调匀,衬子率五分之一,刈之时留其根二三雨,衬子在其中,生意久郁,以发矣,旋刈旋生,一夜骤长二三寸。”这是利用早晚稻的共生,以延长晚稻生长期的措施,达到种双季稻的目的。

在二熟制发展的基础上,在常年气温较高的地方,到清代又了展了三熟制,其多熟种植的方法是,或是连续种三季稻,或是种二季稻加一季旱作,或是种一季水稻加二季旱作。

二季稻加一季旱作的种植方式,最早见于清康熙时屈大均的《广东新语·食语》:“下番禺诸乡,其俗微重朴勤,能尽地力,早禾田二获之余,则莳菜为油,种三蓝以染绀,或树黄姜、麦牟、或蔓菁、番藷。”

一季稻加二季旱作的种植方式,最早见于光绪《临汀汇考》卷四:“(福建临汀)农民获稻后,率多种豆,至十月可获,且有收豆而又收麦者,不止一再获矣。”

三季稻的种植方式,最早见于乾隆三十九年《番禺县志》卷十七:“南方地气暑热,一岁田三熟,冬种春熟,春种夏熟,秋种冬熟,故广州有三熟之禾,……盖五谷天下所同,惟再熟,三熟则粤东独檀耳。”

由于上述种种类型的种植方式的出现,为不同气候条件、不同经济条件的地区提高复种指数提供了技术保证,因而导致了明清时期多熟种植的发展。

二、明清时期中国南方稻田多熟种植的地理分布

明清时期中国南方稻田的多熟种植有着明显的地理特征,即不同的多熟种植同该地域的纬度和海拔有着密切关系,地处北纬28-33度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因地处北亚热带,无霜期只210-250天,历史上都以种植稻麦二熟制为主,沿江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等省都有分布,其中江苏和浙江主要集中在苏南、浙北的太湖流域地区,从目前查阅到的资料看,除了江苏和江西各有一条明代的资料记载外,其余全部是清代的资料,这说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稻麦二熟制极大部分是在清展起来的(见附表一)。

在长江流域以南到北回归线之间,即北纬28°-23°26´之间的中亚热带地区,气温较高,无霜期长达250-340天,明清时期的双季稻,主要分布在这一地区,据统计,明清时期种植双季稻的州县,浙江有11个县,江苏2个县,安徽7个县,江西35个县,湖南7个县,湖北8个县,四川1个县,福建40个县,广东61个县,广西18个县,共190个州县,其中17个州县的双季稻见于明代方志的记载,其余173个州县都是清代才有双季稻种植记载的,说明明清时期双季稻的种植91%的州县都是清展起来的,其中广东、福建、江西三省又是南方双季稻种植最多的地区(见附表二)。

北回归线以南至海南岛是北热带和南亚热带地带,这里温暖无冬,冬季平均气温在10°以上。明清时期,在这一带除种植双季稻以外,还发展了三熟制,据统计,种植三季稻的有广东番禺、广西苍梧、岭溪、台湾及福建和江西的个别地区[3] ,种稻稻麦一年三熟的有广东嘉应、海丰和福建[4] ,种稻稻菜一年三熟的有广东番禺[5] ,种稻豆麦一年三熟的有江西临汀[6] ,但在南方种植三熟制的州县是少数,但即使是有三熟制种植的州县,也只是该县中的部分地区,并非整个县都种植三熟制,雍正九年《广东通志》卷五十三说“再熟其常,三熟其偶,盖春熟即不及春种也。”同治十二年《海丰县志》物产说“腴田一年三熟,潮田四月种,十月收,仅一熟耳。”《江南催耕课稻编》说,福建的稻稻麦一年三熟“十亩之中,只有三亩可以如此,以工本稍费,故为之者稀。”其之所以种植不多,是因为自然和经济的原因,上面的例子都反映了这种情况。

转贴于 三、明清时期南方多熟种植发展的社会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原因,主要是人口因素。中国人口,在明代以前,据官方的统计,是在5000-6000万之间,入清以后,人口迅速增长,乾隆六年(1741年)人口突破一亿,到乾隆三十年(1765年)人口增加到2亿,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又增加到3亿,到道光十五年(1835年)人口增至4亿。从中国历史上看,从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5900万人,到乾隆六年突破一亿,用了1740年,而从1亿增到2亿,只用了24年,从2亿到3亿,仅用了25年,从3亿到4亿只用了45年,由此可见清代人口数量增长之多,发展速度之快,这是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明清时期耕地面积虽然也有增加,但增加的速度远没有人口增长的快。明洪武十年(1377年)到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的435年中,人口增加了5.04倍,耕地只增加了1.18倍,人口增长的速度是耕地增长速度的4.27倍,其中从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至嘉庆十七年(1812年)的104年中,人口增长2.48倍,耕地增长48%,人口增长速度是耕地增长速度的5.16倍。

人口增长快,耕地增长慢的结果,是人均耕地的迅速下降,明万历六年(1578年)人均耕地为11.56亩,到清乾隆三十二(1767年)年,人均耕地降为3.72亩,减少了68%,到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人均耕地降为2.19亩,又少了1.53亩,即下降了41%,如果从万历六年算起,到嘉庆十七年,中国的人均耕地足足减少了9.37亩,亦即减少了81%,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之际,中国人均耕地下降之快[7] 。

据当时人估计,维持一个人生活所需的耕地,大约为4亩。清初张履祥说:“百亩之土可养二三十人”[8] ,即每人需3.3-5亩,平均为4.15亩,清代的洪亮吉也说:“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生计矣。”[9] 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清代乾隆、嘉庆时期的人均耕地都在这个标准以下,人多地少演变成全国性的矛盾。当时,除垦荒解决耕地不足之外,千方百计提高土地利用率以解决耕地不足的矛盾便成了当时缓解人多地少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

据统计,乾嘉之际,有12个省的人均耕地都在全国的平均水平之下,其中地处南方的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广西等9省,下降尤为严重,这就是明清时期南方水田复种指数提高特别快的社会经济原因(见附表3)。

四、明清时期南方水田多熟种植的特点

(一)多熟种植以沿主谷式的方向发展为其基本特点

所谓主谷式,即以生产粮食为中心。不论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双季稻和稻麦轮作制的二熟制,也不论珠江流域的三季稻或二稻加一麦的三熟制都是以生产粮食为中心的,即使是在二熟制和三熟制中种蔬菜,也是以产粮为主的,多熟制中这种作物组合的出现和南方人口激增,耕地不足,粮食缺乏的经济形势有密切的关系,多熟种植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复种指数,增产粮食,以解决人口激增对粮食的需要,即是解决吃饭问题。因此,多熟种植走上主谷式的道路是必然的。

(二)种植麦类在多熟种植中具有重要地位

麦是耐寒的作物,在寒冷的冬季可以越冬生长,种植麦类可以利用冬闲地,延长土地的利用时间,而且它又是重要的粮食作物,南方稻田能形成二熟制和三熟制,稻麦轮作成为其作物基本组合形式之一。

(三)重视用养结合是明清时期多熟种植的第三个特点

在多熟种植的条件下,土壤肥力消耗很大,为了保证既能多熟种植,又使土壤肥力不致衰竭,所以明清时期在多熟种植中十分重视用养结合的措施,这表现在作物组合上,重视安排豆类作物参加轮作,包括大豆、绿豆、泥豆、蚕豆、豌豆等,豆类作物能固定空气中的氮,增加土壤中的氮素,用豆类作物参加轮作,即能获得一季粮食,又能弥补土壤中养分的损耗,实是一举二得之举。同时在耕作措施上又采用了水旱轮作的方法,水旱轮作,既能保证旱作物的种植,又能使土壤中的有机物在土壤含水量不同的情况下,得到充分的分解,增加土壤养分达到培肥土壤的目的。同时也可起减轻病虫和草害的作用。

五、对明清时期南方稻田多熟种植中二个问题的估算

(一)多熟种植面积的扩展程度

明清时期南方稻田大力发展多熟种植,究竟发展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南方各省共有824个州县,其中有多熟种植的州县,据统计为222个,约占总数的27%。多熟种植最多的省是广东,该省有94个州县,有多熟制种植的州县为61个,约占全省州县数的65%。不过这个计算是保守的,它是以作者根据方志查到有多熟种植的县为基础的,作者没有查到的县,历史上有多熟种植而没有记载的县肯定还有。因此,实际上应在27%以上。

在南方种植多熟制的州县中,由于一县中农田的海拔、气候和灌溉条件的不同,也不是全部稻田都种植多熟制的。例如广东的东莞县“种于山田一岁两熟,……种于潮田一熟。”[10] 香山(今中山县)“有岁单收者,岁两收者”[11] ,新宁县“高田一岁两熟,潮田一岁一熟。”[12] 海丰县“腴田一年三熟,潮田仅一熟耳。”[13] 又如福建云霄“洋田一年两熟,埭田一年一熟。”[14] 仙游“有一年一收者,有一年两收者。”[15] 平和“田宜稻,岁则再熟,惟山田止一熟,以其地性凉也。”[16] 因此,当我们提到某一县有多熟种植时,不能简单理解为整个县的稻田,都是多熟种植,在某些县只是其中一部分,即使在气温比较高的闽粤地区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

在这个问题中,本来还应估算在多熟制的发展中,扩大了多少复种面积,由于历史上缺少这方面的记载,只能付之阙如。

表1 明清时期南方各省稻田种多熟制州县所占比例表

省名|州县数|种多熟制州县数|多熟制州县所占%

广东|94|61|65

广西|76|18|23.6

福建|75|40|53

江西|80|40|50

湖北|62|9|14.5

湖南|76|15|19.7

浙江|78|18|23

江苏|71|8|11

四川|152|4|2

安徽|60|9|15

合计|824|222|27

资料来源:各省州县数据《清史稿》地理志。各省种多熟制州县数见本文附表一、二

(二)多熟种植的增产幅度

多熟种植肯定比单季种植增产,这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增产了多少?这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多熟种植,情况是不一样的。要回答这个问题,困难也很大,因为历史上也没有留下明确的系统的记载,现只能根据一些零星的材料作些推算。

(1)稻麦二熟制的增产情况

明末清初,浙江桐乡稻麦二熟制的产量:“田极熟,米每亩三石,春花一石有半,然间有之,大约共三石为常耳。”[17] 雍正时陈斌在《量行沟洫之利》一文中也说:“苏湖之民,善为水田,春收豆麦,秋收禾稻,中年之入,概得三石。”[18] 按麦7斗抵米五斗计算,春花1.5石相当于稻米1石,由此可知嘉湖地区稻麦二熟丰年的产量为4石,常年为3石。

嘉庆时,苏州地区的稻麦二熟制产量是:“亩常收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19] 则产量丰年为3.85石,常年为2.5石。

由此可知,在苏湖地区,稻麦二熟制常年的产量为稻米3石,丰年为3.85-4石。常年产量比单季稻高0.5石,丰年高0.85-1石,即常年增产25%,丰年增产28%-33%。

(2)双季稻的增产情况

江西的情况是:

乾隆十五年《会昌县志》卷16:“翻稻(连作晚稻),所收少于早稻之半。”

乾隆七年《石城县志》“翻稻,必田之腴者方可种,每亩所收不及秋熟之半。”即比单季稻田增产50%。

在江西抚州,据何刚德在《抚郡农产考略》中记载,清末早稻(西乡早)亩产3石谷,连作晚稻(抑叶早二淮,袤脚老)的产量高的为3石,一般为2石,低的1石,平均为二石谷,间作晚稻产量为3石谷,单季晚稻(八月白、晚白、金包银)上地约可收4石谷。据此可知,连作稻的产量为5石谷,间作稻的产量为6石谷,分别比单季晚稻增产1石谷至2石谷,即增产25%-50%。

闽粤地区的情况:

福建的情况是“平地之农为洋田,早晚二收则稻春种夏收,晚稻季夏种仲冬获,利仅早稻之半。”[20] 即增产50%。

广东潮汕地区:“上者收十一箩,次八九箩,下者五六箩。”[21] 平均为8箩,当地以2箩为一石,则平均为4石谷。据近人研究,广东稻田单产为亩产谷3石谷[22] ,则潮汕地区双季稻比单季稻多收1石多,即增产33%。

过期的情书范文5

关键词: 明清 民国 传统武术 定型与更新

1.前言

中国传统武术的萌芽由原始社会战争、狩猎、劳动和祭祀而形成,经过春秋战国时期“侠义”的精神洗礼、王朝更迭战争的促进、隋唐武举制的影响,至明清时发展到中国传统武术技击的鼎盛期,此时武术文化体系的完善和武术文化内涵的成熟,宣布了“武术文化完备形态”的形成,被众多论者称为“集大成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传统武术技击的习练发生了转变,同时随着封建社会的垮塌,外来文化的引入,传统武术技击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各种技击形式得到了更新,为中国武术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2.明清传统武术技击的全面成熟与发展

明代的武术由于当时的太平盛世,统治者解除了对民间武术的限制,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明代武术已经不仅仅以某一种器械或徒手格斗来区分了,在武术的范畴内已经形成了很多不同风格的流派,十八般武艺已经有了具体的名称和内容。清代的武术脱离了军阵格杀领域,不再受战阵队列的制约,也不再受单纯技击目的的束缚。武术强身保健、修身养性、审美娱乐等多种功能,与其自卫防身功能一样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拓宽了武术发展的领域。在这一时期,中国武术体系已然形成,传统武术技击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

在明代,传统武术技击开始形成不同的派别,也就是拳术和各种器械中都有了不同的风格、特征和内容的很多门派,并且每一门派的技击训练方法和内容都有着鲜明独特的特点。如拳术中戚继光的三十二势、陈王庭的太极拳、温家七十二行拳、三十六合锁、二十四弃探马、八闪番、十二短、六步拳、猴拳、赵家拳等,并出现了一批擅长某一拳技的名手;枪术中则有杨家枪、马家枪、少林枪、六合枪,等等;还有“棍法三十一家”、“剑法六家”之说。由于各种新流派林立,又有了“内家”和“外家”的说法,“内家”拳从劲力、击法上看有明显特点,它以静制动、借力还力,以柔克刚,以气运力等,而“外家拳”主要是硬打硬进。同时各类武术技法都有套路、招式及基本动作,武术技术体系在此时期大体确立。

由于明代的习武之风在民间根植极深,虽然清代社会局面一直动荡不安,清政府一度限制练武活动,但是清代的武术在民间的发展未被阻止,各流派繁荣出现。如各式太极拳、八卦掌、形意拳、八极拳、南拳、炮锤拳等,都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而且各流派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3.大量武学著作的出现对传统武术技击的理论支持

历史上长期的实践经验,为明清时期的武术技击理论的基本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拳种流派都总结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出现了不少记载拳术、器械的流派、沿革、动作名称、特征、运动方法和技术理论的武术专著。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戚继光的《纪效新书》,书中记载了大量的武术器械和各派拳术练法。还有唐顺之的《武编》、程宗酞等人的《耕余剩技》、俞大猷的《剑经》、何良臣的《阵纪》,以及清代的《手臂录》、《拳经・拳法备要》,黄百家的《内家拳法》等。这些著作的出现改变了武术只能口传身授的历史,使得武术得以在各流派世代相传,对于传统武术技击的传承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4.民国时期传统武术技击发展的多元化体系

民国时期,军阀割据、政局动荡、政府变迁、不同思潮的激烈交锋、土洋体育的争论,以及连年战火等,都影响着传统武术技击的发展。但从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武术仍呈发展趋势,而且取得了一定成绩。民国武术发展的特点,主要如下:一是以城市为中心,推动武术的普及和发展;二是在近代文化思潮影响下,武术开始沿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演进。

4.1城市民间武术团体的新发展

后,清朝末期因“庚子”而陷入低迷的武术活动,开始活跃起来。当时,各界人士倡导“强国强种”,中国传统武术技击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一些知名的商人和教育学者招揽武术人才,并出面组建以推广和研究武术为宗旨的武术机构,不少城市相继兴起了一大批武术会社。据不完全统计,上海除1910年成立的精武会外,还有中华武术会等三十多家武术会社,北京除1911年成立的北京体育研究社、中华武士会外,还有道德武术研究会等十余家武术会社。其他大中城市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城市武术组织大范围聘请民间拳师任教,使得原本在地方和家族中传习的拳术,打破了地域家族界限流传于世;原本拳师个人设场派生,还改变了原来武术主要在农村传习、自生自灭的情况,形成了以城市武术组织为中心,有组织地推广武术,有组织地开展对武术的整理和研究。例如“精武体育会”这样的大型组织有着完备的组织机构,影响的范围比较大,对于传统武术技击的认识程度和研究成果,常常能左右其发展。

4.2中央国术馆的成立及传统武术技击的现代教育

1927年,政府在南京设立了“中央国术馆”,同时在各地建立国术馆、社,形成了一个由上到下的国术馆系统(图4-1)。其宗旨是“提倡中国武术,增进全民健康”。主要组织事宜有:研究与教授中国武术、编著关于中国武术及其他武术的图书和管理全国武术系统。中央国术馆开设有不同层次的教学班级,根据文化水平和武术基础的不同进行分级。除了文化课之外,国术馆还有七门技术课程,包含形意拳、太极拳、八卦掌、八极拳、查拳、新武术(拳脚科)、连步拳、杂拳、行拳、戳脚、劈挂拳等各流派拳术的技击技法;剑、刀、棍、枪、鞭等器械技击技法;气功、铁砂手、红砂手等功法,以及散打、摔跤、长兵、短兵等格斗项目,还开设了拳击、日本劈刺术等外来格斗项目。与此同时传统武术技击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正式进入了学校体育课程,据北京体育研究社1924年6月对全国16个省的40所大、中学校的武术活动进行调查,将武术列为正课的占52.5%;只在课外开展的占22.5%,既未列为正课课外又不开展的占25%,可见当时学校体育对武术的重视,扩大了传统武术技击的普及面,改变了教习方法,促进了传统武术技击的新发展。在1923年4月举行了武术史上第一次武术单项运动会,并且在1924年成为民国全动会的表演赛项目,制定了相关规则,为传统武术技击的竞技性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国术考试制度的陈旧及武举制度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退,对传统武术技击的竞赛因素和对抗有一定的局限和阻碍。

5.结语

每个时代对传统历史都会有发现新的意义和作出新的解释,中国传统武术技击从原始时代迄今,经历秦、汉、唐、宋、元、明、清各个朝代,不仅在军事上,更在民间各处发展,期间不断受到中国传统易经阴阳哲学、儒家礼教伦理、佛道宗教熏陶、军事战斗实用要求、文学与艺术的影响、医学经络与损伤治疗、天人合一的人生与宇宙观和风俗等文化的影响,所以已经形成了特殊文化形态。不仅是锻炼体能与技术的一种运动,更是文化传承。因此,我们要视野开阔地将武术置于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历史这一背景中来剖析,将中国武术博大精深与丰富的内涵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莫朝迈.明代武术的全面成熟[J].中华武术,1996,(1):25-26.

[2]郭锐锐.明清武术发展的异同[J].搏击・武术科学,2008,5,(2):15-16.

过期的情书范文6

【摘要】 目的 探讨使用精密输液器输注乳糖酸阿奇霉素可减轻药物所致疼痛的效果。方法 将200例在我院门急诊输液室静脉滴注乳糖酸阿奇霉素的患者,按随机抽签的方法分成两组:实验组100例,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对照组100例,使用普通输液器。观察并比较两组因用药所致疼痛发生率。结果 对观察组和对照组进行疼痛标尺分级后行χ2检验。结果 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疼痛的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精密输液器; 乳糖酸阿奇霉素; 疼痛; 药物刺激

乳糖酸阿奇霉素用于静脉滴注时,患者常发生穿刺部位或沿静脉走向的肢体疼痛,临床多采用减慢输液速度的方法以减轻疼痛, 但此种方法收效甚微。一方面有些患者因不能忍受疼痛需要更换输液部位, 甚至不能完成补液计划。另一方面。阿奇霉素0.5g通常选用500ml液体配制,输注完毕大概需要3至5个小时,有的甚至达8个小时,增加了患者的痛苦。而近年来疼痛作为第五生命体征被日益重视,疼痛会对身体、心理、精神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活动受限,食欲下降,影响睡眠,消耗体能,产生抑郁、恐惧甚至丧失生活的希望。所以我们应对疼痛进行有效控制与干预,以使病人达到舒适就医与用药心理压力更小的效果。我科于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对200例静脉输注乳糖酸阿奇霉素患者分别采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和普通输液器进行输液, 同时对二组患者进行观察, 效果观察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病人选择:神志清楚,能感受疼痛刺激,有理解能力。使用乳糖酸阿奇霉素(商品名:其仙,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外周静脉滴注的患者200例,男100例,女100例,年龄29~76岁,平均45岁。全为上呼吸道感染患者,以抽签的方法随机将200例患者分为实验组100例及对照组100例,排除外周血管病变及滴注过程中有药物外渗者。2组患者均行外周静脉输液,穿刺前由操作护士对所选静脉进行评估,均选择有弹性易于固定的血管,排除有静脉炎的血管,同一部位穿刺均

1.2 方法

1.2.1 药物配置

均选用阿奇霉素0.5g加入5%葡萄糖500ml进行配置,阿奇霉素浓度为1.0mg/ml,避免因配置的溶媒不同所导致的误差

1.2.2 分组

采用随机分组的方法分为两组。

实验组:采用一次性精密过滤输液器输液( 型号为SYQ- JL, 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 。其过滤介质孔径为5um,过滤精度> 90%。

对照组:使用普通一次性输液器输液, 其液膜孔径为10um, 药物吸附性> 20%。

两组均选择手背静脉或桡静脉为穿刺点, 常规穿刺, 以每分钟40滴的速度静脉输注。床旁建立输液巡视卡,采用QUESTT模式进行疼痛评估。于输液刚开始和输液过程中询问病人有无发生疼痛的情况,将患者的主诉记录在巡视卡上,特别注意有无酸、胀、麻、痛及皮肤红、肿、水泡及坏死情况,以确定疼痛是否为本人所研究的单纯的药物刺激所引起的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