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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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认为标注对于检索至关重要,网络标注在网络资源海量的今天更是如此。介绍网络中标注的方法:元数据标注、聚类标注和分类标注,并对大众标注和语义标注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对这些标法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及评价。

在网络信息爆炸的今天,让用户检索到需要的信息至关重要,因而网络环境中标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标注的定义大家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是本质上都是一致的。概括来说即通过对文献进行主题分析,识别其重要特征,赋予确切的检索标识(类号、标题词、叙词、关键词、人名、地名等),用以反映该文献内容的过程。标注的质量,对文献的检索效果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标注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无数据标注,聚类标注,传统网络的分类,Web2.0中的大众标注,语义标注等。

1几种主要网络标注方法

1.1一些传统网络标注方法

1.1.1元数据标注传统上元数据的创建有两种方法专业人员创建和作者创建。第一种是指在图书馆和其他组织中最初创建的元数据,大多为编目记录或由精心挑选的复杂、详细的规则集和词汇;第二种方法是指作者创建的元数据,表现为作者标注的文档可由SGML、万维网,都柏林核心集表现出束。

1.1.2聚类分析聚类分析是将事物按其某些属性的相似程度归至各个群体。传统的文献聚类方法主要有单遍聚类法、逆中心聚类法,密度测试法、图论法等。这些方法大都通过计算文献的相似度,生成待进行聚类分析的文献集的关系矩阵,然后通过分析此矩阵获得文献集的分类。Web文档聚类技术可以缩减搜索引擎的搜索空间,加快检索速度,提高查询精度,因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㈣。

1.1.3传统网络分类法传统网络分类法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对现有文献分类法实行网络化。目前一些大型万维网站点或搜索引擎均采用现有的文献分类法组织Internet信息资源。如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利用《杜威十进分类法》编制综合性网络目录CanadtanInformationbySubject,英国BUBLSub,jectTree利用《国际十进分类法》编制了覆盖国内综合性网上资源的目录等;另一种是采用网络自编分类法的形式。网络自编分类法是20世纪90年代新兴的专门网络资源分类工具,以Yahoo、搜狐、美国的Excite等为代表的分类系统重视以事物对象为中心设置类目,以超文本的方式反映相关类目,现已发展成为许多门户网站普遍使用的一种模式。

随着Internet的出现,海量的网络资源使得利用受控语言进行标注的可操作性变得越来越差,而利用自然语言进行全文检索以其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获得了全面发展,并很快成为因特网资源检索的主流技术。在专业人员创建元数据、作者创建元数据表现出种种问题情况下又出现了第三种方法;用户创建的元数据,其应用体现在Web2.0中。

1.2大众标注

Web2.0的出现为用户带来了真正的个性化、去中心化和信息自,它是互联网的一次理念和思想体系的升级换代,由原来的自上而下的由少数资源控制者集中控制主导的互联网体系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由广大用户集体智慧和力量主导的互联网体系。在Web2.0中人们使用的是基于非受控词即自然语言的标注。在这里用户不仅自己应用创建的元数据,也在社区中分享,这是一种自底向上的标注方法。

社会性标签能够从群体用户分类中涌现出对应使用最多的分类,这种通过协同用户单个行为“涌现”出使用最多的分类法,是在大众用户持续使用“tag”的过程中被集体创造出来的,所以ThomasVanderWal将其命名为Floksonomy(Floksonomy,由“Folks”和“Taxonomy”合成),即集合众人之力产生的社会分类法。Folksonomy可被译为“分众分类”、“大众分类”、“自由分类、“社会分类”、“通俗分类”,我们认为“大众标注”更能反映出“folksonomy”是一种大众性的、自由式的标注。大众标注是一种使用用户自由选择的关键词对网站进行协作分类的方式,而这些关键词一般称为标签(tag)。该方法是大众自发的用标签对网络信息标识和共享的过程,它没有权威、成形的分类文本,而是依据大众日常口头词汇对信息标记,其结果表现为系统的标签云,标签云易于直观地组织信息和共享信息,同时亦因缺乏等级结构、不精确、滥用、同义词等为研究者所质疑。但网民却接受了此种“有胜于无”的方案。

大众标注法分为宽(Broad)大众标注法、窄(Narrow)大众标注法。宽大众标注法指许多用户可以标注同一事物,而窄大众标注法指只有一少部分用户能够标注同一事物。

在大众标注法中,非受控词汇有着与生俱来的限制性和缺点:标签“一词多义”的现象就造成了标签的不确定性;同义词的不可控性使得相同的概念用不同的标签标注,这种“一义多词”的现象又造成协作的不便性;单词的不同格式,单复数,也经常用作不同的标签,这种情况在闪亮书签上尤为突出(中文中不存在这种单复数的问题);美味书签和闪亮书签最初设计时只是针对单个词汇的,都不允许标签中出现空格。用户就用多个不含空格的单词组成单个的标签,比如闪亮书签中的“vertigovideostlllsbbc”,有时用户在单个标签中融入层次,比如美味书签中的“deslgn/css”。这两个系统忽略了字母的大小写,这可能导致具有不同含义的标签相同,尤其是在首字母缩写时。这些都是传统分类法中应用受控词汇的原因,但是在像美味书签、闪亮书签这种语境体系中应用受控词汇是不太现实的。

检索完整性的要求需要词表对词间关系给予全面揭示,具体包括等同关系、等级关系、相关关系等。本体能够表达概念间关系的这一特点可以补偿大众标注的缺憾。

1.3语义标注

语义Web被称为Web3.0,是Web上数据的一种表示,它基于资源描述框架RDF来集成以XML为语法、统一资源标识符URI为命名机制的各种应用。语义Web是对当前Web的一种扩充,并不是一个全新的Web,其研究重点就是如何将信息表示为计算机能够理解和处理的形式,即带有语义,使计算机和人能协同工作。

实现语义web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利用本体词汇标注Web资源(如Web页、服务等)。本体在TimBemes-Lee提出的语义Web的七层体系结构中位于第四层,其目的是为捕获相关领域的知识,提供对该领域知识的共同理解,确定该领域内共同认可的词汇,并给出这些词汇(术语)和词汇间相互关系的明确定义,通过概念之间的关系来描述概念的语义。基于本体的语义标注利用由专家定义好的本体支持内容创建者在Web页中添加语义元数据,使其内容能被人和机器所理解,与大众标注相比较这是一种自顶向下的分类法。利用语义标注工具对现有的大量Web信息进行标注,将使得Web页的内容成为机器可识别的数据,从而构成语义Web的基础。

OgeMarques等认为语义网的成功在于能够在Web页面及其构成上作语义标记,且是以低成本的、采用一致性结构和本体的方式。他们着力于图像语义标注的智能方式,并提出三层结构。底层组织是从原图像内容中抽取的信息,这些信息映射中间层有语义的关键词,而这些关键词又联系着顶层的结构和本体。他利用机器学习算法作用户自助的、半自动的图像标注,可以加快相同领域本体图像的标注,并且改善标注图像以后的查询和检索。

在Web服务方面,下一代网络语义标注下的软件能比目前的软件更快地抽取和翻译Web内容。Web服务中的语义标注能够促进服务发现,也能够促进服务组合转化为工作流。但目前仅有少量的服务标注被广泛应用,这就使得这种语义标注仍然受限。KhalidBelhajjame等基于操作参数之间的联系,在工作流中反复试验,推断关于操作参数的相关语义信息。虽在开放的上下文环境中只能推断参数语义的约束,但这些松散的标注在工作流、标注、本体中检测错误仍然有价值,在简化手工标注的任务中也很有价值。

2比较分析

专业人员创建元数据最主要的问题是内容扩展时的可扩性和可行性问题,尤其是在万维网中。并且专业的编目系绩工具对于没有专门培训和知识的人来说太复杂;作者创建元数据也有问题,经常出现不恰当、不准确的标注,或者完全是虚假标注。

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用关键词或自由词标引的检索系统中的词表建立词间关系,可以形成语义网提高系统检索效率,达到语义控制的目的。但汉语词条高达数百万条使得待聚类的Web文档特征词条一权重矩阵的维数过高,增加了聚类算法的复杂度,因此空间维数较高或词与词间呈现较强的相关性时聚类质量和算法的性能会明显下降。目前有许多人从事该方面的研究,其中戚涌等人提出了基于潜在语义标注(LatentSemanticIndexing—LSI)的Web文档自动分类,即对Web文档采用最优聚类准则进行聚类,使得获得的特征向量具有较低的维数和更好的分类特征。

亚当·马斯认为大众标注将取代以往由专家控制的元数据编辑管理。MariekeGuy认为大众标注指的就是关键词、标签、元数据,是由使用资源的社区创建的自然语言,术语间不存在层次结构,没有特定的父子与兄弟关系,有反馈现象,是种类而非分类。

而在语义标注中人们将本体引入标注系统用于知识的组织。之所以将ontology引入网络信息资源组织领域,是因为ontology的研究着眼于更加宽泛的空间——即为人类认识活动构建顶层概念框架;ontology更加突出知识共享的功能,更着眼于给出人类事物认识的知识(或领域知识)总框架,以期待将Internet上的信息资源组织成一个语义网、知识网,以最大程度实现Internet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3评价

正如Davidwelnberger所述,大众标注法不同于传统分类法,最重要的地方表现在传统分类法是自顶向下的、有层次的,而大众标注法是自底向上的,没有层次的。如果说传统的分类法所得的是棵分类树,那么大众标注法只是将由用户自创建的叶子堆到了一起。语义标注所依赖的本体也是一种自顶向下分类法,所以从这点来看,可以将语义标注与传统分类法归为一类,即都是使用受控词汇的分类法。但是语义标注不仅增加了可控性,更由于本体的介入获得了标注中使用语义的便捷性。

在大众标注法中可以考虑在用户添加标签后,利用人工智能和ontology的方法对标签进行分析定位,并向用户显示其所处的树状,甚至网状的知识体系结构,方便用户从整体上认识问题。这做到了大众标注自底向上与ontology自顶向下的结合。

发表论文范文2

地理标志与前文所述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相互邻近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却有很多不同,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货源标志,而地理标志不只如此。地理标志的由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追溯到本世纪30年代的法国。本世纪30年代,法国出现葡萄酒生产过剩危机,市场上假冒名葡萄酒泛滥。为此,葡萄种植业者、葡萄酒酿造业者和法国政府于1935年组建了“全国特产葡萄名酒及烈性名酒研究所”,着手以原产地对商品命名的研究工作。“原产地”命名主要围绕土地品质、葡萄品种和人三个方面展开,即本地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能够为市场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独特产品。法国自1935年实行地理标志制度以来,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以原产地命名的酒类产量达23亿升;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种植面积占法国葡萄种植总面积的52%。近几十年来,法国以地理标志命名的产品的范围已从酒类扩展到奶酪及其它产品如橄榄、核桃等。原产地命名注册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较,具有知名度高、品质好、高附加值等特点,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出现了以原产地命名商品的做法。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以“原产地”命名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欧盟农产品的保护,公布了农产品品牌注册名单,凡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中的“地理标志”,指用来标示原产于某地区并具备由本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为要素所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产品的一种商业标记。这里的“某地区”可能是一个国家,如中国陶瓷、法国白葡萄酒,也可能是特定国家中的一个地区,如天津鸭梨、峨山矿泉水,还可能是一地区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如新疆葡萄干,其中“新疆”是地理名称,“葡萄干”是商品通用名称。当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只取地理名称便可实现整个地理标志的表示功能,如“香槟酒”习惯被人们称作“香槟”。地理标志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地理名称,但它不是一般的地理名称。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其涵盖的地域范围大可以是国家,小可以是省、市、县、镇、村。地理标志就是这特定地域内某种产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共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记。另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地理名称。一般的地理名称(即商品产地落款或货源标志)经当地某种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长期使用,其声誉不断提高,令消费公众对这种地理名称下的特种商品产生了稳定而又特殊的信任感,这时一般的地理名称就转化成了地理标志。其次,地理标志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密切相关。一般的产地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关键是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产地内的环境、气候、土质、水源、物种以及天然原料等;这里的人为因素主要指产地特有的产品加工工艺、生产技术、传统配方或秘诀等。上述人文地理条件对地理标志形成的作用是一个历史过程,它可能表现为产地内世代生产者对生产加工工艺、所选原料等生产要素的规律性认识,进而形成稳定的产品质量和特色,也可能表现为消费公众对产品质最和特色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产品信誉,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再次,地理标志既是一种质量证书,又代表了产地信誉,因此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社会影响就地域而言,可分为世界性地理标志、全国性地理标志和地区性地理标志;就影响的社会主体而言,指达到一定数量范围的消费群体。地理标志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地理标志是产地内生产、制造、加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财产,是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利手段。

地理标志的属性和功能与商标基本相同。它们都属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都有商品来源区别功能。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一是地理标志用来区分不同的产地,商标则用来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标志,但使用的商标却不同。二是地理标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标使用的范围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务项目。三是地理标志的质量信誉表示作用取决于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而商标的信誉表示作用则取决于具体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点需要说明,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然,注册为“证明商标”并非地理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唯一手段。

二、地理标志权

通过上文对地理标志涵义的分析,不难得出地理标志权的概念。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生产者”指从事特定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关于地理标志权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地理标志权是一种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地理标志权表现为地方性共有权。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权利,其“专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原产地名称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产地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理由在于,地理标志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会导致产品出处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并丧失地理标志的本质特性。

第二,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地理标志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即使被有关组织申请注册为商标,也要由注册人依法授权给合格主体共同使用;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商标,它就表现为一种共有权。这是因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基于产地的特有自然条件和产地内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它当然应当属干产地内劳动者集体所有。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权利属性决定,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要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传统条件,具有特定的质量和特色,均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与之相适应,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一旦不能按规定的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就要丧失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所限定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其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特色是否与该地理标志的特定要求一致,或者是否使用与产地内生产经营者相同的原料和技术,都无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三,地理标志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地理标志权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作为使用权,它不受时效的限制,可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世代享有,即使某一地理标志在一定期间未被使用,也不能由公众随意使用;作为禁止权,地理标志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排除产地内外一切不合格主体对其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尤其地理标志的滥用或冒用,会淡化地理标志的识别性,降低其商誉含量,使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地理标志明确列入了工业产权的范畴。地理标志的特有功能使得它成为使用主体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特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成为假冒的对象,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名牌战略,启动名牌工程。一提到名牌,绝大多数人会想到商标,尤其是想到驰名商标,与之相适应,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更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会想到运用商标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殊不知,名牌产品之名不只是商标的出众,其中还有商号、地理标志等所承载着的信誉。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地理标志保护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地理标志在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关系上。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以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选购自己的商品,这种挑选是对商品最公正的评价,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合理的报偿,其结果使商品生产优胜劣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体现在“认牌购物”上,穿名牌、吃名牌、用名牌成为一种社会时尚。而“认牌购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选择商标,其中还有地理标志。如西湖龙井茶、沧州金丝小枣、新疆哈密瓜、绍兴黄酒、赵州雪梨等,人们可能不知道或不太在乎其商标是什么,但对其地理标志格外垂青。可见,地理标志的依法使用是对消费者负责,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的宗旨之一。另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商品生产经营者只有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提供的商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货源标志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者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者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本章以下儿节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对名牌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实践有所借鉴或参考。在此,只对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原产地名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I‘1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产地标忐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K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

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K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L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本题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在此,只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地理标志作为名牌产品的一种标志,在法律保护上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商品质量是地理标志信誉的物质基础,把保护地理标志权同自我监督商品质量结合起来,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还是从放眼未来,地理标志对生产经营者的回报来看,都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表论文范文3

[关键词]商标音译法意译法兼译法

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商标是对产品宣传的一个首要途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如何翻译文字商标,使产品商标同本国文化相切合则成为企业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文字商标的译法进行归纳总结,旨在从翻译方法上进行分析,以提高商标翻译的艺术性。

一、音译法

音译法,即把原语商标中的音翻译成发音相似或相同的目的语的翻译法,其特点是翻译快捷、简便,能够显示商品的异国特色,切合大众追求外国品牌的心理。这种译法可分为纯音译法和谐音译法两种。纯音译法也称为直接音译法,即根据外文商标词的读音,选择读音相同或相近的汉字组合在一起,这些词组在汉语中常常没有任何意义。纯音译法保留了原文商标的音韵美和呼唤功能,如Nokia诺基亚(手机)、Sony索尼(彩电),Jeanswest真维斯(西部牛仔),雅马哈YAMAHA。Ford福特,Audi奥迪,BUICK别克等轿车;服装商标如PierreCardin皮尔.卡丹等。

谐音译法也称谐音双关法,即在翻译时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文化取向,选择一些能够激起消费者联想的具有国家特色的词汇,当然,这些是以读音为相近为前提而进行的翻译活动。通常在翻译时大多选择发音响亮、意境优美的字来表现。很多化妆品牌因大多面对女性,在意境选择上特色尤为突出,如大家熟知的L’Oreal欧莱雅、Arche译为“雅倩”、Pantene译为“潘婷”,既保留了原音音节的响亮,同时选用“倩”、“婷”等表现女性的秀美汉,字更突出了化妆品的的商品特色。谐音译法也经常适用于国外研制的农药,如:Decis敌杀死,Ordram禾大壮,Saturn杀草丹,Sumisadin速灭杀丁等。

二、直译法

直译法其实是一种对等翻译,即将商标按照词义直接翻译,译文的目的语与原文的始发语表达的形式和内容往往相同。这也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方法,这种译法能够让消费者更能体会到原商标的涵义,甚至引发联想而产生兴趣、好感,利于商品的销售。比如“Jaguar”(轿车)美洲虎——风驰电掣,如美洲虎一样;“Pony”(轿车)小马——小巧快捷;“Pioneer”(音响)先锋——音响行业的先驱。轿车Crown译为“皇冠”,暗示轿车的显贵,若音译为“克朗”,感觉就相差甚远。

三、意译法

意译法就是注重原文内容,而不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也称解释性释义法。其特点是重在使产品的效用、性能等表达得更加准确、形象,有时还富于感染力,引发联想,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比如饮料Sprite,原是“可口可乐”广告上促销小孩的名字,后扩展为一个新品牌。如果采用音译“斯普赖特”,则不能明确产品特征,或直译“小妖精,调皮鬼”,显然不妥。饮料初次出现在香港市场上时,根据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规,按其谐音取名为“事必利”,实际销售情况并不好。后汉译为“雪碧”,给人以冰凉解渴的印象,充分表达了产品的特性,产品也随之为消费者接受。再如洗发液Rejoice,直译是“高兴”,意译为“飘柔”,意为头发飘逸柔顺,既能充分地显示商品的特性和品质,又能给消费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

四、兼译法

兼译法或称分译法,就是把原商标名按词或音节分别进行不同汉译的方法。如前部分直译,后部分音译,或后部分直译,前部分音译等等。其特点是灵活利用发音、文化,更有利于商品名同文化的结合。这种方法可以更灵活深入地挖掘目的语国家的文化背景,充分表达商品的特性和效能,从而更有利于诱导消费。例如:Goldlion直译应是“金狮”,本来寓意很不错,但根据谐音在粤语中是“金输”,实在不吉利,自然不受欢迎。“Goldlion”商标的创立者曾宪梓先生绞尽脑汁为“金狮”更名,最终将前部分“Gold”直译为“金”,而后部分“lion”用谐音译为“利来”。金与利一起来,使商品更添富丽堂皇的气派、并切中人们渴望吉利,追求豪华的心理,进而使“金利来”迅速成为驰名而响亮的品牌。再如日产唇膏英文商标“KissMe”,直译就是“吻我”,“亲我”。这种译法难于被含蓄的国人接受,因此有人用谐音法把它译成“奇士美”。对此汉译名,译界评论多,总的讲不是很满意,因为原文生动幽默的语义,以及同文化背景的结合都没有表达,但也没有人拿出受大家公认的译名。设想如果采用兼译法译作“西施”,将“Me”用谐音译为“美”,即“西施美”,应该会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吧。好的商标翻译是宣传商品的一面旗帜,有人把商品销售比作一场战争,商标无疑是先头部队,是商品的一面旗帜。商标的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上的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因此准确地掌握商标的翻译方法,注重同目标语国家文化的结合,才能译出符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商标,从而争得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廖国强:经贸英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吴伟雄:好易学英汉笔译[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发表论文范文4

关键:词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4月,广东省惠州某学校(下称采购人)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委托某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到谈判截止时间2007年4月13日上午10:00,共有4家供应商(分别为某市广视通教学设备厂、某市奥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市美视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时在招标机构开标室递交了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按照评标方法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评审和谈判,最终确定二次报价最低的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标人)为本项目预中标单位。《谈判结果确认函》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07年4月14日由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采购人称对本项目中标人不了解,其方案设计、设备性能、日常维护、售后服务等能否满足学校的需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期间,携带主要设备来校现场演示,并得到中标人同意。2007年4月23日上午11:30,中标人应要求在校进行了演示,演示结束后,采购人对结果不满意。2007年5月15日,招标机构重新组织了原谈判专家小组对采购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议,在复议过程中,中标人派出专人到现场进行答辩,结果原谈判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正式宣布该项目招标失败。2007年5月18日,招标机构下发了《惠州某学校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项目复议结果》,认为“经过谈判小组复议,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编码器输出格式和环球无线网络摄像机集成程度均不符合采购要求,原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取消上述单位的中标资格”。2007年6月2日,财政局转来中标人的举报信,政府采购监管科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分别对本项目负责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的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和笔录。调查后,政府采购监管科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监管部门认为,惠州市从2003年8月开始,暂不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全市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履行。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选择,并委托在惠州市设有办事处的招标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的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机构过分迁就采购人,召集原谈判小组对本项目进行复议,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此,维持“原判”以保护中标人的正当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尽管如此,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广东省惠州某学校招投标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界定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加以研究探讨。

二、中标通知书之合同概念分析

合同又称契约,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德国民法典》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双发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一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一项义务。”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合同下的定义为:“合同可以是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这种允诺并非一种单方的允诺,而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允诺,不要误以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综上可见合同即是一种合意,但罗马法认为,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构成一个契约,一个完整的“契约”是一个协议加“债”。海因·克茨指出:“只有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时,才具有允许请求履行合同或请求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够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应当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中标文件。在经过了招标,投标,评标,中标过程以后,应该可以认为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招标事项达成了合意。而我国招投标法也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标通知书之合同成立要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投标程序的整个过程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全吻合,订立合同的第一个阶段是要约,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一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中已予于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之所以招标不属于要约并不是因为招标人的邀请行为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而是因为并未表明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是一种“众中选优”的行为,投标人必须经过竞标后方能获得中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这一行为属于要约,理论界对这一认定已达成了共识。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至此招标程序已经结束。

中标通知书应该是招标人向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以认定自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我国的招投标法却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合同不能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中标通知书从内容到效力与其后订立的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亦或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中投标法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在一般场合均非必要”。我国中投标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警示招投标人对于他们所进行招投标活动要慎之又慎,不可轻率为之。然而这样规定的结果却削弱了中标通知书的权威性,与合同法的理念也不相符。

四、中标通知书之合同形式分析

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还是合同存在的证据?各国立法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一是要件主义,即如果合同不按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归于不成立或无效,而不问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合同存在的证据。二是证据主义,即合同的法定形式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据,不具备合同形式的合同并非不成立或无效,只是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折衷主义,即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采取要件主义和证据主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要件主义。我国合同法采用要件主义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为了减少合同纠纷,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二是警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合同的严肃性。三是有些合同如不具备一定的形式,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计划合同。但仔细分析这些理由,可以说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完全科学。第一,不能为尽量减少合同纠纷,就置私人的自由权利于不顾,合同法是私法要充分体现合同双方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二,不能为了提到制度的公正、安全性,而忽视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促进商业的发展。第三,宣布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有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为合同无效的结果反而是国家计划无法完成。

我们不能把书面形式等同于合同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切形式。因此招标文件、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都是书面形式。招标人与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中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是其对招标文件一种接受,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其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接受,招标文件、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所承载的内容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利,提高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拒签合同,导致同一标的多次反复中标的情况出现。也为了防止中标人随意放弃中标标的等混乱情况的出现,应当加大拒签合同一方的风险,确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项目合同不仅成立而且有效。

注释: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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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要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表率

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依法履职尽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好表率作用。

一要做履职尽责的表率。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人大代表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形象,而且关系到人大的工作和声誉。人大代表应当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时发挥决策作用,在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贯彻实施和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在与人民群众联系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为人大组织增光添彩。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身份,看看自己的言行,明确职责,珍惜荣誉,不图虚名,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努力工作,树好形象。

二要做干事创业的表率。事在人为,业在人创。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下,人大代表更要想干事、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领导,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带头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上同心,行动上同步,齐心协力,共克时艰。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和发展、创业意识,立足本职,铺下身子,尽心竭力,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努力建功立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树立想大事、立大业、积极进取、敢为人先的精神,与高的攀,与优的比,与强的争,自觉克服小富即满、固步自封、安于现状的思想。

三要做敢于监督的表率。发现问题、为民代言、敢于监督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上来。反映问题要真实准确,出以公心,无私无畏,谏诤言、道实情、讲真话,不捕风捉影,不道听途说,做到持之有据,言之有理,有的放矢。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力求说到点子上,提到关键处,真正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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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药品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但在临床用药等方面却有重要意义。它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造成了许多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为视角,讨论其中涉及到的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判决认定,现行规定对监管药品名称混乱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鼓励企业应重视药品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论文键词 药品名称 商标 冲突 保护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着,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

目前企业对于药品商品名称的保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其注册成为商标,有效地确定其独占使用权,由商标法保护。二是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后,使之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曾经许多人认为新药的研制者没有及时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以致特有商品名称失去显着性而沦为通用名非常可惜,对未注册的商品名应该寻求保护途径。但是药品名保护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为新药,考虑的是市场交易的效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等问题,新药的名称势必会进入公有领域,为大众所知悉,允许他人使用正好实现了药品标准化的目的;而若是该名称已为大众知悉,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更不需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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