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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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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安全防护范文2
关键词:信息安全;国家安全;防护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群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里,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已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决策资源和控制战场的灵魂,信息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因素。无论是在平时还是战时,信息安全问题都将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谋求国家安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防护问题。
一、搞好信息安全防护是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前提
众所周知,未来信息化战争将在陆、海、空、天、电多维空间展开,网络空间的争夺尤其激烈。如果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跟不上,在战争中就可能造成信息被窃、网络被毁、指挥系统瘫痪、制信息权丧失的严重后果。因此,信息安全防护不仅是赢得未来战争胜利的重要保障,而且将作为交战双方信息攻防的重要手段,贯穿战争的全过程。据有关报道披露,海湾战争前,美国特工曾在伊拉克从法国购买的打印机的引导程序中预埋了病毒,海湾战争一开始,美国就通过卫星激活病毒,导致后来伊军防空指挥通信系统陷入瘫痪。战争和军事领域是这样,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也不例外。根据美国加利弗尼亚州银行协会的一份报告,如果该银行的数据库系统遭到网络“黑客”的破坏,3天就会影响加州的经济,5天就能波及全美经济,7天会使全世界经济遭受损失。鉴于信息安全如此重要,美国国家委员会早在2000年初的《国家安全战备报告》里就强调: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时把信息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俄罗斯于2000年6月讨论通过的《国家信息安全学说》,首次把信息安全正式作为一种战略问题加以考虑,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强准备。
二、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在军事信息安全上,同时也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当今社会,由于国家活动对信息和信息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所以一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就可能导致整个国家能源供应的中断、经济活动的瘫痪、国防力量的削弱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其后果不堪设想。而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我国信息化起步较晚,目前信息化系统大多数还处在“不设防”的状态下,国防信息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全社会对信息安全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很多人对信息安全缺乏足够的了解,对因忽视信息安全而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还认识不足,信息安全观念还十分淡薄。因此,在研究开发信息系统过程中对信息安全问题不够重视,许多应用系统处在不设防状态,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危险性。其次,我国的信息化系统还严重依赖进口,大量进口的信息技术及设备极有可能对我国信息系统埋下不安全的隐患。无论是在计算机硬件上,还是在计算机软件上,我国信息化系统的国产率还较低,而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过程中,又缺乏必要的信息安全检测和改造。再次,在军事领域,通过网络泄密的事故屡有发生,敌对势力“黑客”攻击对我军事信息安全危害极大。最后,我国国家信息安全防护管理机构缺乏权威,协调不够,对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各信息系统条块分割、相互隔离,管理混乱,缺乏与信息化进程相一致的国家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妨碍了信息安全管理的方针、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安全防护
为了应付信息安全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国防信息安全建设。
第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的国防信息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信息安全知识,树立敌情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强化社会各界的信息安全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安全防护环境。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自己在信息安全防护工作中的重大责任,一方面要经常分析新形势下信息安全工作形势,自觉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各种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好;另一方面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以安全防护知识、理论、技术以及有关法规为内容的自我学习和教育。
第二,要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国家《保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信息安全法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层次不高,具备完整性、适用性和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因此,我们应当加快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及早建立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要加强信息管理。要成立国家信息安全机构,研究确立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决策,制定和国家信息安全政策。在此基础上,成立地方各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其所属地区和部门内的信息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要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技术水平。没有先进、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国家信息安全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自主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大力发展防火墙技术,开发出高度安全性、高度透明性和高度网络化的国产自主知识产权的防火墙。积极发展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治技术,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为保护国家信息安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俞晓秋.信息革命与国际关系[M].时事出版社,2002.
2、晓宗.信息安全与信息战[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安全防护范文3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目前高校教学管理信息中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了诸多安全管理问题,文章对高校教学管理信息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仔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信息安全;问题;措施
随着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信息安全问题逐步成为各高校所面临的难题。高校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通过物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各种措施,来保障整个校园信息的安全,通过近年来的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高校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不单单是技术上的问题,也不单单是出台几个管理条例就能解决的事情。根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理论对高校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高校要建成相对比较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管理措施等。而通过对高校目前的信息安全管理现状分析来看,仍然存在多方面的不足。
1 高校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目前,高校在信息系统防御能力方面薄弱,网络硬件、软件、协议和安全防护存在较多缺陷和错误,且无法及时、定期修复,严重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部分高校教师缺乏安全知识和信息技术水平,对防护措施漠不关心,片面认为学校信息安全是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有些学校也不重视高校信息安全管理,导致缺乏安全管理人才及专业指导,同时缺少信息安全系统规划和合理整体布局,风险分析不彻底,制定保障策略存在漏洞。
1.2 过分依赖软硬件技术保护。投入信息安全产品,如专业防火墙、专业的VPN 通道设置等之后,软件和设备防护能力提高,起到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管理的意识不够,观念没有彻底转变。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工作,还需考虑物理、技术、管理安全方面的因素。目前,高校在技术措施上投入大量经费,购买安全产品,却在管理措施上投入较少,过分依赖于硬件技术的保护。信息安全事件主要是人为的管理不善,管理意识的淡薄、条例的不健全、操作过程不当等造成的。
1.3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但高校在信息化办公室人员配置上数量较少,专业结构不合理,信息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是购买安全软件装在服务器上。在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上,通常采用与校外公司签订维护服务协议解决人员紧缺及技术问题,但因不是本校员工,难免出现因事务繁杂而导致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有所疏忽将造成重大的损失。还有一种不能忽视的问题,在各个高校普遍存在,就是有部分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不是计算机或者网络安全专业出身,不能胜任专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部分人员不是信息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
1.4 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很多高校没有成立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未配备专门人员,尽管部分高校制定了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达不到信息安全的管理要求。根据信息安全现状和管理要求,各高校都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组织、管理和技术机构,形成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还有部分高校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一些高校虽然制定了《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报告管理办法》,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未能起到预防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和消除事件影响的作用。因此,完善高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1.5 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有待提高。高校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权威性不足,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任何管理措施都需要执行力,尽管目前高校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都普及了数字化,但由于信息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致使信息安全不被充分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障设备投入有限,设施陈旧,组织框架混乱,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不明,导致不能预防和及时处理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是高校的重点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保证高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2 高校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2.1 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合理配置操作系统端口,详细设置防火墙,开放必须利用的端口,关闭其他不必要的端口;免费提供正版杀毒软件,供全校师生免费下载使用,定期修复系统漏洞,发送错误报告并进行分析处理,升级防毒软件,保障校内所有计算机的安全运行;安装与配置IDS 入侵检测系统,检测防火墙过滤后的隐匿攻击,安装漏洞扫描系统,内外兼防确保信息终端的可信赖性。
2.2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在了解高校当前信息安全管理面临的威胁和风险,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结合现有信息安全管理现状,整体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管理部门责权,对重点部门、重点节点重点进行安全风险的防控,有效确保整个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高效落实。
2.3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成立学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采取激励政策,引进培养素质高、数量足的高水平网络、数据管理人才队伍,并培养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校信息安全保驾护航。对全体师生进行信息安全技术培训,使广大师生熟练掌握日常的安全操作和系统维护,针对性的加强部门、学生内部安全意识和技术人才的培养,使教师学生掌握基本的网络防御技能和安全保密素质。
2.4 提高高校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理能力。信息安全事件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特征,甚至是具有灾难性和传播性的恶性事件。因此,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影响度、损坏度,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各校要成立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小组,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落实相关处置人员职责,以加强预防为主,在网络信息安全应急事件发生时,迅速实施应急预案,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妥善处理问题。在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兼顾高校正常工作中对网络的需求,在有效控制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后尽快恢复校园网络,避免影响正常办公。
3 结语
总体来讲,高校目前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已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只是一种局部的、事后纠正式的安全管理方式,要从根本上避免和降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就必须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高校的相关经验,制定一套适合本校的安全管理策略和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
[1]聂磊,刘小玲.浅谈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J].教育教学论坛,2010(21).
安全防护范文4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2-205-01
血液标本是检验科最常见的标本之一。在血细胞分析过程中,血液中可能存在的细菌、病毒、真菌及寄生虫等病原体对实验室环境及操作人员而言是潜在的危害。本文就血液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安全危害及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如下。
1 检验人员基本安全防护
检验人员应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进入实验室污染区后要穿工作服及专用鞋。血液标本中可能存在各种病原体,检验人员在接触标本的过程中应戴手套,且戴手套后不应再接触清洁表面。当手套破损后,手被血液污染时应立即洗手。在进行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需进行头面部保护,如戴口罩、眼罩或帽子等。不应在实验室中穿露趾鞋。应定期对检验人员体检,建立检验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结束要离开实验室时,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先消毒,后摘除,脱去手套后须洗手。实验操作完毕后应按“六步法”正确洗手。工作服由医院统一清洗,不可带回家。检验人员不应在工作区内饮水、吃东西、吸烟、化妆、处理隐形眼镜等,不得在工作区存放私人物品,未得到批准不得在工作区内接待外来客人。
2血液标本采集及运送中的安全防护
血细胞分析标本分为静脉血及末梢血两种。静脉血采集实施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用与仪器匹配的一次性安全真空采血管以取代传统的针头和注射器,这样既保证了血液标本检测质量又保证了工作人员采血及操作时的生物安全。末梢血采集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患者操作前后要认真进行手消毒。从患者身上拔出针头及真空采血管与针头分离时,要防止被针头刺伤,不要给用过的注射器针头戴护套。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玻片应存放在耐刺、防渗漏的锐器盒内,当达到容量的3/4时就予以更换。末梢血采集时要避免血液直接接触皮肤,如手不慎接触到血液要立即洗手。采血时,可能会发生被针头刺伤的情况,存在感染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可能。针刺伤后是否发生感染取决于暴露时间、伤口深度、携带病毒的血量、是否接种疫苗等。血源性HBV的职业暴露最常见,而乙肝预苗的接种可减少HBV感染的风险,因此建议检验人员接种乙肝预苗,预防HBV感染[1]。标本运送应采用密闭容器盒,以确保工作人员及环境不被污染。
3 血细胞分析检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近年来,各类血细胞分析仪的普遍使用,静脉血血细胞分析大都为全自动检测,一般无需将采血管盖子打开,加样针能直接插入采血管吸到标本,整个分析过程构成了一个封闭系统,避免了检测过程中的污染问题。血细胞分析过程中,采血管的开启、加样、振荡均能产生大量气溶胶,而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可以避免气溶胶扩散。气溶胶是悬浮于气体介质中固体、液体微小粒子形成的胶溶状态分散体系。气溶胶无色无味、不易发现,检验人员可在自然呼吸中不知不觉吸入而造成感染。静脉血细胞分析有时也需要手动操作,需将采血管盖子打开,此分析过程不能构成封闭系统,故不可避免的产生气溶胶,因此手动操作时建议戴口罩,可有效防止气溶胶吸入体内。多数医院的检验科,末梢血血细胞分析是手动操作加样的,开盖及混匀要轻,避免产生过多气溶胶。打开采血管时,可以用纸或纱布抓住盖子以防止喷溅。实验完成后要立即盖上采血管盖,这可以减少气溶胶的产生。手动加样时由于血液容易喷溅,建议戴口罩以防止气溶胶吸入体内。实验过程中如有血液溢出,应立即用布或纸巾覆盖,然后在上面倾倒5g/L含氯消毒剂,作用30分钟后将布或纸巾清理掉,再用1g/L含氯消毒剂擦拭污染区。实验过程中意外出现扎伤、皮肤污染血标本时,应立即用肥皂水清洗,再用大量流水冲洗伤口。根据锐器污染源的不同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血源性传染病的检查和随访。黏膜、结膜被污染后应用大量的水冲洗。实验过程中还要防止间接传播,接触样品的手污染了操作台、仪器、物品等,都可能造成间接传播。每日工作结束后用1g/L含氯消毒剂全面擦拭消毒,每日下班后开启紫外灯对空气消毒,照射时间一般应大于30分钟。
4 血细胞分析废弃物的正确处理
实验完毕后,标本用塑料膜封好,分类放入冰箱保存。保存期满的标本存放在双层无渗透、无破损的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中,当达到3/4时,封好袋口由专人签收送到废弃物放置点,统一焚烧。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焚烧温度应高于800℃,如低于800℃就会产生二恶英、呋喃等有毒物质。用过的废液要经过处理达到无害标准后才能排放。对一次性医院废物应先消毒,再集中收回进行毁形处理。
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血液实验室是一个与血液密切接触的地方,而血液中可能存在各种病原微生物。如检验人员缺乏生物安全意识,不加强安全防护,违规操作,可能会造成生物危害。只要检验人员能重视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对潜在的生物危害有充分认识,遵守操作规程,一定能将生物安全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安全防护范文5
终端成安全新边界
传统的网络安全模型中,将网络划分为内网、外网、DMZ等多个安全域,通过在网络边界部署防火墙,来隔离内外网。防火墙的作用类似一道城堡,通过执行访问控制策略,将外部威胁隔离在城堡之外,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
但是,随着攻击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的势态发生了变化,明显的特征是: 终端成为新的网络边界,并产生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终端接入网络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局域网接口,双网卡、Modem拨号、Wi-Fi、CDMA/GPRS上网卡、红外、蓝牙……接口已经成为企业内部网络的另一道边界。内部PC通过这些接口上网,就类似在防火墙的城堡下,存在很多没有安全警卫的后门、小道,内部网络的安全性无法保障。
第二,传统的企业网络中,终端具有固定的办公位置,而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便携机销售超过台式机),产生了移动办公方式,内部网络上接入的终端变得动态起来。一方面,员工的终端可能在多个位置动态接入内部网络; 另一方面,各种非公终端也可能接入内网(包括员工个人PC、合作伙伴PC和客户的PC)。随着用户PC的不断接入,内部网络的边界在不断扩充。内部网络的动态化,需要我们从另外一个视角来检视边界安全问题。在内网边界动态变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在新加入的PC这一新的边界上,进行必要的安全检察,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三,USB等移动存储设备的大量使用,使得内部主机直接暴露在通过U盘等移动媒介传播的恶意软件面前; 同时,内部的关键信息资产,也面临通过移动媒介泄露的威胁。网关设备对此无能为力。
在许多企业部署了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的同时,黑客的攻击手段也在和安全产品的“控制与反控制”斗争中不断发展。
例如,针对企业防火墙的部署,黑客工具被设计为反弹连接方式,绕开防火墙的安全策略,黑客在内部网络的PC上植入木马后,反弹木马从内部主机上主动发起连接,网关防火墙对这类攻击难以识别。针对终端防病毒软件的部署,黑客工具加强了与防病毒软件对终端系统控制权的争夺,木马病毒被设计成首先终结防病毒软件进程。
黑客把这些技术结合在一起,形成集成化的新一代攻击工具。单一的安全产品,在抵御这些集成化的攻击工具时,都存在一些脆弱点。客观上需要多种安全产品相互协同与配合,构筑成系统的防御体系。
跨界组合的挑战
面对安全新形势和新挑战,将网关安全产品和终端安全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更加有效的纵深防御体系,这种新思维逐渐成为趋势。
通过组合,可以统一管理网络边界,在网关和终端同时进行安全控制,对整个网络边界执行统一的访问控制策略、统一配置、统一监控,确保网络安全无盲点,将企业IT管理的范围从网络边界的网关设备推进到终端PC,保证整体的网络安全性,保证业务的可用性和连续性。在此基础上,形成针对新安全威胁的纵深防御体系。
当然,网关安全产品和终端安全产品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两者之间跨界组合的实现,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上。
第一,对产品的综合要求。安全市场比较细分,大部分安全厂商,都有其相对较强的技术领域,也有相对较弱的领域,尤其是在网关安全和终端安全这两个领域,技术差异性比较大。用户的安全需求无界,但安全产品的界限却是真实存在的。
第二,产品协同实现的复杂性。传统的单点安全产品,在数据层面基本不需要与其他设备进行交换。而跨界组合则需要不同的安全产品之间相互保护,协同工作,这种协同要求遵守相同的通信协议。跨界组合对于习惯于单点安全设备开发模式的传统安全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易用性”要求。安全产品对用户而言比较专业,简单易用是一项关键要求。而跨界组合的复杂程度超过单一安全产品,“部署简单、配置简单、管理简单”是跨界组合必须满足的需求。
安全防护范文6
关键词:排土场;安全防护距离;刚体;滑坡体;高速滑动;动压力;
中图分类号:R14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是世界矿业大国,各类矿山排土场总数以万计。排土场一旦发生泥石流,往往造成特别重大的安全、环保事故。近年来发生的排土场滑坡事故,如永平铜矿排土场、本钢歪头山铁矿排土场、太钢尖山铁矿排土场等,均给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排土场滑坡时突发性强,瞬时流量极大、流速高,虽历时仅数十秒,在排土场下游一定范围内其破坏力具有毁灭性。因此,在有限的应急处置时间内,在可能被排土场掩埋的范围里,使居民迅速撤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是排土场应急避险的重要内容。
新堆置的排土台阶岩土松散,场地的沉降变形频繁,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其相邻的铁路、道路、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与排弃物的性质、堆置高度、气候、和地理因素等都有关系,理论上防护距离大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保护级别分别确定,实际上由于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千变万化,很难提出一个万无一失的标准,目前相关资料和规范仅根据排土场下游的保护对象来确定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排土总高度的1倍~2倍。本文根据滑坡是岩土体在重力驱动下的自然运动,滑坡体内每一个单元必须满足的质量和动量守恒方程,建立模型估算滑坡体滑移距离。
1 滑动模型
1.1刚体沿折面上的滑动
设滑移面为折面ABC,(如图1所示),滑坡体为刚性,失稳后沿AB面做直线加速度运动,再沿BC面做直线减速运动。
图1. 滑体沿折面滑动示意图
刚体在自重下沿AB面下滑可得出:
下滑力:, (1)
法向反力:, (2)阻滑力:,(3)
式中为摩擦角,c为凝聚力。
不平衡力:,(4)
加速度:
,(5)
初速度:,,(6)
末速度:
,(7)式中:,对大型坝坡滑动体而言,可忽略不计。故公式(7)可简化为:,(8)
由上式可知:在AB滑面上作加速度运动的必要条件是。滑速与、、相关。当时,;当时,滑速为零或作匀速运动。
设BC滑面,滑体呈减速度运动。
下滑力: ,(9)
法向反力:, (10)
阻滑力:,(11)
式中为摩擦角,c为凝聚力。则
不平衡力:, (12)
减速度:,(13)
初速度:,(8)
末速度:, (14)
滑移距离:,(15)
或, (16)
考虑到坝下游地形,则
上式还可以简化为:, (17)
为何土体滑动从临界安全状态起始,迅速转化为高速滑动,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触变性:土力学中触变性指抗剪强度受扰动后大幅降低,静置后又恢复增长的性质(见图2)。
一般塑性较大的粘土,其触变性也大,但在触变性小的砂中,掺入少量的粘粒,就可以使砂粒具有非常明显的触变性。因高塑性粘土的抗剪强度可以仅用凝聚力C值来表示,故触变性常用表示,
, (18)
大多数粘土的值介于2-4之间。
图2触变示意图
由于滑坡体滑移速度极快,时间在数十秒内,滑移过程中,滑动体处于失重状态,不应考虑结构恢复后强度,宜采用结构破坏后强度C3,其触变性宜采用
,(19)
同时,对破碎后的废石排弃物而言,其强度宜用值表示。
②液化:砂性土有效粒径,不均匀系数的比较圆滑的砂粒,含有少量粘性土时,在一定条件下,饱和砂土受到突然动荷的作用,孔隙水压力突然增加,使砂粒之间不再接触,互不依靠的悬浮在水中,整个砂体呈悬液状态,完全失去抗剪强度,这是典型的液化。实际可能还存在部分的非液化,还有部分残余抗剪强度;
③汽化:饱和岩土滑动面(带)的摩擦生热,使孔隙水汽化,汽体压力足以支承岩土并起到作用,使摩擦力几乎降为0;
④气垫:滑坡体离开滑弧面后,由于地形的局部起伏,可使下部空气以气垫方式起支承作用,从而减小滑过该段的摩擦力。
综上所述,滑坡体起滑后,影响残余强度的因素非常复杂,值将大幅度下降,残余强度的取值应根据排弃物料的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数值。排土场护脚坝坝前区排弃物料较粗,其固结快剪强度值一般在24°左右,按残余强度为1/2考虑。取=12°,由于对滑移距离非常敏感,尚待实验进一步验证。
以四川中禾铁矿排土场滑坡事故为例,分析滑移距离计算情况:
1)、中禾铁矿:排土场总高度为260m,由下至上排弃废石,排土边坡角18°,;排土场下游地形坡度约5°, 087;滑移时残余强度取=12
,;
滑坡体滑移中的几个问题的探究
1、扩散角:
当排土场下游为宽阔的的坡地,滑坡体在滑移范围内仍处于高速运动时,因无侧向限制,而产生一定程度的扩散,在高速流体中,扩散角一般在10%左右,在计算撤离安全范围时,宜取。
2、滑移体高度:
滑移体在未滑动时,条带单宽体积为;当滑移后
由于滑坡体内存在前后速度差和沿程沉积,故滑坡体高度存在下降的趋势。
滑坡体不是同时沉积,而是沿程不断沉积。
滑坡体沉积范围远大于未滑动前的平均面积,沉积后的滑坡体体积不变,但厚度相差不大,最大厚度不超过平均厚度的一倍。最大厚度在扇形中心附近。
3、残余强度:
滑坡体滑移计算中最大的问题是岩土残余强度如何确定,由于缺乏试验研究,取值不当将产生较大误差,从威龙排土场滑移距离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算,采用残余强度取=12°计算结果比较吻合实际。
4、撞击动压力:
滑坡体高速滑移时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动压力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滑移体饱和岩土容重;
─滑坡体接触建筑物时的速度(m/s);
─荷载系数;取为1.5
设饱和岩土容重20 ,速度为20
如此大的荷载,一般建筑物将无法抵挡。
5、拦挡坝:
为减小滑移区距离,减小下游污染范围,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拦挡。拦挡坝宜布置在计算滑移长度的1/2~3/4处,以减小拦挡坝的结构断面,和满足突发滑坡体的库容,并留有1.0m安全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