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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和完善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在全县县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
二、工作任务
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纳入“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服务范围,优化医疗机构就诊服务流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正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就医模式。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制度;要认真研究并落实住院押金取消制度、出院后一次性付费制度、对特殊群体实行“分期还款”制度以及“三无”病人与急症患者的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机制,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正常的诊疗秩序;要积极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健全诚信信息保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工作的持续推进提供有力支持;要实行周转金预拨制度和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制度,尽最大可能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并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严格执行收费价格政策,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与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相结合,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是我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体现,也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增进医患和谐、方便群众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指导与协调。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督导检查,扎实稳步推进,切实把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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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果树根系生长高峰期
果树根系1年有3次生长高峰:第1次是3月中上旬,果树地上部分还没有萌芽的时候,地下部分根系便开始大量生长,此期为根系全年生长的第1个高峰期。施肥主要是为果树萌芽开花和新梢生长打好基础。第2次是5月底到6月,当新梢停止生长后,根系进入全年生长的第2个高峰期。这次施肥主要影响果实膨大和花芽分化,尤其对大小年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第3次是9月下旬,当果实迅速膨大期过后或秋梢生长停止后,果树根系进入全年生长的第3个高峰期。这次施肥主要为树体积累储藏养分,并对后期果实着色、叶片光合性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果树施肥应遵循的4个原则
果树施肥要做到:一是以有机肥料为主,有机肥与无机肥科学结合;二是氮、磷、钾肥与微肥相结合,实行科学配方施肥;三是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基肥与追肥相结合;四是以土壤施肥为主,以叶面喷肥为辅,土壤施肥与叶面喷肥相结合。
3 果树施肥技术
3.1 施基肥技术
3.1.1 时间及施肥量 秋施基肥,应施入全年肥量的70%,并以有机肥为主,同时混施适量氮肥和磷肥。中早熟品种在果实采收后于9月下旬开始施肥;晚熟品种在10月份进行施肥至月底结束。施肥量为:一般施用有机肥量应做到斤果斤肥,即幼树期667 m2施有机肥1 500~2 000 kg+尿素15~20 kg;盛果期树667 m2施有机肥3 000~4 000 kg+硝铵50 kg和过磷酸钙150~180 kg。
3.1.2 施肥方法 幼树多采用环状沟施肥法,沟宽40~50 cm,沟深50~60 cm;成年树采用条状沟或放射状沟施法,沟宽、深各40~50 cm。施肥方法应每年交替使用,利于树盘土壤深翻改土。田间实验结果表明,深沟施肥(40~60 cm土层)对旱地苹果园土壤理化性状具有良好影响,深沟施肥与对照(20~30 cm土层)相比,40~80 cm土层土壤容重下降6.1%~16.0%;土壤孔隙度在40~60 cm和60~80 cm土层内增幅为23.0%~41.5%;有机质在40~60 cm土层增幅达15.1%,0~100 cm土层平均土壤含水量在旱季比对照果园高4.3个百分点,雨季高3.9个百分点,苹果单株产量和经济效益提高20.8%和24%。
3.2 追肥技术
萌芽前追肥在春季土壤解冻后(3月中上旬)至开花前尽早施入,以氮、磷肥为主,将全年20%的追肥全部施入。幼树667 m2施磷酸二铵20 kg,初果期树施30 kg、盛果期树施40 kg,促进果树萌芽开花,提高坐果率,促进新梢生长。春梢生长前施肥,可促进树体生长,健壮树势。
花芽分化期追肥于6月中上旬进行。此时是花芽分化盛期,也是幼果迅速发育期,应追施速效磷钾肥。初果期树667 m2施磷酸二铵50~60 kg、硫酸钾50~80 kg;盛果期树根据树势强弱,挂果量的多少,灵活掌握施肥量。
果实膨大期一般在7月中旬至8月中下旬施入。此期追肥应以钾肥为主,如硫酸钾、氯化钾等,并适当搭配磷肥,施入全年20%的追肥。早中熟品种在6月中下旬,晚熟品种在7月底进行为宜,过早、过晚效果都不理想。初果期树667 m2施硫酸钾50 kg,盛果期树施70 kg。
追肥方法采用条状沟或放射状沟施法。此时气候干旱少雨,可采用地膜覆盖、穴贮肥水技术。
3.3 喷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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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可以吃鸡蛋。鸡蛋中的热量较低,减肥时期食用鸡蛋,并不会导致人体内热量明显增加,从而导致人体出现发胖。鸡蛋中的油脂也较少,人体在减肥时期吃鸡蛋,并不会导致人体内脂肪明显上升。
鸡蛋,又名鸡卵、鸡子,是母鸡所产的卵。其外有一层硬壳,内则有气室、卵白及卵黄部分。富含胆固醇,营养丰富。一个鸡蛋重约50克,含蛋白质7-8克,脂肪5-6克。鸡蛋蛋白质的氨基酸比例很适合人体生理需要、易为机体吸收,利用率高达98%以上,营养价值很高,是人类常食用的食物之一。含有很高的蛋白质。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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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妈妈琳达在宝宝出生后,为自己的身材担忧起来,发愁什么时候才能恢复。听生过宝宝的同事说,在月子里千万要注意自己的饮食,吃得越多、补得越多,身材就越难恢复。自从听了那些同事的话后,琳达就拒绝吃婆婆和妈妈带来的的补品,只是吃些素菜,而且还不要油炒,主食也只是吃一点点,过了一段时间,效果还真不错,琳达的腰身瘦了一圈,看着自己这些天的减肥成效,琳达感觉很满意,好像离自己以前的曼妙身姿不远了。没想到,还没有高兴几天,琳达的身体就开始变得很虚弱,经常会出现头晕的现象,乳汁分泌也变少了。终于在一天早上,琳达起床后因血糖低晕倒了,家人立即送她到医院救治。
现在有不少新妈妈像琳达一样,在产后为了恢复苗条身材,开始节食减肥。这种做法不但会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不利于产后身体的恢复,还会减少乳汁的分泌,不能为宝宝提供足够的营养。很多新妈妈在生完宝宝后发现自己的体重比原来增加很多,其实这些增加的体重大多是脂肪和水分,如果是母乳喂养,这些增加的脂肪还不一定够用,还需要体内原来储存的脂肪来满足宝宝的营养需要。如果盲目地节食减肥,不仅会导致新妈妈身体恢复的时间延长,严重时还很有可能引发各种产后并发症。另外,由于生理原因和生产时失血,新妈妈在产后很容易出现贫血,如果在月子里急着减肥的话,更容易加重贫血的症状。
所以,为了自身的恢复和宝宝的营养需要,新妈妈在产后必须合理平衡饮食结构,不能因为害怕发胖而让身体缺乏营养。在日常的饮食中,要注重营养的摄入,既要保证自己恢复身体时的营养需要,又要让宝宝的营养不缺失。当然,新妈妈们也不能盲目补充营养,只偏好鸡鸭鱼肉蛋等荤菜,这当然容易导致产后发胖。甜食、油炸食品、动物油、肥肉、动物内脏等都易导致能量过剩,爱美的新妈妈要少吃。
在运动方面,新妈妈也不宜过早地做减肥运动。这并不是说让产妇整天躺在床上休息,自然分娩的新妈妈在产后第一天可以做一些简单的活动,如翻身、抬腿、缩肛等,对产后恢复身体有所帮助。产后一周,出院回家的新妈妈可以尝试做一些轻微家务活动,比如叠衣服、扫地等等。在饭后不要立即休息,坚持散步可以调节身体的新陈代谢,促进体内脂肪分解,消耗多余能量。
剖宫产的新妈妈,在伤口还没有拆线之前,可以简单地活动一下身体。做完手术一个月后,如果身体恢复得较快,可以在床上做一些较为舒缓的拉伸活动,锻炼腰肌和腹肌,减少腹部、臀部的脂肪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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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贷审计质量对策建议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选择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事务所的收费模式,减少管理当局操纵审计结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事务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规范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并规定其披露内容,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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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 非遗保护 新机遇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 是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建设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发展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承载着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发展繁荣的梦想,为“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湛江的徐闻古港从汉代开始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历史人文资源丰富、优势明显。近年来,湛江市委、市政府积极对接国家和省战略,从各方面积极谋划,编制出台相关规划和扶持措施,通过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拓展对外文化技术交流等推动海上丝绸之路始发地的新跨越。这为挖掘、研究、保护湛江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文化资源开发、利用、转化为文化资本,实现产业化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一、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延续发展
自汉朝以来,徐闻古港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海运主港。据记载,汉武帝派船队携带黄金、丝织品等,从雷州半岛南端的徐闻出发,沿北部湾直至越南海岸一路南行,绕过马六甲海峡,到达印度南部,再转斯里兰卡,然后将沿岸交换的物品载回中国。南宋末年,元兵南进,闽、潮沿海大批居民从海路南迁,赤坎开始成埠。清末“广州湾”时代的湛江和抗战时间,我国沿海港口相继沦陷,偏安一隅的湛江,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繁盛。上世纪80年代,湛江成为首批沿海开放城市。正在大步阔进地向全国海洋经济示范市、广东对接东盟的桥头堡和广东经济发展第二梯队迈进。两千多年来,从湛江始发的海上丝绸之路从未间断、一直延续。谱写下了悠久深厚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和源远流长的海洋文明历史,也留下了一大批富有特色的文化遗产资源。
近年来,湛江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挖掘研究和非遗保护方面的成果丰硕。2001年,近百名来自北京、上海和香港等地的著名专家学者齐聚湛江,考察和研究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认为徐闻是中国汉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之一。2009年,徐闻沿海发现发掘出西汉典型“万岁”瓦当和大批瓦筒、板瓦;广东省珠江文化研究会学术委员、湛江史学专家陈立新出版了《湛江海上丝绸之路史》一书,该书近30万字,由南方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详尽、全面地阐述了湛江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2010年,大汉三墩文化旅游区在徐闻汉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遗址建成;湛江60多名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赴福建寻根调研海上丝绸之路和闽南文化。2011年,30位专家学者撰写的《雷州半岛闽南文化交流论文集》由《神州民俗》杂志社汇编出版。2009年以来,湛江多部门联合连续成功举办了6届 雷州半岛闽南文化交流活动。2014年湛江市扎实推进湛江“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完成了湛江“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申报工作;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CCTV-4)《国宝档案》栏目专程来湛江实地采访,并在央视播出了两集湛江“海上丝绸之路”专题片。另外,湛江市积极挖掘整理相关历史资料,参与省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一批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非遗项目得到保护。徐闻县还编辑出版了《海上丝路探秘》、《汉港长风》、《徐闻县文物志》、《大汉徐闻两千年》、《丝港风韵》、《南海丝路――徐闻第一港》等一批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文集。
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丰富内容
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是湛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块瑰宝,为悠久厚重的湛江文化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加强对其挖掘、研究、整理,尤其是相关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为提升发展湛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新机遇,成为打造文化湛江、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湛江崛起的助推剂。
湛江是汉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与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相关的文化遗产形态多样,内容丰富,项目比较多。在近年来各级文化部门开展的非遗普查、申报、认定中,普查出的1000多条非遗线索、300多个项目中,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50项。在目前湛江认定为国家级7项、省级34项、市级5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约占30%。
湛江与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有民间文学的雷州话、哎话,雷祖传说、狗神传说、荡海王传说、刘三妹传说、贾岛传说、三墩传说、坡传说、寇准传说、白牛传说、三元塔传说、罗候王传说和六爹、关朝、阿阜、官冠等机智人物传说。民间音乐舞蹈有雷州音乐、傩乐,咸水歌、淡水歌、哎歌、艇仔歌、打盘茶等。传统技艺有造船技艺、晒盐技艺、雷州制瓷技艺、廉江制陶技艺、制茶技艺、葛布制作、造纸技艺和诸多传统饮食及海鲜美食制作技艺。民俗有有妈祖信仰、冼夫人信仰、罗侯王信仰、祭海习俗、开渔习俗等。
这些与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相关的非遗项目呈现出涉及面广、遗存性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等特点。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项目相关史料的挖掘、研究,将其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既是非遗保护的基础工作,又可以推动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非常有意义。
三、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在湛江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蕴含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充分挖掘海上丝绸之路相关非遗文化资源,发挥其强大的文化激活力、对应力、伸张力、浸润力、持续力,推动文化、创意、旅游等领域的深层次合作和文化资源到文化资本的转变,是发挥湛江特色优势文化资源,引导推动湛江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是擦亮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品牌。进一步做好湛江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整理,把相关历史和遗迹列入国家、省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方案内容。对海上丝绸之路相关遗址进行保护,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非遗馆等,充分展列相关实物、图片和资料。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研究,定期举办海上丝绸之路学术研讨会。加大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宣传推介,定期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节,编辑出版系列海上丝绸之路书刊等。
二是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文化资源。通过现代手段和文化创意,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文化街、文化展示馆、海洋博物馆、文化公园、文化创意园、文化产业园。开发相关漫画读物和动画产品、旅游工艺品,创作相关文学、音乐、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在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的同时,打造海上丝绸之路非遗文化传承发展新平台,唤起了人们对传统地域文化的认同感。
三是打造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充分开发非遗优势文化资源,通过旅游、演艺、影视、创意等各行业资源的整合,构建起特色文化产业或项目,吸引外部资金、智力的持续支持,使其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形成巨大的产业效益。把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城市建设、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投入财力、智力,做大做强城市特色和主导文化项目,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和文化产业全面迅速发展。
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议
一是科学规划。“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让一些地方看到了契机,纷纷制定相关规划设想,其中无不将文化遗产的经济开发作为核心要素。但也存在有的地方不顾客观规律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切实做好“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划,打造管理层次高、保护状况好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典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保护为主。组织“一带一路”文化遗产调查,掌握文化遗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尊重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规律,防止为追求局部经济效益,给文化遗产带来不利影响。应严格履行涉及文化遗产和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合理确定开发限度标准,确保文化遗产安全。
三是合理开发。高度重视“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国土、旅游、建设、文化和文物等部门间的协调,完善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制度,切实做好“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四是加大投入。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相关地方政府考核内容,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一带一路”相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抢救性投入。同时,确保各相关景区和单位经营性收入中有适当比例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立元.代表委员议国是加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中国文化报.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