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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范文1
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因此法治建设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的档案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执法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较典型的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缺失,如随着社会人口流动加剧,人事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也会发生频繁的变更,但是法治建设显然不能对其各项流程进行有效的保障,导致目前“弃档”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社会多元化发展催生了很多的新生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对其显示出较小的约束能力。再有就是相关法规的匮乏使执法部门在处理不和谐的档案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档案管理执法不严现象的蔓延。
二、完善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改进措施
1.增强社会档案法制建设意识。一直以来,档案管理和法制建设都被认为是凌驾于普通大众生活之上的活动,因此档案管理质量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应将档案法制思想普及到民众中作为完善法制体系的基础。在具体实施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宣传,通过调动多方面的资源,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媒介将档案法制建设的意义灌输到社会大众特别是档案管理专业人群中;其次要积极树立科学的档案价值观,对于档案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都要予以重新的定位,让人们关注到档案法制建设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最后要积极引导档案法制建设学术研究,鼓励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化。
2.健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从两个方面抓起,即国家档案法律和地方档案法规。国家档案法律具有统领地位,能够指导地方法规的建设和实施。要以《档案法》为中心,对现今我国档案管理出现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现象进行解析,并参考国外先进档案法制建设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并能够指导我国档案管理长期发展的法律体系。地方法规要能够突出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延伸。两者相互配合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3.规范执法程序和监督网络。严格的监督和执法体系是档案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档案执法受到国家法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工作,但是现今执法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真实效力大打折扣。基于此,必须对执法程度进行标准化操作,并通过多元化的执法手段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可以采用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等方式拓宽档案执法的渠道。此外,加强社会监督、机构内部控制等都有利于档案法制体系的良性运行。
法制建设范文2
关键词:信用 法制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它有着真金白银般的价值。”由此可见,信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现代市场经济即为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良好的信用法制体系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信用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从国情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经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等缺陷,并具有突出的趋利性特征。很多商家企业通过一些不诚实信用的行为来牟取暴利,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产品多次因产品质量缺陷等信用问题受到国际市场质疑,中国企业的整体信用度降低。这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大国形象,使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信用法制建设在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信用与信用法制的含义
从《辞海》中的解释来看,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诚实,遵守诺言、实践诚约;二是货币借贷和商品买卖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总称,如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三是信任重用,即诚信用人。
从法律层面上理解,信用指的是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状态和能力的社会评价。其中“状态”应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履行公法义务,如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二是履行社会义务,如企业责任中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义务;三是履行私法义务;“能力”概括来说就是财产能力,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以资本作为信用的。
从法律层面的含义可以看出,信用是主观与客观的对应与统一。而信用法制建设就是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出发,建立信用的权利保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其中,权利保障机制包括权利机制、财产机制、资格机制和救济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包括评估机制、征信机制、中介机制和风险机制。
三、信用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单纯依靠对基础的道德观念进行升华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法制来进行制度上的保障,把信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形成健康良好的信用秩序。然而信用与法制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渗透。一方面,信用是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内在品质。作为市场交易最基础的道德要求,信用最初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罗马法时代,私法领域首先引入了这一概念,要求民商事活动主体善意、诚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随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强化,这一概念在私法领域中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人们越来越重视信用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作用。加之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备,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广泛运用于各国民事法律当中,从道德领域升华为法律规范,成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内在品质。甚至可以说,缺少信用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另一方面,开展信用建设需要以法制健全为基础。信用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它需要通过法制来保障、实施和维护。市场经济中的产品质量、偷税漏税、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追根溯源均是法制不健全造成的。
四、我国信用法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信用法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我国还很不成熟。我们可以结合信用机制的主客观8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权利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将信用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但是在对《民法通则》的修订中,已有专家提出应将信用权列入,使之成为与姓名权、肖像权同等地位的独立民事权利。但信用权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民法典应包含什么内容、拥有信用权的主体可以行使何种权利等等问题都有待深入探讨。
第二,财产机制。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来看,信用应当被看作无形财产,突出其“无形”的最大特征,其地位类似但又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商誉权等。同时,还应当建立对信用的奖励、激励机制,通过财产手段来鼓励主体依照信用法制规范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资格机制。对信用的等级如何认定,是否应当制定具体的资质条件或行业标准来衡量市场主体的信用资格?不同行业的资质条件应当如何确定,其中的度如何把握都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信用法制建设应考虑的问题。
第四,救济机制。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信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类似法律规定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在信用方面,我国应当从政府单纯的行政管理手段上升为政府监督监控手段,进一步完善竞争法体系,强化信用法律规范。
第五,评估机制。评估机制应当包括财产评估与信用评估两个方面。在我国没有统一信用法规的现状下,各省市地区、行业团体各行其是,按照自己的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了类似评估规范,造成了我国信用评估体系混乱的局面。
第六,征信机制。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全国征信机构及其权限,各地政府、工商总局和人民银行都有不同方面的征信管理权、各个征信机构服务秩序混乱、管理及权限不明。同时,也存在征信过程中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第七,中介机制。中介作为信用法制中的一方面,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出信用水平,同时还必须保证中介的独立性和信用度。在这一点上我国还面临诸多问题。
第八,风险机制。市场经济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机制来缓释、分散和控制风险。但是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机制。
五、我国信用法制建设的完善
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完全按照资本主义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方式建立了信用法制体系,并经历了150余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是依据自身国情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照搬已有模式。在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如果想要尽快地建设成一套符合市场规律、国际惯例要求,相对完善且便于操作的信用法制体系,要努力在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立足国情,完善立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中有诚实信用的规定,《刑法》中有对诈骗的刑罚规定,在其它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白。我们应当借鉴外国优秀经验,建立一套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信用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系、法律地位等,并建立权利、资格、救济、评估、征信等各项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重视主体,提高意识。这里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市场中的主体,指那些从事信用调查评估的公司、消费者信用评级的企业和一些信用行业协会等。他们是建立信用法制体系的关键和操作主体,同时还要注重对他们的信用经营理念、自律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信用服务企业秩序。另一类主体是广大公民,要加大对他们的信用法制的宣传普及,树立法律权威,增强其守法自觉性,建立良好的利益导向和约束机制。
法制建设范文3
(一)“两型社会”概念的厘定
环境法治必须以理性环境文化为基础。当下,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两型社会的建立思维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于传统的工业社会和现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检讨,是人类重新认识自然规律,尊重自然和回归自然。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人类社会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则是要求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消费和生产方式与生态系统和谐共处,做到可持续发展。所以两型社会是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明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1.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
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及所有权的明确性。哈丁为我们描述公地悲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会每个成员都从中得到惠益。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因此也要负担其不利后果。所以,环境资源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配置。
(2)环境的负外部性。
当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无意识地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生产可能性,并且产生影响的一方又不对被影响方进行补偿时,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效果,或简称外部性。环境问题普遍存在负外部性,比如企业在经济生产活动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废弃物造成的负面影响,由全体社会以及生态系统共同承担,从而波及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
环境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使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在损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平均分配外部性价值。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特征,那么环境外部性则严重的缺乏环境产权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动物,因此则具体有趋利性,人们会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来权衡一个决策的为和不为。当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则不可能进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则会进行交易,俗语中也谈到,“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说明这个道理。所以牺牲环境资源来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为必然。
2.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普遍性。构建“两型社会”,即: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解“两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由强制力来保证,规范性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比道德,社会舆论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显,优势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法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确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以此人们便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判断,保障公民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则的空间内活动。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势力妥协的产物,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尖锐的对立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能够平衡这个矛盾,并兼顾个人和公共两者的利益。
二、我国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积淀
中国的哲学世界与西方哲学理念共同构建了东西方的两大哲学体系。如儒家倡导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众生平等的理念。中国哲学虽然分为几大派别,但是中国主要哲学派系儒释道确是三位一体的。尤其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方面有着大密度的交叉与重合。在我国古代立法中也体现着浓厚的环境保护观念。根据《逸周书•大聚篇》“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三月遄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记载:“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泽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西周时期的《伐崇令》规定:“勿坏屋,勿填井,勿伐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体现在法制史上尤其鲜明,反映了朴素但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为例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经验
在几十年间,日本从世界公认的“环境问题严重国”转变成为“环境防治奇迹”的国家。日本是创新立法为先导,法律的体系完备是其有效的进行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二战后,环境治理问题开始,日本政府就颁布一系列环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环保法律,即:《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又对此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此外,日本的环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环境标准。日本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保护公众健康的标准,第二类为保护生活质量的标准。四、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不足及对策
(一)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其中有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同时要求公民个人和集体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专门性的法律层面,先后颁了多个专门性法律。在政府方面,1996年进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中规定了环境宣传、环境教育、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内容。为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决策能力,在《全国环境保护纲要》中要求: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虽然我国较早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还通过了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设两型社会法制方面的规定,太过宽泛和笼统,缺乏系统性。不仅如此,我国在建设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中,缺乏强制性的规范措施,多见于“议程”和“计划”这样的“软法”。与日本和俄罗斯的环境法中明确强调政府职责的制度相比,我国的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域外的普遍规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针对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具体做到:
第一,立法工作上将宽泛的原则性的内容实施在具体的专门法律之中,化虚为实,将制度建设踏实的落脚于每一个实际的问题中,切实将我国的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明晰权责,界定好政府,公民,社会和企业的权责和义务关系,防止推诿出现“公地悲剧”。
第三,切实通过法律被强制,行政指导,利用经济杠杆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高效,节约的利用自然资源的自觉性。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市场立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市场,尤其是加快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对于我国目前严重的雾霾是有效的治理途径。不仅如此,还可以效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思维,建立污染物排放市场等多种循环经济市场立法。以促进两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制建设范文4
1消防法制建设与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
1)消防执法工作者缺少规范性。在消防执法实践中,一部分工作者太过随意。像是太频繁地调整人员,较难保留业务熟练与专业素质高的人才,这造成消防执法的层面比较低;又像是在消防工作者的素质与质量上,正规消防院校毕业的学生难以在大队中碰到,一部分工作者也仅仅是为了应付一些考试而被动地学习。这一系列的随意性导致消防执法工作者的素质比较低,难以有效地执法,重视罚款而忽视整改。并且,执法的随意性导致消防执法缺少足够的公开性,敷衍上级检查的内容常常要少于实际贯彻实施的记录。2)消防监督管理中难以有效地整治火灾隐患。在处理消防隐患上,一部分个人与单位仅仅是口头上的予以支持,实际上往往为了经济效益而跟消防监督工作者的执法相对抗,要么是通过蒙混、谎报、隐瞒等方式。这都是不支持或者是不配合消防执法,从而导致一些令人心痛的火灾。例如,在一部分人员密集的网吧、单位、医院、学校等场所,只有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才处罚当事者,而较难处理好之前的隐患。3)消防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纵观《消防法》,能够明确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也就是需要针对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与监督工作。可是,在工作实践中,派出所的中心工作依旧是处理社区案件与维护区域稳定,针对消防牵涉到比较少的内容,要么是不了解消防事宜。针对基层公安工作者的考核来讲,也未曾清楚地作出消防要求,这导致疏于监管基层消防工作。针对一部分区域政府部门,常常重视经济效益,而不重视消防法规,这导致一部分面临消防隐患的个人与企业行为的放纵,从而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即使是开展消防联查,也常常是形式化。
2消防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改革对策
1)转变意识和增强服务观念。针对消防部门来讲,应当明确火灾的危害性,搞好消防法制建设与监督管理事宜,从根本上实现消防水平的大大提升,对人民的财产和生命予以保护。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应当时刻保持先进性,尤其是基于服务型政府思想的影响下,创建服务型的消防监督机制,实现消防队伍理念的更新。基层是消防的工作重点所在,而消防的目标是服务于人民,以及优化组织的人员岗位与消防监督管理。并且,以新型的思维模式拓展消防法制建设与监督管理的新局面。2)实现消防监督权威性的积极树立。难以整改火灾隐患和难以实施消防处罚存在很多方面的原因,然而主要原因是缺少消防监督的权威性。因此,一是应当创建一支素质较高的消防监督队伍,上级多多地指导下级的业务,注重调研和减少检查,从而实现基层消防监督能力的提升,实现消防监督技术权威性的树立。二是在监督管理上,积极地执行管理的规范化,以使消防监督的管理性权威树立。三是在执法方面,认真地根据消防法规的需要,注重查处火灾事故与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准确地定位、搞清事实、落实到位,实现消防监督法制权威性的树立,有效地处理深层的消防监督问题。并且,消防监督权威性的树立也可以从法制上震慑区域性的行政干预、保护主义等,防止有的部门与领导以区域经济的发展为幌子而对立投资环境的治理跟消防安全的维护和消防监督,以使一支依法监督与依法治火的良好形势形成。3)创建职业消防监督体系。尽可能地留下消防监督的业务能手,创建层次多样的管理监督机制,要求一部分消防技术能手长时间地留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中,保障消防执法与消防监督的公正、连续、可靠,可以划分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岗位交流,需要分批分期开展,贯彻实施执法责任制与领导负责制,且执行健全的社会监督与部队内部监督体系。并且,应当创建人才激励竞争体系,竞聘上岗,不再以资历排上下,持续强化业务干部的深造、进修、培训。总之,要让消防监督工作者具备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分析、学习消防业务内容及思想政治等,实现消防监督水平与质量的提升,更加有效地将消防监督提供给社会,最终实现消防机构良好形象的塑造。4)实现消防事业的社会化与健全消防法规系统。《消防法》对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党委政府应当立足于消防工作,在建设城市与发展社会经济中融入,坚持不懈、规划统筹、级级负责,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领导应当全面负责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融入消防安全工作,持续加强对消防事业的领导,针对消防安全实施重罚重奖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消防安全责任与自身的政绩、经济利益等,激发所有员工与干部的热情。尤其是在当今企业经营体系转换的新时期,应当创建消防管理体系,强化消防岗位责任制、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组织等一系列方面。并且,应当注重形式多样专群统一的社会消防安全队伍与组织的发展、巩固,真正地使社会化的消防工作实现。除此之外,通过新型的思想与有效的工作体系实现社会消防法制体系的完善。5)搞好消防工作者的培训与消防宣传事宜。通过宣传媒介宣传好消防事业,像是宣传火灾自救、危险品、消防法规等内容。宣传并非做广告,而是在高隐患区域、公共区域、企业等创建一种高效化、长期性的宣传机制。并且,搞好企业安全隐患职责人和领导的消防培训事宜,以使他们由思想上科学地面对消防监督,且在企业规划的主要内容中纳入消防工作。
3结语
针对当前消防事业来讲,为了有效改革消防法制建设与监督管理,需要转变意识和增强服务观念,实现消防监督权威性的积极树立,创建职业消防监督体系,实现消防事业的社会化与健全消防法规系统,以及搞好消防工作者的培训与消防宣传事宜。
作者:魏旷怡 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公安消防大队
参考文献:
[1]施海群,戴旻翔.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15):50-52.
法制建设范文5
关键词:《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研究》;中国;法制建设理论;评价
在整个欧洲经济大萧条的情况下,中国成为欧洲的最大买家,与国际贸易合作伙伴,“中国拯救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的呼声越来越大,而中国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的经济和法制在这种情况下腾飞。
世界的金融危机,全球范围政治和经济格局会彻底的变化也必将会影响到WTO的发展。WTO条款迁就发达国家的时代必将结束,发展中国家也会以另外一种身份重新提出自己的要求,重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谈判,将自己推向有利的发展趋势。而中国当务之急要做的是将中国的法制和经济改革迅速向WTO体系靠拢,并应当审视当今的国际形式,考虑WTO的发展方向,作出很好的预测和对应的自身调整,力争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维持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由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欧阳琳副研究员编着的《WTO与中国法制建设改革研究》一书顺应世界经济、政治发展对WTO做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中国法制改革提出更多更好的力所能及的建议。欧阳琳副研究员毕业于中国着名的西南政法大学,曾长期任职世界知名企业社会责任审核员,为企业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生产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护知识。为了写好这部着作,着者于2007年奔赴英国莱斯特大学攻读国际****法学的硕士,并于2009年取得英国英国莱斯特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在读硕士期间系统地研究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商务部公布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国内外WTO案件的判例。
中国学者研究GATT和WTO的热情也高涨,十多年来有关GATT和WTO的文章和着作不断地涌现对各国各界了解WTO起到了主要作用。法学界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热情和研究成果都站在了学术界的前列。随着中国加入WTO,原先扫盲式的宣传和普法式的研究都已经结束。人们逐渐认识到对WTO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不能仅仅是对规则的解释,而应当着眼于全面准确地掌握WTO并探索如何利用WTO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首先,《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研究》就是一个结合实际的研究,力图通过对WTO制度的分析解决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犀利地指出了中国法制建设中与WTO规则和要求的差距,并在应对方面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其次,它是深层次的研究,不仅需要处理好中国法制建设与WTO的关系,而且要摆正在WTO条件下中国法律体系内各法律的关系及地方法制建设与全国统一法制建设的关系;在此他是具有强烈探索性质的研究,因为WTO材料虽然很多,但相关的研究很少,尤其是能够实际利用的研究成果更少。而本书做了大量的创新研究,包含了许多与现有成果不同的内容。最后,着作者在着书的过程中研读了大量第一手的英文原版书籍资料,这对WTO规则的认识和分析起到了关键作用,使得读者能更准确的理解WTO规则,也只有在准确的理解之后才能够更好配合中国国情更好的运用WTO规则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另外,我们也通过此书了解到了WTO规则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运用情况,通过欧美发达国家WTO的运用情况与中国现状的比较,我们取其精华,去之糟粕,最主要的是让我们可以非常清楚的知道WTO规则在中国运行目前的不足,也给我们的法制建设改革指明了方向。 转贴于
法制建设范文6
(一)研究背景
所谓转型,首先是指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的转变,与此同时,社会制度上来看,转型还包括整个世界向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转变,我们国家也正处在这两个转型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果;另一方面,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体制建设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了;同时,人们的意识也在发生着变化,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同时关注自己的权利实现程度。
处于经济市场化的转型时期,社区建设也有着自己的特点。究竟社区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怎样的程度,其中社区法制建设又受到了多大程度的重视,今后又将是怎样的发展方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模式的不同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探究。
截至目前,对社区法制建设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论是从现今与历史的对比,还是从它的成因、现状做出的分析,以及对未来的展望,这些都为这次的调查及写作打下了基础。
通过调查走访,初步了解了社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并从多方面分析了原因,希望从综合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二)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了无结构访谈法,以个别访谈与集体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无结构访谈法是研究者按照一个概略性、指导性的访谈提纲所进行的访谈。无结构访谈有利于发挥访问者和被访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收集到原设计方案中没有预计到的许多新情况、新信息。但这种方法对调查研究者要求较高,访谈得的资料也难以进行定量分析1。
(三)研究意义
1.居民生活需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生活品质以及权利的维护。人们目前主要生活在社区中,社区的发展与居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社区依法制轨道发展能够保障居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实现,同时提升生活质量。不论是普法宣传还是实质的法律指导,社区中的居民需要这类的法律服务。对于居民来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手续还是有些繁杂,对专业知识要求相对较高,很多时候居民遇到问题不敢诉诸于法律,这时社区的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就显得更为突出。
2.社区发展需要
社区要得到长远的发展,法制是必经道路。无论是社区治理、社区党建、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等等都要做到依法管理,摆脱过去人治大于法治的局面。而由于社区的法制建设所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各项制度则稍显滞后或不完善。国家对于社区建设的投入正在逐步增加,借此机会,社区的法制建设更应受到重视并应大力发展。
3.社会法制建设需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目前国家立法稍显滞后,且操作性较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飞速,相应的体制变革则稍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是法治发展的基础,但目前社区自治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要做到依法治理社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社区法制建设现状
现代社区法制建设自1954年正式拉开了帷幕。1954年,《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我国社区法制建设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使新型社区的物业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1987年,退休金社会统筹制度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了保障,他们的档案关系随之转到社区,享受社区服务;1993年,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实行,居委会、街道作为基层组织被赋予了审核低保对象的权利,社区中的低保居民能够领到相应的补助,保障日常生活,不用再像过去一样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还有一些国家部委的通知、规定等,涉及了社区党建、社区经济发展、社区文化卫生、社区卫生等方方面面,也惠及了各个层次的人群,使社区无论从硬件设施到服务水平都有了全面的提升,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居住空间,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样得到极大丰富,法律意识、主人翁意识都在逐步提高。
三、社区法制建设个案调查状况
具体来说,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居民主人翁意识较低,活动参与度不高,社区凝聚力低
现在的社区给了居民更多的独立空间,而居民之间的交流也同时被一道道门阻隔了,很可能住了多年的邻居都不知道对方的名字,更不要提更深层次的交流。社区活动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退休老年人或是一些低保户,多数上班族可能就是一回家就把门关起来,休息日也是自己休息调整,很少关注社区活动。居民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得到发挥,真正涉及到社区决策的时候,往往居民是没有发言权的,居民对自己居住的社区没有认同感,不能真正的融入到社区建设中,所以很难达到群策群力。
(二)居委会与居民的距离越来越大
居委会作为居民自己管理社区的自治组织,本应是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但是目前居委会似乎是处于一级政府的位置,高高在上领导着居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并不是以居民代表的身份出现,而是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太大区别,都是听从上级指挥,做好传达工作,在和居民沟通方面则稍显不足。
现在,工作人员相比于过去的热心退休职工更加年轻化,有活力,但是缺少热情,坐在办公室里的时间大大增加,用在写材料应付上级的功夫多了许多,与居民的沟通却大大减少,他们对居民的状况的了解大多来自于电脑里档案的记载,一些新的情况可能就不是很清楚了。尤其是目前人口流动大,居委会掌握的情况则更显滞后。对于居民的需求了解不足,很难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也就导致很多居民认为居委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种脱离状态使居委会同样处于不利境地,他们的工作得不到承认和理解,夹在政府和居民中间,很难两全。现在的政绩需要看社会效应,而真正符合居民意愿的活动很多时候是得不到批准的,这也就使他们的积极性越来越低,而且形成了一种对内一套对外一套的作风。居民不信任社区组织,除非迫不得已,不会求得社区的帮助。同时居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居委会和街道大多是以解释工作为主,真正的解决问题非常困难。
(三)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居民法律知识缺乏
社区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一般较为到位,上级交代的硬指标一般能按时完成,但是对于法律宣传还是较为疏忽,形式较为单一且多流于表面,成效不大,往往是发一本很小的册子,有时还不能做到人手一册,具体的指导则相对较少,致使居民法律知识较为贫乏。居民的心中法律仍是高不可攀、政治性太强。社区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队伍,懂得专业知识的人员更是稀少,不能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帮助,使诉讼的道路费时费力。虽然居民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加,但是真正能从法律渠道得到实惠的少之又少。
(四)社区依法治理的基础不牢固致使管理水平较低
首先,资金不足、物质保障薄弱是制约社区法制建设的一大因素。政策的落实、活动的开展都需要资金做保障,但资金不足是社区建设中的普遍问题。社区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处于基层位置,资金申请较为困难,可以申到资金的项目范围较窄,而且这些活动更多的是要符合上级领导的意愿,要能出政绩,否则很难被批准,这导致很多工作只能是纸上谈兵,居民的权益需求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其次,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社区依法治理的内容、形式、途径没有界定和明确。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较为不合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目前居委会处于街道的直属下级地位,没有自,不论人事任免还是经费划拨,甚至是日常工作,政府街道都处在领导的位置上。居委会成了执行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居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政府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职能,反而是应付上访居民,不能解决问题。社区法治就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具体规划措施来落实。
再次,人事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一人兼多项,很多事情不能做到位,甚至一些分内工作没人做,要靠热心居民来解决。同时,任免制度不透明,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素质有限,其中大多是本社区退休居民,虽然也充实了一部分年轻力量,但是很少经过专业培训,对相关法律政策了解较少,对自己的职责没有明确认识,对社区工作没有足够重视,依然是人治大于法治,工作行为不能达到标准,敷衍了事。工资标准较低,激励机制不完善,文字材料比实干还要有说服力,致使一些工作人员把精力放在了制作材料上,与居民沟通少,长久以来,形成恶性循环。
(五)国家立法滞后,现有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规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目前与社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地方立法分散,各自为政现象严重,一定程度上的不科学和不成体系,没有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的综合的法律制度,使其操作起来差异较大,不易把握。同时现有法律程序对于普通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来说仍相对繁杂。
四、社区法制建设问题的原因
社区完善的法制建设,通俗的说也就是社区领导者、执行者、社区成员都要按着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代城市社区失去了业缘关系、亲缘关系等传统力量的佐佑之后,以纯粹的契约关系连接,契约的效力最终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即法律效力得以发挥2。
加强社区法制是城市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提出的历史选择。但是由于社区内结构复杂,管理范围大,新问题层出不穷,同时由于是基层组织,重视程度不够,以致立法落后,很多问题得不到法律的解释。下面从居民个人、居委会、政府社会三个角度来阐述社区法制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区居民权利意识、社区意识淡薄
居民受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法中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权利意识缺乏,缺乏社区自治、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很难形成社区立法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管理社区和依法规划社区建设的氛围还未形成,社区意识普遍不强,影响社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影响对社区的依法治理。在调查中,唐山市XX社区居民很少有过参与社区决策的经历,那些低保户更多的是去参加一些义务劳动。居民们反应,即使是去参加投票选举这类的活动,也只是走一个形式,根本不知道候选人是谁,就按照“指示”直接画圈了。
(二)居委会运行制度不完善
首先,由于居委会处在一个政府与居民的夹层位置,而且社区自治的局面尚未形成,居委会很难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而是作为街道政府的执行机关。这就使居委会的工作上要对街道负责,下也要对居民负责,上面的力量远远大于下面。面对着社区中的多种主体,居委会起着协调的作用,使它们能够和谐发展。比如说新小区就面临着物业与居委会街道的关系协调问题,而老小区则是基层管理组织与热力、燃气等其他组织的合作问题。城市社区组织结构将由单一的政府行政性组织,逐步形成一个由行政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并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相互吸取的组织结构3。
转型时期,市场化经济导向明显,劳动、工资、住房、医疗、养老、福利等一系列制度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改革,大量的“ 单位人” 转为“ 社会人”,管理任务剧增。
其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都比较淡薄,所以要给居民做指导有一定的困难。对于许多事情的判断不是运用法律,仍习惯于用人情伦理作为正确、是非的标准。部分管理者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比较陈旧,管理手段缺乏创新,沿用传统体制下的旧管理模式。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辐射面不够宽广,宣传力度不够,作为社区依法治理主体的居民群众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使法制建设推进有一定困难,而且对城镇社区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不深入我国目前对城镇社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的不深入和滞后性同样是影响城镇社区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长期以来“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对社区建设重要性及重大现实意义认识不足。人员的招聘不够透明,社区很大程度上成了安排“熟人”的好地方,大家普遍认为社区的工作没有什么技术含量,而且比较清闲,所以安排进来的一些人虽然一些是经过了考试,但是对社区工作方面了解甚少。至于社区的领导都是上面直接派下来的,对社区的情况不了解。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没有明确的定位。居委会的人员配置不足,一味的整合致使工作范围大了,但是做不细致了。在调查过程中,正是其中一个小区的居委会刚刚换届结束,由于几个社区合并,工作范围是原来的三倍,但是人员并没有相应增加。虽然表面上看社区的工作是面面俱到,事无巨细,但是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都是虚有其名,工作人员一人兼几职,难免一些工作顾不上。一些居民也反映说,换届之后的居委会还不如从前了。
目前的人员考核制度有一些缺陷,很多实事做了可能没人肯定,但是只要文字功夫做足,一样能够弥补甚至超过实事的效果。在调查中走访的一些工作人员包括一些已经退休的,其中很多人都表示对这种考核制度有些不满,致使本来是一心扑在做事上,到后来只能被逼的一心扑在办公桌上。
最后,居委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从民政部门申请。不论是工作人员的工资,还是活动的经费,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也就使得工作人员必须要对上负责,毕竟那儿才是真正的衣食父母。所办的活动只要上面不同意,那么想要办成的可能性就很小。
(三)政府对社区法制建设监管难实现
国家对社区建设的投资有限,在划拨方面更显得谨慎。近年来,中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流动人口数量猛增,租房居住人数剧增。这部分人居住不固定,社区活动基本不参加,同时大多是外地户口,档案关系等不在社区内,社区组织不能对其有很好的了解。社区管理难度加大,现今的社区有着较为森严的等级管理制度,政府对社区的监管很难实现。
五、完善社区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 发挥居民自主意识,推进法制建设
强化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意识,坚持居民自治原则,使居民真正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充分肯定居民意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引导居民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来把共同生活的环境建设的更好。居委会尽量根据不同层次居民的不同需求,开展能够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增加居民们对社区的归属感。
(二)居委会完善工作制度,为居民办实事
居委会工作人员招聘重视其知识技能,使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同时要选择对社区工作有热情有想法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而不是身兼数职。适当增加工作报酬,调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明确社区和社区组织的定位。基层组织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管理社区,街道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而不是管理职能。建立多元社区管理的主体,打破政府作为惟一主体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共同建设社区。
将居委会的基层工作做到位,深入到居民中间,真正理解居民的需求,为社区居民做实事。改革考核社区工作人员的机制,使他们能够放开包袱工作,用真才实干赢得肯定。同时公正的评判能够调动工作积极性。
(三)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
理顺政府与社区基层组织的关系,居民掌握自,决定和自己利益相关的事项,共同参与社区发展。社区内各组织各部门相互协调,依法规范自己的活动,提高社区经济、政治、社会生活质量。社区开辟自己的经济来源或者预留专门的活动经费,使活动开展更有保障。
引入第三方力量,完善监管机制,使居民能够状告有门,不至于再吃闭门羹。同时有效的监管对基层组织也是激励作用,使他们能够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居民服务。
(四)完善社区相关法律体系
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改,使其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增强对社区立法的重视,增加高层次法律的数量,从宏观上把握社区建设。社区基层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规章,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树立社区法制新观念,使社区建设各项工作逐步踏上法制轨道,得到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建设
六、结语
社区法制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党和政府、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乃至全社会的通力配合才能实现。因此社区法制建设仅仅依靠居委会已不能适应社区规模化、复杂化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新的力量加入,以共同建设社区。
由于中国的社区法制建设尚处于开端,社会转型使得法制滞后性更加突出,调整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规范必然处于一种不完备的状态。
加强社区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在于将社区建设纳人依法治理轨道,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居民自治,强化社区功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巩固国家政权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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