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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18号),以及国务院专门召开的部署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9号)、《关于在重点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22号)以及《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246号),对落实国办的“两个通知”精神,依法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切实完成国务院赋予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地的全力支持下,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全面完成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巩固取得的成果,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继续做好下一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精心部署,缜密安排 为确保计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适时召开了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了计量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指导意见;三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纷纷成立计量专项整治的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圆满完成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如浙江省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体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相结合;二要将专项整治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三要将专项整治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四要将专项整治与质量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相结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切实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突显计量工作的有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由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精心部署,缜密安排,有利地推动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铁拳治理,成果显著 1.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了集贸市场、加油站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好地履行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据此次专项整治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未报材料,未含),有主办者的集贸市场共31259家,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总数258万余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62.9%,计量专项整治后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86%,提高了23.1个百分点;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总数24466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74.6%,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为95%,提高了20.4个百分点;上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加油站80198家,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总数291267台,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7.7%,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9.7%,提高了2个百分点。 2.计量专项整治查处了计量违法案件,打击了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治,铁拳出击,效果明显。 据统计,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共出动计量监督执法人员8.8万人次?熏检查集贸市场21887个,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总数191万余台(件),合格138万余台(件),合格率为72.2%;检查公平秤19101台(件),合格18216台(件),合格率为95.4%;检查定量包装(零售)商品257110批次,合格224549批次,合格率为87.3%;检查加油站66213家,检查在用加油机223095台(件),合格214585台(件),合格率为96.2%;查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案件23351个,集贸市场定量包装(零售)商品计量违法案件12901个,加油站加油机计量违法案件3395个。针对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重点整治20个集贸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整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江西省局在开展全省计量专项整治同时,要求南昌市局重点抓好列入全国重点整治市场范围的南昌洪城大市场的整治工作。南昌市局为此专门制定了《南昌洪城大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洪城大市场内专设了商品计量、计量监督服务站,负责对洪城大市场的长期整治工作。经过几个月的整治,洪城大市场基本达到整治目标,解决了长期顽疾,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的集贸市场、74%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83%的加油站、74%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开展计量监督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收缴了一批“鬼秤、昧心秤”,使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老百姓放心购物、加油创造了良好的计量环境,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3.计量专项整治,树立了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带动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计量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意抓典型,树榜样,以期带动整个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水平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陕西、黑龙江、贵州、辽宁、湖北、重庆、吉林、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新疆、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结合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涌现出一批“五好摊位”、“合格菜市场”、“计量信得过市场”、“计量管理先进市场”、“计量放心农贸市场”、“质量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等先进典型。如青岛市大连路农贸市场自1999年开办以来坚持树立公平
计量意识,通过采取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设置公平秤、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等措施,保证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株洲市的果品市场、蔬菜市场建立并做到由市场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小秤一日一校、大秤当日归库、一日一租(使用人不固定)、出库入库当面校准验收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难的问题。 4.计量专项整治扩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抓住计量专项整治的契机,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宣传计量的重要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河北省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与当地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开设“进市场、看计量”专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大容量报道。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内蒙、广东等相当一部分地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计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利用媒介广泛宣传的同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市场,召集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开设计量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宣讲《计量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地方的相关计量法规等,有些地区还编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手册》,如《上海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新疆和田等地区为全面贯彻落实《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克服语言障碍,及时将该《办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印发给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山东省潍坊市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作成录音带等材料,发放到每个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印制计量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5.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摸清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情况,使集贸市场、加油站纳入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成为可能。 为了搞好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并为今后对其实施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分别建立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档案,为实现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如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一套《集贸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文书》,对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帮助集贸市场管理者建立“集市在用衡器原始检定记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表、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标识、集市在用衡器统计表及集市检定衡器建议书”等,充分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社会的服务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为了巩固计量专项整治的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采取设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联络员”、“计量协管员”的方式,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设置计量违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对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公平秤、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受检率;四是建立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验货把关制度,从源头上抓计量;五是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责任书”,规范主办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主办者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历时近半年的专项整治,基本达到了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消费者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购物和加油计量环境充满信心的总体目标。 二、开展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 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地域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木杆秤、案秤到度盘秤,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大,治标容易,治本难;二是一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相对较低,整治工作不配合,有的主办者甚至鼓动业主阻挠计量执法,致使一部分集贸市场成为整治死角;三是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不能得到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加油站经营者,利用高科技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坑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加油站计量经营秩序;五是集贸市场实施强制检定,很难收取检定费,有时甚至激化矛盾,有些经营者经常以收费问题为借口,拒绝检定,严重制约了集贸市场强检工作的实施;六是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进展不平衡,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受检率100%的目标,尚有一部分地方未达到。 三、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治长期作战的思想。各地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的治本之策,解决此次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内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的方案和措施。各地要每年开展1~2次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并逐渐形成制度,坚持长抓不懈。 (二)完善法规,建章立制,实施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各地要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做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尤其要把《计量法》、《强检办法》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位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明晰自己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着手完善计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加油站计量监管依据。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文明建设。各地要积极与物价、工商、经贸委等部门密切合作,在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中,强化信用意识,加强集贸市场、加油站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等活动,树立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以点带面,带动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文明水平的提高。 (四)抓基础,抓源头,力争从源头遏制加油机计量作弊现象的恶性蔓延。要强化加油机定型的监管力度,强化加油机制造许可证的监管力度,强化加油站计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和检定规程建设,组织专家研究开发加油机防作弊技术,加大对利用各种手段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2
一、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取缔马路市场、培育集贸市场、扩大专业市场、搞活城乡流通;做到六个结合,即:统一领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全县城乡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这次整治范围包括全县沿国道212线和通乡公路上以路代市、占道经营的哈达铺、临江铺、官亭、两河口、沙湾、阿坞、南河和理川、南阳、好梯、兴化等十一个乡镇集贸市场。
三、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是:全面取缔马路市场,规范管理农贸市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良好交易秩序。对于已建有市场的乡镇,要加强管理,做到划行归市、坐商归店、行商归市;没有经营场地的,要在划定区域、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快建设步伐,尽快解决交易场所。通过加快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管理,活跃城乡流通,树立宕昌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具体目标是:
1、九个乡镇,要解决货物交易有场不进,车辆在公路上无序停放,垃圾乱堆乱放,场内排水不畅、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对在公路两侧占道经营、有市不入的全部予以取缔,及时组织进入市场,对现有市场的场地、基础设施积极进行维修,培育规范的集贸市场。
2、按照划定的交易区域,实现各类商品划行归市、入场交易,从根本上解决无固定交易场地、占道严重、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同时结合乡镇建设规划,合理选择市场建设用地,通过各种融资途径,抓紧解决市场建设问题,确保年内建成规范的农贸市场。
四、整治时间
从年6月开始,到年底结束,整个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1、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到8月15日),召开有县、乡镇、相关部门和重点村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公告,制定并印发《宕昌县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整治乡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大力宣传县政府通告以及整治内容和要求。县政府要从相关部门和乡镇干部中抽调人员,分乡镇成立由乡(镇)长担任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组成人员不少与20人(哈达铺、沙湾不少于50人)的工作组,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乡镇具体负责开展集中整治,对各乡镇集贸市场开展巡查,推进工作扎实开展。
2、规范管理阶段(8月16日到10月15日)。各乡镇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本乡镇集贸市场管理、取缔马路市场的规章制度,理顺市场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建立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的长效机制。
3、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到12月30日)。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在农产品交易的旺季不出现反弹,各项整治措施充分落实到位。基本建成确定的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达到彻底根治马路市场的目的。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之后,向县马路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县上组织全面考核,进行总结和表彰奖励。
五、整治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马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马路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商务局、工商、交警大队、公路、交通、运管、公安、建设、广电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马路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具体责任,组织专人做好工作,常年负责市场管理。整治工作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县负责、乡镇主抓、部门配合”的原则,各乡镇要从维护宕昌对外形象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保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舆论宣传。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由县市场整治办负责每周向市整治办报送全县市场整治情况信息,广电局负责在集中整治期间开设专栏,及时报道整治动态,宣传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县电视台要全文播发县政府通告,县工商局要将县政府通告下发到所有经营户,张贴到有关集镇乡村,让政府开展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都要利用标语板报开展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市场管理的各项决定。
3、加强督促检查。集中整治期间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促进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4、搞好协作配合。马路市场专项整治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为了全面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任务,全县上成立乡镇巡回工作组,由工商局局长范朱生任组长,工作人员从工商局抽调5人、商务局2人、城市执法队2人、公安局1人、运管局2人、交警队2人、广电局1人,共16人组成,全面配合乡镇开展整治工作。按照乡镇主抓、部门配合的原则,镇组建20人的整治工作组,九乡镇组建15人的工作组,在每个逢集日由乡镇巡回工作组配合乡镇开展市场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队伍、统一标识、统一执法口径。各部门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在巡回整治过程中,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工商、商务、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摊位的整治、安排,运管局、交警队负责车辆的停放、疏通,公路段负责侵占公路搭建物的拆除,广电局负责宣传报道和整治场景的拍摄,公安局负责保障市场整治工作的正常有序执法。整治期间,各乡(镇)政府要将当天的整治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上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县财政每年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集贸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兴办集贸市场。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八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九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六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县级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各类生产经营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集货交易;三合一;建筑审核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集货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了必然趋势,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近几年来呈现上升趋势,普通的市场划分成若干摊位,各个摊位内存放货物的数量不多。而集货市场大部分是仓储式集贸市场,即进门是店面,店面后是仓库区,商家的货物全部储存在库区内,储存销售一体,在日常工作中,该如何进行仓储式集货市场的消防管理呢?
我们先来分析集货市场常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
一、建筑审核方面
1.建筑耐火等级低。有些集货市场建在城乡结合部,主要客户在农村,大部分集货市场采用租赁的方式,管理者定期收取商户租金,产权所有者只注重收益,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不足,有的借用旧式房屋,大部分是三级建筑,且年久失修。
2.生活区、办公区与仓库区三合一。有些商家直接将办公区放在仓库区内,同时在仓库区内住宿生活,办公仓储混在一起没有任何分隔,由于办公区、生活区可以吸烟、使用电器设备,这就有可能给没有防火分隔好的仓库区带来火苗,并且影响其中的人员疏散。
3.人流、物流流动性大,储存物品品种多样。长期以来,由于疏于监管,导致部分集货交易市场成了销赃黑市,家用电器、木材、小商品、小型锅炉、甚至废旧的油罐各种货物都有,有的同时对货物进行二次加工、翻新,火灾荷载大。人员拥挤,发生火灾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惨重。这就要求市场留有足够的公共面积,同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电气线路设备敷设不规范。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未分开,仓库区内电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开关、插座设在仓内等等。
二、消防管理方面
1.市场内有生活居住现象。作为商家的办公场所,商家每天有不少时间停留在市场内,很自然就要求在市场内有临时休息地方甚至是固定居住,吸烟烧水做饭较随意,使用空调、冰箱等电器。有些租户还进行二次装修,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这些行为都有可能给市场造成隐患。
2.消防设施配置不足。市场内未设有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的配置维护也因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不到位的情况。
3.仓库区货物堆码不规范,商家力求多储存货物,对货物分垛未留有消防通道,或堆放过高,距离灯具以及周边墙柱的安全距离不足。有的商家在办公区甚至公共区域都堆放货物,甚至违规存放危险物品,是典型的只顾经济效益不顾安全。
4.业主与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平时没人管,出事后互相推委的情况,一些消防基础工作不能落实到位。
以上问题有些可以依据相关规范予以解决,但有些问题适用的条款较模糊,管理过松易乱出事,这方面有过火的教训;管理过严则市场不能正常开展经营,不利于经济发展。如何把握好一个“度”,使得市场在满足安全条件前提下,健康有序发展,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首先要提高集货市场管理者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在初建市场时自觉的遵循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市场如内装修应报消防审批,避免给市场留下先天隐患,并在出租签定合同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责任制,该由业主负责的事务业主应制定制度主动完成,该由租户承担的责任业主也有必要予以督促,不能放任自流,大家联防群治,共同保障市场的安全。
2.考虑到仓储式集贸市场一般都是人流、物流集中的地方,因此集货市场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集货交易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禁止对集货进行二次加工,尤其是对可燃、易燃的物品进行翻新时很容易引起火灾。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5
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对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尤其是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而言是个特大利好消息,也是农产品流通行业期盼多年的结果。但是除“两费”之外,社会各界对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地位和盈利水平还认识不清,行业发展还存在税负重、土地性质不清等几个突出问题,亟待尽快解决。
一、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暴利”问题的再认识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农产品流通存在“两头叫、中间笑”的现象,即农民卖了低价菜,城镇居民却吃了高价菜,大量利润被流通环节赚取,所谓流通环节存在“暴利”。事实果真如此?我们从山东寿光蔬菜产地田间地头开始,跟随长途运输车,驱车26小时、行程1500公里到湖南长沙马王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又跟随同批蔬菜进入长沙市区的农贸市场和超市,调研到的结论恰恰与之相反。
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进入终端消费,一般要经过产地收购、长途运输、销地市场批发、零售等环节。
首先,产地收购环节。寿光产地收购商与销区批发商(如长沙马王堆市场内的批发商)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产地收购商根据销地批发商的信息决定收购的品种、数量(一般用4―5吨的小汽车去多个产地收购不同的品种然后拼装成大卡车进行长途贩运),收购价格由市场决定(但由于农民分散小规模生产,通常是收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没有定价话语权)。收购时,同时进行简单分等分级、装箱(贷)再进行长途贩运(有的先进行预冷以延长保质期,有的在产区冷库进行冷藏保鲜待市场行情看好后再销售)。在收购环节,为收购商提供收购服务的经纪人按收购数量获取每斤1―2分钱的佣金,不承担市场风险,收益比较稳定。
其次,长途运输。由于冷藏运输车耗能高、且不能超载,我国鲜活农产品长途运输多数采用汽车敞车加高加宽,棉被、加冰等土办法进行温度控制,少量采用冷藏车运输。山东寿光运往湖南长沙,全程1500公里、行车26小时,运输收入1.1万元(因公路运输服务市场竞争激烈,运输价格波动较大),除燃油、过路过桥费、汽车折旧、保险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外,运输户还需承担因交通事故、堵车等原因造成的农产品腐烂的风险(大部分蔬菜自采摘到消费者餐桌时间一般不能超过50小时),尽管收益相对稳定,但获利不多,且劳动强度非常大(26小时两个司机轮班开车,除加油外没有休息)。
第三,销地批发。销地批发商一般采取快进快出、薄利多销的方式,依靠大批量和快速周转赢利,需要承担很大的市场价格波动和商品腐烂变质风险,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由于销地批发商通常与下游二级批发商、零售商或采购团体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能够在短时间内将菜卖完,再将货款及时汇给产地收购商,以便资金能够及时周转和有效循环。尽管销地批发商收益相对较高,但由于竞争激烈,也不可能存在“暴利”现象。而且,如果没有这些批发商,山东寿光蔬菜在长沙销售就会陷入绝境。
第四,零售环节。目前农产品终端消费中,平均85%通过集贸市场销售,15%通过超市销售,超市售价高些。集贸市场的商户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每天清晨去批发市场贩菜,白天贩卖,收益虽相对稳定,但也仅维持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水平,远不能赚取高额利润。而且,超市租金、折旧、人工、管理、包装等成本较高,尽管价格相对较高,但通常超市经营生鲜农产品主要是为了吸敛人气,仅对生鲜类农产品保本或微利经营,很难获取丰厚利润。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分散,流通主体众多,决定了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多、链条长,造成了流通环节“暴利”的假象。总的来看,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基本符合国情,各环节不可或缺,竞争充分,不存在暴利现象。两头叫的现象时有存在,但流通从业者也不轻松。农产品流通环节非但不存在“暴利”现象,相反风险很高、投入很大,需要经过多年的市场磨练。搞活农产品流通,是促进农民增收、降低居民消费成本的关键环节。因此要采取必要措施,扶持农产品流通从业者做大做强,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农产品流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尽合理
一是农产品流通主体税负重。现行政策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销售则属于征税范围。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环节一般有三类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目前从事农产品批发的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为超市进行配送业务的配送公司和经营农产品的连锁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农贸市场从事零售的全部是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固定的增值税率远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如一吨大米平均售价2000元,按政策规定需缴纳80元增值税,而实际毛利也仅20元),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与税务部门协商实行包税制,征收方式主要由市场代收代缴;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因征收难度大而免征。正是由于现行的税收政策,很多批发市场内经销户担心实行电子统一结算后,税务部门会按实际销售额征税,对电子统一结算系统有抵触情绪。
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对农产品购销一般纳税人直接以现金形式、零星小额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填报,且多为现金交易,开具对象又是大量的个体农民,乱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逃税收事件时有发生;税务机关为此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却使一般纳税人获得抵扣的条件非常苛刻,造成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较高,很多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同样,因配送公司不能给超市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超市就不能及时给配送公司结算货款,造成恶性循环。总之,现行的农产品税款抵扣政策已完全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限制了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也是造成农产品流通行业从业者多为小而散的农民的主要原因,亟待尽快改革和完善。
对个体工商户,由于税务部门难以核定其销售额,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在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方税负较重。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但是,因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普遍将农产品批发市场视为一般商业企业,普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负,致使其税负较重,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二)绿色通道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绿色通道只对蔬菜、水果、水产品、鲜肉蛋奶、活畜等鲜活农产品开放,粮食、冷藏冷冻肉类等农产品没有被列入范围。同时。国家级“绿色通道”只有“五纵二横”4.5万公里,仅占收费公路总里程的20%。即使加上各个省市另外执行本性质区域内“绿色通道”政策的道路9.6万公里,也只占收费公路总里程的66%,1/3的道路仍需要全额交费。从山东寿光贩运到湖南长沙途经河南境内时,有两个地方公路的收费站仍需要交费。有的运输户还反映,走绿色通道虽然可以减少路桥费,但因为绕路反而会增加燃油费用,并且多耗时。一些运输户还反映有的地区绿色通道不畅通,照样收费,有时还因超载被查扣。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政策需要改进
随着城市规划的调整,现有一些销地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异地搬迁。由于批发市场主要是棚厅式建筑,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较大,不少市场占地均高达1000多亩。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用地政策,市场扩建用地按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必须要经过“招拍挂”,致使有的地区土地价格每亩高达100―200万元,市场难以承受,从而造成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地“以租代征”现象十分普遍。正是由于土地价格高,很多市场异地搬迁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四)集贸市场设施简陋
尽管超市、大卖场经营农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集贸市场销售价格低廉、经营方式灵活、消费便利,加之老百姓长期的消费习惯,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它仍将是城镇居民购买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但是,由于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改造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导致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地价攀升,原有众多在市内、社区、街头巷尾存在的集贸市场,被规划建设为道路、写字楼、住宅、绿地、大卖场,从而造成集贸市场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仅存下来的集贸市场也是设施简陋、经营环境差,与城市的现代化水平形成鲜明的反差。特别是由于集贸市场被拆迁或改造,造成大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去赖以生存的来源。
三、政策建议
(一)减轻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
国家要研究改进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政策。一是鉴于农产品销售价格普遍不高、自然损耗大、流通环节增值较小的实际情况,建议仿效生产环节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农产品流通实行零税率。对单纯从事农产品购销业务的纳税人,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全额免征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取消凭收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政策,划分不同品种,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采用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增值税率。二是参照发达国家的作法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设施给予免税,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半征收营业税,并参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法,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
(二)扩大绿色通道范围
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政策,将执行绿色通道的品种范围由鲜活农产品扩大到粮食、冷冻、冷藏的肉类等全部重要农产品,将免收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的道路范围扩大到全部收费公路。要设立绿色通道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
(三)加大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扶持力度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6
城区现在农贸市场6个,其中零售5个,批发1个。占地面积约16000m2;超市附带经营蔬菜2个,农村集贸市场20个。城区未经审批自然形成比较固定的“马路市场”有2个,还有些小规模的临时性“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严重。
二、蔬菜产供销状况
XX年年度我区蔬菜供应总量约为88000吨,属本地自产的约有10000吨,从外地运入约78000吨,居民消费总量约为80000吨。本地蔬菜远远不能满足需要,80%以上主要蔬菜要到外地运入。
三、蔬菜流通渠道建设情况
我区有农产品批发市场1个,占地面积约9000m2,零售市场5个,占地面积约7000m2。属棚架和露天经营,设施简陋,超市附带经营蔬菜2个,室内市场少,棚顶和露天经营多,配套设施不完善,建设规划滞后,总体布局不合理。自产自销经营户流动经营多,“马路市场”泛滥,屡治无效,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街道畅通。对我区市场建设和管理、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冲击。
四、建设“放心菜”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
加快我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市场档次,是我区“放心菜”工程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民心工程”。我们总体思路是: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我区城市发展进程,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着眼长远,科学制定我区农贸市场总体规划。加快和改造进程,争取在城区内逐步形成以大型市场为依托,中型市场为骨干,小型市场为补充,高中档相结合,功能齐全,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的菜市场体系。一要根据城区人口总量,人口分布状况,居民消费水平,以及交通、环境等情况合理规划菜市场。菜市场建设原则上以新建居民住区为基本单位,按有关建设标准配置菜市场,使城区菜市场布局合理,配置先进,方便购买。二要抓好农贸批发市场建设问题,我区仅有东店子蔬菜批发市场一处属村办,财力有限,基础设施差,管理混乱,市场脏、乱、差,完全跟不上城市发展需要。三要抓居民小区菜市场规划和建设,发展社区小菜场。按照商务部“便民服务进社区,便利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商业发展要求,在新建的大型居住区落实好配菜点建设,就近解决居民买菜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