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安全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安全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商业银行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旧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IH(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融资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2J(P12)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三)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x~~l-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x~#l-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金融安全论文范文2
一、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从现有资料来看,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这表明,对金融安全的概念进行具体和明确界定较为困难。同时也表明,经济安全的内容涉及到与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众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外学者通常都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中来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应当说相关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王元龙,1998)和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梁勇,1999)。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权”。这种“金融主权”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主权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1.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论文范文3
关键词:区域;金融安全;金融生态;金融预警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077-02
一、影响区域金融安全的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0)分析了影响区域金融安全的原因:社会公众对金融风险的承受能力脆弱,滥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性业务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国有企业境况不佳加大了金融安全运行的困难,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存在支付风险,金融资产单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05)指出温州地区金融不稳定的五大源头:银行经营中的不稳定因素,证券和保险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外汇领域所含有的不稳定因素,信用环境的不稳定因素,民间融资的不稳定因素。
李嘉晓、秦宏、罗剑朝(2006)剖析了区域金融风险的成因:(1)金融业自身的原因,包括金融机构重规模、轻效益的粗放经营发展模式,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存在缺陷。(2)金融业之外的原因,包括: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社会信用问题。
胡国、宋建江(2005)认为,房地产价格波动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理由是:房产价格波动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异化,扭曲经济主体的消费投资行为。
李升高(2006)探讨了广东省全面退出煤炭行业可能引发区域金融稳定:煤炭行业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全面暴露,银行不良贷款骤增;煤炭企业失信导致信用环境恶化,资金外流影响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农信社改革目标的实现。
实际中影响区域金融安全的因素比已有研究成果中提到的要多,因为金融已经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而这些方面或环节一旦出现不稳定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
二、金融生态
研究区域金融安全不得不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金融生态问题。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前提。
徐诺金(2005)定义金融生态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高小琼(2006)把金融生态总结为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其对外部环境冲击的自我调控的制度安排。曾康霖(2007)认为,金融生态的内涵是指金融企业的生命力状态和生存环境,外延应当有金融生态平衡、金融生态周期、金融生态环境。周小川(2009)指出金融生态的概念可以进一步延伸到标准执行、执法公正性以及对欺诈案件的处理等问题上。
林永军(2005)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生态作为一个良性循环系统应具备以下特点:金融市场各个子系统之间良性互动,高效运作;金融主体产权清晰;生态圈内游戏规则科学完善;与系统外进行良性的资源、能量的输出输入。李扬等(2005)认为,城市法制环境、地区经济基础、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部门独立性和诚信文化等是影响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建立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个子体系,共计127项指标。其中,定量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及社会信用和法制环境3个目标层次、14个准则层次,共90项指标;定性评价包括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等四项标准,共37项指标。并建议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6)以金融市场有效性假说为理论基础,采用因子分析和层次分析相结合的计量方法评估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了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
杨宏斌(2005)运用生态学原理与方法,从金融生态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了银行危机传导机制,认为流动性短缺是危机传导的基本条件。张志元、雷良海、杨艺(2006)通过理论分析得出城市金融生态系统达到最优稳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受贴现率效应、开发成本效应和增长效应三方面的影响,然而在现实中,与这些理论因素相关联的实际影响因素出现的问题比较多。许红莲、邓超(2007)指出中部地区的金融发展速度明显滞后,出现了所谓的“中部塌陷”现象:资金吸纳能力低下、金融机构结构欠合理、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金融宽度不够、融资渠道狭窄、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整体金融效率低等。并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五个角度分析了中部塌陷在一定程度上是中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不良的必然结果。高万东、王洋(2007)研究发现东北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与沿海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别,突出表现为信用基础脆弱、缺乏良好的金融自动调节机制等。谢德仁、陈运森(2009)利用2001―2004年上市公司是否进行了债务重组的数据研究了金融生态环境和企业最终控制人性质对融资性负债治理效应的影响。
朱静(2009)指出农村金融生态的特征是系统性,平衡性和动态性。并指出中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完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失衡。
三、区域金融预警
研究发现金融危机预防成本大大小于危机事后处理成本,所以学者们都在积极探索区域金融预警。
仲彬、刘念、毕顺荣(2002)讨论了指标的选取,模型的应用和模型准确性检验。最终选取微观审慎指标和宏观先行指标,利用自回归模型并结合事前检验建立了区域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系统。
易传和、安庆卫(2005)阐述了建立区域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及设计指标体系的原则。选取核心指标和相关指标两大类,其中核心指标又包括五大类19项指标,相关指标包括六大类12项指标。给出了区域金融稳定状况的等级划分,并结合湖南某市的具体现状给出其金融稳定的状态。
汪祖杰、吴江(2006)指出区域金融安全指标主要分为内在关键性指标和外在影响因素指标。内在安全关键性指标包括区域安全微观、宏观和金融生态环境检测指标;外在影响性指标包括全国经济状况指标、货币指标、股票价格指数指标和汇率指标。构建了区域金融安全计量模型,给出区域金融安全判断值,并结合苏州实际情况给出金融安全分析。
邹小凡、林竹、汪娟(2008)利用支持向量回归采用线性核函数构建了杭州担保业的预警模型。姚星垣、郭福春(2008)结合浙江省的地方经济特色给出了浙江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特殊指标体系。崔艳娟、张凤海、徐晓飞(2008)选取宏观先行指标、微观审慎指标和金融环境指标,运用信号模型对大连市的金融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由于地区的经济金融特点不同,预警指标选取也应该因地而异。上述研究成果中指标权重的选择上有相对的主观因素,阀值的选择也没有真正结合实际,因为国际惯例不一定适用于当今经济转型中的中国。ARIMA模型只考虑了变量自身的变化趋势,不能反映其他变量对它的影响,所以由突发事件造成的时间序列的结构突变是用此模型预测不出的。而信号法在以往的实证检验中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四、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大部分文献给出的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的对策都集中在: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区域内行业自律,建立多种金融稳定指标检测(或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改善区域金融的外部环境等。
五、总结
综上所述,一套完整的区域金融安全理论应该包括:(1)结合地方经济特色与金融生态特征,找准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包括直接影响因素的和间接影响因素。(2)根据影响因素建立预警系统,包括完善的预警指标体系及科学的预警模型。(3)不稳定因素的治理,发挥地方经济特长,逐步改善金融生态,限制或消除不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林永军.金融生态建设:一个基于系统论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8).
[2]曾康霖.刍议金融生态[J].中国金融,2007,(18).
[3]杨宏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改善金融生态[J].生态经济,2005,(12).
[4]高万东,王洋.东北地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分析[J].经济纵横,2007,(15).
[5]胡国,宋建江.房地产价格波动与区域金融稳定[J].上海金融,2005,(5).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广东区域金融生态实证研究[J].南方金融,2006,(6).
[7]李升高.广东省全面退出煤炭行业可能引发区域金融问题不容忽视[J].南方金融,2006,(5).
[8]易传和,安庆卫.建立区域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9).
[9]李嘉晓,秦宏,罗剑朝.论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J].商业研究,2006,(19).
[10]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区域金融安全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6).
[11]汪祖杰,吴江.区域金融安全指标体系及其计量模型的构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3).
[12]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区域金融的不稳定因素及其化解:以温州为例[J].上海金融,2005,(4).
[13]仲彬,刘念,毕顺荣.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理论与实践探讨[J].金融研究,2002,(7).
[14]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金融研究,2006,(1).
[15]邹小,林竹,汪娟.地方金融风险预警模型构建[J].浙江经济,2008,(6).
[16]姚星垣,郭福春.构建浙江省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17]崔艳娟,张凤海,徐晓飞.区域性金融危机预警体系的构建与检验[J].商业研究,2008,(11).
[18]张志元,雷良海,杨艺.区域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金融生态研究[J].金融研究,2006,(6).
[19]徐诺金.论中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
[20]周小川.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地方融资的关系[J].金融研究,2009,(18).
[21]李扬,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J].金融时报,2005,(11):5.
金融安全论文范文4
【关键词】金融安全 风险控制 危机预警模型
国家安全始终是世界所有国家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在传统意义上,国家安全主要指国家独立、以及现存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价值观不受破坏(高鸿桢,2005)。从现代意义上看,经济安全也包括其中,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也是整个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由于这场危机发生之突然、传播之快速、传播面之广泛、影响程度之深远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人们纷纷质疑,为什么对金融危机及其预警已做了长期研究的欧美发达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没有能够事前对这场金融危机作出有效的预测和预警呢?为什么那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这场金融危机也没有能够预先加以防备而束手无策呢?这一方面说明了金融危机预警的确还是一个尚未很好解决的世界难题,另一方面也更加突显出建立完备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是多么迫切的重要任务。
一、国外对金融安全预警及风险控制的研究
金融安全预警系统(financial security early-warning system)在国外的研究中又称为金融危机预警系统或早期预警系统,即early-warning system,简称EWS。伴随着各种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以及危机影响的日益扩大,对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研究已成为各国政府、学术界以及各个国际经济组织均十分关注的焦点。尽管各国的研究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金融危机的成因与机理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由于金融安全的相关研究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而且各个国家背景不同,所研究的时期又有差异,以及各国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存在差别,各种影响金融安全因素的作用机制又在不断变化,因此至今在金融安全影响因素的判断、金融危机的预警机制以及金融安全预警方法等方面还难以形成共识。
对于危机问题最早的论述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甚至更早的文献,其后的马歇尔、马克思、凯恩斯等经济学大师也对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有过详细论述。
马克思将货币危机划分为伴随经济危机发生的危机和独立的货币危机两种类型,并将危机的成因解释为:货币出现时的商品买卖在实践和空间上的分离,导致货币与商品转化过程出现不确定性,从而为货币支付危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凯恩斯在其《通论》中则以“不确定性”来说明和理解金融危机的出现。他在宏观经济模型的基础上认为,危机的形成机制在于人们一旦意识到存在“过度乐观引致抢购风潮的市场”,觉醒的力量将势不可挡,资本的边际效率如果受到冲击,则可能使经济出现大规模的倒退。
在此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危机的表现形式日趋复杂,金融危机的危害日益扩大,金融危机预警模型得到建立和发展。然而对各种金融危机预警模型加以统一梳理较为困难。由于金融安全预警本身存在方法悖论,在应用样本上差别较大,使得金融安全预警模型的研究更千差万别。在此可以主要按照事件发展的脉络,对各类金融危机预警模型的演进作初步的归纳:
以Kaminsky等(1997)的经典论文为界线,金融危机预警模型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1997年以前和1997年以后两个主要时期。
(一)1997年以前的金融危机预警模型
归纳起来,1997年以前金融危机预警模型的发展主要有两种结构类型:第一种结构的危机预警模型实际上是一种危机识别模型,这种模型主要是通过分析各种预警指标在危机发生前后的数量特征,检验其是否存在着被我们捕捉到的异常来事先预警的,其中的预警指标基本来源于相应的理论模型对危机的解释。第二种结构的预警模型则将金融危机事实以潜在的金融危机作为被预警的直接对象,如以货币压力指数EMPI为标准识别的金融危机,通过判断指数波动是否超出相应临界水平进行金融危机识别(贾彦东和张红星,2006a)。此类模型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利用新的计量分析工具对安全因素进行更准确的分析方面。
(二)1997年以后的金融危机预警模型
1997年以后的金融危机预警研究,主要是对影响因素分析式模型的改进和拓展。与以前的研究相比,在危机界定方面和指标覆盖范围方面有新的发展,预警模型选用的计量经济工具和统计技术也有了明显的飞跃。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有:Burkart和Coudert(2000)运用专家评判法进行的危机界定与原有界定的比较研究;Ghosh(2002)引入货币危机深度测评的危机识别方法,对货币危机的界定研究;Zhang(2001)的研究采用了单一指标判断再综合判断的识别方式,即选用汇率、外汇储备、国内利率等变量,认为只要有一个变量超出临界水平则表明发生了危机。
二、国内学者对金融安全预警及风险控制的研究及应用
自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中国学者开始真正重视金融安全方面的研究。从国内看,研究的焦点主要在金融安全理论及其相关方面。目前国内对金融安全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很多研究都集中于探讨安全理论与中国安全现状,即对可能造成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体制变迁下的金融安全变化进行描述,而真正实证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较少。
金融安全论文范文5
本论文第一节介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概念及其原则,并通过纵向的与我国原有以期限为基础的“一逾两呆”贷款分类方法;横向的与贷款风险分类的国际惯例(美国模式、大洋洲模式、欧洲模式)进行比较,论述了推行五级贷款风险分类法的现实意义。
由于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在我国实施较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颁布了指导原则,但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必要的工具,增加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难度,笔者尝试性的在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引入模糊数学的综合评判数学模型。本论文第二节笔者对模糊数学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的基本原理加以介绍,在第三节中笔者着重将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结合上海市某银行的6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关键词:五级分类信贷管理数学模型
Abstract:Inorder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creditasset,toimprovethesuperviseofthecentralbank,tosafeguardthefunctionofthefinancesystem,thegovernmentofChinaandalllevelsoffinancesupervisinginstitutionsarekeepingworkinghardtoestablishandtakeagoodmanyofeffectivemeasures.UndertheauthorizeofStateDepartment,thePeople’sBankofChinaimplemented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overallthebanksinthecountryandissued<Therudderofloanriskclassification>in1997.Thisisanimportanttransformofthecountry’screditmanagementsystemanditissignificantthestudyofloanriskcontrolmanagement,notonlyontheaspectoftheorybutalsoontheaspectofthemanagementofthecommercialbanksofChina.
Inthefirstpart,thearticleintroducesthebasicconceptandthefundamentaloftheloanriskclassification,afterthecomparetothelately“yiyuliangdai”riskclassificationandtheandthecomparetotheriskclassificationunderinternationalrules(Americanmodel,Oceaniamodel,Europeanmodel),thearticlealsodiscussestherealmeaningof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simplement.
金融安全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
论文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