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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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范文1

最早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是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后来该方法在各国法学教育中被推广。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以此加深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及制度,从而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有以下特征②:(1)明确的目的性;(2)客观真实性;(3)较强的综合性;(4)深刻的启发性;(5)突出的实践性;(6)学生的主体性;(7)过程动态性;(8)结果多元性。

在我国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2]在教学中虽然也使用案例,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理论的例证,以便让学生知道如何运用学过的民法原理或加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甚至有人认为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事实上,司法实践本身也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如果司法实践者不熟悉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则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因此,民法的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真正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综合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在民法课堂教学中,仍应以理论讲授为主,但要改革讲授模式。毋庸置疑,理论教学模式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其优势不容忽视,就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3]但应该对传统的“灌鸭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从民法的内容上精讲其重点、难点问题,其他问题少讲甚至不讲,由学生自学。这样,可以留出一部分课时进行案例教学的实施。其次,教学方法上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比如通过提问检查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对有争议的、疑难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

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在前文中已明确强化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对理论讲授法的否定,因为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建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案例的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的,因此,只有将案例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取得最佳教学成果。具体而言,笔者分以下几步进行:

(1)选择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民法内容非常庞杂,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都能采用案例教学法,因此,需要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适用案例教学法。比如,笔者就从民法的教学内容中选取了民事主体制度、制度、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等几大专题进行案例教学。

民法案例范文2

【关键词】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律师实务课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警察学院教改研究项目“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236-02

一、我国案例教学的探索和困境

在我国,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主管机关和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案例教学方面,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大陆影响不尽相同。单从介绍和研究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德国的“实例研习”两者的中文论文的数量比较,前者数量众多,而后者则甚为罕见。由此来看,我国学界对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关注度远超德国的“实例研习”。但是,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与美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联的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判例之中,因此,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相对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非判例法国家引进该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尽管这方面论文数量较多,关注度很高,但关于如何借鉴的论文较少,在实践中具体尝试借鉴该教学法的教师就更少。

尽管如此,“实例研习”的方法在中国大陆推广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即便是目前在我国推广效果最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经费紧张、师资紧张、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学校能够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数量十分有限,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也因学校和教师重视程度和投入水平的不同而收获差别很大。从整体上看,这种案例教学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案例教学因教师而异,有些教师重视案例教学,也有不少教师并未将案例教学放在重要位置。

二、确立“个案实例教学法”的意义

1.“个案实例教学法”提供了案例教学的新思路,符合当今世界案例教学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其理由主要在于一借鉴了国际上三种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个案实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比较。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至今已有多年历史,其间经过了几代法律人的实践和改革,积累了大量的高水平的案例,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都有重要地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个实例教学法”根本没有资格与其相提并论。但另一方面,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从其诞生时起,围绕其产生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批评的意见很多。

而“个案实例教学法”选择案例范围扩大至法院所如知识产权出版社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系列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的“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等等。每个案例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案件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由于上述差别,使模拟法律诊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律师实务技能训练和更多的理论上的收获。

2.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

我们借鉴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均涉及到制度、传统文化与当前中国司法现状适应等系列问题。而“个案实例教学法”则完全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不存在上述障碍。“个案实例教学法”解决了我国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我国案例教学涉及到的瓶颈是判决书问题。我国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离美国、德国等国家案例教学对判决书的要求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而这又非短期内能够予以解决的问题。“个案实例教学法”则不同,它主要针对从事律师实务课和法律诊所课教学的少数教师。对于做兼职律师的这部分教师来说正常情况下这部分教师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历,这些就是自己常做的事情,内容自然非常熟悉,容易上手。案例教学模式的推广基本上会涉及到所有专业课教师。但“个案实例教学法”则不同,由于这种案例教学与真实案例涉及的问题是相同的,完全打破了学科界限,需要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因此,此种跨学科的案例教学只能在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基本学习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开设。如果部门法案例教学开展得好,学生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个案全过程的训练也会更顺畅。在学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上述基础理论和知识之前,“个案实例教学法”的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个案实例教学法”推广的建议和构想

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职业技能训练自然比较扎实。德国法科学生专门有两年的实务训练,自然也能解决学生的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德国的“实例研习”在法学本科的五年制法律素质教育中居于重要位置,德国学生在两年实务培训前的法律思维和实务能力也是远超我们法科学生的。要改变上述状况,在目前条件下,我们的建议和构想是:

其一,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融合。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模拟法律诊所是在法律诊所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教学方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模拟律师角色从事一些律师业务。由于三种诊所各有利弊,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将上述形式和方法结合使用。有些法学院逐渐将重心放在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上,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真实案件。三种诊所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不清。这种发展趋势的背后,既有师资、财力等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比如有些法学院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采取以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为主,以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为辅的方式。各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其二,律师实务课有些学校叫法律实务课可以考虑融人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该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对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已有教科书和笔者了解的教学情况来看,律师的概念及性质、律师资格、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法律顾问等侧重于理论教学的内容占了较大的篇幅和教学比重。另外,近年来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后,有些在法律诊所上课的律师实务课教师,已经开始将法律诊所在校内的先进教学方法应用到律师实务课教学中,使律师实务课逐步向法律诊所校内教学转化。而我们的法律诊所校内教学,由于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模拟法律诊所课。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律师实务课融人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的可行性。

最后,法律文书课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法律文书课在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学生中已开设多年。之所以我们建议其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是因为“个案实例教学法”教学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书训练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主要就是撰写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与人的诉讼策略是密切相关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人对案件的意见和诉讼策略也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比如起诉状的撰写,哪些内容需要写,哪些内容不需要写或暂时不写,如何写,这里面就有很多技巧,需要放在整个案件中来考量。人不能在起诉状或某一个法律文书中将所有的“炮弹”都打出去。所以,“个案实例教学法”中的法律文书教学“实战性”更强,这在单纯的法律文书教学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四、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民法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因为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民法的唯一方法,因此教师应该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并不能代替民法基础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应注意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中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因此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不能把民法的课堂教学变成“故事会”。运用案例教学法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却不甚了解或忘记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3.应注意时间的掌控

民法内容的庞杂使得教师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从现实中寻找、累积案例,设计、编写案例,做案例分析。对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对学生的引导都要事先经过充分的推敲,力争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4.应注意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统一

民法案例范文3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经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中制执行?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胜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民法案例范文4

一、基本情况:

院党组对执法廉政档案工作高度重视,将建立执法档案作为促进广大检察干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衡量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执法能力的一把客观标尺,作为推进检务公开、加强内外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院按照真实客观、简便易行、及时有效的原则,在执法档案工作中切实做到三个涵盖:即涵盖全部执法职能、涵盖全部执法过程、涵盖全部执法人员,推进执法档案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案中过程监督。建立了《检察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实施办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干警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每一名干警分别设立专门的廉政档案,在办案部门推行“四卡”制度(即刑检部门和民行部门《办案纪律检查卡》和《办案纪律监督卡》,自侦部门《廉洁自律卡》和《执法监督卡》),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测评”。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10日内填写《办案纪律检查卡》或《廉洁自律卡》,如实反映本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的情况,处理说情、送礼、请吃等情况,并交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时,由办案部门兼职纪检监察员及时填写《办案纪律监督卡》或《执法监督卡》,寄送有关单位和人员,征询意见建议,接受外部监督。

(二)、强化案后绩效考评。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执法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政治处、纪检组、内督组将对业务部门执行执法档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年末集中汇总存档。将执法档案执行情况与季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提出纠正建议,情节严重的扣本部门当季岗位目标考核分。

(三)、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对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过失办错案的,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我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检察长是追究错案责任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检察委员会行使错案确认的审定权,内督室是追究错案责任的主管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三、初步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

民法案例范文5

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北安市人民法院把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和“廉政监督创新年”两项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比例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比例作出规定。

为更好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人民陪审员有名无实,设而不用,从根本上扭转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量少的状况,北安法院对各业务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明确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要达到所审理案件的15%以上。

                             

民法案例范文6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1.5%,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