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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产范文1
为切实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资产是各级政府长期积累形成的宝贵财富。管好用好公共资产,对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公共资产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被财政部称为“模式”。但是,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购建轻管理、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以及随意购建、处置资产等问题,还存在短缺和闲置浪费并存的现象;一些山地、林地、水面以及矿产资源、城市公共资源等公共资产还没有纳入统一管理范围。这些问题影响了公共资产效益的充分发挥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
全市公共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部门单位依规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对公共资产的所有权,将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资产处置权。公共资产的产权登记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办理,已办理产权登记至今尚未将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尽快将公共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今后新购建的公共资产,资产购建单位应在资产购建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产权资料,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产移交工作机制,落实投资项目后期的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对于资源性资产、市政设施类资产、交通设施类资产、农林水设施类资产及无形资产要建立以产权、使用权变动审批为核心的产权集中管理机制。
三、积极盘活公共资产
公共资产不仅具有保障的职能,也具有资本的功能。各县区和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树立经营的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盘活公共资产,不断提高规模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市场运作,将城市中部分地处黄金地段的国有房地产转化为可用于经营的资本,以开发、转让、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提高资产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要通过BOT、BT、发行债券等方式盘活资产,为重大项目、主导产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破解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有计划的对公共资产进行整合置换,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发展。要探索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对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场以及农林水设施,要策划包装,推介招商,实行股权合作,发展产业项目。对广告、设施冠名、特许经营以及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转让、有效使用的要求,实现有偿转让。
四、规范公共资产日常管理
(一)加强公共资产购建管理。实行资产购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和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资产配置标准为核心,分工明确、流程规范、协调有序的购建预算管理体系。凡使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等购置、维修和建造公共资产的,实行资产购建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资产购建的单位应将年度资产购建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经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将其编入部门预算后方可实施。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建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购建资金,不予安排政府采购,不予办理资金支付。鼓励各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或自筹资金购建资产。资产使用单位运用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购建资产,购建资金不足的,财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公共资产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对市场前景好、开发增值潜力大、有利于资产整合利用的资产开展收储。财政部门可按当年公共资产收益的1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产收储、购建和维护。
(二)加强公共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共资产产权发生转移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跨级调拨等。公共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公共资产产权不发生转移,仅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的对外出租、承包经营以及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所有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事项都必须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处置或转让公共资产。
(三)加强公共资产收益管理。公共资产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处置公共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出租、出借公共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收益,都必须足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隐匿资产收益,更不允许用资产收入设立“小金库”。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资产收益征管,健全征管工作机制,强化收入稽查和检查。
公共资产范文2
【关键词】 公共产品; 国有资产; 绩效评价
一、公共产品与国有资产的形成
公共产品是指消费中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它的效用不可分割。它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效用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产品本身的效用是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在技术上不可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归个人享有,它具有联合受益和共同消费的特点。二是非排斥性,就是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个人独享,要是排斥他人,在技术上做不到成本也很高。三是非竞争性,就是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享用,不会排斥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他人享用的数量和质量。
自然垄断和外部性为国有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合理的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即经济学所说的“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尤其是由于自然垄断和外部性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某些方面是缺乏效率的甚至是无效的。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市场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同时,也需要财政配置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手段,即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的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来进行的,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就需要投入资本,从而形成国有资产。
二、公共产品与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应主要承担提供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而将大部分的私人生产和提供交由市场和企业去进行。因此,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主要应是对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所必需的资产的管理。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有必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角度出发,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应包括一些由国家集中起来用于平均社会收益分配的资产,如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政府必须使国有资产通过各种途径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并使之转化为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中的国有资产增量,最终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心放在对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必需的国有资产管理上。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的绝大部分工作职责不再是对盈利性国有企业的管理,而应转为对非盈利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公共产品与公共领域中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在现实的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存在的,这部分资产既包括诸如国家用于提供司法、行政、国防、环境保护等纯公共品所必需的资产,也可能包括诸如公园、道路等准公共品所需的资产。毫无疑问,管理好这些国有资产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理应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题中之意。那么,应该如何确立一个基本的体系,对这些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有效的考核呢?公共产品理论在此给出了基本的原则。
(一)纯公共品领域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对于纯公共品领域提供中所必需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公共产品理论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判别标准,也就是当公共品提供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时,公共品的提供达到了最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对于该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应遵循这一原理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对成本和收益进行确认,并给出评价,这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难点所在。
1.从收益确定和评价的角度来看,公共项目资产管理收益的确定比之于一般企业资产管理收益的确定要困难得多,因为一般企业的收益都是可以货币计量的,而公共项目因为其固有的收费的困难性,尽管其社会经济效益可观,但却很难以货币价格进行量化。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将公共项目的收益通过某种类比的方法转换成可以货币计量的收益。比如对于绿化造林的收益,可以通过一定的统计处理,计算由于绿化造林引起的农业环境改善从而农作物增产的收益以及空气质量改善导致的呼吸疾病减少而节约的医疗费用等等。这些计算尽管不可能是非常完整的,但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真实收益。
2.从成本确定和评价的角度看,公共领域中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困难主要在于对事后成本大小的评价要远困难于对企业成本的评价,因为企业处于一个与其他企业相竞争、相比较的环境中,而它的收益又是明确的,这样,当发生长期收益不抵成本的情况,或成本收益大幅度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水平时,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判定该企业的成本管理是不理想的。而从客观上来讲,即使不作主观的评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那些成本管理不利的企业也将会遭到市场的淘汰,即市场将会自动地对企业资产管理的绩效作出评价。
(二)准公共品领域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准公共品是指那些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物品和服务。正是因为不完全的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准公共品的提供既可能采取政府的方式来进行,也可能采取市场的方式来进行。在考察准公共品领域中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时,首要的问题是将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作一比较,只有当确信公共提供的效率较高时,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才应介入这一领域,否则应尽可能地不介入。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在具体的实践中,究竟是采取公共提供为好还是市场提供为好,取决于这两种方法各自产生的净收益的对比。
需要强调的是,公共产品理论在准公共品提供上的原则标准,显然不能把收费的多少作为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好坏的标准,固然收费可以使消费者在消费准公共品时客观地衡量其自身的效益和成本,从而避免过度消费造成的浪费,而且还有助于减轻税收的负担和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但是过高的收费标准同样将导致效率的极大损失,特别是在某些行政垄断的场合,不受控制地乱收费将会给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决不能认为收费越多,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就越好。
【参考文献】
公共资产范文3
内容摘要:本文建立在产权理论和制度分析的研究基础上,运用委托理论,对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上海特色的完善、可行的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创新
问题提出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由国家委托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以及运动训练、体育竞赛的体育活动场所。
上海市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要求”,将城市发展目标定位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而完善的体育设施无疑成为一个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作为全民健身的主阵地、体育产业重要载体的公共体育场馆,目前,上海市体育场馆的管理与利用与人们的需求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上海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共体育场馆也面临着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挑战。因此,为克服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行中的缺陷、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盘活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体育国有资产,有必要对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分析,以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实践有所启示。
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市民全民健身意识的增强,上海市体育场馆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民营体育场馆增长的速度更加惊人。据第五次全国场地普查的资料,在全上海的14426个体育场地中,体育系统所属380个场地,占到总数的2.63%,民营体育场馆占到70.21%。与民营体育场馆相比,公共体育场馆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场馆改革的进程仍显滞后,市场的独立性和活力与民营体育场馆存在一定的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体制和机制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在改革的进程中,个别公共体育场馆逐渐脱离事业单位编制,企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加,例如上海东亚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卢湾天育实业公司(卢湾区体育中心),虹口足球场暨鲁迅公园联合发展公司等,这些场馆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发展较快,已逐渐摆脱事业单位的属性。但是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依然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的色彩,没有摆脱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公共体育场馆在产权关系上的模糊和委托上的问题,是发展中的体制,这些问题限制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生机和活力,导致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效率低下,也同时激发了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创新的动力。
根据调查,73.17%的公共体育场馆认为有必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占到被调查公共体育场馆的大多数(见图1),这说明作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体育场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竞争和挑战,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暴露出缺陷,有必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建立符合体育产业规律、促进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进一步发展、创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能够改变旧有束缚公共体育场馆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体育场馆产业健康运行的局面。
据本文调查,公共体育场馆认为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其中,有29家(占70.73%)公共体育场馆意识到改革有利于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有28家(占68.29%)场馆认为改革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宏观调控;有27家(占65.85%)公共体育场馆认为改革有利于公共体育场馆资源的共享;有25家(占60.97%)公共体育场馆选择了“有利于做大、做强公共体育场馆产业”;有20家(占48.78%)公共体育场馆认为体制改革有利于建立场馆之间的有序竞争;有15家(占36.58%)场馆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产生改革联动效应,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产业融投资体制的改革,如表1、图2所示。
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理论依据
(一) 现代产权理论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属于自由主义学派。产权理论主要以产权和交易费用为概念基础,研究产权及其结构与安排对资源配置和效率的影响。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一个完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其中每一种权利又可以细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给经济带来巨大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在我国掀起了一股 “产权热”。事实上,现代产权理论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起到了有益的启示。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这标志着国有企业的改革由以承包制为核心的经营体制调整阶段转为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阶段。
产权经济学认为,要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一套科学完整的产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上完善的产权制度有以下要求:对产权的界定要明晰化,产权的独立性,产权权能分解化以及产权主体多元化。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产权制度,本文认为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产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缺陷,不符合现代产权理论对产权制度的要求。
具体来说,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产权的界定实质上是模糊的;缺少产权的独立性;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主体单一,产权权能未能得到有效分解;公共体育场馆产权流通不畅,未能实现产权在市场的流通和优化。
(二)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现代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委托理论认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仅是委托关系的外在表现,而企业所有者人力资本驾驭企业物质资本的局限性才是企业所有者让渡经营权,从而委托关系得以确立的内在原因。这就说明,委托关系以追求分工和规模为目的,企业的所有者因委托关系的确立而获得一定的效果。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企业委托人和人围绕风险分配而做出的一种契约安排。虽然通过该种契约关系对于委托人和人都能带来相应的分工和规模效果,但是由于契约双方目标各不相同,相关信息在双方之间的分布也是不对称的,人有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委托问题。
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1988年以后,经过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深圳-上海”模式、“一体两翼”模式、“98”模式。
“深圳-上海”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最早提出,它的主要架构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三层次管理模式”。
在第一个层次上,国资委的设立,实现了政府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在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与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的分离。在第二个层次与第三个层次之间,既实现了企业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规范,又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了合理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解决了在第三个层次中,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的问题。
“一体两翼”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税务局作为其“两翼”,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98”模式。这种模式是将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所有权分别交与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投资、监管、改制、人员选择等职能。
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策略
建立“政府主管部门(或国资办)――中间层公司――公共体育场馆”的三层次管理模式,在明晰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的委托关系。既有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管,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的产生,保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型职能的实现,同时也赋予公共体育场馆更多的自主性,增加对场馆的激励,使公共体育场馆在市场的竞争中更具有活力。
在三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在体育局设立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监管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设立这一机构,并非在原有的结构中新增一个行政管理层次,而是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界定其宏观调控、监督监管的职责。此策略的关键是中间层公司的设立,中间层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三种类型。一是按照公共体育场馆的意愿,自由组合,自我重组,跨地域、跨项目组建中间层公司。二是按照场馆项目的特点、规模的大小、产业的相关构建中间层公司,做到资源的共享,资源配置的最优。三是政府牵头,将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业已存在的集团公司,经改造和经政府认定为中间层公司,赋予该中间层公司对集团内的公共体育场馆行使国有权权能,将原本不属于该集团的其他一些公共体育场馆划归这个中间层公司管理。
鉴于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历史原因及规模大小,“三层次管理模式”的建立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考虑到公共体育场馆地域性强的特点,中间层公司就可以采取分区、分类等方式逐步建立,先选择规模较大、企业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公共体育场馆为龙头,组建公共体育场馆产业集团,整合各场馆的资源,做到信息沟通顺畅,资源配置合理,以便发挥不同场馆的项目优势和区域优势。
参考文献:
1.登姆塞茨(H•Demsetz).关于产权的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1
公共资产范文4
关键词 农村公共产品 公共财政 新农村建设 资金供给渠道
1 农村公共产品资金供给现状
长期以来,在“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有相当大的比重则由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造成农村公共产品历史性欠账较多,供给严重不足。虽然国家财政每年都要通过“支持农业支出”项目向农业投入较多资金,但大都为政府涉农部门的经费,最终落实到农业和农民头上的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抗旱费等等是少之又少。建国以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基建投资的比重一直偏低,1994年达到历史最低点2.5%。尽管近年来投资的比重有所上升,2002年达到7.3%,高于“九五”和“八五”期间的5.6%和3%,但是远低于“二五”时期的11.30%。财政支农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绝对量在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 456.7亿元,但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总体上却是下降的,1978年这一比重为13.4%,2001年降低到7.7%,下降近5.7个百分点。能源、交通、通讯方面,目前全国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是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科、教、文、卫方面,由于科技投入不足,农业科技队伍不稳定和流失问题尤为严重,在全国乡级推广站“断奶”的有1.9万个,占全国已建立乡推广站的40%,这一状况使近年来毕业到农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已流失30%~40%;1993年,农村卫生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34.9%,1998年为24.9%,5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农民文化素质低,在农村仍有10%的文盲半文盲和35%的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初中及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比例占80%以上;农村大部分人口未享受社会保障,1991年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人数占农村劳动者的比重仅为2.2%,而同期城镇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重高达90.9%。此外,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迅速,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匮乏、旱涝灾害频繁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投资力度的同时,也逐步拓宽了投资领域。财政支农支出由改革初期的15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约3 000亿元;相应地,农民人均财政支农支出也由近20元增加到400元,增长约20倍。财政支农范围也由常规性项目逐步扩大,从农业综合开发,到农村“六小工程”建设,中央和地方的项目资金越来越多。但是,农村基础设施仍然相对脆弱,农村公共服务缺失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达3万亿元,而中央财政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约为293亿元,不足全年财政收入的1%。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的有关专家在江西、四川的25个村调研发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一定的标准满足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沼气、用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扣除已经建成的投资项目,全国农民平均需要投资1 700~4 900元,其中贫困地区和一般地区投资需求较大,城市近郊农村投资需求相对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目前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总和,再加上预算外收入,可用财力规模占GDP比重近30%。应当说,政府的财力具备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能力。但这距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2005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8万亿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2万多亿元,如果每年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拿出10%,也就是2 000多亿元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15年就能投入3万亿元。
另据报道,从今年开始到“十一五”期间由政府牵头,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向农村投资,开展三大工程建设: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对65万个行政村、320多万个自然村的道路、供排水、新能源、通讯、广播电视、校舍、卫生院(所)、厨房、厕所、圈舍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元进行连片、整体、全面改造建设;对农村垃圾处理、环境绿化、公共场所建设进行投资;为农民免费设计适合各地民俗民风的各种的住房,并对农民按新村规划建设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争取用3~5年时间让农村中小学生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真正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建立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制度。③农民增收工程。帮助农民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政府继续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批发和交易市场;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农业、农民的补贴制度;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等。
2 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的渠道
现阶段,要有效缓解中国农村公共产品普遍短缺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从多方面、多渠道构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供给新机制。本文从资金供给渠道阐述如何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以满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强大资金需求。
2.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使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产出效率,阻碍了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甚至影响到农村的稳定。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从根本上建设好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就必须加大农村财政投入力度,改革城乡二元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使农民享有同城市市民一样的公共产品。首先,加大农村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总量的份额不断上升,支农支出在绝对量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另一方面,从其占GDP的比重来看,农村财政却呈下降趋势。因此,各级政府应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各级财政支农支出预算的增长幅度。其次,调整农村财政的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政府用于农村的公共资源。一是要调整并压缩粮食流通领域的财政补贴,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减少交叉和中间环节,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要重新配置教育、卫生、文化、乡村合作组织建设等方面的现有财政资源,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争取用3~5年时间让农村中小学生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三是采取税收优惠、贴息等财政性措施鼓励社会其他力量进入农业农村社会发展领域。第三,采取区别对待的政府投入政策,加大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财政投入政策。我国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较高,对中央、省级财政依赖程度低,而西部和老少边陲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政府财力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水平相对低,因此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力度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应承担不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村财政投入比重,包括加大直接财政投入、财政补贴、国债资金支持的力度等等。第四,合理确定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优先顺序,将有限的政府财力运用到农村急需所用之处。由于政府财力要受当期经济增长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将所有财政资金运用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优先顺序,应该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后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
2.2 开征农村建设税
在大力清减乱收费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农村建设税,专门用于农村农田水利建设。可模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方法,以“三税”税款作为税基,7‰作为比例税率,按照2004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1.5万亿元,可征收税款105亿元。随着三税税基不断加大,税款不断增加,能够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就会越来越多。
2.3 通过发行国债筹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
发行国债,不仅可以为农村基础设施筹集大量建设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各类投资者投资国债的需要。按照2004年国债发行规模已达7 000亿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发行1 000亿元国债,专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2.4 发行彩票筹集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
按照2004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规模已达38亿元的规模,增加12亿元的彩票发行规模,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增加农村医院,开展合作医疗等。通过发行新农村建设彩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筹集到十几亿元资金,直接用于农村医疗保障建设,可以减轻各级财政的压力。通过发行彩票来筹集资金意义深远,如果组织成功,有可能通过这项活动开辟出一条向社会筹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的有效途径,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发展目标具备更坚实的基础,能够更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5 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重新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及“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解决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并利用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网络,支持农村城镇化提速升级,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农村城镇化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以城带乡,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农信社应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介入中小城市和重点镇、中心村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住房、广播电视、普及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态环境良好、居住环境优美,促进农村建设美好家园。二是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将农业发展银行改建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三是发展民间金融,解决农村金融贫血。据统计,我国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但巨大的民间资本却并未进入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需要贷款,农民的生产需要贷款,而农村正规借贷渠道却十分单一,这就使得民间资本直接进入金融领域有了存在的空间。可通过必要的整合过程,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或者区域性投资基金,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以合法的身份更好的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
2.6 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
政府扶持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一般来说,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公共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适当财政补贴等方式,大量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多种筹资渠道和提供形式缓解资金的不足。农村有大量土地资源,可通过以土地资源为主的公共自然资源向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资本转化等方式,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如“BOT”方式,以吸引产业资本投资,吸引产业资本到农村进行改造,以整合本村范围内的资源。例如山东企业家梁希森,挣了钱回去把自己的村子改造了,整体改造城市郊区农村,让农民能够随着他的企业化进程改善自己的生活。这也是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途径。
公共资产范文5
(一)美国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筹措社会资金增加农业公共产品投入。联邦政府直接拿钱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科技推广等;联邦政府引导各州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发展,如国会有关农业科技推广的法令,联邦政府对接受法律条文的各州提供资金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组织;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运用,以少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政策银行的资本金和经营费用,使政策性银行吸收大量的社会资金支持农业公共产品投资;财政投资吸引私人投资,如美国的灌溉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科技推广,既有财政投资也有私人投资;运用资金市场筹集支农资金。
明确财政支农重点。以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为界,在此之前,美国农业尚不发达,财政支农的重点是生产领域,因此财政主要投资于农业水利、灌溉、交通等公共产品;此后,农产品大量过剩,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由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主要投资于农业科技、农产品储备、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产品。
(二)日本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日本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经验主要表现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工农业良性互动的关系,即工业和农业协调发展,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日本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投资除部分直接用于兴建农、林、水产等公共产品外,大部分特别是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是采用补助金及长期低息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农民,同时通过补贴利息,调动“民间资本”投向农业公共产品,这就是日本颇具特色的“制度金融”;政府对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米价支持政策”到80年代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补贴再到进入WTO以来的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公共投资。
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策略
(一)韩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实施“以工补农”战略,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农业,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新村运动”。新村运动在农业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主要表现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如完善灌溉系统、更新农业机械、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机械设备;同时还加强农业科技、良种、化肥农药的投入,农业推广体系的建设及对农民的职业教育。这是“新村运动”的核心内容。
虽然韩国的“新村运动”主要由农民进行,但政府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政府不仅是发动者、引导者,更重要的是提供大量的财政支持。据统计,政府每年的资助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一般都超过20%,最高年份可达59.2%。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二)印度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印度政府推动的农业公共产品建设主要有以下方面:生产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控制水土流失两个方面;投入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化肥投入、高产品种投入和农业机械投入;保证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农村公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业职业教育等。
在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中,印度政府从三条途径来筹集建设资金:增加计划投资,在每个五年计划中,农业的计划投资都占相当比重,如“一五”计划农业投资占计划总投资的18%,而工业仅占8%;“二五”计划农业为25%;“三五”为21%,且以后的各五年计划中从未低于20%。实行投入物补贴,印度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农业投入补贴占相当大比重。提供贷款保证,农业贷款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印度政府大力发展信贷机构,扩大信贷额。印度的农业筹资和开发公司主要是利用外国农业投资,发放基础设施的项目贷款。
(三)巴西农业公共产品投资
1.仓储设施。在巴西,仓储按属性可分为三类:官方(联邦、州、市)、合作社和个人。联邦仓储设施由联邦出资建设,主要用于常规储备和储存按政府最低保证价格收购的农产品,其目的在于保护农业生产者,特别是中小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利用政府的储备在淡季时调节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合作社和个人仓储设备建设的资金主要靠补贴性农业信贷和自筹,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农业季节差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巴西仓储能力基本上能够满足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其收获后的损失率仅为5%,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2.水利灌溉。巴西水利资源丰富,河流纵横,降雨量丰富,但灌溉业落后。1985年政府制定了东北部百万公顷灌溉计划,五年内投资35亿美元,其中40%由联邦政府出资,60%由私人或国际金融机构资助。
3.农业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巴西最重要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是归属农业部的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和农业技术推广公司。1973年农业部将农牧业科研局改为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大力培养农业科研队伍,到1985年就培养了2200名高级农业技术人才。农牧业研究公司的研究成果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售,并由技术推广公司负责推广;巴西农牧业技术推广公司主要负责全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管理,同时建立各州、市的分支机构,加强对合作社、中小农业生产者的技术支持。
对改善我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启示
(一)改变我国“城乡二元”、“产业不均”的公共品投资现状
1953-1955年,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在不断修订中确定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至此开始,公共产品的投资就出现了“重城市轻农村”、“重工轻农”的不均衡状态。严重抑制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工业化已进入中后期阶段的今天,应借鉴日本工农业良性互动发展及韩国“新村运动”的做法,改变我国公共产品投资的倾斜战略,加大政府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力度,走“以工补农”的新路。
(二)实现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的多元化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点,投资收益不易、投资回收期较长。因此,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应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然而,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还可以采取间接投资,如政府通过参股、控股、经营权转让等不同的投资方式提高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的效率;同时,农业公共品也可以由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进行,政府加以引导、规范界定产权等,使得私人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等积极投身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在这方面,日本的“制度金融”是一个典型,另外,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公共产品。
(三)优化投资结构
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要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分阶段有层次的进行。如美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从生产领域逐渐转入流通领域;日本的农业支持政策从“米价支持政策”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再到环境保护;印度、巴西分不同阶段对不同公共产品的投资。现阶段,我国农业公共产品投资主要集中于灌溉、水利等“硬”的方面,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因此,进入WTO后,我国要在保持以农田基础设施体系为内容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力度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农业科研、农业信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教育以及农业制度性等公共产品的投资,加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改善投资的外部环境
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及投资的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农业公共产品投资环境。如对于产权的界定、补贴的标准等都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等加以规范;地方政府对于外界投资、外商投资等要有优惠的招商条件;同时对于破坏投资的违法乱纪行为要有规范并得到切实执行的措施。只有这样,农业公共产品的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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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产范文6
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模式,是指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PPP模式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O(build own 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意思是项目一旦建成,投资建设该项目的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等模式。
狭义的 PPP模式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应用领域主要在公路、桥梁、铁路、电信等经济基础设施方面,以及体育场、医院、学校、供水、排水、监狱等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均为政府投资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与BOT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费”,但PPP比BOT更加强调公私部门的全程合作。目前展开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狭义PPP模式。
萌芽初露:PPP在中国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的模式,将增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既有利于推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债务负担,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这种模式被认为能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同时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而不同于BOT模式的企业完全承担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分担,有利于降低前期风险。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面临经济减缓和财政支出上升的矛盾,PPP成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迎来发展高峰。其本质是,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最终使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更高的效率。
为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措施的落地,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多次召开相关PPP专题会议、培训班和研讨会,并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提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
今年4月初,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刘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围绕推广PPP模式初衷和背景、推进的整体思路和方式,以及如何构建适合PPP发展的市场制度和法律环境等方面,他详细阐述了财政部的思路和想法。同时他还回应了外界的部分质疑和忧虑。
目前国内PPP模式的实践,尚处在比较“浅层次”的层面。如鸟巢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和很多BOT领域的实践,在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督等环节,与真正意义的PPP模式相比,“形似神不似”。从项目的发起目的看,更多的是从招商和投资角度吸引资金,后续监管也不到位。
那么,真正意义的PPP模式应该具备哪些特征?
对此,财政部相关人士认为:在项目设计方面,要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标,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PPP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所提高,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利益分配“盈利但不暴利”。在风险分担方面,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平等参与,按照合同办事,坚持风险分担最优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谁对哪种风险更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双方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
PPP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论证科学、重诺履约”。据了解,财政部下一步工作重心是,一方面消除PPP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相关规则。另一方面试点先行,积极推动设立PPP的管理机构,尝试在市政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领域率先引入PPP模式,树立行业样本。待试点成熟后,再大范围推广。
从国际经验看,PPP模式对政府的定位和能力要求极高,中国以往“政府管理”的理念,恐怕与PPP模式要求很难兼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PPP模式更加注重契约精神、公开透明和市场观念,这要求政府要完成从“经营者”到“监督者”角色转换。
PPP模式在中国的顺利开花结果,还需要适宜生长的制度性土壤。不过,在中国尚未完全市场化的经济制度下,相关制度建设尚显滞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负债观念扭曲,外界担心PPP模式可能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甚至还有质疑认为,会出现新的利益输送,若操之过急,可能走偏,或酝酿新的市场风险。
试点先行:PPP渐进推广
2013年底,在财政部年底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组织召开PPP专题会议,这次会议从体制机制创新的角度,对发展PPP模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春节过后,财政部门便密集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会和培训班。
3月17日,财政部组织PPP专题培训班,来自亚洲开发银行、中司、财科所的相关专家就PPP模式的实践进行交流,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大型企业的相关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要求:要认真做好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同时,贵州、湖南、浙江等地方财政部门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
PPP模式被寄予如此大的期望,前所未见。财政部部长楼继伟4月初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解释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要通过改革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际指向就是PPP模式”。据悉,当前涉及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金融相关部门,都在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研究、探索。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普遍运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是一种被广为接受的新的融资方式,BT、BOT等是其主要的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将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社会投资者,政府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目的在于建立社会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去年底以来,财政部相关司局先后前往上海、湖南实地调研,对地方的试点意愿、进展和潜在项目进行了解。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农综办等相关司局对管理的项目进行了梳理,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的项目,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筛选。
总体看,地方政府热情较高。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目前,地方融资依靠融资平台和土地收入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PPP模式是化解地方债务和解决城镇化融资的有效方式。其次,地方政府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号召,改革热情空前高涨。
下一步的重点之一,挑选合适的项目,推进试点。据悉,财政部门将把收益性项目作为PPP模式推广的重点,优先选择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如市政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
由于这种模式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试点启动初期,必然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没有与之配套的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和标书,招标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定价机制缺失,市场信息分散,缺乏基本的规范标准等。
财政部也正在着手化解这些困难。据悉,财政部已经在推动机构建设、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形成了初步思路。据了解,财政部正在建立PPP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设立PPP管理机构,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
地方政府正探讨在地方财政部门建立PPP中心的可行性,一些省市表达了强烈兴趣,浙江省有望成为首个在省级政府层面设立PPP中心的地方之一。
业内有建议认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PPP中心,负责PPP信息的统一和技术指导,并由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组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议,协助地方政府确定中标者。
不过,刘健认为:试点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只有经过大量的试点,看到好的案例和经验,才能形成总体的制度设计和框架。他亦坦承,PPP模式在国内能否落地,还存在不确定性,试点过程中,还要看跟现有的制度和法律、合同和执行能不能匹配。
“激励相容”:PPP模式的动力
PPP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吸引社会资本的关键,在于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降低政策风险。对于民营资本来讲,在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要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和回报率,而对于公共部门来说,要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平衡项目的风险和收益,避免出现暴利和亏损,达到“激励相容”效果。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往往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需要政府的补贴,这要求合作各方建立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从国际上看,PPP模式在发达国家也有很多不成功的案例,归根结底,成败的关键在于收益和风险分担不对等。
利益分配的实质就是定价,最理想的状态是让私营资本盈利但不暴利。从中国情况看,通常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主要由政府完成,很难准确地估算项目未来现金流,缺乏定价的基础数据,大多没有在相关协议中对私人收益作出“可调整”的原则性条款,导致项目暴利。或者政府干预过多,导致社会资本亏损。
从具体实践看,北京地铁4号线、杭州湾跨海大桥等PPP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吸引资金的目的,往往给与社会资本过多承诺,甚至“兜底”了一些市场风险。
例如,中国北方某城市水厂BOT项目,政府特许经营20年按高水价购水,但企业5年就收回全部投资,政府遭受了巨额亏损,政府兜底了运营风险,而私人资本获得了无风险高额回报。
对于如何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避免项目参与各方暴利和亏损,国际上有这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循。
以英国希思罗机场(BAA)为例,英国航空管理委员会(CAA)负责机场监管,采取了价格上限定价方法,每五年根据机场的收益率、运营维护成本、税收、非航空资产收入、预测客流量等指标重新确定机场收入。
同样的道理,刘健进一步解释道:每个周期执行一个固定价格,企业通过减员增效,能够提高效率,便可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到下一个周期后,政府可以适当平抑部分超额利润,定一个更低的价格,让百姓受惠。这时企业就要考虑如何进一步提高效率,以此反复,对价格进行动态调整,有助于形成比较良性的正向激励。相反,倘若此项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可能容易出现逆向激励,政府会雇更多的员工,带来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可见,PPP模式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效益,又涉及政府和公众的社会效益,既要避免社会资本利润超出合理区间、公共服务价格高企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又要保障社会资本的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运营可持续,“度”的拿捏就非常重要。
对此,王保安在PPP专题培训班上表示:需要建立动态调整的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机制,对社会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改革研究学者察今认为:英国希思罗机场每五年合理调价一次的PPP激励相容的经验,是“分阶段调价平衡法”,此外还可根据地方和项目实际,探索一种“按收益率和服务流量综合平衡法”,即事先商议一个合理并有吸引力的稳定收益率,例如15%-30%左右,由投资者运营,政府财政部门参与核算并监管,在保障服务流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如收益率低于15%,政府可适当补贴;若收益率高于30%,则要求调低服务价格,让公众受惠,同时对当年超高收益部分按比例分配:企业留小头以示激励其经营效率,大头交给政府设立专项公益基金(譬如3:7)。这样,更能及时实现激励相容、动态平衡与多元共享。
稳定的收益能够得到保障,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良好的契约精神,目前国内推动PPP发展还面临着法律层面的制约,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律的权威性不足,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比如,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为了降低项目风险,政府往往提供担保或者未来最低流量承诺,未来的承诺折成现值,反映在当前,作为政府或有负债。而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政府不允许提供担保和承诺。又如,国内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与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相挂钩的,现在私人部门参与后,很多微观的政策、体系都要作出调整。
有业内人士担忧,在当前国内市场化并不充分的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合作意识和政府的契约精神仍显不足,“一个和尚、两个和尚、三个和尚”的故事屡见不鲜,缺乏适合PPP生长的制度性土壤,可能成为制约其推广的最大障碍。正是因为如此,财政部正在对现行的法规政策进行梳理,逐渐梳理出PPP运用所必需的制度和体制框架,并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当前PPP法规政策在立法层级和操作流程方面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问题,消除障碍、明确规则,逐步构建适宜PPP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监管服务:政府角色再定位
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政府要注重处理好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从国际经验看,运用PPP模式需要政府减少在公共资源的直接配置,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凸显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反观中国现实情况,政府依然在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有形的手往往伸得过多、过长。在此背景下,推广PPP模式无疑对政府定位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部分参与地方环保领域的社会资本反映,这些年来,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与狼共舞”的恐惧心态一直存在,地方政府过于强势,缺乏合作意识和契约精神,市场意识薄弱。比如,大到高速公路,小到垃圾焚烧项目,都要由市委书记或者市长拍板决定。
如要推广PPP机制,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和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多位权威人士均认为:政府应该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合作者”,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发展战略上和加强监管上,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和干预。事实上,过去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方面,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从投资规模上看,地方政府通过银行、债券市场、影子银行等各种途径,大规模举借债务。反观民营资本,玻璃门、弹簧门一直存在,投资渠道受限,规模不断萎缩。
很显然,由于地方政府的“越位”,导致部分项目不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滋生了腐败。
例如,一些高速公路的BOT项目中,政府或多或少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如准入期缺乏竞争程序的监督,建设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运营期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等。
政府不但不能“越位”,还要做好监管,防止“缺位”。刘健认为:对PPP模式有效的监管和激励相容同等重要。
由于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供电等,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其定价倾向于高价,谋取暴利,需要政府进行监督。引入PPP模式后,如果政府无法发挥好监管者的职责,可能使得政府和公共消费者承担更高的成本。
在刘健看来,在公共部门引入社会资本后,相当于原来政府是提供者、经营者转变成为监管者,此时就要把其他的制度分开,政府充当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投资和运营交给专业化的公司去做,政府来做利益的平衡。
从国际经验看,推广PPP模式往往需要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创新机制,对PPP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通常还要有必然的财政约束,以控制PPP项目中的财政承诺,实行总体风险控制。国内这些制度的顶层设计,还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探索完善。
对此,财政部权威人士建议:全局层面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引入行业监管的理念,例如交通设施、水务、垃圾处理由对通、水利、卫生部门监管。在公共产品价格监管方面,现在各地标准不尽相同、松紧不一,可以考虑统一的标准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