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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1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征收和使用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创造有利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良好环境,现对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住宅:配套费征收项目由十二项调整为十四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二十七元五角调整为五十元五角。
二、公共建筑:配套费征收项目由七调整为九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十七元调整为三十二元。
三、工业厂房:配套费征收项目由七项调整为五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十五元调整为二十一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2
一、凡在县城(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没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l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征地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1的容积率预先征收配套费,不足部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批准的容积率计征。
四、配会费应按本规定一次性缴纳,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检查建设单位和个人足否具备与实际竣工面积相符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缴纳配套费收据,否则不得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并责令到县建设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补缴相关税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并监督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及时分流给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再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县建设局负责收取配套费的区域及路段包括:①县城规划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②风吹岭向东渠以北至世坂村沿县道两侧和虎头潭以北至瑞堂村沿县道两侧范围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③自塔、渡仔头村以东至厦深高速铁路范围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
生态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的配套费由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由开发区提出实施项目,报县建设局、财政局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配套费收取由建制镇建设管理部门(村建所)负责,按建制镇配套费征收标准收取。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收。
七、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以及确需缓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套费。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缓交的配套费项目,缓套费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九、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详见附表)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上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十、县、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票据由县建设局统一向财政局领购,各镇村建所再向县建设局领购。各镇村建所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全额缴交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汇总后再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3
【关键词】园区 能源 基础设施 投融资 创新
目前我国共有国家级开发区351个,省级园区近千个,总面积在5 000平方公里以上,三分之一以上尚未开发。围绕开发区建设新城,这是近年来各地发展新城市区域的重要手段,预计“十二五”期间将新增一千个左右各类新园区。伴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以及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党的十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首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园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将成为绿色、低碳的主要载体,而园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对当前城市低碳、绿色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基于湖州吴兴区总部经济园区(WD园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案例分析,从主体创新、渠道创新、方式创新和制度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园区能源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创新思路。
一、案例背景
湖州市位于浙江省北部,东邻上海,南接杭州,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而得名的城市,也是以上海浦东开发区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先行规划、先行发展”的14个重点城市之一。其东部新区是湖州中心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块,涉及八里店、环渚、织里三个乡镇,区域总面积183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面积90平方公里,中心区近期实施28.3平方公里,总体布局为一心(中央商务中心)、二轴、三平台。东部新区通过银行、信托、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途径融资,尽最大努力满足资金需求①。同时,对新区部分基础设施,如西湖漾社区、经九路、吴兴幼儿园、西山漾CD块景观、纬一路污水总管等进行BT商谈,通过各种渠道来筹措资金。
WD园区作为湖州市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重大地标性项目,其位于吴兴东部新区核心区,东接经六路,南靠吴兴大道,西邻经五路,北侧为规划通湖路。本工程基地总面积8.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3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31.19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71 254平方米,包括8幢高层及商业裙楼,其中6幢为办公综合楼和2幢为星级酒店。吴兴区总部经济园区由星级酒店、商业办公、文化娱乐、餐饮服务、酒店式公寓等组成多功能小型商务园区。东侧百米之遥是上海新长宁集团投资建设的吴兴区多媒体产业园区,共计600亩,一期建设255亩。西侧正在建设的是人防国税国土综合大楼。根据政府及业主要求,园区能源基础设施一期需满足总部经济园区与人防国税国土综合大楼的全部冷热水、蒸汽和部分电力供应需求,后续根据周边业态的发展逐步扩大供能范围。
二、案例的创新模式
该经济园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一开始就从定位上进行创新并作整体考虑,建设统一的能源网;在融资主体上进行创新,能兼顾各相关方的定位与考虑;在投融资模式上,整体采用国际通行的BOT模式;在融资渠道的创新上,增加了业主方的融资渠道;在融资方式的创新上,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在投融资各个环节的创新,使得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由准经营性变成经营性,最终达到了政府清洁能源、配套高端的要求;投资方得到了合理的经济回报,业主方享受了质优价廉的能源供应。并进一步提升了当地配套设施的品位,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形成了多赢的局面。
1.定位创新分析。该经济园区能源基础设施在一开始就进行了整体考虑,对供冷、供热、供热水、供蒸汽、供燃气及电力统筹设计。
园区里共有8栋大楼,其中6栋写字楼,2栋酒店,写字楼用能高峰在白天,而酒店用能高峰在夜晚。传统的供能方式每个系统都单独设立能源站,系统可单独控制,但设备投资大,运维成本高,设备数量多,故障率高,且设备使用率低,不能相互之间错峰使用,每个能源站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建筑面积,空间使用不合理。根据周边的能源供应情况,要满足本项目的蒸汽需求,单独引入铺设蒸汽管网成本过高。
最终聘请专业能源服务提供商根据园区用能需求、用能特性、当地能源价格等,统一考虑冷、热、电、热水等能源供应,最终对比发现,采用统一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约1.2亿元,比分项建设共计节约投资约20.2%。
2.主体创新分析。该经济园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由专业能源投资运营公司、当地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工程的全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当地城建司”)、当地燃气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当地城建司受区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区域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是吴兴区东部新区建设的实施主体。其少量参股有助于政府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保障公众利益。
由于采用了国家鼓励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燃气作为一次能源,当地燃气公司是拥有吴兴区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50%的国有股份。其适量参股有助于气源保障,能有效地保障公众利益,同时给予项目公司适量的气价优惠,将项目由准经营性变成经营性,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对于燃气公司而言,采用整体考虑的以天然气为主的分布式能源系统比分项投资的传统能源系统,耗气量要增加6倍,即使气价优惠,也会增加公司利润,同时,有助于摊薄管理成本。当地燃气公司也有积极参与的动力。
而专业能源投资运营公司具有丰富的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经验。其控股项目公司,能将其丰富的管理、运营经验输出到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项目收益。
因此,通过三方共同参与能源基础设施的BOT,能够兼顾政府、公众、投资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持续发展。
3.渠道创新分析。总部经济园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的是国外通行的BOT(运营期20年)模式,其中创新之处在于增加了利益相关方的融资渠道。因此,本项目的融资渠道包括,投资方的资本金、银行融资、总部经济园区内大楼业主。
本文仅对总部经济园区内大楼业主融资渠道进行分析,由于湖州吴兴区东部新区总部经济园区与部分筑巢引凤的总部经济园区有所不同,现有的8栋大楼均已由一家企业认购并投资建设,建成后这8家企业会将总部迁址入园区。
由于建设统一的能源基础设施,并且直接供应冷、热、热水、蒸汽等能源产品,节省了业主自身投资能源设备通过对电力、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的转化来产生冷、热、热水及蒸汽等最终使用的能源产品。因此,业主愿意缴纳相当于其自身投资约20%的资金,即节约了80%建设期投资,又节约了设备用房,将其充分利用。因此,虽然从项目本身而言从业主方获取了一定的资金,但是从业主角度出发还是享受到了较大的利益。
4.方式创新分析。由于项目投资仅1.2亿元,因此,较为简单的融资方式基本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在本项目的融资方式上,采用了银行融资、能源配套费收取等融资方式。
在最初融资方式设计时,还考虑对主设备采用融资租赁的手段,最终通过对比,虽然融资租赁名义利率只有8%,但是考虑按月或者双月支付,实际利率将达到15%,最终放弃采用融资租赁方案。而针对大楼业主的融资渠道是采用能源配套费的名义收取,此费用收取的创新点在于时点上进行创新。
传统方式是对生地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建设完成变成熟地再对土地进行招拍挂,对土地摘牌的企业根据土地属性和指标进行建设时再支付燃气配套费、电力配套费等能源配套费。而总部经济园区项目是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时期就支付能源配套费,能源基础设施BOT的项目公司通过收取能源配套费也解决了部分投资资金。
三、案例的启示
1.园区能源基础设施要从传统的分项考虑,向整体考虑、能源综合利用、错峰填谷、互补互用出发,构建园区集供冷、供热、供气等于一体的智能能源网。
2.根据政府、市场各自诉求和定位,找到政府与市场共生的结合点。同时兼顾其他关联方,主体创新兼顾各方利益与诉求。
3.渠道创新要多元化,但是不能以追求渠道多样而多元,关键还要结构合理。
4.方式创新一方面要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行方式创新,其次又要借鉴好的方法创新对制度完善进行推动。
5.要充分认识到投融资制度环境的改善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虽然园区能源基础设施制度保障逐渐向好,但还有较大改善空间。
(作者夏有为系CPA;杨大楷教授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博士生导师;朱磊和刘曦腾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蔡龙,翟照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多元化融资的实践与思考[J].南京:金融纵横,2007(15).
[2] 陈明.基础设施投资市场化[J].武汉:企业导报,2009(12).
[3] 范立新.促进河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考[J].郑州:中州学刊,2010(6).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4
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二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的出租房;三是为安置被拆迁居民周转使用而开发的周转房。此外,有的开发企业还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如职工住宅等代建房。这些房屋,虽然用途不同,但其所发生的开发费用的性质和用途,都大体相同,在成本核算上也可采用相同的方法。为了既能总括反映房屋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又能分门别类地反映企业各类房屋的开发支出,并便于计算开发成本,在会计上除设置“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外,还应按开发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三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二)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三)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某开发企业将两幢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1080 000元,这两幢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101商品房 630 000元
102商品房 504 000元
合计 1134 000元
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幢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设例中:
101 商品房
1080000元×630000元÷1134000元=600000元
102 商品房
1080000元×504000元÷1134000元=480000元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五)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核算举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房屋开发支出(单位:元):
101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5
经济适用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不超过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
1.经济适用房总成本习性分析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根据具体地块的实际情况发生的各项支出组成,在所征地面积确定的情况下,建筑总面积越多,分摊到单方成本中的此项费用则越低。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中,部分费用与工程总造价有规定的比例关系。此项费用中部分与建筑总面积的变动有比例关系,部分费用与建筑总面积的变动无固定比例关系。
(3)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与建筑总面积成正比例变动关系,建筑面积越多,该项成本越大。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高低,取决于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配套总建筑面积一般占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
2.经济适用房单方成本习性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单方成本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直接成本指可以以直接经济合理地方式追溯到每平方米的耗费;间接成本指不能以经济合理的方式直接归入每平方米的耗费,间接成本需要先将不能归入直接成本的耗费归集,然后以一定的数量标准分配到每平方米面积。以上各成本中,直接成本项目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方成本、每平方米建安工程定额费。余下的成本项目均为间接成本项目,间接成本的分配标准有:建筑总面积、可经营面积、经济适用房总面积、经营性配套面积。
二、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有关问题
1.部分经济适用房价格仍然偏高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用一个字来概括就是“高”。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单价高,再加上面积大,不仅提高了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门槛,而且使居民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初衷。
2.居住面积偏大,总价高
少数开发企业为了迎合少数购买者心理,将房间面积设计的过大。加之单价高,房屋总价则更高,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更难以承受。
3.经济适用房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经济适用房成本核算在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交纳与工程费用的承担、公共配套的成本分摊、费用归集和分配等方面处理存在问题。
4.经济适用房位置偏差
少数开发企业为了减少房屋建造成本、降低售价,将经济适用房选在通达性差,工作、生活不方便地带,出现了工作与生活不方便的负面效应。
5.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测机制
目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只要由购买者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即可,而我国现阶段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宏观条件还不完备,在配给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通过所谓“合法途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有关问题分析
1.从政府角度来看
(1)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实施行政划拨的扶持优惠政策,但仅免收的是土地出让金。有关的土地税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费并未减免,这直接增加了经济适用房的建造成本。
(2)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政府限价”,而政府限价又须以各项措施保证,没有这些前提,政府也就没有限价的理由。
2.从开发企业角度来看
(1)经济适用房的核算不准确。有的地方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企业,将建造经济适用房与开发商品房混在一起核算;有的将不应打入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的各种费用也挤入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中,从而导致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核算失真。
(2)经济适用房的基础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存在问题。在经济适用房的基础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上,地方政府希望由开发企业自行解决,而开发企业则认为这些投资应由政府承担。于是这些投入都被打入开发建设成本,分摊到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中。
(3)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等方面执行难。在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等方面,政府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开发企业为住房建成后能尽快收回资金,迎合高收入阶层的品位,追求大面积、高标准,人为造成了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总价失控,偏离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水平。
(4)成本划分不合理。目前的小区基本上都有很齐全的配套设施,由于这部分投入是带有收益性的,因此不能计入成本打进房价。但在真正申报价格时,有些开发企业不但将营业性用房一起算入成本,甚至将经营企业自留的办公用房也打入了成本中。物价部门稍不留神,这部分成本就理所当然的成了房价的一部分,交给购房人“分摊”去了。在公共配套项目中,虚夸小区草坪的级别、谎称引入了进口的果树等都是变相提高成本的做法。此外,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也经常违规地出现在成本费用中。
(5)利润超标。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利润不超过3%,可是有的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在开发经济适用房时可获得15%以上的利润,高的达到30%以上的利润,因此经济适用房也不经济。
(6)建安成本尽量最大化。建安成本是经济适用房价格组成的“大头”之一,基数稍微往上“提一提”,就能把成本成倍地扩大。开发企业在建材价格不稳定时申报的售价,这对于用钢量极大的房屋建筑来说,成本差距十分可观。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6
关键词:市政设施;养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1.城市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管理的一些问题
1.1 城市建设中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待完善
目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落后、部分功能老化与城市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新建小区居住面积增加,居住人口大增加,城市污水排放量大大增加,原市政污水主管网排放功能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排水管道检查井内水量不能及时排放掉,井内滞留大量待排水,给管道正常排水、疏通、维修带来很大困难。
1.2各相关部门间欠沟通,各自为政
市政单位为改善城市面貌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旧街区的治理、配套实施的更新、改建的同时,造成部分市政设施破坏严重。造成了一种更新改造了这项城市基础设施的同时破坏或取消了另一项市政基础设施现象。例如,供热施工单位要重新铺设管道,管道沟槽的开挖造成通往小区的道路路面及地下部分排水管道受到损坏,不能及时恢复。
1.3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
资金匮乏仍然是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的主要问题。长期的计划经济,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混为一体,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全部依靠政府资金来源,造成资金短缺。
1.4市政公用行业效率低下,政府负担过重。
市政公用行业大多为垄断行业,一是城市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等方面没有建立起竞争机制。二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经营成本高,亏损严重,政府财政补贴负担过重。
1.5在建设资金使用上极不平衡,重复建设,盲目建设。
各部门、各单位都以满足各自的需要来建设基础设施,办起了“小而全”的“小社会”,从而使整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发展出现了盲目性和重复性建设的情况。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而且把城市社会公用的基础设施变成了部门所有,把城市统一有机的基础设施分割得七零八落,严重影响社会效益的发挥。在资金分配上,繁华的地段对市政投入更多,而对于更需要改变市政配套设施的大部分地区投入太少;重市区、轻郊区,“城中村”、“城市包围农村”的现象严重,外面是崭新的宽阔的市政道路,里面却污水横流、道路破损、垃圾乱堆,环境卫生脏乱差。
1.6建成后的市政设施存在产权不清,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1)完工后的市政设施未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地段,成了三不管地带。施工单位已完工—不管,管理部门未接管—不管,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开发公司的项目部门已撤消——开发公司也无人管。市政设施损坏、井盖丢失、设施被盗现象严重,市政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窨井甚至成了“吃人的陷阱”。与居住小区配套的市政设施,由于开发商在投资时,只负责建设,对建成后的管理并未考虑,市政设施也无法发挥其效能,常常是有灯不会亮,有排水管道却不通(长期未进行清理导致管道淤积、堵塞)。
(2)分块管理的真空地段变成了三不管、无人管的地段。而相关的管理部门以一句“不属管辖区域内”就能将群众投诉的问题拒之门外。
2.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对策
2.1进一步改变现有的投资模式,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大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资金投资力度。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
2.2市政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从现代化的高度,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远期、中期、短期规划,综合考虑其整体性和综合性,注重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适度的超前建设。现代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横的看,要对新开发区的工业、交通、住宅、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行政及其它建设,统筹安排,配套建设。从纵的方面看,要对建设的全过程即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平整、组织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续管理等,做到各环节紧密连接,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骨架,城市道路系统一旦形成,就决定城市建设的发展轮廓。在规划时就应十分
慎重。路修到哪里,地下管线就铺设到哪里,路灯就亮到哪里,绿化种到哪里;要统一投资开发:凡属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按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年度计划统一投资建设,而不是按系统分散下达各企事业单位自建。保证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率、及时完成率。同时克服“挖了平,平了挖”的无效劳动,使杂乱无章的“大工地”变成清洁优美的文明城市。
2.3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制度,明确市政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市政设施的所有者,城市人民政府将市政设施的所有权授予各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才能克服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互相推诿的现象。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只管经营企业和依法纳税及交纳市政建设配套费,与房屋建成相配套的外部市政设施建成后应及时移交政府相应管理部门,而政府收取税收和市政配套费后,相关的市政管理部门就必须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负责。
2.4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工作。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授权代表城市政府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2.5加强立法,规范市政建设的各环节。
城市发展中,一定要依据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规划,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投资效益,增强城市运行的协调性和安全性。
对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其在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推荐最佳方案,以便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经济合理性是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可以从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方面进行,并以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决定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及项目取舍。要对项目进行后评估,对于决策失误者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6强化城市财政收支管理,开拓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范围,合理增收城建专项资金。将各专项收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税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目标,严格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强化科学清算手段,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明确职能单位收费权限和职责。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
3.结语
综上所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所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确实能够得到解决,市政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品质提高,那么城市化进程也会以更健康、更快捷的速度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