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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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合同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1

一、各类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服从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和农机监理人员的指挥,必须配合农机执法人员的工作,农机执法人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权对各类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农机监理员在执法期间应出示执法证件。

二、各类农机驾驶员必须在所在乡镇(场)农机监理员的组织下,按照驾驶员审验规定的要求,参加一年一度的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允许驾驶员与驾驶证件相符的农业机械。否则,由农机监理员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驾驶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类农机驾驶员对购置的各类农牧业机械必须到西安农机监理站申请报户挂牌,对已登记报户的各类农牧业机械必须按照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保养维修,参加一年一度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各种作业,否则,有农机监理员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其车主及驾车人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类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所在乡镇(场)农机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或审验,超过期限除按规定交逾期补检、补审费外,还要对车主或驾驶员进行罚款处理。

五、各类驾驶员必须按照佳通法规和机械操作规程进行各种作业,绝不允许违章操作,坚决禁止“黑车非驾”、客货混装、超载超速、牵引架站人、叶子板坐人等违章行为,否则,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及农机执法人员对以上违章人员实行重罚,并予以扣车处理。

六、遵守《草原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开垦草场,支持退耕还林工作。

七、农机监理人员及各类驾驶操作人员都要遵纪守法,必须按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农机法规政策行使职权和安全生产,杜绝各类农机事故发生,由于违章驾驶发生各种伤亡事故,由驾驶人员及车主负责,并按,《安全生产法》、《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2

“:车来车往,车来车往,有小姑娘背着书包去课堂。”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车来车往中的生命交响》。

几年前,曾经传唱一首的歌——《天堂里有车来车往》。歌词的开头有一段告白:“爱唱歌的小姑娘,曾经天真地对我说:‘老师,送我首歌,好吗?’我愉快的答应了,那时候,九月的阳光正温暖地照着她甜甜的笑脸,谁知次谈话竟成了永别。”那个下午,那个阳光灿烂的九月的下午,那个她背着书包匆匆赶向学下午,她被城市汹涌的车流无情地淹没了。那一天她刚刚满13岁,含苞待放的花蕊就被冷漠的车轮无情的碾碎。“天堂里车来车往”,是这位无奈的老师对含恨而去的13岁少女的衷心寄愿。然而,并生活在天堂,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车辆奔驰在城市的街头。,个,个,第十个,甚至百个,如同歌中所悼念的小姑娘的悲剧,正在的上演。

下面,我想请问大家问题,在您的印象中,横向排列的红绿灯,是红灯在左边,绿灯在左边?纵向排列的红绿灯,是红灯在上面,绿灯在上面,我想在座的大多数人都马上给我的答案。这也正从小小的侧面,反映出对交通法规的不及吧。有人说动荡年代最可怕的是战争,而和平年代最可怕的是车祸。曾几何时,公路成了扼杀生命的无情杀手。汽车摩托车,就如同一把把锐利的尖刀,肆意地宰割着幸福和安宁,太多太多的事物,让人惨不忍睹,让人闻之撕心裂肺。有多少家庭破碎,又有多少生命消殒;有多少父母失去了孩子,又有多少孩子了父母;多少克职尽责的人倾洒着汗水,多少粗心大意的人飞溅着鲜血;多少人他人的幸福而了自身的价值,多少人赶一点,而自毁前途;多少热血青年,在风吹雨打中奉献青春,多少亡命之徒在推杯换盏后,命丧黄泉!人们,在车来车往中,演绎着个属于的人生角色,演奏出一曲曲属于的生命交响。 在去年,在那个秋风飒爽的九月,我带着希望与梦想,踏入了北京交通大学。在金榜题名,大家对我赞赏有加时,亲戚拿着录取通知书问我:“交通大学?不学那几个手势吗?也需要学四年?”原来,他交大的学生就要做交警了。我不会做交警,但身为交大的学生,更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交通道路安全。在崭新的《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颁布后,应当地投身于交通新法的宣传和教育中,为交通知识的普及尽一份责任,献一份爱心。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奥运的任务交给了北京,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北京的道路交通法规,奥运环境的组成,是奥运能举办的保障。的奥运交通环境,对提升北京乃至民族的国际形象,有着重大而深远的。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3

实践教学要达到“无危则安”、“无损则全”的目标要求,必须处理好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责任是义务的结果,义务是责任的原因”主观要素及规则,义务的违反是否必须引起责任的产生,这要取决于行为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和社会对其所作的评价。形式要素及后果或负担,它是责任实质要素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责任得以存在和实现的要素。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问题,除主观要素和形式要素之外,客观要素即义务的违反这一事实状况。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产生基于一定义务的违反。因此,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这是一个属于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第一,不可回避,不能回避。

2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中之重

2.1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大凡高等院校,不可能没有实践教学。“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会有安全及安全责任问题。例如,纺织工程专业学生去工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渉及到路途交通安全、车间生产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生活环境安全等等直接关联于人身安全。那么,企业从员工人身安全防护出发,配发安全服装、安全手套、安全帽,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谓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学生进出车间,同样如此,会有一系列的安全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2.2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

安全及安全责任无处不在,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性。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并非孤立存在,涉及到工厂、企业、车间、交通;学生、家长、学校及各方面环境等等。法学界对社会责任一说不同程面、不同角度有多种理解。但不管作何诠释,共同首肯的是,社会责任应当是现行政策法律体系中始终贯穿一项公共政策。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等单位是基于社会性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初衷与社会责任有着天然渊源,故对其社会责任不应有太多争议。安全责任的社会性,绝非某一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某一单位或个体单枪匹马能完成的,它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力量行成社会合力予以系统化协作方可能实现。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则不足为奇,前提是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形成安全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2.3安全责任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知识结构的完整性、知识的积累和完善、智慧和才能启迪与开发等等,实践教学环节是必经之路,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对实践教学培养人才必经环节的充分肯定。培养人才必经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毫无疑问会有安全责任。因此,安全责任是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2.4学生、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安全目标的高度统一

实践教学具有安全和安全责任,学生、家庭、学校、企业、社会无时不在关注安全问题。学生是实践教学的主体,既是实践教学的出发点,又是归属。以学生为本,涉及学生的安全问题,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学校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转变学生的思想”。“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学生家庭的全部希望,甚至是几代人的掌上明珠,出现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会造成家庭、学校、国家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是任何一方任何时候都不愿意见到的事实。即便是承担实践教学的企业,也难以避免责任。家庭、学校、企业都是社会的细胞,在实践教学安全和安全责任问题这一目标要求上无疑实现高度的统一。

3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实施

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实施,始终是以人为本,实践教学的主体是学生,具体的讲就是以学生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实施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问题在于如何实施。

3.1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安全教育,认识安全责任

往往有这种情形,召开安全教育大会,领导讲话“声势浩大”,会场下面“叽叽喳喳”,至于为什么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只知道讲安全就会开大会,至少在概念上流于形式,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就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停留在一次报告。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这是一个难点,涉及到实践教学主体的灵魂深处。推行安全“互动式”教学法,克服课堂教学中单一的“你教我学”、“我讲你听”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也可进行正反例证教育法、安全文化教育法、格言警句教育法,安全格言警句一般具有押韵、短小精悍、富有哲理,既容易记住,又乐于接受。还如监督教育法,在实践中,不一定人人都会遵章守纪,必须进行安全监督。再如示范教育法,身教重于言教。除此之外,应重视情感教育法、思想安全教育法等。尤其是思想安全教育法值得注意,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工伤事故的发生,既不是员工安全技能缺乏,也不是作业环境恶劣,纯粹是责任者思想上麻痹大意造成的。思想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可以通过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只有思想上重视安全,安全管理上的一系列措施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真正认识安全和安全责任,有一个过程,要发动实践教学的全体成员,认识安全和安全责任;分析研究安全和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和安全责任。这是实践教学的首要任务。

3.2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

实践教学涉及安全责任环节比较多,例如,实践教学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工作、学生学校家庭三者沟通等。因此,以下工作需要强化:第一,谁主管,谁负责。对学生而言,涉及到家庭和学校,家庭父母系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虽然有直接的院(系)、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在责任问题上,学校是当之无愧的主管,当仁不让地负责。作为直接领导实践教学的院(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精心组织,不打无准备之仗。“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一是学生的思想准备,吃苦耐劳的精神准备,安全教育到位。二是实践任务明确,调查研究的内容清楚,实践教学的方式可行,前期准备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实践教学基地(企业或公司)的紧密配合。实践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学生的吃喝拉撒睡一应俱全,环境安全舒适。第三,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要向学生讲清楚道理,学生要向家长讲原因,家长向学校表明责任。三者沟通,缺一不可。总之,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必须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

3.3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契约

人们普遍认为,诚实守信非常重要,以至于十分痛恨翻脸不认人,闭口不认账的现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现安全责任问题,受损失的一方祖宗三代齐上阵,无理也要“闹翻天”。因此,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以契约的形式,约法三章,约定学校、学生、学生家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签订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重视安全责任,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先来的话不怕多,后先来的话不怕少”,形成必要的约束,按原定计划推进,把实践教学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3.4制定与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

有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那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法律意识的表现。要完成实践教学,尤其要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首先要制定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安全责任工作计划非同一般,同样,“在订计划的时候,必须发动群众,注意留有充分的余地”。其次是扎扎实实的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往往有这种情形,制定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容易,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困难。体现出好说不好做的现状。因此,既要重视制定安全责任工作计划,更要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否则,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还要实行监督、检查、验收。

3.5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是否达到,要经过考核、验收这一关。考核的主要依据:一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二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考核的过程是一个总结的过程,也是一个是否合格的验收过程。在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问题上,出现任何人身伤亡事故,都将是一票否决,这是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前提。当然,在考核过程中,对于合同书的履行,要具体分析其责任、权利和义务,不能不分清红皂白,轻重缓急,尤其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会有碍实践教学工作的推进。对于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教学的环境和条件有可能发生变化,工作计划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又会成为考核验收的障碍。不管情况如何,安全责任,人命关天,非同小可,考核既是复杂的,更是必须的。

4结束语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教学改革的需要。但是,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必然会有安全责任问题,不了解、不认识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实践教学安全责任问题的提出,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需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事求是的观点,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研究实践教学工作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值得研究,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体系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1向新柱.实践教学“五结合”模式剖析[J].知识经济论坛,2006(2)

2赵文武,廖巍,戴年红.工程安全与工程安全人才培养[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

3俆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林纪东.法学绪论[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

5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68

6罗春光.创新安全教育教学思路,增强安全教育实效[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3)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4

关键词:监理;施工安全责任;刑事责任;不公正;纠正

1、国际上无监理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先例

一直以来,监理对施工安全承担责任存在很大的歧义。80年代,为了引进好的管理技术,监理制度的出台背景就是引进国外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取消传统的指挥部形式,采用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机构参与工程管理。我国参照国外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但从国际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监理(咨询机构)有施工安全责任要求的,还别说刑事责任了。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从以上这些和其他许多文件可以看出,各国对监理咨询行业在施工安全方面定位都是很合理的,我们的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不应该为了某些原因就把不合理的东西强加给监理,这样对监理太不公平。

2、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大家都知道房屋建筑是一种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当我们买某件产品时,我们预期物有所值,也就是价值高,其实就是好的质量要求,如果是订购,当然也要如期按质量和数量买到,风险就是质量和交货时间要求,但我们所买产品者决不会想到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若发生安全意外却要买产品者来承担责任情况!你能理解你定的产品在生产中若生产者工具出了问题或是不熟练工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比如工人在制作你的产品时不小心机器造成伤亡事故,或定购的药品在生产中出现化学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要你购买者承担安全刑事责任吗? 显然是不能接受,也太不合理。不过在中国的建筑市场上的施工安全事故对待监理就是这样的不公平,当施工方在他们自己的工具(包括施工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等等)和内部原因所引起施工安全事故时,每次都有监理的责任。

监理是代表建设方,属于买产品的一方,买的产品就是建筑物,属于订购性质,作为订购方最关心的就是质量、造价以及是否能按时交房,监理是中介咨询机构,相对施工企业而言很明显是外部单位,是两个企业,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具体生产过程的执行者。

而安全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管理,监理又怎么能参与到另外一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呢,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工资、财产的分配权,确定设备,分包企业等等的事情,甚至有些安全措施是施工单位的自有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涉及企业竞争力,监理和业主都不可能有权管理,也没必要参与进去,不应约束或限定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假如一切都由监理来控制,那建设方就可以不需要这样的施工单位,直接自己管理或交给总包单位,交钥匙工程来发包就行了。谁生产,谁负责,必须要分清楚各方的责任,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具体生产过程的执行者。监理对施工安全管理最多也就是起到社会监督作用,而现在承担的责任远远超过这种社会监督责任了。对于工程质量及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的作业行为及所导致的安全事故,只能而且必须由施工单位独自承担责任;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是公权范畴,建筑工程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权,只能由政府来行使。不能因为管不好,安全事故多、责任重大、后果严重,就可以把监理拉进来,这样对监理不公正。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5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安全责任合同范文6

电力人身安全责任书【1】

甲方:高龙坎电站

乙方:

一、安全目标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及违章现象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减少企业损失,特制订本责任书。

二、安全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加强乙方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加强安全管理,履行义务职责。

2、教育和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指导、督促乙方开展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确保环境条件安全,确保人员力量充足,确保安全工器具齐全可靠,确保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执行到位。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具体工作始终,确保人身安全。

2、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规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安规考试合格上岗,持证上岗。

3、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按照本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保证不违章操作、误操作。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脱岗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它事项。

5、精心工作,按时巡查设备,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处理,随之报告、做好相关记录。

6、认真、及时、准确填写相关安全记录资料。

7、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8、在工作岗位以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如交通及其他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等),即在甲方大门外未经甲方安排工作而发生的个人行为的事故。

9、在特殊情况时,单位组织的应急、抢险等,要服从指挥,积极参加。

10、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规、不违法乱纪,同志之间团结友爱,做一个守法、守德的好公民。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本人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电力人身安全责任书【2】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各项政策、法规,加强群众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安全工作实际,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进一步落实层次化、程序化管理。特与供电所责任单位签订20XX年电力安全责任书:

一、工作原则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供电部门责任制。切实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基本原则,并使之落实到位。依靠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安全目标

1、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变电运行规程以及事故调查规程等。

2、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不发生因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而发生安全事故。

4、不发生误操作及人为责任停电事故。

5、杜绝任何形式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非当值人员命令和操作。

6、不发生生产人员重伤,因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引发安全事故;

7、不发生因本站设备故障造成设备重大事故及以上电网事故;

8、不发生火灾事故;

9、实现三个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

10、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

三、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程,落实到位、贯彻到位、执行到位。

2、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制定的各种规定,制定适合本部明确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参加变电站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及时纠正,防止因思想问题造成事故。

5、根据电网结构和设备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及时调整运行方式,使电网处在最佳方式下运行。

6、根据电网结构和实际情况正确核定继电保护定值,监督实验人员做好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调试和校验工作。

7、参加本变电站安全生产分析例会,认真开展安全百日赛、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安全周等安全活动。

8、重大施工、检修、操作项目按局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按现场规定执行,对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9、积极参加本部门各项安全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位,按质按量完成。

10、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以电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依据,加强本站运行设备安全优质运行。

11、参加电网及有关事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制定预防措施,对事故做到四不放过。

12、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和恢复送电制度,认真审查工作票,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3、正确填写和记录倒闸(调度)命令票,使用统一调度术语。

14、坚守值班岗位,执行值班纪律,当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时,及时汇报处理,按规程规定倒换运行方式或停止运行。

15、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

16、正确使用安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前认真检查登高器材及安全器材,工作现场按要求着装,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7、认真学习各种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责任追究

各责任单位无计划,无安全责任体系,无应急预案、无平时检查记录,视为无安全生产意识,对因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后生效。

下达责任单位:

接受责任单位:

电力人身安全责任书【3】

甲方:

乙方;

1、甲方安全职责:

1.1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2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3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4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5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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