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的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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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的诗

关于劳动的诗范文1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2、《观刈麦》

白居易

田家少闲月,五月人倍忙。夜来南风起,小麦覆陇黄。

妇姑荷簟食,童稚携壶浆。相随饷田去,丁壮在南冈。

足蒸暑土气,背灼炎天光。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

复有贫妇人,抱子在其傍。右手秉遗穗,左臂悬敝筐。

听其相顾言,闻者为悲伤。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

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馀粮。

念此私自愧,尽日不能忘。

3、《归园田居》

陶渊明

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

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

道狭草木长,夕露沾我衣。

关于劳动的诗范文2

市政府批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上学习讨论了《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通过了市劳动鉴定办公室及医疗技术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审议了《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技术专家工作职责》,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开始受理鉴定工作。

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鉴定程序,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对劳动鉴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病伤职工需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时,企业要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并附职工病历、各种检查(化验、X光片)结果及诊断证明。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还需附工伤事故报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对企业所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鉴定:

1、材料齐全,且无疑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即可组织进行劳动鉴定。

2、材料齐全,但有疑问的,则需通知病、伤职工本人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劳动鉴定。

3、对病、伤职工进行劳动鉴定时,如需进行医疗检查,需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关于劳动的诗范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1年10月25日我部向国务院副总理朱容基同志上报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劳险字〔1991〕16号,以下简称《报告》)。11月10日,朱容基副总理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劳动部加强管理的意见。有关措施请继续抓紧落实。请丙乾、贵鲜同志审阅。”王丙乾、李贵鲜同志分别圈阅。

《报告》汇报了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报告》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1.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列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项目之中,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运行,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2.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对个别企业无故拒缴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代为扣缴,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同时,对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退休费用以外的款项,可授权银行拒付,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3.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我部已于1990年成立了事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部领导委托、授权下,负责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基金的管理以及基金保值增值有关政策研究工作。除充实人员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外,还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与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主动接受他们对基金运行的监督,并根据我部提出的加强基金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促进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健康发展。

「失效日期1998.01.01

关于劳动的诗范文4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我市调整劳动关系会议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经研究,现将1998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要达到三万户。应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要超过去年全年的实际检查数。

2.继续推进劳动年检工作,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劳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对去年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新建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这些企业列为劳动年检工作的重点。对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年检的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3.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凡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告诉举报人。对于集体案件及疑难案件,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尽力使劳动集体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将本单位应处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据劳动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部署。

5.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为规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及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计划从98年下半年起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认真作好劳动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对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信息。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劳动监察统计报表。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今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率为85%以上。

关于劳动的诗范文5

今年1月1日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五周年。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从1996年建立以来,对规范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实施对各类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做好2000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年检时间从2000年2月15日开始,于4月底结束。

二、根据在新形势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工作职能的需要,为保证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严肃性,今年劳动保障年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情况”栏目中,要启用新的印章,具体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证章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刻制)。

对于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加盖“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其余均加盖“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章”。在“受理”栏目中监察员签字必须两人以上。

三、通过三年的年检实践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对一些栏目进行了必要调整,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证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逻辑关系要准确,数字要真实。原“劳动年检证书”(含三年合订本)停止使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报领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时,要根据去年年检数及今年实际新增数申报。

四、为了使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与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要把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情况、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情况作为重点。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并要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统一采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对其提出硬性的整改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涉及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其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情况下,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新闻曝光。

五、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因此,用人单位除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按京劳监发318号文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数;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的情况。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行备案。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劳动保障年检力度。要及时与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尤其要了解掌握近年来本区、县新发展的各类企业的数量和名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宣传,使劳动保障年检覆盖面逐年提高。对于新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并将新参检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进行备案。对于不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并将其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七、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借鉴前几年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成功做法,本着既严肃执法又要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在年检中要注意加强对新参检单位的劳动保障政策 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和帮助有关企业改进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规范企业的劳动保障行为,也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区分具体情况尽可能的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树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关于劳动的诗范文6

辽宁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企业性公司应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由于企业性公司情况比较复杂,规模大小不同,因而不宜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至于确定各类企业性公司执行哪种工资标准,可根据其注册资金的多少、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经济效益的好差以及人员编制等情况,并适当参考公司原定的行政规格及领导干部配备等因素,由你省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

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委、部经企〔1988〕240号文件中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的规定是对的。该划类标准主要是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原值划分的,没有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如果完全按此划分类型标准与工资挂钩,将会引起企业在类型上的攀比,造成行业之间的不平衡。鉴于以上情况,在工资上也不一定要搞“大一和大二”“中一和中二”的工资标准。

三、劳薪字〔1990〕11号文件对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升级审批权限的规定与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国发〔1989〕83号文件只是指“厂级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而且是包括所有企业,范围比较广,因此规定比较笼统;而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是指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这涉及工资总额管理和干部的任免管理问题,所以明确规定“报劳动部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