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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报告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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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实际经营范围为XX,后经我公司申请,你局认定我公司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从X年X月X日起。
我公司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XX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X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X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X年X月的全部销售收入为X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为X元,缴纳增值税额为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为X份。我公司X年X月至X月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为X份。(注:此段填写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及交纳情况,要求必需按照增值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填写)
目前贵局批准我公司每月领购X次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每次X份。由于我公司业务量逐渐增加,故申请增购X份最大开票金额X万元税控专用发票。(注:此段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内容自定,要求企业将增量原因写清楚,内容必须真实详细)
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四份);
2.书面申请(一式二份,注:最大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印章__流转税科负责);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5.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上需贴印花税票,合同必须为与一般纳税人签定的有效合同,要求双方盖章清楚,合同项目填写齐全);
6.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复印件(一式二份);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每页复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
9.前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一式二份);
10.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书复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
(以上要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相关知识阅读:退税主要包括误收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
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误收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书》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退税申请书》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批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文书;
(4)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5)税务相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1)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2)当年度各月(季)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2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3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税务局、财政局及中山海关协同参与。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
(四)依据评定结果,市工信局局根据市税务局、财政局和中山海关的情况反馈,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中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开展评价工作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信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市工信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根据市税务局、财政局和中山海关的情况反馈,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条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局,同时抄送同级税务、财政和海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区可结合本镇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4
税收政策因素:
1、购进扣税法为部分企业利用收购凭证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而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使貌似严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实质性的断裂。
2、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密。农产品抵扣率统一改为13%后,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增值不纳税现象。举例来说,在企业收购粮食不进行加工平进平销情况下,即使不考虑其它可抵扣项目,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3%)×13%-1×13%=-0.015单位,在销售毛利率低于(1×1.13-1)÷(1×1.13)×100%=11.5%的情况下,企业进销税金是倒挂的。因此,农产品商业企业和初级加工企业应纳税金长期为负就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相关。当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适用税率17%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其税负明显应高于其他加工业。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施增值,即平进平销,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1+17%)×17%-1×13%=0.0153单位的增值税。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因此调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十分必要。
征管制度及措施因素:
1、农产品销售者身份判断困难。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如何,收购企业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而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十分困难。现行政策规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计提进项税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很难把握。企业收购农产品是否该提进项税给税务机关带来对于销售者身份判断难度。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和经营者税收流失等问题。
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一些企业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是否自产自销难以区分 。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税务机关回访制度流于形式。
3、库存盘点困难。由于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差别较大,且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进销量也比较大,很难进行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若进行盘库,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难于精确掌握。通过巡回检查、验货、日常评估能解决表面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税问题的发生。
4、征、退(免)税脱节。一些基层征管机关对防范骗税的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防范骗税只是退税部门的事,在农产品税收日常管理中对少记收入和多提进项税关注很多,对企业生产能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退(免)税的申报及核算监控得少,没有充分意识到征税部门管理是退(免)税的重要前置环节,而退税部门不能时刻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工作往往停留在出口单证的书面审核上,部门间协作沟通较少,加大了退税风险。
纳税人主观遵从因素:
1、受利益驱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把收购凭证当成税负“调节器”, 人为增减进项税额,调整税负。有的企业出于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收购价格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农产品票面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一些收购企业从国有粮食储销公司购进原粮,却主动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税收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3. 瞒报收入,体外循环,账外经营。农产品受品质等级、年份季节、产地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原料有效成分含量低、杂志较多、设备老化和技术水平不高为借口,扩大账面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减少产成品数量,为企业瞒报收入创造条件;而销售对象很复杂,终端市场相当部分消费者不主动索取正规发票,也为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提供了可能。
4、产成品成本结转不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计算完工产品的成本时,产成品耗用的直接材料的金额和数量,往往是以当月完工产品的数量乘以一个分配率倒挤出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和金额。这种结转成本方法也出现在其他类型的工业企业中。这个人为设定的分配率与该行业的平均投入产出比率大体相当,如某大米加工企业采用的分配率就是正常的出米率68—74%之间的一个比例74%,而实际上该企业的直接材料的 耗用比例是69%。分配率处于行业平均指标范围内时,隐藏在更深层面上的偷漏税问题不易被发现,所以说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收入、费用等项目规定较为细致,而却忽视了成本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影响。税务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工业企业成本的监管偏弱。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增值税最低税收负担率控管,其利弊较为明显。这一举措利于组织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收购发票偷漏税款。而不利于规范执法,并影响税收中性原则。弊端具体表现为:
(1)为保证税负水平,部分企业采取虚增收入、进项税额转出等手段申报,进项税额中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税额所占比重可能出现100%情况。电费、运费、低值易耗品进项税额应抵不抵,造成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异常。
(2)增值和盈利能力不同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水平一致,而且内控税负指标单一,测算缺乏科学性,造成企业税负隐性不公。行业共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此外,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采取控制企业收购凭证领用量、驻点监督收购等方式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局曾利用“双耗”指标对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双耗”指标,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电耗”和“物耗”指标。这种管理方法是对每个加工企业涉及“电耗”和“物耗”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整合,计算其产成品与用电量的关系、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物耗比等,为加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实践依据。我局还采取管理员跟踪收购、入库等管理方式,加强对该行业的监控管理,使行业税负有了明显增长。归纳现有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结合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1、建立农产品收购备案登记制度。
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要进行备案登记,应要求其报送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并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收购地点、主要产品直接材料耗用率、年生产能力、仓储能力、运输情况说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实地核查,核实有关部门情况,以便于动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变化,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为深入监控打下基础。
2、运用“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开展评估分析。
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评估分析实效。
企业的应纳税额=收购数量×(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
将事情经过测算的企业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等指标代入公式,就得出了应纳税额与收购量的一个线型方程式,即应纳税额=收购量×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然后将该企业取得的非农产品抵扣票据如电费、辅料采购、运费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扣除,就是该企业的税负预警值。
3、建立“双预约”制度。
(1)建立预约定耗制度。预约定耗制度是指税企双方就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或投入产出正常损耗率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比和损耗率,控制企业产品产、销量及生产成本,解决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收购发票等问题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预约定耗程序: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或正常损耗率,并参照同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提出该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的意见,经税源管理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送达企业。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农产品投入产出率或损耗率无异议,签署反馈意见后,双方就把其作为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将依照执行。
(2)建立预约收购制度。农产品收购一般具有季节性强、品种单一、数量较大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国税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收购申请,税务机关派员对收购现场情况进行监督,改事后收购凭证审核为事中收购行为监控,防止纳税人人为调节原料收购数量、价格,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如果是农产品产区,税务机关可以建立农产品收购价格参考机制,定期公布本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在每月或每季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农产品收购参考价格。企业收购价格低于税务机关采集的参考价格,按企业的收购价执行;高于税务机关采集的参考价格,则按税务机关公布的参考价格执行。
4、实行“实耗扣税法”。
税务机关应借鉴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先进行比对,待比对无误后抵扣的管理经验,改变目前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抵扣方法,实行“实耗抵扣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时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进项税额,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只要不实现销售,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同时又可以限制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实现税款的行为,使税款均衡入库 ,这是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长期异常的一个合理、有效的手段。
税款抵扣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当期允许抵扣的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数量/农产品加工投入产出率)×平均购入单价×13%。
实耗扣税法在税收管理上具有以下优点:(1)降低管理成本。只要测算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就能有效控制企业的应交税金,堵塞偷税漏洞。(2)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因不再受购进和库存的影响,企业税负率波动不大,在各期实现税收数量相对平稳,纳税评诂工作比较容易开展。(3)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降低。因收购凭证不再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主要凭证,企业应交税金的多少与开票量没有直接的关系,自然会降低发票管理的难度。
5、控制收购业务资金支付手段。以资金流向控管农产品收购业务,以规范企业付款方式、账务处理为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对收购农产品一次性付出现金在一定金额(如1000元)以上的业务改现金结算为银行结算;对付款方向与供货人不一致的,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5
2011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5号公告的方式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取代了2009年的《企业资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的范围,取消了资产损失事前审批要求,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简化了对证据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企业更多自使其自行对遵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但保留了对其进行税务核查的权力。随着资源的重新配置,税务机关将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对高风险对象或领域进行税务检查。
新办法扩大了资产范围
根据新办法第二条,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即:在应收及预付款项类别下,新办法增加了为其他方代垫的各类款项及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还增加了无形资产作为一项主要类别。
此外,根据新办法第五十条,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区分两种类型
根据确认情况不同,新办法将可抵扣的资产损失区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旧办法提到了损失“实际发生”及“实际确认”的区别,但并未详细解释,新办法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损失作出了更正式的定义。
损失扣除期限的相关规定
1.根据新办法,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提醒大家,与旧办法不同,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会计确认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
2.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但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并退税的时限。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4)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仍然应当在申报年度扣除。
3.新办法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程序: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1.新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扣除需要事先从税务机关获取审批的要求。在新办法下,所有资产损失都无需审批,而只需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新办法下,资产损失扣除合规责任明确归于企业,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将相对容易和迅速,便于更好地管理现金流。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企业而言,申报手续看似简化,但税务风险却大大增加,资产损失确认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没有原来要求得具体,对企业相关人员及其税务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某种意义上讲,原来由税务机关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企业,如果企业相关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而申报扣除,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因不合规的损失扣除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如果涉及的税款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追征期可以延长至五年,对于关联交易引起的损失,税务机关可以向前追溯十年。基于此,企业仍应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并准备详细的相关会计和税务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2.新办法下,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就资产损失的性质而言,新办法下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分别对应旧办法下的自行计算扣除及事前审批。清单申报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顶申报适用于其他资产损失。如果不确认应进行哪种申报,企业可以进行专项申报。
3.清单申报要求企业对更多资产损失情况进行判断。新办法明确了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对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来说,根据新办法,分支机构不仅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还应通过总机构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5.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可以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进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无论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税务机关都保留在申报后进行核查的权利,而且如果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可以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资产损失确认的详细规定
1.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1)新办法未对现金损失进行定义,且只是简单指出存款类资产损失是由于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一方面赋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增加了不确定性。
新办法下,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以作为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
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新办法增加了“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规定,这可能给债权人造成较重的管理负担,债权人很可能无法控制债务人如何对其税务事项进行处理,该规定值得商榷。
新办法还增加了,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注意新办法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损失,不再要求债权人: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证明三年内与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3)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周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注意:新办法将无形资产损失纳入了非货币资产损失范围。
(1)无形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新办法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会计核算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2)其他非货币资产损失,新旧办法的区别:
旧办法要求损失扣除证据中使用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新办法下修改为“计税成本”,这一改动使得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存货和资产的规定相一致。
新办法注重损失产生的责任认定文件,特别是在有责任人或保险人进行相关赔偿的情况下浒多情况下,新办法增加了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要求。
3.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债权性投资损失
新办法简化了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要求。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新办法对下列情形列出了具体资料要求:
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③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④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⑥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④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⑤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⑥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⑧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对股权投资损失额的限定。旧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投资账面余额的5%,新办法不再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规定。
新办法中专门规定了企业因关联交易产生的资产损失准予扣除。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实际是在旧办法投资资产损失项下的一些资产损失被重新分类为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与损失扣除的资料要求具体如下: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人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新办法实施时间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旧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
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新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玎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l办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甩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人成本、费甩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没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致企业所得税处理司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止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退税申请报告范文6
全球金融风暴的洗礼、房地产行业投资速度的下滑,使工程机械行业从去年三季度开始不断下滑,据统计,去年三季度工程机械行业增速低于前两个季度近5个百分点。四季度行业新接订单减少,发展持续走低,行业增速比三季度低6.58个百分点。但四川灾后重建和铁路建设、保障性住房投资的继续增加有效拉动了四季度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行业快速探底。从2008年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整体仍保持46.71%的高速向前发展,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速慢了5.23个百分点。2008年末,直接带动工程机械采购的房地产、采矿业、基础建设这三项总投资增速由负转正。其中,矿业和基建新开工项目数量大幅反弹,环比增速高达28.8% 和16.5%,房地产投资累计增速也再次呈现正增长,主要工程机械产品的销量增速出现回升迹象。这其中,由于房地产行业对工程
机械的贡献比重较大,它的未来走势将成为2009年工程机械行业需求能否回暖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行业总体运行情况
(一)行业产销概况
回顾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机遇与危机并存。全球金融风暴的洗礼、房地产行业投资速度的下滑,拖住了行业高速发展,从去年三季度开始行业增速不断下滑。据统计,去年三季度工程机械行业增速低于前两个季度近5个百分点。四季度行业新接订单减少,发展持续走低,行业增速比三季度低6.58个百分点。但四川灾后重建和铁路建设、保障性住房投资的继续增加有效拉动了四季度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行业快速探底。从2008 年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整体仍保持46.71%的高速向前发展,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速慢了5.23个百分点。
去年四季度,工程机械市场销售开始跳水。受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装载机,许多大型企业为消化存货,开工率不足产能的10%。此外,起重机、挖掘机等产品所受影响也较大。去年四季度主要产品销量明显下滑,2008年10月、11月均比2007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2008 年11月又比10月有较大下降。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下滑最为明显。工程机械行业的主要市场是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矿山等。房地产行业的工程机械产品使用量能够占据总销量的将近一半,但目前房地产行业是受灾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2008年,在房地产行业还未受灾如此严重的时候,国家及部分地方政府已经予以政策方面的倾斜,但仍未能止住房价的持续下跌。对此,工程机械行业受到很大影响。
此外,作为原材料提供环节的矿山,是许多行业的源头,也是对经济环境最敏感的行业之一。目前,部分矿山已经采取了停止采矿或降低采矿量的措施,这也将极大地影响到其对设备的购买,不仅是工程机械,对重机等行业产品的需求量也将减少。与此同时,2008 年原材料的大涨大跌也让企业有点吃不消。特别是2008年9、10月份以来,原材料价格下滑迅速,而大部分企业都是在年中的高位时备的货,利润空间受到极大挤压。目前,原材料的价格虽已下调,但部分企业仍在消化之前的原材料存货,而无力再去备货,企业运营压力加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070家工程机械企业的统计,2008年1~11月,行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956.77亿元,同比增长41.48%;累计实现利润133.50亿元,同比减少了7.64%。其中,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715.75亿元,同比增长43.08%;累计实现利润119.12亿元,同比减少了11.21%。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业2008年1~11月销售收入利润率为6.94%,低于上年同期4.25个百分点,盈利能力大幅下滑,从而导致工程机械行业整体盈利能力明显不如上年同期,据统计,2008年1~11月工程机械行业销售收入利润率为6.8%,低于上年同期3.6个百分点。
2008年,国家为了拉动内需投入4万亿,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理事长韩学松预测,这4万亿元投资将拉动工程机械行业1千亿元的销售额。作为将要振兴的九大行业中装备制造业的一支,能够得到1/40的实惠委实不少。但韩学松同时指出,这1千亿元并不是在2009年一年内能够实现的,而是在整个4万亿元投资的过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需要好几年时间的积累。4万亿元投资对工程机械行业产生的影响,从项目的提出、申报、论证到具体实施,需要不少时间。据小松(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王子光介绍,根据他的经验,这些投资很有可能要到2009年6月份才能够对行业起到作用。也就是说,企业还有将近半年的苦日子要挨,即使乐观估计,也至少得三个月。此外,工程机械产品要为施工建设、物流等行业服务的,只有这些行业有了新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拉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
(二)进出口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11月,我国工程机械进出口贸易额为17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5.5%,贸易顺差近70亿美元。2008年1~11月,累计进口金额为54.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其中整机进口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3.8%,占进口总额的59%;零部件进口2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6%,占进口总额的41%。其中履带挖掘机进口1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9%,占进口整机的48%;叉车进口2.9亿美元,与上年基本持平;隧道掘进机的进口1.7亿美元,增幅继续下降。
2008年1~11月,累计出口金额12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8.4%;其中整机8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9%,占出口总额的68%;零部件出口39.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7%,占出口总额的32%。目前,工程机械的出口增势趋缓,出口金额与去年同期基本相当,而环比在10月下降10%的基础上,又下降了20%。
二、行业焦点
(一)装载机发展回顾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1月,中国装载机销量仅为6859台,同比下降了48%,其中出口884台,同比下降11%,持续疲软。装载机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工程机械行业遭受经济危机的“重灾区”。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装载机销量持续回落。随着钢铁、煤炭价格暴跌和需求大幅下降,服务于煤炭、矿山的装载机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此外,海外市场下滑也很明显,出口呈现快速下降。更让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种趋势还未见底,业内预计装载机市场还将持续低迷一段时间,2008年全年的增幅也仅维持在5%左右。
装载机是我国工程机械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产品,产销量居世界第一。2007年,我国装载机企业共销售各类装载机产品突破16万台,出口2.3万余台。但在繁荣背后,是行业面临毛利率较低、产能过剩的现实。据了解,2007年我国装载机行业的总产能至少在20万台以上,仅柳工、龙工、厦工3家企业的产能就达到8万台以上。这样的局面也使装载机行业成为此次经济危机中工程机械行业最大的受害者。经过这次危机洗礼,2009年装载机能否复苏已成为行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话题。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恶化,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工程大量停工、延期的现象。即使是一些购买力较强的石油出口国也是如此。这对于已经占据世界装载机市场主导地位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非常严重的打击。伴随着人民币升值及全球范围内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国外经销商和用户的购买能力缩水,许多原本便宜的产品,一下子成为市场上的高价货,也使得我国企业的出口利润大幅下滑,产品的竞争力严重受挫。我国一些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存货给企业造成的压力比国内要大许多。装载机目前90%左右的市场份额被国内本土品牌企业所占领,并在国际市场占据主流地位。目前,装载机行业内多家企业都大幅压缩了生产规模,甚至有企业开工率不足产能的10%。不少企业被迫放假,以此来缓解企业巨大的经济压力。装载机行业曾经在2000年左右大打价格战,此次市场出现压力,产品价格是否下调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好几家企业纷纷表示产品价格不会下调。
(二)工程机械发展展望
2008年留给工程机械行业的大喜大悲的确值得回味。面对2009年,众多不确定因素使行业更显迷茫。但机遇大于风险是业内公认的观点,而如何理性地应对当前局面,将成为中国优秀工程机械企业的试金石。2008年末,直接带动工程机械采购的房地产、采矿业、基础建设这三项总投资增速由负转正。其中,矿业和基建新开工项目数量大幅反弹,环比增速高达28.8% 和16.5%,房地产投资累计增速也再次呈现正增长,主要工程机械产品的销量增速出现回升迹象。这其中,由于房地产行业对工程机械的贡献比重较大,它的未来走势将成为2009年工程机械行业需求能否回暖的关键因素之一。
高铁效应。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再次冲击全球经济。无论是巧合还是定论,工程机械行业流传已久“三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的说法再次得到应验。1998年,国家启动高速公路建设,对工程机械的拉动作用明显;2008年,以京沪高铁为代表的一批铁路建设项目上马再次对工程机械构成极大利好。能否成功搭上高铁顺风车,成为工程机械行业2009年可否完成绝地大反击的重要一环。在众多基础建设项目中,铁路投资是带动增长最大的一项,相当于水利、城市公交和道路投资的两倍。除了使用大量的专用设备外,对旋挖钻机、混凝土机械、起重机械、土方设备的用量也较大。据测算,京沪高铁对工程机械的采购额占总投资的10%左右。如果有关部门之前公布的未来3年内全国铁路基建投资将超过3.5万亿元的规划得以兑现,那么用于采购工程机械设备的资金就有可能达到3500亿元,这是2007年我国工程机械全年销售总额的1.6倍。
灾后重建。除了拉动内需政策带来的市场,四川灾后重建无疑是另一个受工程机械行业关注的焦点。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后半年开始,四川省已经逐步成为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产品的国内最大买家。2008年5月21日,由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2008年先投入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之后几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四川省境内多项基础建设项目相继上马。其中,成都2009年综合交通固定投资预计将达到创纪录的190亿元,一系列重大铁路、公路等项目建设已经提上日程。从长远来看,大量城市恢复建设将对工程机械产品构成长期而巨大的需求。当然值得警醒的是,企业在从灾区带回订单的同时,应该自觉严把质量关,优先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把建设灾区当成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任务。
新兴市场。出口将是2009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能否保持增长的决定因素。而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可以肯定的是,2009年我国工程机械的海外市场将主要依靠新兴经济体的增长。从中长期看,中东、东欧及拉美等地的区域规模都远大于中国市场。其中,拉美建筑市场规模相当于中国的4倍,中东和非洲是2.9倍,东欧则为2.4倍。只要对新兴市场开拓顺利,国内产品就有足够的增长空间。 从历史数据看,中国工程机械的出口高速增长始于2004 年,近5年一直保持50%以上的增长。有机构预测,2008年我国工程机械总出口额在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包括零部件),出口占工程机械全行业销售的比重也将超过50%。有乐观者预测,2009年全球新兴市场的基础建设投资增速将是2008年的78.7%左右,而中国整机产品出口的增速将保持在64.5%左右的水平,依然强劲。
三、主要企业
(一)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排头兵的柳工,在2008年后几个月也经受了金融风暴的袭扰。但柳工体会得更深刻的是“危”中藏“机”:这是一个练好内功、提高品质,之后抢夺更大份额“蛋糕”的时机。于是,在生产相对宽松时期,柳工针对存货偏高、生产成本和费用高、现金流紧张、人员前期增长过快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整改。同时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在很多企业彷徨四顾的时候,国内最大的装载机、中国最小型滑移装载机、新型推土机、吊管机等相继在柳工诞生;加强对大型矿山、港口、工程的联系与产品推介,创新销售方式,与金融部门联合大胆进行信用销售,让客户可以减少资金压力购买柳工产品。由此,柳工产品库存由2008年第四季度初的7000台,到年底下降了一半,同时生产却由几百台跃升到2500台以上。在逆流而上,趁着钢材等原材料价格还在低谷时大量采购和饱和生产,最大程度降低成本,避免销售高峰时没有产品可卖。柳工产品线丰富,既有国内又有国外两个市场,在装载机销售大幅下滑的时候,挖掘机、压路机等其他产品销售不降反升,并且国外市场增长迅猛。为实现年产销入同比增长20%以上目标,柳工已展开了系列动作,启程远航:抓机遇,优化资源配置、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一些关键零部件的攻关已取得成功;加大国外营销网络建设,配件事业部的欧洲荷兰库和印度库正式运行,使国外用户也能享受快捷服务;对各事业部压缩20%以上的成本费用;并将采用新管理和新生产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大对各地经销商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改善柳工产品的服务能力,提升柳工品牌形象。2008年柳工出口退税2.1亿元,退税金额比2007 年增长75%。出口退税的及时兑现,使柳工缓解了资金困难,促进了出口的增长。2008年柳工机械共实现出口额12.12亿元,比2007年增长49.07%。
(二)徐工科技
徐工科技未经审计的2008年业绩快报,其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3.698亿元和1.0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17%和327.12%。主要产品如压路机、装载机、摊铺机等销量增幅放缓。由于转让所持徐工机械进出口公司20%的股权,实现投资收益15106.46万元,导致实现净利润10558.91万元,较2007年同期2472.14万元增长327.12%。扣除该投资收益后,实际出现亏损4547.55万元。
去年9月21日,徐工科技并购江苏春兰汽车公司60%的股权,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徐工进军重卡生产领域。将先行投入5亿元,加快国III 发动机的验证和切换,加快新车型的研发和制造,达到在两年内新型重型卡车市场销售超万台。去年10月底,徐工集团融资租赁试点申请报告已经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审核。根据规划,徐工租赁公司2008年融资租赁规模将达3.5亿元,2009年计划达到15亿元,2012年达到50亿元。这一切都为徐工集团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内外并举,拓宽市场空间。2009年徐工集团将加大对产品研发力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从5%提升到6%。徐工还将开建江苏(徐州)工程机械研究院,承担企业共性、关键性和核心技术的研发,投资8亿元的工程机械变速箱、驱动桥项目今年将初具规模,投资4 亿元的高水平的工程机械液压油缸项目投入生产,已具备年产45 万米液压油缸的生产能力。为了推进徐工全球化进程,徐工还将逐步在全球各区域建立海外公司,并选择条件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组装厂。2008年徐工投资建设了波兰、伊朗、澳大利亚、印尼和俄罗斯等六大区域备件服务中心。到2009年,还将投资中东、中亚、欧洲、北美、非洲等地区,全面建立徐工产品出口的服务支持体系,支撑徐工3年内达到20亿美元的出口目标。2009年徐工集团计划营业收入达508亿元,同比增长24.5%;出口收入达63亿元,增长20.2%;实现利润同比增长9.6%。
(三)山推股份公司
2008年山推在“壮大主业、拓展新业;整合资源、精益管理;协同发展、融入国际”的发展战略指引下,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外抓市场、内抓管理,在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大幅波动的形势面前,山推各项事业都得到快速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再创历史新高。公司在上海宝马展推出多种系列新产品及山推重工工业园奠基,标志着公司产品多元化开始全面展开。成立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研究院北京分院,为山推国际化事业延伸搭建拓展平台。通过引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了经营绩效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