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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采购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 招标 采购 效果
一、引言
工程招标采购是工程项目建设中进行成本控制和选择优秀承包商主要手段,一直以来,工程招标采购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进行,房地产市场正逐步向以高性价比产品进行竞争的买方市场过渡,市场价值的理性回归使得各房地产开发商的竞争发展战略也随之发生重大转变,正逐步从产品差异化战略调整为以提高产品品质和有效降低成本为主的发展战略,而这一战略的转变也对其执行的主要手段――工程招标采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工程招标采购的目标效果是通过竞争报价降低和锁定成本并确定优秀的承包商,而承包商的确定也意味着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也随之大体锁定,因为,优秀的承包商一般都是施工技术经验丰富,管理成熟、市场信誉良好的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佼佼者,一经选定,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和进度都是可以预期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采购效果并不是总能够达到,从竣工后的反馈情况看(在排除非正常事件干扰的情况下),那些效果较差的招标采购项目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以及成本被突破,往往是在招投标采购的诸多环节上出现了问题,从而造成在成本锁定或是承包商的确定上出现了偏差所致。
本文从工程实践出发,对影响招标采购效果的各因素进行逐一探讨,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从而达到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目的。
二、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对策
1、详尽而准确的技术标准
详尽而准确的技术标准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基础保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发包体系上大多是总分包的方式,即工程的主体部分由土建安装总包单位中标承包,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工程如铝合金门窗、外保温系统、干挂石材、防腐木工程等由建设方进行指定分包。由于土建安装总包项目在材料、人工、机械组成上较为透明和普遍,设计图纸就可充分表达招标的技术要求。而对于专业性很强、特别是采用非常规标准的分包工程,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研究及深化设计,仅仅依靠设计院的建筑设计图纸,是不能准确而全面说明技术要求的,例如在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图纸中,一般设计院仅能表现出设计的尺寸,其它方面则参考指定图集,但图纸和图集对于门窗的组成,如铝合金型材、玻璃、五金、填缝胶的规格、品牌要求、产地、等级等,则缺乏足够的说明,同时对于具体的连接节点也往往不够明确。如果在此基础上未经研究深化就进行投标报价,则会造成各投标单位按照不一致的技术标准竞价,在以最低价为评标原则的情形下,投标单位为竞标成功,往往会采取质量较低标准的竞标方案,而这样选择中标单位的施工后果就是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采购的目标效果自然也就不能达到。
对于此类专业性很强或非标工程的工程采购,在技术标准的准备上,可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组织相关设计人员、技术人员、材料人员对标的项目进行材料标准研究、性能研究等,此类研究必须建立在充分市场调研和保证品质效果的基础上,在经过详细技术经济论证比选后,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而对于节点深化设计方面的问题,若自身设计力量的不足,可借助投标单位的专业能力通过一轮技术方案评比来确定,由于投标单位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借助他们的力量,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上述的图文表达外,为了更为明确,还要组织竞标单位按图文要求制作标的物样品并进行送样,通过送样评比及封样,确定竞标的实样标准。这样,在既有图文要求又有实样标准的情况下,基本可保证技术标准的详细和明确。
2、合理的招标商务付款方式
合理的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招标商务付款方式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重要商务条件,对于吸引优秀承包单位参与竞标及报价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申请投标单位都会把招标项目的付款方式作为是否参与投标的先决条件,因为不同的付款方式对投标单位现金流和利息的影响是不同的,大比例垫资或支付周期过长等苛刻的付款方式会使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和财务费用增大的风险,甚至工程无法按时竣工。而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财务费用和迫于融资的难度,在工程款支付上一般都倾向于最大限度的使用延期支付手段,若如此,则将严重挫伤申请投标单位竞标的积极性,导致优秀承建商在前期洽商时就退出,从而只能在水平一般的承建商中选择,最终的结果是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吸引优秀的承建商来参与竞标,工程的付款方式需灵活制定,在投标单位和自身公司的现金流中取得一种平衡,也就是说合理的使用延期支付手段。对于总包的土建工程,由于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可预付一定的周转资金,其余工程进度款按月报产值的30~40%支付,待主体结构封顶,一次性支付至75~8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90%,留10%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这样的支付方式,既有利于施工单位资金的周转,也有利于建设方合理的利用延期支付手段控制现金流,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而对于一些施工周期较短的分包工程,例如3个月左右,由于工程量相对较小,可不付预付款,根据工程施工流程设置节点付款,即材料入场可根据材料入场价值支付一定比例,安装工作量完成50%按一定比例支付,全部竣工通过内部验收后再支付一定比例等,这些支付的比例可按照中标价预先计算好,在支付时可省去审核的时间,提高付款的效率,保证现金流顺畅迅速的情况下促进施工进度。
3、邀标对象的细致遴选
邀请投标对象的细致遴选是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的源头环节。
房地产项目工程招标采购一般采取邀请招标,邀请的家数在3~4家之间,过多会使招标的协调管理难度加大,也会使招投标周期延长;少于3家,则不能实现充分竞争,也容易发生串标事件。
邀请招标对象一般通过各种渠道招标信息,接受报名,前期接洽,考察公司生产加工能力或最近1年内完成的与本招标标的物相似的项目。在这一阶段中,遴选优秀的适合本项目的竞标单位是主要目的,也是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源头环节,但易出现的偏差是,考察下来确定投标的公司在承建实力、水准上不在一个档次上,而不同档次水准的公司在承建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上是有着显著差别的,若不同水准的公司在一起竞争,将不能保证在提供相同优质水准服务基础上比较出最低报价的,最终会造成优汰劣胜的相反效果。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基本实现了充分竞争,但同时也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虽然很多公司的资质都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但实际上,各自的实际承建水准却大有区别,如果仅凭资质和过往业绩是不能准确遴选出好的竞标者的,必须要实地考察申请投标单位公司规模和当年内完成的与本招标项目相近的项目,并制定相应的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予以排选。此项工作虽然较为繁琐和耗费精力,但只有严格细致的挑选,才能保证考察选择到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优秀竞标者。
4、中标前的询标澄清
中标前的询标澄清是保证成本控制效果的必备环节。目前的房地产招标项目中,绝大多数都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因而有些竞标单位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有意漏报项目或针对一些报价要求不明确的部分采取模糊处理,待中标之后,在施工当中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而开发商有时迫于工期的压力,会同意予以补偿,从而使成本突破。此类现象的发生,在于发出正式的中标通知书之前,未对投标书进行详细分析,对不明确的部分未进行明确的询标澄清,故而成为日后成本控制和管理的隐患。
所以,在评标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增加询标这一环节加以控制,但询标并不是与询标对象进行讨价还价,询标的目的是在最低报价不突破的前提下对于投标书中不明确的部分进行澄清和承诺响应,并在承诺函中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对于由于投标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漏报或是对招标文件理解偏差所造成的报价偏低,视为对招标方的优惠,询标对象要做的仅是承诺响应,不能提出增加报价的请求,一旦提出即视为未响应招标要求,取消中标的权力,转而以最低价向次低标单位进行询标,但其基本原则保持不变,若不响应则继续向下一竞标单位询标。通过这一过程,可有效将一些不明确因素预先排除掉,提高招标采购效果。
5、明确的组织分工
明确的组织分工是提高招标采购效果的制度保证。
相比于一般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量大、任务重、招标周期紧,尤其是对于滚动开发的项目,工程招标采购是一项持续不断的日常工作,很多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甚至单独成立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这一工作。相反在一些公司中,招标采购被认为仅仅是成本控制部门的工作,招标工作从招标、发标、开标、评标、直至合同签订皆由其负责,成本控制部门不但要组织考察申请投标的公司及其项目、还要协调技术及工程、设计院等编制技术标,并且负责编制商务标以及最终标书的合成,最后还要组织开评询标等,对于一些技术不是很复杂的比较常规的项目,这样操作还能正常进行,而对于项目技术复杂、协调量大的非常规项目,由于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操作起来就容易出现一些疏漏,而且还会造成整个操作效率不高,难以保证招标采购效果。
基于采购活动的特性,要提高工程招标采购效果,必须在这一容易忽视的组织结构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例如,成立类似于采购中心的组织部门,其基本功能是安排招标计划并由其负责牵头协调技术、工程、材料、成本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各自相应的工作,使整个招标工作缜密有序的进行。或者成立一个独立的采购部门,部门配备技术、材料、成本等专职人员,专门从事各项招标采购活动。很多公司没有进行这种组织结构上的设置,往往就是忽视了这一无形环节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基础性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工程招标采购的效果,必须在采购中的每一处环节上做精做细,否则任一疏漏都会给以后的管理工组造成负面效果;另一方面,工程招标采购也是一项由各个采购环节联系在一起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是互相联系和关联的,只有所有环节的工作都能得到提高才能使整个招标采购的效果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2
【关键词】物资招标采购 管理 措施
近年来,各大企业在物资采购管理上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采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更利于全面了解当前市场物资供需、价格、供应商、物资质量等情况。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保证了物资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利于控制物资质量与价格,减少违规操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一、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概述
(一)物资招标采购定义及优势
所谓的物资招标采购,主要是指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取物资,并给物资供应商提供更加公平、公正、有序、合法的竞争机会,最终确保企业所采购的物资成本更低,质量更佳,最大化企业的经济效益。
通常企业项目物资招标采购都是面向全社会的企业经营行为,采购的相关信息、宗旨、要求都将公布于众,实现信息透明化,大大增加了企业物资采购的渠道,便于开发新的市场。同时,物资招标采购对于物资质量的要求更高,很好的限制了企业采购中的资金管理,避免了企业采购腐败现象的出现。从市场经济学原理来说,采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实行管理工作是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往往能够用最合理采购成本完成企业项目的物资采购任务,无限的接近物资本身的价值。对于企业而言,利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能够很好的规范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并确保物资的质量,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二)物资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各大企业规模效益的不断提升,物资招标采购已成为实行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模式,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缺乏系统完善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许多企业在项目物资招标采购上,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使整个工作流程形同虚设。同时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不适应物资招标采购的新要求,偏重使用传统的采购管理方式,在招标采购管理上缺乏一定的执行力。例如: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基建项目超过50万的设备,或是其他材料费用20万以上的需通过省网或是国网公开招标完成。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将竞标项目拆分,尽量满足自行采购的权限要求。
其次,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由于企业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周期较短,所需人力也相对较少,因此往往没有专业的招标采购团队。在有项目需要进行物资招标采购时,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缺乏专业物资管理与采购经验,难以满足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需求。同时,许多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对市场调研不充分,设计的采购方案不全面,会大大影响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效率。
最后,企业物资招标缺乏相应的监督,也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企业在公开招标信息前,内定中标供应商,出现虚假公开招标的情况;或是在对参加招标的供应商的物资质量监督不严,出现盗用相关证书、伪造信誉的现象;还有的企业过分注重物资采购的标价,使得供应商为了中标,大幅降低标价而忽视物资质量考量,使得企业招标采购的物资质量不佳。
二、优化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措施探析
(一)建立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提高执行度
以往的企业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多以职能部门合同方式呈现,在确定好采购物资数量后,重点考察价格,对物资质量要求并不严格,大大影响了企业物资的质量,很容易出现因该请采购与关系采购而导致的采购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企业资金损失[4]。因此,在实行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招标法律法规来建立与企业相符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对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的业务内容、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与问题处理进行规定,在物资招标采购中严格执行。
(二)配备专业的物资招标采购人员,提升整体业务素质
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提升管理工作成效,必须建立专业的招标采购机构,配备富有现场经验的人员,并对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业务技术、综合素质等进行严格考察,确保职能与岗位相匹配。同时,要加强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锻炼,尽量增加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采购水平,便于正确掌握物资招标采购的要领,完成企业项目的物资采购。当然,在进行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还需要工作人员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面面俱到,并要不断学习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更好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确保物资的质量
企业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是一个涉及范围广的项目,为了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完成,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最终确保企业所采购的是价格合理,质量满意的物资。首先,需要对招标整个过程进行完善监督,进一步增加招标过程的透明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信息,资质审查公告,避免出现虚假公开招标的情况。其次,为了避免出现供应商伪造参与竞标,需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尤其是对其物资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并公开供应商的资质与采购单价。最后,企业要通过物资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并严格监督各个环节,尤其是物资质量。同时建立招标工作内部考核,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采购操作规范,物资数量、质量、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最大化的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中采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对于物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不断的优化创新措施,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丰.现代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浅析[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2.8:51.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3
「关键词高校物资;政府采购;意义;原则;方式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2003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应实行政府采购,按照这一要求,高等学校属于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理应实行政府采购。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均明确提出了在高校推行政府采购的要求。随着全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的投入也大幅增加,如何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对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已成为高校物资采购部门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从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的现实意义、应遵循的原则、采购方式的选择、注意的问题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正确认识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
(一)实行政府采购可实现物资资源的合理配置
高校的物资资源品种繁多,有房屋、家具、被装服装、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园林及各类设施等。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少同志对高校的物资资源仍是追求“小而全”,就仪器设备而言,不少通用的小型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重复购置,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由于资金分散,各单位拥有的资金难以购置高、精、尖的大型设备,又造成大型设备资源的短缺。[2]这种资源的浪费与短缺的矛盾,严重地阻碍了高校的发展。实行政府采购,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采购计划,以学校法人的地位统一招标,做到按需、按序采购物资,既解决了“该不该买”的问题,又解决了“如何购买”的问题,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实行政府采购可有效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实行政府采购,首先要求科学编制采购预算,从源头上防止了分散采购、重复采购和盲目采购。其次,学校的投入依据不再是预算指标,而是合同价格。这种投入机制改变了学校多年来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重分配管理、轻使用监督的体制,可以促使各级领导树立集约理财的观念,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同时,由于采购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节约了预算资金,有利于学校从预算上控制采购支出,缓解财务收支上的矛盾,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3]
(三)实行政府采购可有效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通过招标采购,充分利用买方市场的竞争机制,既能起到增加采购数量、降低采购价格的作用,又能通过严格的合同条款和验收付款方式制约供应商,在物资质量和售后服务上尽量满足校内用户的需要,真正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良的售后服务,从实质上提高采购质量,有利于学校各项建设。
(四)实行政府采购可以避免“权钱交易”的产生
在以往的分散采购体制下,“暗箱操作”的弊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种不正当的竞争给高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行政府采购,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下引进竞争机制,采购过程中采购者与商家分离,购买者与付款者分离,提高采购的透明度,避免了“权钱交易”的产生,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促进了学校的廉政建设,也增强了校内教职工对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的信任感。
二、明确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是指高校有关采购的各种信息,包括采购的方式、拟购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日期、投标者资格要求及审查程序等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平指的是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正指的是整个评标过程尽可能做到公正。
(二)效益原则。高校各项采购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要求采购应当采用竞争方式,通过竞争使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采购中应在充分比较商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以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学校每年必须编制采购预算,并由各职能部门汇总,把同类通用的物品合并,尽量减少零星购置,形成批量采购,充分利用集中采购的优势,使采购项目达到耗费小、质量好、效益大。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高校采购部门、供应商都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维护形象,不得有欺诈、隐瞒、滥用权力等违法乱纪行为。
三、选择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
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物资采购项目都进行公开招标。目前政府采购有多种方式,常用的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高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实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三公”原则,也能创造最大的采购效益,更能有效地防治腐败。由此,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的同时也在积极扩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力求对更多更广的物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是,作为高等院校,这一采购方式往往并不适用,事实上在当前各高校的采购实践中也很少采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相对于其它采购方式而言,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周期过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严格的程序和方法,既然进入这一程序就需按规范的要求来办,一套完整的采购程序下来往往要近三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4]高校的物资采购通常是为其建设服务的,建设又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因此对采购项目完成时间和供货安装时间往往有严格要求,若严格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办仅在时间上就根本不允许。
第二,按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要求,高校需要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制定准确而详尽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这种预算包括校级和非校级的各类资金的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这对于高校来说实际操作的难度较大,更何况高校所需物资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飞速地变化,半年或一年后通过政府采购购进的物资能否完全满足高校实际需要也很难得到保证。
第三,当前政府采购的重点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些通用物品,如小汽车、微机、办公家具、工程、服务等。这些物资一般量大面广,容易形成批量,能充分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比较合适。高校采购的物资多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这些教、科研仪器设备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的仪器设备尽管名称相同,其功能、参数各异,有的设备来源单一,想邀请几家公司参与竞争却根本不可能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5]
笔者认为,高校应选择以邀请招标为主,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为辅的采购方式。其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作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既具备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固有的体现“三公”原则、有利于广泛选择最优供应商的优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高校可通过建立的商家资料库或不同渠道采集的信息选取(而不是随机抽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其发出投票邀请,节省招标公告的时间,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鱼目混珠”而影响评标进度,可大大缩短招标完成时间。其二,某些物资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因而也只宜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其三,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成本相对于公开招标要低得多,竞争性谈判则更低,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甚至可以不计成本。高校的有些项目很小,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显然是不划算的,不光是采购周期长,其采购总成本也可能会比不招标还高。
总而言之,高校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通用性、专业性、技术性、及时性等,自主选择灵活多样的采购形式,而不是片面地理解“政府采购就是公开招标”。
四、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对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认识,思想上要做到协调一致
由于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认识不深,加之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部门分散购买的自由,触动了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对政府采购不支持:有的担心集中采购后会形成某些新的腐败;担心失去了采购资金的控制权;担心集中采购的质量和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约支出,反而浪费资金;担心政府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性,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由此对集中政府采购产生抵触情绪。高校应加大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做到上下协调一致。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规范高校政府采购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础。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根据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目标和原则,结合高校及其所处地域的实际情况来构建符合高等教育规律、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目前,在国家大力提倡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下,各高校应积极组织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并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校实际的采购程序和办法,以明确采购任务、范围、程序及操作规程,大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在组织管理方面,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宜采用“三权分立”的组织结构,即分别设立主管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来管理、执行和监督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以形成高校内部各个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制度约束机制。财务部门作为高校政府采购的主管职能部门,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察、审计部门作为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机关,主要负责对高校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计,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三)加强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高校而言,采购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衡量学校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受采购单位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和手段相对薄弱的影响,采购人员难以对高校大量的、复杂的、高技术的设备技术要求进行精确的描述,使学校采购的设备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招标训练,借鉴成功的经验,提高运作技巧。同时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行列,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
(四)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工作
首先,高校在政府采购的计划和审批环节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仪器设备数据库进行管理,审查各部门的采购申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购置的现象,切实制止重复购置等浪费现象。其次,在高校自行采购的管理中,需要建立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便于通知或邀请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再者,可以利用已有的仪器设备数据库查询采购项目的历史价格,也可以上网查询采购项目在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的近期成交价格,并把它们与供应商的报价相比较,为政府采购的决策做好参谋。此外,采购部门要建立中标和成交采购项目的详细数据库,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采购项目使用人联系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积极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加强对中标价格的监督。
(五)规范高校政府采购的档案管理工作
随着政府采购的逐渐深化,高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将日益成为采购及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成为高校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采购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正确界定归档范围,确定归档方法。[6]在做好纸质档案管理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辅以电子档案管理,为高校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为推进政府采购进一步向前发展积累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楼继伟。政府采购[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游栋明。高等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教学纵横,2004,3(1):141-142.
[3]刘默等。关于高校技术物资纳人政府采购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1,18(3):95-97.
[4]成金华。关于高校试行政府采购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0,17(2):103-105.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4
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系
(一)成立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置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交易事项。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及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区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招标采购交易事务。
(二)加强区本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本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含村级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政府招标采购等招标采购交易业务,全部纳入区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
二、依法将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三)下列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区采购中心交易,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项投资概算在2万元以上、50万元已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依法必须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器械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4.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需经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继续坚持统一招标采购市场的运行原则
(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资源的原则。
四、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五)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区内单项投资概算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网上公开招标。
(六)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区财政局核准。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
(七)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八)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可能泄露企业信息的资料和文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小组负责,并应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发放招标文件。
(九)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五、严格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十)区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由区采购中心统一受理,区采购中心应提供高效、规范和优质服务。
(十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房屋建筑(不含公共建筑)工程及附属工程、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公共建筑、装修等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方式招标。
(十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合法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建设工程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控制价10%,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需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十三)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2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区采购中心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误差幅度在总造价的±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幅度超出±3%的,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幅度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幅度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
(十四)为利用开发企业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代建管理。代建企业的选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代建企业组织的施工招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七、推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保温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十六)工程建设项目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合理划分标段,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标段的,原则上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八、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十七)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投标人履约和诚信行为;保护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八)实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核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原件及保证金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报区财政局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区采购中心应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九、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由财政局、招标人组成项目招标领导组,协调解决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加强专家评委评审过程的管理,对因评委过错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应追究专家评委责任。
(二十)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取消其承揽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索赔。对以上行为区采购中心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屯溪区政府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十、其他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5
关键词:完善 政府采购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4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近十年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1.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使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不能完全体现。《政府采购法》中第七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而一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只规定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对于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致使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也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如在2011年,某单位需要购买一项工具软件,预算只有七万元人民币,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但由于规模小,采购中心不可能单独为这么一个小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就和其他单位的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公示,可是公示期满来应标的供应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导致流标,再次进行公示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来应标,两次流程下来就耽误了近两个月,阻碍了工作进程,政府集中采购高效的优越性没有得到体现。
2.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不统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某省2012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仍按2011年的规定执行,根据该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见,该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建设类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100万元以上,而一般事业单位大多是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该省的规定都不需公开招标,这就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相矛盾。
3.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不够。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成熟,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逐年精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是在上一年完成的,等到第二年实际采购时,如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有可能该项目已落后了。由于技术的更新,导致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虽然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要经过财政部门的重新审批,但也造成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约束力不够,在预算编制时存在随意性。
4.当前,在我国实行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条件还不成熟。价格是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重要体现,2007年财政部还专门通知,强调“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可见,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严格执行了该通知的精神,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单位专业人才缺少,容易让个别投标人钻空子,如采购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招标文件中没能详尽注明所需采购项目的参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使用所谓的行业术语模糊概念,由于评审专家也没能很好把关,致使一个没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获得了投标资格,如果该投标人出最低价,那毫无疑问该投标人就是中标供应商,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就达不到采购人所需的设备参数要求,不仅采购人不能达到预期的采购目的,而且也浪费了财政资金。
5.协议采购价格更新不及时。《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可见,价廉物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但在某省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里,就拿某数码相机来说,当前的协议价为人民币3460元,而在2012年2月网上显示的现市价为3069元,已低于协议价近400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中没能得到保证。
二、针对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的思考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集中了巨额的财政性资金,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要想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采购限额标准。为了高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应根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同类集中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集中采购项目,让采购人通过网上在线询价采购,从而使采购人能高效、便捷的完成采购任务,同时也节约国家的人力、物力。
2.应降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应对2012年度所使用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降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除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采购外,采购人都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从而使公开招标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编制预算时首先要摸清家底,同时应深入市场进行调研,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应根据所需采购项目的发展趋势,制定技术参数适当超前的具体采购计划,避免采购将遭淘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从而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4.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采购人不可能完全熟知所需采购项目的专业知识,在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采购文件和标准是由采购人制定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因素,造成采购文件和标准制定上的疏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义务中应增加一项对采购文件和标准的审核义务,相应地在违规处理中增加一项对存在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还应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圆满完成。
5.协议价应改为当日协议价。某省目前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的有效期从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虽然供应商在有效期内能按市场价格的走势调整协议价,但调整不够及时,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损失,笔者认为应采用低于供应商当日门市价作为政府采购的当日协议价。在确定入围供应商时,应和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要求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应低于其当日的门市价,如遇价格变动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的当日协议价,如有供应商违反规定,一经核实仍不改正,就视作供应商自动放弃其入围资格,从而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工作细则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能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更大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能高效、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2.《浙江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政办发[2010]130号)
3.《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44号)
4.赵长宝.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建议.中国政府采购,2011(5)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6
24.基本药物价格越低越好吗?
基本药品价格不是越低越好,而应是价格合理。基本药物价格既要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可以承受;也要保证生产、流通企业合理盈利,鼓励企业生产供应,保证药品质量。但若价格过低,可能会导致生产企业缩小生产规模或生产质次、量少的伪劣产品,难以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质量。
国家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
25.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程序是怎样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基本采购程序一是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标书,包括药品采购目录、采购周期、采购数量(或市场供应份额)、投标时间、评价标准、评价程序、投标人(生产企业或配送供应企业)资质要求和投标资料要求及中标后的产品供应监管要求等。二是进行投标评标。企业按要求报名并递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材料,经审核资格后参加投标。按照量价挂钩、款价挂钩、货价挂钩、单一来源采购等原则组织评标并对中标结果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的情况,确定并公布中标结果。三是签订合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省级采购机构统一与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或配送供应企业,按照招标确定的采购药品的品规、厂家、数量(或市场供应份额)和价格签定供货合同,实行统一配送,并严格按合同执行。基本药物的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与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最大的区别是实现了量价挂钩,是“实招”,投标厂商可测算真实成本,最大限度挤掉虚高水分。而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只是招到厂家和价格,没有供货数量,是“虚招”,实际上医疗卫生机构通常还需要进行二次采购。
26.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有什么好处?
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招到价格、数量、质量、厂家,直接签定供货合同。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点:一是有利于降低价格。只有确定了供货数量,厂商才能测算成本,确定适当的价格。二是有利于保证供应。有了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有了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数量优势,可以避免出现断供问题,保障基本药物质量。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管。把药品采购集中到省,无论是对药品的质量,还是对招标环节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都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实行有效的监管。这不仅符合基本药物的制度设计,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
27.如何保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