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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名言范文1
《语法修辞讲话》发表60周年学术研讨会:
值此“纪念《语法修辞讲话》发表60周年学术研讨会”开幕之际,谨在此致以最热烈的祝贺,祝贺研讨会隆重举行。
我是学着《讲话》成长的,1974年《语法修辞讲话》修订时我又受命参与了修订工作,理应出席这次研讨会;但研讨会举行之时我恰逢有外访任务,不能与会,敬请与会者谅解。而这对于我来说是个很大的损失,失去了一个与大家交流、向大家学习的好机会。
吕先生和朱先生在初版《序》里边说:“这个讲话的性质比较倾向于‘匡谬正俗’。”后来许多学者评论此书时大多也强调这一点。不错,从《语法修辞讲话》当时编写的目的看,确实是为了“匡谬正俗”;从《语法修辞讲话》在当时的效应来看,确实起了“匡谬正俗”的作用;但是,《语法修辞讲话》的意义远非如此,它对汉语研究,特别是对汉语语法研究,有重要的启迪与指引意义。《语法修辞讲话》告诉我们――
第一,对于词语与句子,不能只从语法一个视角去思考,得考虑意义、考虑用法、考虑表达。《语法修辞讲话》在“匡谬正俗”时,就是从多视角考虑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最终取名为“语法修辞讲话”,而“修辞”就是讲意义、讲用法、讲表达的学问。这里需要注意吕先生、朱先生在《再版前言》中的一段话:“这本书的缺点有‘过’与‘不及’两方面。”关于“‘不及’又有两点:一,只讲用词和造句,篇章段落完全没有触及:二,只从消极方面讲,如何如何不好,没有从积极方面讲,如何如何才好”。这说明,到上个世纪70年代,吕先生和朱先生已进一步明确意识到,研究用词造句还得注意篇章。大家知道,上个世纪80年代起,南北几乎同时提出“三个平面”的思想,之后又逐步认识到“形式和意义得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得“结合思考句法语义问题”,甚至认为“语法研究说到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语义问题”,强调“研究语言要从形式、功能、认知等多视角、多层面、多方位思考”。应该说汉语学界的这些想法,并不只是受到国外当代语言学前沿理论观点影响所致,其中有《语法修辞讲话》的影响与作用。
第二,从事汉语本体研究的学者专家都应该关心、更应该积极投入汉语的应用研究。吕叔湘先生、熙先生都是学界公认的汉语本体研究的大家,但他们二位都一直积极投入汉语的应用研究。《语法修辞讲话》本身就是汉语应用研究的一大成果;之后,吕先生和朱先生发表、出版的论著当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汉语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并积极投入诸如辞书编纂、作文评讲、语法修辞、教材编写、对外汉语教学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汉语的应用研究。
今天我们纪念《讲话》发表60周年,除了学习《语法修辞讲话》的学术,更要学习《语法修辞讲话》作者吕先生、朱先生他们的学术道路、学术思想、学术精神、学术风范。
谨以此与大家共勉,并祝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中文系
法家名言范文2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安全;文件透明加密;文件过滤驱动;API hook技术
1.前言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标志了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无纸化办公系统被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所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如何保护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有两种,一是封堵信息出口,使之不被泄露出去,阻止非法用户接触到信息资源;二是对信息进行加密,使之即使遭到泄露也将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不被非授权用户所读取。由于信息的传播和泄露途径众多,难以进行完全封堵,因此对信息进行加密存储是确保信息安全最重要的技术措施之一,是信息安全的关健核心技术[3]。
2.信息加密技术介绍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原来为明文的文件或数据采用某种算法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一段不可读的代码,通常称为“密文”,只能在输入相应的密钥之后才能显示出本来内容;该过程的逆过程为解密[1]。透明加解密技术是近年来针对企业文件保密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文件加密技术。所谓透明,是指对使用者来说是不可见的。当使用者在打开或编辑指定文件时,系统将自动对未加密的文件进行加密,对已加密的文件自动解密。文件在硬盘上是密文,在内存中是明文。一旦离开使用环境,由于应用程序无法获得自动解密的服务而无法打开,从而起到保护文件内容的效果。
透明加解密技术是与操作系统紧密结合的一种技术,它工作于操作系统底层,从技术角度看,可分为内核级加密和应用级加密两类。
2.1 应用层加密
应用层加密技术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API hook技术开发,通过windows的钩子技术,监控应用程序对文件的打开和保存,当打开文件时,先将密文转换后再让程序读入内存,保证程序读到的是明文,而在保存时,又将内存中的明文加密后再写入到磁盘中。其本身是跟应用软件有紧密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监控应用程序的启动而启动的,技术开发难度小,相对简单,网络操作能力不受限制,但也正是其与应用程序紧密相关性,使其工作的有效性跟应用程序的版本联系非常紧密,如果版本变化,或应用程序名更改,则无法挂钩,导致加密的失效,同时,由于不同应用程序在读写文件时所用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同一软件不同版本在处理数据时也有变化,钩子透明加密必须针对每种应用程序、甚至每个版本进行开发。另外对于大文件操作时速度较慢,且容易被应用软件误认为是病毒或者黑客利用hook侵入而终止软件运行。
2.2 驱动层加密
驱动层加密技术是基于windows的文件系统(过滤)驱动(IFS)技术,工作在于windows API函数的下层。驱动加密技术与应用程序无关,当API函数对指定类型文件进行读操作时,系统自动将文件解密;当进入写操作时,自动将明文进行加密。由于工作在受windows保护的内核层,运行速度更快,加解密操作更稳定和更安全可靠,即使对大文件进行操作也不会死机,但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内核开发的驱动层加密,开发难度大,对网络操作能力,需要专门处理.
3.前景展望
透明加密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数据保密手段,自出现以来,得到许多信息安全公司的热捧,也为广大需要对敏感数据进行保密的客户带来了希望,市场份额逐年上升;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摸索,客户对安全软件开发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为透明加密技术未来的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本文就五个方面对透明加密软件的发展动向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3.1 驱动层加密技术成为透明加密的主流技术
应用层透明加密技术和驱动层加密技术的特点使得驱动层透明加密技术有着更多竞争上的优势,其在加密过程中所体现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使用方便性已经被使用者所认可,并通过市场手段逐渐展现,加密软件厂商也将逐步认识到这点,于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厂商转而研发驱动层加密技术,促进驱动层加密技术发展。
3.2 高级加密算法(AES256)被普遍使用
加密技术最明显的作用就是提供机密性和可靠性[2],作为DES的替代方案,AES是一个迭代的对称密钥分组的密码,它可以使用128、192和256位密钥,作为新一代的数据加密标准汇聚了强安全性、高性能、高效率、易用和灵活等优点,已经被多方分析且广为全世界所使用,也将被越来越多的加密厂商所采用。
3.3 加密控制策略更加灵活,操作更加人性化
在企业管理越来越人性化的今天,一成不变的强制加密技术虽然可以控制单位内部敏感数据泄密,但缺乏灵活性却饱受垢病,客户期待能自主、灵活的设置加密控制策略。比如,雇主需要能打开员工加密的密文,但自已电脑上不加密,又或者单位高层领导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编辑中的文件进行加密,并能自由在强制加密与不加密间切换,这就促使加密软件厂商对加密控制策略不能局限于强制加密一种手段,而是要更加灵活地进行配制。
3.4 密文自动备份成为必备功能
数据存储是个复杂的过程。透明加密软件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存储和读取进行干预,难免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加解密过程失败,甚至对文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一旦文件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或经常出现需要对异常密文进行修复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客户的正常工作,因此密文的自动备份可以作为预防措施。
3.5 密文管理精细化
在一些单位,不但要求内部数据不能外传,还要在部门间或项目组之间相互保密,而上级部门或领导又要能打开不同部门的密文,这就使得一个单位只有一个密钥无法满足需求。于是便要求加密时做到密文分级的管理,使同一单位内部拥有多个密钥,相互不能解密,但通过赋予某一职权人(如上级领导等)同时拥有多个密钥,其就可以对相应的文件进行加解密操作。
同时,单位内部还涉及到不同的人对密文的控制权限不同,如项目组人员可以编辑相关的文件,但项目周边相关人(如车间主任等)只拥有访问的权限,所以在加密中集成权限管理将是未来用户的普遍需求。
4.结论
随着信息安全被人们日益重视,文件保护是最重要的目的。透明加密软件作为新型安全软件产品,已经得到广大客户的认同,市场需求不仅在现有层面上不断扩大,我们有理由相信,透明加密软件会象其它软件一样,产品会越来越完善,功能定位会越来越明确,并最终成为广大企业和个人计算机用户的“标准配置”软件。
参考文献
[1]张晓新,孙国岭,杨平等.加密解密实战超级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77.
[2]Harold F.Tipton Micki Krause.信息安全管理手册(卷II)[M].王越,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282.
法家名言范文3
论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名人应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消费者的求偿权。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关键词】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注意义务;归责原则
名人代言是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中,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商品推荐者。其中商品推荐者有个人推荐者与团体、组织推荐者之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广告中名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有限,实质上,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真正把商品推荐者中的个人认定为虚假广告责任主体。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学界是达成共识、毋庸置疑的。争议激烈之处在于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形态、归责原则等问题。
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性质
1.1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人并不包含在内,但是关于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司法机应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名人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如名人亦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时。
1.2 行政责任
该观点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对象应为公法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利益。除开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的、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该责任主要应为行政责任。
1.3 侵权责任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虚假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违反我国立法规定,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次,消费者因错信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服务致使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确实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此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的,因此,属于共同侵权。
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
在承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观点。
连带责任是基于连带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不管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和先后顺序,每个责任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提起给付的请求,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要名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名人的责任,但从制度建设的长远考虑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名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名人在接受代言时,谨言慎行,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不会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有损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从消费者的维权难易上来说,连带责任的重要立法价值在于对债权实现的充分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重名人的责任,可以使消费者维权更便利。名人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样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再次,加重名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无救济的途径。在名人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商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名人可通过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追偿。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便利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之累。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建设在于警醒名人摆正自身位置,代言时三思而后行,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亦是对社会负责。
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名人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定论。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名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才能免责。从名人角度来看,名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其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或商家刻意隐瞒而对产品了解失当进行代言的情形,只要名人证明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即可,是对名人自身权利的维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举证责任的转移,减轻了举证难度,便于维权。
【参考文献】
[1]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管理》,2008年第1期.
[2]蒙晓阳,李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第55条》,《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法家名言范文4
关键词:液压柱塞泵;加速寿命;试验方法
中图分类号:TH13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8-0120-02
随着工程液压技术的发展,主机对液压柱塞泵(以下称液压泵)的寿命要求越来越长,可靠性越来越高。针对液压泵要求若采用传统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需耗费大量的试验时间和经费,更无法满足装备的研制进度要求。采用加速寿命试验(加速试验)能够使液压泵试验时间比正常应力下试验时间大大缩短,并大幅降低研制成本,满足主机研制进度要求。因而,研究和应用加速试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外对电子产品的加速试验方法研究已很成熟,并建立了相应的技术标准,而机械产品由于结构的复杂性,承载的多变性,工况的多样性,至今机械产品的加速试验方法已制定成标准的不多。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液压泵加速试验方法研究及应用十分有必要。
1 加速试验的总要求
加速寿命试验又称加速等效试验。美国罗姆航空中心首次给出了加速试验的统一定义,即加速试验是在进行合理工程及统计假设的基础上,利用与物理失效规律相关的统计模型对在超出正常应力水平的加速环境下获得的寿命信息进行转换,得到试件在额定应力水平下寿命特征可复现的数值估计的一种试验方法。
加速试验一般可概括为:在不改变故障模式和失效机理的条件下,用加大应力的方法加速产品失效的进程,并运用失效分布函数和加速模型(或退化参数分布规律),在短时间内取得必要的参数(估参),再推算到正常应力下产品的寿命特征值(称为定寿)的一种可靠性试验方法。
加速试验不仅可以对产品的可靠性进行评价,并可通过质量反馈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水平,还可用于可靠性筛选、确定产品的安全余量等。故加速试验可以应用于产品的验收、鉴定、出厂分类、维修检验等多方面。
一个完整的加速试验应掌握产品的如下信息:故障模式与机理,加速应力与使用范围,失效分布函数与加速模型,加速与额定状态下的寿命特征值转换。其难点是建立加速模型与两者寿命特征值转换的统计方法。针对具体液压泵和加速应力的加速模型需要通过专门的应用基础研究才能得出,或通过类比借用有关资料的加速模型。
2 加速试验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①加速试验出现的故障模式及机理应与额定应力作用下的相一致。
②存在规律的加速性。
③加速与额定状态下的寿命分布与损伤退化量应具有同一性或相似规律性。
该基本条件说明加速试验时间只要持续到某一退化特征值并能找出衰退规律性即可,未必一定要做到产品失效。实际应用上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某些类型液压泵其加速性不好,需要花较长的试验时间,才能得出可描述的损伤退化规律性。
3 液压泵的寿命分析
液压泵是一个小型精密机械摩擦学系统。影响液压泵(马达)寿命的主要因素是结构件的疲劳强度和运动副的摩擦磨损,特别是后者。运动副有泵内使用的各种轴承副、柱塞与转子运动副、转子与配油盘运动副、柱塞与耐磨片运动副、阀芯与阀套运动副。
关于轴承的疲劳寿命:根据泵的结构要求,对轴承进行初步寿命估算,不考虑温度、机加误差导致附加的侧向力、高速工作的跳动、冲击等因素影响,单纯考虑轴承受到径向或轴向当量动载荷,泵内使用的轴承寿命通常在8 000~90 00 h。如考虑到温度、变形、侧向力等因素的影响,需对轴承计算寿命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修正后的数据表明泵内轴承的寿命约在5 000~7 000 h级别。
要解决轴承寿命问题,需选用高寿命轴承并利用轴承专业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液压泵轴承优化工作。使轴承寿命可以满足主机指标要求。
通过对泵内几对运动副进行运动计算,利用相关软件工具进行必要的实体建模和运动分析。得出较为准确的运动关系和运动参数,从而能使各摩擦副、运动副比压、比速、比功的设计更为合理,提高可靠性。
目前,国产液压泵的磨损寿命远低于疲劳寿命,泵内关键摩擦副的过量磨损制约着泵的寿命。泵内摩擦副的摩擦磨损是十分复杂的现象,但磨损具有阶段性,在摩擦副磨合后的稳定磨损阶段(即磨损浴盆曲线的平直线段)具有一定得规律性。在工程应用范围内,磨损速度表示为r=kpmVn(其中r为磨损速度;k为一定工况下的耐磨系数;p、V为摩擦面上的压力与相对线速度;m为系数1~3;n为系数,一般=1)。因而加大泵的出口压力和转速会加速磨损,降低泵的寿命,从而说明磨损寿命与加速应力存在着逆律关系。泵内加速磨损的应力还有温度、污染度、工作频率等工况条件。
4 可利用的合理工程假设
在制定加速试验方法时要遇到液压泵的失效模式和机理、寿命分布、磨损、疲劳、老化等问题,可充分利用合理工程假设:
①液压泵的寿命服从于威布尔(Weibull)分布。根据可靠性理论,凡是因某一局部失效或故障而导致全局机能停止运行的元件、系统的寿命服从Weibull分布,液压泵属于这一类元件。
②国产液压泵的失效模式和机理为磨损类型,原因是,国产液压泵的磨损寿命远低于疲劳寿命,关键摩擦副的磨损制约着泵的寿命;根据相似原理,相同结构、相同材料、相同功能的元件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具有相同失效机理。
③在低于50℃条件下,不考虑密封件的老化过程。
④在低于200℃时,温度对钢制件的疲劳强度的影响不明显,而不予考虑等。
5 对批生产产品的加速试验方法应用
进行加速试验的程序设计为:泵的失效模式分析―失效机理类型―加速模型类型―加速应力及水平选择―加速试验方案制定―摸底试验―辅助试验―鉴定试验―数据处理,估参评寿。
由于批生产产品寿命数据较为齐全,加速性又较好,通过摸底试验能很快找出加速的规律性,并能很好地通过鉴定试验及数据处理进行额定状态下的估参评寿,但花费时间较长。
6 对新研制液压泵的加速试验方法的应用
对新研制的产品来讲,往往研制周期短、寿命长而交付时间紧,其寿命数据又较少,该如何进行加速试验,这是从生产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由于可靠性工程的发展远快于可靠性科学的发展,国内对加速试验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尚不够,致使符合国产液压泵情况的寿命分布类型、加速模型、寿命特征值的统计分析等方法没有形成规范,造成推广加速试验方法的困难。
在充分利用国外资料进行类比,使用合理工程假设的基础上,结合液压泵生产和使用经验,进行了新研制产品加速试验方法的探索,并期望在产品使用中不断积累寿命数据,使方法更完善,确定的加速系数更合理。
现以某型液压泵加速试验为例进行说明,与某主机配套新研制的液压泵失效模式与机理为磨损类型。根据与主机协商,采用加速试验方法进行寿命试验,加速应力选定为:转速由2 070 r/min提高到2 580 r/min,加速百分比为125%;出口压力由15.2 MPa提高到19 MPa,加速百分比为125%;进口油温由45℃提高到55℃,加速百分比122%,加速系数为4.5,用1 000 h完成了4 500 h的寿命试验考核。
该液压泵的加速试验步骤为:
①对液压泵进行故障机理分析并提取综合应力,初步编制液压泵加速寿命试验大纲、加速寿命试验载荷谱,邀请行业内专家对加速寿命试验大纲和加速寿命试验载荷谱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最终的加速寿命试验载荷谱。
②根据加速寿命试验大纲要求,抽取试验子样并按加速寿命试验载荷谱进行加速试验。
③跟踪试验过程,对每阶段的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密切关注液压泵退化过程。加速试验完成后分解液压泵,对各零组件进行微分计量和无损探伤检查。
④整理加速试验数据和编写液压泵加速寿命试验报告,形成试验结论并提交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即通过加速试验完成该液压泵的首翻期定寿试验。
参考文献:
[1] 王少萍.机械产品加速寿命试验[J].液压气动与密封,2005,(4).
[2] 孙利民,张志华.Weibull分布下恒定应力加速寿命的试验分析[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2000,(3).
[3] 张春华,温熙森,陈循.加速寿命试验技术综述[J].兵工学报,2004,(4).
[4] 于艳秋.电站锅炉蛇形管摩擦焊接头可靠性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2003.
法家名言范文5
关键词 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
“明星代言”是一种经营者营销的广告策略,通常是明星接受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的委托,参加平面媒体广告的拍摄和制作、参加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新闻会或促销活动,被代言的企业向代言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广告代言可以是明星、专家、权威机构或普通消费者。而明星基于名人效应的代言行为更能使消费者产生信任,并最终采取行动购买产品或服务。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广告宣传尤其是利用明星效应进行广告宣传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近年来也似乎成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基本趋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近年来愈演愈烈,从刘嘉玲等众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刚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亿霖木业、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到侯耀华代言门事件,以及成龙代言的“霸王”乌发水事件,名人代言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不尽完善,处理结果令消费者不能满意。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以期规范商业广告的代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
(一)商业利益的本能驱使。
明星代言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和关注,有为新产品提高知名度、打开市场的作用,也有为老产品做市场推广、扩大市场分额的功效,同时代言的明星还可获得不菲的商业回报。让我们先看2009年公布的一组数字(每两年的代言费):港台明星张学友1000万港币、刘德华800万港币、梁朝伟800万港币;日韩明星金喜善800万人民币、宋慧乔800万人民币;内地明星蒋雯丽160万人民币、范冰冰250万人民币、刘亦菲300万人民币。这组数字告诉我们,明星的商业广告代言费是非常可观的。问题在于,有多少明星可以保证在拍广告之前就已经对其所要代言的商品进行了深入了解,或已经亲自试用并领略过该产品的功效了呢?据业内人士透露,明星们一般是不会亲身使用其代言产品的。但是,巨大的商业回报的诱惑,使明星们乐此不疲投身商品的广告宣传中。
(二)大众媒体缺乏自律。
大众媒体主要是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频频明知虚假的广告。在利益驱动下,为了创收,媒体毫无准入原则地向各类虚假广告敞开大门,致使虚假广告畅通无阻、泛滥成灾。其中,违法违规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数量之多,频率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加之目前立法对传媒机构的惩罚机制很不完善,导致大众媒体违法成本过低,他们放任虚假商业广告造成的不良后果,与代言明星一起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立法存在漏洞、监管体制不完善。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这几种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设计、制作、的虚假广告,对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广告法中没有涉及。立法存在漏洞、追究过错代言人法律责任无法可依,是近年来受损害消费者起诉广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终败诉的原因。另外,国家对商业广告监管的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二、我国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仅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普通产品或服务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却没有涉及,这里指的是非食品领域的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法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只字未提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和广告有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保健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率先规定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与生产经营者一起负法律责任。对推荐食品、保健品等特殊产品和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法律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这两个新增加的规定在广告法里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对这两个内容,《广告法》与《食品安全法》并未衔接。并且,对推荐食品和对人体含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的定义和范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所以也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上的不清晰。
三、国外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比较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有关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不如有些国家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对国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从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美国法律明确认定明星代言广告具有“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的双重性质,要求代言人必须长时间使用过、消费过其代言的产品,也是产品的直接受益人,否则明星将面临巨额罚款和牢狱之灾;加拿大的《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决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在政府支持下,1972年广告标准协会开始对准备播发的广告进行严格预审;法国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比较成熟和理性,商家大都是通过新奇的创意来突出产品的品质,不喜欢用明星来促进产品的消费,民众更加相信品牌。企业挑选明星时会慎重考虑,而明星也十分谨慎,因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但会名誉扫地,还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瑞典虽然没有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专门法规,但是可以从严格的广告法、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等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制约;日本的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很有可能会面临失业,因为明星代言的产品如经证实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明星除了要向民众公开道歉外,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找不到工作。
经过对国外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1.确保代言明星对产品亲身使用且受益过。如美国、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广告代言行为性质是证言和担保的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代言过程中必须为其证言证词负有品质担保的义务,而且证言证词的内容必须真实。2.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如加拿大、韩国的法律规定,加强广告前的审查程序,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以此来降低虚假广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广告机率,严格预审制度的确立,是预防不合格广告的极好屏障。3.加大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成本。如法国、日本的法律规定,加强了明星代言的注意义务,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会因此承受巨额赔偿、名誉扫地甚至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加大虚假广告代言的违法成本,会有效遏制明星的虚假代言行为。
四、健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
在我国,广告代言行为没有明确的种类划分,从具体表现来看,主要有一般代言和证言广告两种区分。一般代言是“代替”经营者发言,不是代言人的观点;而证言广告的代言则产生了虚拟真实的效果,让消费者相信是代言人的观点。基于这两种代言的不同,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也应有差别。一般代言,应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言人应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产品的合法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特殊产品广告的特殊规定。证言广告的代言人除了应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借鉴美国、加拿大的立法经验,还应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代言人亲自使用产品的情况、从亲身体验中对产品的服务和质量所作的了解、“证言”的真实性及有无虚假和误导、是否有损于消费者权益。只有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我国的广告代言立法。
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仅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广告代言立法。首先,民事法律责任拓宽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领域不应局限于食品和保健品领域,应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都适用。所以,应加快《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虚假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行政责任。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个别性极不协调,而受害人多数会采用息事宁人的做法,因此仅用民事责任对代言人惩戒是不够的,应设定行政责任。根据代言特点设定申诫罚和财产罚,加大处罚的力度,违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就会谨慎从事代言行为。最后,刑法中应增加虚假广告代言罪。法国、日本刑法中都有相应的罪名规范代言行为。当然,适用刑罚是对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但是,刑法更重要的是对世人的警示预防,相信随着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代言行为将会更加规范化。
(三)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
2011年中国社科院举办“法治蓝皮书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法治蓝皮书)明确提出,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尤其应加强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针对目前的问题症结,政府应统一规范广告监管办法,理顺监管机制,使审查、审批、监管、处罚责任部门明确,严格广告的审查准入制度,广告之前每个环节都要登记备案,如果哪个环节疏忽,使虚假广告流入市场,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保证虚假广告一出现就有重拳打击。另外,应修改《广告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文,对广告主现有的处罚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进行修改,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违法成本,督促商家自觉约束自己的广告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逐利冲动。
(四)提高消费者和媒体的法律素养
在抵制虚假广告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诚信观念和消费理念,督促广告主体依法从事广告活动,增强消费者抵制虚假广告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消费时不盲从明星效应,让虚假广告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在治理广告市场时,要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监督作用,不定期地对新闻媒体行业的广告行风进行评比、监督,并将评比结果进行曝光。同时,各新闻媒体也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处理并及时曝光重大的虚假广告案件,如实披露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有力震慑代言虚假广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击虚假广告的氛围,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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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名言范文6
关键词:明星;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226-02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性或存在很强的误导性,一是商品所宣传的内容同实际商品质量不匹配或者与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符;再者,可能使受宣传的对象或受其影响的人对其所宣传的产品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种广告往往夸大内容,含糊其词,具有误导性。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是很普遍的现象。名星通过其名誉和社会公信力,为企业及产品进行代言;消费者通过其熟悉的名人的代言,积极购买商品或服务。这样,名显在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丰厚的利益。三鹿奶粉、SK-Ⅱ等产品出现问题,虚假广告事件被频频曝光之后,消费者在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同时,不禁陷入沉思: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
(一)法律不健全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商业广告的规制尚不完善,而其中对于明星这一特殊群体代言广告的规制就更加缺乏。而目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作出了规范,并没有规定广告参与者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中虽然规定了在我国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其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所以对虚假广告中明星的责任不能无限的予以追究。
(二)商业利益的驱使
广告的作用就是为了增加企业知名度,同时增加销售量。而虚假广告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本质就是以盈利为追逐动机的市场主体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损人利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领域极具影响力,企业就利用名人明星的效能,提高产品知名度。许多体育明星、演绎明星纷纷进入广告领域进行代言,就是为了赚取高额的代言费,报酬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许多明星唯利是图,不管商品好坏与否,代言虚假广告,成企业获利的工具。
(三)消费者缺乏科学的消费观念
很多消费者都存在着消费不理性、识别能力差等问题。大多消费者基于“移情效应”的影响,即人们习惯于将对某一特定对象的情感迁移到与该对象相关的人或事物上的心理现象。很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往往是被广告的形象所左右,商家正是利用“移情效应”,高薪请名人来代言,从而使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从中获利。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消费者因为名人的虚假宣传而去不理性地购买产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三、国外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美国作为一个实力非常强大的发达国家,有着非常完善的广告法律制度。美国法律关于虚假广告和名人代言广告方面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美国政府关于广告立法十分完善,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就虚假广告的传播责任主体进行规定:“任何个人,合伙,公司或组织,出版,传播或导致虚假广告的传播都是违法的。”同时,法律还明确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含义:“虚假广告”指的是在关键环节具有欺骗性,该欺骗性不仅取决于文字、声音、设计、说明书或它们的组合,还要考虑其与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美国电视广告规范》在第十七条中规定:“所有的证词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有证据予以证明,若无法加以确认,则不予播放。”美国采取了“证言广告+明示担保”的方式。也就是说名人代言广告是证言性质的,在广告中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来宣传该商品或服务的效果、性能,就必须有真人真事作为证据,不论其是名人、专家还是普通人,都要求是该代言商品的使用者或直接受益人,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处。
(二)日本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目前,日本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还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定,但是,日本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广告都加以规范。《日本民法典》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即“多人共同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各自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侵权人中,教唆者、帮助人、或者甚至有人对于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没有预见到,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中名人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者,显然,名人要同广告主、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日本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有所涉及,《药品法》中规定:“禁止有关药品、化妆品、医疗器具的虚假广告,对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医药广告的人,处以50万日元的罚款或者3年以下的劳役。”在日本,名人是非常受到大众的追捧的,而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产品广告,那么就会受到非常巨大的影响,不仅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还要向社会公众道歉,更有甚者还会失去工作。
(三)法国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在法国,广告业十分发达,同时对广告行业的规制也十分严格的。法国的商家一般依靠名人代言其产品来获得利益的现象比较少,因为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锒铛入狱。法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广告里不能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受骗或不满的虚假内容;广告的媒介上不得有虚假的表述或记载,而作虚假宣传的证词者应当与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的责任。”此外,法国还规定了广告的预先审查制度,即“由政府、消费者协会、三家国家电视台以及广告公司组成审查机构,未经审查通过的广告不得在媒体上”。
四、对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
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行为予以规定,而针对虚假广告参与者的处理仅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相比,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因此,应该削弱其权利、强化其义务。因此,建议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扩大的责任主体,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名人都是责任主体,通过立法将明星责任主体法定化。
(二)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
对于广告业的管理来说,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监管只是来自外部的作用力,而广告行业的自律是来自内部的,是根源性的。商业广告存在的意义就是要获得市场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广告业的从业者在追求自身利益,遵守相应的市场法规的同时,还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社会的公共责任,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的保护。同时,明星也应该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而不是只追求金钱利益,而忽视个人品的品行。
(三)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
消费者不良的消费习惯是的虚假广告赖以生存的空间。消费者由于缺少鉴别能力和对明星的盲目崇拜,而不去认真审查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也不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而是盲目的或错误的选择和购买商品。在发达国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形较少,其中消费者具有理性的消费观念是原因之一。在欧洲,消费者如果要购买一个大宗物件,首先要对该商品进行详细了解,再通过多家商店比较,了解商品生产者的具体情况以及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评价,再通过一系列了解比较后才会最终选择购物。与明星的名气相比,欧洲消费者更看重产品质量。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该进行理性而科学的分析,对于明星的信任要控制在一定的尺度之内。
五、结语
广告在发展壮大企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动力。而相较于普通广告,明星代言的广告更容易吸引消费者。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理还不健全,因此,应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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