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家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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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家具

卧室家具范文1

【摘 要 题】案例分析

【关 键 词】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正当程序/司法审查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1—0051—07

美国对华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是中国入世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从2003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卧室用木制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到2004年12月28日美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历时一年多。

2005年8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达艺家私诉美国商务部一案做出判决,判定在对华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拒绝接受达艺提交证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将此案发回商务部进行重新审查。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卧室用木制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对华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立案调查。12月30日,美商务部首次向中国商务部和211家中国家具生产商发送“质量和价值”调查问卷(即“Q&V”调查问卷),要求在2004年1月9日前提交问卷。

2004年1月8日,达艺家私有限公司(Decca Hospitality Furnishings LLC)① 虽一直未接到美商务部直接通知,但仍按时提交了“Q&V”调查问卷。

2004年2月2日,美商务部第二次发送基本资料调查问卷②,(即Section A问卷③),要求在2月23日前提交问卷。这次只寄给中国商务部和7家认定属于“强制调查方”的企业,达艺不在这7家企业之内。

2004年3月2日,美商务部函告达艺拒绝接受其提交的“Q&V”调查问卷,并提及“此次拒绝并不阻止达艺在调查中提交附加信息”。2004年6月、7月,达艺分别提交了“Q&V”调查问卷和证明其为香港公司的有关信息。

2004年6月24日,美商务部做出初裁,给予按时提交Section A问卷并能充分证明企业独立性的企业以单独税率待遇,达艺被排除在外。达艺对此不服,故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商务部做出的反倾销裁决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认为,美国商务部拒绝接受达艺提交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二、法院分析

本案的背景是美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简称NME),在处理涉及NME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商务部首先假定NME中所有的企业都是受政府控制的,进而将所有由政府控制的企业视为单一实体,因此对于所有政府控制企业都适用同一反倾销税税率(即普遍税率)。美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非完全否定企业间的区别,而是允许企业进行反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单独税率待遇,前提是必须证明法律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能证明其是外资所有或者是香港企业(美认为香港的经济贸易是完全独立于中国大陆的),则给予单独税率待遇。达艺公司正是在申请单独税率待遇时,因提交证明自己不受中国政府控制的证据未被美商务部采纳,对商务部做出的反倾销终裁提出异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美商务部是否不恰当地拒绝了达艺提交的问卷,进而错误地将达艺认定为中国企业,而非中国香港企业,如果商务部的认定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持,则该案件必须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发回商务部重申审查的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美商务部没有就达艺公司是否为中国香港企业进行事实审查,因此法院推定达艺为中国香港公司;二是美商务部未能证明已及时向达艺发送Section A问卷,故法院推定商务部没有向达艺发送问卷。基于这两点,法院认定商务部拒绝采纳达艺提交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发回重申。但同时法院也承认商务部如经过事实调查,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有权做出“达艺不是中国香港企业,并且已按时向达艺发送Section A问卷”的认定。

法院回顾了Transcom v. United States案,其中受诉中国企业未收到商务部调查问卷,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反驳“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因此商务部认定该企业为政府控制企业,法院认为根据商务部实体法规定的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应该知道在反倾销调查中欲反驳“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商务部的该做法是适当的;但法院接着指出本案中达艺家私在调查期间尽力提交有关证据,因此本案中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商务部拒绝采纳达艺提交的证据的行为是否适当”,对此商务部从4个方面进行了辩解,而法院也逐一进行了分析。

1.关于达艺家私是否为利害关系方④ 的争论 美商务部认为在发放Section A调查问卷时,达艺不是利害关系方,因此不需要向其寄送问卷,理由是商务部一贯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是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在推翻“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后才能成为利害关系方。对此法院从3个方面驳斥了商务部的主张:(1)法院认为商务部夸大了“受政府控制”这一假定的结果,该可推翻的假定仅仅创设了一个举证义务,并没有在中国商务部和其境内企业间建立任何实际关系。由于中国商务部和境内企业间不存在关系,前者没有代表后者接受传票送达的授权,因此仅向前者发送调查问卷,而未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如何反驳该假定的做法与其规则制定的目的“给予商务部欲获得信息的每一利害关系方以提交信息的要求通知”不符。并且商务部未就如何推翻该假定规定其他方法,所以对该假定做出的上述夸大解释没能为利害方提供有意义的进行反驳的机会,这一假定就毫无根据地成为不需证明的事实,使得假定变得武断任意,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法院认为将如何反驳“受政府控制”假定的信息仅送达中国商务部,然后将未收到信息的企业没能提供所要求信息的行为用作证明其受政府控制,该信息获得方式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企业不受政府控制,那它与中国商务部有关系的可能性是最低的,也就不可能从官方获得信息。司法上肯定商务部有权做出以上假定的部分原因是企业自身掌握着反驳受政府控制的最佳信息,因此企业承担该举证责任是合适的,但是本案中商务部没有直接通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这一做法使该假定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3)法院通过回顾商务部以往处理该问题的实践发现,商务部在该案中的解释与以往实践不符。商务部引证的裁决中只有3个是完全依赖中国商务部来通知受诉企业回答Section A调查问卷,而在其他裁决中,商务部明确指出其向所有已知方都发送了调查问卷,在至少一起案件中,商务部明确指出判定利害方未按时提交问卷的前提是该利害方已经受到了调查问卷。(4)法院认为商务部在本案中的实践也削弱了其主张,在调查过程中,尽管假定“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是受政府控制的”,但商务部仍向有关企业直接寄送了“Q&V”调查问卷以及强制调查方适用的Section A调查问卷。该实践与将中国商务部视作所有在华企业的人的看法不一致,相反这表明在企业提交反驳“受政府控制”的信息之前,商务部已经将这些企业视作不受中国政府控制的合格利害关系方。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商务部对达艺家私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地位认定错误,达艺家私应该属于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方。

2.关于通过中国商务部向利害方寄送调查问卷的方式是否可以信赖的争论 美商务部称信赖中国商务部向中国国内利害关系方转寄Section A调查问卷是合理的。理由是中国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商务部职能之一是“指导协调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具体说来,商务部称以往的实践证明中国商务部是可信赖的,并且在木质卧室家具案中一些利害方没有直接收到商务部寄送的调查问卷但却提交了答卷,因此信赖中国商务部向国内企业传递信息是合理的。对此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法院认为商务部的法律规定商务部有义务向利害关系方寄送请求提供信息的书面通知,虽然这并不要求提供实际的信息请求通知,但是商务部寄送通知的方式必须能被合理地认为相当于提供实际通知。本案中商务部依赖中国政府机关之一的中国商务部来通知利害方,该通知方式不能被合理视作向利害方提供了实际通知。最高法院在Wuchter v. Pizzutti案中认定:“在某一行政机关没有向利害关系方转寄通知的职能时,信赖该机关通知利害方的方式是不合理的”,这一有关传票送达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域外送达。在Koster V. Automark案中,法院认定:“外国政府在实践中可能由于裁量权的运用有时会履行传票送达职能,但政府的这一行为不是必然性的,而是带有某种不确定性,但是公民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不是建立在政府的恩惠或自由裁量权基础上而是需要有力的法律保证”。因此商务部信赖中国政府某一行政机关来提供通知是违背法理的。(2)法院认为商务部不应该任意、反复无常地行使其行政权力,特别是在商务部自己已经明确必须履行的义务时更应该遵守(在中国台湾半导体反倾销案中,商务部阐述了有关调查问卷的相关政策)。这样一来,商务部信赖中国商务部通知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基础仅仅是后者的“恩惠或自由裁量权”,这是不合法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时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是说其有权忽视做出决定过程中的行政程序,也不能任意武断地使用行政程序。本案中中国商务部并没有负责向香港公司转寄信息的义务,而且商务部也未要求中国商务部将Section A调查问卷传送第三方,因此法院认为商务部信赖中国商务部转寄通知信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种信赖也是不合理的。

3.关于在未收到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前提下,达艺家私是否应当知道需要提交相关信息的争论 在上述两点主张不被法院支持下,商务部退一步称:“即使达艺没有收到中国商务部的通知,鉴于以往裁决中需要参考Section A调查问卷的实践,达艺应当知道需要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商务部认为,达艺应当从以往的裁决中推导出需要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达艺要提交该调查问卷。法院认为商务部的这一理由站不住脚,其主张没有说服力。法院从以下3点进行了分析:(1)法院认为既然商务部明确公布了其提供直接通知的规定,那么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去彻底检查商务部以前做出的裁决以便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商务部发送“Q&V”调查问卷时同时附有一封信函告知“除了回答“Q&V”调查问卷外还需要提供其他信息,提交“Q&V”调查问卷并不能保证将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商务部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当事人要想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必须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法院认为商务部的此种解释可能算是对这句话一种理解方式,但是更好的一种解读“是商务部保留进一步询问有关信息的权利”。毕竟这句话也没有说清回答这份问卷会不会被选作强制调查方,单提交“Q&V”调查问卷是否足以使利害关系方享受单独税率,实际上有些回答问卷的企业被选作强制调查方,有些则没有被选中。特别是商务部直接通知了涉案企业要求其回答“Q&V”调查问卷,在未接到商务部通知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没有义务自己去确定商务部需要什么附加信息。《自由信息法》要求行政机关或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程序规则,或者向当事人及时告知真实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权力,但是必须将规则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晓。(2)引证的以往裁决不能降低达艺对商务部抱有的合理预期,即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将遵循既定规则。在商务部举出的所有裁决中(有3件除外),商务部都尽力向当事人发送了调查问卷。法院列举了大量对华反倾销案中商务部的实践,比如在对华塑料袋反倾销案中,商务部给反倾销申请中提到的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以及构成进口数量80%的出口商都寄送了Section A调查问卷,并且对没有回答问卷的企业又重新发送了调查问卷;在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寄送了调查问卷,请求后者将问卷告知所有调查期间被美国海关认定为出口受诉产品已达商业规模的出口商以及美国内产业在反倾销申请书中提到的中国企业;在对华鲜蒜反倾销案中,商务部认定一香港企业不合作的理由是该企业在收到调查问卷后没有回答问卷。(3)尽管商务部宣称回答Section A调查问卷是获得单独税率待遇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承认“裁决中并没有特别规定今后的案件中必须要回答Section A调查问卷,只是确立了一个标准假定,即将对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适用同一普遍税率,除非企业有证据推翻该假定”。实际上,商务部以往对华反倾销裁决中对于外国企业如何获得单独税率几乎没有提及,这使商务部的主张备受质疑,比如在自行车案中,商务部认为“出口商为外国企业时不需要进行单独税率分析”。此外,商务部在一些案件中并不依据对Section A调查问卷的回答来给予企业单独税率待遇,而是依据其他信息,比如在对华鲜蒜反倾销案中,商务部很大程度上依据对“Q&V”调查问卷的回答来决定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待遇,在该案中商务部授予没有回答其调查问卷的一香港企业单独税率待遇,唯一的理由是该企业的通讯地址在香港;在对华石油蜡烛反倾销案中则要求欲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同时回答“Q&V”调查问卷和Section A调查问卷。在决定是否给予单独关税待遇时,商务部采取了两步走测试方法,第一步首先确定利害关系方是否受政府控制,如果发现一利害方不受政府控制,则商务部必须确定对其适用的税率,在鲜蒜案中采用此方法,商务部首先给予没回答问卷但地址在香港的企业单独税率待遇;接下来第二步商务部要为这些不受政府控制的企业选择不同于普遍税率的单独税率,如根据鲜蒜案中的方法,商务部应该给予达艺家私单独税率待遇然后确定具体税率,但是在本案中商务部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将“受政府控制”的假定等同于不利信息裁决,忽视了法院一再强调的“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机会来回应商务部的请求”。鉴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未收到商务部请求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情况下,达艺家私不负有知晓需向商务部提供哪些信息的义务。

4.关于在未被告知需要提交什么信息时达艺家私是否有义务主动询问商务部的争论

商务部提出的最后一个辩解是,如果达艺不知道需要提交什么信息,则需要主动询问商务部相关程序规则,理由是商务部在开始反倾销调查通知中提供了咨询用的联系方式。因此,达艺欲在日后对程序不合规则提出异议必须先主动询问商务部的相关程序。法院认为商务部的此番主张同以上3个主张一样,也是颇有疑问的。法院从以下4点进行了分析:(1)上述主张暗示了商务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以不遵守自己的程序规则,并且只要当事人没有询问程序规则就被剥夺日后对程序缺陷提出异议的权利。商务部的这种论断只会使其更加无所顾忌地背离正当程序的主旨: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商务部采用的这种方法将使当事人不停地询问商务部的程序以免在调查过程中若商务部改变程序或背离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询问,则将丧失救济权。法院认为商务部想要的结果不可能实现。(2)商务部对当事人的此种要求违背了联邦政策。《自由信息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程序规则,而且必须是单独公布,不仅是作为裁决的一部分公布。该法规定,对于应该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而未公布的事项,除非及时有效地通知当事人外,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当事人主动询问与该事项有关的或承担不询问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此可知,商务部要求当事人主动询问程序规则的做法(除非明确指示)将违反《自由信息法》的明确规定。尽管本案中原告达艺可能没有尽到被告所称的勤勉义务,但是被告商务部也没有遵守应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规则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关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谁应该承担责任,国会在Morton v. Ruiz案中已经判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行政程序法》规定凡是影响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则都必须遵循既定程序予以公布以防不公开的临时裁决固有的任意武断。因此,被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⑤ (3)要求达艺承担询问义务违背了最高法院在New York v. New York, N. H&H. R. Co.案中确立的“合理通知”原则,当涉及当事人提交任何将影响其权利的信息的最后期限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合理通知”。本案中,商务部不仅应当向利害关系方直接寄送“Q&V”调查问卷,还应当提供书面通知请求,这比“合理通知”要求更高。因此,达艺完全有理由信赖商务部将依据公布的程序进行调查。(4)商务部在木质卧室家具案中将2004年2月23日定为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的最后期限,该期限早于商务部完成反倾销初期调查之日,甚至早于商务部向达艺发送拒绝接受其提交的“Q&V”调查问卷的信函之日(2004年3月2日,美商务部函告达艺拒绝接受其提交的“Q&V”调查问卷)。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达艺在2004年2月时有必要就程序问题主动询问商务部。鉴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在没有收到要求提供信息的通知时,达艺家私没有义务询问商务部有关的程序规则。

三、法院判决

通过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商务部拒绝采纳达艺提交的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将此案发回商务部按照本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在重新做出裁决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就以下问题再次做出认定:(1)达艺是否及时、如实收到了提交Section A调查问卷的通知;(2)达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获得单独税率待遇要求的标准;(3)达艺是否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待遇。

四、简要评析

本案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法院一再强调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平、正确、善意地行使行政权力,遵守正当程序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二是即使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已经做出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但是只要能够熟悉相关的美国行政法规,找出商务部存在的违法程序,仍能获得法律救济。

本案中法院的分析主要集中商务部在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调查期间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也即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中对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法院肯定了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但同时指出这种权力并非不受限制,制定的程序规则必须是“合理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既定的程序规则,并且要将规则公布于众,否则如果案卷记录中的证据是通过不法程序获得的,那么实质性证据审查这一做法将毫无意义。鉴于规则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行使程序,法院认为这种规则为利害关系方提供了“合理预期”以及在调查中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需做出的“合理努力”。商务部法规规定,“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获取事实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商务部必须告知每一利害关系方需要提供的信息、提交该信息的格式和方式以及未按规定的格式、方式提交信息将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达艺家私属于涉案家具的外国制造商和出口商属于利害关系方,但是商务部并没有书面通知达艺提供有关信息并告知具体要求,因此商务部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在商务部已经对木质卧室家具案做出终裁后,达艺因申请单独税率待遇受阻而导致的不利地位似乎已经“板上钉钉”,但通过紧紧抓住商务部在调查期间没有直接向达艺寄送调查问卷这一点,达艺成功地向法院证明了商务部在做出裁决过程中有违法程序存在,因此获得重新审查裁决的机会。这也给了今后参加反倾销诉讼的企业一个启示,即在反倾销终裁做出后,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可以美国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程序是否合法入手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获得美国法律的救济。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大户,但是就应对反倾销的技巧来说,我们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完善。达艺家私诉美国商务部一案正是这种改进过程中的一次有益尝试,而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也期望有助于我国企业日后更好地应对反倾销诉讼。

注释:

① 达艺家私有限公司(Decca Hospitality Furnishings LLC),是香港达艺控股有限公司(Decca Holdings Limited)旗下的负责家具和装饰材料生产的公司。

②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商务部制发的调查问卷不只上述两份,但考虑到与本案的相关性,故法院的讨论仅限于这两份问卷。

③ 本项问卷要求的资料,主要为涉案公司的结构、经营事业、以及受调查或复查产品的产量及在所有市场的销售价格等一般性资料。

卧室家具范文2

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倾销案目前已经进入五年后的日落复审程序,涉案企业将面临新一轮反倾销审查,在国际贸易壁垒全面升级的环境下,日落复审的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目前,中国家具协会正在积极组织业内企业开展应诉工作,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对行业应对能力的又一次检验。通过对反倾销案件过程的回顾,认真总结经验,有助于提升行业应对复杂国际贸易环境的能力。

一、案件回顾

2003年10月31日,由14家美国家具生产商组成的家具生产商联盟正式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针对我国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申请。

2004年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中国木制卧室家具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做出倾销的初步裁定,认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从4.90%到198.08%不等。7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倾销初步裁定进行了修改。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倾销最终裁定,认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从0.79%到198.08%不等。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美国的裁定造成我国部分家具企业产品积压,甚至停产,一些被征收惩罚性税率的企业难以继续出口美国市场,进而转移到越南、马来西亚等地。

该反倾销案持续至今,每年复审一次,每年重新确定税率。2010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认定倾销幅度0.79%~198.08%。

目前情况预示着出口家具企业如果要继续进入美国市场,除了按要求提交复审资料外别无选择。此番终审大致规定了未来五年内涉案企业向美国出口木制家具时的税率标准,但也不排除美国方面在每年行政复审中做出调整。

二、案件的特点

1、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企业众多此案涉及金额超过10亿美元,涉案企业达135家,堪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轻工行业涉案金额和涉案企业最多的案件之一。因美国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五年来使国内企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案件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泛从2003年美国开始对我国木制卧室家具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到今年的全面日落复审,已达7年之久。在此期间,虽然行业协会和涉案企业做出多方努力,但是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核定生产成本时,不是考量中国家具企业的成本,而是选择替代国印度的家具生产成本作为我国家具是否倾销的依据。印度的家具成本远高于我国家具的正常成本,以此判定国内家具企业倾销,使涉案企业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

为此,国家商务部与美方进行交涉,在国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日落复审中,美方继续执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企业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仍将持续。

3、企业集体应诉,成为典型案例国内家具行业涉案企业在中国家具协会的组织下,不惧外来压力,集体应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成为轻工行业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称其是一次成功的实践,主要表现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筹集应诉资金,涉案企业广泛参与,成立应诉委员会,专业律师担当顾问等配套的组织形式,成为被广泛借鉴的典型。

三、对我国家具业遭受美国反倾销的思考

(一)引发案件的内在原因

中国家具遭受美国反倾销,并表现出常态化的特点,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传统出口市场中多数国家经济陷入低谷,从而导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环境恶化的外部因素外,还存在着行业出口市场结构不合理、出口市场管理不规范等内在原因。这些情况在轻工行业中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

1、过于依赖欧美市场

欧美市场是我国家具出口的主要市场,其中输美家具约占一半的出口份额。由于国内产品在价格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受到当地消费者青睐,导致出口额快速增长,引起美国生产企业的不满。同时,出口地过于集中也加剧了出口企业之间的竞争。

2、出口市场不规范

由于出口市场管理不规范,缺乏出口秩序,无序竞争导致价格竞争过度,不仅压缩了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使企业蒙受了收益损失,而且给国外企业反倾销提供了口实。

3、产品结构不合理

我国出口家具多集中在低档次产品上,以贴牌生产为主,以价格取胜。由于产品的档次过于集中,在同类产品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这种貌似的市场强势,完全是靠数量堆积起来的。一些美国企业断章取义,一方面回避中美产品之间档次的差异,掩饰各自不同市场定位;另一方面过分地强调我国输美家具数量增长,编织所谓侵害的事实。

(二)案件的启示

1、反倾销常态化成为趋势美方在对我国输美家具反倾销日落复审中,违背WTO公平贸易规则,坚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引起国内家具出口企业的强烈反对。美方的立场让国际贸易规则再次受到了践踏,表明反倾销将成为一种常态,要有长期应对的思想准备。

2、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

在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中国家具协会始终站在工作第一线,成立了反倾销办公室,联合广东省家具协会、深圳市家具协会、台湾家具工业同业公会、香港家私装饰厂商总会、国际家具装饰业(香港)协会,召开“中美家具反倾销对策研讨会”,组建了由上述协会和47家企业组成的“中国家具业反倾销应对委员会”,完成应诉准备工作。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带领下,应诉的涉案企业获得反倾销“优惠税率”。事实证明,行业协会是企业的主心骨,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

3、只有积极应对才能保护权益

面对国外反倾销,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两种不同的态度,直接导致不同的结果。家具企业积极应对美国反倾销的事例说明,只有积极应对才能保护企业自身权益。2004年1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终裁结果,115家应诉企业获8.64%的平均税率,6家获得单独税率,而未应诉企业则被征198.08%的高税率。同样,2010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产自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做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0多家涉案企业获得反倾销“优惠税率”,其余未上诉企业则要交纳高达198%的反倾销税。

4、企业管理要与国际接轨

涉案企业在应对美方调查中,凡是生产管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均得到了较低的反倾销税率,说明企业应对反倾销,要把工作防线前移,努力做好日常管理和成本核算以及原始资料积累工作。

5、加快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

加快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就是要摆脱对传统出口市场的过度依赖,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同时要控制出口节奏,避免产品短期内在同一市场增长过快。充分利用加入WTO带来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便利,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把资源培植延伸到国外。

6、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问题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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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木质家具的生产和出口均突飞猛进。2004年以后,中国木质家具出口超过意大利,成为世界木质家具出口第一大国。作为我国家具出口中最主要的部分,木质家具也是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然而随着中国木质家具业的飞速发展,其出口问题也不断增加。近几年中国木质家具出口增长速度放缓,木质家具的出口集中于少数市场,例如2010年其前五大出口市场在木质家具出口中占到了53%,仅第一大出口市场美国所占的份额就达到了32%。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集中度比较高,但是要判断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是否合理还要看其出口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是否匹配。如果出口市场虽比较集中但是世界进口市场也同样集中而且出口市场与世界进口市场相匹配,那么出口市场结构有一定的合理性。为了对中国木质家具的出口市场结构做出进一步的评价,本文应用相关的指数对2002—2010年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市场的匹配性进行研究,从而为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的合理化提供理论依据。

1研究对象与数据来源

1.1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中国和世界主要的木质家具进口国家(或地区)。在利用匹配度指数研究中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市场匹配度时,选择了2002—2010年中国木质家具的前十大出口国家(地区),无法统计出进出口数据的,用第十一位国家(地区)代替。在进行国际比较时,选择了德国、意大利、荷兰及其前十大出口国家(地区)。在进行收益性结构变动指数和劳伦斯指数研究时,选取了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波兰、韩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典、英国、美国等42个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是我国木质家具主要出口国,同时这些国家2002—2010年木质家具进口占世界木质家具总进口的92.2%~97.5%,用这些国家的出口数据研究中国及相关国家的收益性结构变动指数和劳伦斯指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于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COMTRADEDATABASE)。原始数据是按照HS2002协调制度产品代码收集的2002—2010年中国和各国(地区)的木质厨房家具、木质卧室家具、木质起居室/餐厅和商店家具、木质办公家具的进出口金额。

2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指数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匹配性进行定量分析。对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进口市场结构的研究,主要从静态的匹配性和动态变动两方面进行研究。所以在研究中选用了测量样本间相关程度的出口市场结构匹配性指数、能动态地评价出口市场结构变化与世界进口市场结构变化一致性的收益性结构变动指数、评价出口市场结构变化程度的劳伦斯指数。

2.1出口市场结构匹配性指数本文用斯皮尔曼秩相关法研究商品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进口市场结构的匹配性,斯皮尔曼秩相关考察的不是两组数据的数值,而是顺序,借此来测算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强弱,是用斯皮尔曼秩相关指数测定变量间等级相关程度的一种非参数统计相关分析方法[2]。斯皮尔曼秩相关指数公式如下:其中,R为斯皮尔曼秩相关系数,D代表两组变量的秩差,n为选取的样本数。-1<R<1,若R>0,表示正相关;若R<0,表示负相关。|R|越接近于1,相关度越高,越接近于0,相关度越低;R=1表示完全相关;R=0表示完全不相关;通常认为,|R|>0.8,相关程度较高。

2.2收益性结构变化指数也被称为结构优化指数,用来反映一国的出口结构是否向世界的动态需求方向变化,即说明一国贸易结构的优化幅度[3],公式如下:表示t年该国对i市场某产品的出口额,表示t年该国某产品的出口总额。表示t年i国家或地区某产品的进口额,表示t年某产品的世界进口总额。该指数大于0表示该国此类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该产品进口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相一致,该国的出口市场呈优化的趋势,该指数越大,出口市场结构优化越明显;相反,如果小于0则表示该产品的的出口市场结构没有向着世界进口市场结构变动的方向变化,出口市场结构恶化[4]。

2.3劳伦斯指数劳伦斯指数最初是衡量一国商品的贸易结构变化的指数(Sapir,1996),在本文中被用来分析一国某产品出口市场结构变化情况,公式如下:被赋予新的含义即t年该国对i市场某产品的出口额在该国该产品总出口额中所占的比重。L的取值范围是(0,1),L值越大,出口市场越不稳定,出口市场结构变化越明显;反之,出口市场结构变化越小。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匹配性指数研究

3.1.1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匹配性指数计算及检验①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匹配性指数的计算结果。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出2002—2010年中国对各个市场木质家具的出口额,对前十大出口市场按照出口额的大小进行排序。再根据这十大市场在世界市场的木质家具进口额进行排序。这十大国家或地区的两项排序差就是公式(1)中的秩差D。下面表1、表2的结果就是根据公式(1)出口市场结构匹配性指数对出口数据进行分析得来的。表1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市场结构的匹配性指数。从表1可以看出,2002—2007年,我国木质家具的出口匹配性指数呈下降趋势。2008年指数上升幅度较大,2009年、2010年指数仅为0.188左右。木质起居室/餐厅和商店家具出口匹配性指数在2003—2010年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2010年指数为负数,该产品的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该产品进口市场结构负相关。2002—2010年木质卧室家具出口匹配性呈波动状态,波动幅度不大,总体比其他木质家具匹配性高。木质厨房家具在2003—2009年这个时间段内,出口匹配性指数变化较为平稳,2002年、2010年匹配性较低。2008年木质办公家具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木质办公家具进口市场结构负相关。表2是德国、意大利、波兰的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市场结构的匹配性指数。从表2可以看出波兰木质家具出口匹配性最好。德国、意大利的匹配性也均比中国好。相对比这三个国家,中国近两年的木质家具出口匹配性较差。②匹配性检验。本文中样本容量n<30,通过查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临界表可得,当n=10时,R0.05=0.564,若匹配性指数大于该临界值,则认为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结合表1、表2分析,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结构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市场结构只在2006年显著相关。2002—2010年,木质起居室/餐厅和商店家具的数值全没通过检验,匹配性较差。木质卧室家具、木质厨房家具、木质办公家具的出口市场结构分别有两年、两年、一年与世界木质家具进口市场结构显著相关。从国际比较上看,波兰的所有年份都通过了出口匹配性指数的检验。德国和意大利分别有两年通过了匹配性指数的检验。

卧室家具范文4

假如我是个巨人,那么白天我一伸手就可以触摸到软绵绵的云彩,我可以天天吃棉花糖,不想吃就使劲一捏,地上下雨了。到了晚上,我摘下即几颗亮晶晶的星星,挂在没有路灯的路上,为夜归者照明。

假如我是个巨人,我会和孤儿院的孩子和养老院的爷爷奶奶一起玩耍,让他们坐在我宽阔的胳膊荡秋千,在我的腿上滑滑梯……使他们感受到快乐和安全感。

假如我是个巨人,我绝对不会以大欺小,而会积极为那些遇到困难的人打抱不平,我要告诉强人不能盛气凌人,弱者也不要畏所后退。我会尽自己所能,时时刻刻去帮助别人。

假如我是个巨人,起重机就可以“下岗”了,因为我可以轻而易举地代替它所有的活儿,而不耗费汽油污染环境,我就是人见人爱的“环境起重机”。

假如我是个巨人,我要参加国家举重队,在北京奥运会上一展身手。我一手能举起别人根本无法举起的重量,别人只有羡慕的份儿。

假如我是个巨人,我将有一份天下独一无二的工作,检查楼房是否结实,如果是豆腐渣工程,我踩一脚子就塌了。

假如我是个巨人,那时我将成为一个名人,但是我并不快乐。我失去了自由,走在街上,一不小心就会有人命丧我脚下。我失去了睡眠,因为我既没有足够大的床容身,也不能睡觉,巨大的鼾声会把全世界人吵醒。呼吸也要小心,否则会把树木和房屋吹到。脚步更要放轻,不然会造成地震呢!

假如我是个巨人,人们会把我当成怪物,也许我会被送进动物园,和其它动物一样被关在笼子里供人欣赏。我将是一个孤独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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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先天的不足可通过后天来补充,改善人的居住环境就是补充人体不足的一种方法。中医认为,人和环境是一个整体,即为天人合一。当环境适合人的体质时,将对人体产生有益的影响。

木型人

【特征】 容易出现疲劳、神经衰弱、筋骨酸痛、痛经、口干舌燥等问题。

【家居布置】 由于噪音会严重影响睡眠质量,木型体质的人应把防噪音放在首位,卧室最好位于相对隐蔽的地方,与客厅、过道等公共活动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卧室安装双层玻璃窗或悬挂厚重窗帘,并铺放地毯,以此来减少噪音。

火型人

【特征】 容易出现胸闷、心悸、火气大等问题。

【家居布置】 由于火型人相当于胆汗型、兴奋型,阳气偏旺,客厅宜摆放浅色的瓷器和陶器,现代心理学认为这样能营造一种安静、平和的氛围,平抑炽热之火。大件家具尽量靠墙,家具摆放要规整,避免引起视觉上的混乱和内心的躁动。

土型人

【特征】 易患消化方面的疾病,出现消化不良、肠胃胀气、胃痛、便秘、口臭等问题。

【家居布置】 此型人为太阴之人,易伤阳气,故适合居住在温暖朝阳的房间。最好铺木地板并选用木制家具,不要用瓷砖铺地板,以免寒从脚下起。可选用棉麻、绒线、丝绒、毛皮质地的床上用品来增加温暖的感觉,带有花朵、动物、蝴蝶等充满活力的布艺图案也会带来温暖的视觉感觉。

金型人

【特征】 易患感冒、气管炎、支气管炎等疾病。

【家居布置】 中医认为肺为娇脏、喜润而恶燥,易患感冒、气管炎等疾病的金型人,在客厅最好摆放带水的盆景或鱼缸,增添居室的湿度,使痰液易于排出,减少疾病。此外,卧室家具的摆放也很有讲究,床不要正对门窗,可在床头摆放屏风或高一点的柜子,防止风寒的侵扰。

水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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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环保局长,这个局长要当的有模有样,使人们信赖的。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这时,我就要点燃我的第一把火-——清理河道。我派了局里的工作人员,到全县各个乡镇里调查,联系政府,一起组织清理。我亲自带着一些人来到河边,那里臭气熏天,差不多河里都是垃圾,几条死鱼的尸体都浮在水面上,真是一条垃圾河。听这里的人说,以前这条河清澈见底,非常干净,几条小鱼还在河里快活的游着。可是有些人,老是把垃圾往河里扔,日积月累,这条清澈见底的小河就变成现在这个样子了。于是,我们便动手把河里的 垃圾捞起来,放进垃圾桶里,再把垃圾桶里的垃圾倒进垃圾车里,并且对河堤上住的人们有了提醒。当上了局长,就得为人民服务,不怕苦,不怕脏。经过了几天的努力,这条小河又恢复了原来的模样。

再点燃我的第二把火-——种植树木。我和工作人员一起带着植树工具来到了一块荒地上,我们马上动手开荒,有的锄草,有的浇水,不一会儿就开荒好了,我们又动手挖坑,不久,这块皇帝上出项了一个又一个的坑,接下来开始播种,过了一会儿,树就在这块皇帝上“安家”了。网欧姆也累得汗流浃背,在我们的精心照料下,小树苗一天一天地长大。我们慢慢地把种植面积扩大了,不过多久,县里的山上都长满了葱葱郁郁的树木。

接着点燃我的第三把火——-制止毒气体排出。工厂如果要排出气体,就必须经过一个特殊的过滤器,把有害的物质过滤,才能排入空中。另外,如果有些工厂的负责人仍然把有毒气体排入空中的话,我会进行罚款。轻者一千,重者几万不等。罚款我会用来搞环保,这样的好办法,何乐而不为呢?

我相信经过这“三”把火。这个县一定会焕然一新,希望全国人民都来重视环境保护,让祖国变得更加美丽。不单单是我们的祖国,全世界的人都应该重视环境保护,让地球妈妈变得更整洁,更美丽,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