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担保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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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

信贷担保范文1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信贷担保范文2

一、小企业担保方式创新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

随着全社会对小企业的关注,以及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日益凸显,大力支持小企业发展,着力破解其融资难题,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外部政策环境也朝着越来越有利于小企业的方向发展,各家商业银行在支持小企业金融创新担保方式方面也在积极进行实践探索。

(一)地方性商业银行率先破冰。目前,地方性商业银行仍然是服务小企业的主力军,对小企业贷款有较强的意愿,服务于本地小微企业发展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为了服务小微企业,当地的一些商业银行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如:江苏农信社广泛推广仓单质押,通过库存产品作为抵押取得贷款;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北京银行新近推出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等等,可以说各出高招。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跟进。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对全国范围银行业大型金融机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大多数银行家正在开始谋求自身的准确市场定位,积极关注小企业贷款业务,80%的银行家选择小企业贷款作为银行未来公司金融业务的发展重点。他们普遍认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会越来越多地采用直接融资方式,“金融脱媒”现象会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很大压力。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各家银行如果不从现在开始注重对小企业进行研究,加大金融创新,失去的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在今后的信贷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小企业与心目中的优质客户距离有些远,风险与收益、成本与产出的比例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但小企业并不是一块食之无味的鸡肋,而是一块具有巨大潜力、能给银行带来巨大收益的金矿。在遵循可持续发展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考虑增加投放规模,既能为小企业发展解决资金问题,又能扩大银行客户来源、增加市场份额。以上表明,银行家们正在形成对小企业新的认识,不只是把对小企业贷款当作一种社会责任或政治任务,而是在经营上实现业务重大转型的内在需求驱动。近年,各大银行正在通过创新担保方式来开发一些新产品,大大加快了小企业贷款的投放速度。

二、创新担保方式融资精品介绍

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特点和小企业的区域环境和政策支持程度,均开发了不少创新担保方式的融资精品,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果。下面分别介绍几种新颖的小企业产品。

助保金贷款——助保金即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助保金池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e单通”——商业银行、金银岛和物流商三方实现系统对接,通过网络完成融资的新业务模式,这一创新的业务模式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通过三方的紧密合作,为钢铁、石化、煤炭、橡胶等大宗产品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实质性的突破,成功搭建了全流程在线的网络融资平台。

租赁通——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特点,适时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把“融物”与“融资”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有利于自身拓宽业务渠道,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增长。

联保贷——由多户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为小组内企业提供联合保证,通过“企业信用抱团”解决抵押和担保难题,比较适合同乡圈、生意圈内相互比较了解的客户。

订单贷——小企业作为订单接收方签署订单合同后,以真实有效的订单合同为依据,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为主要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融资,用于满足订单项下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施工和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以解决小企业生产能力跟不上订单规模的问题。

种子贷——银行和政府、商会或企业合作,由其发起设立种子基金,提供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银行将根据种子基金规模配套一定倍数的信贷资金,形成面向小企业的专项贷款。

按揭贷——为购买工业标准厂房、商用房而采用的法人按揭贷款。小企业支付一定首付款后,以拟购买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融资,并可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组合贷——小企业可将名下拥有的住宅、厂房、商铺或机械设备抵押给银行,银行通过担保方式的结构化设计,为小企业提供更高的贷款额度。

市场贷——主要适用于在大型批发市场长期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优质小企业。小企业可采取经营权质押、组合抵押、担保融资和种子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

商会贷——主要适用于各级地方商会和行业协会中诚信度好、经营情况稳定、发展前景广阔的会员小企业。可采取种子基金、互助融资、商会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融资方式。

园区贷——主要适用于在优质园区内生产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广阔的小企业。可采取工业标准厂房按揭、园区增信融资、组合抵押和种子基金等融资方式。

供应贷——主要适用于为知名超市、商场和大中型企业长期供货的优质小企业。可采取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核心企业保证等融资方式。

信贷担保范文3

关键词:新型信贷;农村信贷;担保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64-04

农村信贷主要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因各地信用环境差异和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致使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贷款投放十分谨慎,甚至很少开办。第二种方式能较好规避金融风险,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模式。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担保贷款开展受到了多种限制,其传统的农户联保贷款2006年以后在全国出现了下降趋势,借助于具有法律担保资质第三方承诺还款的保证贷款总量不大,而抵(质)押贷款则很难在中西部和贫困县域的农村广泛推行。仅仅依靠传统的信用和担保贷款方式,难以扩大农村信贷投放,满足农村有效金融需求。当前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办的“大联保”,企业、保险公司、基金担保等新型信贷模式,既不需农户的实物抵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为完善以担保为主的农村信贷模式提供了借鉴。

一、现行农村担保贷款运作缺陷分析

1.缺少担保主体。各类具有担保资质的农村企业、担保公司、富裕农户不愿为没有经济往来的普通和贫困农户提供担保,致使一些普通和贫困农户只能相互担保。以联保贷款为例,它是由一组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互为担保,不需要资产抵押,而通过承诺在贷款到期时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该模式在2000年初被人民银行大力推行,但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户间出现了“联强不联弱”的现象,组建联保小组困难。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问题指引》要求联保“不少于5户”的限定使一些贫困农户难以寻求到合适的联保人。

2.担保质量差,风险难控。一些保证贷款和联保贷款是因农村乡土、亲缘和经济关系而促成,不能反映担保人真实的担保意图,常出现“凑保”、“骗保”行为;或者同一经济共同体的合伙人互为担保,实为一户多贷、套取信贷资金;或者同一产业链上的经济体互相担保,易引发行业性金融风险。担保贷款的质量降低,不仅导致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也严重威胁到传统信贷模式的生存。

3.农金机构的“惜贷”。一些农金机构考虑信贷资金安全,对贫困农户群体“惜贷”,造成“扶强限弱”。据调查,一些市县约80%的联保贷款投向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富裕农户组,而贫困乡镇及农户获得的信贷支持较少,加速了农村社会的贫富分化。同时,农村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资产评估和登记机构的匮乏、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等因素使农金机构不仅削减保证贷款,也严格限定难以变现的农村资产抵押贷款,使担保贷款投放到农村地区受到限制。

4.贷款制度设计不完善。农村和城市有着相同的复杂和特定的社会结构。相比各商业银行在城市金融贷款目标主体的细分上,现有农金机构对农村信贷目标主体的划分简单,缺乏准确的服务对象定位。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信贷品种还不丰富。此外,结息方式、还款期限、贷款手续等制度缺陷,也限制了农村担保贷款的投放。

二、农村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综述

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新型农村担保贷款模式有运行地域小、时间短的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一)农户大联保

农户大联保的特点是强调各行政村、农村合作组织和商业协会对所辖农户贷款的担保责任。该模式在2007年4月被山东潍坊农金机构推行。在行政村自行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贷款额度的考量后,需要信贷的合作组和农户按贷款额的3%~5%缴纳风险保证金存入农信社。此后,农户若需贷款可持相关证件去农信社直接办理,若贷款逾期,抵扣集体保证金。农户信用等级高,可减免30%~40%的贷款利息,有效提高了农户参加大联保和维护信用的积极性。联保农户以村、屯为单位,户数从一千到数万不等。该模式由山东省正逐步推广到其他省市,运行较好。在贫困的西部农村地区,该模式也得到推广。甘肃金桥村镇银行采取“农民申请、农户联保、干部推荐、基金保证”的联保模式,由于地处贫困县域,联保基金的缴纳比例稍低。从金桥村镇银行的运行看,该模式有效保障了贫困地区信贷资金安全,促进了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农户的经济发展。

乡村“大联保”被部分农村产业协会转化成同行业间联保,即“协会联保”。该模式由湖北宜城农金机构和商业协会2007年底联合开办。“协会联保”贷款采用“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机制,面向农村产业协会会员。农户先入协会,后保小组,按信贷额的25%缴纳联保金给协会并存入农信社。农户贷款申请经协会和农信社共同审核后,最高可获取担保金4倍的贷款金额。该模式满足了部分农村产业大户的资金需求。

(二)企业担保

企业担保模式指以企业作为农户贷款的担保主体,在农业企业较多的县域,该模式可以缓解农户在种养殖、商业流通、劳务领域资金匮乏的状况,大中小型企业都可广泛采用,目前不乏成功案例。大型企业下设担保公司,企业产业链中的农户和经销商需要贷款时,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再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企业要求将资金支付给农户,待企业收回农户产品后归还贷款。例如四川通威农业企业早在2006年就采用了此模式。

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更加灵活。有的农金机构实行“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的信贷模式,先对农业企业进行担保等级评定,确定其能为农户提供担保的额度。企业接受有产销关系农户的担保申请,保障农户贷款。例如安徽和县农金机构2008年以后采用了此模式贷款,信贷回笼率高达95%以上。有的农金机构实行“农民借贷、企业担保、借款人到企业务工、担保企业为农户还款”的信贷模式,例如河北丰宁县农金机构等。

(三)保险公司担保

2008年上海农村地区农金机构采用了“信贷+保险”的“银保协作”信贷模式。农金机构和农业保险公司分别与贷款的农民合作社签署小额信贷合同和保单,将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捆绑运作。保险公司的小额信贷保险保单作为农金机构的第二还款来源,拓宽了农民合作社的担保贷款渠道。

(四)基金担保

基金担保指各地农金机构,特别是地方财政资金宽松的地域,以农村集体资金和政府财政资金作为贷款担保金而实行的信贷模式。地方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数额大,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拓宽农村信贷投放面上作用明显。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域的农金机构采用了“基金+担保公司+银行”的模

式,向市财政资金担保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不超过担保金总额5倍的贷款。市财政所辖的担保公司和农金机构分别对贷款承担95%和5%的信贷风险。在个别贫困县域如新疆某县采用“扶贫贴息+农保中心+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即以乡村集体积累资金做农户贷款的担保基金,而农户则无需抵押和出资。上述担保模式中,村干部也出资交纳担保金,若信贷投放效益好,银行对信贷基金和贷款管理的基层村镇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例如天津市蓟县实行的“银政合作”模式章程规定,不良贷款率低于0.5%,县担保服务中心会给予担保金出资人奖励。

三、新型担保贷款的优点

1.针对性较强。新型信贷模式不仅能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信贷范围,还针对性地弥补了某些信贷制度缺失。协会担保满足了农村产业大户的资金需求;企业担保保障了供应链上养殖农户的资金供求;基金担保适合县域和集体资金宽裕的农村;保险公司担保则化解了部分农村产业的高风险。相比传统担保贷款的制度缺陷,新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信贷的针对性。

2.担保主体稳定。传统的联保小组组建困难,而新型信贷模式则能够扩大和稳定农村信贷的担保主体。协会对会员贷款的检查,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对农户贷款的回访,企业对农户的技术、信息、购销帮助等活动增强了银行、企业、农户之间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农村优势产业的推动。保险担保模式拓展了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范围。政府基金担保和相关的协调机制增强了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这些都离不开多元而稳定的农村信贷担保主体。

3.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首先,县域或村域范围内数千至数万农户在缴纳担保金的前提下,利益与风险共担。参保农户越多,担保基金数额就越大,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越强,每位农户的金融风险也相对减小。其次,保险资金参保农村金融市场,化解了部分农村金融风险。再次,相比传统的农村贷款,担保主体的稳定和多元扩大了农户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途径和信心。这些因素也促使农金机构敢于将信贷投放到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手中。

4.提高了信贷质量。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由于引入了协会、企业、村委会、政府、保险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人,客观上提高了农村信贷质量。上述第三方担保人因为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促使他们首先对农户贷款进行审核考量,进而减少了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即使在贷款使用环节,他们对贷户信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也比金融机构单独管理来得迅速和便捷。第三方和金融机构的双重监督客观上提高了农村信贷运行质量。

5.调动了农户发展生产和信贷的积极性。贷款用途由农户掌握,信贷的优惠政策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不仅调动了农户信贷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四、几点思考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信用环境差异较大,“一刀切”的信贷模式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如何因地制宜,构建有针对性的金融制度框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缓解农村信贷投放的不均衡,弥补农村金融制度缺陷,推进普惠制金融体系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新型担保贷款模式无疑提供了现实而富有意义的借鉴。

(一)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担保主体

当前,由于农村相关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信贷担保主体缺乏,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在数量和素质上都不足,难以对当地每位农户执行全面而深入的贷款“三查”等监督制度,农村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全面拓展一直受到限制。积极扩大贷款担保主体,寻求合适的贷款第三方保证人,充分发挥其对农户贷款的审查、推荐、信用评定职能成为化解农村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对策之一。第三方保证人对贷款农户的专业分析、评估和担保职能将会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走向专业化、市场化、系统化,使原先的农村信贷,特别是农村小额信贷由“零售式”转为“批发式”运作,既节约了农金机构的信贷成本,减少了单个农户贷款的繁琐手续,也为协会、企业、村委会、政府、保险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人的自身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二)发挥政府对农村信贷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保障功能并不突出。但新型信贷模式让我们看到,地方政府对农村信贷的引导和保障职能大有可为。首先,政府的财政担保基金发挥了经济杠杆功效。政府以财政资金担保,银行按照放大比例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有效撬动了农村信贷资金的循环。其次,政府基金担保能够以强大的地方财政做后盾,以政府间的合作为保障,既容易对信贷农业的产供销渠道和技术给予支持,也为化解农业风险,完善相关补偿机制提供了稳定的担保主体。再次,政府基金担保模式不需要农户缴纳保证金,无疑给农村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提供了宝贵的契机。

(三)拓展涉农企业对农村信贷的担保职能

农村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但一直以来农村企业只限于为满足自身贷款需求向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而对满足农村有效金融需求,保障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流通上的贡献不大。目前各地开展的“银行+企业+农户”三方信贷机制使农村企业既能为农户担保,解决农户资金需求,缓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压力,又能保障自身产业链的稳健运行,提高企业声望,为银行和农户开辟了一条三方共赢的农村信贷途径。从实践看,大企业担保可以促进农村特色和主导产业的规模化生产,而中小企业担保更适合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前景广阔。

(四)完善农村信贷激励机制

乡村大联保模式得以迅速拓展,和其采取的农户还款激励机制有很大关系。目前农金机构对逾期贷款加罚利息,但对提前和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却普遍缺乏贷款利息优惠、调增农户信用等级、保障农户再次贷款的易得性等激励机制,不利于农村信用环境的构建。应积极完善对农金机构、贷款农户、信贷员三方的激励机制,对遵守信用的贷款农户给予适度奖励,以良好的机制改变农户对到期贷款的拖欠和推诿状况。对新型信贷模式的研究还发现,农村领导干部与农户乡土或亲缘关系密切,对农户家庭经济状况了解,赋予其适度的贷款监督责任和奖励机制,对帮助农户发展产业经济、归还贷款能起到很大的鞭策作用。建议在农村信贷领域适度引进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村贷款的奖励和责任机制,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化解农村信贷风险。

信贷担保范文4

1、我国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经过十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担保行业和担保机构在实力、数量、从业人员、业务规模、资产质量、业务范围、社会形象等方面都得到了提升和发展。根据2010年9月在广州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提供的数据,截止2009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5547家,注册资金合计3389亿元;当年为37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10796亿元的融资担保,占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7.5%;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实现收入180亿元,上缴税金16.4亿元,利润44.5亿元;2009年在保客户27.5万户,在保责任余额7289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12万户,担保金额2.5万亿元。可见信用担保已经成为助推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担保机构已经成为我国信贷投放的重要保证措施对象。担保机构在我国融资担保方式中已经异军突起,日益壮大,逐步形成了一个单独的准金融行业。其作用和地位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各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也逐步推开,并有深化和发展的趋势。

2、担保机构行业管理和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由于担保机构的类型多,业务广,对于担保行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政策均由各部门制定。但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缺乏针对整个担保行业的管理制度,担保行业基本上处于无序发展的局面。为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规范担保行业经营和监管,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提出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各省市也纷纷出台《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对担保机构的清理、洗牌悄然展开。

3、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和模式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已经非常普遍,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中小企业融资已经占据银行信贷业务的一定份额,并有继续扩大和发展的趋势及需求。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担保机构签署担保协议和担保授信进行管理。合作的范围主要包含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以及其他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业务,个别商业银行还进行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票据的担保合作。合作的重点主要在放大倍数、责任分担、代偿宽限期、担保范围等方面。

二、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的积极意义

1、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嫁部分信贷风险

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业务,在出现信贷风险时,能得到担保机构及时的现金赔付,能及时的化解和转嫁信贷风险。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减少风险处置损失。就算有责任分担的合作银行,只要担保机构有赔付实力,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不良率也是很低的;按照现有新增贷款平均不良率2%计算,若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即使银行与担保机构按照1:9的比例分担风险,由于90%的风险已经被担保机构承担,则银行的不良率也只在0.2%,远低于其他担保方式的不良率。根据各家银行统计,担保机构担保的信贷资产不良率的确大大低于一般信贷资产。

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银企信息不对称、小企业财务不透明且缺乏担保抵押物,使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质量心存顾虑。担保机构专注于中小企业服务,对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偷漏税收等情况,采用专业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进行风险测评与风险识别,通过反担保组合设计、完善的过程控制流程、高效的资产处置能力,将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依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45%;而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统计,2008年全国担保机构代偿总额占当年担保总额的0.6%,代偿损失占当年担保总额的0.08%。担保机构是商业银行改善贷款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3、可以实现金融合作和产品创新

担保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创新也是有益的补充,除了可以推荐项目,拓宽商业银行营销渠道外;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帮助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寻求有效的融资解决途径,提高融资能力,培育潜力客户,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助于更好的加快业务发展速度。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竞争能力

担保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缺陷,是商业银行降低贷款风险的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新增长点,更是架设银企共赢的金色桥梁。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业银行竞争能力。

三、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赔付能力普遍偏弱,资本实力有限

我国担保机构主要是地方财政出资和民间出资为主,国内大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国内其他行业巨头没有一家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地方财政和民间小股东的先天性资本实力不足,决定了担保机构的赔付实力有限。

2、利益驱动明显,违规经营现象丛生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加上行业监管一直未得到正规化实施,担保机构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益,不惜冒险从事一些违法违规的业务,这一现象在民营担保机构尤其明显。这必然导致担保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出现偏差,从而带来新的风险。

3、抽逃资本行为严重,转嫁风险成为惯例

一些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在资本充足率上玩空手道,实际出资与注册资金严重不对等,抽逃资本现象严重。为满足银行对担保保证金的要求,很多担保机构将本应有自己承担的担保赔偿专项资金转嫁给信贷客户,要求客户缴纳高额的风险保证金,然后转存银行作为自己的担保保证金。一旦爆发担保风险,未出风险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将无法退还,担保机构则可以全身而退。

4、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不能否认担保机构确实存在大批优秀人才,且有些人才比商业银行还要专业和负责。但由于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来自五湖四海,行业从业没有门槛限制,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行业培训制度尚未规范,所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将给担保机构本身带来管理风险和专业风险。同时由于担保行业本身还处于发展壮大期,行业规范尚未确立,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模式五花八门,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5、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真实情况难以掌握

担保业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加上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决定了我国担保行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许多不具备代偿能力的担保机构进入市场。担保机构准入门槛、日常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出机制等行业运营和监管制度的缺乏和不到位,使得商业银行难以掌握担保机构真实情况,担保机构的“增信放大”功能加大了合作商业银行风险敞口。

6、行业管理尚需加强,行业政策仍待进一步完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中国担保业推到了新的起点,中国担保业将由过去的“监管真空时代”进入全新的“审慎监管时代”。但监管部门的到位、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各地担保业监管部门还在起草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四、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中存在的风险

1、赔付实力不足而带来的巨大风险敞口

由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一旦担保机构出现过高的风险或者现金流出现问题,无法赔付到期不良担保,则会引发担保机构的破产危机。一旦担保机构破产,尚未到期的不良担保则无人买单,留下的巨大风险敞口无法覆盖,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损失。

2、挪用担保信贷资金造成信贷资产风险陡增

一些担保机构串通或强迫信贷客户,对担保的信贷资金进行分流或共享,带来了除信贷客户以外的新风险。担保机构挪用了信贷资金后,客户本身的信贷风险反而增加,完全失去了担保的本来意图。

3、转嫁风险带来法律纠纷

由于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通过风险保证金方式来控制担保机构的赔付风险和经营规模风险。但如果担保机构把风险保证金转嫁给了信贷客户,一旦出现较大的担保风险,自己又没有自有资金进行赔付,必然会动用风险保证金。而风险保证金基本上又是众多的信贷客户缴存的,没出信贷风险的客户若缴存风险保证金被银行扣划,必然会产生纷杂的法律纠纷。

4、违规经营带来的意外风险

担保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在控制担保风险时就已经筋疲力尽了。但一些担保机构为了追求自身效益,不惜违法违规经营,从事与担保行业不符的比如高利贷、拆借、委托贷款等高风险业务。一旦这些业务出现风险,势必影响到担保机构的赔付能力和现金流,对担保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5、责任分担带来的部分风险敞口

部分银行与部分担保机构在合作中实行责任分担,这本身符合国际惯例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但也应该考虑到留下的这部分风险敞口怎么覆盖的问题。在既不增加客户成本,又能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该采取什么措施、手段来弥补这个缺口,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6、客户信贷评价带来误差

对合作信贷客户的风险评价,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遵循独立评审的原则。但部分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压力过大、人手不够、未与合作担保机构实行风险责任分担等原因,单方采信和依赖担保机构对合作信贷客户的风险评价。同时,由于有担保机构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放松了信贷风险审查的警惕性,可能造成客户信贷风险评价误差上升。

五、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合作中的风险控制

1、设定授信管理一定比例的担保抵押

为了控制与担保机构合作中赔付实力不足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敞口,防止出现担保机构的破产和清算后出现的不可覆盖的风险,有必要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放大倍数后所出现的风险敞口,实行担保机构担保授信一定比例的担保抵押。对于民营担保机构,还应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防止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抽逃资本、转嫁担保风险和挪用信贷资金等行为导致形成无法收拾局面后逃避责任,可以约束担保机构股东自身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

2、要求加入再担保体系,分散担保风险

随着国家对担保行业的重视,为扶持行业发展和防范系统风险,各省逐步成立了再担保机构。这些再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政府出资,注册资金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对于无法提供授信抵押担保的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加入再担保体系,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再担保对合作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

3、加强授信管理和监控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应遵循资格准入、逐笔核定、风险分担、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担保机构的授信原则上一年一次,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授信总额、保证金比例、单户限额。商业银行同时应强化授后管理,加强对担保机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风控能力、合规合法的动态监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强化与行业监管部门联系

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担保业监管机构有原国家多个部办委,新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省、市、区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各省、市、区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应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联系,核实拟合作担保机构合规合法经营情况、业务经营状况以及行业内排名情况。

5、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信贷担保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贷款

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比重大。泉州市有工业企业2.7万多家,其中大型企业仅有3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5400多家,其余均为中小企业,并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行业为主,如纺织服装、鞋业、食品饮料、建材五大传统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3945家,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73%;属于五大新兴企业石化、电子、生物医药、造船、汽车产业中规模以上企业553家,仅占规模以上企业数的8.7%。据统计2011年在泉州银行发生贷款的企业(包含其他类型企业)仅9000千多家,众多的中小企业必须依靠其他融资方式融资。

(二)受自身资本的影响。不少民营企业资本规模小,经营规模不大,资产较少,底子薄,技术含量低、经营风险较大,经营效益相对低下,竞争力弱,由于其自身经营的原因,对银行贷款需求存在“小、急、频”的特点。“小”是指每次贷款需求的绝对数量小,“急”是指资金需求的时间性很强,“频”是指较短时间资金需求的次数频繁。这些特点使得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大大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据有关资料的统计,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出于成本的控制,银行往往更愿意把钱贷给政府项目和大企业。这也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三)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现代的金融交易是以信用为基础,资金需求者承诺一定的条件从资金供给者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并在约定的时间将利息和使用权归还资金供给者的经济行为。交易能否成功,即出资者的资金及其收益能否如约收回,关键是在于资金供给者对资金需求者各方面情况、能力和投资项目的投资性等信息的了解程度,因此,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及其对称性就成为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和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不少企业信用理念淡薄,帐证不齐、财务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信息披露意识较弱,缺乏透明度,外界难弄清企业的实际账目,因此,无法放心对其融资。

(四)资本市场融资门槛过高,其他融资渠道过少。尽管证券市场有创业板,但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主要是中小企业自身条件达不到,不可能成为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而债券发行市场,我国实行的是规模管理,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及各项指标均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同时,要求发行债券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这一系列条件,基本上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因此,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很难利用现有正规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由于正规资本市场受限,大多数民营企业只能私募资金、民间借贷。

(五)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利上收,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尽管近年来股份制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建立较多,但总体规模仍显不足,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来就少的贷款数量更为可怜,贷款供应缺口加大,由此引发了银行惜贷。

(六)金融中介机构缺乏,担保体系不健全。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行,金融机构加强了投资风险的控制,银行信贷融资往往需要企业提供自身或第三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者由第三人担保。大部分民营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能提供有效担保。

二、担保机构的在缓解融资困难所起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已经开始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担保是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中介服务活动。通过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由于担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担保公司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变得畅通起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自1998年试点以来,经历了试点探索、政策推进和依法实施三个阶段,至今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国家这种良好的发展政策环境下,泉州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较为迅速,信用担保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担保体系初具规模,担保能力逐年提升,担保业绩明显增长,实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转变。担保机构投资主体,由开始的政府出资控股,逐步向民间资本、企业法人出资建立股份制的商业担保机构过渡;担保机构的运作也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变,进入了良性循环发展阶段;信用担保的社会效益逐渐显现。截止2009年9月底,在经贸委备案的担保机构达25家,累计为1035户企业担保2131笔,担保金额达51亿元,其中2009年1―9月份累计为638户企业担保772笔,共计31.5亿元,在保企业580户,在保责任余额为29亿元。泉州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这25家担保机构的帮助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不仅使企业新增利税,也解决一部分人就业。

三、担保机构的不足与问题

从整体上看,担保行业的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担保业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中同样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认可度不高,合作银行门槛较高。担保业属新兴行业,在泉州市仍处于刚起步阶段,总体还比较弱小,银行对担保有个认识了解的过程,目前银行与担保合作意愿不强,信心不足。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要求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较高保证金比例有20%、25%、30%,而且部分银行在保证金的基础上,还要求担保公司存入首期合作保证金,且放大倍数多为3倍,最多为5倍(而外省多为10倍)。从而限制担保放大作用。

(二)缺乏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在与银行的合作上,由于担保公司处于弱势状态,没有“话语权”,因此,必须承担100%风险,而银行是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风险,担保公司必须无条件进行代偿。而在广东、浙江则普遍实行2:8或1:9分担制,这也导致担保机构在担保贷款时格外谨慎,多数要有抵押的才敢做。另外,贷款风险完全集中在担保公司,由此也导致银行一些业务经办客户经理也懈怠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从而增大了贷款的整体风险。

(三)银行通常对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仍收取较高的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30%;(有的高达50%-70%),而担保公司又将此转嫁给企业,使得企业承受较高的费用。而目前泉州市部分担保公司的收费仅为1-2%/年,同省内其他市的担保公司相比,仍比较低,不利于担保公司的积累和发展。

(四)财政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助,税务部门仍收取25%的所得税。这无疑与风险补助的初衷相背离。

(五)相关部门配合不够,《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局登记部门对房地产抵押物却不能办理二次抵押登企业目前,客户的房地产抵押物通常都抵押给银行,银行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再打5-6折,设定抵押;如果超出部分能作为反担保措施抵押给担保公司,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就可以增强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的设定,降低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泉州的房管局反映法律上抵押物的超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泉州登记系统还没有这块功能。

(六)担保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担保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从业人员要求的素质相对也比较高,不仅要有金融知识,还必须有财务、法律、企业生产经营等综合知识。特别是在担保初创阶段,还需要有较强与银行沟通和企业打交道的能力。但这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招聘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这些人更愿意留在银行等大企业。如泉州担保机构从业人员250多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仅60多人,高素质的人员不足也制约了担保机构业务的发展。

(七)一些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组织不健全。有些担保机构存在抽逃资本金、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现象,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出于追求利润最大考虑,一些担保机构不愿把资本金存在银行,往往是合作多少存多少,把其余的资金进行各种资金运作。有的则出于风险控制,一年没开展多少业务,有的甚至空置,担保总额还达不到注册资本金的1:1。

(八)社会信用环境还未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支持乏力,没有形成以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影响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对策

(一)政府应营造良好环境与制定拓宽融资渠道相配套的措施,在银行的信贷中应切出一块专门贷给中小企业的额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银行给于适当补助,或贴息贷款,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环境,引导银企关系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将民企作为一类重要客户进行重点开拓,向民企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小企业客户实际需求,量体裁衣,积极进行金融产品服务的开发与创新。鼓励在贷款条件和方式、利率定价、担保机制、风险管理及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最大程度地满足小企业贷款需求。

(三)要改进贷款审查和发放方式,简化业务程序。银行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要根据需要调整和放宽有关借贷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要创新贷款发放方式,开办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扩大抵押、担保范围、推广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允许信用卡透支等。要尝试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贷款连带责任办法,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金融机构应积极转变经营观念,按照“平等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不设门槛,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缺乏信用是民企融资的最大障碍,有必要通过组建担保机构来帮助民企建立信用,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完善民企信用担保体系,多元化筹措资金,成立专业担保机构;财政税收给予扶持;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大力发展再担保业务。

(六)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体系。鼓励民企探索融资的其他有效形式: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机构来投资,引导本地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创立创业投资机构;应从债权和股权融资的多元化着手,鼓励面向中小企业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拓展民企金融租赁、担保、保险等新的融资形式,在金融市场形成“百花齐放”格局。

(七)企业方面要实行现代化制度。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模式,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的信用,不断提高自身融资能力,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实现治理结构合理化,实现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改善、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八)强化信用观念,提高信用等级。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民企家们在重新塑造自身信誉上做更多的努力,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契约履行等方面着手,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建设,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逐步取信于客户、取信于消费者,为融资建立良好的信用基础。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在已经备受关注,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首先必须整顿规范管理自己,切实提高信誉,加强自身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植力度,使中小企业尽快成长,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吴瑕.融资有道――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经典案例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9):78-80.

[2]陈可.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07(5):45-47.

注:宁德师范学院科研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H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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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范文6

面对自己创办刚刚满两年的小企业,马京华是挠破了头。原先所有的600多万元积蓄全部投入到了这家果蔬加工企业的前期运作,生产等各环节趋于稳定,销售正要面临起步时,资金却出现了断层。他谈下了几家大卖场礼品级果蔬的供应合同,然而对方要求先销售再结算,结算周期更是长达两个月,这就意味着马京华需要垫资。这时的他根本无法筹到足够的资金。

马京华想到了银行贷款,但对于他这样的超小规模的企业,既没有可抵押物、贷款额又较小,对于银行是否愿意借贷,他疑虑重重。

马京华遇到的问题在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中尤其普遍。而在信贷紧缩之下,国有银行首先偏重于保证大型企业的贷款需求,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不过这也意味着,中小企业寻找以其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融资成功几率将更高。

事实上,在4月即将召开的“2008年上海银行界小企业金融服务洽谈会”上,已经有很多银行将无抵押免担保的贷款作为主推产品介绍给广大中小企业。与本刊之前介绍过的特定人群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产品相比,这些产品的服务面更广,适用的中小企业更多,部分条件也更加优惠。

渣打、平安延伸服务触角

两年之前,渣打银行首推“无抵押小额贷款”解决方案,打开了信用贷款的一道口子,破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该方案允许贷款额度为10万~50万元,每5万元递增,贷款期限可长达24个月,申请流程快速简易,如文件齐全且符合审批条件,10个工作日即可放贷。采用按月分期还款方式,以减少企业一次性还本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方便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

而此番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之上,据渣打银行(中国)中小企业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林添富表示,渣打银行今年将这项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业务,从原来仅适用于上海、深圳、北京、天津及广州这些一线城市扩展至二线城市,并将无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贷款期限将从24个月延长到36个月,并且2008年无抵押小额贷款的利率不会上浮。据了解,该产品的年利率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而定,一般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以上。

同样,去年刚刚进入上海市场的深圳平安银行,也将5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作为主推产品。但平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行业界定比较具体,主要为两类,一是总资产不超过1.5亿元的贸易类企业;二是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的生产类企业,这一数字今年有可能调整至3亿元。银行信贷人员会根据对企业的了解及各项指标进行打分分析,对于得分在60以下的企业不予贷款,而有资格贷款企业承受的利率水平,最低也要在央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而上浮幅度最高则达100%。

除向银行借贷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在银行的帮助下直接融资。平安银行借助平安集团金控优势,将每年选择5%的优质客户重点推介在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

宁波银行透支循环随借随还

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往往要得很急,但是不一定要很高的额度以及很长的还款期限,“随借随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种理想的借贷模式。针对这种需求,宁波银行除了一般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之外,推出了更为灵活的信用贷款模式,即类似于个人使用信用卡般的“账户透支”。

据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姜伟介绍,小企业贷款对便利性要求较高,又往往缺乏足够的抵押物,“账户透支”业务属于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对小企业有很强的吸引力。“账户透支”业务类似信用卡,针对企业法人,客户的开户、结算在宁波银行,银行根据客户状况,设定一个授信额度,小企业在授信范围内不仅可以随时使用,不必另外申请贷款,而且可以循环使用额度,非常便利。

据了解,银行的授信额度与企业的自身状况有关,银行出于控制风险,有的小企业可能授信100万元,有的或许5万元。该项业务不同于信用卡的是没有免息期,还款期初定为1个月。“账户透支”的利率不会高于信用卡透支利率,但高于基准利率。

此外,该行采取一种较为独特的做法,把小企业贷款利率与企业对银行的存款贡献挂钩。小企业开户后的存款,除了获得利息之外,还可以通过积分换取匹配贷款的利率优惠,并允许积分转赠共用。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机电设备生产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180万元。公司在宁波银行开有结算账户,每月都有几百万元的资金流量,账户平均余额10万元。开户半年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1年期贷款200万元,由于前半年公司在宁波银行的频繁结算,其账户积分已经达到了500分,企业因此少支出了1080元的贷款利息。

存款积分换取匹配贷款利率优惠,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市场上针对小企业的借贷利率往往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20%或30%以上,有的银行上浮50%以上。宁波银行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如小企业有100万元的优惠利率额度,贷款只用了30万元,剩余的70万元优惠额度可保留。同时,存款账户可与其他存款“链接”,包括业主的个人储蓄,及关联企业的存款。

许多国有银行之所以不愿给中小企业放贷,原因在于财务管理信息交流不对称、技术装备落后和因整体规模小而导致较风险能力低抗。这种标准使得中小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使得中小企业在采购时,通常被要求先付钱后拿货;在销售中,又往往被要求先卖货后结算。因此形成了中小企业资金链的紧张。对于这种中小企业在贸易资源、权力资源中的弱势地位,广发银行跳出银行固有的信贷运作模式及思维体系,推广了以“保理业务”和“厂商银”为代表的无抵押免担保的融资产品。

银行的做法是通过贸易链,掌握中小企业拥有相关的强势上下游企业,并利用信用链接授信。“保理业务”即为确保中小企业在贸易链的信用,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企业将其在国内贸易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厂商银”则是以上业务的一个反向操作。企业在订货时,由银行出资交付订货款,银行自身信誉来作为可质押资源介入中小企业的买卖交易流程,保证现金流不断链,而企业在完成销售之后,将销售所得作为还款交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