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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范文1
乙方:
甲方将位于***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标的物四至及亩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亩数:约50亩。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每年 (¥ )。实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甲方保证此林地产权清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五、乙方对所租赁的林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租。
六、如在租赁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他开发建设需征用此林地时,此合同无条件终止,但甲方应从征地补偿款中向乙方支付当年投入的成本。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优先租赁权,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赁经营,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治理成果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二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户主)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业站: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三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户主)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地承包范文2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林地承包范文3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地承包范文4
关键词:林地;资源;结构;保护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0.064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提升森林资源承载能力,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现代林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
1 凤城市自然资源概况
1.1 地理位置
凤城市位于辽宁省东部。东经123°32′~124°32′、北纬40°02′~41°06′。北邻本溪满族自治县,南与丹东市振安区和东港市接壤,东靠宽甸满族自治县,西与辽阳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毗连。南距丹东市区6万米,北距沈阳21.7万米。总面积5513平方千米。
1.2 地形地貌
凤城北部是海拔1000米以上的中、低山侵蚀构造地形,山脉总体走向呈北东至南西向。全市以低山丘陵为主,中山矗立其间,为多山地区,沿江河谷分布着带状平原地。
1.3 气候
凤城市属于中温带大陆性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具有冷、凉、湿润的特点。春季(3~5月)干旱少涝;夏季(6~8月)湿热多雨,雨热同季,降雨集中;秋季(9~11月)阴晴多变;冬季(12~2月)漫长寒冷少雪;全年无霜期较短,在138~173天左右。全年平均气温7.9℃,平均最高气温14.0℃,平均最低气温2.6℃。年平均降水量979.2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2385.6小时。
1.4 水资源
凤城境内有爱河、大洋河、草河等大小河流270余条,中小河流2242条,总长度439.5万米,水资源总量33.64亿立方米/年,人均占有量5831立方米,占辽宁省地表水资源的5.5%。可利用水总量20.90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9.16亿立方米,地下水1.74亿立方米。水质为纯碳酸钙优质饮用水,是酿造业和轻工业理想用水。地下热水已发现5处,水中含有28种元素,对关节炎、皮肤病等多种疾病疗效显著。水能蕴藏量达24万千瓦,占全省1/4。地下温泉5处,日出水量5000余吨。
1.5 自然资源
凤城的自然概貌是“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全市耕地总面积93.8万亩,人均耕地1.6亩;凤城境内山多林密,野生资源繁多,拥有高等植物81科404属998种(其中野生果就有13科20属52种)、哺乳动物14科28种、鸟类39科162种。
有人参、细辛、天麻、龙胆草等中药材620种;木耳、榛蘑等食用菌几十种;蕨菜、大叶芹、刺龙芽数十种野菜和板栗、核桃等干鲜果,有天女木兰、娃娃鱼等珍稀动植物。
矿产资源丰富,现已发现煤、铁、金、铜、硼等金属、非金属矿藏59种,其中之一砂金和脉金储量较大,分布面广,开采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989年被列为全国黄金生产重点产区之一,2010年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初步探明蕴藏金资源量20.5吨,属于大型金矿;硼矿储量占全国固体硼矿总储量的63%,刘家河翁泉沟硼矿储量居全国首位;红柱石储量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丹东绿”、“凤凰绿”等大理石产品被东南亚国家誉为“理石之冠”(纪念堂的部分装饰就选用了“丹东绿”大理石)。花岗岩板材有十多个品种,已打入国际市场。
2 林地资源保护利用现状
2.1 林地面积
根据林地落界结果,全市林地面积413604.6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74.99%,林分蓄积19506343立方米,森林覆盖率71.7%。其中有林地394868.7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95.47%,疏林地562.9公顷,占0.14%,灌木林地1055.8公顷(其别规定灌木林324公顷),占0.26%,未成林地10720.5公顷,占2.59%,苗圃地76公顷,占0.02%,无立木林地3649公顷,占0.88%,宜林地2590.1公顷,占0.62%,辅助生产林地81.6公顷,占0.02%。各地类面积详见表1。
2.2 林地结构
2.2.1起源 根据森林形成的方式不同,全市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其中,天然林面积305737.9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73.92%;人工林面积101470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24.53%。见表2。
2.2.2 公益林地及商品林地 按照森林主导功能利用不同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要求,对全市林业用地进行了分类,区划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其中公益林地按照重点公益林地和一般公益林地统计,商品林地按重点商品林地和一般商品林地统计。公益林地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44.65%,商品林地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55.35%,其中重点公益林地面积76313.8公顷(全部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占林地总面积比率为18.45%,重点商品林地比率为12.17%。详见表3。
表3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统计表 单位:公顷、%
3 林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林地质量不高,生产力较低,结构不合理
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威胁严重,森林生态功能脆弱。在全市现有的森林中,疏林、低产林多,林木生长量低,乔木林单位面积平均蓄积66.23立方米/公顷,略高于辽宁省平均水平59.1立方米/公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5.9立方米/公顷,单位面积年生长量比全国平均数少1/5。林种结构、林龄结构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状况,林种结构、林龄结构的合理分布,能充分发挥林地的利用效能。凤城市在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体系结构上是基本合理的,但防护林和特用林之间的比例不够协调,防护林比例偏高,特用林比例偏低。林龄结构上,凤城市乔木林优势树种龄组以幼、中龄林为主,占乔木林面积77.7%;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合计面积仅占乔木林面积的22.3%。
3.2 林地资源流失依然存在,林地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3.2.1 经济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迅速增加,对林地的管理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经济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林地保护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2 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小开荒”侵占林地呈上升势头 由于林地保护利用意识的缺乏,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加之粮价逐年上涨,在激发农民种田积极性的同时,也助长了农民毁林开垦之风,且毁林开荒在部分地区呈逐年上升势头,致使凤城市部分地区的森林生态遭受严重破坏。
3.3 林地资源管理难度大,相关管理制度措施亟待完善
3.3.1 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林业和国土部门是负责审核审批占用征收土地(林地)的职能机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部门行政行为不协调的问题。以采矿占用征收林地问题为例,国土部门在没有林业部门预审意见的前提下就可给采矿用地者办理采矿证。林业部门始终无法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发挥前置审核的作用。
3.3.2 部门执法“标尺”不一致 “小开荒”属于非法侵占的林地,本应依法制止并将开荒地收归林地,用于生态建设。而国土部门将“小开荒”作为补充耕地的后备资源,致使毁林开荒难以彻底遏制。
3.4 林业资金投入不足,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规范
3.4.1 林业资金投入不足,林地保护利用效果欠佳 森林资源培育生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投资林业、保护林地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每年投入林业的资金一直低于省政府提出的占当地财政支出1%的要求。加上历史欠账较多,林业部门负债造林,经济包袱沉重,抓好林地的保护利用举步维艰。
3.4.2 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林木、林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是大势所趋。但在流转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导致林权流转不规范。
3.5 林地保护利用缺乏科学引导
林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以致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缺乏科学引导与区域统筹安排,所采取的措施也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当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林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林地保护与利用时序,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4 林地保护利用成效
4.1 国土绿化面积和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通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多项措施的实施,通过封山禁牧、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强病虫害防治、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等保护好了现有森林资源,提高了森林质量;通过宜林地造林、无立木林地造林等增加了森林后备资源。顺利实现了从未成林到有林地的过渡,2010年至今森林保有量达到39.48万公顷。
4.2 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凤城市对森林及林地资源保护历来都非常重视,公益林按保护等级管理,对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公益林禁止采伐,一般保护的公益林限制性采伐,天然林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禁止商业性采伐,为林地资源保护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公益林保护成效明显,重要区位的森林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生态功能逐年提高。
4.3 沿海防护林工程
凤城市沿海防护林工程从2008年开始建设施工,共完成荒山造林面积2.8万亩,封山育林面积15万亩。其中2008年荒山造林0.5万亩;2009年荒山造林1.5万亩;2010年荒山造林0.3万亩,封山育林12万亩;2011年荒山造林面积0.5万亩,封山育林3万亩。造林树种主要为红松和落叶松。中央预算内投资1460万元,其中荒山造林补助410万元,封山育林补助1050万元。
4.4 村屯绿化工程
从2006年开始,凤城市启动村屯绿化工程,和公路、水利部门互相配合,绿化村屯180个、学校50所,绿化村级公路里程近千公里,总计投入各种绿化苗木100万余株,投入绿化资金近500万元。有25个村和3所学校被授予省级模范村(校)荣誉称号。2007年和2010年,凤城市分别被授予“辽宁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和“辽宁省绿化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4.5 绿色通道工程
按照《凤城市高速公路两侧可视面山绿化规划》实施要求,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对“沈丹高速公路”、“丹通高速公路”、304线、宝黄线、闫土线等公路两侧可视面山开展造林绿化工作,主要以5~6年生红松为主,共完成可视面山造林1.5万亩,投入造林资金近1200万元。2012年~2015年完成造林面积2万亩,投资2000万元。
4.6 退蚕造林工程
凤城市蚕场主要分布在宝山、白旗、沙里寨、红旗、蓝旗、边门和大堡、石城、东汤等镇区,面积约128.7万亩。由于蚕农受利益驱使,过度放养,不合理倒茬,造成蚕场沙化,极易产生水土流失。为了防止水土流失,从上世纪80年代,凤城市就开展了针对沙化蚕场进行改造治理的造林绿化工作,到目前为止,完成蚕场改造栽植板栗、落叶松和红松面积19万亩,投入造林资金近1000万元。2012年~2015年完成退蚕造林面积8万亩,投资4800万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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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范文5
【关键词】临时用电;接地;保护方式;安全;配合
0.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是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保证安全、保证进度的决定因素之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合理选择供用电设备的接地保护、接零和三级漏电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做好直接触电的安全防范外,更应该做好防止间接触电的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备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要求
接地,就是将电气设备的某一可导电部分与大地之间用导体作可靠的电气连接。施工现场的电气工程接地主要有四种:即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防雷接地。现简述如下:
(1)工作接地:在电力系统中,将电力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称为工作接地。工作接地在减轻故障接地的危险、稳定系统的电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保护接地:在电力系统中,因漏电保护需要,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件(架)同大地可靠连接,把故障设备的意外带电体对地电压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称为保护接地。
(3)重复接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为了保证接地的作用和效果,除在中心点处直接接地外,在中性线(零线)上的一处或多处再作接地,称为重复接地;其可以防止三相负载不均匀特别是零线断后使中性点漂移,造成单相用电设备损坏。
(4)防雷接地:防雷装置(避雷针、避雷器、避雷线等)的接地,称为防雷接地。防雷接地的设置主要是用作雷击防雷装置时,将雷电流导人大地。
施工现场工作接地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保护接地及防雷接地不大于10Ω。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选用何种保护方式与现场电源的供电方式选用有关
(1)施工现场的保护方式分为接地保护和接零保护,二者又统称为保护接地,接地保护的基本原理为限制漏电设备的对地泄露电流,使其不超过某一安全范围,如果超过保护整定值,保护装置就会自动切断电源。接零保护的基本原理是借助接零线路,一旦设备发生绝缘损坏和设备金属外壳接触就会与接零线路发生短路,利用短路电流使线路上的保护装置迅速动作。
(2)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器装置应采用低压侧接地保护。
(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低压接零保护,有时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TN-C电网中,做保护中性线PEN 重复接地以降低漏电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减轻因中性线断裂而产生的触电危险。
(4)在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电网中,电力装置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TN-S)保护接零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PE)可靠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箱式变压器)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根据在大庆油田多年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经验,由于施工现场用电负荷较大且附近取低压电源一般不具备条件,施工现场多采用专用变压器从附近高压线路取电源供电,因此需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
3.施工现场的设备接零
3.1工作接零
工作接零是指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与工作零线连接。如施工现场额定工作电压为220v的单项用电设备(包括照明装置)的一极与工作零线连接,属于工作接零。单相用电设备运行时,其工作接零线上有正常工作电流。
3.2保护接零
保护接零是指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导体部分与保护零线连接。导电部分是指能导电,然而不一定承载工作电流的部分。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的施工现场内,保护接零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在施工现场下列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照明器具、电动机械、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基座(对产生振动的手持电动工具等,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应不少于两处)。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电力线路电杆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电缆隧道)的电气设备。
4.使用保护接地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施工单位根据自己所在的配电系统,正确选择好采取的保护方式以后,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TT系统中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器外露可导电部分要全部作接地保护
在TT系统中,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如果不作接地保护,一旦绝缘破损,外壳即呈现有危险电压,人触及后通过人体的电流值,可达数百毫安足以致人于死地。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作接地保护时,因装有RCD,可导致电源断开,使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4.2合理设置熔断器的位置
在TT系统不宜在N线上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断开的保护电器。在TN-C系统,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上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5.漏电保护原则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路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增加三级漏电保护能圆满解决漏电保护与供电的矛盾,提高漏电保护的灵敏度和可靠性,使停电局限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保障施工现场用电的可靠性。三级漏电保护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进行设置选择。
5.1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协调配合
一级末端保护(即就地用电负荷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1应满足:IΔn1≤30mA。
二级保护(即干线或分支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满足:IΔn2≥1.5IΔn1。
三级保护(即二级的上一级,主干线或总干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3一般为300mA,即应满足:300mA ≥IΔn3≥1.5IΔn2 。
因此三级总保护可用下列三式表达:
5.2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的协调配合
a.上下级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按《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规定,级差为0.2s。做末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为快速型,动作时间要小于0.1s。干线或分支线二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增加延时0.2s。三级保护增加延时0.4s。
b.也可以利用漏电保护器反时限延时特性,二级比一级延长0.1 s,三级需增加延时0.2s。
c.若施工现场所选漏电保护器为反时限型,因IEC未制定相应规定,可参照日本标准进行动作时间的配合。
当漏电电流为IΔn(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 1s≥动作时间t>0.2s。
当漏电电流为1.4IΔn时,0.5s≥动作时间t>0.1s。
当漏电电流为4.4IΔn时,动作时间t
林地承包范文6
【关键词】桂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无形中拉大,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城市贫困问题,城市居民低保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一、桂林市城市低保制度现状分析
(一)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受保范围有所扩大
近年来,由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桂林市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和可支配收入都得以大幅上涨。为缓解物价上涨给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压力,桂林市政府先后对本地区的低保标准进行了七次调整,到2013年7月,桂林市五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已从1996年的120元提高到如今的360元。此外,低保政策的覆盖范围也不断扩大。在走访中,笔者从市民政局低保办的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在内,全市享受低保的范围已实现全城覆盖,总数将超过39万。由此可见,桂林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上已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原则,切实保障了当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政策宣传力度加大,管理体制逐步规范
为了解桂林市低保政策的宣传情况,笔者走访了桂林市象山区的若干社区居委会,在与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员交谈中了解到,为了使得广大困难群众充分了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内容与办理流程,各社区街道都会出版专题板报,且会组织人员入社区、入户开展政策普及工作,切实保障社区中的困难群众能享受到低保政策的福利。
另外,在管理体制上,桂林市主要实行的是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体制。其中,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而社区居民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接受低保对象的申请,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等日常工作。
(三)惠民政策全面开花,配套性优惠纷纷出台
为了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家庭的各方面生活质量,桂林市还制定了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其他惠民救助政策,其范围从保障基本生活延伸至了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各个方面。其中,市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教育救助制度等,并采取了多项扶贫措施,如“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免征低保对象的部分税收;低保对象子女在校期间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全免低保孤儿的在校费用;以及减半收取低保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等。
二、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存问题
(一)保障标准有待提高,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还应当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相衔接。从1998年1月起,桂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经过了前后7次调整,目前五城区已提升至每月每人360元,但综合了十二县的城市低保标准后,每月每人仅约为339元,在广西地区仍只处于中等偏下地位(见表1),与我国其他中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相比,更是远远落后(见表2)。
另外,在质的方面,由于桂林市的低保标准制定主要是以保障低保群众的最基本生活为目标,并且主要采取的是差额补助的方式,这使得当城市低保家庭在面对教育、医疗、住房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开支时,仍然会处于收不抵支、寸步难行的状态。因此,在量和质的方面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应成为桂林市城市低保工作的基本目标。
表1 2014年第二季度广西部分地市城市低保标准
单位:元/人、月
地区 防城港 钦州 南宁 贵港、来宾 柳州 桂林 北海 梧州 玉林
平均低保标准 383 380 371 350 341 3391 337 336 319
表2 2014年第二季度我国中西部部分中心地市城市低保标准
单位:元/人、月
地区 武汉 南昌 合肥 长沙 太原 昆明 贵阳 郑州 成都 南宁 银川
平均低保标准 560 499.33 440 438.89 441 428.63 423.50 399.38 382.79 371.33 333.33
(二)救助标准单一,“福利依赖”问题严重
目前,桂林市的低保制度主要是以发放现金为主,制度上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一方面没有按照劳动能力来区分有就业能力与无就业能力的人,出现了低保“养懒汉”现象;另一方面没有按照对象的家庭规模来区分一口之家与两口、三口、多口之家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低保对象的不同需求也仍缺乏考虑。
此外,在低保配套政策方面,由于各种“优惠”、“特权”的存在,再加上低保制度中的差额补助办法,使得社会上的“福利依赖”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收入在低保线边缘的低保人员或“应退未退”的低保户开始选择放弃就业机会,甚至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收入。
(三)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桂林市的城市低保制度建立时间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因此其在管理与监督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完善。一方面,管理体系发展不健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导致人员大多身兼数职、工作繁重,且科班出生的工作人员较少,缺乏专业工作知识与技能;另外,在管理系统的更新上仍较为滞后,使得数据的收集、统计、综合管理都缺乏效率,严重影响了城市低保事业的全面统筹工作。另一方面,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某些社区干部竟利用职权之便,违规将自己的亲属纳入低保范围等,而对于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以及收入核查则更是监督工作的难点,虚报瞒报、应退不退的情况屡有发生。
三、对策建议
(一)促进经济多元发展,拓宽基金筹资渠道
提高低保保障水平,首要的就是要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桂林市而言,应在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基础上,全面开辟商业、农业、工业等方面的新经济增长点;加快临桂新区、高新开发区的新城区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招商引资,引入更多的优秀企业入驻桂林,为桂林注入更多的经济活力。
另一方面,应加大力度拓宽筹资渠道,建立起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募捐为辅的制度体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广泛开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建立扶贫基金等方式,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从而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城市低保水平。
(二)实现“分类救助”,消除“福利依赖”
为适应不同低保对象的需求,笔者认为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还应推行“分类救助”模式。将低保标准予以科学划分,根据对象的不同需求,按照其劳动能力、家庭规模等进行区分,有针对性的开展分类救助、差异救助。此外,鉴于配套政策所带来的“福利依赖”问题,应首先逐步弱化这些救助措施与低保资格之间的联系,受救助资格应以最低收入线为标准,强化配套政策的正激励作用。
另外,桂林市可作为试点对某些低保人员领取低保的最长时限,并将其所受福利逐年递减,使得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在政策的刺激下通过主观劳动来创造财富,从而摆脱“福利依赖”,缓解社会负担。
(三)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社会监督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新时期能否取得崭新的发展面貌关键还取决于这一制度的管理体系。桂林市应当从市政府到乡镇各级部门统一设立起城市低保管理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并予以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及综合能力。另外,还应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专有的综合数据库和网络体系,方便数据的收集、统计与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管理。
最后,全市更应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低保对象、低保待遇、低保政策等相关信息,以及深入基层进行探访等方式,不断加强基层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保障低保资金的合理安排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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