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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范文1
注重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
就业促进法十分重视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一是提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提出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为扩大就业创造条件;三是提出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包括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国内外贸易等,增加就业岗位;四是提出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
根据目前的实际,我们应全面、辩证地把握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基础。目前,我国就业的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和就业的地区、产业、能力等结构性矛盾并存。经济总量增加能够扩大就业总量,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改善就业结构。另一方面,扩大就业是经济发展的保证。没有就业就没有发展。广泛就业和体面就业,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和经济发展的保证。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互协调,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
注重统筹城乡和全方位就业
就业促进法把统筹就业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和主线贯穿全篇,并对统筹就业给予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鼓励各类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通过兴办产业和拓展经营吸纳就业;二是要求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和建立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平等竞争的就业制度和机制;三是要求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法统筹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从地域说,不分城乡、地区;从部门属性说,不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企业性质说,不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企业规模说,不分大中小企业;从国际经济合作说,要求认真做好境外就业工作;从人群结构说,只要符合就业年龄、具有就业愿望的,不分城乡居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妇女、残疾人等;从产业结构说,在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的同时,要求把一、二产业的就业工作做好;从就业能力说,不分就业强势人员和弱势人员;从就业形式说,不分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全部包括在内。
注重就业平等公平,反对歧视
劳动就业领域存在的一些不平等、不公平和歧视性现象,直接造成不同人员之间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别,影响社会和谐。对此,就业促进法首次集中对实现就业公平和消除就业歧视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的制度。关于公平就业,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要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关于就业援助,要求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医疗住房援助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即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连续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者,包括残疾人、零就业家庭、资源枯竭地区就业困难者等,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同时,明确了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强调对违反本法规定和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就业促进法范文2
关键词:失业,就业促进法,工作福利;福利契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101-02
1 英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发展
1.1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就业促进制度
20世纪初,为促进就业,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英国国会于1909年制定了《职业介绍所法》(Labor ExchangesAct 1909),该法被认为是世界第一部就业服务立法,其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置劳工交换所以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将职业介绍工作归由国家经营,而在此之前,职业介绍所均为私人所设。1916年劳工部成立后,各地的劳工交换所由当时的贸易委员会改组为劳工部管辖。《贝弗里奇报告》后英国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充分就业被贝弗里奇及经济学家凯恩斯等认为是可能的,他们的观点是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为充分就业提供一切可能的条件。1944年11月公布的《一个自由社会的充分就业》(Full Employmentin a Free Society)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政府在交通和能源等产业投资,在非市场化的道路、医院、学校等方面加大投入、在住房、食品、燃料等方面提供补贴、通过利率、税制和收入再分配制度对个人投资进行政府规范、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国会还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法》(The DisablePerson Employment Act),将残疾人就业交由劳工交换所负责办理。1948年国会又通过了《就业与培训法》(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 1948),该法将劳工交换所改称为就业交换所,并授权劳工部全国就业信息,指派就业委员会委员,举办成人就业训练,保障就业安全,辅导劳工异地就业等职责。劳工部内设置制定监督就业的机构,有就业政策司,就业服务司,军役征募司,训练司。青年就业及残疾人员司等五个司,地方设置就业服务工作机构。1964年国会制定《工业训练法》(The Industrial Training Act 1964),授权劳工部成立工业训练委员会,加大劳工训练工作。1968年劳工部改为就业与生产部,后又改为就业部,1973年国会又修订了《就业与培训法》该法较之过去有较大的调整,设立了人力服务委员会、人力研究处、公立训练中心、失业保险处等。
1.2 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就业促进制度
英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就业促进制度将如何发挥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作为重要目标。1988年4月生效的《社会保障法》的重点就转为“帮助那些最需要的人以及控制公共开支”,减少、控制开支的任务已刻不容缓,为“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的人”开启就业促进计划,让这部分有潜力融入劳动力市场的穷人有能力养活自己并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1995年出台《求职者津贴法》,2004年,又出台了两个反就业歧视法案,即禁止就业中的宗教歧视法案和禁止就业中的同性恋歧视法案,2006年又制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20世纪后期到21世纪,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的就业水平一直较高。一是得益于工党政府1997年执政以来经济持续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从而使就业机会不断增加;二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创造就业机会和鼓励就业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1 开展跟踪服务式的职业指导
英国特别重视对各种劳动力尤其是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其职业指导主要包括两大系统。一是教育部门的职业指导系统,二是工作和养老金部下属的职业指导系统,这种职业指导除了服务内容广泛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是一种跟踪式服务,由同一名职业指导人员向同一名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根据求职进展不断调整职业选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建议,直到求职者找到工作为止,领取求职津贴者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工作(没有找到工作或没有努力去寻找工作),必须与职业指导人员沟通,职业指导人员也会经常与求职者沟通,对于在一定期间后不努力寻找工作或者不愿工作的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可以建议取消求职者本人的求职津贴。
1.2.2 完善职业介绍网络
英国的职业介绍中心实行全国联网,工作和养老金部的职业介绍中心设有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对全国的企业招聘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进行处理,求职者在全国各地的职业介绍中心的电脑触摸屏上可以查阅每天公布的全国各地的最新就业机会信息。就业信息囊括各个行业,从军队外勤到餐馆酒吧,从各种技能工作到普通体力劳动的就业机会无所不包。信息内容包括招聘人员的企业名称及地点、招聘岗位、对求职者的要求等。求职者如果发现有适合自己的工作,可以打印有关信息,并与招聘单位联系。
1.2.3 大力发展职业培训
英国的中等教育由几种不同类别的中等学校(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实施。文法中学只进行基础教育,不进行职业教育,而其他学校不仅要进行基础教育,也要进行一定的职业教育。英国新设立了学习与技能委员会,其在全国有9个下属委员会,2003年的经费为70亿英镑。学习与技能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五项:提高青少年参加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比例以及学习培训效果;提高成年人参加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比例;提高劳动者技能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投资效益;提高学习、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的质量、效率和效益;保证残疾人或其他特殊群体的学习和职业培训。
1.2.4 建立促进就业与求职津贴的协调机制
英国近些年来十分重视促进就业与求职津贴制度的协调,英国政府将求职津贴发放职能与职业介绍中心合并,以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规定领取求职津贴者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如果不努力寻找工作或者不接受职业介绍中心推荐的工作的,则停发其本人的求职津贴(其家庭成员的补贴可以继续领取,具体数额根据人口的多少、住房费用等情况而定)。
1.2.5 反就业歧视
为了促进特殊群体的就业,也为了保护人权,英国十分重视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口等实行就业歧视。该项工作由主管劳动力市场监管的贸易工业部负责,同时,英国还设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如果劳动者认为企业存在就业歧视,可以向劳动裁判所申诉。劳动裁判所裁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劳动者赔偿。
2 我国就业促进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2.1 传统就业制度的特点
现存就业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经过一定修正的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传统就业制度,其突出特点表现在
以几个方面:
2.1.1 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户籍就业制度
自1958年开始实行并在1982年得到宪法肯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把公民从户籍上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已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进入城市或自我开发了农村新城,但政策和法律上的限制仍然没有使城乡分割的传统就业制度得到突破,大量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仍然过着寄居城市的生活状态,与城乡一体就业制度相配套的是区域封闭的户籍就业制度,城市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就业。
2.1.2 国有领域人员只进不出和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身份就业制度
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了多项劳动人事改革措施,但大多停留在形式上和枝节问题方面,迄今未能推出具有全局意义的就业制度改革政策,数以千万计的国企职工仍然具有国家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国有领域的职工是国家的终身雇员,国家承担着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雇员的无限责任,这就是身份就业制的实质,它使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财政风险。
2.1.3 充满人身依附关系
这一制度是前二种制度的极化,即在城镇公有制领域,一个人一旦就业就很难变更工作单位。因为单位雇佣制是建立在低货币薪酬与高社会福利保障基础之上的,就业者只从工作中获取较少部分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收入,较多的一部分劳动力价值则以社会福利保障的形式隐形地进入了单位这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中,如果一个人退出了就业单位,他所享受的这种福利保障就失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进入一个更好的单位,他就会获得更大的社会福利保障收入,但这种情况是较少的,因为制度利润较高的单位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所以,一个人一旦就业之后就很难再次选择单位,并不得不依附于单位,正是这种单位制将我国的传统就业制度推向了极至。
2.2 我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
2.2.1 政策性强,操作性弱
为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的手段体系作出了较为完整的概要设计,该体系由下述几个部分所构成: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市场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进入2009年,国家的促进就业政策更加密集,1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7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应对就业危机,同时,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支持和指导下,“准就业”机制正式推出,2月,建立的首批1952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例中,只要是被取名为“某某促进法”的,政策性就很强,操作性就很弱,《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也是如此,将《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很显然,前者的软法律手段多于后者。从《就业促进法》的结构分析,情况现其软、硬法律手段的组合有下述特点:首先,总则规定较之分则规定,关于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的规定较之关于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的规定,软法性相对较强,其次,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较之对非政府行为的规范,软法律手段相对较多,第三,软法律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法律政策化,即用政策语言来表述法律,其确定性、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责任不完整,即许多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没有配套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出台的一系列就业促进措施无一不是如此。
2.2.2 就业促进制度需要相关法律支持
就业促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的不只是就业促进方面的法律规定。《就业促进法》给出的是就业促进的施政理念、就业促进的基本措施。其立法导向是明确而规范的,它将解决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并使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稳定的、长久的法律规范的层面,但它也确实需要得到配套法律的支持,才能最终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从英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发展看,经济、行政、教育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促进就业的相关制度支持,单靠一部或几部促进就业的法律是绝对不能解决问题的。
3 我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完善
3.1 完善国家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投资的内在增长机制政府必须继续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来协助储蓄向实体经济投资的转化,以保证总供求的平衡,同时。应该考虑利用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时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投资的内在动力问题;启动民间投资,拉动就业需求以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并逐步弱化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日益要求启动民间投资来填补缺口,以保障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产业政策要顾及就业问题,形成产业发展与就业扩大的互动机制,在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更应该考虑就业增长问题。因此,产业政策不能仅仅注意高科技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等,而且对劳动密集型的符合劳动力素质结构的无污染的有效益的行业也要予以支持,鼓励它们创造就业岗位。
3.2 完善《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就业促进法律法规政策性强,操作性弱的不足,结合实际操作中的情况,不断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加快稳定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反就业歧视等方面法律的配套立法工作。
就业促进法范文3
【关键宇】劳动合同法 就业机制 就业市场
前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相关规范建设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上文已论及,此处不赘述),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起码道德约束.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才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控制人才流失。控制人才流失有许多途径,而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则是其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留住新员工的意愿并不强烈。原因是:一是现阶段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这类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和服务,岗位所需人员替代性强、技术和能力要求低,同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充足,企业只要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就可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进行生产,无须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二是违法用工收益的存在使得企业无须通过合理薪酬机制激励员工,只需非法盘剥就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我们常见大学生和农民工竞争同一岗位、拿同样的工资的报道。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遏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新增成本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试用期成本的增加。同时企业违法用工收益将会被消除。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手段获取利润将付出更为承重的代价。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如山东3o余家韩资企业“半夜潜逃”。一些劳动力密集、边际利润低的外资制造业停止在华的资本性投入,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逢金融危机,这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机遇。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附加值以及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以及高产值、环保的企业将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力军。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不谋而合,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企业更加重视招聘素质高、能力强、技术好的员工,更加关注员工的业绩评估和长期激励,增强对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求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新一轮产业经济的兴起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技术与技能价值的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建立。这种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使就业市场分化更为明显,大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的潜在能力和价值将得到认可,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优势将会突现。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将会有所缓解。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高校教育方式的变革
就业促进法范文4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税收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某些地区民间借贷引发了部分小企业债务危机,甚至使区域经济水平严重下降。
国内许多专家已经认识到小微企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研究了小微企业现状及对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提出了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以期使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经济作用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其中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小微企业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援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农村工业化道路。以滨州市服务业为例,小微型服务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从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日益明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9.06%,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06%。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小微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困境
1.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十多个税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过重的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的利润空间,成为了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本身实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业排挤。在自身实力上,往往由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业远远落后于大中型企业,他们只能接受一些业务量较少、技术、资金要求不高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往往利润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实力制约,大部分企业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小微型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牵制了企业成长。
3.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利润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与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企业工人的工资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工流动形成的用工荒导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各种原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已经高于一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利润。而小微企业规模小,议价能力低,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巨大。
4.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方面,发展和创业中的小微企业不具备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银行的财务状况要求;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抵押资质的要求;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者担保,无法满足资信状况和担保的要求。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方面,首先,我国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大型企业更为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无法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交换和传递;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生产的不确定性大,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小微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调查、评估、监督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
由于贷款总量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行为,小微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有限,资金供给不足和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给民间借贷带来了空间,但也潜藏了大量风险。
三、我国现行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标准,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集中出台了“国九条”,有三条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或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减轻了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幅度较大但覆盖的小微企业依然有限。小微企业多属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开具专用发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也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优惠力度太小,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关于改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消除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要加大税收调控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借鉴国际上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按照我国宏观调控要求,建立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标准,扩大减税范围。
2.加快“营改增”在更广地域、更多行业推开。“营改增”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继续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与管理,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4.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简单账务处理即可满足其财务管理需要,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征收统一“简单税”,并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例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5.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选择的多为投资成本较低的项目,企业初始规模较小。而大学生具有高知识高学历,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虽然现在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需在此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体系
1.以税定贷。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证纳税者的权益,增加纳税者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2.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可以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即从政策实施当年起,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五年内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建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25%降为15%,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对做100万以下贷款的小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实行减半税收,这样可以鼓励小额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
4.鼓励小微型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服务建设,小微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宽融资渠道;也可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对网站运营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对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的设备、软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对于部分设备款实行一定年限内从所得税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间融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是民间资本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畸形发展,会严重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对其收入实行税收优惠。
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现阶段的发展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贫困及就业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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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范文5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兼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常务副会长王守聪同志在会上指出:突出生态旅游、推广文化旅游、发展保健旅游、完善度假旅游、发展旅游产品等农村第三产业,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走生态环保、文化传承等内涵式发展道路。同时强调: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必须以农为本,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耕地,确保不破坏农牧业生产,要利用现有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加上现代化服务的改造,提高产业质量和水平;必须要特别注重特色,要利用独特的生态和文化,打造吸引游客的载体平台;必须要特别注意产品和服务质量,通过标准化生产、产品追溯等有效措施,发展“三品一标”;通过发展合作社等有效形式,推动产业化经营,切实为游客做好服务。农业部与国家旅游局下一步将通过示范县、示范点、星级企业的创建,着力提高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质量与水平,确保其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长甘士明同志在会上指出(根据录音整理):第一,农业发展的多功能性,拓展农业的发展功能,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成为当前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的一个很主要的很有效的―个途径。大家知道,长期我们做农业的人,传统认识就是为市场提供丰富的农产品。我们搞农业就是要把粮食搞上去,把农产品搞丰富,这是我们过去传统的认识。农业不仅仅提供农产品,它还有生态功能,它还有环保功能,到现在还有文化传承功能,休闲观光功能等等。实际上到了现阶段,农业的多功能已经表现的非常明显,尤其是生态功能、环保功能,在当前低碳经济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比如上海,过去它不主张在上海郊区种植水稻,专家建议上海郊区还要种水稻,特别要重视水稻的种植,就把这种功能纳入到政府的整个经济推动当中,更重要的是中国人均占有的农业资源有限,要提高资源的有效产出率,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农业与整个功能延长,把产业链延长,把通过其它功能的拓展来创造农业的潜力或者农业的收益。因为我们人均占有资源不能和欧美国家比,我们少得很,所以只有通过功能的拓展,产业链的延长,在农业潜力里面,在农业资源里面,找到我们的切入点,找到我们发展的机遇,来创造农民有效的收益。所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在种植业上做文章还是有限的。浙江现在是除了北京、上海以外,农民人均收入最高的省份,已经过了1万,但是还有85%是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我们推荐浙江安吉打造美丽乡村,它的人均农民收入也过了1万1千元,但是它有20%是来自休闲农业的收入,所以要想把产业功能拓展的更宽,就必须从着眼点上来考虑农民的收入问题。第二,就是我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是创造市场需求的最佳选择。专家测算,现在而言,人们不愿意在城市,向往农村、向往自由,向往自然,有这种需求的将近2亿人。去年,我们旅游业的人次达到11亿次以上,据国家旅游局统计,当中有6%都是在农村消费的,当然农业消费比城市消费要低一些,大概农村的人均消费接近600元人民币。城市大概接近1000元,这种将近2亿人的这种需求,而且现实情况也是60%都在农村消费。现在人们不是像过去旅游的业态,现在人民向往休闲、向往愉悦、向往健康、向往自然,这种新型业态发展的比较明显。过去人们说搞旅游叫做受累,叫做花钱买罪受,今天跑这个点,明天跑那个点,累得喘不过气,现在就希望在这个点上蹲下来,享受健康,享受放松。比如:我去云南丽江调查,一个老外在丽江城住了一个来月时间,她说那个环境挺好,愿意住下来,如果把旅游业态由过去受累形式,转化为休闲健康喻悦的形式,那将是旅游产业实现升级的一个很好选择,而且通过休闲农业和旅游农业的发展,为我们农村创造一种新的市场需求。第三,它是提升我们传统农业,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传统农业不是建立在低碳经济发展这个基础上的。现在农业发展遇到的最大瓶颈是,水资源的破坏非常严重,据专家测算,全国将近有60%的水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1/3的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土壤的恢复没有百年是恢复不过来的。但如果通过发展休闲农业,它要提供绿色的产品,它要实行有机的种植,它要保持良好的生态,它才能吸引旅游者,吸引到哪里旅游。现在湖南在评定星级农庄,对水质都要进行睑测,达到标准才能评。所以说要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把休闲农业融入其中是最好的抓手和选择。这是我要讲当前的发展背景,因为当前在经济上主张低碳经济,在环境上主张生态,在发展上主张可持续,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前比较提倡的比较推崇的科学发展观。
甘士明强调,发展休闲农业应从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依托资源优势,打造独具特色的休闲产业。我们农村的资源很丰富,千万不要在打造过程中出现同质化,出现同质化的竞争,应该有所差异有所不同。比如有些地方是以文化来打造休闲产业,有的地方搞什么红色文化之旅,什么历史文化之旅等等,把文化融入休闲产业之中,通过文化产业的打造来提高旅游的人流。就我刚才讲到的湖南打造体育产业、卫视产业等,是从文化上来打造的,利用了农村的资源,在这个地方搞体育运动,在这个地方搞电视媒体,山水资源非常美,他创造出个环境,这是第一种。第二种可以考虑依托你的山水资源来打造。秀美山水,活化山水资源,山水资源的打造要把有限的历史传承或历史的一些典故融入其中,融入到秀美的山水之中。再―个也可以围绕水体资源打造山水娱乐项目,比如我考察的湖南乾隆湖度假区休闲山庄围绕水资源做文章。搞水山飞机、水上跳伞等等,围绕水资源打造产业。比如,上海的奉贤是种油菜的,他种油菜不是收菜籽的,他就是要人们去观赏油菜花的,一年好几季的都搞油菜花节,让人们在油菜花里面享受喻悦。我的意思是说虽然你的资源比较丰富,但一定要把你的优势表现出来。比如,前不久―个国外回来的一个医生,硕士海归,他一看到康复资源非常好,他就利用农村山水打造康复中心,把城市里面需要康复的人引到农村去,去康复。就是根据你的资源优势,根据你的客户群,根据你的特点来打造你的产业,不要都搞什么钓鱼、玩牌什么的,这种叫低
层次产业,如果都去做这就是低层次竞争。再比如把你的民俗的东西融入到你的产业中去,成为民俗文化村、民俗文化点等等。通过活化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产业,千万要避免产业同质化。产业一同质化,市场竞争激烈了,最后就出现不规范的市场竞争。
第二、依靠农业产业基地、农业观光基地,把主体产业打造好。许多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基地等等,这些产业基地把娱乐元素融入进去,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比如前年我到云南去,让我看那个万亩普洱茶基地,一万亩全部是绿的很好看,但是光是基地还是不行,要打造一些相关的景点,观茶厅,休闲厅等等,相关娱乐设施融入你的主体产业中,使人们去了之后除了观赏农业的美景,同时也因为相关的休闲设施在观光过程中有愉悦的享受。这些资源很多,在黑龙江省那里景致非常好,有一望无际的稻田等等。如果可以建设一些相关的娱乐元素融人中,建设一些旅游设施,主体产业也有了,旅游元素也进去了,叫主体产业带动的旅游效应。通过产业欣赏来达到我们旅游的目的。这是把握的―个问题。我觉得把示范区在重新装点一下,融人点旅游元素就能产生很好的产业带动旅游效应。
第三、依托企业的引领。创造有效的市场需求。就是凡是搞旅游产业比较发展的地方,它都有一个企业或一个产业集团去投资去带动去创造,因为过去我们搞示范,搞农家乐等等,是起步阶段的形式,真正到发展阶段以后,已经变成搞休闲农业联盟,农家乐联盟,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用这种组织化的形式或企业运作的形式来推动产业的发展。现在凡是休闲农业搞的好的地方,它的企业运作都非常成功,都有成功的企业,来引导它的发展。因为企业是追求市场效益的,企业很注重市场的运作和市场的发展,包括市场的营销。但是农户是不管这些的,所以一定要引导一个企业来帮助引领产业的发展,我们搞星级评定,主要是评定星级企业或是星级园区,星级景区,也是为了这。即使农户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搞企业化业运作,不搞企业化运作,这个产业也难得做大。
第四,依托新农村建设,搞好我们的硬件发展基础。新农村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水电路气等等,这些东西都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凡,事搞休闲农业的地方,他的水电路等等基础设施都相对很完善,功能配套也比较齐全。比如上网很方便,通讯也很方面,要不然到你那里休闲,呆三五个月或更长时间,成了聋子,瞎子。企业家要保持信息的畅通,没办法畅通,谁愿意去啊。所以啊,新农村建设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把功能搞配套,实际上我们搞休闲农业也要加强这一方面。我认为凡是搞休闲农业的地方必须推动新农村的繁荣,必须带动农民的就业,必须带动农民增收,不然休闲农业就没达到社会责任。就说只要融人其中,就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因为你和政府的导向是相同的,如果是相悖的,政府就不会支持的。我看到湖南的―个农民搞的葡萄产业,这个人初中没毕业,经营葡萄五年,经营非常好,通过葡萄产业的发展,把整个新农村建设发展起来了,他接待不了那么多人,就发展三百多个农家乐,所以带动了新农村的发展。凡是搞休闲农业的地方新农村面貌也要改善,只有跟新农村融为一体,跟农民融为一体,这样的企业才能永保生命力。
第五,依托景观,打造丰富的旅游资源。其实过去搞人造景行不行啊,就说我们的华西村,华西村的旅游收入也占农民收入的60%,现在的旅游产业很大,就打造了好多人为景观。无锡有个名山大佛,一年参观的门票有2个亿,它全是人造景观啊。但是作为农业来讲,你创造景观可以围绕农业去考虑,也可以发展创意农业园。我到湖南去,打造一个创意农业园,里面种了好多南瓜、好多西瓜,有长的、方的、圆的,大的有一二百斤,小的只有几两,搞农业创意园,搞农业主题公园,农业嘉年华等等,通过这种农业景观的打造,不仅吸引了游客,有了人流,更重要的是农产品的销售物流有了很大的提升。南京每年都搞农业嘉年华,通过农业嘉年华创造了农产品最大的市场需求,每年的农业嘉年华,不但卖农产品出去了,价格也行,凡是搞休闲农业产业的地方,农产品消费的价格都比市场要高一倍甚至十倍。通过打造农业主题公园,打造农业创意园,不仅丰富了景观,更重要的是创造人流,创造了物流,必要情况下还可以打造不一定属于农业的,但与农村相关的景观,把某些山水打造里面去。我记得江苏市泰州市,打造了景观,一年的门票收入将近3亿。大家可以去探讨,最好是围绕农业打造景观,搞科技创业园,通过智能控制,来打造农业科技园。通过景观的打造来丰富旅游资源。
甘士明指出:加快推进休闲农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构思一个很好的发展规划,就是我们这个发展切忌不能盲目发展,规划我建议大家做好几个接口。第一个规划一定要和城区的规划相衔接,因为城区规划它有个布局。第二和产业功能区规划相结合。在产业功能区里面布置休闲农业区。第三要跟旅游规划线路图相结合,最好纳入地方的旅游规划。第四要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相结合,就是最好选择在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或者一个区域,规划最好从这四个方面考虑。然后在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个具体项目进行策划,就是我先讲的依托资源怎么策划项目。资源推进避免盲目性,避免同质性,避免规划的盘罗性,要注意保持这个产业的环保和生态性。现在好多产业就往一些落后地区偏远地区搬,实际上就是把对城市的污染转移到农村去了,大家千万要注意。规划生产一定要注意产业的环保性,注意产业的生态性,注意产业的污染性。第二个就是建立一种活力推进的机制,发挥整体的推进力度。这个产业不仅是涉及到旅游部门,还涉及到财政、工商、税务等等好多部门,包括国土资源。上海市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上海市六个局,就是刚才我说的几个部门联合发文来推进它,他们建设一个农委牵头的碰头机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通过这种机制来解决发展中的一系列难题,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值得考虑的。第三个就是突破政策的瓶颈。比如,湖南进行的星级评定标准,达标的,都进行补贴,等等。刚开始的时候,地方通过以点带面,推动政策的突破,我觉得是比较好的。第四个就是组织好市场营销,打造一个营销平台。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的建设来打造一个完好的平台,来做好这种营销。第五方面就是强化管理和规范,使农庄、休闲产业发展健康。我们常常讲,凡是建在农村这些休闲农庄也好,酒店也好,这些产业也好,尽管你经营的是一些相对传统的产业,但是管理一定要现代化,设施一定要现代化,通过管理现代化,设施现代化,使你不亚于在城市里面的这种休闲或是在城市里面居住。所以硬件设施一定要注重现代化,管理要做到文明化,营销要注重诚信化,使人一进去就有宾至如归的感觉。省农委副主任、省休闲旅游协会会长于文波同志提出:要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旅游农业业态为重点,坚持“农旅结合、
以农促旅、以旅强农”方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不断丰富和拓展休闲旅游农业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为主、社会参与的休闲旅游农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全省休闲旅游农业文明高效发展。全省休闲旅游农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全力实施“551”工程,就是用5年时间创建5个全国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县;打造5条特色休闲旅游农业路线;发展100个三星级以上示范企业(园区),其中20%进入全国休闲旅游农业示范点行列。使全省的休闲旅游农业步入科学、规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结合我省农村实际,重点开发以下类型的休闲旅游农业产品:
1 城市依托型:主要是依托大中城市,利用周边农村、农园的自然生态和乡村文化,从吃、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满足城市居民周末休闲旅游的需求。
2 景区带动型:主要是以重点旅游景区为核心,引导周边乡村的农民参与旅游接待和服务,从而形成环景区的乡村游,拉动农副产品、土特产品、旅游产品的销售。
3 农业观光型:主要是以特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园区、农村风貌、生产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场所,满足游客学习农业科技知识,体验乡村风貌和乡村生活的需求。
就业促进法范文6
关键词:失业保险;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失业保险如果仅限于保障生活,势必不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各国实施的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措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采用"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衔接型的复式保障结构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间仍未找到工作,则在接受劳工局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调查并被确认后,再经过规定的过渡期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但比社会救济金略高,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
二、激励就业
它是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挂钩的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具体措施:
(1)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期越短给付额就越高。如阿根廷规定,失业四个月以内可获相当于原工资收入100%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期超过四个月便逐月降低给付,直到降至60%。
(2)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在享受失业保险给付的法定期限内,失业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如在日本,失业者只要在给付期还剩一半以上的时间内找到可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领取30~120天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就业补助。
(3)愿意从事简单工作可获工资补贴。为促进就业,不少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机构对于愿意从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业者均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三、抑制解雇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日本、韩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业保险机构从稳定就业出发,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力争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内部消化过剩人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在韩国,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例如,对那些虽面临经营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提供相当于这些劳动者停产工资50%的资助;对企业为职工内部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使转岗职工能在企业内部重新上岗;对雇用55岁以上劳动者占所有劳动者比例达6%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支付36万韩元的雇用补贴。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虽然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4%,但美国大多数州的企业都是按各自的就业稳定记录交费,这在美国被称为"经验定额法",既根据企业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目前,美国还有少数州实行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的办法,企业解雇的人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最高可达职工工资的10.5%。
四、支持培训
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各国失业保险为了实现就业目标,也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英国对参加受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按资格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美国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德国、意大利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部门负担部分培训费用(注册费、书费、交通费等);澳大利亚规定,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疾病、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的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自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绝对比重。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这说明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所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
总之,对于人口众多、劳动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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