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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范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137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2
1 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争议介评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特别委员会报告书中将劳动规章制度定义为:“企业界对Works rules, Company rules, work shop rules, rules of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但可以确认的是,第一,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第二,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内的劳动者,不约束用人单位外的劳动者。第三,劳动规章制度是对劳动中的劳动者有效。因为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劳动过程中的生产经营秩序。
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就为了简化劳动合同的契约过程。正是因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办理繁杂的手续,用人单位才将劳动合同中的共有条款加以体系化。这样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只需要把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即可,由劳动者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还是为了维持用人单位内部生产经营秩序。由于现在用人单位的规模日益扩大,劳动的集约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这就需要规制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促使劳动者互相合作,促使劳动有序进行,从而能维护生产经营的秩序。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有学者称之为“劳动法上永远的难题”。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其中主要有契约说、法规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这四种学说,下面就主要介绍这四种学说。
1.1 契约说
契约说主张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带成了合意。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与变更的,这本来只是一种单纯企业内部的规范,之后经劳动者同意成为契约内容时,得以规制劳动关系。
根据对劳动者意思自治程度的轻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纯粹规范说、事实规范说和事实习惯说。其中“纯粹规范说”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认为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劳动规章制度才能由事实上的存在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实这一学说和劳动用工实践并不相符,很多劳动者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道劳动规章制度的存在,更谈不上所谓的协商一致。故此学说忽略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事实规范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则,只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劳动规章制度只是一种社会规范,只能取得约束劳动者的效力。“事实习惯说”又称定型化契约,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对劳动合同中的共性条件加以系统化,只要劳动者未明确反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就推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劳动者是否知道劳动规章制度和是否知道这一事实习惯都没有提及,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规章的义务,所以人们可以看出,这无疑是提高了对普通劳动者的要求,很容易出现将劳动者的沉默推定为同意的情形,会为侵害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大开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契约说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一个平等地位,要求劳动规章制度是两者之间的平等协商,集体合意的结果,更倾向于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忽略其缺陷,首先,此学说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因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和每一个劳动者协商同意,这势必会加大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困难。再次,此学说虽然强调劳资平等,但是在用工过程中,是很难实现双方真正的平等的。
1.2 法规说
法规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不管劳动者是否同意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劳动规章制度都对他们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对劳动规章制度效力来源的不同,此学说可分为以下几种主张。
第一,是经营权说。该说主张,用人单位对其内部的人事物均具有经营自,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基于其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很明显,这里把劳动规章制度定位为法律规范是有严重错误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制定或者认可法律规范。
第二,是习惯法说。该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以其经营自来保障其执行。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也是企业的习惯,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的确信,因此劳动规章制度具有习惯法的特性。但其实该说没有区分劳动规章制度与习惯法,更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
第三,是授权法说。该说主张,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而赋予劳动规章制度以法的效力。其缺陷同上述经营权说的缺陷相同,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法律当然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法规说虽然能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能促使企业有效率的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有助于劳资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但是却忽略了劳动者的权利,与当前主张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趋势不相符合。而且该说忽略了劳动双方的平等地位,保留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色彩。
1.3 集体合意说
集体合意说就是介于契约说和法规说之间的中间学说。该说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基于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劳动规章制度统一规范了内部劳动条件,由劳动者的集体意思表示同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此说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坚持契约说的基础上,将劳动规章制度中重要的内容和集体合同相联系,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变更等都需要集体意思的表示同意后方能生效,用劳动者集体的力量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这里的劳动规章制度又和集体合同是不一样的。因为正如前述,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而集体合同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的结果。集体合意说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共同意志,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为最理想的学说。
1.4 “根据二分说”
“根据二分说”根据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直接涉及劳动者的重大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劳动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的制度,对于这部分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另一部分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对于这一部分只需告知劳动者即为有效。很明显,这里把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扩大化了,将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条件包括在内,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退一步讲,如果把劳动条件放到劳动规章制度之中,如何区分是否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劳动条件和不直接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工作条件也是一大难题,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很可能会在此处大做文章,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因此,在分析了这四种主流学说后,笔者认为“集体合意说”更能反映出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而且最能体现现代劳动法律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规章制度是集体合意的产物
明确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问题,首先应明确劳动规章制度目的和内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具有双重性,这就决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其制定劳动规章的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证其经营目的的实现。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其承认企业拥有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并明确劳动规章具有约束劳资双方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规范企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确保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也保护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以上两方面的目的也决定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劳动者的义务为主,具体包括规范用人单位生产秩序为重点的行为规范与劳动纪律制度。二是以劳动者的权利为中心,主要包括是有关劳动条件及劳动标准的规定。这里可以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内容的规定。基于此,人们得知,契约说和法规说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内容的认识上都存在简单化的问题,忽略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在内容上的广泛性。而集体合意说则既能体现劳动规章制度是集体规范,又能反映出劳动规章的契约性,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纳入了民主管理。
再次,现代劳动法中贯彻保护劳资平等的原则,而且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更强调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基于此,人们得知,契约说和法规说都忽略了劳资双方利益矛盾的关系,只关注了劳资双方利益的对立,而忽视了劳资双方利益的一致,不免过于极端。契约说则仅从劳动者利益出发,机械照搬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根本不考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法规说则仅从用人的单位的角度出发,忽视了劳动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也忽视了劳动规章与法律规范的区别,扭曲了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而集体合意说则综合反映了劳资双方的意思,既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又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争议,应直接归因为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与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片面决定劳动条件,不可能彻底遵循劳动法中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不可能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所以,集体合意说不但能兼顾契约说和法规说的基本观点,而且能避免它们的缺点,是最有优势的学说。而且从劳动关系的发展看,劳资双方集体合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也是大势所趋。不过也有学者认为集体合意说要求劳动者有民主参与的意识,这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会制度、劳动者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关,尤其是成熟的工会制度,而这些恰恰是目前中国所没有的,因此,集体合意说并不现实。人们当然不能忽略其缺陷的存在,但是不能因为现在的不现实就否定掉一个最理想的制度,对于此,人们可以对症下药,采取逐步建立起强大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等具体措施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力求发挥出劳动规章制度的理想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5).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2
摘 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本文主要阐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取得法律效力的依据及其生效要件。
关键词 规章制度 法律效力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的含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旨在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是指规章制度被他人遵守或对他人具有的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并颁布,并要求其职工遵守和执行。从劳动合同的角度看,即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就可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认为规章制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正成为一种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至于规章制度为何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学者们有几种不同的学说,如下:
1.法规范说
此说认为,规章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其产生的约束力是基于其具有法规范的性质,而与劳动者的主观意志无关。因此,规章制度作为一种法规,具有对劳动合同实施规制的法律效力。
2.契约说
此说认为规章制度是一种合同内容,之所以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规章制度所列内容有意思上的合意。因此,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才能生效。
3.集体合意说
集体合意说是介于法规范说和契约说之间的折中说。此说认为,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以劳资双方合意为基本原则,鉴于规章制度能够统一规范劳动条件的事实,个别劳动者对规章制度制定、变更的承诺虽有必要,但可由劳动者团体意思予以同意,未经劳动者团体意见的同意,规章制度不产生法律效力。
4.根据二分说
此说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狭义的劳动条件部分,此部分的规章制度必须获得劳动者的同意方能生效;其二为劳动者就业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此部分是用人单位依其指挥命令权制定,只须告知劳动者即可生效,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制定法律规范的权利,由此看来,规章制度不可能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所以,以法规说来诠释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理论依据难以成立。然而,规章制度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了对劳动者普遍的约束效力。
三、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涉及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也涉及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为防止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范劳动活动的行为准则,属于单位自治的范畴。由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约束性和普遍适用性,在用人单位内部,只有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门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才有权以单位名义制定和规章制度,其他机构、组织和劳动者虽可参与制定,提出方案、意见或异议,但却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和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虽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予,只有当用人单位的意志与国家意志一致时,规章制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无效。
制定规章制度所遵循的合法性原则毫无争议,但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本着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
3.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具体来说,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讨论,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与工会讨论;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或者重大事项才通过上述程序。
4.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进行公示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示的方式及形式,在公示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最安全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经上述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才符合程序合法的要件。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3
任何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真空和制度空白,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亦是如此。在“死板”的规定之外,利用一些灵活条款,不失为解决制度和规则真空的有效办法。
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的设立是为补充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缺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而出台的概括式或推断式规定,它将其他条款所不包括的或难以包括的、目前无法预测的内容都涵盖在内。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它的固定性就意味着其具有相对滞后性。同时,由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无法准确预知制度所要规范的所有情形,一旦某些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并未在制度的一般性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制,就无法对该类违纪行为进行合法制裁,甚至可能侵害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破坏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某些兜底性条款,尽量减少因规定制定者的主观认识能力不足而带来的制度缺陷,也能够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使执行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精神和原则,对于一些新情况,使用模糊性语言设定出的具有较强涵盖力的兜底条款予以解决,从而杜绝“法有漏网、罪可免惩”的现象,以适应企业情势的客观需要,而无需修改规章制度。
兜底条款一般都以“其他……”、“……等”形式出现的。如:“……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员工之间具有造谣、辱骂、欺凌等影响团结的行为时……”由于兜底条款需要执行机构的解释,在兜底条款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矛盾或字义模糊等情况时,就需要选择兜底条款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但需注意解释方法,例如:
同类规则
如何在兜底条款的模糊性基础上合理适用并准确界定“其他”或“等”的兜底内涵是相当重要的。遵
守“同类规则”是兜底条款采用文义解释方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普遍用来对概括性用语加以限定的解释规则。比如:“员工具有盗窃单位、客户财物,或者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适用“其他”这一概括性用语时,就应当遵循前述规定中“实施盗窃单位、客户财物”等同类事项的严重程度和行为性质来进行范围限定。
最有利于劳动者
《劳动法》阐明了对劳动者进行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将公平与正义纳入兜底条款的价值内涵中,在确保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受严重损害的前提下,应以“最有利于劳动者”作为对兜底条款适用的规范目的。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却可能得出几种不同的结论时,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结论,将个人自由、人权保障的正义理念作为法律适用的最佳效果。
民主程序限定
兜底性条款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制度条文过于宽泛、模糊等问题,如果企业不注重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兜底性条款与规章的确定性产生冲突,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要尽量避免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对其适用要有更加严格的限制。
如:在描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一般采用列举式表述。为避免遗漏,可在列举常见情况之后注明:“具有其他违公德或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且公司工会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处以工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于“其他违公德或职业道德”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泛,为了避免处分过于随意导致劳动争议,还有必要增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且公司工会未提出异议的”这样的程序,让更加民主、更加权威的机构来确认员工是否确实违反了该项规定。
弹性条款
由于规章制度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制定者必须为一个动态的对象制定规则。当以现有时空环境为参照体系的规则制定出来后,时空和环境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要求制定者为未来制定非常精确的规定,未免过于苛刻。因此,规定的制定者可以设立不确定(模糊)性规定解决这一问题,这种不确定性规定即弹性条款。
弹性条款就是企业没有进行明确的行为模式规定的一种制度规则。这类条款具有模糊性,其内涵和外延都无法确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伸缩性。一般立法中尚不可能逃避弹性条款,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更是如此。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的行为,是依靠HR的经验积累列举出来的常见行为。将来变化的客观事实是HR无法预料的,若片面强调规章制度的统一性、稳定性,则只能以牺牲正确性、适应性和企业与员工利益作为代价。为了尽量减少这一代价带来的损失,增强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者应以弹性条款的方式,把“合拢工程”交给裁判者。
弹性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弹性假定,一类是弹性后果。
弹性假定
成文的规则始终是抽象和固定的,而个案则是纷繁复杂而且变化多端的,弹性条款的弹实际上沟通了抽象的制度规定和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设定一些弹性规则,能够避免对劳动行为的僵化认定,因此,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有“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损失”、“情节特别恶劣”等弹性条款。
这些条款虽然在理论上很好理解,却很难在执行中通过证据判断违纪行为后果和程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奖惩制度时,尽量避免这类弹性条款。在不可避免的前提下,应对后果和程度进行描述,最好能够做出细化和量化的规定,以便实际操作,如:“因严重违反操作给公司带来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等。这样的尺度和标准既明确,又直接,易于执行。
弹性后果
如果多名员工触犯同一条劳动规章制度,而他们的犯错情节有轻有重,后果有大有小,显然不宜用某条规定“一刀切”,应考虑员工各自的违纪情节、主观恶意和认错态度,做出有差别的处分。
合法生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设置合理的罚款规定。例如:“职工迟到超过30分钟,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职工在工作场所吵闹引发群体围观造成不良影响,处以警告、记过处分” 。上述示例中,“20元以上100元以下”、“处以警告、记过处分”就属于弹性后果,究竟处以何种处分,由有权处
分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定夺。
对于劳动规章制度设定的处分,公正原则必须是绝对的,对弹性条款的解释,也要遵循“同类规则”等解释方法。弹性条款的弹性幅度一定要能小则小,不能赋予处分机构过大的权限,否则将导致处分随意性过大,引起被处分员工的不满,甚至引发争议。
授权条款
当然,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还可以使用授权性条款。授权性条款是附则的常见内容。如果是拥有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或者是拥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授权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实施细则,以解决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性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还可以授权一些职能部门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解决劳动规章制度需要解决但难以解决的财务、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规范问题。如,劳动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本公司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纪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质量监管部门有权制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责任” 。
由于授权条款是将本属于劳动规章制度范畴的内容授权给其他部门或下属公司来行使,那么,如何确保被授权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已制定生效劳动规章协调一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授权范围的限制
被授权机构行使的只能是从属的、派生的规章制度制定权。被授权机构在行使所授之权时,要受到授权制度的制约,必须符合授权规章所规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接受委托者的审查和监督,而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审判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一方面,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要注明授权规定,明确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标准,尤其要明确的是,被授权的机构没有再度授权的权力。另一方面,被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写明授权制度的详细名称,指出制定规章制定的权力来源。
授权制度的生效机制
尽管在授权时就已赋予被授权机构独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自,但为了确保被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其他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同样的效力,被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符合劳动规章生效的要件,包括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核心要件,也包括需要具备规章制度篇章结构、表述逻辑、语言规范等形式要件。
授权制度的统一性
如果劳动规章的主要内容由人力资源部门撰写,而另外一部分则由授权机构加以规范,就可能导致制度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因此需要保持授权制度的统一性。
首先,授权法必须包括授权目的、理由、内容、范围、时限、审批备案制度、授权制度的从属地位等基本内容,尽量避免不协调和不一致。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4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规矩。没有健全而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企业是管不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则是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同时,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搞不好的。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通过规章制度去体现。通过实现规章制度,可以有条不紊地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织生产;可以从制度上促进广大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安全。同时,劳动者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可以把安全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劳动保护设施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劳动安全卫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验收管理等。
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锅炉安全技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技术、消防管理、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容器内作业、高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作业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尘毒监测、防尘防毒措施、防尘防毒设备的维护管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统计报告、防暑降温管理、保健食品制度等。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5
制度内容 制度有什么内容,请看网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6
本人已经阅读并自愿遵守××(市)××有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已经颁布的《劳动组织办法》、《劳动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管理人员行为规则》、《销售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办法》、《仓库管理工作规定》、《监察工作规定》、《促进合理化建议规定》、《生产统筹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本人承诺,自愿遵守,认真执行。即使今后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本人亦愿遵守。
保证人:×××
××××年××月××日
文书要点
企业员工保证书是员工向企业作出的愿意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书面文件。有的企业要求录用员工填写保证书,也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员工的义务,其中就包括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
特别提示
企业规章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应当遵守、执行,违反规章,不仅可以构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可以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因此,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列明员工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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