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之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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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之都

印象之都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版

第八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第三章复制

第二十条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章进口

第二十七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指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五章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第三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于5年内予以关闭;关闭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印象之都范文2

1、小度智能音箱上面有二维码,扫了以后需要下载一个小度智能音箱的客户端。

2、下载好了以后打开这个APP,界面会有一个需要同意的按钮,只有“同意”了才可以进行下一步。

3、在软件里面就可以打开设备,然后选择“添加设备”就好了,就可以添加小度智能音箱了,提前把小度智能音箱连接好,根据提示,按“开始”按钮以后长按,会提示连接的,根据提示开始操作。

4、这个时候需要打开蓝牙,系统请求是否允许的时候,点击“允许”,连接好了以后就可以看到提示的消息了,输入无线账号和密码,无线设置好了以后就匹配成功了,就可以和智能音箱对话了。

(来源:文章屋网 )

印象之都范文3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有众多因素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为了确保工程项目能按原计划顺利地进行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应该分析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的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将项目进度控制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保证项目进度高效、顺利进行。

一、工程项目进度影响因素

本文将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组织因素。

在对项目进行控制前,首先应该明确项目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项目经理或者项目主管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施环境和项目特点明确自己主管的项目范围和工作任务,根据工程项目的实施环境和项目特点选择适合项目的进度预测工具,并制定适合项目进度控制的方法。

第二,技术因素。

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方案、工程物资、工程机械的协调配合等方面。进度计划编制质量粗糙,指导性差;操作者不能切实掌握计划的目的和要求,以至贯彻不力;总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失误;有关部分拖延了审批时间。

第三,环境因素。

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岩土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气象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在露天环境下进行,且时间跨度长,四季变换的影响,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资金因素。

工程项目一般都是较大的项目,对资金有较大的需求,任何一个环节资金不到位都可能出现因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项目停滞,影响项目的进度。

二、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在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中,一直以动态进度控制作为控制原理。整个过程中遵循PDCA动态循环过程,即制定进度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纠偏(Action)。

项目实施效率的高低一般取决于项目的协同能力。一个项目往往要涵盖很多方面,而各个项目之间难免有交叉之处,此时一些协同环节的预备和伸展,是项目的一种自然过渡,彼此间的沟通与信任通常通过传递文档的形式来体现。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进度管理报告包括:项目变更申请表、项目进度月结报告和项目进度周报。

第一,项目变更申请表。

在项目的实施进展过程中,随着气候、天气等外在条件的变化,与项目的原计划相比,经常会发生一些变化,需要变更该实施阶段的一些内容。为了使项目顺利地进展下去,以及以后查档验收的需要,项目变更时相关负责人需要填写一份项目变更申请表,阐明变更的内容与原因,并经项目总监签字同意后才能可进行变更。

第二,项目进度月结报告。

以月底为时间节点对该项目进行总结并形成项目进度月结报告。项目进度月结报告应包括当月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对后续工作安排等内容的阐述。

第三,项目周报。

项目周报以周为时间单位,每周进行总结,以保证对项目的实施监控,使项目的进展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周报首先要对项目当前所处的阶段和本周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描述,并将本周的进度与原计划作对比,做相关说明,在对本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安排下周工作计划。

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控制措施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使工程项目顺利进展,保证项目的进度在控制范围内,结合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原理、方法,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第一,建立日清机制。即当天的工作任务必须当天完成,并且当日完成的任务与昨天相比必须有质的提高,明天的目标必须比今天更高。

第二,建立项目管理系统,并保证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做好项目的资源、成本、进度、人员等的规划。

第三,制定工作协作机制。制定好项目的工作协调机制,以备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条不紊的解决。

第四,建立周会、周报制度。严格理会制度,每周五下午定期召开项目周例会。其内容应该包括本周的计划安排及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风险的措施、提交本周工作成果、确认下周工作任务及各项完成时间。并利用项目管理软件Microsoft Office Project2010即时记录与跟踪项目的进度情况,并与项目的进度计划做对照,当项目的进度与原计划存在偏差时,及时找出存在偏差的原因,并给出调整方案。并且要格外注意以下三点: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组成员中表现较为优异的成员应该给予好评、奖励,对于懒散、粗心大意并影响项目进度的成员予以差评或者惩罚,并且将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与薪酬挂钩。

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项目组应及时召开会议,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争议双方人员、问题所涉及到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等都应该出席会议。适当的时候应该邀请专家出席。会议应尽量制定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印象之都范文4

关键词: E.M.福斯特 《霍华德别业》 《印度之行》 意象 一致性

E.M.福斯特(1879―1970)是公认的20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小说家和文学评论家之一。但我们却很难将他归类,他是英国文学从现实主义到现代主义转变时期的一位作家。有评论家认为:“他在技巧上堂堂正正地恢复正宗。……他就是这样,用他自己的音调、语气,按英国的老传统讲述故事;这种传统始自菲尔丁而终于――我们不妨可以说――梅瑞狄斯。”但现在的评论界倾向于把福斯特看作“现代象征主义者”,认为:“就美学而言,在乔伊斯和沃尔夫所关注的东西和福斯特所关注的东西之间有着充实的亲缘关系。”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福斯特的小说都体现了某些现代主义特征:“他在小说中借助于节奏、意象、象征、神秘气氛等来表达难以用文字捕捉的感情、氛围和心绪。他使自描式的写景带上强烈的象征意义。他的作品表面上看来流畅易读,但含义费解,难以捉摸。”这种现代主义倾向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了他最为成熟的两部作品上:《霍华德别业》(1910)和《印度之行》(1924)。本文从意象的角度入手来分析这两部小说。庞德指出,意象不是一种图象式的重现,而是一种在瞬间呈现的理智与感情的复杂经验,是各种不同的观念的联合。可见,意象与思想密切相连,而这两部小说体现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作为《霍华德别业》扉页题言的“只有联接”(only connect)在《印度之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作者不只是在寻求不同阶层、现代与传统、人与自然、个人与家庭之间的联接,还要发掘出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甚至是理智与情感、人类与宇宙之间的联接。

1.意象形式上的联系

从《霍华德别业》到《印度之行》,我们可以理出一条意象发展并复杂化的线索。

首先看《霍华德别业》。利维斯在评价这部小说时说:“作者在这本小说中所取得的成功仰赖于他在陈述他的结论时成功地运用了象征、形象和由文字构成的活动与冲突。”我将这部小说中的意象进行归纳整理,大致分为四组:自然意象、非自然意象、人物意象、抽象意象。自然意象包括霍华德别业、榆树、干草等,霍华德别业虽然是一所老屋,但是因为它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并且象征了人与自然的联接,因此我将它归为自然意象;非自然意象有汽车、枯草热、书籍、宝剑等;人物意象有威尔考克斯夫人、海伦和巴斯特的孩子等;抽象意象可以归结为类似的短语如由“电报和愤怒”组成的生活、人内心深处的“惶恐与空虚”、我们脚下的“无底深渊”等。

这些意象在《印度之行》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上的文本互涉性。比如《霍华德别业》的中心意象是霍华德别业那所房子和旁边一直守护它的榆树,象征着与商业文明和工业化相对的一种宁静的、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以及英国的传统精神遗产――对家和根的追寻。这一意象在《印度之行》中扩展为代表整个宇宙的印度,以及作为印度和宇宙象征的马拉巴山及其岩洞,表示与英国和西方理想主义相对立的神秘而混乱的宇宙性力量。海伦在《贝多芬第五交响曲》中听到的在事物深处的“惶恐与空虚”在《印度之行》中则具象化为马拉巴山洞中虚化一切意义的回声。在《霍华德别业》中象征着与大自然相联系与融合的干草在《印度之行》中变成了象征永恒印度丛林的黄蜂的意象。在《霍华德别业》结尾处代表三个阶级的联合,以及作为英国传统文化继承者的那个新生的婴儿发展为《印度之行》中重生的爱神“黑天”,可见,在两部小说中,福斯特都把联结和融合的希望放在新的生命的诞生上。

2.意象内涵上的一致性

福斯特总是以一种二元的形式组织自己的素材,这种形式因在象征意义上具有一致性的人物、背景和事件之间的相似而获得了加强,但很少有人注意的是福斯特小说中的意象也包含了这种二元的形式。特别是在《霍华德别业》和《印度之行》这两部小说中的意象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包含着对立的因素,表现出作者悲观与乐观相结合的二元性哲学。大多数评论家都认为:“《霍华德别业》似乎比《印度之行》更为乐观,也许还更充满柔情。……另一方面,《印度之行》显然标志着作者更为成熟、更为现实、也更为悲观的态度。……如果说书中有什么希望存在的话,那也只是对未来的一线渺茫的希望,而且只是暗示,绝无明言。”但是,仔细分析这两部小说中意象的内涵,我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霍华德别业》中即使象征希望的意象也包含了很多悲观的因素。霍华德别业是小说的中心意象,如同《印度之行》的第一章,小说通过海伦・施莱格尔写给姐姐玛格丽特的两封信引入了这部小说主要的人物、意象和主题。在信的第一段,海伦就介绍了那所“古老而精巧的红砖房子”,以及守护着它的挺立在花园和草地边界上的那棵巨大的老榆树。玛格丽特在参观霍华德别业时体会到:“正是在这些英国农场中,而不是在其他地方,一个人才可能坚实地看待生活、窥见生活的全部,同时看到生活的短暂无常和永恒的青春,联接――不带痛苦的联接,直到所有的人都变成了兄弟。”在这里,福斯特提出了一种联接的方式――乡村生活,并认为那是各种价值的源泉。只有当玛格丽特的视野从现代生活、城市上面转移到这所小庄园,只有返回过去,她才能把握生活的全部。走进霍华德别业时,她重新“被空间感所抓住,这是所有尘世生活的基础,她试图从霍华德别业来认识整个英国”。可见,霍华德别业既是一所真正的房子,同时又是古老英国的象征,并作为一种古风的遗存而被作者赋予了一种理想和象征的愿望。但在小说中,作为英国的象征的霍华德别业却被英国本身的发展所威胁,在它身上,体现了作者悲观和乐观的共同理想。这并不自相矛盾,作者所期望的和现实本来的发展本就不相同。从书名来看,Howards End本身就是一个双关语:“最后,《霍华德别业》的标题就变成了一个关于死亡和破坏的双关语,一个始终在小说中回荡的双关语。”小说以施莱格尔姐妹与亨利和谐地生活在霍华德别业的画面结束,并且这所房子将由巴斯特和海伦的孩子――三个阶层联合的结晶所继承,但是作者却将这样一所代表希望和联接的房子命名为“Howards End”,直译为“霍华德结束了”。这是否意味着由霍华德一家所继承的英国的过去和传统精神终将被以威尔考克斯一家所代表的商业文明和汽车文化所取代,宁静、优雅、象征着与自然联接的霍华德别业终将被“伦敦的红色铁锈”所吞没。结尾的乐观和书名的悲观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这部小说蕴含了一种悲观的情绪,正如史瓦西所说:“《霍华德别业》确实和《虹》一样,由光明和黑暗两种力量的二元性所构成:施莱格尔一家和威尔考克斯一家、习俗与金钱、爱情与真理、事物的本来面目和它们所应该呈现出来的,个人生活与商业、工业王国,想象与理智,表面生活与内在生活。”

除了意象本身体系的二元性以外,意象之间的关系包含了对立的因素,比如干草和枯草热这一组意象。小说以威尔考克斯手捧干草漫步于草坪上开场,又以婴儿玩耍干草,海伦惊呼:“好大的草坪!我们一直看到最后收场,真还从没见过打下这么多的草!”结束,提醒我们这个故事是在一种永恒的自然模式下展开的,但是伴随着干草这一意象的是威尔考克斯一家人(除去露丝)所患的严重的枯草热(hay fever),这一病症始终阻碍了他们与自然的接近,象征着他们对自然的过敏反应。即便最后被玛格丽特软化,亨利依然只能呆在屋里,使她的胜利中有种“怪诞”的意味,象征着大自然与亨利所代表的商业文明是不可能完全融合在一起的。

这种二元对立性在《印度之行》的意象体系中同样很明显。评论家认为这部小说比《霍华德别业》更悲观,但很多意象的内涵兼有希望的因子。首先来看题目:A Passage to India,这个书名取自惠特曼1871年所作的一首哲理性抒情长诗《向着印度行进》,这首诗本身充满了乐观和激昂的调子:“向着印度行进!看哪,灵魂,你不是一开始就看清了上帝的旨意所在吗?大地将被跨越,为网状物所连接,各个民族,近邻将通婚,海洋能够逾越,遥远的将成为靠近,不同国土将结合在一起。”印度在诗中,是灵魂前进的目标,是上帝“爱”的所在,是人类灵魂对于时间、空间和死亡的胜利。惠特曼认为印度是人类宗教、文化的发源地,是灵性和生存的最终意义的一个象征:“对于人类说来,这是他思想的归航,回到理智的最早期乐园,回到智慧的新生,回到单纯的直观,又一次回到美好的创世时期。”这些内涵和象征都融入了福斯特关于印度的意象中,印度不仅仅是混乱、非理性的象征,还是一种与宇宙、自然和谐的原初生命力的象征。虽然阿齐兹和菲尔丁在“现在”“这儿”不能成为朋友,但是在磅礴的印度雨季和混乱而热闹的庆典中却体现出铲除联接障碍的蓬勃的生命力。最终,阿齐兹作出了结论,他对菲尔丁说,当印度和英国真正平等时,“我和你一定会成为朋友”,即使要为此花上“五千五百年”的时间。正如惠特曼要在诗中表达的:“英雄们的神圣努力,以及他们所实践的观点,最后必然奏效,即使长期推迟也定要完成的。”可见,和《霍华德别业》相反的是,《印度之行》的书名蕴含了人类联接的无限希望,因为无论如何,始终是有一条道路(passage)通向印度的。

此外,作为印度混乱和无理性象征的马拉巴山的皮肤却“比任何动物身上的毛皮都美丽,比无风的水面还平滑,甚至比情人更富有肉感美”。同时,山上的岩洞具有“圆形的洞室”,墙壁被磨得很光滑,使山洞内部具有一种“协调和完美”。圆形或拱形是小说中很多意象所共有的特征:天空是圆拱形的;清真寺的建筑外貌是圆拱形的,而且里面有很多连拱廊。天空和清真寺的意象在小说中都象征着一种秩序和沟通的力量,这两个意象都呈现出圆形的特征。约翰・马丁阐述道:“弓形和圆形物体代表了印度人关于秩序的观念。……弓形和圆形物体是模仿天空的凹形而创造出来的,它们大大加强了人类关于世界是有序的观念。”不仅如此,“圆”的形象还是印度文化的精髓,“圆”象征着创造、生成和毁灭的循环,是梵、毗湿奴、湿婆的三位一体,这说明“圆”本身就是一个包含对立因素的象征。因此,如同印度所具有的内涵一样,奇特的马拉巴山有美丽和谐的外表,而黑暗而神秘的山洞却有象征秩序的“圆形洞室”。所以,山洞中产生的回声一方面使阿德拉产生幻觉而控告阿齐兹,另一方面却使她认清了自己的内心,以及与朗尼的爱情,并使她完全清醒过来。福斯特的二元哲学在这些意象中贯穿得较为彻底。

参考文献:

[1]侯维瑞.现代英国小说史.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5.

[2][美]惠特曼著.赵萝蕤译.草叶集.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3][美]吉伯特著.李新博译.福斯特的印度之行和霍华德别业.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6.

[4]王佐良,周良主编.英国二十世纪文学史.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4.

[5]Forster,E.M.Howards End,Penguin Books Ltd,1987.

印象之都范文5

【关键词】政治参与制度化 大众传媒社团参与

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背景

2007年岁末版的《南方周末》关于感动中国人物的调查中,“厦门人”作为一个显眼的关键词被列入候选对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厦门人”当之无愧地成为了PX事件中体现当今中国转型社会中亟需的“市民精神”的代言人。而这种“市民精神”对于中国当今社会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尤为重要。

政治参与被认为是推动民主进程不可或缺的因素,关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政治参与概括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用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以及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亨廷顿,1998;王浦劬,1995)。

民主进步与政治参与的关系自上个世纪以来就是西方学者们所共同争论的话题。《参与和民主理论》的出版,标志着参与民主政治理论的正式出现。帕氏批判精英民主理论会带来政治冷漠(Pateman,1970)。麦克弗森认为公民直接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有利于实现自由和个人发展(Macpherson,1962)。巴伯提倡扩大直接政治参与,将市场社会中的个人重新连接在一起。( R. barker,1984)。哈贝马斯等人的“协商民主”更是一种试图诉诸直接民主的方式,强调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陈家刚,2004)。

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有必要了解“参与民主”的实质,及它与政治稳定的辩证关系,呼吁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在此社会背景下研究影响政治参与的原因,对于思考和培育理性、制度和规范化的政治参与是有裨益的。

本文的数据来自厦门大学2006年社会学系在厦门市进行的一项关于厦门居民生活状况的调查。本次调查选取城市化程度较高的思明和湖里两个区进行。按随机原则,抽取了社区居委会, 回收样本量为1178份。

二、政治参与情况

在询问城市居民政治参与情况的时候,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经常参与”到“从不参与”依次赋值为5分~1分。其中得分最高的是“为了维护自己或同事的利益找单位领导”(2.39)、“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门投诉”(2.03)、“在网络上参与讨论,对国家大事发表自己的观点”(1.93)、“在网络上对本市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一些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1.92)。而“带头到政府请愿讲理”(1.27)、“到法院政府或公安部门”(1.28)、“听过罢工表达意见”(1.25)等政治参与方式得分相对较低。

为了进一步简化政治参与变量,我们将其用主成分法进行因子分析,再经过正交旋转,得到两个因子,分别命名为维权抗争因子和利益表达因子。其中维权抗争因子是直接采取正面接触或是暴力行动等较为激烈的并带有一定人身危险的行为,它包括:4、7、8、9、10、11、12几项。利益表达因子是采取较为温和理性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或是间接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政治意见和观点,具有较低的风险性,它包括:1、2、3、5、6几项。厦门市公民所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一种间接的、温和的政治参与方式,随着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公民参与程度会逐步提高,参与方式更趋于合理。两个因子的得分相差并不大,这也说明政治民主在当前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两种不同的参与方式并存。

三、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

那么,影响政治参与呈现出来以上两种不同方式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哪些因素对维权抗争

和利益表达的影响因素更大呢?这两个因子作为因变量,以被调查者社团参与的情况、了解外界信息的渠道、性别、年龄、学历、月收入等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从建立的这两个回归模型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由于假设中的性别、学历、收入、年龄等这些变量的结果并没有显著相关性,本文不予分析。

而报纸和广播这两种传统的传播方式在现代社会的传播交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常从报纸上获得信息的人们,倾向于利用报纸作为表达利益的平台,多元回归系数为2.29,有统计显著性。报纸由于信息流通量大,受众范围宽泛等特点,恰好满足公民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渠道将自己的利益表达出来的愿望。电台广播节目也可以让公民通过热线电话表达自己的不满和申明自身的需求。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空间,具有不可比拟的快捷性和匿名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降低民众政治参与的社会化成本和活动成本。

参加社团的频率和加入社团的个数也对政治参与有着很大的影响。社团作为政府与社会相互沟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发展的渠道。参加社团的个数越多,维权抗争和利益表达的行为都会越多,统计结果呈显著相关性。参加社团的频率越高,在政治参与方面表现得更加积极主动。“经常参与”和“较经常参与”活动的人,比“很少参与”社团的人在维权抗争方面的行为得分分别高出0.50和0.58分。社团由于是公民因利益、兴趣组成的集团,从中有利于激发成员对集体和自身需求的认识,有利于成员形成对政治民主的关注和参与热情。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居民的政治参与受到社团参与和大众传媒方式的影响。社团以及大众传媒,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公民参与政治、表达利益的需求。我们同样也看到,公民仍旧会采取较为激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是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并存。理性合理的政治参与方式还有待孕育和提高。

四、总结与思考

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亨廷顿,1998)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就是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对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法律确认和必要的规范,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正常化、制度化。笔者在参考以前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完善法律机制和制度资源,为确保多形式、多渠道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良好的环境。(黄廷安,2006)收集和整理各个阶层利益诉求的需要,建立预测机制。

开设形式多样的民间政策参与渠道,全方位地吸收民意是我国公民政策参与的客观要求。(池松军,2007)公开的政治参与渠道有利于将公民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不满情绪表达出来。将冲突和不满情绪用一种制度化的手段解决,将社会成员不满的情绪发泄出来并得以解决和控制,其实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安全阀”。

继续培育和发挥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和规范,政府既要引导其合理、理性的发展,社团本身也应葆有其自主性和独立性。(谢志岿等,2007)

通过新型传媒方式增加政务的公开和透明,要有效运用这种政治参与方式在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决策的优化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同时需要对互联网上的参与交流规范化,引导一种正确健康合理的表达利益的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当前的中国的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充分发挥社团和传媒发展的积极影响为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向着制度化的轨道迈进提供了有力保证,并在此过程中孕育出难得的市民精神。

参考文献:

[1]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代序.上海三联书店,2004.

[2]谢志岿,陈红艳,王向民.城市化与民主政治:关系及路径选择――对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7.

[3]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98.

[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黄廷安.农民利益诉求表达障碍及其对策.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2).

[6]池松军.社会变革中公民政治参与方式转变探析.政治与社会,2007.

[7]Carole.Patema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1970.

[8]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toLocke.1962.

印象之都范文6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5002406

追溯到最终控制股东的控制权配置研究是分析股权集中环境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冲突的重要研究范式,而终极控制股东在我国资本市场更为普遍,规制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环境的不同会导致公司行为的差异,也会形成公司终极控制权的不同特征。我国具有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经济特征,会有哪些独特的制度特征对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产生影响?其影响机制如何?只有明确终极控制权配置的这些制度前因,才能理解终极控制股东的行为动机,进而提出治理终极控制股东行为的有效方法。相关研究多聚焦我国制度环境的某些重要方面,例如李增泉等[1]研究了区域市场化进程和金融发展深度对我国民营企业集团终极控制股东安排金字塔层级的影响,李维安和钱先航[2]研究了不同地方政府干预水平下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分离对经理层治理的影响,而Fan等[3]则认为国有性质终极控制股东拉长金字塔层级是应对国有股权转让受制度限制的替代性分权方式。而对我国制度特征影响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系统研究相对缺乏,也就无法揭示出多种制度因素交互影响下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权衡问题,这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环境对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影响与“自上而下”分析框架

1不同制度环境下的终极控制权配置

自Laporta等[4]开创性地将公司控制权研究追溯至终极控制股东以来,众多“法律和财务”主题下的跨国研究揭示出不同制度环境下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差异。这些研究的一个基本启示是忽略关键制度差异去比较不同市场上公司行为将无法得到正确结论。

不同制度环境下大型公司终极控制存在的普遍性和具体特征并不相同。Claessens等[5]、Faccio和Lang[6]以及Gadhoum等[7]对欧洲、东亚和拉美多数国家大型公司的研究表明,美国、英国大型公司中存在终极控制股东的比例较低,而且终极控制股东也很少使用金字塔等控制权强化方式;而东亚和欧洲国家的多数大型公司存在控制股东并最终控制在巨富家族或国家手中,这些国家的终极控制股东运用多种控制权强化方式实现超出现金流的控制权,其中东亚国家大型公司的两权分离度更高。

不同制度环境下终极控制权配置的经济后果呈现差异。Morck等[8]的综述研究发现一国向社会股东提供的法律保护不足以抵御企业内部人的不法行为时,终极股东的金字塔控制对公司治理可能特别有害,甚至会演化成为弱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并阻碍经济增长的经济设防问题。而在要素市场不发达和制度不健全的新兴经济中,控制股东又可能通过终极控制权配置组建内部资本市场,以缓解外部融资不足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制度环境还会影响对终极控制权结构所采取治理策略的选择。Gilson和Schwartz[9]认为,美国的治理措施属于“交易的事后司法审查”,允许控制股东与小股东的私利自由缔约,而将违约行为交由有经验且执行力强的司法系统判断;而欧盟多数国家则实行“控制权强化方式事前限制”,通过结构化方法限制大股东追求控制权集中的能力。

2“自上而下”分析框架

“法律和财务”研究框架下的跨国研究尽管揭示了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国别差异,但它一方面无法解释一国内部相同法律环境下不同公司之间的终极控制权配置差异;另一方面其考察的制度变量主要集中于法律和执行程度,无法解释多种制度因素对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交互影响。Fan等[10]提出“自上而下”分析框架,用于梳理新兴市场多种制度力量的相对重要程度与关联关系,从而探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哪些制度特征塑造了有别于发达市场的公司行为。该框架依次分析三个层面的制度差异:一是国家制度层面,包括司法体系与执行效率、政府的管制政策和公共治理行为、社会规范以及宗教文化传统等。二是市场制度层面,包括产品、劳动、经理人、原料和金融资本市场。三是公司制度层面,包括公司垂直一体化与多元化特征、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新兴市场的这些基本制度因素往往与发达市场有差异,也导致公司行为有别于发达市场,而且一些制度因素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与发达市场不一致。

本文运用这样的分析框架,在国家制度层面重点关注政府行为和国家所有权、在市场层面关注市场化进程和资本市场发展特征,研究它们如何塑造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行为动机,并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

政府行为特征和政策质量是研究新兴市场内公司行为的首要制度因素。政府干预程度高、国有所有权比重高仍然是现阶段分析我国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重要制度背景,并且对国有和私有公司产生不同影响。

二、政府行为特征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1政府干预与非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商业活动较多,在我国也是如此,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还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制度执行存在滞后性。无论在中央政府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政府主导着经济资源的配置,如土地、能源、水电和金融资本等,在这些资源配置中偏向国有公司,而非国有公司则在行业准入、银行信贷、政府补贴甚至税收征缴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所有制歧视”。

这种政府行为特征对非国有公司行为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政府提供的正式产权保护制度供给并不完善,市场契约监督和执行成本较高,非国有公司会更加依赖非正式制度建立私人产权的自我保护,这些非正式制度包括关系联结、企业集团、家族纽带和政治关联等。二是在政府配置多数资源并具有所有制歧视时,非国有公司的所有者会通过向政府的寻租行为创造公司价值,即非国有公司会花费成本向政府官员行贿和建立政治关联,借此获得政府资源配置的优先对待、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或者避免被政府直接剥夺。这两方面动机反映到非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上,导致非国有公司呈现出集团化、家族控制和控制权集中度高等特征,这种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一方面是私有产权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控制家族独占向政府寻租所获得的利益并且增强向政府寻租相关敏感性信息的隐蔽性。这意味着,在政府干预较多的制度环境中,家族控制的非国有公司建立较为集中的控制权结构,不仅可能是避免被职业经理人剥夺的制度替代,更是为了保护政治寻租利益避免被政府剥夺。

但是,上述分析只是反映了我国政府行为的一个总体特征,政府干预程度会随着政府行政层级不同而产生差别,也会随着不同地方政府公共治理质量而产生差异。一是,不同行政层级政府行为差异主要源于财政分权体制,这种体制可以用经济分权与垂直的政治治理体制紧密结合来概括。经济分权指的是扩大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事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垂直的政治治理体制指的是中央政府有绝对权威对地方官员进行任命和考核,将地方官员的政治升迁与当地经济增长绩效考核挂钩,而分税制改革又通过明确税权划分和税收收入返还机制硬化了地方政府来自中央政府的预算约束。于是,地方政府层级越低则越可能出现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压力,更有动机向辖区内下级政府和公司攫取资源用于本级政府的公共治理。二是,随着我国经济从速度型发展向规制型发展转变,政府的政策目标也从单一追求经济发展转向追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角色转变是一个动态过程,再加上地方资源禀赋和发展实力存在差异,就会出现不同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之间的权衡不同,处于同一行政层级的政府会出现公共治理质量差异。这些差异也为在一个国家内验证上述理论演绎结论提供了自然实验条件。例如Chen等[11]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财政赤字、政府补贴和可调控财政收入部分越高的地方政府,所辖非国有上市公司越倾向建立政治关联;而建立了政治关联的私有公司,家族控制权更为集中,第一大股东单一控制程度更高,控制董事会席位也更多。

2国家所有权与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国家控制多数大型公司是我国较为独特的制度背景,政府通过终极控制股东的身份和对国有公司高管行政任命方式主导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与运用国家所有权服务政府公共治理是国有终极控制股东两个主要动机:一是与非国有公司自主选择终极控制权配置不同,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首先要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政策,因而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具有一定的外生性。我国“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有公司中国有股权比重较高且不能向私有部门自由转让,尤其是导致控制权变更的转让会受到更严格的管控。与此同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是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如我国实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公司”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决定了国有公司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的普遍性。而我国国有公司分类监管、分类评价、分类治理的改革思路又决定了不同行业国有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变动呈现差异性,越是在自然垄断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越会被更高行政级别的政府所控制,国家所有权比重越高,在竞争性行业国家所有权比重则会下降。二是国家所有权也是各级政府实现财政收入和公共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政府将经济发展战略、税收、就业、福利和社会稳定等公共治理目标通过国家所有权传导至国有公司。这些公共治理目标与国有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由此给被控制的国有公司带来“政治成本”,这种因公共治理目标而产生的侵占国有公司资源的动机甚至要高于非国有股东因私利目标而产生的侵占动机。这种政治动机会影响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对于政府公共治理压力较大的终极控制股东,较大的控制权、较短的金字塔层级将有利于降低政府干预和转移资源成本,对于政府公共治理质量较高的终极控制股东,为激活市场和非国有经济,减缓国有控制的低效率,又会减少在国有公司中的控制权、拉长金字塔层级以实现向国有公司分权。

同理,国家所有权对国有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影响也会因为政府行政层级不同和地方政府公共治理质量差异而产生区别。政府层级越低,地方政府公共治理压力越大,则越可能呈现出“掠夺之手”特征,向辖区内国有公司攫取资源用于本级政府的公共治理。这种差异同样也为在一个国家内验证上述理论演绎结论提供了自然实验条件。例如夏立军和陈信元[12]研究发现,中央政府基于公司规模和行业特征采取的“抓大放小”和“战略调整”的改革策略导致大规模公司、管制性行业公司更可能由高级别地方政府控制,而且政府持有股权比例更高。逯东等[13]研究发现,地区相对经济增长率越高,地方政府越会减少对国有公司的终极控制权;而相对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公共治理目标中的经济利益指标,以财政盈余衡量,对政府控制权影响更强。

三、市场化进程特征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构成企业运行的基础环境。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机制还处于不断健全过程中,这种市场化改革动态过程也成为研究我国企业行为和终极控制权配置的重要制度特征。

1我国市场化进程不平衡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市场化进程是指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制度乃至政治体制的综合变革。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有樊纲等[14]对我国省际市场化指数的构建和分析。他们总结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平衡性特征:一是不同区域市场化进程不同步,东部沿海省市和中西部一些省区有较明显差异。二是不同市场不平衡性,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高于要素市场。三是产业部门不平衡性,制造业、建筑业和商业等竞争性部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而资源性产业、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产业以及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产业,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市场化进程的不平衡性会通过多种渠道直接影响公司行为。市场化进程不同直接导致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在空间上的非均衡分布,在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区域和行业,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较小、各类要素更容易配置而且配置效率较高、各类信息更为充分、市场中介服务较完善且企业利用市场交易的成本更低。市场化进程不同也会导致各区域和行业中投资者保护程度呈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市场化进程不同,企业面临的来自市场竞争的约束力有强有弱。二是市场化进程不同,各区域地方性政策法规也不一致。三是市场化进程不平衡导致各区域或行业的法律执行质量也不相同。

2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动机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当市场化进程不足时,公司利用市场的交易成本较高,甚至需要自己承担一些外部市场缺失的费用,而这正是新兴市场经济和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关键差别所在。这时,公司有动机通过终极控制权配置,使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组建股权较为集中的公司集团,建立内部市场实现对要素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部分替代。这有助于提高各交易主体的产权保护水平和契约执行效率,降低整个集团的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最终增加经营效率。运用终极控制权配置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背后的经济学动因是,公司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如果使用外部市场机制的成本较高,就会通过建立股权较为集中控制链网以更多地运用权威配置资源。

这种理论分析得到实证证据的支持,郑国坚和魏明海[15]研究发现,当地区市场化程度和法制化水平较低时控股股东更有可能建立关联的内部资本市场以降低交易费用,并且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更高,以保证内部市场渠道顺畅。李增泉等[1]研究发现,区域市场化进程和金融发展深度不足时,民营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会拉长金字塔层级以放大债务融资能力,从而缓解融资约束。

3利用市场进程不足的利益侵占动机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当市场化进程不足时,市场竞争对公司施加的压力也就不足,市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也不够健全。这时,公司的控制股东又有利用市场约束不力侵占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动机。该动机的实现同样需要合适的终极控制权配置来搭建利益转移的“隧道”,金字塔式集团化控制、运用超权股和交叉持股等多种控制权强化方式加大两权分离程度往往是这类终极控制权配置模式的典型特征。这种终极控制权配置的优势在于:首先,可以放大控制股东自身财富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力,为掠夺提供机会。其次,它能够通过组织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信息透明度,降低掠夺成本。最后,拥有超出现金流权较多的控制权也赋予控制股东不会因利益侵占而被取代的设防能力。

让问题更加复杂的是,上述两种后果不同的市场激励同时存在且不易区分,无论哪种动机主导都会出现以终极控制股东为核心的金字塔集团化终极控制权配置。这种权衡特性也意味着,如果要具体区分何种动机导致的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需要对终极控制股东具体特征以及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做深入分析。这种理论分析也得到实证证据的支持,Fan等[16]的研究表明,当终极控制股东在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大时,集团化控制结构和内部资本流动主要服务于利益剥夺而降低整个集团的价值,而当企业集团融资约束较大时,集团化控制结构和内部资本流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而提升整个企业集团的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国有终极控制股东的特殊性,市场化进程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的影响还是具有细微差异的。一是市场化进程的影响传导到国有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不会像非国有公司那样直接,最终还是要通过政府行为转变来实现,随着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政府公共治理质量就相应提高,会减少对国有公司的控制,表现在终极控制权配置上,就是国有公司更可能由低级别政府控制、股权比例更低而金字塔层级更长。二是与私人终极控制股东利用市场监管不足为私人财富追逐控制权不同,政府终极控制股东更可能为政府公共治理目标而侵占国有公司利益,这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市县级政府更为显著。当然在应对市场机制不足、利用终极控制权配置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实现效率提升方面两类性质终极控制股东具有较大的一致性。

四、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与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政府行为和市场化进程两方面制度特征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行为都产生影响,但是上市公司还具有一定特殊性,突出表现为上市公司具有融资优势和较多分散的公众股东。上市公司在终极控制股东所主导的企业集团中就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显然会受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的直接影响。

1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的特征

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与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相关的制度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股票发审管制导致的“壳资源”问题。虽然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上市保荐人制度等逐渐市场化的变革,但是在注册制没有真正实现之前,“名额限制”和“政府管制”导致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公司之间为获取上市融资资格进行竞争。二是分拆上市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足问题。分拆上市是指将公司的核心业务重组为股份公司并增资扩股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早期公司上市的主要模式,导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重高而独立性差,如窦欢等[17]统计发现,截至2012年末,我国资本市场上隶属于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比例为704%。三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而又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形成的“一股独大”结构。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也导致终极控制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单一控制”程度高,在董事会和高管职务中占据多数席位。

2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与控制股东利益侵占动机

资本市场发展初期阶段特征对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主要影响就体现为上市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存在的普遍性、隶属企业集团的金字塔式控制结构和终极控制股东较高的“单一控制程度”。这对于终极控制股东利用控制权优势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源转移提供了激励,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上市资格具备的融资优势,上市公司在终极控制股东主导的企业集团中成为资金供给平台。二是由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天生”的股权与交易关联,而终极控制股东又在上市公司拥有较高的控制权,其余股东主要是分散的中小股东,这些条件的结合为终极控制股东通过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转移资源,而不是通过价值创造获得财富提供了便利。比较明显的证据是,终极控制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呈现出一定规律,即上市公司在公开上市前、再融资前和面临退市危机时,终极控制股东存在支持行为,但在随后都伴随着更为严重的终极控制股东掏空行为。刘峰等[18]将其根源总结为终极控制权配置决定了上市公司只是集团中的一个特殊成员公司,其业绩提高并不是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行使的“终极目的”,而是获得终极控制权总收益最大化的“中间目的”。

结合整体市场化进程特征与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后可以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无论出于缓解融资约束还是利益侵占动机,在其主导的企业集团中拥有上市公司都有助于目标的实现。特定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与特定环境下的终极控制股东盈利模式逐渐形成了相互强化格局,可以预见,如果没有制度环境的深刻变化,这种相互强化格局难以打破。

五、结论与启示

追溯到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配置研究是分析股权集中环境下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范式,而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是不同制度环境的产物。本文依次分析我国政府行为、市场化进程的不平衡性和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对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行为动机和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影响,主要结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