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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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法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循环经济法范文2

一、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要览

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包括纵向责任延伸和横向主体扩大两个方面。从纵向角度看,是打破现有生产者的有限责任,将生产者责任链条长度进一步扩展,实现对上游产业污染环节的遏制和对下游产业污染环节的负责;从横向角度看,这一制度的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还应包括销售者和消费者等主体,通过多元主体的多种责任形式,实现对污染环境产品的兜底性无害化处理。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

我国对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认识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见,当时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规范仅限于产品发挥作用期不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2009年之前,我国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体系普遍止于消费者环节,在产品转化为废弃物环节的生产者后续处理责任几乎为一片空白。但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而要对某些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却异常高昂。《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使得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产品生产、使用阶段延伸到产品废弃之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理阶段。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

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又称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tResponsibility)、产品和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tandProducerResponsibility),是指“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承担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环境影响责任的主要部分,包括上游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以及下游使用和弃置过程造成的影响。”③这一定义对生产者的责任向上游和下游都进行了延伸,不仅要求生产者选择低污染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还要求生产者使用更有利于循环利用的材料和工艺;不仅要求生产者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无害化,还要求生产者对弃置后的产品实现无害化处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最初目的在于鼓励生产者在产品设计中更多地考虑环境影响,后来又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涵义,被看成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深化和延伸。”④产品源于生产者利用某种工艺将原材料进行重新整合,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者需要首先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原材料的选择;二是工艺的选择。众所周知,环境资源具有全部或部分公共性,但是对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成本非常高或者就根本无法界定,导致人们滥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仅从自身效益角度而不是全社会效益角度考虑成本分担。传统生产者选择的首要标准是企业的直接成本,即为了获得原材料或工艺所付出的金钱成本,而对于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等间接成本问题考虑甚少,这很容易导致原材料浪费、废弃产品污染等问题,从而产生企业的“外部不经济”⑤问题。一个经典例子是,在Surges对Bridgman一案中,糖果制造商在某地制造糖果已经60年的时间,后来,一个内科医生在紧挨着糖果制造商的地方开了一家诊所。但是糖果制造商生产过程中的巨大噪音使得内科医生无法使用听诊器,并且影响思考。内科医生虽然是一个后来者,并且糖果制造商每年的销售利润很好,但最终内科医生还是拿到了法院的禁止令,终止了这家糖果制造商在此的生产活动。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遵从了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认为噪音问题应由糖果制造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解决,而不应由内科医生承担损失。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必要性

如果仅考虑企业的直接成本,从短期和企业范围看,似乎创造了高额的价值,并从中获得客观的收益;但是从长期和全社会乃至全球范围看,这些收益也许并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满足以下三点:1.建立“长期效益评价”体系。企业在短期内创造的财富并不能作为衡量企业优劣成败的关键,而应当更注重企业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实现全社会效益累加的多寡。这一“长期”可以“十年”作为评价周期,这有利于企业放弃或减弱短期投机牟利的动机,也有利于企业树立“百年老店”的信誉。比如当前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学界普遍认为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造成,或可以通过控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显著缓解。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欧盟走在世界的最前列,不仅有政府层面的管制和税收,还有市场主体间的排放权交易等,并且已基本形成完整而较为成熟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体系。2.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约束机制——划定更加宽泛主体的成本-收益评定机制。将生产者责任在传统概念上进行延伸,不但要考察生产企业自身运营成本,还要考察企业行为的外部性⑥——将全社会其他主体为这一企业的行为和产品所付出的成本计算在内,形成社会总成本并转化为企业成本。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电力生产商及能源公司等碳排放大户,他们在过去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间赚取了高额的利润,却并未对全球变暖问题担当任何责任。通过碳配额及配额交易,能够部分解决碳密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3.建立“外部效益内部化”的激励机制——将负责任的企业与不负责任的企业区别对待。对负责任的企业的最高肯定必定是扩大其收益。由于实现了上一步要求的企业肩负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成本,这类企业理应从市场和政府获得更多的利益支持,他们也将从中获得进步的动力。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并不仅是政府税费收入来源和碳减排的有效手段,还是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的有利机会。欧盟的碳管制及交易制度最为成熟,其催生下的新型企业在有限的碳配额中依旧高效运转,甚至能够从碳排放权交易中直接受益,并且在国际舞台上具备更高的低碳竞争力,真正抓住低碳消费者的目光。通过上述三个机制达到更加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的效果,指导企业贯彻循环经济理念,降低社会长期发展成本,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主体责任制度的确认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并非将产品的回收、利用、处置责任全部归于生产者,而是以生产者为中心,将这一责任延伸至消费者、进口商、销售者、维修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之所以包括消费者,是因为这一制度所带来的环境改善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将惠及每一个消费者;当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征收的费用最终将落在消费者身上,但是通过向消费者征收是更为直接、明确和低廉的办法。从民法角度考虑,虽然消费者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占有的物享有充分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在产权实施过程中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还可能波及其他不确定的潜在当事人,而这种侵权情况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也是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问题,比如来自交通工具、工厂和烟民的烟雾对大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负影响)以及自家花园种植的花草不仅可以供主人欣赏,也可供路人欣赏(正影响)。所以,消费者也应当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当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我国立法中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首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2008年8月20日由国务院制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的这一条例是我国有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最新法规,但是其中第二章“相关方责任”仅对生产者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对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现代循环经济当中不可或缺的主体的责任规定却十分有限,只局限在上述主体“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虽然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制度的条文和思想,但是具体程序细则的缺失,导致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回收程序和相应强制力,缺乏制约企业的力量,也让消费者感到茫然,更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回收压力或者驱动力。责任的落实,不仅需要条文的规定,更需要程序制度的支持。

(二)欠缺对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力度

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义务,但是在第六章“法律责任”当中却并未规定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后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国内有许多学者认为,生产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应具有自主性,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施加过多的、直接的行政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因此,我国现行的有关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大多数规定属于指导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⑧但是,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都被认为是合法的、有效的工具,只不过用于环境问题的惩罚或制裁的性质取决于因果关系的程度;而经济学家们大力推崇的基于市场经济的工具和手段,可以与上述措施相辅相成,组成配套措施。

(三)现有激励措施缺乏可持续性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企业引入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虽然有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不可否认其在短期内对企业仍旧是一种负担,这也是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循环经济“敬而远之”的最重要原因。现阶段,世界各国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维修机构,甚至是回收机构,他们对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虽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中规定了财政性资金、税收优惠、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提供配套金融服务、价格政策等激励措施,但是不难看出,这些举措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其结果是政府的财政压力加重,不利于循环经济的高效实施。政府应当尽快借助手头上的资金、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有利条件,帮助企业建立起来能够自负盈亏的完整产业链,并逐步退出这一市场。

三、我国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

(一)生产者回收与生产者付费

我国《循环经济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责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我国立法还是倾向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循环经济理念,由企业直接负责废旧产品回收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会产生相应成本,而企业需要为承担这一责任“埋单”,企业因此并不具有积极性,根本无法做到有效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更不可能完全代替生产者承担这一责任。而废品回收机构要么借助政府补贴进行全部废品回收利用,要么仅将具有高价值的废品进行回收利用,也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并不必须由政府通过行政力强制生产企业解决,还可以通过市场的经济手段实现。比如欧盟进口电池时,在入关阶段就会扣除一定的费用,用于后续回收。我国有关立法中首先需要将产品进行大致的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做出针对性废品处理定价,然后在企业生产出产品后根据产品的数量与其他税收一道征收。这不仅增加了政府投入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还减轻了生产企业的废品处理负担,使其可以更专注于产品的生产。而有志于进行废品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产者依然可以进行废品的回收,并从政府得到各种形式的支持。从经济学角度讲,当废品作为全社会的无差异资源时⑨,任何一家企业的回收利用效率(个别劳动生产率)高于全社会的平均效率(社会劳动生产率)时,必定产生超额的回报,这将有利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和工艺的无害化选择。近些年来,依靠政府起步的低碳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技术的不断革新,还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消费者参与

循环经济法范文3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

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

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

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启动了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这是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冶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能源部粉煤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面的工作:

(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

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出台促进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定《循环经济法》开始,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尔后可通过制定一个相关法律群落来连接循环经济法的链条作为过渡,最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对环境污染行为征税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之策。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加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等。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健,阎淑萍,苑清敏.论循环经济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J].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2]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C]//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循环经济法范文4

[关键词]生态文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

[DOI]10.13939/ki.zgsc.2015.16.07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是法律的有机统一整体。生态文明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针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要从纵向和横向的不同视角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1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应的法律规范,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

1.1 循环体系建构的理念与生态文明理念的距离

在建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要内容的立法理念。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突出对循环经济某些领域的“行政管理”,而不是以法律、经济、技术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在立法上呈现明显的“行政管理”法倾向,不符合生态文明理念下对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促进性要求。二是以部门立法和利益分割为主要程序特征的立法理念。一些循环经济立法并不是从循环经济本身固有的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出发,而是从部门角度和利益出发,设计立法的结构和逻辑,各个部门都试图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为本部门争取更多的管理权限,有利益的事情各个部门争着做,没有利益的事情各个部门则互相推诿。这一立法程序特征显然与生态文明的理念要求不相符合。

1.2 循环经济纵向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纵向来看,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相关配套立法缺乏。《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基本法已经实施,但是发展循环经济仅仅靠这一部法律还不够。从法律体系构成来看,某些领域还是立法空白,无法可依。二是地方立法明显不足。我国各地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差异较大,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不同地区的数量、质量和层次也是参差不齐。很多地方性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立法用语不规范、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从立法层次上看,一些地方立法形式为政府或部门规章,而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为数较少,而地方政府又一般委托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工作,由于在起草工作中没有行之有效的立法监督,受地方部门利益的影响,往往使这些规章烙下地方部门利益的痕迹。因此,地方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明显不足。

1.3 横向体系存在的问题

横向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除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外,还包括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生产、流通、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之间的相互重合和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某些方面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协调体现在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的不协调;与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领域立法的不协调;与清洁生产领域立法的不协调;与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立法的不协调。而不同部门出台的规章、政策或文件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协调性、统一性及有效实施,影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 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措施

2.1 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纵向体系的完善

健全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纵向的效力等级看,要建立和健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特点所决定,无论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还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均具有原则性特点,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加强配套立法成为落实基本立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的重要途径。在循环经济配套立法方面,要加强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要抓紧制定节约用水、节约用地、节约原材料、资源综合回收利用、节约能源等专门法规。第二,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是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通过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资源节约、污染预防、废弃物减量化措施的贯彻实施。第三,加强地方立法。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法律公布后,各个地方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加强地方立法,必须在国家立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2.2 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横向体系的完善

从横向领域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需要完善几个方面的立法:其核心要求是循环利用和无害利用。该思路是以循环经济的物质流动规律为标准并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重点需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指针,协调好相关立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问题,适时修订相关立法,使各项立法相互协调配套,发挥整体合力。

循环经济法范文5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启示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循环经济法范文6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推进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行清洁生产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无论是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都要体现循环经济的观念;在重点行业产业政策中充分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当前要特别避免一些企业和园区不顾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市场需求以及经济和环境成本,片面强调产业链的延伸,搞大而全、小而全。

二、加强法规、规划、政策和机制研究。按照中财办的要求,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与建设节约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研究提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框架及《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议。研究提出《节约石油管理条例》、《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等。编制《节水中长期专项规划》、《海水利用专项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包括:对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节水的价格政策,实施生产者责任制的收费政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抓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各类工业园区以及城市发展的思路;树立一批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为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

四、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列为今年国债投资重点,重点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同时支持一批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可回收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循环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等重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五、加强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酿造等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召开技术交流会;举办“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技术与成果展览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并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加强对资源、能源利用状况及资源循环利用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各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