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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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范文1

为了使我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医院质量管理年活动的具体要求(报告的及时、准确、规范并有审核会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减少漏诊、误诊率,使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在今后竞争中有较强的实力,为医院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医院的管理制度,参照上级医院经验,特制定以下制度,望全科人员遵照执行。

1、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2、执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在会议室集体阅片会诊制度(法定假日除外),全体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由当日值班医师收集检查资料并且进行读片。每人每月准许二次事假,除有特殊情况外(如出差、家中有重大事情),超出一次扣奖金10元,无故不参加者扣奖金50元。每天8点10分收考勤。

3、ct检查除急诊外(加收急会诊费),一律次日上午会诊后发出报告。

4、各检查室内严禁不相干人员进入。违反者一次扣奖金10元,若损坏设备造成停机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一切损失由当班医师负责。

5、上班期间严禁中途脱班,违者一次扣奖金50元,病人找不到医生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班医生承担责任。

工作制度范文2

(一)药品采购

1.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为二至四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2.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谦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3.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4.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标,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检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或验收人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5.入库单由药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记帐凭证,第三联,随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力理报销。

1.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则,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

2.药品库的房屋要求建筑坚实、室内干燥通风、门窗牢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注意随时加锁。库内设有防火设备,并应经常检查,确保安全,非药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药库。

3.库存药品应按性质、剂型、分类保管注意室内温度、通风避光及药品的有效期,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应贮冰箱内,防止变霉、虫柱、鼠咬等。

4.药品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帐卡、统计、登记有效药品标记。

5.化学危险药品应另设安全库,分类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同库贮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药品库必须定期清查盘点,并核对帐目,达到帐(卡)帐目相符。

7.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履行交接手续,并应由科主任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有关帐(卡)表格上签字负责。

1.各科室应填写领物申请单,定期到药库领取药品。

工作制度范文3

一、煎药室在医院的领导及药剂科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工作,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备中药汤剂。

二、煎药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中药专业知识,熟悉煎药技能和煎药操作常规,经培训后在药师指导下上岗工作。

三、煎药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皮肤病,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煎药室人员在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所用煎药器具应随时刷洗干净,保持清洁。经常保持煎药室内环境卫生整洁。

五、煎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煎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核对、记录及交接手续,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六、煎药宜选择化学性质稳定、传热均匀、较牢固的器皿。

家庭煎药可选择砂锅,医疗单位宜选用较牢固的搪瓷器皿或不锈钢器皿。煎液应避免直接接触铁、铝和有害塑料制品,避免发生化学反应影响疗效或污染药液。

七、储药袋必须是一次性符合国家标准。

煎药操作方法

一、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

的中药饮片,应当按要求或医嘱操作。

1、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时间、用水适量。

2、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5—10分钟.

3、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4、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它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5、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滤过、取汁,再与方中药料同煎。

6、对于久煎、冲服、泡煎等有其它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二、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煎禁止药用。

三、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四、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汤剂的质量标准

中药汤剂因处方的差别而难以建立现代定性定量的质量检查方法。为加强汤剂成品质量管理,可参考下述几个指标:

1、气味

具有原中药的特征气味,无焦糊味和其他霉烂

异味。

2、颜色

为半透明或不透明黄棕或棕黑色混悬液体。

3、不溶物

取汤液5ml,加水100ml搅拌使溶,放置3分钟后观察,不得有焦屑等异物(微量细小纤维、颗粒不在此限)。有冲服药物的汤剂在冲药粉前检查此项,冲兑后则不检查此项。

4、相对密度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中药汤液按照《中国药典》相对密度测定法测定,解表剂量不低于1.02,一般药不低于1.04,补益药不低于1.06。凡需冲服药粉的汤剂,不再检查相对密度。

煎药室清洁规程

1、将药用包布包好放入泡药锅,药泡好后放入煎锅内,将泡药锅用清水冲洗干净。

2、每锅药煎好后,用清水冲洗干净煎药机,排净废液,用软布擦净锅盖和密封圈,防止药液粘连。

3、每天工作结束后,将滤筒取出用软布将底部和内壁彻底清洗干净,不能用掉丝、掉毛的清洗工具;泡药锅用清水彻底清洗、晾干备用。

4、每日用含氯500MG/L的消毒液擦拭操作台面2次、擦拭送药蓝一次、拖地2次。

5、每周对储药柜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清洁一次。

煎药室工作人员职责

1、在医院领导下,在药剂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按时上下班,仪表仪容符合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了解特殊中药煎药方法,掌握煎药机使用及保养方法。

4、负责领取药物,煎药、装袋、送药。

5、建立收药登记本,与药房双签字。

6、建立煎药登记本,记录煎药时间。

7、建立发药登记本,与病区护士双签字或与门诊取药患者双签字。

8、每日清洁煎药机、煎药室并及时记录。

9、急煎药应在2小时煎出(除特殊药物外),并及时登记。

10、煎好的中药外包装必须有标贴“科室、姓名、煎药日期”。

11、每周对储药冰柜清洁2次,备用药物有标贴、煎药时间。

煎药室工作流程

中药房取药、核对、签名

核对取回或收到中药并登记

记账收费

按常规或处方要求浸泡中药

入煎药机煎煮

核对贴标签

分送科室

与科室护士核对签名

打扫卫生、准备第二天工作

工作制度范文4

二、抢救时做到人员到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行动敏捷,有条不紊,分秒必争。在医生到达之前,护士不可离开患者,应立即进行急救处理,根据患者病情予以吸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配血、止血等。

三、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抢救常规,确保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及时填写患者护理记录单,记录内容完整、准确。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正确执行医嘱。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前必须复述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执行,保留安瓿以备事后查对。及时记录护理记录单,来不及记录的于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六、抢救结束后及时清理各种物品并进行初步处理、登记。

七、认真做好抢救患者的各项基础护理及生活护理。烦燥、昏迷及神志不清者,加床档并采取保护性约束,确保患者安全。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工作制度范文5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一)县、乡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3、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四)动物检疫站、兽医防治站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兽医防治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

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

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

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灭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

(三)其他有关部门

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报告的。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的;

2、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六)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

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的。

(七)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负责人

1、未按规定检查、督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未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八)村级防疫员

1、未按要求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养殖档案建立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的;

工作制度范文6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我县其他所有投资领域均向外资及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客商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其它财产权来我县投资,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参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

二、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方面

1、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通过先征用后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其费用除给足农民的、交够中央和省市的,属县本级的土地收益免收;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通过直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出让金按省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证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需租用土地的,租金按相关标准的50%计收,租赁期超过10年的由双方协定;客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税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

2、客商在县开发区及等八个特色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万美元(人民币500万元)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30万美元(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下同),在其经营期间,可无偿使用10亩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每增加50万美元(人民币5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可相应增加10亩土地用于项目扩建。企业开业投产或增资后,经有权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的,即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客商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的(如学校、医院等),可先租用后出让,租金、出让金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收取。

4、客商投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根据不同资源、不同投资规模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5、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性企业项目的,土地实行挂牌出售,投资规模大的可以一事一议。

(二)财政补贴方面

1、对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凡固定资产投入50万美元(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30万美元(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交纳增值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的25%,对企业上缴的地方所得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三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下(含10年)的,地方所得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的方式补贴给企业。

2、客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用于县内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生产性企业优惠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少不低于1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期满后,对企业上缴的地方所得税属受益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续三年补贴给企业。

3、客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三)其它相关规定

1、客商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参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总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中购买、兼并现有企业的,可按低于评估价值的10-20%出让;入股现有企业的,县内合作方可放弃部分分红比例;承包、租赁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免收或减收承包费或租金。

2、客商兴办生产性企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同时免收工业企业县级现行征收的31项行政性收费及5项基金、资金,23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土地测量勘察费按规定的1/3收取。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计划优先供应,项目建设中所有规划建设方面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3、客商投资房地产开发、街道改造等城建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规费每平方米45元(规费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墙材发展基金、档案服务费、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审核及监理验收费、招投标管理费、供水管道试压费、电信局管道建设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抗震审核费等)。

4、客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享受比当地居民更优惠的待遇,可在县境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不加收任何费用。

5、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由县政府发放客商投资服务绿卡。

6、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更优惠的原则个案处理。

三、县内民资投资额达到本规定相应规模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