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的古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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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的古诗

元旦的古诗范文1

空旷的宿舍,是那样的宁静。透过冷冰冰的窗子,凝望着窗外满世界飞舞的雪花,心中涌动着无限的酸楚和惆怅。

渐渐的,夜色已经笼罩了整个城市,雪花也狂舞的更加厉害了,顷刻间洁白的精灵已染白了大地。遥望着家的方向,想到此刻也许我亲爱的爸妈一定在饭桌前思念他们心爱的儿子吧。

我的元旦怎么过呢?这时我想到上周的测试,我获得了满分的好成绩。对!何不接借此犒劳一下自己呀。

节日的校园,是那样的冷清,即使偶尔的三两成群,留给我的也是一张张陌生的面孔。雪花还在拼命的飞舞,北风似刀子一样凛冽着。当经过教师的家属楼时,听着温馨的欢笑声,我的心不禁更加失落。但一想到那满分的成绩,我的心又开始了坚强,不禁又加紧了脚步。

我走进了一家烩面馆,刚已进门就问到了诱人的面香,看到了老板娘在热情的招呼着每一个客人。店里的人不是很多,但老板娘那热情的笑容,诱人的面香,使人感到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孩子,你想吃些什么?”老板娘迎过来亲切的问道。

“一大碗烩面吧。”看着肩上的雪花,想到凛冽的北风,我就这样的应道。

人不是太多,我便随意的找了一张靠窗的座位坐下。这时我才发现,着个小店,造型别致,温馨而又典雅。望着窗外凌乱的雪花,我总会想起那些四处奔波的人们,他们为了生活,为了美好的明天,为了……-想起我的父辈们,他们班白的头发,日渐衰老的面容,总会让我心痛;想起我的七月,我的心里就是就有一种深深的痛,那种一直绵延在我的骨子里面。只要一想到我的成绩,那似乎才能慰藉一下我的失落。想到这我又拿出了那份试卷……

“孩子,你的饭一做好了,”老板娘的一句话,打断了我的思绪,我赶紧放下了试卷,接过了那碗热气腾腾的面。

“孩子,还在学习呀!节日放假了也不回家,真用功呀!”老板娘一旁的唠叨着,临走也不忘在我的试卷上瞅了一眼。

外面天气的寒冷,几个月的空腹拼搏。看到一碗清香可口的面,就象一只饥饿的小羊见到一片绿油油的麦苗一样,三下五除二的工夫,吃了个精光。

着样的工夫,连我自己也感到惊奇。也就是在老板娘一转身的工夫,我又叫住了她。付帐。

我随手就在自己的外套里掏钱,糟了,忘记带钱了。我不有的一阵惊慌,上下摸索个不停,脸也涨的通红。

也许老板娘看出了我的窘迫,就走上前亲切的问到:“孩子,你怎么了?是不是忘记带钱了?”

我红着脸不住的说“是,是,是……”

老板娘仔细的看了我一眼,又扫了一下我的试卷,接着用手示意我做下,然后说“孩子,你坐下,咱们做个交易,好不好?”

“交易?”我不解的问到。

“是的,孩子,你不要害怕,我的意思是用你的试卷作为交换条件,把你的试卷给我,当作今天的饭钱,可以吗?我用你的试卷作为楷模,来教育我的儿子,要让他也向你学习。”

元旦的古诗范文2

元旦代表的是新的一年的一天,人们对于这个节日还是十分重视的,那么关于元旦的传说故事大家知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元旦的民间流传故事介绍_元旦节日由来的故事,希望对大家所帮助!

元旦传说故事大约在公元5万年前,古埃及人的生活方式已由游牧变成农耕,定居在尼罗河的两岸,他们的农业能否收成与尼罗河发洪水有很大关系。古埃及人在长期的观察中发现,尼罗河的泛滥时间是有规律的,他们就每次都把这个时间记录在竹竿上,从中得知两次泛滥时间大约相隔365天;同时还发现,当尼罗河初涨的潮头来到今天开罗城附近的时候,也正好是天狼星与太阳同时从地平线上升起的时候。于是,古埃及人便把一年的开始定为这一天。这便是元旦最早的由来。

有个传说,是在4000多年前远古的尧舜盛世之时,尧天子在位时勤政于民为百姓办了很多好事,很受广大百姓爱戴,但因其子无才不太成器,他没把“天子”的皇位传给自己的儿子,而是传给了品德才能兼备的舜。尧对舜说:“你今后一定要把帝位传交好,待我死后也可安心瞑目了。”后来舜把帝位传给了治洪水有功的禹,禹亦像舜那样亲民爱民为百姓做了很多好事,都十分受人爱戴。后来人们把尧死后,舜帝祭祀天地和先帝尧的那一天,当作一年的开始之日,把正月初一称为“元旦”,或“元正”,这就是古代的元旦。

历代皇朝都在元旦举行庆贺典仪祈祀等活动,如祭诸神祭先祖,写门对挂春联,书写福字、舞龙灯,民间也逐渐形成祭神佛、祭祖先、贴春联、放鞭炮、守岁、吃团圆饭以及众多的“社火”等娱乐欢庆活动。晋代诗人辛兰曾有《元正》诗:“元正启令节,嘉庆肇自兹。咸奏万年觞,小大同悦熙。”记述元旦庆贺情景。

元旦各国的习俗活动1、日本

日本在元旦的时候,会送一条有自己名字的围巾,给觉得重要的人留作纪念。

2、朝鲜

元旦这天,朝鲜家家户户都会吃糯米加松子、枣泥、蜂蜜煮成的甜饭,象征新的一年过得甜蜜、万事如意。

3、伊朗

元旦的前一天,伊朗的家家户户都会准备好干柴,到了晚上,全家人把干柴点燃,然后家人依次从火上跳过去,表示来年可免除疾病之害,给全家人带来幸福。

4、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在元旦这天,大家都会穿上新衣服拜访亲友,以此忏悔前一年的过错。而且在印尼某些地区,过元旦的时候人们会相拥痛哭,感叹人生短暂,岁月易逝。

5、匈牙利

匈牙利的居民在元旦这一天,是不能吃家禽和鱼类的。亲友之间互赠小猪和扫烟囱工人瓷像,表示美好的祝福。

6、保加利亚

元旦的前一天晚上十二点整,保加利亚的每家每户熄灯三分钟,亲属相互拥抱、接吻以示祝贺。等灯开了以后,大家坐下吃特制的新年蛋糕,如果谁吃到蛋糕里面的小钱币,就表示他在新的一年里会成为幸福的人。

7、阿根廷

在元旦这一天,全家人都赶到郊外的河中进行“新年浴”,在下水之前,先把鲜花撒在水面上,然后全家人跳入水中,用花瓣擦揉全身,这样是为了把旧年的晦气洗掉。

8、英国

在苏格兰地区,元旦这一天家家户户的大门都会敞开,欢迎任何人来做客。而客人则需要随身带块炭,投向主人的炉中,象征炉火久久地燃烧,家庭兴旺。

9、法国

元旦的古诗范文3

那是一次偶然的机会,朋友送给我一颗鸟蛋,当时,我并不知道那是一颗什么鸟蛋,只是在心中有一个强烈的愿望:我要将它孵化出来直到养大!

我把它放到暖和的地方,用棉花做了一个简易的鸟窝。功夫不负有心人,过了一些日子,小生命终于诞生了。您不知道,破壳而出的那一瞬间,我有多么惊讶、多么高兴!我挑了一些极小的食物,喂给它吃,这小家伙还真能吃,一连吃了很多。我按照朋友教给的方法加以精心喂养和调教,几个月下来,小鹦鹉不但学会了“你好”、“晚安”、“欢迎”、“拜拜”,等等普通的日常用语,还从那些闲杂人员中学会了“顶嘴”和一些诸如:“去你”,“打死”等之类的话。久而久之,这个小鹦鹉还学起了摩托车发动机的声音,锤子敲打的声音,健康歌里的“脖子扭扭,屁股扭扭”。

就这样,我和小鹦鹉成了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每当我放学回家,它就会落到我的肩膀上,用嘴给我“梳头”表示欢迎我回来。早上的时候,总是它把我从睡梦中叫醒,它经常喊着:“懒猪,起床了。”

有一次放学回家后,我发现钥匙放在了屋里,我非常着急,就在我沮丧的时候,小鹦鹉飞到了我肩上,用它那锋利的嘴角啄着我的脸,顽皮的说道:“有办法、有办法!”说完就不知去向了。我知道依赖鹦鹉是不行的,只有自己想办法才行,我想了很久,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将玻璃打碎,就在我举起石头时,忽然小鹦鹉飞到我肩头扇动着它的翅膀,我仔细一看,它嘴里衔着一串钥匙,我喜出望外,这一次是鹦鹉帮我渡过了难关。

还有一件事,使我终身难忘。记得那一次,我在池塘边玩,当时只有我一人在那儿,一不小心,我摔了一跤,掉进了池塘,池塘的水非常深,可我偏偏是一个“旱鸭子”,我努力的挣扎,可我怎么也爬不上岸来,我绝望了,以为这回完蛋了。可令我意想不到的是,我父母居然赶过来把我拉了上来。后来才知道,是我的小鹦鹉及时飞到父亲身上,用嘴拼命的把父亲往池塘边拖,我才得以获救。

就因为有了这只可爱的鹦鹉,我的同学经常来找我玩,使我的生活也增添了几分乐趣。

一天,我正在和我的小鹦鹉一起玩耍,妈妈却把我叫到一边,严肃的说:“儿子,你必须把鹦鹉放回大自然!”我问妈妈:“为什么呀?”妈妈告诉我:“小鸟与人经常生活在一起,而不生活在自然中,不但生活不好,而且还将缩短寿命。”

听了妈妈的话,我心情很矛盾,是将它放回大自然,还是将它留在我身边呢?我一连几天茶不思、饭不想,夜晚翻来覆去睡不着,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小鹦鹉看到我不高兴的样子,好像知道了什么似的,也和我一样整天闷闷不乐。经过几天的慎重思考后,我最终作出了一个决定,那就是将它放回大自然。作出这个决定后,我便觉得全身轻松了许多。因为我是多么爱它的呀!我怎么忍心让它生活不愉快,怎么忍心让它缩短寿命呢?

一天清晨,我将小鹦鹉捧在手心,脸紧靠着它的头。我和它相处这么久,关系那么融洽,我是多么舍不得让它离开啊!当我松开手的一刹那,我的心情是多么沉重,也就是在那一刹那,我第一次因为心事流下了眼泪。小鹦鹉并未立即离去,而是用自己的小爪子抓了抓脸,好似它也十分伤心,正和我一起流泪呢!我和它望了又望,终于,它扇动它的翅膀,向空中飞去。我一直注视着它,直到它消失在丛林深处……

元旦的古诗范文4

初春时节,细雨在夜里静悄悄的降落,睡梦中的人儿无知无觉。次日出门,惊喜地发现地上已长出绿茸茸的细草。描写的是大自然的无言独化,表现的却是诗人心灵无所牵挂的安详与淡泊,暗喻着这世间的不求名利从容宁静的那一群体。

春来草自青,与人无关。春天来了,草儿就葱茏起来,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世间万物,自生自长,循环往复,与人毫不相干。重要的是人心也不会执着于草青不青,草何时青。草,该青时自然便青了;春,该来时自然便来了,这一切都有造物主的安排。

其实,只要人们能以寻常无事的恬淡之心关照生机盎然的自然之景,就能从“春来草自青”中体会出人生的情趣,心灵境界一经拓展,整个人便极具诗意地栖居于世了。就不会睡时不肯睡,吃时不肯吃,百般需索了。

人既然能领悟时序代换万物荣枯的道理,那么又有什么放不下甩不脱的呢?一切都不系于心的人,又怎会固执拘泥,胸襟狭窄呢?只不过是一个物我两忘的境界罢了。

人要做的,无非就是在春天来临的时候,享受春光,沐浴春色,在顺应季节的变化中编织梦想的花篮,在淡淡的日子里以宁静的心灵领略生命的灿烂。

人这一生,就是自然界中一个生命的流程,无论愿意的还是不愿意的都得经历。哪怕你在风刀霜剑严相逼的日子里,哪怕你走着一段寸草不生的路,那也没关系,就当是在走一段夜路,拐弯时亮着的路灯突然灭了,你的眼前一片昏暗。此时你可以短暂停留,闭眼片刻,让你的眼睛做好暗适应的准备,当你睁开眼睛的时候,黑暗中的一切依然清晰可辨。你是不是就不会再感到慌张无助了呢?那就继续走吧!

当日子钻出黑漆漆的时空隧道,阳光依旧明媚,而你对生命充满了热爱。此时,你哪有时间去在意那些对你生活意义不大的东西?你哪有精力去管顾那些你势必要经历的苦痛和磨难?该来的就来,想去的就去,任由一切严寒霜雪奔生命而来,也任凭所有的和风细雨离生命而去。你只顾去快乐地读书,开心地助人,去把微笑送给爱你的每一个人吧!

元旦的古诗范文5

微山亭赋韵中写道:“心逐南云逝,形随北雁来。故乡篱下菊,今日几花开?”

这首诗的特色是“大中融小”而又“以小见大”。作者首先展开一片宏大的秋日清朗的天空来:但见南天一抹白云经不住带着丝丝凉意的北风的撩拨,悄然北逝;而一群北雁却为避寒秋而翩然南来。睹物生情,作者联想到自己。自己的故乡在辽远的北方,却为躲避战乱,寄居南朝,正如这南飞之雁;然游子思乡之情却因此而愈笃,如同北逝之云,可谓“身在南朝心在北”矣。一个“逐”字,说明思乡之切,欲逐南云而飞去,是主观上强烈的愿望,与下句“随”字相对照:“随”有被动无奈之意,写出他避乱南方的无可奈何。作者写的是秋景,南云飞逝,北雁南飞,都暗示北风已起,是“不写之写”,更写不尽凄凉。接着,笔锋一转,由大入小,写故乡篱下之菊,暗寓“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之意,写出对故乡闲适生活的眷恋。民间又有“重阳把酒就”之俗,而今诗人却只能寄身天涯,两相对照,好不凄凉。“今日几花开?”一问将思恋情结发挥至极,将意象浓缩到极小,着意于花,实是于极小中见极大。一问之中饱含不尽情思,使小诗戛然而止,但余韵无穷。

王维的《杂诗》也是一首五言:“君自故乡来,应知故乡事。来日绮窗前,寒梅着花未?”

这是一个精致的小品,与此类似的还有白居易的《问刘十九》等,都是借一事一景的生活片断抒发深沉的情怀。诗人截取了这样一个情景:故人从家乡来,诗人得知,喜不自禁,料他当知故乡之事,却不问家人,不问亲人,独独问起那窗下寒梅。看似不通,实则正是诗歌艺术剪裁的妙笔。所问琐事,读者自了,惟寒梅着花一事,说尽了诗人的细致,连这样的小事都问到了,可见他思乡之切。而寒梅一枝,暗香浮动,既添小诗之情趣,又表诗人之高洁。可以说“问梅”是一个十分别致的典型情节,成为了这首诗的点睛之笔。“绮窗前”、“着花未”更充满了生活情趣,衬出对故乡的不尽思念,“诗中蕴味,尽在其中”。

岑参的《逢入京使》是首七言诗:“故园东望路漫漫,双袖龙钟泪不干。马上相逢无纸笔,凭君传语报平安。”

元旦的古诗范文6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法理基础;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068-03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长期以来困扰学校发展的一个大问题。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我国多年司法实务以及侵权法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并根据未成年学生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对该类侵权责任进行了划分。但对于实践中应如何判定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涉及第三人侵权时如何落实学校责任,一直是困扰实务的难题。本文在分析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前提下,特别针对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理论解析,以期对实务中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有所裨益。

一、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救济受损害的未成年学生,取决于理论上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对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以及法定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说等三种学说上。

“监护关系说”从监护责任角度解释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却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并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我们知道,民法为充分贯彻意思自由理念,同时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特设立监护制度对他们进行监督和保护,这种监督和保护是纯粹私法领域内的义务,不同于学校所承担的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学校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职责的主要机构承担着对未成年学生的文化教育职责和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职责,同时兼负安全保护职责。但是,这些职责绝非基于学生就学事实即发生转移的监护职责,否则,一旦学校违反其法定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追究其法律责任势必受制于监护责任规定的制约,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学校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因此,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仅从法理上无法解释其依据,而且对学校自身的发展也会造成障碍,增加其办学成本与风险。

“契约关系说”力求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性上解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学说对于解释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以有偿服务为内容的膳食提供、寄宿、业余时间的特长培养、学习辅导等具有交易性的契约关系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不能将之扩大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在我国,未成年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特征,保证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学校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职责,因此,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一种契约关系与我国国情不符。况且,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契约关系,会将学校置于不利地位,因为违反契约即合同的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即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学校发展。

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解释为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一方面,该观点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吻合,因为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兼负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如前所述,学校这种职责的承担实则是在履行国家的教育义务,因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显然不同于监护人所担负的私法领域内的监督、保护职责。事实上,监护人的监督保护为一种家庭保护,学校的监督保护则是一种社会保护,家庭与社会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二者不可替代。另一方面,该观点明确了在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承担的是违反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这一结论亦得到了《侵权责任法》的肯定。基于学校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不同,《侵权责任法》将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侵权责任区分规定,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对此,有学者指出,二者的类型化区分有利于平衡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权利救济与责任归属处于一个比较合理和适度的范围。

二、学校直接责任的承担

学校的直接责任是指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在并无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由该教育机构直接向受害学生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是学校对其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故属于自己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的这种不作为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责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涉及无行为能力学生人身伤害时,依侵权责任法直接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可以举出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学校假若能够该过错推定,即不承担侵权责任;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人身伤害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受害人举出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这里,学校过错的认定,概括地说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言之,可以表现为学校未给未成年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危险行为未予防范、警告或及时制止,未履行安全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义务,对教职员工的选任、监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责任的承担,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无异。有疑问的是,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损害事故发生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可否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则明确赋予学校追偿权。笔者认为,此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它不但符合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即行为人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还因为它使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国家基本都承认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中学校对教师的追偿权,如根据法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当国家就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过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法院,要求存在重大过失的教师对国家承担侵权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从理论上讲,一旦公立学校的地方教育局或者私立学校被责令就其教师的过失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它们都有权要求存在过失的教师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由

此可见,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中规定学校对教师的追偿权是一种在理论及立法上都获得认可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予明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

学校的补充责任是指学校对于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在其监管保护下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沿袭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因此,理解学校的补充责任应结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构成学校的补充责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人身利益受到损失。这里的第三人不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在校学生。其二,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遭致第三人侵权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学校或教师未尽到法定的监管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第三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其三,学校的过错与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倘若学校完全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则不存在补充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解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补充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应该区分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行为能力,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理解才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宗旨以及学校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利益平衡达成一致,同时,从法条解释上也使有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的立法思想得到贯彻一致。

除此之外,理解学校的补充责任,理论以及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换言之,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相应”补充责任。对此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学校的补充责任意味着其责任承担的顺位仅是第二层次的,即直接责任人是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人,学校为第二顺位责任人,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是在第一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或仅承担了部分责任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反之,若第一责任人有能力承担责任,则学校的补充责任即不存在。其次,学校“相应”的补充责任究竟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问题涉及学校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单纯是法律技术问题,还涉及有关政策的选择。从理论上说,分析学校的补充责任,不难发现学校承担的是由于自己的不作为导致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损害的过错责任,归根结底并没有脱离侵权法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则,在承担责任范围上也应当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即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与原因力理论相结合,合理地确定学校补充责任的范围。具体言之,在确定学校补充责任范围时,除了要考虑学校在学生受第三人伤害事件中过错的程度,还要考察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有多大,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判定学校补充责任的范围。当然,任何学校补充责任的判定都只能在具体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做出。维护学校的教育职能是关系国家文明发展前途的大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没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拨款,因此,若动辄让学校承担完全的补充责任,显然不利于学校发展,也与我国教育发展现状不符。因此,以学校过错程度和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补充责任范围不失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对于学校承担了补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但有权威学者对此作出了解释。如张新宝教授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一文中写道:“补充责任制度的设计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与补充责任人最终份额的承担问题,既避免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同时利用追偿权的设计避免加重补充责任人的最终负担。”从该段叙述中可以看出,倾向于认定补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意思很明确。对此,笔者认为,追偿权的设定与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不符,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看,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表明其违反了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因此规定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学校承担的是因自己过错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自己责任,当然不应再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规定追偿权,大概也是因为无法从法理上解释清楚追偿权存在的理由。对此,我国学者杨立新在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中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笔者认为,该规定非常合理。

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公平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