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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申请范文1
申请人:罗素秋,女,77岁,厦门市妇联退休干部。
申请人:胡友川,男,53岁,厦门大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慧,女,55岁,厦门交通大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琼,女,51岁,厦门第六中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正,男,45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3楼。
申请人:胡友安,女,49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3楼。
申请人:胡友慎,男,47岁,厦门食杂公司职工。
申请人:杨别嘉,女,57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4楼。
申请人:胡友婷,女,35岁,厦门音乐学校教师。
申请人:胡友恒,男,33岁,厦门海关干部。
申请人:胡友杨,男,29岁,厦门航空公司职工。
上述12名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原福建漳州民兴银公司经理刘志成曾于1936年3月13日与胡五宏商定,由胡付典金国币11000元,公司出典其所有的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3层楼房一座,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对方在胡五宏的多次提议下未回赎房屋。建国后,该房由国家实行私房改造。1984年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时,市房管部门将该房发还申请人管理至今。申请人认为此房从漳州民兴银公司移交给申请人后,申请人长期占有使用,双方是典权关系而非抵押关系。根据典期届满后长期不回赎视为绝卖的惯例,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座落于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原126号)的3层楼房一座(包括墙内庭院旧地0.89亩,折593平方米、建筑面积637平方米)原系张瀛洲业产。张因负债,于1936年1月经厦门地方法院受理后将该房拍卖,由债权人原漳州民兴银公司以国币18206元中标买受,并由该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同年3月,该公司因缺乏资金,由当时公司经理刘志成出面向胡五宏借款国币1.1万元,以该房作为抵押物,约定期限为1年,立有抵押借款契据。同时该公司将此处房屋及所有权证等交付胡五宏使用、保管。胡于1948年8月以房屋抵押权人的名义向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房于1958年12月16日被房改,1984年7月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此房退改在胡德开、胡赐开、胡淼开三兄弟名下。
据现存于房管局的该房屋档案中记载,胡五宏及其子女胡赐开、胡德开、胡淼开均为原漳州民兴银公司股东,该公司在期间倒闭。胡五宏、胡赐开已故,胡淼开在本案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依法追加胡赐开的配偶罗素秋和子女胡友川、胡友慧、胡友琼、胡友正、胡友安、胡友慎以及胡淼开的配偶杨别嘉和子女胡友婷、胡友恒、胡友杨等合法继承人为申请人。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登报公告,至今未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原漳州民兴银公司房屋产权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房屋经委托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600元。同时经厦门市地方志编篡委员会证实,1936年的国币1.1万元占该房屋价值的60.419%。对此,申请人表示愿意补交该房屋价值39.581%的款项即人民币343800元,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房产契证、借款抵押契据、他项权利证、房屋评估报告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开户申请范文2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投资者开户的管理,提高B股市场的运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等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B股的法定登记处,负责办理B股投资者的开户业务。
第三条 投资B股须遵循“先开户,后入市”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公司为B股投资者开立的B股帐户是深圳B股市场唯一有效的存管帐户,适用于买卖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及各B股清算和登记银行办理B股的清算和登记业务。
第二章 开户申请
第五条 B股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帐户,须提供其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商业登记注册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委托他人或机构(以下简称代办人)申请开户的,须另附委托人的合法委托书。
第六条 B股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通过具有B股开户资格的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境外机构或B股登记银行(以下统称开户人)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
第七条 开户程序
1.B股投资者或其代办人须完整填写一份《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表》),并将《开户申请表》交开户人。
2.开户人须对《开户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妥有关栏目后,境内开户人应直接将《开户申请表》转往登记公司;境外开户人可先将《开户申请表》传真给登记公司,并于每周一将上周的《开户申请表》速递转往登记公司。
3.登记公司收到《开户申请表》(或传真件)后,即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开户申请,登记公司在收到《开户申请表》(或传真件)后的两日内完成开户,并于完成开户次日将开户清册传真通知开户人及各登记银行。
4.登记公司为B股投资者开立帐户后,将签发《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开户确认书》),《开户确认书》于开户完成后次日速递给开户人,由开户人在收到《开户确认书》后的次日转交给B股投资者。
5.凡开户资料不完整、字迹不清楚、重复开户等申请,登记公司将不予接纳开户。
第八条 B股投资者须对其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开户人须与登记公司签立开户协议书后,方可办理B股的开户业务。
第三章 收费与结算
第十条 B股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帐户,按下列标准缴纳费用:
1.个人投资者,缴纳HK$120,其中,登记公司收取开户费HK$100,开户人收取手续费HK$20;
2.机构投资者,缴纳HK$580,其中,登记公司收取开户费HK$500,开户人收取手续费HK$80.第十一条 登记公司收取的开户费,由开户人代收,按月与登记公司结算。
第十二条 B股投资者于申请开户时,应将开户的费用缴纳给开户人,如开户申请未被接纳,开户人应退回该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开户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或在开户人范围内通报;
2.取消其开户资格。
第十四条 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境外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接受未开户投资者的委托买入,导致清算和登记银行无法及时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登记,将比照《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开户申请范文3
对于还不具备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的投资者来说,参与到仿真交易中,不仅是为了“应付”开户手续,也可以为参与这项新的投资产品及早热身。
股指期货正式办理开户业务以来,各地的期货公司并没有像创业板开户时那样出现“排队开户”的状况。一方面,股指期货业务设定的高资金门槛将很大一批小投资者拦在了门外;另外一方面,股指期货业务在开户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并经历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核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相关交易经历也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自2月22日正式开户以来,尽管股指期货的实际开户数量并没有大幅增长,但开设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却出现了显著的上升。
一直对投资股指期货比较感兴趣的管先生,除了炒股外,也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于黄金T+D业务,“没有想到开户手续这样严格”,管先生告诉记者,他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到,自己在相关投资经历这项上还有所缺乏。前几天,管先生申请了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账号。他的实际体会是:“自己对操作T+D业务有一定经验了,原本以为仿真交易没有太大意义,但实际操作下来,交易特点、交易方式、价格运行特点上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管先生觉得,通过仿真交易的“热身”,他也意识到自己参加这一投资的时机还没有成熟。
事实上,尽管此次中金所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时制定了较高的资金门槛和开户手续,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仅凭一时新奇和热情就希望参与这一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复杂的程序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因此,对于还不具备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的投资者来说,参与到仿真交易中,不仅是为了“应付”开户手续,也可以为参与这项新的投资产品及早热身。
仿真交易开户动真格
与市场上大部分的仿真交易属于“游戏”性质所不同的是,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账户在开户时则动了真格。一般来说,大部分仿真交易只需要在网络上注册一个账户和密码就可以开通,但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则需要提交真实资料,并在中金所的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才可获得进行仿真交易时所需要的客户编码。
一家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同公司对于仿真交易的开户手续途径有所区别。以他们公司为例,主要有三种方式来进行仿真账户的开立。一是网上开户,在期货公司的网站上设有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报名入口,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填写开户申请表资料并进行提交;第二种是Email开户,由投资者先下载开户申请表,填写后发送邮件到指定的信箱,由工作人员进行资料的收集并提交到中金所的系统;第三种是现场开户,投资者可以到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现场进行报名。记者了解到,一些期货公司使用的是传真开户的方式,由申请者下载开户申请表资料后传真至期货公司。
当然,尽管目前仅有期货公司具备了实际开户的资格,但仿真交易开户则不一定限于期货公司。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也可以通过IB业务为申请人办理仿真账户的开户。
对于选择仿真交易账户的开户,一般来说,建议申请人到预备实际开户的公司进行申请比较好。记者了解到,不少公司也是把仿真交易申请人作为了潜在的客户群体,除了帮助进行仿真交易开户外,也将有一系列的配套服务跟进。如帮助办理实际股指期货开户业务的各种手续,开户之前和开户之后的一些培训等等。
由于中金所规定,仿真交易的开户资料必须由各交易会员录入到中金所系统,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交易所备案,因此从申请开户到实际获得账号一般需要2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很多期货公司都为客户设置了账户的查询页。获得交易账户和密码之后,从期货公司的网站上下载相应的仿真交易软件就可以进行登录和使用了。
重在学习交易规则
按照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开户客户适应性的相关规定,开户时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关的交易经历,如仿真交易至少要满足累计10天,累计交易达到20笔。事实上,仿真交易是个“练兵场”,如果仅仅为了勉强凑足这些交易经历而进行交易并不可取。在一些实际经过仿真交易的投资者看来,通过仿真交易他们的确对交易规则有了更好的把握。
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开户后,以实际申请的仿真交易账户资料进行登录后,账户中将自动获得200万元的虚拟资金,目前共有四个合约存在:IF1003、IF1004、IF1006、IF1009,为当月、下月和随后的两个季月(季月是指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其中IF为股指期货的代码,1003表示2010年3月到期的合约。以目前的IF1003的报价3300来看,交易1手需要的资金为3300×300×12%=118800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建议说,一般来说,保证金占到开户资金的20%左右比较合适,因此如果以12%的保证金比例来进行计算的话,在当前的点位中,新开仓的投资者交易2~3手较为适宜。
值得一提的是,在交易系统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具备“看多”和“看空”两个方向,因此在交易时,新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其中的差异。举个例子来说,买人IF1003的合约,就需要在合约栏敲入IF1003,然后选择“买入”,并选择“开仓”,输入指定价格。通常,在下单后,系统会弹出确认窗口,投资者除了核对价位、手数之外,投资的方向也很重要。
与商品期货所不同的是,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现金交割,因此在合约到期之前,投资者需要进行“平仓”操作。如前面的例子选择的交易为买人IF1003合约,那么在平仓操作时,就要进行“卖出”,并选择“平仓”。
除了这些基本的操作外,何时追加保证金,如何追加保证金等,也是投资者重点需要体验的环节。
改善仿真心态
虽说是虚拟财富,但是近期也有不少投资者通过仿真交易获得了较高的“收益回报”,这也提高了他们对于真实股指期货开户业务的期待。
开户申请范文4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经营规范粮食流转贷款操作和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流转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粮食流转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风险。以企业承受贷款风险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二)择优扶持。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对资信状况好、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三)全程监管。将企业资金包括粮食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运动的全过程纳入信贷监管范围;
(四)按期收回。在贷款期限内,实行按期收回与购贷销还相结合。对信誉好的企业,实行约定期限、按期偿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自主经营粮食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农发行开户的自主从事粮食收购、调销、进口(以下统称“购进”)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入市资格并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六条粮食流转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收购和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粮食流转贷款分为以下两种:
(一)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二)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异地调入(含进口,下同)粮食的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借款人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粮食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购进的粮食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流转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或者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流转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对其中的“借款原因”应写明计划购进粮食的数量、价格及货源落实情况,购进粮食资金需求及来源构成,销售渠道及预期效益,还款方式及资金来源等。借款申请人已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对借款金额、贷款方式及本息偿还情况做出详尽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另附借款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及其他保证贷款安全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能够办理保证担保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贷款偿还保证能力情况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能够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评估价值证明材料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三)能够提供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应提供证明其金额及来源渠道等情况的资料;
(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流转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流转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围绕借款申请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及其真实性。主要包括:
1、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状况;
2、借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状况;
3、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4、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对存在逾期贷款的,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以及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分析其在它行借款记录及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
(二)申请贷款的效益性。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货源是否落实,计划购进价格是否合理,销售计划是否可行,申请贷款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如何。同时,应对借款申请人已借贷款使用效益及整个经营效益进行分析,并对其总体资产负债状况及现金流量进行测算,以判断所申请贷款按期归还的可能性。
(三)申请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包括:
1、能够办理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2、能够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3、能够提供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调查自有资金的真实性;
4、能够提供规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调查核实借款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渠道,分析按期到位的可能性;
5、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粮食销售合同的,核实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分析合同履约的可能性及违约风险;
6、对实行授信管理的,还应调查对借款申请人核定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及使用情况,本笔申请的贷款是否在核定的授信额度之内;
7、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现状及其走势分析,判断借款人所购粮食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在贷款支持的价格上限或价格警戒线之内。贷款支持的价格上限或价格警戒线由农发行分支行结合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及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借款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流转贷款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省级分行根据贷款种类确定省级以下分支行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人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风险和效益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小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粮食流转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准备按时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收回的,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或其它资金中收回。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从粮食购进、储存、销售及货款回笼等环节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和及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借款人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包括销售订金、预收货款等,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在调销和跨区收购业务中,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农发行系统内转账进行,除必要的费用外,开户行不得向借款人直接提供现金。对跨区直接收购的,借款人应在收购所在地农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支取收购粮食所需要的现金,收购所在地农发行应提供提现服务,并协助开户行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粮食购进过程中,开户行要调查掌握购进粮食的实际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情况,监督资金的正确使用。
开户行应及时全面核查借款人购进入库粮食,并与所发放的贷款相核对,确保贷款按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库存核查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应督促借款人限期落实弥补资金来源,对不能如期弥补到位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直至全部收回贷款。对异地存储的粮食,应委托存储地农发行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粮食销售出库,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报告。开户行应及时据实登记台账,核减库存,调整贷款占用形态,并根据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期限监督货款回笼归行。对逾期未回笼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应全额存入农发行的存款账户,并首先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及当期应收利息,剩余部分应与借款人协商,在收回部分其它不合理贷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借款人贷款对应全部粮食销售货款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应及时采取风险补偿措施,从借款人风险准备金或处置抵押(质押)物收回,属于保证担保的贷款,要及时向保证人追偿。
对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允许其将回笼货款继续用于粮食收购或调入等经营活动,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周转使用。开户行应调查了解资金使用意向,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用途相一致,货源是否落实,计划购进价格是否合理,销售计划是否可行,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如何。在货款周转使用过程中,开户行仍应坚持钱粮挂钩的原则,及时据实登记粮食购进和出库数量,按照本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之规定加强对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对实行贷款周转使用的借款人的具体资信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借款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经营情况的分析。信贷人员应经常深入借款人调查其经营情况,按季分析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开户行应通过对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风险准备金的监督。借款人风险准备金应来源于本身的自有资金,也可由借款人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等形成。借款人在贷款前,应根据开户行的要求,将风险准备金存入指定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当承诺风险准备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自身的经营活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可自主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及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油脂流转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粮油流转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应由省级分行明确具体标准和要求的,省级分行应制定实施意见或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开户申请范文5
市场人士指出,这是央行金融市场司首次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的条件。通知共分十七条,明确了申请在银行间债市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的各项条件。
其中,央行规定,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据悉,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央行要求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者的标的物对应,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同时,该通知也指出,未来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向央行上海总部报备。已开立银行间账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并不是下发至所有银行,仅下发至16家商业银行,除了五大行外,还包括中信、光大、华夏、平安、招行、浦发、兴业、民生银行及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
此前,一些商业银行理财开户多为丙类户,去年债市风暴时,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开户一度暂停,其后也酝酿一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升级为乙类户,但央行并未正式发文规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
开户申请范文6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公章)
(乙方)
中介方:(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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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单位(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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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主要研究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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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单位 │ │成果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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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日期、等级│ │发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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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应用单位│ │技术商品转让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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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号│ │专利批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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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性质: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技术的保密要求):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法: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法: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时间: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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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 地址│ │
│术│ (公章)├───────┼─────────────┤
│受│ │ 电话│ │
│让│ ├───────┼─────────────┤
│方│ 法定代表人:│ 帐号│ │
│ │ ├───────┼─────────────┤
│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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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址│ │
│技│ (公章)├───────┼─────────────┤
│术│ │ 电话│ │
│转│ ├───────┼─────────────┤
│让│ 法定代表人:│ 帐号│ │
│方│ ├───────┼─────────────┤
│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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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址│ │
│ │ (公章)├───────┼─────────────┤
│中│ │ 电话│ │
│ │ ├───────┼─────────────┤
│介│ 法定代表人:│ 帐号│ │
│ │ ├───────┼─────────────┤
│方│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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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意见: │
│证│经办人: │
│单│(公章) │
│位│ │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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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意见: │
│证│ 经办人:│
│单│(公章) │
│位│ │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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