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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巍旅行范文1
每一秒钟,全世界的Email用户所发送的信息量相当于莎士比亚全集的16,000倍之多(假设每封邮件平均30kb)。134亿美元:2009年美国用于直邮营销上的投资;5830亿美元:用134亿美元投资直邮带来的回报,是微软总资产的四倍之多。发送181封营销邮件所产生的价值相当于购买一股微软的股票。83,689,738,832,367:发送这么多邮件带来的价值足以还清美国的国债。
伙计们,看到这些数据,你也许已经开始重新认识邮件营销的重要价值了。对于旅游行业来说,电子邮件营销有着不可小觑的意义。
消费者从旅游公司收到电子邮件促销时会有什么反应?一项针对这一问题的广泛调查显示:忠实客户会有非常强烈的购买意愿。这项针对1500名消费者的研究发现,超过80%的人会因为收到一家旅游公司的电子邮件而购买机票。
还有70%的人会预订酒店客房,60%的人进行租车预订,35%的人购买度假套餐,20%的人选择邮轮产品。其它重要的调查结果包括:接收旅游公司电子邮件的受访者中,有86%的人会通过邮件获取有关销售、打折和特惠产品的信息。51%的人订阅电子邮件了解已有的打包产品和目的地信息。48%的人通过订阅邮件获取优惠券。46%的人订阅邮件了解新的打包产品、旅游路线和目的地信息。69%的人愿意根据自己的网络行为及过往购买的产品,接收个性化内容,而不是一般性内容。同意接收旅游公司发送的邮件的人中,有48%认为电子邮件对线下购买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清华大学总裁班网络营销专家刘东明表示这项调查证明旅游业要善于利用邮件营销,数据库营销是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的方式。强有效的电子邮件营销活动,也提高了客户的品牌忠诚度。超过一半的人(55%)表示,通过邮件沟通他们对于这些旅游公司有了更良好的印象。同样比例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对某家公司及其品牌的忠诚度有所提高。
从事此项研究的Epsilon International公司执行董事Ian Hitt说:“我们的研究表明,电子邮件营销活动可以产生许多线上以及线下、可估量以及不可估量的效益。”“这些效益表现在,首先是人们直接在线预订机票和酒店,而且进一步延伸到多个渠道的品牌忠诚度。”
许巍旅行范文2
一、中国旅游正处于转型时期
首先是旅游业态在转型。市场需求的变化是导致整个旅游产业发生转型的根本,基于买方市场背景下的旅游需求主导着旅游业转型的方向。单一的以组团观光为主要方式的快餐式旅游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代旅游者的需求,在工作、生活、环境等各方面压力普遍剧增的今天,出游者更倾向于接受高品质、富内涵、慢节奏的休闲消费方式以及自助游、自驾游、修学游、乡村游等个性化的旅游方式。由此带来了旅游产业各相关环节的一系列变化,如经营理念、服务质量、产品设计等等,共同推动着观光旅游一步步向集观光、度假、休闲于一体的综合型旅游方式转变。
其次是产品结构在转型。综合型旅游方式与纯粹的观光旅游有很大不同,景点景区虽然重要,但越来越多的文化旅游产品、民俗体验型产品、休闲娱乐型产品等非景观类产品正不断进入到旅游市场,且份额逐渐增加。由此首先推动了景点景区自身的转型,杭州西湖就是成功转型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以西湖风光为吸引物构建起一个休闲娱乐的“天堂”。产品结构的转型同时也推动了旅游投资方向的转变,大量的资本由原来的纯粹观光类产品逐步转到休闲、娱乐、度假类产品的开发建设上。
第三是市场组织结构在转型。我国的旅游企业总体处于“小弱散差”的状况,虽然在加入WTO以后“狼来了”的警告不绝,但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大的改善。随着入世过渡期的即将结束,中国要兑现入世谈判中旅游领域的相关承诺,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2007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将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对外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实行国民待遇。我国是亚洲最大的客源市场,外资旅游企业不可能放弃这个即将全面开封的“大蛋糕”。可以想见,届时我国旅游市场组织结构的重新洗牌在所难免,一方面是外资旅游企业“巨头”们迅速抢占中国旅游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是国内旅游企业在冲击面前自我调整、重组、联合甚至退出。
第四是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转型。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变化与政府发展旅游产业的理念有很大关系。1986年,旅游经济被纳入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计划,由此旅游正式从一个接待型的事业组织转化为一个产业。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旅游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得到确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这为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定下了新的坐标。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旅游业大有可为。可想而知,纯粹将旅游产业作为经济增长的理念将被淡化,而其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增进人与自然和谐方面的功能将得到加强。这实质上是抓住了旅游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转型期的矛盾凸现
1、管理体制瓶颈,旅游行政管理力度与旅游产业规模不相适应。
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历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全国旅游业总收入除2003年受非典影响外连年高速增长,2006年已达893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27%,旅游业在配合中央关于扩大内需、调整结构、促进就业等经济政策上的巨大优势日益显现。
但是,与之不相衬的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权限却得不到有效加强,甚至还在萎缩。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产业的管理目前主要局限于旅行社、导游、酒店、景区,远未能覆盖到涉及范围越来越宽泛的旅游产业各个环节,也难以与其它旅游业相关产业链进行有效贯通。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管理手段还将进一步转移甚至消逝。如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在旅游业普遍存在定点管理制度随之被取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此丧失了对旅游车辆、旅游购物商店、旅游餐馆等企业的有效管理手段。再如目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酒店及景区(点)的管理主要依托的是星级酒店的评定及景区的等级评定,但是政府体制改革要求这些职能最终应当由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来承担,届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籍此树立起来的行业管理手段和权威都会大受影响。
2、法制建设瓶颈,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旅游经济的发展。
这种滞后主要表现在旅游部门法律体系至今仍不完备:
首先是没有一部旅游基本法律。旅游产业发展缺乏整体的规范和指导,基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管理实际需要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也无统一的原则和依据,导致了立法层面上的区域分割。
其次是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对薄弱。国务院有关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仅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三个,且其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归口在建设部门而非旅游部门。而现有的相关政府规章也远未能覆盖整个行业领域,许多方面存在着政府规范的缺失。
最后地方旅游立法也因各地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参差不齐,这同样是由于旅游立法中“旅游宪法”的缺失造成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当“旅游定点”制度因为与行政许可法发生冲突而在许多地区被取消的时候,有些地区还刚刚将它作为先进管理经验进行推广,这不能不说也是导致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3、组织结构瓶颈,整个旅游经济缺乏支柱企业和品牌,无法适应国际间竞争。
随着国家“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通过企业间联合、并购、引进外资等行业内自行调整,加上证券市场及政府的推动,我国旅游市场的组织结构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优化,但是整体状况还远未达到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这一点在旅行社块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到2005年末我国纳入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已有16245家,产业规模不小,但单体竞争力薄弱,全部旅行社的经营收入1116.59亿元,还达不到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一个企业的营收水平。
酒店行业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国内许多城市会出现这种情况,只要有国际品牌的酒店存在,那往往就是本市最高档的酒店之一。目前我国最大的酒店业集团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只是勉强跻身国际酒店集团的前30强,而国际酒店集团的前十大品牌已经全部入驻中国市场,并且已经开始以各大中心城市为依托,向周边城市及非热点城市进军。另外,在锦江之星、如家快捷、星宇之星等国内连锁经济型酒店快速成长的同时,国际品牌的经济型酒店也悄然进入,纷纷抢滩低端市场,中国酒店业来自境外企业的竞争压力十分巨大。
4、人力资源瓶颈,各层次人才培养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需求。
旅游行业人力资源的匮乏首先体现在一线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无法达到旅游行业服务应有的水平,尤其是餐饮业服务人员、景区(点)一线工作人员、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等。旅游需求的激增导致旅游从业人员队伍迅速扩张,许多旅游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一线服务人员的相关培训,甚至不经培训就仓促上岗,这是形成目前全行业服务质量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我国旅游行业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除星级酒店外,我国旅游行业现有相关标准体系更多的是对硬件设施配置的要求,而对于各类服务人员的岗位要求、操作程序、服务水准、效果目标、绩效考核等细节则少有规范。
高层次旅游人才的供不应求同样严重制约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这其中主要包括旅游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等院校旅游专业师资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虽然我国高等院校的旅游专业系科建设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但是所开设的子专业非常单一,许多相对“冷僻”的旅游专业岗位得不到人才补充,且旅游管理理论与实践也不能很好地结合,真正的旅游高等教育体系并未形成。同样受我国旅游企业“小弱散差”的影响,旅游行业自行培养人才的机制、与国际间人才交流的机制也不成熟,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旅游人才流动异常,人才成长环境相对恶劣。
三、相关对策措施
1、体制改革是旅游产业既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旅游产业发展到今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旅游局已经把所有的行政权限发挥到了极至,尽管从未停止过在创新管理方面的探索,但旅游产业许多领域仍然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管理甚至是根本无法施加影响力的。对于旅游景区(点)、旅店、餐饮业(包括酒店、酒吧、咖啡馆、茶室)等长期以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似管非管的专业旅游产业领域,应当明确归并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上海、杭州等地成立了旅游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旅游相关的文化、建设、交通、卫生等部门的关系成效明显,这种尝试值得推崇。但是笔者认为,根本上还是应该从国家层面对各部门进行协调,特别是处理好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的利益关系,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公权运用不当”的局面,从源头上理顺管理体制。
2、建议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规范和引导整个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地方层面要求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的呼声很高,但就全国而言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度十分滞后。目前来看,由下而上推动旅游法制体系建设的收效甚微,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牵头启动旅游基本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从法律层面上对旅游产业所涵盖的范围、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对本产业与公安、工商、交通、建设、卫生等各相关部门及产业的关系进行界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推动旅游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3、建立符合旅游业转型发展的新的旅游经济运行机制。目前我国以“食、住、行、游、购、娱”为基本要素的旅游产业链已经形成,而且随着旅游外延的不断扩大,其他产业链中的许多环节也正在向旅游产业集聚。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协调、对资源的有效整合、对投融资的正确引导、对扶持政策的出台落实等,协调好旅游产业发展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而旅游企业自身也应当“苦练内功”,以文化和品牌为战略,借政府之力,共同推动建设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新的旅游经济营运机制。
4、建立有效的旅游人才培育机制。中国是旅游教育的大国,但未必就是旅游教育培训的强国。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高等院校旅游专业课程体系,建立长远的旅游业人才培养规划,对相对单一的旅游系科专业进行析分,使人才的培养方向及相关课程的设置更贴近市场的需求。同时,院校、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间也应当进行有效的学术及人才的交流沟通,做好在岗培训及进修,建立起产、学、研相结合的教育、科研机制,使所培养的人才能适应未来旅游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从政府层面上讲,在引导院校做好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应当在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加强国际间人才交流上下功夫。例如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出台政策吸引紧缺型人才,扶持“冷僻”岗位从业人员(如小语种导游、调酒师等)的培养和就业安排等,以此推动科学合理的人才培育机制的形成。
5、改革现有的旅游经济考核指标体系。我国的旅游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延用至今,为了做大旅游产业,这套考核体系主要强调的是旅游人数、旅游收入以及旅游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增加,而对于旅游产业自身的效益、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却考虑不多。做大更要做强,转型期旅游经济的指标考核体系应当更多地关注旅游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作的贡献。突出旅游产业对税收的贡献份额,突出出游人数及出境游人数的增长,注重游客逗留时间及消费量的增加,注重入境游客消费的增加,引导旅游产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6、区域间加强联合。虽然我国是旅游大国,旅游市场已经向世界开放,但国内各大旅游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之间甚至区域内却仍然存在着市场的壁垒或分割。各区域、主要旅游城市各自为政、竞争激烈,无法形成合力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可喜的是这一问题已经被旅游界所意识到,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等地区的主要城市纷纷组建政府牵头的旅游合作组织,旨在打破地区间旅游市场的壁垒,实现区域内旅游的无障碍化。但是,还有许多实质性的合作工程需要进一步推进,如区域内同质化资源和产品的整合,产品、线路的整体包装设计,区域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推广等。通过对主要旅游区域内零散旅游城市及资源的整体打造,形成几个在国内具有代表性、在国际具竞争力的旅游地理板块,共同提升中国旅游产业在国际旅游市场的整体实力。
许巍旅行范文3
去年10月,在具有浓厚艺术气息的四川美术学院,第二届“保时捷溢彩心”艺术作品征集活动经过两轮评选,最终评出了获奖作品。
获得第一名的是李成的作品《高兴》,作品描绘的是一群山区孩子欢呼雀跃迎接来访车队的场景,表达了孩子们身上与生俱来的质朴与天真。对于获奖者,主办方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除了为前十名获奖者提供现金奖励,还将资助前三名获奖者前往德国,参观德国著名的艺术院校以及保时捷工厂、保时捷博物馆。
所有获奖的作品如今正在2012年举办的艺术展及全国各地保时捷中心进行巡展。通过艺术作品征集让社会各界更多的人关注偏远地区的儿童教育问题,保时捷“溢彩心”公益项目显示出了其致力于支持中国青少年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期企业社会责任。
这其实只是“保时捷溢彩心”项目的一部分。保时捷中国首席执行总裁柏涵慕说,他们想要创造的是一个“大伞式”的项目:目前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即是保时捷与四川美院合作的艺术大赛;另一部分则是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的“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项目。
他说,未来这把爱心大伞还会越来越大。因为未来有很多种可能性,会有更多的项目进入到大伞下面来。“保时捷溢彩心”这把彩虹大伞,是保时捷这个世界品牌跨越地缘界线、跨越民族和人种而做出的对下一代的承诺,也是基于百年来这个古老汽车品牌对于企业责任的深刻理解。
2009年至今,保时捷共捐赠了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以及六辆经过特殊改装的Cayenne用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中国教育部在四川和甘肃两地启动的教育援助项目。
交通工具也是公益的载体
一个豪华跑车品牌做公益项目或许拿出真金白银并不让人讶异,但最开始让人们难以廓清的是,保时捷在条件恶劣的山区为什么会捐赠动辄百万的豪华SUV?而不是用同样多的资金去购买更多的普通车型?
直到记者看到这几台经过改装的保时捷Cayenne,才真正理解到保时捷的用心。这些被捐赠到山区的Cayenne,除了闪亮的白色,车身上都印有“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与“保时捷溢彩心”彩色Logo字样。据柏涵慕介绍,这些车子的轮胎和底盘都是做过特殊保护的,因为山区的路况条件要防止一切对车辆底盘的伤害。另外,在车顶还有一个特别储物空间,这样能够储放更多物资,这些改装全部在保时捷德国总部工厂完成。
可以想像,经过改装后的Cayenne已经能够适应山区的恶劣条件,并且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越野车。在把教育物资和一批批培训指导人员运送到项目点的过程中,这种平台化的运输工具显得至关重要。Cayenne宽大的车身、出色的运动特性和装载容量,能够迅速安全地将教育资源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交通不便的地区。
2008年汶川地震后,来自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于这个灾难之地。然而在四川与甘肃交界的更偏远地区,由于长期缺乏师资力量,加上震后这里的众多学校被破坏殆尽,使得这里的教育环境亟需外界帮扶。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教育与儿童发展项目处处长Lata Menon女士介绍,“对于当地教育资源比较缺乏的情况,通过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可以有效帮助当地切实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运送的物资包括教师培训资料、学生用具、图书、体育用品等等。”
保时捷捐赠的Cayenne汽车克服了极端气候和恶劣的地形条件,走访位于四川和甘肃两省交界处的项目点。与此同时,由项目所组建的导师团队成员也随同“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为学校的教师提供现场的培训和指导,为学生提供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等一系列综合辅导。
三年来,四川,甘肃两省偏远地区的3000名教师及55000名学生因此而受益,该项目提高了这些地区贫困山区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其中包括建立在大山里的村级小学。目前,这个项目仍在由保时捷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不遗余力地持续推进。
柏涵慕说:“‘保时捷溢彩心’是我们对下一代的承诺,我们也号召保时捷所有的员工、各家保时捷中心和所有的车主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四川和甘肃推行的‘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项目。”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项目进展顺利。截至去年12月底,“移动教育资源与培训中心”项目不仅将实施目标提高到为441所学院的8189名教师及131804名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教育质量,更将其覆盖范围从四川、甘肃两地扩展至云南,同时还将把资助时限从原定的三年(2009年~2012年)延长至五年(2009年~2014年)。
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
到过地震灾区青川的人都知道,实际上青川的物资和再建的硬件工程已经非常完备,缺少的是师资和心理的辅导。“当我们到了青川,看到他们灾后重建的校舍是非常新的,硬件设施已经很完善了。但是他们的师资力量是非常缺乏的,心理辅导也没有人做。”柏涵慕说。
他的话恰恰说出了大部分援建项目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何在物资已经足够丰富的情况下,去改变震后灾区的精神生活。
红光小学是位于青川县的一所小学,震后重新建起了教学楼。每天正式开课的班级很少——因为学生人数不多,全校只有几十个孩子,教学楼里有超过五分之三的教室是闲置的,只有一层和二层的部分教室坐满学生。
许巍旅行范文4
「关 键 词行政程序,正当程序,程序违反,法律效果
一、违反程序规定的概念
违反程序规定之意义(以下简称程序违反)
首先需要界定的是本文所称之程序规范。除了指行政程序法中所规定者外,其它如宪法、法律、行政命令或行政规则,只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或代表国家作成意思表示且对外发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于该过程中所须遵循之方式、步骤等,[1]皆属之。依此反观程序之违反则是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方式或步骤而作成行政决定,在程序有所欠缺或具有瑕疵,即为程序违反。
广义的程序违反[2]包括:(1)误写、误算或其它类此之显然错误:如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2)管辖之违反:指未经授权违背专属管辖权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如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之规定。(3)要式之违反:法律规定必须以一定方式作成,但行政机关未依此方式作成。如必须以书面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以言词为之。(4)与人民参与无关之内部程序之违反:如行政程序法第158条第1项第3款,订定之命令应经其它机关核准而未核准者,属机关间或机关内部程序的违背。[3]
狭义的程序违反(正当行政程序之违反):狭义的程序违反亦被称为是正当行政程序违反,乃行政程序法中有关程序违反最重要也最需要讨论的部分。正当行政程序违反涉及正当法律程序基本要素之违反。此部分将于其后详述之。
“行政程序法”之适用关系
“行政程序法”总则以及在其余各章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处分、法规命令以及行政计划均有行政程序之规定,在适用上,以总则为原则,但在各个行政行为有例外之规定自从其例外之规定。须要厘清的是,其它法律对行政行为之作成亦有程序上之要求时,其与“行政程序法”间适用的关系为何?
“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此规定除了表明本法原则上适用于“行政行为”外,更为其本身在适用上定位为行政程序之普通法。其意义在于行政程序法在程序保障规范体系中,属“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之作成至少须满足行政程序所规范之标准,即若其它法律规定之程序规范较行政程序法规定更严格更能保障人民之权益,自适用其它法律规定之程序,其它法律虽有程序规定,但其保障之程度较本法为劣者,则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至于在判断其它法律规定是否确实较本法严格,此时不得仅以个别法律之有无或特别专章规定之有无作为依据,应就该法律、专章之规定及其个别条文,整体综合检讨其程序保障之程度与本法相较,若本法程序保障程度仍较严格,则应解为仍有本法适用之余地。[4]
二、程序违反之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广义程序违反及其法律效果
(一)误写、误算或其它类此之显然错误
行政处分一章中规定,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它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申请更正之。此为“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所定。该条立法理由中指出:“行政处分中所具有之误写、误算或其它类此之显然错误,依行政法学之通说,并不构成行政处分之瑕疵,且相对人亦不得对此错误主张信赖保护,行政机关自得随时或依申请而为更正。”行政处分中所具有之“显然错误”,与行政处分瑕疵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不同,此乃立法者之价值判断,事实上,其仍属程序瑕疵之一种,仅立法者认为于此情形,相对人无法对此错误主张信赖保护,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申请更正。[5]
行政处分之“更正”与“撤销”,在外观上虽然都是必须就行政处分有所变更,但是两者就行政处分本身而言,前者仅是改正明显之错误,并未影响行政处分原本之效力,故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将已生效之违法行政处分予以废弃,使其失去效力,因此尚须考虑信赖保护之问题。[6]
“显然错误”,一方面可以自行政处分所记载之事项,依其文义可以明确得知行政机关所欲作成之正确决定;另一方面则是从相对人而言,若相对人从行政处分之内容,发现该处分有误,并且毫无困难地知悉行政机关原本所欲决定之主旨时,即属显然错误。此等错误之发生,并非行政机关于“意思形成”过程中所致,因此可使处分机关更正。“更正”需要注意的是,事后之变更,必须是使行政处分所记载之事项与行政处分外观上可得而知之“决定主旨”相一致,不能逾越此范围,否则属行政处分之撤销,而非更正。[7]
(二)管辖权或权限之违反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限的讨论,在行政处分之作成,学者多称为有管辖权,但在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之订定则称为有权限。事实上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限之范围,两者只是观察角度不同而已。“管辖”系就主观面观察,系指“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有执行特定事项之权:“权限”是就客观面观察,是指管辖之标的。也就是说,管辖是指“管辖机关”管什么,着重在主观面的“管辖机关”。“权限”一词着重于客观面上,管辖机关“管什么”上。[8]
1.行政处分之作成。依“行政程序法”第11条第5项之规定:“管辖权非依法规不得设定或变更。”此即管辖恒定原则。行政机关所为之行为(特别是行政处分)必须在事务、地域及层级管辖中拥有管辖权,若违背管辖规定,该行政行为即有瑕疵,其结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及115条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11条: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其中第6款规定“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因而在此情形下,该处分无效。第115条:行政处分违反土地管辖之规定者,除依第111条第6款规定而无效者外,有管辖权之机关如就该事件仍应为相同之处分时,原处分无须撤销。
将此二规定连同观察下之结果为:(注:参阅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锵、周志宏:《行政程序法实用》,第39页。)
(1)违背土地管辖之管辖专属,该处分无效(第111条第6款)。
(2)违背非属专属管辖之土地管辖,有管辖权之机关如就该事件仍应为相同之处分时,该处分无须撤销(第115条)。
(3)违背非属专属管辖之土地管辖,但有管辖权之机关就该事件应为不同之处分时,该处分得予以撤销(第115条)。
(4)违背事务管辖规定,且属重大明显之瑕疵者,该处分无效(第111条第6、7款)。
(5)违背事务管辖规定,但不属重大明显之瑕疵者,该处分得予以撤销。
依德国立法例,欠缺权限之行为无效,仅限于违反土地专属管辖时所作成之处分。台湾“行政程序法”起草之初,亦如此规定。但其后却将“土地”二字去除,只规定专属管辖,又在其后加上缺乏事务管辖之权限,亦为无效。若从“行政程序法”第18条[9]观察,可以了解,欠缺事务管辖之权限,可经补正而生效,未经补正,该处分为违法而应予撤销,并非无效。因此,第111条第6款规定的“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与第115条合并观察的结果,应将专属管辖解释为土地专属管辖方为正确,而有上述的结论产生。[10]
2.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之订定与。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须为授权法律所明定或属职权范围事项所得订定之机关与已订定或,否则将产生无权限之行为,而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详细论之,有权限之机关未自行订定,交由下级机关拟订,惟时仍以该有权限之上级机关名义为之,应认为无瑕疵,但若有权限之上级机关不自行,而委由无权限之下级机关,则不应允许,[11]而使得该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无效或得撤销。
(三)要式之违反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成,而行政机关未依此方式作成,则该行政行为即违反程序。各个行政行为需要遵守之方式及未遵守时之法律效果为何,以下说明之。
1.行政处分。“行政程序法”第95条第1项规定,行政处分除法规另有要式规定外,得以书面、言词或其它方式为之。由此可知行政处分之作成,以方式自由为原则,除法规另有规定须具备特定形式,行政机关应依规定作成。行政处分之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者,如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2款,行政处分无效。
另外,以书面以外方式所为之行政处分,若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作成书面,处分机关不得拒绝(第95条第2项规定),若行政机关拒绝,此一申请属于程序行为,原则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仅得对本案实体决定不服时一并声明(第174条参照)。
书面作成之行政处分,自须记载一定之事项,以表明其决定之内容及其它重要事项。就书面之行政处分应记载事项,“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1项有详细规定,若应以书面作成之行政处分未依规定而为记载,其所涉及者系不能辨明处分机关或构成行政处分重大明显之瑕疵(如决定之主旨不明确),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1款或第7款,行政处分无效。另外,对于第95条第2项经要求作成书面之行政处分,亦准用第96条第1项之规定而为记载(“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2项参照)。
2.行政契约。“行政程序法”第139条规定,行政契约之缔结,应以书面为之。但法规另有其它方式之规定者,依其规定。此为行政契约要式性之规定,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定方式作成书面,即构成行政契约一般无效事由(此系相对于行政契约因有别于私法契约所定之特别无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141条第2项及第142条参照),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条第1项,准用民法第73条,该行政契约为无效。
3.法规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7条第3项规定,法规命令之,应刊登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若未依法定方式完成公告,该法规命令不生效力。应依法规命令之特性,须以一定方式,才能使人民知悉并加以遵行,故应依其方式。
(四)信息程序之违反
“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并非行政机关依职权所行之程序,而系由当事人申请。不过,此系属当事人程序权利(注:有关当事人之程序权利,参阅陈敏:《行政法总论》,自版,2003年1月三版,第760页以下。)之一种,行政机关除有法律所规定之情形外,不得予以拒绝(第46条第2项参照)。若行政机关无法定理由而拒绝当事人之申请,该行政程序之进行即具有瑕疵,而所为之行政决定亦具有程序瑕疵。[12]
有关阅览抄阅卷宗之决定,本属程序行为,行政机关若拒绝,亦可被认为系广义的程序违反。拒绝在性质上为行政处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可对之声明不服,惟原则上必须仅得于对本案实体决定不服时一并声明(第174条参照)。
(五)与人民参与无关之内部程序之违反
如“行政程序法”第158条第1项第3款法规命令订定时,如应经其它机关核准而未经核准者,无效。此系属机关间或机关内部程序的违背,并未影响人民程序参与权。[13]
狭义的程序违反(正当行政程序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
若要以程序保障基本权利,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至少要具备四个最低要求:[14]
1.告知(notice)义务。行政程序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有适时知悉与其利害攸关的行政决定及处置之权利。依告知的时点及作用分为三种情形:(1)预先告知;(2)事后告知以及;(3)救济途径之告知。[15]
2.听取意见(hearing)义务。行政机关在作成决定之前,应给予该人民表达意见与观点的机会。
3.公正作为(fair-act)义务。行政机关应以公平的方式处理人民所提出的意见,并作成公正决定。
4.说明理由(give reasons)义务。行政机关于斟酌人民全部陈述、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后,应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以下根据四个基本要素,对照台湾“行政程序法”上之规定,依法律规范的顺序,逐一讨论程序之类型及其违反之法律效果。[16]
(一)违反公正作为义务之效果
1.应回避而不回避
(1)类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17]回避原因有三:因公务员职务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之回避(第32条第1、2款);避免预设立场或存有主见之回避(第32条第3、4款);其它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第33条第1项)。
回避之方式亦有三种:公务员“自行回避”(第32条)、由当事人“申请回避”(第33条第1项)及由公务员所属机关“命其回避”(第33条第5项)。
(2)法律效果。在实务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经常忽略遵守回避制度,若是发生“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形而作成行政处分,[18]其法律效果如何?依第111条之规定,此情形尚非无效之事由,但有无回避对于终局行政决定确有“重大”之影响。由于回避制度乃在确保行政决定公正作成之目的,因此若按程序之进行,公务员之回避系在陈述意见(或听证举行)后始为之,鉴于陈述意见(或听证)对于行政处分之决定重要,应重新进行陈述意见或听证程序,始能治愈未及时回避之瑕疵;其未重新进行陈述意见或听证程序者,应与“自始未回避”为相同处理,此情况因其无从“及时补正”,应“推定”所为之终局处分为违法,而使法院得撤销之,此亦台湾地区目前实务[19]之见解。反之,公务员于陈述意见开始(或听证举行)前即已回避,应认其先前未回避对于终局处分不生实质影响,该程序违反之瑕疵,已因及时回避而治愈。
2.机关组成不合法
(1)类型。
“行政程序法”第114条乃有关瑕疵行政处分[20]之补正,其中第1项第4款规定“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此时违反程序之行政处分已因事后补正,而使瑕疵治愈。由此可知行政处分应由合法之机关成员作成,始为有效。机关组成不合法之情形有二:[21]依法应由合议作成之处分,未经合议程序。须注意者为,组织形态虽属合议制机关,但法律未规定行政处分之作成须经合议程序,此时若由首长单独决定而对外作成处分,其效力并无问题。合议机关组成不合法。例如表决违反可决人数之规定或未具法定身分者参与表决。
(2)法律效果
关于机关组成不合法之第一种情形,依第114条第1项第4款规定,得因“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而补正。[22]如其未能及时补正,自应为得撤销之原因。第二种情形在行政实务上甚少出现,因合议机关在实际运作上通常以征询有无异议的方式通过,或虽有表决亦未详细记录参与表决者之姓名,不过就理论上而言,如影响意思形成,则应认为该决定违法,而得撤销。[23]
3.曾为片面接触
(1)类型。
“行政程序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除基于职务上之必要外,不得与当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为行政程序外之接触”。本条原则上适用于各个行政行为。[24]禁止程序外接触系为求行政程序之公平、透明,避免行政机关受到不当之干扰,造成行政偏颇,影响到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但是,如果接触确实有其职务上之必要,严格限制不得与当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接触,亦可能造成执行职务之困难,因此本条第1项有例外规定。
但如公务员非基于职务上必要而接触,按本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应将所有往来之书面文件附卷,并对其他当事人公开。如其接触非以书面为之者,按同条第3项规定,应作成书面记录,载明接触对象、时间、地点及内容。[25]由此可知,违反禁止程序外接触之瑕疵,仅须以书面附卷,并对其他当事人公开,即可予以补正。[26]如不为补正,而为得撤销之事由。
(二)违反听证及陈述意见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除第1章第10节(第54-66条)对听证程序之举办有一般性规定外,在各个行政行为对于是否举行听证亦有所要求。[27]至于陈述意见,仅于行政处分(第102-106条)以及法规命令(第154条)有其相关规定。对于上述二者,听证与陈述意见被合称为广义的听证权。
广义听证权之程序违反大致可分为三种:(1)预告程序有瑕疵;(2)未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或未举行听证;(3)有关程序进行时之程序违反。以下分别详述之。
1.预告程序有瑕疵
(1)类型。预告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之前,应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得以知悉并有适当的准备期间,或于作成行政处分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使其于一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预告程序分为两种方式,一为通知,一为公告。关于听证之预告,见于“行政程序法”第55条(各式行政行为通用)及第156条(法规命令)。陈述意见之预告,则规定于第104条(行政处分)及第154条(法规命令)。
预告程序中行政机关造成的程序违反情形可能有未为预告(通知或公告)、预告之准备期间不适当、预告之内容错误等。
(2)法律效果
未为预告
行政机关违反第55条听证举行,或违反第104条陈述意见给予之预告程序,此情形既无从参与听证或为意见陈述,其效果应与未为听证程序(广义)相同(见下述2.)。
预告之准备期间不适当
听证程序(广义)之准备期间若不合理,将使当事人无法有效行使听证权。如有违反,除及时在听证开始前延长准备期间或及时延长陈述意见之期限外,应认为属不能补正之程序瑕疵,构成行政处分得撤销之原因。至于法规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条规定,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因此有无举行听证之必要,完全系于行政机关之裁量,是否有预告之准备期间不适当之问题,尚有疑义。
预告内容错误
若通知或公告之内容,系属于重要事项而发生错误情形时,在听证,如第55条第1项第2款有关当事人之记载以及第3、7款有关听证之期日及场所。在意见陈述,如第104条第2款有关作成不利处分之原因事实及法规依据、第3款得提出陈述书之意旨以及第4款提出陈述书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在行政处分之作成,原则上行政机关对于上述事项应及时补正,使处分相对人得以适当行使听证权(广义),否则应认为系属不能补正之程序瑕疵,而构成得撤销之原因。
2.未举行听证或未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因听证与陈述意见对于行政决策之重要性,于程度上有别,其程序违反之效果,自应有所不同。
(1)未举行听证。在行政处分方面,行政机关依照法规明文规定,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者,无论法规是否规定“应依听证记录作成处分”者,皆属于“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7款所谓“重大明显之瑕疵”而为无效。[28]
至于法规命令之订定,“行政程序法”第155条仅规定机关“得依职权举行听证”,未有如行政处分中第107条第1款所谓法规明文规定应举行听证之规定。是法规命令订定时,应听证而未听证之情形,不在立法者设想之列。[29]
(2)未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行政处分未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行政程序法”第11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而补正。但必须是对原违反程序所作成之实体决定不生影响,始得补正。其未及时补行陈述,或虽补行陈述而行政处分结果将应因而变更者,处分之相对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原处分。[30]法规命令中未依第154条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其所订定之法规命令,则应与上述行政处分未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而为相同之处理方式。[31]
(三)违反告知义务之效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它行政行为,……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违反决定告知义务的情形约有三种:未为告知、告知内容不完全以及告知内容错误。
行政处分决定之告知,依第110条第1项规定:“书面之行政处分自送达相对人及已知之利害关系人起;书面以外之行政处分自以其它适当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时起,依送达、通知或使知悉之内容对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未为告知之行政处分根本无从生效。至于告知内容不完全或错误,则依告知之内容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亦即违反告知义务之程序违反,并不影响行政处分之成立,影响所及者为行政处分生效之时间与内容而已。
至于法规命令,“行政程序法”仅于第157条规定告知方式,须经践行程序,对于未经之效果并未规定。“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日施行者,自公布或之日起算至第三天起发生效力。”依法规命令之特性,若不经,如何能够达成使人民遵行之目的?对照前述仅影响特定人权益的行政处分,尚须经告知,并按其告知之内容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依“举轻明重”之法理,影响不特定多数人民权益之法规命令,更须经,且依之内容对大众发生效力。[32]
(四)违反说明理由义务之效果
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将理由告知当事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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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铝单板;行业需求;发展
中图分类号TU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0-0101-02
在我国,目前建筑铝单板产品经过近20年的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知识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带有中国特色的产品结构体系。由于建筑行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各部门、各企业、各种产品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没有规范的铝单板市场秩序与市场行为。价格的无序竞争,使一部分伪劣产品活跃在市场上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根治。为了铝单板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建筑主管部门了建筑铝单板的“三证”制度,即施工资质证、生产许可证和设计资质证。以求铝单板行业有更健康、有序的发展前景。
1铝单板的特点
铝单板采用的是优质铝合金板材做为基础材质的,然后经过数控折弯等技术成型,表面喷洒的涂料则是一种新型幕墙材料。其拥有以下的特点:重量轻、钢性好、强度高;优良的耐久性、耐腐蚀性;工艺性好;涂层均匀、多种多样的色彩;污渍不易沾染,便于保养清洁;施工安装快捷方便;有利于环保,可再回收利用。其适用场合也很普遍,如:阳台,会议厅,机场,医院,车站,等高层建筑物的地方。
2 铝单板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2.1市场不规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许多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竞相压价,垫拖款和假冒伪劣等恶性竞争问题,而铝单板行业则在这些恶性竞争问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铝单板行业内大部分的企业主动或者被动地参与其中,就会出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竞相压价,企业间愈演愈烈的价格战,导致企业行业利润摊薄,应收帐目巨大,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铝单板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利益。在这样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就行业内应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联合与合作、倡导有序竞争、遏制恶性竞争成立行业相关组织等达成共识,最终制定了《铝单板行业标准》并得到了普遍的支持。
2.2无序竞争
在铝单板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市场无序竞争和供需矛盾等方面的问题,铝单板行业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产品质量。其主要表现有:有些企业为了获取订单竟把价格调到同行共认的制造成本以下,铝单板的质量要求得不到提高;还有的企业产品以次从好,用普通的材料来充当品牌的等等不规范的销售行为,都严重危害了铝单板在今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利益。
2.3质量不过关
铝单板的主要构造是由角码、加强筋和面板等部件组成。涂料则采用美国PPG、荷兰阿克苏诺贝尔、韩国KCC等知名品牌的涂料,所以造价会特别高。因为价格原因,有些建筑在选择吊顶的材料的时候,通常会想要节省钱而不考虑质量问题,这样的话,一段时间以后就发现吊顶出现很多的问题。为了不在后面发现问题时而后悔,我们应该注意到选择吊顶材料的重要性,在选择吊顶的材料时要更加地注意更加的小心。
3 我国铝单板产品的性能及需求分析
3.1具有高档装饰性能
作为建筑外装饰的一种主要的选择对象,铝单板与玻璃、瓷片、铝塑板、大理石、蜂巢板等外装材料相比,因其优越性的独特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与玻璃、瓷片等材料相比,铝单板具有图案丰富,效果逼真,外观精致,纹理清晰等特点。其采用的国际新型先进图纹装饰材料,图案高档华丽、图纹牢固耐磨、品质卓越、形状雅致多样,体现造型美,是首选的高档建筑装饰材料。
3.2节能环保
1)使用铝单板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环保。用过的材料可再回收利用,不仅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还能减少材料资源的浪费;
2)易清洁,维护方便,符合环保要求。无毒、不含甲醛、无有害气体释放,不必再为对身体伤害和装饰后胶类物质和油漆带来的异味而担忧;
3)可加工成各种复杂的造型,可塑性比较强,其背面可填充隔音、保温、吸音等材料,能更加丰富其功能;
4)将国际化标准及健康、低碳、节能、环保意识用先进的技术融入每件产品之中,使客户要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营造实用、美观、人性化、个性化的公共空间和家居天堂。
3.3色泽多样化
铝单板外观形状是多样化的,而且质感独特,色泽丰富、持久,能长期保持不粉化、不褪色,使用寿命长,也能够适应如今变化无穷的外墙装饰,而且可以按设计及客户的要求任意选择喜欢的颜色,真正意义上拓宽了设计师们的想象空间。颜色是一部分,其表面也非常光洁,同方向无色差,平整度较好,现场加工性做的也很出色,可以为现场建筑误差所引起的外墙尺寸变化做出处理,也能缩短安装工期,为减少车间加工周期提供了条件。
3.4刺激感官效果
造型的多样化以及色泽的多种多样再结合设计师们独一无二的设计作品,以铝单板为材料制作的大型高层建筑物可以说是总能刺激到我们的眼球。还能有效的舒缓由于封闭式的环境所造成的压抑感,开阔视野空间感观性。
4我国铝单板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4.1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化发展
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就是一个企业的成本管理,具有普遍的、基础的战略意义。同一行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最主要的就是要强化内部管理,从企业自身抓起。因此,只有管好公司的成本才算是抓住了根本,大多数的管理活动都是围绕成本而开展的,施工企业的管理,成败就在于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上。随着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内部管理趋势也向着战略化发展,有明确的目标,有高新的技术,有最适宜的管理。
4.2产品分类多样化发展
铝单板是一种新型的材料,而且品种比较多,所以到现在还没有找到统一的分类方法,一般都是按照其产品功能、用途和表面装饰效果来进行分类。
4.3由简单装饰到品位的升级
随着我国在世界的地位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始了解和使用中国的铝单板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我国五金产品的发展。近几年,全球经济实现一体化,中国工业的发展将成为世界五金工具产业的主力军,由于市场对我国建材产品的包装、质量和供货期限等的高要求,我们将着重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将产品与人文环境、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结合起来。其中心地位引力和巨大的市场将会吸引国际市场向中国制造中心转移。
4.4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期
根据中国铝单板产品市场调查,产品的需求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国内甚至国外的需求都在不断的增加,在各地城市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拉动下,铝单板市场将会继续保持增长。市场主要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导,中小型企业为辅助,在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重点工程、外资工程、大中城市形象工程以及国外工程建设中,为本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成为本行业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品牌创优的主力军。由于产品差异性小,导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竞争会使企业认识到共同协作的重要性,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和开拓,更有利于企业之间能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有限资源,形成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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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能源机构(IEA)称,他们的路线是正确的,而最重要的是科技创新。现在清洁能源领域已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例如,可再生能源、高能源效率和低污染技术等。但是分析家预计该领域在未来的20~30年中将会出现真正的投资激增。
转变正在进行
在20世纪,当矿物燃料成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力的时候,我们的经济特点是大量的人工劳动、大型工厂以及物质资料的生产。那时我们认为世界上的资源好像是无限的。现在我们遇到了资源枯竭、矿物燃料所带来的限制以及气候变化的问题,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我们的能源消耗并转而投向对环境更加友好的方法。
现在,技术创新推动着我们的经济发展,通过服务和内容等非物质资料来改善我们的生活质量。技术创新也将成为解决能源挑战的关键,解决这项挑战的唯一途径便是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并以一切可以想到的方式来节省能源。
电子行业在这项转变中将承担重要的角色。用于产生可再生能源的技术,例如光伏系统、非粮食型生物燃料、风能以及混合动力汽车,得到了著名芯片公司的关注。
技术解决方案
不过,引入可再生能源资源来发电会给现有的电力网络基础设施带来新的挑战:
如何解决负载数量的增多,如何将各种非本地的能量来源集成到同一电力网格上,如何解决不同能量来源之间的波动(考虑到风力发电厂),如何更高效地传送电力,如何确保电力供应的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这些挑战推动着“智能电网”向前发展。智能电网将有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和传统能源的高效集成,根据资源的可用性和用户的需求来管理电力分配。同大多数即将出现的新型节能技术一样,智能电网的发展将由功率转换系统的进步所推动,特别是功率电子器件的进步。其结果将是,能源供应的效率和可靠性提高,而能源消耗反而降低。
除了改变行为以及提倡在住宅和办公建筑中进行节能活动之外,一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基于传感器的高效智能的ICT(信息与通信技术)系统、更高效的功率转换以及固态照明,将会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
功率电子技术的角色
用于产生和转换能量的功率电子技术覆盖了ICT的供电、电机驱动,太阳能转换器以及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等大量应用。现在,超过60%的电能会流经硅基器件。改善功率电子系统的性能似乎日益成为显著降低电力消耗的关键因素。
必须开发出能够在高电压、高电流密度和高温条件下工作的更高效、更快且更可靠的固态器件。对于半导体开发人员来说,这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功率电子器件正在接近硅材料的固有极限。
能源产生器件的进一步创新和改善将需要使用宽带隙半导体,后者能够用于生产具有较高击穿电压的器件。其中,最好的备选材料似乎是III族氮化物宽带隙材料,因为它们同时具备高电压和高电子速度,从而显著降低了在高压下的开关和传导损耗。
这些宽带隙半导体将成为更新、更清洁技术的基础,例如,在混合动力汽车行业或太阳能转换器中。的确,尽管它们仅仅代表了整个半导体市场大约10%的份额,但是功率电子行业的复合增长率(>11%)要高于整个半导体行业(大约7%)。
但是,当新型功率电子技术的成本与现有解决方案不相上下时,它只能作为现有技术的替代者或新技术的催生者来被市场接受。因此,最为重要的是找到能够提供性能和成本最佳结合点的材料和工艺。氮化镓(GaN)被证明就是这样的一种材料(如图1所示)。
在IMEC,我们曾对击穿电压超过1000V的硅基GaN开关器件进行了演示,其传导损耗要比现有最好的Si基功率电子器件低一个数量级。更高的开关频率还允许我们显著地减小功率转换器的尺寸,为功率电子的更高密度集成开启了非常有趣的前景。另外,GaN具有非常有前途的低功耗前景。
现在,GaN等宽带隙半导体是通过在昂贵的小直径衬底(例如,蓝宝石和sic)上外延生长得到的。使用Si作为III族氮化物元件的衬底不仅更便宜,而且具有通过增加晶圆直径来降低成本的良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