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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资金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按照国际上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0%时,就宣布该国家已经进人了老龄化社会。现在,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5亿,全国人口有13亿,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了11.5%,说明我国已经进人了老龄化社会。在1.5亿老人中,有大约5000万在城市,他们大部分已经有了职工养老保险。剩下1亿人在农村,他们也需要实现老有所养。
而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大量年轻力壮的农民离开家乡投人到打工的潮流中,掀起了一股民工潮。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村空巢家庭的出现,许多老人的日常生活状况得不到子女的照料,甚至经济来源也仍然要靠自己挣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同时,随着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独生子女的出现,4-2-1家庭结构变化使得年轻家庭的养老负担沉重,巫需社会来帮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由此,在农村实现社会养老模式已迫在眉睫。
为顺应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以前必须全部覆盖。实行养老保险以后,每个农民的养老保险金每月至少能拿到55元,并且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与以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农民个人交费、集体补贴和财政补贴来共同组成这个资金来源,其中财政补贴占大头。这就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重要条件。
二、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蔽义
1.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在我国农民的人口比例占大部分.他们的生活好坏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民生,新农村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与老农保靠农民自己缴费的自我储蓄方式不同的是,新农保能享受到国家财政的补贴,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渠道,大大解决了农民由于收人有限而无法参保的问题。这一举措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农民的社会养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2.有利于加快国家城市化进程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模式存在并运行着,显著的表现就是在城乡养老模式方面。城市里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社会养老的模式,而农村的养老主要采用家庭养老模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以后,农民也开始从家庭养老模式过渡到社会养老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二元经济模式,开始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实现了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发展的起点。农民的生活开始与城市接轨,这一过程也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
3.有利于减轻家庭子女的负担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存1 f::力不断增强。大多数年轻人都背负着买房、看病和子女上学的新三座大山,再加上养育孩子的成本,使得他们无暇顾及老人的晚年生活。特别是农村老人,年老以后体力下降,没有任何收人来源,生活水平可想而知。建立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不仅能够保证他们有个幸福的晚年,而且能够减轻家庭和子女的负担,缓和家庭矛盾。
三、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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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始于1992年。根据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其参保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保险资金的筹集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月交费标准从2元至20元不等,设10个档次供参保人选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其养老金的领取额。2003年以来,各地一方面继续做好农保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目前,全省参加农保人数为867.8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4.6%,其中参加新农保人数为216万人,历年积累基金89.1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为143.3万人。
应当肯定,1992年起开展的农保工作,为农民提供了一个老有所养的制度安排,发挥过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农保制度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及农民养老的期望,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障的特点不明显。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补助、国家政策扶持的办法筹资,在大多数地方集体经济已经改制或比较弱小的情况下,实际上筹资的义务完全落在农民个人身上,没有实现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的保障方式。二是保障水平较低。由于现行农保在缴费标准上实行10个档次,大多数参保人员都选择低档次缴费,基金积累数额较少,达到养老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也较低。据统计,全省参保农民已到龄领取养老金每月在50元以上水平的占40.3%,50元以下的占59.7%,少的每月仅几元钱。三是制度设计不够规范。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农村和农民的特点不够,尤其在保障原则、政府责任、筹资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享受、监督管理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上述原因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下降,农保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农保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近年来全省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主要就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进行探索创新,取得了明显进展。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全省已有4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保制度试点,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共济性原则,符合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全省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在全省逐步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在客观上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对这项制度建设予以必要的条件支持。一是研究制定全省新农保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从省级层面对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提出统一要求,同时给地方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形成省里管原则和底线、地方定标准和经办的格局,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二是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最大难点是保险基金的筹集。由于农民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缺失了用人单位的缴费分担部分。个人缴费的负担较重。另外,由于我省苏南、苏中、苏北仍存在发展差别,因此,农民参加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保险必须要有公共财政的补贴。在财政补贴问题上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主要以各地区地方财政为主,其中省级财政应对苏北、苏中部分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的支持。三是适时开展规范的基金运营。开展规范的社保基金增值运营,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既有利于参保人又有利于减轻财政兜底的压力。农保基金的运营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待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社保基金运营办法后,应及时制定农保基金安全运营的方案,适时进行基金运营。真正做到保值增值。在目前只能买国债、存银行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对基金收益给予支持,以保证农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四是注重完善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持一支稳定的农保经办队伍十分重要。目前全省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90个经办单位中,仍有47个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单位还在执行十多年前规定的在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没有解决全额拨款的经费保障问题,信息化建设水平也较落后,不利于全省农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应从就业社保一体化的角度,统筹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改善信息化网络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成为服务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三、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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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农保;发展历程;养老需求;制度建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建立,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能否避免老问题、解决新问题,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新农保制度。是该政策的关键所在。
一、广德县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作为安徽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较早的试点地区之一.广德县农村养老保险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后.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向新农保过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起步阶段。1992年民政部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后,广德县于1993年开始施行县域经济农村养老保险(即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的运作方式,农民自已缴费,自己养自己,“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1995年底.广德县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0540人.还不到乡村总人口的3%。由于国家财政不投入、集体补助也难以落实,农民缴纳保险费只是当前收入的延期消费,最终演变为“个人养老储蓄”。
(二)发展阶段。2007年9月广德县探索出台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逐步和现代社会保险接轨,政府适当补贴。形成了独特的“广德模式”。缴费金额以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人的8%为基准。个人按比例缴费。最高不高于基准的300%,最低不低于30%,缴费期限设定为15年。达到60岁以后,除以120,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县财政当年拿出80万元作为出口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且每年计发金额根据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调整。此次探索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调整计发养老金办法和建立正常待遇调整机制,为后期实行新农保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管理提高阶段。2009年12月,作为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县市之一,广德县开始实行新农保,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个人缴费标准上。划分为每年100~600元共6个档次。在政策执行上,完全采取自愿原则,没有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相捆绑。在经办机构上,广德县于2010年5月成立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人事局合并而成),下设二级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管理所.专门负责全县的新农保工作。此外,为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广德多次组织了对乡镇主要领导、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村协办员的培训。
截至2010年6月底。广德县新农保覆盖人数达到174943人。其中,年满60周岁农村户籍老人实际领取新农保养老金64194人,发放率达92.95%,支付金额累计2508.15万元。l6~59周岁人口,已参保110547人,参保率约为38.34%,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5486.79万元。目前。中央财政补助基金到位3560.7万元,县财政已到位资金50万元,基金结余6705.24万元。
二、广德县农民养老需求状况
(一)农村家庭结构状况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普遍广泛地实行。广德县农村家庭的代际结构趋于简单化,规模不断缩小。1995年,广德县农村家庭户均人口为3.78人,到了2008年则下降为3.62人。在家庭代际中.37.6%的家庭有两代人.主要是由一对夫妇和孩子组成的三口之家。37.1%的家庭有三代人.主要是由老人、子女、孙子女组成,中年农民上有老下有小,面I临着巨大的抚养和赡养压力。家庭人口为一代的被调查者中79.1%为60岁以上老人。这说明由老年夫妇组成的二老之家,独身老人、高龄老人之家日益增多。有相当部分农民家庭,父母在家种田务农,子女外出从事副业或进城打工,而且子女在经济上有较强的独立性。父母不再是家庭经济的统治者和主要负担者,所以其在家庭中也就失去应有的地位,使家庭养老保障缺乏凝聚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广德农村人均耕地面积由1995年的0.95亩下降为2008年的0.81亩,耕地面积严重不足给农村养老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状况
新农保已经实施了大半年时间,但是大部分被调查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具体规定还不是太了解,甚至存在一定的疑惑和误解,有的农民甚至害怕自己将来领不到或少领养老金。已参保农民中,60.2%的人表示不知道自己将来能领取多少养老金。31.8%的农民表示对新农保的政策不了解,42.6%的农民对该政策了解一点。18.9%的农民表示一般,对政策比较了解的为6.1%,很了解的仅占7.0%。72.3%的农民认为新农保不能解决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17.6%的人表示不清楚,仅有10.1%的人认为新农保能解决养老问题。
(三)中青年农民参保状况
在变迁中,习惯是适应的阻碍,经验等于顽固和落伍。I习由于流动人口多,许多村子成为了空心村,给政策宣传带来很大困难。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等到60岁以后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较长.待遇标准不高且长时期的缴费又有一定的经济压力,所以持观望态度。调查发现,广德县30岁以下的农民中目前只有5700多人参加了新农保。在已参保农民中,56.0%的人年龄在45岁以上;未参保农民中,45岁以下农民所占的比率为84.6%。由此可见,新农保对于中青年群体的吸引力不大。
综上可见,广德县农民既具有养老保险的需求,又面临对养老问题认识不足的矛盾,同时还有一些弱势农民缴费能力不足问题。在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的同时.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耕地匮乏、外出人口不断增多,给广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新农保的发展思路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轫于城镇,在向农村延伸之际,制度设计与经办管理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水土不服”.这就要求新农保的制度要完善与经办管理要有全新的思维。
(一)完善的经办机构是新农保实施的组织基础
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发放人数和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对县、乡镇和村工作平台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落实到位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人员工作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新农保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部门。以公安部门为例。若能解决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的共享问题,新农保工作开展起来将事半功倍。通过整合资源,努力提高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才能让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更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各个部门能否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在新农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转贴于 (二)健全的信息化建设是新农保实施的平台保障
新农保的工作较为繁重复杂,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统一的系统软件,参保信息重登、错登、漏登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比对、核实麻烦且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保的工作效率。开发新农保软件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乡联网,让群众可以随时在县、乡服务大厅查询系统上,查询政策法规和个人信息,真正实现便捷的一站式服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不但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够增强准确性。因此,加快各地社会保险信息服务设施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和网络化管理,迫在眉睫。
(三)法制推动与政府推动是新农保实施的双动力
在制度设计上,应体现个人缴费的优越性,逐步拉大基础养老金和参保财政补贴增长幅度的差距。使更多人摆脱“不参保也有钱拿”的简单想法。通过养老保险立法,可有效克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通货膨胀等问题。但是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在制度设计和工作环节上突出自愿原则,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地服务于民。从立法上注重公民的参与。变“高”的参保率为“深”的参与度,借鉴西方发到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农村特点根据各地农村风俗习惯、农民文化素质、信息获取渠道等诸多限制因素,明确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民参与方法。切实保证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均衡运营是新农保实施的核心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营运与监督事关养老保险制度财政基础的稳固与安全,是整个体系中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ISl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应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报经人大部门审核,以保证开展新农保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到位,并防止个人账户形成“空账”的危险。开发多渠道的吸纳保险金的途径,拟订养老金预测预警制度。建立科学的养老金运营监督指标体系。对养老金投资进行动态监控运营,及时发现养老金投资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养老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和控制机制。
(五)丰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新农保实施的制度补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个人储蓄、家庭保障仍需发挥基础保障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发挥中华民族养老的传统美德;另一方面可以推迟养老金领取时间,降低养老金给付标准,减轻社会负担。新农保不可能也不应由政府全部统包下来,社会保障不等于政府保险,必须依靠社会解决。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新农保起着基本保障作用,个人和家庭起着基础性保障作用。五保户供养制度和商业保险起着补充性保障作用。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分担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维度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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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保;旧农保;问题,对策和建议
一、新旧农保比较
从2009年9月1日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在我国10%的县(市、区、旗)试点,新农保是以旧农保为基础提出来的,新农保不同于老农保、优于老农保。那么新农保与旧农保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新农保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这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冠以“新型”二字,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筹资模式的重大改变,另一个是养老金待遇的重大调整。我们具体来看:(1)新农保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在筹资结构方面,提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方”筹资结构。而老农保贯彻“自愿储蓄、自我保障”的原则,基金来源和筹资方式单一,表现为基金构成和筹资模式是农民自己缴费,没有政府补贴,也无社会救助,结果使得这项社会保障制度演变为农民自愿的储蓄制度。(2)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这是中国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创的一种新型养老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该模式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供款责任分别记账。(3)新农保采取“财政专户与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中的财政专户,实行收入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二、新型农保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筹资困难,难以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旧农保难以为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责任不到位。在新农保中,政府责任被强化,根据《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2.农民的参保意识薄弱。首先,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知识水平较低等原因,广大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甚少,更有甚者,竟不知道养老保险为何物,这对新农保的实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其次,几千年来,我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这种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面无其他谋生手段,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就只能靠子女来赡养,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长期以来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3.立法严重不足,新农保缺乏法律的保障。
4.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保基金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实现突破。
5.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是实施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难点。
三、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的探讨
1.日本农业者年金制度。日本养老金(年金)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的“恩给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钱,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种“恩赏”。
2.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此制度是依据1958年出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的以农民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3.老年人保健制度与护理保险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农村老年人)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从日本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以政府为主导,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进行。二,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备所相关的。
四、构建新型农保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日本的经验和我国在前几十年的改革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切实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
2.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3.要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4.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制定出台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6.强化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努力突破实施难点。
7.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管,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8.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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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保 发展模式 城乡统筹 制度衔接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年末正式实施,截至2010年5月初,已有5199万人参保,占试点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人口总数的78%,经确认,1633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已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过新农保试点的情况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的重视是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关键,业务运作、管理、监督等操作规程细化奠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基础。
新农保试点中基金运行方面的问题
虽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新农保工作开展顺利,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新农保试点中基金运行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新农保筹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筹资主体存在的问题以及筹资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其一,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低。和老农保相比,新农保中政府筹资所占比例提高了很多,但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筹资所达到的比例来比较,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
其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分担状况不合理。在县一级财政中,中西贫困县和一些比较富裕的县相比,他们的负担很重,各级地方财政之间的费用合理分担问题的解决是新农保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
其三,农民个人自由缴费档次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有能力负担每人每年一百元的缴费,且大多数居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缴费。农村居民对于新农保的了解需要一个过程,很少农民选择最高档次每人每年五百元的缴费,参保人受到的保障程度很难提高。
其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方博弈达不到预期的筹资效果。中央政府希望用最少的财政转移支付实现最合理的财政目标,相反地方政府则希望得到最大限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希望农民缴费时间越长越好。农民更倾向于接近60岁才参保,这样缴费数额少,得到利益多。
新农保资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新农保实施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会越来越多,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不断加大,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县级管理权很有限,法律不允许政府将这笔钱进行任意投资,只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杜绝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新农保基金管理运营中的问题。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账户资金利益归属的复杂性加大了投资运营管理的难度、投资运营管理县级统筹、创新试点困难重重等。
新农保资金统筹程度低。我国大多数新农保试点地区实施县级统筹,县级政府负担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较低层次的统筹导致基金互剂,基金保值增值以及参保人员流动困难。基金管理长期停留在县一级,造成县级财政负担较重,尤其逐渐积累起的大量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难以保证。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城镇养老保险最快5年实现全国统筹,这也为新农保提高统筹层次提供了动力。
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缺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法律制度欠缺,新农保仍然没有对基金监管方面作出规定,多部门的合作监管也存在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的情况,相应政策缺失造成政府监管责任缺位,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操作,再加上内部控制薄弱,造成不少地方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甚至出现挪用或者挤占保险基金的现象,急需建立独立专门的部门对基金的筹集进行监督和管理。
新农保与“五保户”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政策之前,原享受“五保户”和低保待遇是不变的。但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不利于新农保制度的统一管理。
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问题。农民外出打工,其中有一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些农民工又返回家乡,这就出现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新老农保衔接难题。全国大多数省市没有实现“老农保”和“新农保”的衔接,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并没有计算上的困难,影响新老农保衔接的主要原因是老农保账户的亏空,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养老金被贪污、挪用,另一方面是仅做活期存款的养老金在通胀中消失了。
新农保险制度发展模式的探讨
新农保在基金运行及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进行新农保制度模式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采取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制结合的筹资模式。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有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等三种。“据此认为我国应建立财政提供缴费补贴的阶段式现收现付制平衡模式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机制。在基金管理方面,应配套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监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应考虑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衔接与并轨。”①
建立个人缴费加财政补贴的筹资机制。“农业劳动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自我雇佣阶段,无法形成劳资双方缴费格局。因此,个人缴费将成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农民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由政府扮演农民雇主的角色,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②
第一,明确中央财政投入比例。“在我国特殊的产业结构区域分布和财政能力区域分布结构下,必须加强中央财政对农业大省的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考虑各省区的实际农业人口比重和财政能力,制定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③第二,在调动农民参保率的基础上提高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农民收入低是缴费水平低的首要原因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适当增设缴费档次,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提高整体缴费水平。此外,实行动态缴费即缴费标准随预期养老金领取标准变化而调整。第三,重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政关系。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农民四方相互信任的心理契约。
建立名义账户制的基金运行模式。具体有二:第一,新农保可以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有利于发挥激励功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样确保农民身份转化的过程中利益不受损。第二,新农保采取现收现付的名义账户制度。“在发挥个人账户激励功能的同时,利用现收现付的财务模式,将基金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④
给付既定的缴费模式与普遍生活保障的给付水平确定模式。其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与给付既定模式。目前新农保的替代率还比较低,经过测算不及城镇农村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养老金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期的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参保者的缴费情况,参保者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其养老金水平就应当越高,农民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包括老年津贴和基础养老金)应当控制在50%左右。”⑤
其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确定模式与普遍生活保障模式。由于收入关联模式是一种与收入水平有关联的制度模式,农民排除在这种制度模式安排的养老的保险制度之外。所以,对于新农保的给付水平确定模式,主张普遍生活保障模式。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实力的增强,要制定与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模式,比保证农民基本生活水平。
新农保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与物价水平挂钩,探索符合农民消费特征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缴费农民数量的减少,新农保制度必然在将来的给付方面产生基金缺口,这个缺口应当由谁来分担就成了急迫解决的问题,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使新农保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模式”研究成果,课题编号:sz2010618)
注释
①刘昌平,殷宝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基于现收现付平衡模式的角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35页。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借鉴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日本与我国同为东亚国家,文化相近,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
1.家庭养老保障阶段(二战以前)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日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1]。
2.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2]。农村人口开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具有灵活自愿的性质[3]。20世纪80年代初,国民年金的发展也迈上了新台阶,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对公共年金进行了全面改革,使得国民养老保险成为一元化的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老保险”。这一时期保险内容的充实,缓解了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推动了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进步。
4.农村养老保险的转换期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的社会保障进入了一个重大的转折时期,农村的养老保险也面临着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经济发展看,日本已经进入了经济的低速增长期,财源严重不足,养老保险交纳额度不断上升,支付额度呈现下降趋势。第二,从人口方面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失,生活改善及医疗水平的先进使得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加上少子化,农村人口的老龄化(65岁以上)比率由1960年的8.2%上升到1990年的20%。比同期城市高出8个百分点,领先城市20年步入了超老龄化的时代。第三,从保障水平看,面对农民养老保障需求的增加,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仍满足不了农业发展的特殊要求[4]。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层次性两个方面来安排的,实行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是全体国民强制性加入的与收入无关的基础养老金,它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保证了“国民皆年金”。第二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基本上采用基金制,强调自愿原则,但政府给予税制优惠,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两个层次包含四种养老保险项目,即国民年金、农民年金、国民养老金基金、共济年金,其结构体系如表1所示。
1.国民年金(国民基础养老金)
日本政府在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标志国民年金制度正式实施,后来国家在1985年又对养老保险进行重要改革,这两项措施将全部农民纳入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中。国民年金成为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农民、自雇者和其他非雇佣人员首先要参加国民年金(即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国民年金制度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平均缴付,平均给付,保费固定,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2008年度月缴费额涨至1.45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下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5]。基础养老金执行责任共担原则,资金来源主要构成是,国家负担1/3,列入政府预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缴费。目前,国民养老金事业由政府掌管,社会保险事务所和市町村公所直接面向国民提供窗口服务。
2.农民年金(农民养老基金)
1970年,日本公布《农民养老基金法》,农民养老金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项目围绕土地经营权转让及老龄两个因素运行,旨在提高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是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实行自愿原则。加入资格是拥有或正在使用50公亩(7.5亩)以上耕地的农业经营者。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本人承担20,440日元(1999年),其他由国库承担。保险费缴纳时间超过20年并在65岁前转让经营权,则65岁以后领取的经营转让养老金额为1,400日元乘以保险费已缴纳月数后的金额;保险费已缴纳时间超过20年但未进行经营转让,从65岁开始支付的农民老龄养老金额为900日元乘以保险费已缴纳月数后的金额;保险费已缴纳时间超过3年,在取得养老金领取资格前死亡或退出,根据保险费的已缴纳时间支付相应的余额。农民养老金制度曾经一度使日本农业经营者保持年轻化,经营规模扩大化。
3.国民养老金基金
日本政府为使不能加入农民年金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如小店店主、医生、律师等)能同工薪族一样过上比较充裕的老年生活,除国民养老金外可以获得另外一部分附加养老金,同时日本政府也为不满足于国民年金的农民提供更多方式的养老保险,决定在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的改革,于1991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愿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不需要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2001年6月,日本出台缴费确定型养老办法,从2002年4月开始实施。国民养老基金有企业型和个人型两种,农民可以加入个人型的养老保险,通过向国民养老基金联合会提出申请,加入者可以选择资金运营机构和运营方式,月缴费在68,000日元以内免税,基金运营收入不纳税,运营机构只收取佣金,领取时根据缴费金额和运营收益确定支付标准。
4.共济年金
在日本,民间的团结互助传统源远流长。日本农村存在一种叫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也包括其他个人。为了让成员老有所养,保障一生,农业协同组合举办了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共济保险组织属于民间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以市、町、村为单位组织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管理上,基层农协、县级共济联合会、全国共济联合会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形成了有效的三个不同的风险分散机构。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4,000多个,每个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平均参加共济保险项目4.55项,保障金额每户平均为3.688万日元[6]。共济年金发展至今,已演变成JA(非营利)人寿保险互助制度。JA人寿互助,不仅提供死亡保险,而且还为防备住院、手术、日常就诊的功能需要,在医疗保障、晚年生活保障和护理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参加JA人寿保险互助,缴费完全由农民个人负担,政府不提供补贴,基金投入市场运营。截至2007年度,181万农户、764万农民参加了该制度,支付养老互助金5,860亿日元[7]。
三、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立法先行,社保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达,社会管理有序,各项法律制度也十分健全。纵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始终有相应的法律保驾护航。日本早在1959年4月16日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保证了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到国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国民年金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10年之内不断进行完善补充,共经历了6次修改。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覆盖了全体国民。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稳定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养老保险体系架构完整,保障全面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构建过程中,日本政府积极主动,运筹帷幄,尽心尽责地扮演着主角角色。以国民年金的建立为例,1955年,日本政府在厚生省内设置了国民年金规划办公室,在1956年的施政方针中将实施国民年金保险作为经济发展5年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1957年设置国民年金保险预算,1958年成立国民年金委员会,同年12月推出《国民年金制度要纲》,并以此为基础起草国民年金法案。1959年,该法案在国会通过并于该年4月颁布实施。国民年金开始覆盖农村的广大农民。国民年金由日本中央政府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进行统一管理。年金局负责协调调研年金制度,拟定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负责年金制度的实施,如年金的管理、被保险者的记录管理、年金支给的裁定、发放年金的咨询等业务;地方的都道府县厅下属的国民年金课也承担相应的实施责任,并对国民年金基金、都道府县内的市町村进行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厅的派出机构社会保险事务所负责保险金的征收和支付业。日本的农民年金和国民养老金基金的建立过程、实施程序大体如此。
日本在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时,既立足当时,又着眼长远;既注重公平性,又追求多层次性,使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架构清晰,项目多样,内容充实,及时适应形势变化。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农民养老问题凸现,政府不久就出台“国民年金法”,将广大农民纳入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中;1970年,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设立农民年金制,提高了农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为了让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国民及提高养老水平,日本政府于1991年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大力支持民间的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上述四种养老保险项目层层叠加、保障紧密,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
3.农民养老金是农业政策选择中的重要因素
日本的农民养老金制度在调节农村与城市平衡发展方面起了很大的杠杆作用。(1)鼓励离农政策。在战后初期,为了保障农业得到高效率发展,并实现西方的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方式,日本政府大力推行城市化的进程,鼓励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工作。日本政府在《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中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后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给予政策补偿,这在农民的国民年金中表现突出。(2)推行返农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当年的农业劳动力逐渐进入高龄,而年轻人纷纷进入大城市谋生(日语称之为“上京”),农业人口高龄化严重,影响了日本农业的发展。因此,日本的农业政策从鼓励“离农”转向“返农”,养老金政策也随之调整。2001年,由于农民急剧减少,人口快速老龄化,日本建立了新的农业者年金制度。农业者年金基金事业管理费由国库承担。农业者年金基金为任意加入,只要全年务农时间超过60天,国民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企业工薪人员及配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农民)中未满60岁的农民都可加入,没有农田的农民或其配偶、以及继承人等也可加入。加入者可申请退出,批准后一次性支付退出款项。
4.别具特色的农协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日本,经办农民年金的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农协)。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别具一格,面对农民是供销联合体(县以下),面对政府是行政、贸易和金融的多功能组织(县以上),其经济职能的主要特点如下:(1)具有三级组织结构。农协共济主要采取三段制方式进行经营,即“共济”、“再共济”和“再再共济”;将参保人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维持共济事业的稳定性。(2)具有保险功能。农协共济可以提供人身保险,包括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年金)和死亡保险。(3)具有成本优势。农协组织提供保险的费用较商业保险少,成本低;农协组织不需要花费营销费用;另外农协保险的保全性强,解约率低,农协组织可以兼业经营寿险和财险。
四、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制度是一个规模十分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在推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难题,借鉴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新农保的推行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
日本针对农民建立的国民年金制酝酿于1958年,至1961年即实现全民皆养老金,效率之高,成就之大,令世界各国佩服。这种结果除得益于日本发达的经济和有序高效的社会运作,事先建立的法律也发挥了保护监督的作用。日本是一个法治严格的国家,《国民年金法》和《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等法律时刻鞭策着政府,从而保持了养老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新农保的施行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当前我国酝酿出台《社会保险法》,如果成功,它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也将为新农保提供保护。但令笔者失望的是,《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内容非常不均衡,依然是以城镇人口为绝对重点,涉及农民权利的只有一两句指导性的条文。如“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一章特别规定,包括“国家应当适时建立健全针对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必须落实相关资助或补贴政策”,“农村人口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实质性的条文。或者探索出台《农村社会保险法》、《农民养老保险法》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明确规定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基金构成、保障标准和收支程序等。这样,新农保就有了清晰有力的法律依据,能够保证相关政策的到位执行。
2.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始终伴随着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国民年金到农民年金,再到国民养老金基金和共济互助,日本政府表现活跃,十分积极。在财政支持方面做得尤其出色,如对国民年金,日本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1/3,2004年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还是决定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8]。
要建设好我国的新农保,政府需要提供有力持续的财政支持。国发〔2009〕32号文件对这一点作了强调,要求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令人担忧的是,国发〔2009〕32号文件只是国务院制定的指导性行政文件,约束性不够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难免会执行不到位,必然大大影响新农保的发展。总理在2010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笔者期待社会保障支出能被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所占份额能合理,如此,新农保才有长效的财政保障。
地方政府是新农保建设的关键主体。在组织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要执行中央确定的新农保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要充分认识建设新农保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在经办服务方面,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入新农保
鉴于我国农民人口庞大,国家经济尚不够发达,财力还不够雄厚,农民缴费能力强弱不一,我们不能像日本一样强制每个农民加入新农保。但是,我们可以制定灵活多样的政策,引导有入保能力且有入保意愿的农民加入新农保,扶助困难农民参保,逐步使新农保覆盖全体农民。
笔者认为,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较发达,农民收入较高,应该大力鼓励他们参保,缴费标准达到较高档次(每年缴费400元、500元以上)缴费的,可以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增加一定的时间额度,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额,这样可激励东部富裕的农民长期缴费,增加新农保基金收入。 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尽力执行国发〔2009〕32号文件中“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中西部地区的农民通过外出务工、土地经营及在家自谋职业,年人均收入已经较多,他们应该能自己拿出100元参保②,这样就达到130元/人・年的标准。对其他农民,如农村重度残疾人、无收入的被征地农民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日本民间的农业协同组合对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组织建立共济年金,提供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在中国农村,也存在多种民间自治组织,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它对新农保建设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为我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村委会)。在东部发达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达,村委会除了响应新农保政策外,还可以尝试组织像企业年金一样的农民补充养老保险,为新农保添砖加瓦。在中西部地区,农村村委会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向农民讲清政策,积极引导适龄农民参保。
5.新农保基金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日本的国民年金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积累不够,加上少子化、老龄化导致缴费减少和支付增加,财务收不抵支,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运行。我国目前的新农保基金实行的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模式,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出钱,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属于个人产权。为了防止未来新农保基金收不抵支,应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可以尝试将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运营经验丰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如果收益良好的话,再效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当前养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将余下的大部分的农民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并无不妥。
结束语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经济发达,农业现代化程度高,农村人口少的基础上的。而我国目前大部分农村仍处于不够发达状态,农民普遍不富裕,农民人数是日本的几十倍③。所以在建设新农保过程中,借鉴日本农村养老保险之余,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新农保的初衷就是改革之前农民纯粹的“自我储蓄式个人养老保险”的不正常的“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政府切实承担财政责任,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真正惠及农民,虽然它规定免费为60岁以上的农民发放养老金,但这只代表国家改善民生的政治方向,所以不能强求新农保像日本的国民年金制一样,一开始就覆盖全部农民。但毕竟,新农保起步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它必将在国民福利的道路上健步前进。
[注 释]
①1942年日本建立了只针对公司职员和公务员的年金制,1959年
的“国民年金法”使年金制覆盖农民及其他国民,1961年两种年
金制统一,国民年金成为全体日本国民的基础养老保险。
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
济调查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的《农村经济绿皮书:
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9-2010)》指出:中部地区农
民人均纯收入2009年为48,64.8元,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为3,685.6元。
③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按照户籍统计,中国的
农村人口现在有9.4亿(2006年); 根据《日本统计年鉴(1966)》,
1965年日本农村人口为3,400多万。
[参考文献]
[1] 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兼论中国社会保
障制度改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2] 沈 洁.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
版社,2004.
[3] 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兼论中国社会保
障制度改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 顾天安.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及其启示[J]. 日本研究,
2005(4):44-48.
[5] 任 倩,付彩芳.国外农村养老保险[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
[6] 任 倩,付彩芳.国外农村养老保险[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
[7] 夏鲁青. 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 山东劳动保障,2009(9):
10-13.
[8] 吕学静. 日本:三大步解决农民养老[J].中国社会保障,2010(1):
20-21.
Japan's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and Its Use
for Reference to China
Wang Cuiqin1, Huang Qingtang2
(1.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 of Hua 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China;2. School of Historic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