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计划生育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证

计划生育证范文1

公司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一省 县 镇计生办: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司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二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公司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三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计生证明简单点说就是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20xx年4月13日上午,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到20xx年,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计划生育证范文2

2、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3、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计划生育证范文3

一是统一思想,强化合力抓落实。局党组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基层政权、社会保障、救灾救济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民政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分管局长抓全盘,科室抓落实的强大工作合力,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人员分工明确;在年初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市民政局与各县(区)民政局签订了民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了《xx市民政局“部门线”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切实做到了目标责任到位、考核落实到位;以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营造了部门参与、社会互动的良好工作氛围。各县(区)、各科(室)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层次制定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规范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行为,推动了工作较好落实。以“xx民政信息”、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不断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形成了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格局。

二是协调配合,服务大局抓落实。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大局,使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较好落实。一是计划生育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在全市所有村(居)委会深入开展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将计划生育政策、年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等情况随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关计划生育指标安排、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坚持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民主管理手段进行规范运作,确保了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积极支持村(居)委会开展“双推优”活动,有力地加强了村级班子建设,推动了新农村建设。二是强化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严格审核、严把关口的原则,坚持做到了“两不登记”,即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登记,手续不全不登记,有效遏制了早婚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全市98个婚姻登记单位共办理结婚登记11200对,离婚710对,再婚60对。同时,将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对申请办理育龄人口结婚登记的,除审核《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必备材料外,重点对计划生育登记备案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防止了计划生育对象漏统、漏管现象的发生。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协助计生部门开展了婚前生殖健康咨询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促进了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紧密配合乡镇(街道)、计生、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私(早)婚、遗弃婴儿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了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强后盾。三是严格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认真落实《收养法》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走访调查、索证等形式,严格审核登记材料,加强收养信息沟通,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全年共办理收养登记5例。四是将计划生育与城市社区建设有机结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社区计生服务站(点),向育龄对象提供孕情访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流动人口婚育检查服务。

三是落实政策,关注民生抓落实。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作为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一是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先优惠政策。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6〕95号)要求,对农村低保户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按照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每户实际家庭人员多保一人,二女结扎户高出一般人员30%的政策规定,共为25751户计生“两户”办理了农村低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31.5万元。二是认真落实农村计划生育特困群众医疗救助优先优惠政策。严格按照《xx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患病家庭,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政策门槛,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全年共救助“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729户,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45.8万元。三是认真落实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济优先优惠政策。坚持将妥善解决灾区计生“两户”的生产生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严格落实政策,优先倾斜政策资金扶持,帮助计生“两户”恢复生产和生活,共救济计生“两户”5296户,发放救济资金83万元。“两节”期间,全市共慰问计生“两户”1103户,发放慰问金19万元。

2009年,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民政系统的不懈努力下,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客观地分析,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因部分县(区)财政紧困,地方配套资金有限,致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覆盖面小,救助保障标准偏低;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县(区)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年度工作中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切实加以改进。

计划生育证范文4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计划生育证范文5

以下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内容: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现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计划生育证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优化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确保我镇人口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镇党委书记徐忠乐任组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广播站、教育联校、计生办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于计生办,由郑文洲任办公室主任。

三、奖励、救助对象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及农村两女结扎户。

2、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象。

四、政策界定

1、奖励政策

①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发给5元的保健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

奖扶对象由中央财政每年奖励计划生育奖励金。优惠政策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①教育优惠:教育部门对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的独生子女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就读小学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学期减免教育杂费20元,就读中学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学期减免教育杂费30元。

②医疗优惠:卫生部门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床位费。

③生产、生活优惠: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优先政策

4、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发放救灾救济物质。

①在农村荒地开发、果蔬种植等农业承包中,优先计划生育户。

②在住房方面,优先划拨审批宅基地并增加一人份额。

③科技部门在确定科技示范、提供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方面,优先计划生育户。

5、救助政策

①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②民政部门对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对象实行每人每月6元的扶贫救助。

③卫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④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和特困户每人每年由村级解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10元。

五、经费负担

1、村场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上级财政负担,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独生子女保健;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负担。

2、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费由县负担。

3、农村两女结扎户的奖励费用由县负担。

六、落实措施

1、对奖励、救助对象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简称“优惠卡”)制度,计划生育户凭“优惠卡”到相关部门兑付奖励,享受优待。享受独生奖励的,必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领取《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在办理“优惠卡”时,申请人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领取〈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协议书》,便于明确权利、义务。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上级财政负担的原则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生育二孩和二女结扎的奖励费用,由计生办与县结帐后发放到户。

3、当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下一年兑付。

4、上级和其他部门落实了奖励优待、救助等都必须记录在案,并建立专门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