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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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范文1

关键词:银监会银行监管监管理念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是从我国金融实际出发,深化金融改

革、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大举措。成立两年多来,银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强化我国银行体系做出了贡献。银监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制,即法规建设;二是监督,即实施。这也正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监管机构界定的职责。

首先,监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其次,狠抓落实,持续监管取得新成效。在银行业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及时推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落实降低不良贷款各项措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此外,银监会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引导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快面向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等。

这些举措都是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贯彻监管新理念的具体行动。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目前国际上已形成共识,这就是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同样存在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目前针对核心原则的修改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对照核心原则,检查我们监管实践,既可以发现问题,又可以明确方向,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和会领导的讲话,银监会“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的内容如下:所谓“管法人”,即考虑到银行监管指标集中体现在法人层面、银行内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类风险主要由法人承担的实际,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总部监管总部、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的分割监管方式,实施法人集中监管。所谓“管风险”,即在加强对银行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进而做到在资源分配上以风险为基础,风险大,多监管,风险小,少监管。所谓“管内控”,即严格监管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银行的自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银行真实、规范披露信息,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借此强化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监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应该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有效指导着银监会的监管实践。然而,随着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监会在深入贯彻监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面临的挑战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视野上的“并表监管”。所谓“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认真落实审慎监督各项原则,从机构角度看,其中不仅包括银行的国内法人还包括银行的国外分行、各类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从业务范围上看,监管当局应该审查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对单个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但从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来看,即从并表监管来看,一方面,银监会需要制定合理规划,要求银行法人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强化对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银行集团所属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其对银行的影响,并视情况采用适当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实现从“管法人”到并表过渡,银监会要充分发挥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落实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监管部门的合作还是停留在互相“通气”的阶段,在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各个部门监管各自分管的行业。从实现对银行有效的并表监管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实际上,国际经验也表明,并表监管能力较弱是许多国家共同的软肋。

二、“管风险”

应该看到,目前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审慎监管,而重点又放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指导银监会工作的“监管四部曲”,即“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更为具体地来说,首先,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别考虑到近期出台的有关监测不良贷款迁移率和偏差率的新举措;其次,严格执行充足的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实利润;再次,鼓励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从而恢复银行的稳健性。

然而“管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银行主要业务线的识别和全面了解,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有计划、有部署、前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观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近几年才系统建成并付诸实施的。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只有全面完成了整个银行业的财务重组、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后,才可能具备向以风险为本监管过渡的客观条件。

三、“管内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银监会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估与监督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将内控和内审结合进行。为此,银监会即将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专业、规范、敬业和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队伍,从商业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风险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质量,树立内审权威,并建立内审部门与银监会直接汇报渠道。再次,商业银行,特别是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本行的情况,认真考虑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组建专门的合规部门,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从根子上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要求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银监会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披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银监会已经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汇总数据,而且在制定法规时主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近期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完全达到上述办法的要求较为艰难。到2004年底,按照资本充足率新标准达标的银行仅有30家。上市银行特别是境外上市的银行(如交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银监会要求的差距较小,而其他非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与办法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这也表明只有财务状况较好的银行能够更加充分和真实地信息披露,而财务状况欠佳的银行则难以做到。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客观上还要实事求是,采取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到信息披露的结果可能对市场信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银行监管范文2

通常情况下,其模式表现为:商业银行因监管等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贷款额受限,与此同时,企业面临资金短缺而无法正常运营。此种情况下,企业将开发项目抵押于信托公司,由其设计该项目现金流的周期性理财产品,并由商业银行进行代销,其所得扣除相应费用后归企业所有。由此可见,银信合作理财方式能使银行间接释放大量资金。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在资金来源、监管、灵活性以及风险抵御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具体言之:其一,资金来源方面呈现多样化。传统商业银行体系经营的基点是赚取差额,即吸收来自于个人与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的存款,将储蓄以附加一定利息的方式发放于贷款对象,通过“一存一贷”赚取利差。由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可知,其资金来源并非存款储蓄,而是通过发放短期债的方式募集大量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放于中长期项目,赚取息差,或将自有、募集而来的闲散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从而获取的资金。由此可见,其资金来源较为多元。其二,监管方面缺失。传统银行受《商业银行法》规制,其经营过程受法律法规监管,对风险项目有严格限制。影子银行系统业务范围常常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处于灰色地带,其无须定期披露财务账目,无储备金等限制,故具有较强生存力。其三,灵活性强。传统商业银行经营必须合规,需要履行一定手续与程序,具有周期性,无法解决企业资金上的“燃眉之急”。影子银行系统形式多样,利差明显,且不受或少受法律监管,因而,在贷款方面程序相对简单,借款、还贷形式灵活,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其四,风险抵御能力较低。传统商业银行受“一行两会”监管,其风险可控性较强,而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缺失,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挤兑,对金融市场的破坏力巨大。正是因为影子银行具有以上特点,使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占企业总量的99%,对我国GDP贡献达60%,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为我国城镇提供近4/5的工作岗位,并且在新产品的研发方面占有82%的份额。即便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做出如此巨大的贡献,商业银行仍然认为给中小企业贷款所带来的监控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故不愿为其放款,而影子银行则愿意为其提供资金。由于民间借贷能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较为及时且有益的支持,影子银行也由此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因为融资困难,中小微型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处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继而求助于民间贷款,但代价巨大,需要付出高出银行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息,为了偿还本息,企业不得不提高成本,这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利润无法实现。与此同时,作为担保的公司、典当行无法回笼资金,也面临倒闭的风险。二是易引发次贷危机。2008年雷曼公司倒闭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其影响已波及全世界。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影子银行的大量存在。由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逐渐放松,出现了许多金融创新产品,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潮,处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就会引发一场前景难测的金融危机。三是实体经济受创,产业空心化问题加剧。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通过民间借贷而赚取利差,部分企业更愿意将资金投放于金融产品而非实体经济,以获取更为丰厚的资本回报。正是这种资本的趋利性,使企业逐渐退出实业,将精力和资金投入周期性短的担保类的民间放贷。据统计,国有企业在此类放贷机构与组织中占90%之多,每年非银行市场的资金流量达二万亿左右,该数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五。借助于影子银行体系的间接渠道,许多企业将资金投向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长此以往,将使我国实体经济受到重创。四是影响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影子银行体系最明显的特点是融资比较快。之所以能在短期内迅速地募集资金,原因在于民间借贷利息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因此,民间借贷的兴盛会逐渐加大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会严重影响其存款额。有数据显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这四大银行在内,比照在2011年8月的贷款数额,9月中上旬的存款已经减少4200亿元左右,呈现负增长态势。虽然,此部分存款已流入影子银行体系,在丰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时,却使银行面临严重的存贷期限错配问题。无疑此种影响对商业银行的生存、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法律监管现状

虽然对“一行三会”的职责、监督范围都已明确,但对处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尚未制定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影子银行体系所创造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已打破传统监督与管理。1.贷款规则滞后于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现状。目前,我国适用的是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且自2009年以来,银监会已陆续并实施了贷款方面的“一个指引三个办法”的贷款新规,即《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是,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这些贷款规则仍然滞后于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现状,不断产生的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仍然能够规避法律法规。2.监管、检查机构部门缺失。目前,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层面来看,部分影子银行体系中的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已经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制下全部纳入了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是,仍然存在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此外,通过银信合作的方式,研发出不受或者少受法律规制的金融产品。根据IMF2011年的《中国金融系统稳定评估报告》可知:非正规金融部门中的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公安部门的检查,但地下金融中介却无任何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私募投资虽然受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无任何监管机构监管的现象。3.缺乏系统性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立法层面已经相继出台有关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部分地填补了监管盲区,但是缺乏符合国际标准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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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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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外资银行的引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开辟了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新途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为国内“三资”企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为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培育现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机制,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资银行所涉足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金融业,它们的任何举动都可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业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难免会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带来冲击,增大货币政策、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难度。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进入程序的管理上。业务范围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吸收国内企业、个人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进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资银行携入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进入附加对等设行的条件;三是外资银行一般只允许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分支;四是申请在我国设立分支的外资银行总行必须出具对该分支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担保书;等等。应该说,这些监管措施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引进和发展曾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的深入发展,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复关”后我们将不得不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修改和取消现行对外资银行过于僵化和严厉的管制措施,向国际惯例靠拢,短期内必将对国内金融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这一角度说,如何改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强化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构想

1.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70年代以来,西方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动化的潮流,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业风险的增加。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风险性监管。比如日本将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分类、分项、分点列入“检查表”中,以此为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核对,这样问题在刚出现苗头时就能被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各金融机构始终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阶段,根本没有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建议我国学习西方经验,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减少其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行。

2.建立日常报表分析、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赖日常报表分析,其他监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应落实专门人员对外资银行进行日常报表分析以外,对报表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有重点的实地检查或非实地检查。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

3.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一般实行国民待遇,因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区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这一模式也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展的方向。但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开管理。对外资银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组建“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司”,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国内银行跨国经营等事宜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集中的城市,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且这种监管应归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以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4.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几个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但完善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远未建立,在此情况下要防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不正当行为是很困难的。必须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资银行作用评级制度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我国的外资银行进行信用评级:(1)在华业绩。用以评价外资银行对我国的贡献。(2)遵守我国法规情况的记录。用以评价其经营的守法程度和相关风险。(3)经营素质。用以评价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管理质量和盈利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上述几方面内容细分为多个具体指标,并规定相应权重和评分标准,由人民银行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外资银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转,而且也可减轻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外资银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

在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香港),一般都要求外资银行聘用外部审计师并定期公开其主要财务报告。借鉴这一做法,我国也应规定外资银行必须至少聘请一名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在必要时可由人民银行另行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外资银行的有关财务报告应定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布,以使外资银行不仅接受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同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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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则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系统安全风险不仅会扰乱或中断提供正常的服务,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网络银行的形象和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信任水平。

3.外部技术支持风险。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化,或出于降低营运成本的考虑,网络银行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这种做法适应了网络银行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外部技术支持者可能不具备满足网络银行要求的足够能力而无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风险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商业银行职员在业务上的误操作,也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领域。例如,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的以图章为支付指令的结算手段,采用数字签名方式对支付指令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银行安全控制系统的严密与否。

2.市场信号风险。信息的非对称性可能导致网络银行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一风险被称为市场信号风险。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等。另外,在虚拟的金融市场上,网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究竟是高是低,多数客户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结果,高质量的网络银行反而可能被低质量的网络银行排挤出网上市场。

3.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网络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尚未有配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使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各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网络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在网络银行的跨国交易业务中,难免产生国与国之间法律问题上的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络银行涉及的法律问题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个仲裁机构,客户与网络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

通过以上对网络银行面临的诸多崭新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银行的发展将银行业的监管提升到更高的难度,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与控制更趋复杂化。笔者认为,要有效控制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必须针对各种风险的特征建立起国家、行业、企业三层次的网络银行监管系统,互相支持,互为补充,达到对风险强有力的预测、控制、化解的作用。

(一)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

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具体是指在宏观层次上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旨在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具体来说:

1.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增大了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在硬件设备方面迅速缩/j、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的制度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关于网上证券交易、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要求。应借鉴外国经验,在网络金融发展的初期及时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如在电子交易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修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不适合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另外,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为的确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种不确定性预期得到强化,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也会增**律调节的障碍和成本。

3.加强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密切合作和配合,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包括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黑钱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等活动进行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传输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伦理道德观念的信息进行监管等等。

(二)行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挫制

行业层次即在中观层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网络银行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具体来讲:

1.及时调整和转变传统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网络银行的诞生对中央银行传统监管方式带来的挑战:其一,网络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区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其二,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这将宣告传统监管方式下金融业务的市场准人实行分区域、按行业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成为历史,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将是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局面。

2.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现阶段,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但对网络银行的硬件设施配备、技术投入、人员配置不宜干预过多,应当给银行以适当的弹性空间使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投资,避免因行政干预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2)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

(三)企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

企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是指各网络银行在各自经营活动中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透彻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强化内部监控,防范违规行为和电脑犯罪,避免因法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2.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网络银行技术方案进行科学缜密的论证,以避免出现大的技术选择错误。

3.在经营过程中对网上金融消费者进行跟踪和信用登记,尽量避免与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发生业务关系,降低信用风险。

4.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信誉至上的准则办事,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

银行监管范文6

1月24日,法国第二大银行法国兴业银行CEO丹尼尔・布东在新闻会上宣布,该行一名交易员热罗姆・凯维埃尔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预期市场会下跌,在上级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大手笔做空股指期货。从2008年开始,凯维埃尔突然反手做多,绝赌市场会出现上涨。但是,欧洲市场今年年初以来的大跌使其账户出现巨额亏损,最终兴业银行在21日开始的全球股市动荡中蒙受49亿欧元损失,约合71.4亿美元,成为“史上最贵违规”。

交易员欺诈凸显治理制度缺失

兴业银行这一事件与13年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失手如同出一辙。1995年2月,被派驻新加坡的理森大量购买走势看好的日经股指期货,没想到一场阪神大地震使日经指数不升反跌,导致亏损14亿美元,巴林银行不得不宣布破产。

这两起事件有众多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事发于具有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损失都十分巨大,而且都不是什么大人物,而是两个小小的交易员造成的;问题都出在交易额度超过其授权限度;他们的错误行为似乎在银行内部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一直得不到及时纠正。人们不禁要问,作为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西方国家,为什么总会出这些耸人听闻的事件,特别是极具风险而且内控体系很完善的银行里呢?目前,就此问题的解释大致形成如下观点:

第一,风险意识放松说。一些人认为,由于过去几年,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股票、债券、期货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场均出现强劲增长,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风险意识明显放松。就凯维埃尔个人而言,他在2007年预计市场将出现下跌,其投资活动曾一度赢利。凯维埃尔因此被看作天才,这不仅使银行方面放松了对他的监控,也使其本人低估了衍生金融品交易的风险防范。进入2008年,他错估市场将出现上涨,大量下单做多,结果酿成一场“天祸”。也有一些人更极端地认为是由于某些人的道德水准下降而故意为之。

第二,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缺失说。有人认为凯维埃尔事件绝非偶然,而是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结果。同样失手于股指期货的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就此事指出:“我认为违规交易算是金融市场的家常便饭。你现在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够的市场。”曾给日本大和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的井口俊英对此事的态度是,欺诈交易不过是违反内部规定,“所有交易员都有堕入这个陷阱的趋势,你总是有办法掩盖损失。”

第三,治理制度缺失说。本文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风险意识放松和监管机制缺失的说法看到的仅是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西方公司制度和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让我们简略看一下现在西方公司制度的概况:

从公司治理制度来看,西方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日益被“内部人”所控制。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体现所有权的股东大会已经只有象征意义,变成了一个“一点实际意义也没有、唯命是从的机关”。多数的股东大会已基本流于形式,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操纵在“内部人”即经营者手中。再看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本应是公司控制机制的枢纽,但实际上其也被“内部人”所操控。这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的会议频度低、董事会会议议程基本上被经营者或兼任董事长的CEO所控制等。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CEO确定并控制;除了那些兼任高管的人员外,其他董事没有更多时间。这些董事花费时间有限,对公司情况不甚了了,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由于对公司真实情况缺乏了解,特别是一些外部董事难以提出有深度的观点和判断,大大限制了他们对经营者的建议提出疑问的能力和意愿。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功能弱化,导致了委托人对人的监管无力和不力,而人在现行制度的保障之下,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欲望日渐膨胀。这种状态下,如果有巨额利益的诱惑,内部人就会铤而走险。加之公司内控制度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严密,这也是几次衍生品风险事件反映出来的共同问题。交易员往往既是下单员、又是资金管理员、也是风险控制人员,这怎么能够控制交易风险?何况是金融衍生品的巨大交易风险。

从外部的信用制度、监管体系来看,尽管信用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但众所周知,欧洲的一些交易所出于灵活性和促进竞争的需要,将信用交易制度广泛地运用于高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比如,欧洲的交易所普遍推行了信用交易制度,这确实促成了欧洲衍生品市场比美国的更发达。但如果监管制度没有跟上的话,严重风险事件就不可避免。政府或行业监管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在美国,交易所、证券或期货业协会以及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构成了较为严密的监管体系,但欧洲的衍生品市场监管相对宽松,采取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比如,英国的期货市场实行二级监管。在期货市场变动不居的情况下,这种自律监管模式很难起到事前预防的功效。

中国银行治理应得的启示

英国巴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的交易欺诈事件的先后暴露,是其长期形成的公司制度及其制度倾向的必然结果。法国兴业银行这个时候将问题暴露出来,对全面革新其银行公司治理制度、尽快健全其监管体系并不全是坏事。法国兴业银行事件无疑给我们提了一个醒,这对于正处在建立现代银行治理制度、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中国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首先,必须强化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股东功能缺失是西方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弱项,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银行上市公司并不缺乏大股东,问题是其中很多大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们参与公司治理意在讨好上级或获取私利。所以,中国银行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改变大股东的性质,比如引进一些民间战略投资人。

其次,改造和强化董事会结构与机能。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由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代表利益的广泛性一直是人们指责的对象。改革和重塑董事会是目前我国实现上市公司真正转型的关键。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形成权利均衡的重要途径,但如何安排独董的选择程序,如何有效发挥独董的作用,独董是否越多越好?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