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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将实行责任查究。
(一)重大;
(二)重大群众性纠纷械斗事件;
(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
(四)势力重大非法滋事活动;
(五)黑恶势力横行,治安长时间处于混乱状态,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七)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八)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九)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丢失或被盗,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给治安带来重大隐患,后果严重的;
(十)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
第四条被查究的对象是: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责任查究的基本程序是:
(一)派出所要及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上述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基本情况书面报乡综治办。
(二)综治办提出责任查究意见,经综治委主、副主任审定后,组成由综治办、纪检、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合调查组,对案件(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综治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以综治委名义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查究单位和被查究人。同时,抄报上一级综治委,乡党委按照综治委的意见,必须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程序对被查究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责任查究权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综治委行使建议权。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2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部分县市出现了农民工返乡潮,给当地社会治安、人口管理和劳动就业等方面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返乡农民工问题引起了各级的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发放调查问卷、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深入到有关部门、乡村,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到了一些实际情况,作了一些初步探讨,提出几点对策。
(一)、返乡农民工反映强烈的几个诉求
一是社保诉求。返乡农民工反映最多的是社会保险问题,这是他们最大的顾虑。大部分农民工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务工多年,所在务工单位基本上为农民工交纳了社保金。但农民工返乡时,无法将社保关系转回本地接续,单位缴纳部分不能转出,只能退回个人部分,损失很大。他们要求尽早实现社保统筹,返乡后能够正常接转社保关系。
三是其它诉求。主要是增加就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实现就地就业;简化户口、签证、身份证等证照办理和补录手续,方便外出务工和生活;简化农村合作医疗程序;加大外出务工人员维权力度;降低高中阶段教育收费等等。
(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情况
一是农民工求职不够理性,普遍对企业降薪不太适应,好高骛远。
三是高薪、高技术职位招人依然困难,农民工技能和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如2家公司招聘的经理、主管和锅炉工程师等无人问津。
四是本地就业比例高,在签订协议的2853人中,有2250人是本地企业,占79%。五是农民工希望获得培训。招聘会期间,有711名农民工报名参加培训,目前已有1384名返乡农民工参加了免费培训。
(三)、农民工返乡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1、矛盾纠纷呈现增多趋势,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新形势;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农村;社会治安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加入打工者的行列,老人、孩子和妇女构成了农村的留守群体,不可避免地减弱了农村地区的自然防护能力,形成了社会治安“空心村”。本文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加强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的主要违法犯罪问题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是好的,是稳定的。但随着城镇化发展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里务工,导致了大量空心村的出现,产生了所谓“386199”部队(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问题。在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抢盗犯罪案件增多。主要表现在盗窃、抢夺、抢劫等方面,以前在城市发生的双抢等犯罪形式有逐渐向农村转移的趋势。据一份农村劳动力输出后社会治安状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该市80%以上的盗窃、伤害、、投毒、绑架案件均发生在农村。尤其是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偷盗耕牛、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盗割通讯电缆、盗窃变压器和电力设施等的盗窃案件增多。
2.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者涌入城市,不少儿童因无法随父母融入所在城市,从而在广大农村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该院共受理1000多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2000多未成年人。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比例很高,而其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的更是占了大多数。且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性、团伙作案等特点。另一方面,留守儿童遭受人身伤害等问题不容忽视。由于留守儿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多数由年迈爷爷奶奶照看,他们无力或者无暇照顾儿童,加上儿童自身防护能力比较弱,导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
3.及性犯罪问题。据国家农业部统计,2009年全国有1.3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据此有社会学者估算,若其中有5000万为已婚男性,则夫妻生活严重受影响的留守女性至少有2000万。由于种种原因,务工人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导致女方留守,夫妻经受着两地“割裂”的困扰。“留守村妇”一整年都不能和丈夫正常生活,过日子像“活守寡”,夜晚只有孤独和寂寞。据报道,有留守妇女为赚零花钱与多男子有染,78岁老汉花20元与村妇易。社会应更多地关注农村留守妇女,不仅需要关注她们的性压抑和心理健康,更要丰富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侵犯留守妇女权益的性犯罪呈隐蔽多发之态。苏北某市一个镇派出所的所长对此深有感触,他们调查发现,在一个镇上,大约有6%左右的留守妇女承认被过,但是这样的事情是不能被其他人知道的,所以派出所也接不到这类案件的报案。在被发现的对留守妇女人身侵犯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受害人附近的居民,并对受害人实施过多次侵害。
二、原因分析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转型期社会深层矛盾积淀后的集中反映。
1.农村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由于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较低,尤其是税费制度改革以后,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使农村基层传统的管理模式松动,职能部门低效运转,甚至组织功能退化。这种状况使控制犯罪的行政功能大大削弱。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治保会名存实亡,治保、调解组织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大量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大量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时发现,出现问题无人管,使问题积小成大、积少成多,导致村民治安防范组织处于无序状态。
2.“留守人群”防范能力不足。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家中留下的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即所谓“386199”部队。这些”留守人群”法制观念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低,邻里互助能力较弱,给不法分子做案以可乘之机。
3.农村基层警力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治安防控体系。农村乡镇公安派出所警员编制少、经费不足,一线干警人员短缺,无法适应“地域广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实情,无力承担细琐繁重的治安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不明显,不能有效震慑犯罪。
三、对策建议
1.严厉打击农村违法犯罪活动,给犯罪分子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发现一起尽快查处一起,以震慑违法犯罪。一是严厉打击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二是严厉打击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严重侵害农民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是严厉打击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2.健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发挥其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在每个行政村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组织体系。加强和完善农村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治安防控组织的建设。积极构建以基层派出所警力为主干,村治保会为辅佐,广大群众参与的群防群治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让群众把治安防范变为自觉行为,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3、加强对农村殊人群的教育管理转化工作。加强农村特殊人群管理,消除不稳定治安因素。一是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会同司法部门、治保会等把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其再次犯罪;二是加强对“留守人群”的管理,做好“留守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留守人群”档案;加强对“留守家庭”的法制宣传,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与学校配合,切实增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度,引导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
4.扎实推进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社会治安工作摆上议事议程,把其当为事关一个辖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抓好;要明确责任,将农村社会治安工作责任细化分解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特别是治安隐患突出的地点;要组织严格考评机制,把农村社会治安工作考评机制列入平安建设内容;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农村社会治安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参考文献】
[1]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报告[R].2006年4月.
[2]张涛.谁来保障“留守村妇”安全[N].农村报,2008-7-24.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4
一、精心规划商务战略,使其成为立局之本
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能,迅速着手明年和未来几年商务工作的全面规划,确立了商务局代表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同时也给新成立的商务局应该扮演的政府角色进行了定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分别制定了《“十二五”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规划》、《“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十二五”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三大中长期战略规划,详细论证和规划了商务各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具体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制定了冷链物流、长江经济带对接等单方面内容的规划。
二、调查研究,为制定决策和措施全面摸清家底
为配合专项规划,还开展了专题调查,主要是对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客观科学分析,找出目前制约我商贸流通大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建议政府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出台优惠政策,采取一切措施,加快大商务发展步伐,推进我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并参与了全物流业发展调查,以及开展了社会治安、滨江宜居城、休闲旅游与农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委政府布置的调研课题,配合省、开展了几次专题调查。
三、上传下达,沟通左右,外树形象
通过创办的《商务工作信息》、《情况综合》、《商务简报》等内部刊物,以及商务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各类专项材料等多种形式,介绍新成立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政务动态、主要成绩、经济运行分析、政策解读、商务执法、项目建设、农村场、对外开放等情况,起到了内督工作、外树形象的重要作用。其中,5月份运作以来共发信息18期,简报8期,情况综合6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传各类信息206条,居全第七位,本局网站也上传了不少信息。所编简报所含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共有不同信息100多条,对上发送单位30多个,既及时上报了情况,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
四、总结汇报找规律,用以指导面上工作
通过各类汇报、总结报告和典型经验介绍我局工作情况和突出成绩,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先后撰写了百日攻坚汇报、落实委、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汇报、对商务厅的情况汇报,商务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小进限”工程情况汇报、半年总结和半年安排,全年总结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处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等,以及优化环境、行评方面的综合性总结报告,均从不同角度和重点总结工作经验、推出先进典型、反映突出问题、像政府拟定意见和建议,找出商务工作的规律和应对措施。
五、法律法规宣传,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网站宣传、局内宣传专栏、调查报告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12.4宣传日活动方案和“五五”普法工作计划,部署本系统法制教育,通过制定《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处罚调查制》、《自由裁量说明制》等10几项依法行政制度,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奠定了基础。此外,还向上提供了我局今年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报告、执法、效能与履责工作总结、行政执法自查报告等全局性全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引起上级的关注。
六、认真开展全阶段重点基础工作,确保验收
今年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了全两大阶段性重点活动的日常工作,一是优化环境奖的测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制度的建立,与上级部门的反馈以及自查报告等,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每月要书面上报一次当月工作纪实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还要上报自评分数表格;每季度要报书面总结,整个活动资料的整理,共形成了100多件本次活动的材料,并装订成册。全局优化环境工作也得到了上级肯定,每月综合测评分数均在95分以上,奖金已经全额发放到我局。二是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了全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安排日程、参加会议、上报信息、阶段总结、自查报告、征求意见、整理记录、撰写材料等,整个活动过程里共写了100多份材料,并精装成册。在行风热线答复三起咨询与投诉,上报信息被商务局行评办采用5期,行风热线采用1期;在测评中,基础工作获满分,综合测评排名前12强。此外,还积极参与和配合了机关制度的制定、联系手册的编辑,党务纪检等方面阶段性工作的材料撰写等工作,以及业务科室专项工作汇报等的撰写工作。
七、存在问题
一是主动性还不够强,有些工作还处于应付状态;二是积极性还不高,有时存在患得患失的不平衡心理;三是学习还不够,对新事物和知识钻研不及时,倚老卖老。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5
一、我国的缓刑制度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的特点在于,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以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的条件,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 如果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作为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正确运用缓刑制度,对于减少罪犯的关押数量,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缓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五节对缓刑制度做了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缓刑制度在规范上仍呈现原则化较强的特点,有关犯罪人个性的审查也不够深入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和尺度也不尽一致。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缓刑制度总体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应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规定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补充,即需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但这些细化规定与原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无二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对法官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二)撤销缓刑和缓刑宣告终止的程序还不规范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践中,如果缓刑犯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一般是在新罪或漏罪的裁判文书中宣告撤销缓刑,但对缓刑犯因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缓刑或者缓刑终止时,这方面的规定就不够具体,在缓刑和撤销缓刑之间没有过渡性衔接,对缓刑进行撤销或终止时应当经过严格和规范的程序进行,如此方能显现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三)缓刑执行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践中公安很难抽出人力专门负责考察工作,《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确定了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但社区矫正工作究竟如何具体开展,对违反矫正的缓刑犯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手段,规定也不够明确。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缓刑的适用标准
1、开展裁决前调查工作。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法官准确无误地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不现实的,而裁决前调查制度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方法,通过规定必经的调查程序,规定常规的调查项目,规定量化的、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能够在最终的调查报告中对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一较为准确的判断。因此,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法官在裁决适用缓刑前必须进行充分调查,明确列举调查应涉及的项目,以及采取分项打分的方法对被告人是否应该适用缓刑进行量化评价,最终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其作为裁决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2、开展适用缓刑听证程序。在缓刑裁量阶段设置缓刑听证制度,是近年来学者们比较推崇的建议。设置缓刑听证制度,可以促使法官恪尽职守地调查被告人的情况,能够增强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缓刑适用的随意性,使缓刑裁决公正、合理和正确。关于缓刑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可以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及其人、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人员。法官或合议庭应该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况,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决是否适用缓刑。
(二)关于缓刑的执行
1、健全缓刑的考察制度。以当前比较普遍的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缓刑考察机构为例,可借鉴西方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选任具备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充任工作人员,并从医院、学校等机构中选任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制定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法院宣告缓刑后,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到法院办理接收手续后接受缓刑犯,并在缓刑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后确定专人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帮教管理。检察机关作为缓刑考察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机构缓刑考察情况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
2、增强有效的社会监督。
面对近年来刑事案件激增,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力量有限等社会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多角度、全方位发动社会力量对缓刑犯进行补充监督,从而营造良好的矫正环境,有利于缓刑犯的彻底改造。事实上,群众必须接受社会矫正的犯人远多于监狱矫正的犯人这一事实,而且理论上几乎所有犯人最终都要回到社区,所以必须团结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尽早在社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以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关于缓刑的终止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范文6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